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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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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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1/7]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4:38 開庭,公眾席剩2位。PW1韓繼榮繼續作供,宣誓仍然有效要講真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警員記事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條件

(按:八樓七庭仲有手足審訊!!!! 旁聽師可以到樓下攞飛再上七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案件原本排期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但因被告懷疑染新冠肺炎需作測試,最後得知陰性結果。

現重排期至4月14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作審訊(預留4月15日),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判刑

張(29)🛑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方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拘捕逾60人。
事發半年後,張在2020年9月30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守宵禁令;11月10日張大認罪,原安排在1月28日進行審訊,惟張在1月18日認罪,還押至今。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張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張後,指追截期間從他手中掉出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張管有的雷射筆為第4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張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

📌背景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家境清白,工作勤力,孝順父母,還押14天父母每天探望被告,支持被告更生,相信短時間的還押已對被告人造成重大衝擊。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
第1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表示悔意,對於令家人擔心,愧對家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第2及第3封由被告雙親撰寫,表示擔心兒子,因社會事件影響,衝動犯事,與被告人本性並不相符。
第4封由被告同事及上司撰寫,內容正面,指出被告人勤奮工作。
最後一封是被告人還押期間再次撰寫,在過去兩星期只能隔着厚厚的玻璃與家人見面,令自己深深反省。

📌求情

盡早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明白認罪與審期接近,原因是曾更換律師團隊,但亦盡早寫信向法庭認罪。

意圖
雷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同意案情,亦表示同意有意圖用以傷人,但傷害他人並非唯一意圖。
案發地點為被告住所附近,被告當天看見樓下有人聚集,故「落街睇下」,但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攜帶雷射筆致干犯控罪。案發前亦發生過尖沙咀太空館被雷射筆照射一事,攜帶雷射筆除傷人以外亦可有其他用途,被告人貪玩和愚蠢到時本案意圖。
其次,被告並沒有打算主動施襲。被告人當時身穿街坊裝,沒有任何裝備,只是打算出現突發事件時用雷射筆自衛自保。
被告亦坦白向感化官稱購入雷射筆時並沒有打算用以傷人。

沒有證據顯示曾經使用雷射筆
被告被捕時為落樓後幾分鐘,控方案情指2127時有人使用過綠色雷射筆,但被告在2220時左右被捕,2127時根本尚未到達現場,加上雷射筆發出的光線為藍色,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截停前曾經使用過雷射筆。

📌案例
辯方呈上 HCMA101/2020 #0727元朗 一案。案中涉及1支伸縮警棍及1支雷射筆,上訴人當時裝束包括盾牌、面巾、手套、頭盔、防毒面罩、打火機、護膝等,案情比本案嚴重。惟本案涉及1支第4級雷射筆,相對案例的3B級雷射筆較嚴重。
#黃崇厚法官 在該案指出攻擊性武器案件有6點須考慮:
1. 數量:本案只涉及1支
2. 種類:本案雷射筆並非大型武器一隻手可持
3. 性質:本案而言雷射筆為最高級別
4. 是否合適及容易使用
5. 有沒有隱藏:本案被告手持雷射筆沒有隱藏
6. 意圖:本案傷人並非唯一意圖,亦會用以自衛
#黃崇厚法官 對第4點作出觀察,該案涉及的伸縮警棍並不需要任何訓練,雖然實際使用取決於使用者的力度和攻擊位置。但雷射筆明顯在有效性方面次於警棍。雷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承認自衛時會使用。雷射筆可以傷及眼睛,亦可在遠距離使用,在60米外可造成傷害,但可造成什麼程度的傷害並沒有資料。法官都觀察到在遠距離外有目標地射向眼部有一定難度,雖然不排除照向人群時有機會意外射中。
法官亦指出為不法目的使用攻擊性武器比自衛更嚴重。
案例中涉及兩件攻擊性武器,其中一件具有更大威力,而且上訴人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是故意前往案發地點。
#黃崇厚法官 指該案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並非不合理但仍然偏高。

若該案涉及威力較大的警棍,並且有防護裝備,12個月為量刑起點依然是偏高,本案以4至6個月為量刑起點較為適合。

至於另外兩宗涉及雷射筆的案例都沒有量刑指引,本案有酌情空間可平衡刑罰及更生,對沒有定罪紀錄的被告人已經有阻嚇性,希望法庭寬大處理,扣減四分一刑期,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判刑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根據《公安條例》第33(2)條,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判刑選擇。

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報告及求情信,亦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HCMA101/2020中的各項法律原則,公安條例一般需要保障公眾安全及具有防範性,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本案涉及一支第四級雷射筆,被告人被截停前,現場有大約200人聚集,拒絕散去,氣氛緊張,持續大約20分鐘。被告人在警方驅散時被捕,期間有反抗,需要由另一個警員協助扣上手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使用過雷射筆,但由被告人手持雷射筆推斷,被告可能曾經使用過或準備使用。此舉不但有機會傷及他人,更可能挑動現場情緒。

考慮到被告十分孝順,相信被告人在每天與雙親15分鐘見面時間都非常自責及後悔沒有考慮後果。
雖然曾經不認罪,但決定認罪後盡早寫信通知法庭。
慶幸在今次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被告當時亦沒有其他裝備。

🛑以5個月為量刑起點,安排審期後認罪扣減四分一,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3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提堂

許 (25)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界,無合理或合法辯解,留下一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庭上讀出案情,被告同意認罪,罪名成立❗️

代表被告大律師向法庭講述被告背景及提出事發時星期日馬路不繁忙,又沒有人受傷,而被告沒有預謀,只穿普通服飾,犯案出於一時衝動,求情希望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社會服務及感化報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1/2]

諸(33)🛑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1626 辯方明天繼續盤問PW1-警員7860林得康(音)拘捕警員(約半小時)

案件於2021年2月2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1/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6:34退庭,明早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1/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D1辯方律師盤問(Part 2)
辯:你同兩名被告嘅距離變得更加遠
PW1:差唔多
辯:佢哋跑,你行,應該會拉遠咗距離
PW1:不同意
辯:唔同意邊部分?你又話你唔係即時追捕
PW1:我有一直keep住行,行入登打士街
辯:你係行、急步、定係跑?
PW1:係行之後急步行。同兩個人距離同我第一眼見到相距差唔多。
辯:即係幾多?
PW1:五米左右
辯:你主問時話第一眼見到佢哋相距20米,盤問下都係話20米,而家改口話5米,向你指出你係講大話。
PW1:不同意
辯:你話佢哋跑,你行,但距離仍然縮短咗
PW1:我冇咁講過
辯:咁你同意D1(C),D1 D2由跑轉做行時,你同佢哋距離多於20米
PW1:同意
辯:佢哋轉入砵蘭街,你視線就斷咗
PW1:不同意
辯:睇返地圖,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同砵蘭街登打士街交界,呢兩個交界距離60米。兩人轉入砵蘭街時,你仍在登打士街,該處很多大廈商舖
PW1:同意
辯:向你指出佢哋轉入砵蘭街,你視線必然有中斷
PW1:不同意
辯:砵蘭街有途人,兩邊亦有車輛停泊。
PW1:同意
辯:向你指出途人同車輛都會阻擋視線。
PW1:不同意
辯:你見到佢哋又跑轉行,你有咩動作?
PW1:用急步追上,但唔係跑
辯:有冇其他警員同你一齊
PW1:有,五個左右
辯:包括拘捕警員WPC9143 DPC10885?
PW1:我喺前面,睇唔到後面有咩人
辯:你前佢哋幾多?
PW1:唔知
辯:你去到國際夜總會截停後,其他警員幾耐先到?
PW1:隨即,20秒內
辯:佢哋係跑定急步?
PW1:冇留意
辯:截停後,除咗你哋六名警員,有冇其他警員由不同方向走過嚟?
PW1:有其他警員,但其實係由同一路線嚟
辯:你睇住佢哋搜查,WPC9143有冇開手提攝錄機?
PW1:冇留意
辯:佢係現場唯一一個女警,睇返被告被截查時的相片,見到有一個有馬尾的女警,係咪就係佢?
PW1:不能確認。
辯:睇呢張相見唔見到自己?
PW1:認唔出
辯:但呢張相嘅情況,同被告被截查的情景是脗合
PW1:差唔多
辯:你的警員記事冊,0052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落車,0053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你點樣喺一分鐘之內過到去?
PW1:即時紀錄錯咗
辯:向你指出你冇在庭上如實講出當日情況,當日你係喺砵蘭街向兩位被告講「喂,喺前面嗰兩個同我停低」
PW1:不同意
辯:有冇警員咁樣講?
PW1:冇印象
辯:兩被告聽到你哋嗌,所以喺國際夜總會前面停低
PW1:不同意
辯:你叫佢哋攞身份證出嚟,向佢哋搜身,佢哋都有照做
PW1:同意
辯:你截停D1 D2後,有冇一個有身上衣服貼有急救字樣嘅警員過黎?
PW1:冇印象
辯:你有冇聽到有人話「你地夜媽媽係附近做乜」?
PW1:唔記得,都唔記得我有講過。
辯:你記得當晚對話?
PW1:唔記得
辯:當日D1曾經話「拎委任證比我睇下」
PW1:冇聽過佢地講
辯:你之前話唔記得,宜家好肯定冇聽過?
PW1:係
辯:當時有人回應「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呀」
PW1:唔記得
辯:然後其他警員起哄
PW1:唔同意
辯:向你指出D1從冇參與過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的堵路行為,亦冇參與非法集結,當日D1只係途經現場而被拘捕
PW1:唔同意
D1律師盤問完成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灰色衫男子距離約20米,D1律師盤問時,你亦同意因街上有其他巿民所以採取驅散而非拘捕行動,亦表示你當時曾經慢慢行觀察該兩名男子。因有街坊所以你冇上前進行拘捕?
PW1: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砵蘭街兩旁有車輛停泊和有其他途人,所以你視線曾受阻擋
PW1:不同意
辯:主問時,你詳細描述該兩名男子衣著,你回答當時見佢地揹大背囊、灰色衫、黑長褲,將佢地描述到一模一樣,但及後你截停時卻發現一個人係揹藍色背囊,另一個係黑色背囊。

向你指出,你第一眼望向嗰兩名男子和截停D1 D2之前,都只留意佢地嘅背囊。你截停D1 D2之前,見唔到嗰兩名男子著咩顏色衫,亦見唔到嗰兩名男子有冇㩒電話。
PW1: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D2從冇參加堵路和非法集結,只係途經現場。
PW1: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D1律師盤問時曾向你指出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冇人作出堵路,你回答不同意係咩原因?
PW1:因物件唔會自己走出道路,必然係有人放置
控:盤問時,你話現場有其他街坊所以冇上前拘捕,咁點解你最尾又去追捕嗰兩名男子?
PW1:當時我嘅責任係驅散聚集嘅人群,開通行車路,在可行情況下,拘捕違法者。佢地由逃跑變行,於是我就尾隨佢地。初時我留意到佢地位於逃跑嘅人群之中,之後其他人群已跑走曬,於是我上前調查並作出拘捕
控:現場有街坊?佢地企邊?
PW1:砵蘭街7-11
控:你點區分街坊?
PW1:我先望住逃跑人士,逃跑嘅人就會覺得佢地係非法集結者
控:D1 D2律師曾向你指出兩名被告是途人,為何你不同意?
PW1:不認為佢地係途人,驅散期間,佢地身處由彌敦道登打士街跑入砵蘭街嘅人群中,我有見到D1 D2嘅衣著
控:D1律師曾向你指出警員記事冊中係0052 0053中嘅記述有錯,係點錯?
PW1:我將登打士街寫錯左做亞皆老街
控方覆問完成。

裁判官向PW1提問。
官:D1律師盤問時,曾問證人彌敦道北行線能否通車 ,證人回答勉強可以,勉強可以嘅意思係咩?
PW1:警車會直接衝過這些雜物繼續行駛,所以都係可以駕駛
官:即係都係可以揸到過去,只係會震下震下咁? 即係宜啲唔係路障 只係雜物?
PW1:係
官:和被告對話時,附近有冇同事唔係防暴裝束?
PW1:有d 唔係
官:辯方比你睇嘅相係咪當晚情況?
PW1:未必係
官:當時問D1 D2拎身份證嘅兩個警員係軍裝定其他裝束?
PW1:軍裝

PW1作供完畢。

PW2女偵緝警員9143 紀婉雯(好細聲聽唔到) 作供。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隊,便裝當值,但穿有印有警察字眼的背心,頭盔上亦有能識別小隊的code。0040在深水埗警署候命中,接報得知彌敦道一帶有示威者堵路,0052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附近落車,當時馬路上有雜物,包括紙皮、垃圾袋堵路,亦有一堆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近登打士街附近叫囂。警員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否則會作出驅散及拘捕,警告發出不止一次,但人群未有離開。於是警方於登打士街一橫排開,向砵蘭街方向推進。

第一眼見到D1,他是在登打士街的行人路,我剛在彌敦道轉入去,和他相距約25米,我奔跑追截,同時亦有其他防暴在追截他們。我轉入砵蘭街後,見到PW1已截停D1。受PW1指示向D1搜身,在他黑色背囊內發現五隻3M手套,是防刮的款式、亦有3個口罩、兩頂cap帽。我向他警誡後在現場看守,等了約五分鐘,0113帶他上警車,這段期間由我保管證物。回到警署我將全部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上面有張紙寫住被告名稱。PC23593再向他搜身,0148-0153為他的物品影了相,亦將證物袋的物品放曬出嚟,影完再收返埋。

主問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控罪 (1) 及 (2) - 不認罪;控罪 (3) - ‼️認罪‼️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證人。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補問控方證人。控方與辯方就問題中的形容詞有爭抝,控方證人避席,法官宣布休庭。

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速報: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須索取法律指示,1148休庭。

1247再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2女偵緝警員9143 紀婉雯(好細聲聽唔到) 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你職責係用攝錄機搜證,有重大案件或者與案有關證據搜查時要錄影。
PW2:可以咁講
辯:0052你在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落車,有冇車去左亞皆老街?
PW2:唔肯定
辯:當時彌敦道係咪已經有其他警察?
PW2:因為我哋係一車一車咁接住落,我哋喺車隊中間,前面車啲人已經落咗車。
辯:你由中午當值至0040期間,有冇去過油尖旺區?
PW2:有去過其他地區
辯:記憶之中,你出車之前,警方喺旺角油麻地太子已經有其他行動
PW2:唔肯定
辯:向你建議,0052時亞皆老街山東街一帶已有警察
PW2:真係唔清楚其他隊伍係咪喺嗰度當值緊
辯:當時水砲車已經喺街度行緊
PW2:真係唔記得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落車地點,呈堂為證物D1(1D)]
辯:同你同車嘅有咩人
PW2:有PTU,PC10885,其他唔記得。
辯:主問時你話有人堵路,路上有雜物,嗰陣你未落車
PW2:車上我見到有雜物喺地下,人群已經行埋一邊入咗登打士街,彌敦道可以行車。
辯:當時車速?
PW2:唔快,因為接報有人堵路。
辯:由你第一眼見到人群到落車有幾耐?
PW2:一分鐘內
辯:你落車之後嗰30人再次聚集?
PW2:係,由登打士街聚集番
辯:你有冇開機錄影?
PW2:冇
辯:冇開機係因為登打士街同彌敦道根本冇人
PW2:不同意
辯:主問時你話警方發出警告,當時一字排開嘅隊形形成咗未?
PW2:已經形成

辯方再就警員發出警告的情況問了一些問題,PW2只答唔記得,但肯定冇人用大聲公講嘢。
辯方就防線警員情況盤問,PW2:手持盾牌的防暴在前排,正常是一排八個,有四排,但不肯定當日情況
辯:向你指出你的身高,在防暴背後,視線必被阻礙
PW2:不同意

辯方就驅散及推進情況盤問,PW2:發出警告兩至三分鐘後開始驅散,轉入登打士街後就沒有維持隊形。防暴警一直維持急步行。PW2見到D1,轉入登打士街六七步後才開始跑,其他人仍是急步行。

辯:即係喺你前面嘅防暴冇人跑緊
PW2:唔係,第一眼見到D1跑緊時,PW1亦跑緊。
辯:即係你第一眼見到D1時佢已被追截中,你就跟住跑
PW2:係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第一眼看見D1時雙方的位置,亦請她畫出追截路線,為證物D1(1E)]
辯:你追截男子時有冇開機
PW2:冇
辯:你追截沿途有其他路人在行人路或馬路上
PW2:已經驅散哂
辯:你追截的男子前後左右有其他灰衫背囊人士
PW2:見唔到
辯:灰衫男子直至被截停一刻一直都係跑緊
PW2:係,急步向前跑
辯:你前面有2-3個防暴都追緊灰衫男子
PW2:係
辯:向你建議,男仔轉入砵蘭街,你視線有中斷,前面防暴及街上兩邊的車輛會阻擋你視線,你見到的灰衫男子不是D1。
PW2:不同意

辯方就在砵蘭街截停D1 D2的情況作盤問。
PW2:見到PC13129的截停時,我在相距十步以內位置,PC10885在我附近一兩步,我們差不多同時抵達該位置。講唔到現場有幾多警員,唔清楚在場有冇穿著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員。
辯方將現場截停D1 D2的相片交給PW2看。
PW2:相片情況和當天差不多,但不肯定係咪當日影。截停後都沒有開cam。

辯方指出案情:
當日整個過程你都冇開cam,係因為冇嘢值得搜證,因為你去到現場時只剩低街坊,冇示威者亦冇堵路。搜查D1時都冇開cam因為根本冇嘢好影。
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你喺佢背後開佢個背囊搜查,背囊內只有黑白色衫、藍色雨傘、cap帽和手套,你有機會將不是被告的物品錯手放進去。
PW2:不同意。

辯方查看PW2記事冊,過去數天多次行動她都有攝錄現場情況,並在記事冊記錄。再次指出PW2在整個過程中有多次機會攝錄,在當天沒有開cam是因為現場沒有特別。當天行動拘捕人數不少,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有不少人,PW2有機會將其他人的物品錯認是D1的。現場為D1搜袋時有開機攝錄是因為他身上沒有危險物品。PW2全部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D1和另一名男子一起被截,交給你和PC10885處理,你問他們攞身份證,他們照做 (PW2:同意) 有警員問你哋夜媽媽喺度做乜嘢 (PW2:聽唔到) 你在被告背囊搜出藍色雨傘後說「今晚冇落雨,做乜帶遮出街」D1冇回答,有疑似指揮官說「下次你會唔會帶把刀出街㗎」你喺D1身邊一定聽到 (PW2:聽唔到) D1回答「好,下次就會帶㗎啦」(PW2:聽唔到) 指揮官回應「咁撚寸,信唔信我拉你返去慢慢玩」(PW2:聽唔到) 你搜完袋後,指揮官說「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PW2:唔同意) D1冇參與堵路或非法集結只是行經現場被截停拘捕。(PW2:唔同意)

D2辯方律師冇盤問,控方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PW3 偵緝警員10885 周子輝(?)
作供。

📌主問
2009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三隊。0040接報得知登打士街亞皆老街彌敦道一帶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部分人是黑衫黑褲,用雜物堵路,需前往清場驅散。於是連同隊員和機動部隊在深水埗警署出發,大概50人。我和WPC9143坐機動部隊車出發,0052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我穿著戰術背心,有警員識別卡,有佩槍及頭盔但沒有帶盾。當時車上得我同WPC9143係便裝,其他人係軍裝。

在車上和落車後都見到彌敦道南北行線被雜物堵塞,雜物包括紙皮垃圾袋等。因為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北行線,我和同事在近登打士街落車。往油麻地方向距離約30至40米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叫囂嗌口號,馬路同行人路上都有,但唔記得佢哋叫乜。0054有警員發出警告,大意是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否則將會作出驅散或拘捕。警告持續一段時間但聽唔到有幾多次,因為在車上已經聽到警告。兩分鐘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集結人士在行人路向油麻地方向逃走,亦有人沿登打士街往砵蘭街方向逃去。我緊隨隊伍沿登打士街推進,WPC9143去到砵蘭街路口見到5-6名防暴追緊兩名男子,我們上前協助。當時亦有其他防暴正在追截其他人當中。

我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是急步近乎跑,我和WPC9143一齊跑過去,到了國際夜總會外,防暴截停兩人,我和WPC9143在五秒內到達協助,整個過程不足一分鐘。PC13129向我和WPC9143表示兩人是較早前在非法集結中途走的人,叫我們作出調查。

追截期間該兩名男子是背向我,兩人都有背囊,一人是灰衫黑褲黑鞋黑色口罩,另一人是混色衫,冇留意有冇口罩。我著眼於戴口罩人士 (D2),視線沒有斷過,現場光線充足,沒有車輛行駛。

在截停現場我表露警察身份,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及問他為何戴口罩,他表示因為有肺病。我要求他隨口罩核對樣貌,之後畀佢戴返。我向他搜身,他的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黑色cap帽、泳鏡。左前褲袋內有灰色3M手套、可以發出綠色光線的鐳射筆,因我在現場射向地下測試。0101時,我以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D2宣佈拘捕,並檢取該黑色雷射筆,在上址等候安排離開。WPC9143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D1宣佈拘捕。我將D2的物品 (除雷射筆) 放回背囊,由被告自己攞住,手套亦放回他的左前褲袋。

0106 和其他警員帶D1 D2上警車離開,期間一直看守D2
0135 在臨時羈留室檢取他身上財物及黑色背囊,內有白灰色間條衫、粉紅色袋內的冰袖、黑色iphone、黑色圍巾,亦檢取他後褲袋內的銀包,內有八達通。
之後帶他見值日官,PC9758為他外表和證物拍照,我有睇住過程。之後向D2錄取了兩份會面記錄和警誡口供。
0400 所有證物連同D2交給PC9758,在這之前證物一直由我保管。物品連手套放入背囊,再放入大證物袋綁好,上面寫有被告姓名的紙。雷射筆亦是自己保管。

檢取過程冇同其他物品撈亂,物品狀態和庭上一樣。

早休至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DW1 (D7上司)
DW1從事舞台工作,是D7的上司,D7的工作由DW1安排。
由於DW1公司於19年6月10日及11日有一個兩天的舞台工作(呈上相關文件確認),因此DW1指派D7即使通頂也要在19年6月10日0900前完成灣仔的舞台音響部分工作。
DW1解釋由於他們的工作必需在演出前完成,因此不時會通頂工作或因家往太遠而選擇在工作後於公司留宿至第二天繼續工作,公司有設施可供沖涼。
他們一般會到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食宵夜,再經柯布連道天橋返回藝術中心。
辯方呈上D7案發時的工作證、更紙予DW1確認。
DW1畫出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小食店返公司的路線圖。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裁決,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情書面陳詞。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5中環 #進度報告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案情:
梁當天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用雨傘打一個廣告公司的燈箱,遭警員當場拘捕。

背景:
港共政府前年10月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各區示威。事隔一年,被告於去年10月8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並於11月4日被判12個月感化令。

——————————————————

⚠️今早在第一庭未有傳喚本案編號或被告人,如有任何消息請 按此 通知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PW2黃大仙警區情報組警員9751伍漢林作供。


📌證人夾口供?
D2的代表律師指出PW2警員9751伍漢林書面供詞部分段落,與警員58334的書面供詞非常相似。「有一批人集結係蒲崗邨道鳳鑽苑」「有帶頭盔、防毒面罩,」 「及後我地同東九龍d連第4小隊走到嗇色園設立封鎖線」9751加入了沿途我們清除路上之雜物。「我見D連同事採取行動,所以我連同刑偵同事跑上去協助採取行動」伍警員同意幾乎相同,整體上標點符號一致 。

D2的代表律師質疑9751伍警員曾與警員58334 討論案情、抄寫他人證供。伍警員不同意,牠指出部份有共識描述,例如AP (arrested person)是指被捕人士,而且一齊做野自然字眼相同,中文唔係逗號、頓號就係句號,反問律師咁樣解唔解答到問題……最終2份口供在辯方反對下列為證物。


📌舉藍旗
D6代表律師指出盈鳳里地勢比鳳德道低而且有圍牆阻隔。PW2伍漢林同意位於新光停車場的人,不能看見鳳德道和消防局門外的藍旗。

影片見唔到人舉藍旗,但PW2伍警員指最少在蒲崗村道和鳳德道交界舉過一次藍旗。伍警員與D8代表律師爭論警方和示威者之間的最近距離有幾遠……

🟢13:01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不認罪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不認罪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
盤問前,辯方更正表示盤問期間需再次播放新聞片段,裁判官批准。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PW 1) - 警員7860 林德康(音)

📌關於拘捕過程中未曾警告過被告正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PW 1 同意:拘捕過程中並未有向被告宣佈其因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而被捕、有關阻礙指控亦未曾於當時對被告發出過任何警告;PW 1 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沒有作出警告是因被告從沒以任何方式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關於PW 1 曾描述被告被捕時不停擺動身體想逃離

PW 1 同意辯方所指人類為兩腳生物,一般失去平衡後會以雙腳站起來。辯方繼而指出當時PW 1 拉下了被告的背包,因此被告嘗試站起來,PW 1 對此表示「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不同意被告正在嘗試站起。辯方要求PW 1 更仔細形容被告如何擺動身體,「屬於強烈咁擺動定係點」。PW 1 描述:「當時我拉低咗佢之後,被告右手仍然捉住我手臂,之後左右兩邊身劇烈咁擺動,佢有嘗試起身,而我嘗試捉住佢嘅時候,佢仍然擺動身體,之後向時間廊嘗試逃離。」經辯方追問下,PW 1 同意證人口供及警員記事冊均從沒形容過被告當時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更沒提及「劇烈」兩字。辯方並指,被告被PW 1 二話不說地拉下後,因PW 1 嘗試制服被告,便在沒有警示下施放胡椒噴霧,被告因此擺動身體,PW 1 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從庭上證供可見,整個過程中被告未能成功地站起來,更甚逃離,PW 1 表示不同意:「我口供裡面,我字眼係寫反抗。」辯方繼續追問,既然PW 1 同意了人一般倒下後會以雙腳站起來,因此由PW 1 的描述是看不到被告於何時曾成功地重新站起來。PW 1:「因為當時佢的確唔係一下子起到身,而被告人掙扎嘅位置,就係我拉低佢,即係彌敦道655號去到時間廊門口對出。當時距離大約係奶路臣街嘅闊度。」PW 1 指被告當時曾於地上糾纏。

📌PW 1 拘捕被告是因其違反了蒙面規例

辯方說PW 1 昨曾提及轉入奶路臣街後,便看到有十名人士在該處集結。辯方問該些人士是否全部戴上口罩,PW 1 指只有部份人有佩戴。在盤問下,PW 1 同意這供詞是於昨日聆訊時才第一次提及,口供紙及記事冊均沒記錄;不同意此並非事實及辯方所指這是為加強對本案被告人的可信性才作出的描述。裁判官釐清並非事實即是怎樣。辯方又指,當時PW 1 衝前制服被告時曾指其因違返了蒙面規例被拘捕,PW 1 同意當時沒有問過為何被告要佩戴口罩,亦清楚蒙面規例條款裡有些可豁免受限於此規例的情況。辯方反問:「咁會唔會佢有例外嘅原因,而你當時又冇問呢?」PW 1 :「我拘捕之後有作出警誡去畀機會佢講。」

📌播放HK01新聞直播片段確認拘捕時情況

PW 1 確認片段中數名警員蹲下時,正是被告被制服的一刻,並確認片段中自己的位置(PW 1 背對鏡頭,背部右肩膊有藍光,盤問下PW 1 稱行動期間一直配戴著並亮了燈)。PW 1 同意片段可見被告仍在地上被制服,亦同意當時包圍被告有數名警員(包括PW 1),因此被告似乎難以掙扎。辯方:「我向你指出係咁嘅情況咁嘅環境,被告並無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同意嗎?」PW 1 表示同意。

對於片段定格顯示被告的頭髮是濕的,PW 1 指不能夠肯定,亦不同意畫面可見頭髮是濕的。辯方再指,當時PW 1 於無警告之下,二話不說地衝向被告,並施放胡椒噴霧制服,接着隔了很久,其他警員用水淋向被告清洗,PW 1 不同意以上描述。辯方再追問被告擺動身體是因為「中椒」,並非想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想逃離,PW 1不同意。

📌關於當時現場環境

辯方又指,片段可見其他警員正拿着擴音器向街上市民說話,不在乎其內容,只屬客觀事實,PW 1 同意當時現場的環境是嘈雜的。但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並無作出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以及整個過程中PW 1 自己並沒有弄清楚究竟為何被告正在佩戴口罩。對於當時從未向被告表明過警員身份,PW 1 亦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

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覆問PW 1

控方請PW 1 澄清於早上較初階段的盤問中所回答的「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是甚麼意思。PW 1 :「當時我制服咗佢,佢嘗試不斷起身轉身反抗,咁呢個就唔係跌低之後起翻身用腳嘅自然反應。」控方追問關於「劇烈」一詞,指「劇烈」兩字並未有被記錄在記事冊及口供此說法,要求PW 1 澄清此說法,認為是辯方於PW 1 的口供上套用了「劇烈」兩字,而此並非屬實。

🥜辯方申請PW 1 避席。辯方不滿控方指控他在PW 1 的供詞裡套用了形容詞,並澄清此為盤問方式。裁判官指她未聽完控方整條問題的內容。控方與辯方就「劇烈」兩字而爭抝,裁判官宣布休庭。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控方指PW 1 從頭到尾均沒有用過「劇烈」兩字,指辯方「put words into his mouth」;辯方則表示此形容詞是一種盤問方法,而且當他問PW 1 被告是否「劇烈」地擺動身體時,PW 1 有權選擇同意還是不同意或用其他形容詞代替。控方:「你put畀佢係Statement有用劇烈呀嘛。」辯方:「咁係事實呀嘛,所以我咪話嘥時間囉。」再開庭後,裁判官接納辯方的說法是一種盤問方式,因此不接受控方的覆問。🥜

控方其後請PW 1 更仔細地描述作供時稱「被告的反抗」及「於地上糾纏」是包含了什麼動作。PW 1 再提出了更多拘捕詞彙,控方一一追問,例如「控制住」是指什麼。

📌關於盤問中PW 1 曾被問及有否使用過胡椒噴霧

控方問PW 1 以確認當天他是配備了:一支短身、多用於一般巡邏的胡椒噴霧;及一支長身胡椒噴霧。控方與PW 1 確認當時胡椒噴霧是放置於身上那些位置。PW 1 繼續否認曾對被告使用過胡椒噴霧。控方繼而邀請PW 1 示範當時胡椒噴霧是否觸手可及;辯方質疑此是否相關。PW 1 重看新聞片段後,確認了長身胡椒噴霧的位置,指從片段中不能看到短身噴霧的蹤影。控方最後一條問題是請PW 1 描述被告被拘捕時,身穿的T恤之狀態。辯方反駁指這個內容從沒在盤問之中出現過,裁判官駁回,批准控方繼續問。PW 1 指當時被告的T恤是乾的。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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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索取被告指示:被告不作供,辯方沒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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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就第一、二項控罪,控方唯一依賴拘捕警員 (即PW 1) 的證人供詞。可是在盤問間,有很多奇怪事項需法庭注意。

根據PW 1 的證供,當時PW 1 下警車後便轉入奶路臣街,發現十多名人士在該處集結。首先,於昨日的聆訊中, PW 1 從沒提及過該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同時,PW 1 所作的文字供詞,包括證人供詞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提過此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但在今日的聆訊中,PW 1 則首次聲稱該十多名人士有佩戴口罩。

關於PW 1 的證供,亦有另外一些相類似情況。關於在拘捕期間有否向被告表明警員身份,如此簡單的描述從沒有在文件上作過記錄,可見PW 1 從沒表明警員身份,而且是以突襲形式衝向被告,將其拉下並施放胡椒噴霧拘捕。於片段所見被告被多名警員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剛剛針對此向PW 1 發問:「當時被告件衫有無濕」,反問此問題怎能證明當時的拘捕過程中PW 1 沒有施放過胡椒噴霧,又能如何釋除法庭的疑慮。就被告被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根本沒有質疑過此説法。我們的說法是,當時拘捕的過程中是有使用過胡椒噴霧,所以被告有擺動身體的情況,此乃中了胡椒噴霧的自然反應。另外,關於被告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掙扎及反抗,審訊期間多次播放的片段可見PW 1 的說法根本完全不能從片段中看到。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一條死魚咁攤喺地下度」,沒有作出阻礙行動。

法庭證供可見,PW 1 於拘捕時並沒有向被告說其被捕原因為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只對被告說因違反蒙面規例而被拘捕,對阻礙隻字未提,這非正常情況。關於非法集結此控罪,PW 1 同意了拘捕原因是因為被告沒有遵守警員所發出的命令而立即離開現場,兼且被看到當時被告正戴著口罩,違反了蒙面規例。但是就非法集結,PW 1 從沒有搞清楚為何被告會在現場出現、周邊的人是否相識、及有否共同目的。

即使蒙面規例生效,關於蒙面規列下被告仍然佩戴口罩,PW 1 當時並沒有問過被告戴口罩的原因。在剛剛的盤問中,PW 1 只說當時有作過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而沒有解釋為何正戴着口罩。警誡只是例行公事,保持緘默並不代表被告沒有好的原因辯解為何戴上口罩。

由證物相片可見被告被捕後被送到警署時的狀態,他的頭髮仍是濕掉了,眼、鼻及面部泛紅,因此有理由相信當時被告曾被施以胡椒噴霧制服。而且PW 1 曾說過當時被告的位置最近他,所以上前作出拘捕,這並非代表當時被告實質上做了什麼可疑或非法的事情。

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器,被告承認此項控罪。在此,辯方需要補充,其實背包內的東西和被告的財物在他被拘捕時是分開不同的地方放置。凡此種種可做合理推論,被告是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以上種種,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希望法庭考慮裁決被告無罪。

控方就事實方面沒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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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於)第六庭作出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手足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總而言之,經審訊後,手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黃 (62) 🛑已還押逾11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被告打算承認全部控罪‼️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2日 11: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2:邱(2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雙方希望達成其他方式處理,辯方是最後一次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覆核聆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
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8月25日判處18個月感化
2020年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良好,法庭批准不用跟進。

2021年1月25日首次覆核聆訊,律政司以控罪不輕不服判處感化令,認為禁閉式刑罰如勞教中心較適合,可以懲罰及更生兼顧,而且以被告年紀一般一個至六個月為限,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判刑選項。辯方重申沒證據被告企圖使用案中物品破壞而且曾還押及已經接受感化一段時間,重新判刑非常不公平。

法庭經考慮後現維持原判,辯方訟費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0714沙田

賴(27)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但表示會承認非法集結罪。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將於2021年9月30日1000作審前覆核;2021年10月25日-29日0930進行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9旺角

賈(17)

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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