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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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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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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0940開庭]
D1繼續作供
辯方續問
D1記起父親提醒穿黑衣會被誤會,所以除咗,但口罩同遮就繼續拎住;亦在扶手梯底部認出自己準備離開嘅位置;及至見到有人及速龍走近電梯及有警員噴胡椒噴霧噴到被告,所以之後除咗口罩。

控方律師
日間被告已唔記得有冇外出,唔肯定係由邊個地方出發或日間有冇出街或見到遊行示威。
控方律師又指出從片段慢鏡睇唔到D1面部皮膚有問題,但被告唔同意,認為因為片段的畫質差,根本睇唔清楚,亦不同意主控認為2019年當天面部皮膚問題不是被告描述嘅咁嚴重。
控方又指出被告稱當日係要去爺爺壽宴,但又全身大部分都係黑色,有冇諗過會令爺爺唔開心,被告答覆冇諗過,因為佢有露出綠色T嘅layer 。離開雅蘭中心後並冇向家人交代要留低睇吓,之後就接到爸爸嘅電話。
有關帶雨傘出門係因為留意到天氣預報話會落雨。控方亦指出被告被now tv 鏡頭影到只係巧合,但被告不同意,因為佢有刻意擺post 入鏡。
主控指出有關證物之一,被告手機套背後有「我支持民主,你可以打我」標貼,都係一種表態,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我不支持暴力」標貼係同學派嘅所以貼。

辯方覆問
被告指冇見過彌敦道上有傘陣或集體使用雨傘;而當晚也沒有見到任何人在附近逃跑或逃離現場。
另外,佢喺壽宴當晚冇任何人對佢嘅衣著表示不悅。從截圖可以睇到黑色衫下面嘅綠色layer

D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約證人下午請假到庭作供

押後到下午1430繼續

[1151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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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1435開庭]

🔺D1辯方證人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係被告嘅堂姊,案發當日0831係爺爺85歲生日,約有20幾人一齊在旺角雅蘭中心三樓稻香酒樓食飯,大概由六點半至晚上十點幾,除證人自己外,丈夫及兩名兒女都一同出席,六點鐘左右由丈夫架車到達酒樓。印象中被告係七點半前到達,在飲宴場地中冇見到被告帶口罩,證人離開酒家時不是同被告一起。而證人一向都知道,及當晚亦見到被告人面部有暗瘡問題。

控方盤問
證人唔知被告有冇帶住口罩喺身上,而當晚冇見到被告面上帶住口罩,證人都冇印象自己及其他賓客有冇帶雨傘。
證人作供完畢

D2不會作供亦沒有證人
D3會作供,但辯方律師需要多一些時間睇證物片段,申請押後到明天上午繼續,徐官批准。

145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3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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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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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出庭作供,尚未完成主問。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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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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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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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開庭

A3繼續作供,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匿名的片段。

A3堅稱當日在月台上的行為,包括掉水樽入車箱內地下等,只是想分隔一班穿著黑色裝束人士、一位穿著藍色上衣手持鎚仔的叔叔(即證人Y)、一位穿著白色恤衫上衣的叔叔(即證人X),阻止方佢哋再有肢體衝突。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開始盤問,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X” ”Y” “Z”在車箱的片段。

11:26 小休

控方指出,從片段中,睇到當日A3有用水樽掉向著住藍色上衣的男子(即證人Y),A3伸直前臂,手指向內卷曲手勢指向車箱內,是一種挑釁行為。

A3確認有做過兩個動作,掉水樽只是掉落車箱地下,伸手動作,只是想阻止更多肢體衝突,但否認動作有挑釁性。

證人作供未完成,下午繼續

12:54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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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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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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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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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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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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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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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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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只有其中有少量的畫面截圖證人X,Y,Z的樣貌遮蓋處理,於明天補回;結案陳詞已交代控方將三名被告有罪的原因有描述。

A1,2: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A3: 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但有幾點要補充(內客儘快補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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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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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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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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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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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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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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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法庭收到3位被告的求情文件夾。

A1:
文件夾包括5封求情信, 由家人, 朋友及社工撰寫, 今日他們都有到場支持被告。A1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內地出生, 2008年申請移居香港和家人團聚, 他出生起就由祖父母在內地照顧, 在港完成中六, 學業成績並不突出, 但透過努力完成了應用心理學的副學士課程。A1是一個友善, 樂於助人, 努力改善自己不足的人。雖然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A1沒有就不必要的議題作出爭議。雖然法庭裁定他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但參與程度低, 沒有證據證明A1曾直接作出暴力行為, 他身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的裝備, 只有口罩等。雖然片段見到他在彌敦道現場有把傘, 但沒有在犯案現場使用過, 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有開過傘。他牽涉的案情只是堵塞馬路, 阻礙行車, 沒有太過暴力的情況出現。A1逗留時間大約只有15分鐘, 並非整個非法集結都有出現。案發時是香港社會史上少有的一段動盪的時間, 在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來, 社會氣氛已轉趨平靜, 再發生非法集結的機會微乎其微, 重犯機會非常低。A1代表建議參考鍾嘉豪案例。

A2:
A2親筆寫的求情信內容概要:
他從小有情緒病困擾, 案件更加深了他的病情。他在此案審訊前已對病情有積極接受治療, 希望病情可以改善, 希望體念他的情況從輕發落。

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A2在2022年2月接觸善導會, 到中心申請輔導服務, 為改良不良思想及行為尋求專家協助, 希望在與社工的傾談得到成長上的突破, 期間也會經常筆記內容。A2家庭背景複雜, 嬰兒時期已有情緒問題, 需要社署跟進及有特殊學習需要。A2有案底, 曾誤交損友, 誤入歧途, 但社工認為他已痛改前非。A2積極尋求醫生治療, 希望體諒他的努力, 寬大處理判刑。

精神科醫生評估報告:
詳細描述了A2出生, 成長及精神病歷, A2於單親家庭成長, 兒時曾受虐待, 經法庭命令由社署保護, 家人亦有精神問題, 令他欠缺良好教養, 曾到過寄養家庭, 也曾因犯案於勞教中心服刑。醫生經善導會介紹, 曾16次處理A2的問題, 於本年3-4月發現A2有思覺失調, 躁鬱症及雙極性人格的病徵。醫生認為這些情況不是今年才開始, 而是以前已有, 只是診斷不到或沒人察覺。A2的精神問題還沒有處理好, 需要精神治療。這次犯案可能是因為情緒問題, 衝動及自控能力低, 建議法庭考慮醫院令。

A2代表希望法庭以包容寬鬆的角度處理這個不幸的青年。

A3:
A3參與本案的部分有別於當時其他的暴動和暴力行為。本案為突發事件, 與乘客發生衝突, 發生過程相當短暫, 沒有預謀。其他案件多數是有備而戰, 作出違法行為。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本案A4的案例, 他的部分較A3的部分嚴重, 他向乘客襲擊, 有主動角色, 於前線犯案, 姚勳智法官以4年半為起點, 考慮他的個人情況及認罪, 最終以4年為起點。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DCCC 33/2020、DCCC 193/2020案例, 並呈上2個普通襲擊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例。A3審訊期間務實, 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只有演繹上的爭議, 沒有不必要地延長時間。案件嚴重影響A3的學業及工作, 令他受到莫大的精神困擾。A3重犯機會差不多等於0, 希望法庭輕判, 以3年6個月為起點。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 各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2/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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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PW3 警員21147 林健(音) 作供
(拘捕D3警員)
🔹主問
案發為PTU E4小隊,下午在菲林明道開始掃蕩,1723到莊士敦道聯發街並組成防線,在隊中間右位置,沿聯發街向皇後大道東推進,見在聯發街後巷一灰色橫間、穿黑色短褲男子孭灰底白灰背囊先望左後走出去皇后大道東,上司指示向前掃蕩,隨即尾隨在皇後大道東180號界乎馬路行人路中間截停該人,命令跪低。
調查下問疑人去咗邊他答剛去完灣仔示威,問其面上為何有紅印獲答因之前戴上面罩造成。1727拘捕該人,即D3
🫂播放警方拍片段 約19分鐘
19年10月1日下午由菲林明道起推進掃蕩路線包括軒尼詩道,分域街、莊士敦道等情況。證人在截圖圈出D3後巷走出位置。確認片段19分鐘左右見到D3被自己制服地上。
控方代表要求下在地圖上劃出D3逃走路線
🔸D3代表盤問
當日非首次社會事件中作出行動
同意片段中,D3身傍有一黃色反光衣人士。拘捕D3因面上紅印,身上物件等懐疑同早前非法集會有關。不同意指作供提及淺色衫男子不是D3,只是另一反光衣人在D3前走過誤認,不同意截停D3及搜袋後說過「我捉到一件」,拉箸被告橫過聯發街去711外位置。此時將D3背袋物品倒出,將檢取物品放回袋內。
截查時有問過D3為向在此出現,同意與作供指問D3剛才去咗邊有分別。背囊內物品雙方基本同意,但代表指有個小樽裝洗眼水可能非被告,證人不同意。也不同意D3後巷不是跑出來或急步行出橫過聯發街。不同意被告查間時答經過聯發街去七十一買水,自己有問「咁橋」。
🫂播放P86 當天17:24 起片段,PW3同意辯方形容畫面D3及其他人不是跑,但畫面外是見到急速腳步。
🔹覆問
P86片段見不到D3沿聯發街跑出,作供指急速跑出是自己追截時所見。

D3 控方案情完結,控方指希望明天才開始D5案情

1544 今日完,明早1000 再續將傳召拘捕D5警員19747。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3/15] 

上午內容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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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傳召PW4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作供 拘捕D5警員

🔹主問
時為機動部隊E3小隊,2019 年10月1日 1700 時小隊在菲林明道天橋推進, 1719 到達莊士頓道和船街交界,面向皇后大道東設立防線。警員19747站在防線最前一排, 見有幾百名黑衣裝扮示威者由西向東逃跑, 同時向警方投擲硬物。小隊指揮官以揚聲器口頭警告示威者散開否則會發射催器彈
1723 時收到指示沿船街向東進行驅散和拘捕。當時見有一名面戴藍色框眼鏡, 白色口罩, 身穿黑色短袖上衣, 深色長褲, 白色手袖, 黑色波鞋及背上黑色背囊男子向自己方向跑來, 距離約5-6米。因為此男子穿著和之前所見示威者相似, 所以上前截停, 其後確實為本案之D5。截停D5時他腳邊有眼罩, 粉紅濾嘴防毒面具和黑雨傘, 由於第一眼發現D5至截停時視線沒有離開D5, 見他「身前抱住啲嘢, 唔為意係乜」,而截停前該位置地上無任何雜物, 故有理由相信腳邊3樣物品皆屬於D5。

🫂播放片段
▪️片段1 :E3 小隊由菲林明道天橋推進至軒尼斯道修頓球場外, 鏡頭遠處有示威者, 然後轉入盧押道至莊士敦道和船街交界設置防線, 面向皇后大道東
▪️片段2 見大王西街有火光, 黑衣人士由西向東跑
▪️片段3 警員已將D5截停

🔸D5代表盤問
~沒有爭議截停D5位置有眼罩, 黑傘及防毒面具, 截停前所述位置並無雜物, 同意視線範圍內沒有見到D5有接觸過上述3樣物件。
~第一眼見到D5是跑向自己方向, 到截停大概是幾十秒。當被問及為何只有5-6米距離要用上幾十秒, pw4補充以為是完成整個截停過程, 更正只跑了2至3步就截停了D5, 不同意D5根本沒有向自己方向跑。
~D5代表讀出pw4 於2019年10月2日0130記錄之證人口供, 其中一段:
「當我進入皇后大道東時見有逾百名黑衫黑褲黑布蒙面示威者,由西向東迎面向我跑來, 期間見到AP, 當時戴藍框眼鏡,黑面中白色口罩,黑色短袖衫深色長褲, 白色手袖, 黑運動鞋黑背囊於行人路(皇后大道東南面),嘗試向東逃跑, 其衣著與較早時於上址一帶堵路向警察防線投擲硬物相仿, 有理有相信AP於上址參與非法集結, 我上前嘗試將其制服。」被問到為何用嘗試字眼形容向東逃跑而非向東逃跑, pw4聲稱「唔知佢走唔走到所以寫嘗試。」「事實佢試下走唔走到吖嘛。」
~同意D5裝束似示威者所以截停
~不同意是從D5身後捉住D5隻手將佢截停
🔹控方覆問
~第一眼見D5向自己方向跑咗幾步, 歷時幾秒已接觸到D5並截停。

1103休庭至1138開庭

📌傳召PW5 拘捕D8警員22300

🔹控方主問

證人案發隸屬E2小隊。1700到達菲林明道天橋,1717去到軒尼詩道近分域街交界,證人為最前排。證人指於交界看到40米前方莊士敦道有近百名「暴徒」,身穿黑色有裝備,有些拿着雨傘和鐵枝。續指他們在莊士敦道由東面跑向西面金鐘方向,在見到自己的防線後左轉入機利臣街,期間不斷掟嘢。證人指1718已有指示防線往分域街,所以當時防線已轉入分域街。證人後於莊士敦道近機利臣街交界制服D8。

制服過程:證人在警員前排,跑至機利臣街時看見同僚在追D8,自己有幫手把d8制服在地,D8其後坐在地。證人續指當時以右膝和手壓住d8背面,看到d8黑色衣着,灰色鞋,1.7米,有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和黑色背囊,亦有雨傘, 續指d8 有掙扎。本案無爭議此是d8。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d8時d8在機利臣街,彼此相距10米。17:23 交付D8 予24048 處理。

📹播片(攝錄位置為警方防線較前排位置)
- 警方防線沿軒尼詩道往金鐘方向掃蕩,見有火種。近分域街交界,見到莊士敦道有人行。亦見警方沿着分域街往莊士敦道的掃蕩過程

📹播另一新聞片
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交界警方往莊士敦道推進。片中於莊士頓道近機利臣街位置,證人指控制d8 的便是自己。片段顯示d8(聽唔清楚係咪帶住黑色頭盔),地上有雨傘,證人解釋早前曾指該雨傘是屬於被告,是因看見他拎住

📹播p83(按:見警員壓住d8在地)
證人確認片中d8 如自己所述戴灰手套,解釋片中地上的頭盔屬D8 因是警員早前除下的。證人指片中d8頭部的灰色帶是防毒面具部分,確認制服d8 便是如片段所顯示。

畫面左下見有眼罩,證人指是屬於D8 。忘記見到d8 時眼罩之位置,最初見(d8 ? 眼罩?
)時,眼罩是如片段所顯示在地上。就頭套,證人指是屬d8因為曾看到在d8頸上。

證人指後交此些證物予24048
地圖上標示:等一眼見d8 時d8 的位置+截停d8 位置。控方問第一眼見到d8時d8的步速(答案聽唔到好細聲…)

🔸辯方盤問

同意主問時提及的時間到是概括的,冇睇錶 。就分域街向莊士敦道推進,辯方指證人隊伍前面沒有很多人在分域街 。就證人早前所指莊士敦道有人向金鐘方向跑,辯方指片段顯示與證人所說相反。證人不同意並表示兩邊方向都有人跑,但同意辯方指自己於主問所描述不全面。

辯方質疑為何證人在主問中只提及人群跑向西邊金鐘方向。證人回答主要是往該方向,辯方重問下再解釋是因為看見暴徒主要往金鐘方向,另一邊是記者。辯方問是否意指金鐘往灣仔的則是記者和市民。證人回答冇市民,不是記者的便是暴徒。

就主問時證人提到該些人左轉機利臣街,辯方指出片段顯示也有右轉往機利臣街,證人同意,亦同意推進前有警察在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發射TG,同意該處交界混亂和不知道人們往機利臣街的原因,同意推進時見到越來越多人,(同意片段中見到機利臣街有人塞住跑唔到 ?聽唔清)

辯方問推進至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處時,見到有人投擲雨傘,當時地下是否已經有雨傘。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原先是在控制另一名人士-袁碩。並同意往交界處第一焦點是袁碩,同意當時面向機利臣街,同意當時控制袁碩在地是按住其膊頭,辯方問證人是否看着袁碩的身,證人回答有望四周,面向機利臣街。證人同意看見同僚追d8,而自己控制袁碩的地方是近機利臣街。辯方問是否首次看見d8是在證人身後莊士敦道,證人回答是在自己前方較左位置。辯方問相距多少,證人回答10米左右,辯方質疑咁遠,並請證人在庭上指出確實相距,證人回答由證人枱位置和辯方律師位置(第一排最左)的相距。(按:顯然冇10米…)。同意不知道誰人追d8,同意自己見到就飛向前制服d8,同意當時環境由煙霧。辯方問是否跑1秒就能接觸d8,證人同意。辯方問d8是否由證人首次見到到首次接觸都冇郁動,證人回答見到d8跑去機利臣街,並且有經過自己,同意自己跑去機利臣街並撳住d8。證人續答第一眼見到d8和d8被撳低階段d8跑了10米內,制服時不需額外武力。

辯方問及證人在主問時提到頭套在d8頸上位置時,證人突然提出要改變說法並指出是套在頭上連住防毒面具。辯方質疑為何原先指在頸上,證人解釋係佢哋扯落頸的位置,同意有檢視過頭套,不同意辯方所指是頸套而不是頭套一說

▶️四年後才提D8有雨傘 唯當時書面口供和補充口供均無提及

就10月2號證人的書面口供,證人同意當時冇提及d8有拎住雨傘。辯方質疑為何四年後卻指出有雨傘,證人回答記得,同意辯方所指今日記得是因為此為重要證物。辯方質疑既然如此為何當時會冇提及。證人回答當時每日工作10幾個鐘。

辯方質疑即使是在2022 03月25補充口供前有睇過相關片段仍是沒有寫下此描述,證人同意並解釋忘記了。辯方問是否片段中冇顯示d8拎雨傘,所以睇完片段後冇作此補充,證人同意。辯方質疑為何今天會記得,證人回答突然記得,並指自己上庭前不停回想。辯方指出d8無拎住雨傘。

辯方指警員24048在地上拿取雨傘,而不是證人所給予24048。證人回答是自己向對方指出的。辯方質疑為何證人早前指交證物給24048,證人解釋自己把d8交給對方。辯方向證人重申現在是談及證物議題。證人回答自己向24048指示證物並交d8給對方。辯方問證人是否現在同意雨傘由24048在地上執的,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既然如此為何剛才不同意,證人回答自己誤解辯方指雨傘不是屬d8,現在同意辯方所指是由24048自己在地上執起雨傘。

辯方質疑證人冇記錄提及自己有向24048講述d8拎住雨傘,證人回答在書面供詞有講。辯方指出證人在書面供詞只是提及把Ap1連同身上物品交給24048 ,證人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冇提及雨傘事宜,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d8是正常速度不是跑,但同意片段中無顯示d8有跑。證人不同意控制D8時D8前方塞滿人不能再往前進

- 沒有覆問 -

控辯雙方商討是否還需要傳召證人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3/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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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開庭

主控指和辯方商議後只爭議2項證物, 破爛黑傘和頸套/頭套物品

D8法律代表立場不争議證物是頸套而非頭套, 爭議只為帶出PW5 之可信性, 將頸套形容為頭套

📌傳召PW6 警員24048
(接收D8)
🔹主問
當日為E2小隊警員, 參與當日掃蕩行動, 在隊中較後位置。第一眼見D8距離5米, 中間沒有障礙物阻礙視線。見到PC 22300制服D8,形容D8當時頸有類似頸套/頭套裝束。由PC 22300接過D5, 1743 時向D8進行初步搜查。
🫂播放片段1  :定鏡左上角指此人為D8, 畫面正中有幾樣物品:破爛黑傘 於制服D5期間在其身旁,接收D5時PC 22300口頭交代雨傘為D8證物。庭上檢視證物為當日檢取的破爛黑傘。
🫂播放片段2 :PW6 嘗試拉上坐地上雙手反扣身後的D8左褲腳未果, 摸到膝頭有軟硬感覺物件, D8說是護膝。片中粉紅物品隔離的黑色物體是頭套或頸套, 「因D8身上有呢樣嘢所以檢取。」法官檢視頭套/頸套證物, 並無舉高和敍述, 隨即放低並寫字。

🔸D8代表盤問
~pw6 承認只見制服過程, 不知D8是行定跑
~第一眼見D8時正被制服中, 自己在外圍作防衛, 雖背向D8仍眼尾有望住, 維時分多鐘。
~不清楚其他小隊如何推進
~同意環境有催淚煙但仍能看見
~見到有人由金鐘跑向灣仔, 沒有留意人群跑入機利臣街
~第一眼見雨傘非常接近D8被按下半卧式位置, 而截圖位置雨傘較遠距離因為D8被拉坐起
~ PW6有口述D8曾經使用黑傘, 但沒有說明如何使用,及後忘記記錄於證人口供, 同意記錄口供很重要
~回答食晏時沒有和pw5討論本案
~D8代表提議pw5 並沒有提過D8曾使用傘, 檢取純粹傘在附近
~確認沒有給警誡因為D8眼晴不舒服和情況混亂
~法官問某截圖右邊是傘定什麼, 經重播有關片段pw6不肯定是否傘

📌案件管理
所有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控方會呈交2份同意事實

1540今日完, 明早11:0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4/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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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1112 開庭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4)
大意是被捕時D8戴頭盔及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深色褲,雙手戴上灰色手套,腳戴有護膝,另有一個護目鏡被檢取

📌承認事實(3)
D2身上檢取相機內有百多張當日拍攝之相片,製作成相簿呈堂

📌控方讀出5份當天不同小隊指揮官書面口供,主要是案發日帶隊掃蕩時目睹現場大環境、大批黑色衫褲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警方警告、出示警告旗及發射催淚彈等行動
1)高級督察 曾xx E1小隊 P107
2)高級督察 冼尚瑜 (音)E2小隊 P108
3)高級督察 劉嘉聲 (音)E3小隊 P109
4)督察 梁敏儀 (音)E4小隊 P110
5)高級督察 何國衞 (音)水警小隊 P111

就控罪3,控方指不會提供證供,同意辯方指出表面證供不成立。

就控罪1,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1132 完庭

法官指需時檢視證供,案件押後至明早 1000 裁決表證是否成立,如成立屆時被告D2將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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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工作背景
被告現時於教育機構任職技術員。案發時在香港電台任職節目助理,負責公共事務有關的節目製作。2020年3月離職後,便任職與電影攝影藝術相關工作。

▶️對攝影及公共事務感興趣
被告曾就讀新聞學大專課程,其後在本地大學完成媒體傳播課程。其中兩科與公共事務攝影及新聞攝影相關的科目考獲A-成績。簡單而言,被告對新聞攝影及公共攝影有興趣。2019年畢業後,也有志從事新聞攝影相關的工作。

▶️為了拍攝而留在現場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1725時被捕,當日留在現場是為了拍攝新聞相片。目的為:
1)為投身新聞攝影行業作準備,因入行需要有個人作品。被告2019年6月開始在香港不同地方紀錄一系列的社會事件,認為有必要用相機紀錄。
2)對構思節目或製作有幫助。當時任職本地公共節目,雖然節目組無要求要係現場拍攝,但基於當時很多討論都針對現場情況。認為留在現場拍攝對製作節目有一定幫助。
被告由六月開始在示威現場拍攝。 表示對社會事件沒有政治傾向。
拍攝完的相片會放入電腦進行備份,再揀選能表達到當時情況的相片作編輯整理後上載自個人的公開社交平台。該平台也有其他非社會事件的相片,屬個人的作品集。

▶️當日行程
當日約1145時搭車去紅磡火車站放下裝備,如頭盔防毒面罩。其後搭火車往火炭馬場,因得悉當日有人會在馬場示威,唯到埗後現場相對平靜。在馬場逗留逾1小時後,見到即時新聞指銅鑼灣附近有示威行動,便返回紅磡取回裝備,再搭車去銅鑼灣。

▶️個人八達通紀錄
辯方向被告展示由警方取得的八達通紀錄,第一頁有被告的個人資料、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另外紀錄亦如被告作供所言:顯示1257時搭火車由紅磡往馬場、馬場入場費、火車往紅磡及1459時搭九巴往銅鑼灣,以及在便利店消費。 被告同意當時用個人八達通即沒有在任何時候隱藏行踪的意圖。

▶️在不同立場人士的集會進行拍攝
辯方呈上被告的攝影集,顯示被告由2019年6月至案發都會在不同集會拍攝新聞相片。 包括支持政府人士所舉辦的活動。如6月22日「支港警察,祝福香港晚會」、6月30日「同聲同氣撐警察」、8月3日支持政府的音樂會及8月24團體號召圍堵廣播道香港電台的示威活動。 被告同意也會拍攝支持政府的活動,沒有特別的目的或針對人,只為了新聞紀錄。

▶️配備防護裝備
被告確認在示威現場有遇過新聞朋友,如以前的同學和導師。他們在現場都身穿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及記者證。被告同意自已在現場不是為任職機構拍攝新聞相片及沒有身穿反光衣。 因在前期,通常見有衝突發催淚煙就會走,後期則擔心有人會話假記者,會針對被指稱假記者的人,所以沒有穿反光衣。
至於防毒面罩及頭盔則是2019年9月尾在深水埗購置,因當時觀察到示威可能會急速演變為警民衝突,為協助拍攝之用。
未有裝備前,當有催淚煙出現只會在現場作短暫紀錄,然後離開。
辯方引用作品集,展示相片48/106/127/128都是以近鏡拍攝催淚煙情況。被告確認該批相片都是配備防毒面罩後所拍攝。

▶️衝突至被捕過程
辯方指出有關被告在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均被控方呈上法庭。相1~4是鎖鏈相,被告指是當時關注現場情況所拍攝。 而相182/192/193則顯示現場物品燃燒與Now新聞拍攝的相片的位置與角度一樣。
被告是由銅鑼灣沿電車路向灣仔金鐘出發。當時沒有嘗試用任何方式支持鼓勵示威者。 防毒面罩與頭盔是當時在正義道天橋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防線向灣仔推進才配戴。

🔹控方盤問
▶️針對工作
被告同意現時的工作與新聞工作無關。案發時在香港電台的工作也沒有要求在現場採訪。控方也質疑即使構思節目也毋須去去到現場。

▶️現場衝突的評估
對於前往馬場前,先在紅磡放下裝備,被告同意是因評估馬場相對和平,而往銅鑼灣前取回裝備是預計可能會有衝突。
控方指出被告相片集第10至54相片,即1616時至接近1700時都身處正義道天橋上,其後灣仔方向有暴力升級的跡象,被告就進入示威現場,質問被告為何不留在橋上拍攝。被告指出當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開始推進,以及身旁的記者都往灣仔方向行去。控方指出拍攝不需近距離。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時在橋上戴上裝備是預計有衝突或準備去參與衝突,被告不同意。控指出P106相片,當時應該已見軒尼詩道發生暴動。被告稱是衝突。
控方播方Now直播片段,向被告指出有人縱火,還留守現場。被告稱不是留守。

▶️針對拍攝新聞相片
控方指出被告只拍示威者與警方對抗的相片,抽出兩張由被告當日所拍攝的相片,要求被告形容相中人的行為。 被告稱與警對峙中。控方指是對抗。被告糾正指對峙。控方指出相中人手持木棍,有對警方作出暴力的意圖。被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在軒尼詩道比在天橋上影相更危險,因為有其他記者在場,自己也是在現場進行拍攝。被告同意自已沒有工作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講大話,留在現場便是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方繼而質疑被告聲稱要拍攝新聞相片,也不選購一部遠距離的相機,指出這是被告的興趣。 被告否認,指出拍攝相片是為了投身新聞行業。控指出現時並沒有從事與新聞相關的行業,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如何證明由6月中至9月尾的相片都是由被告自己拍攝。(按 聽不清被告答覆)

▶️衣物裝束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的裝束如一般暴力示威者無異,指出黑tee頭盔都是暴力示威者的特徵。被告不同意,指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一個進行拍攝中的人,加上當時身穿白Tee。控反指出被告手袖是黑色。被告重申自已是穿白tee。控方質疑被告是為了讓示威者當自己是一分子,否則不會戴黑色手袖。被告否認,指以往手部接觸過催淚煙都會敏感,影響拍攝。
被告不擔心會被警察誤以為是示威者的一份子。不同意當時衣物與示威者相似。

▶️質疑拍攝是為紀錄參與暴動的經歷
控方指在被告相片集中,其中一張影到一班黑衣人組成傘陣與警對峙時,被告置身於傘陣後方,與傘陣相距少於1米,指出被告拍照是為紀錄自己參與暴動或支持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指出當時警有指令現場人離開,被告也不跟從指令。 被告稱警是向示威者呼籲。控方重申是向在場所有人。

▶️裝備
向被告指除了主問提及的裝備外,還攜帶防水袋,指出當日沒有下雨,是否預計警方會發射水炮。 被告指沒有預計,當時只為存放濕毛巾。

控方向被告指出
-防水袋及其他裝備都是為了參與暴動
-是鼓勵相同裝備的示威者
-即使不近距離也能拍攝到新聞相片
-透過留守,壯大現場示威者聲勢
-影相是為了紀錄自己參與暴動的經歷
被告對上述一一不同意

控指在主問提及,被告指在6至9月在現場拍攝相片期間,見到警察就會離開。被告糾正指主問證供是指見有催涙煙。控向被告指出證供出現轉變。
(按:被告確實指出早期沒有防毒面罩時,一有催淚煙便離場)

🔸辯方覆問
-針對控方指沒有其他證明指9月前的相片是由被告拍攝,被告確認被捕時,被警方檢取的記憶卡也包含9月尾的相片。

-被告重申新聞相片是有必要近距離拍攝

-針對被告身處暴動人群
被告同意拍攝現場,身邊都有記者,自己與其他記者分別不大。

-裝束
被告重申自己身穿白tee,手持相機,沿途影相
而黑色手袖是朋友給予,當時沒有太關注顏色

-針對不投身新聞工作
被告沒有再想投身新聞工作,也沒有想加入的傳媒機構。同意辯方所言這非2019年的想法,而是隨時間及環境改變而有所改變。

-針對呼籲後仍不離場
同意當時警方是指「現場集結的人群」,認為自己不是呼籲的受眾。

-往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交界的原因
被告重申當時望向金鐘方向警方防線向灣仔推進,預計有機會驅散。

—————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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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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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傳召DW4 D3母親 李女士作供
🔸主問
今年52歲。在學校任職雜工及兼職清潔,育有3子,D3是次子。
案發當日D3早上外出食早餐後回家,煮好午飯但D3冇食。自己同細仔午睡。同D3有嘈吵,午後吩咐替D3溫習不被理會仍打機,拔走遊戲機線,自己入廁所後聽到嘭一聲,出來見D3出門口問去邊也沒答,同日較後才知D3被捕。
相冊背囊是D3上學用,但畢業後放家自己同細仔出取用,算是共用。
相冊中物品是自己
一塊圍巾是2018年後中風出街用遮蓋頸及臉
眼罩是清潔天花用
護膝是買給大仔踢波用
一對手套是老公買,自己取作兼職學校清潔派飯用
- 小童8達通是備用
🔹盤問
-背囊自己帶細仔出街用,D3只間中用
- 2018至19年買護膝是給大仔踢波
-沒有將護膝放入過背囊
-在廁所聽到砰一些,出來時D3準備出門
-午餐後午睡,起身後才同D3嘈交,不知D3會去邊度。
-家中看不到軒尼詩道、莊士敦道,自己很怕見到示威衝突
-不同意今日作供是為D3脫罪
-同丈夫冇討論過案件,只提過為何D3被捕
-不同意控方指圍巾、眼罩、手套其實是D3,自己打幾份工沒固定地方放手套,僱主清潔或派飯只有一次性
-不同意護膝不是大仔,其實也是D3
🔸沒有覆問

-D3 案情完-

1508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 1030 D5將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7/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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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36 開庭

D3代表今早有另案處理,申請缺席獲批

📌傳召DW5 D5作供
🔸主問
呈上D5(1) 被告工作證明
📎背景,工作
現年42歲,香港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並居住10年,約2005年回港。確認承認事實2 (P96 )住址為將軍澳坑口山邊寮屋,回家路途沒有街燈故身上會有隨身照明用具。D5(1)證明可見案發為工程公司Industrial Officer,工作包括收集污水數據,電力分析,需在戶外工作。案發時亦有做兼職於香港仔一間會所任待應。
📎案發日行程
案發日中午起身,約1300去坑口站坐地鐵去天后打算去行港島徑第4段於深水灣起步。約1400到天后先在大坑茶餐廳午餐,之後去勵德村乘小巴41A。深水灣下車金夫人徑上布力徑,灣仔峽道下山,全程獨自行,印象約1630至1645左右去到寶雲道,打算落山後去灣仔地鐵站修頓球場側電腦城看耳機線。在萬茂台下山,經過星街、月街、電氣街再去皇后大道東。不爭議1723時被警員19747在皇後大道東128號被制服,被捕前數分鐘在皇后大道東見到好多人往銅鑼灣行,聞到有煙味從背袋取出白色口罩戴上,之後見到有防暴警察由船街衝出,警察走過自己身旁,突然感到有人從側邊捉住自己,跟住被捕,自己被捕前從沒逃跑也沒參與當日任何非法集結/暴動。
📎相片冊P81
相片第39: 確認相中自己穿黑色短袖T恤,深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頸巾,白色護爪手套、黑色運動鞋、白色口罩及背囊
📎衣著、物品解釋
D5解釋T恤長褲黑鞋是一般衣著,
頸巾及護爪手套是行山用,
背囊是返工用,平時內放有白色口罩因工作需處理污水使用
背袋內另有一電筒是工作時照明協助將數據線插儀器,另一用途是晚上回家照明用。
否認被捕時身傍地上三件物品:黑色長傘P38 、一個透明眼罩P39及一個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屬於自己。
🔹盤問
-確認早一日才決定10月1日行山
-行山穿黑衫不覺熱,知道當天灣仔有遊行,也知示威者多穿黑衣,自己深色衣著只是巧合
-同意警誡下供詞說當天由將軍澳去天后行街吸新鮮空氣,之後行去皇后大道東,沒提過行山,解釋當時沒有說得詳細,同意行山是今天首次提及
-皇后大道東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沒有見到縱火或火堆,見到有火造成黑煙(非催淚氣體)
-要求下在地圖劃出下山路線,劃岀星星是入皇后大道東自己位置,約1700。主控指1723被捕豈不是逗留廿多分鐘非作供二、三分鐘?D5答只是大約
-澄清有煙戴口罩並非催淚煙。
-除皇后大道東,下山沿路沒見煙及示威者,皇后大道東上冇見過催淚煙
-同意當天不用工作,但口罩一向放背袋備用
-面巾手袖是行山時戴上,同意落山後冇需要戴上但當時冇咁諗。
-不同意被捕時衣物,面巾手袖其實是參與當日示威暴動
-不同意主控指當日行程其實在天后沒去行山而是去灣仔皇后大道東,在皇后大道東也逗留不只幾分鐘
-不同意身邊地上3物品:黑色長傘P38 、透明眼罩P39及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其實屬於自己,是自己參加示威之裝備
-聞到煙同意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冇跑過
-同意皇后大道東上見到示威者,見到警察衝來不知是否追示威者,聞到煙戴上口罩時想回家,不會去電腦城
-同意自己裝束同示威者一致,但重申冇逃跑
🔸沒有覆問

-D5 案情完-

1141 今日審訊完,明早1030 繼續,D8將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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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辯方案情
代表指D8明白權利經考慮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8 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雙方不反對法官建議口頭結案陳詞安排在原十五天審期最後一日(1月26日),雙方書面陳詞須於1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法庭提醒控方陳詞需包括供詞撮要、事件時序表,暴動發生時間地點,而辯方則要總結針對其當事人證供爭議及案例等。

案件押後至 1月26日 1000 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期間批准 D8更改報到日子,四人其他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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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1000 作裁決,4人可以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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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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