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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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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1/1)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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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口供以65b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日00:08時PC 18851宣布拘捕被告,罪名是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警員在2019年11月1日在現場拍攝下列證物相片8張並製作相冊呈堂(P2),物件全部屬於被告
綠色口罩(P3)
黑色背囊(P4)
深藍色鴨嘴帽(P5)
綠色口罩(P6)
一對黑色手套(P7)
黑色面巾(P8)
一對黑色手袖(P9)
八達通卡一張(P10)
3)以上證物其後由警方妥善保管,不受干擾
4)被告無刑事紀錄

📌PW1 督察曾文龍 (音)現埸指揮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2235時證人同隊員在擺花街近砵典乍街設立防線,當時防線前20至30米有400至500人聚集,當中有男有女,期間示威者不時叫囂「死黑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決一不可」。律師引述證人書面口供寫上發生時序
2246時有人用藍色雷射光照向警員,但不確定有多少支,人羣持續叫囂挑動警員情緒
2249時有人在擺花街堵路,其中有一袋白色包裝袋約2x1呎扔路在馬路中間。
2249-2252 PW1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蒙面法同萬聖節非法集結」,其後更出示非法集結藍旗。
2353-2354 約100人戴上口罩面具,不時叫囂辱罵警察,並有綠色雷射光照射警員
0007時 隊員1885拘捕一女士即被告
📍證人指2235-2254在發出警告後聚集人數有超過100人戴口罩,在2255時拘捕過2男1女,但不清楚身份

📌PW1 盤問
律師給一張Google map地圖(D1)確認上述A,B點為設立防線位置及拘捕被告位置。由1035設立防線到拘捕被告這個半小時警方推進只有100米及馬路上沒車通過,證人同意,但反對發出警告後人羣同警方距離由二三十米擴大至四五十米。律師問2246及2353時之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是否由半山電梯天橋上射出來及當晚有發射催涙煙,PW1表示不肯定及唔記得。另外也不同意律師指每月尾在不同地方也有號召紀念831活動。

📌覆問
證人說記憶中沒有用過裝備中之防毒面具,亦回覆發出蒙面警告後,現場沒有改善,不覺示威人士有除下口罩,但不排除有人因此除下。

📌PW2 PC 18851 戚文俊(音) 負責拘捕 作供
證人在2019及2020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P12 及 P13)。證人確認當時防線有數排警員,自己企頭一排。證人指當時被告在距離20米外,留意到被告在場超過1小時,一路戴住口罩,有不斷叫囂,內容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辱罵警察如死黑警,仆街。PW2從被告舉止手勢,認為他是帶領者如曾面向人羣示意叫口號,證人見被告叫時口罩郁動,叫完用手上下拉口罩,因而認為被告有帶領叫囂。在PW1指示下於十二時許追被告到半山自動電梯下,拉住背囊將其拘捕。

📌PW2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指今日庭上作供提及被告舉止是領導者角色及口罩移動細節在書面口供完全冇講,但今日庭上作供喚起記憶。PW2不同意律師指被告大部份時間沒有戴口罩,在離開時才戴,並肯定視線內被告一直在前線,不覺她有意離開。
PW2回答2300至至0007拘捕時,自己隊沒發射催淚煙,但其他隊可能有,自己也沒有使用防毒面具只用面巾,同時不清楚結志街是否擠塞。

📌覆問
PW2同意擺花街一直有人聚集,而前牌示威者是有路可以離開

控方案情完,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辯方證人

📌DW1 父親作供
作供指被告自小氣管過敏,鼻敏感嚴重,輕輕微哮喘,小學時經常看醫生,大個後自藥房買成藥食。
2019年10月被告因發作,出入場所佩戴口罩防止塵埃,證人相信用口罩對敏感有正面幫助。

📌DW1盤問
盤問下證人說成藥主要在家中食,因為食完會眼瞓不會帶在身食,另外成藥不需要醫生紙買,鼻敏感冇特定時間發作,例如昨天被告因打掃也有發作。

辯方案情完。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根據湯偉雄一案,零星示威行為不致令和平示威者犯非法集結罪,PW1主要話有雷射筆照射但沒有證據涉及被告在2300至0007時使用雷射筆,至於有掟出白袋堵路也是在2249時,不是PW2説見到被告現場出現時間。證人指被告叫死黑警,就算有說也不應去到侮辱地步。就被告身上物品如手袖也不能排除當天有831紀念活動而帶

辯方希望法庭不接受PW2證供說被告有帶領角色因為
(1)被告有很多事情在庭上說因事發已久忘記了
(2)被告只是參與和平集會,沒有證據其行為令人害怕

控罪二
根據辯方證人作供被告有氣管敏感,有合理辯解使用口罩。而控方盤問時也沒有否定說法。再者PW2指被告全程有戴口罩也因記憶模糊未必可信,辯方立場是大部份時間沒有戴口罩,只在離開現場時戴上。

📌控方結案主陳詞
控罪一:綜合兩位控方證人證供,現場有掉物件在路上,道路有數百人霸佔馬路一段頗長時間,參與人士亦有叫駡辱罵警員,控方認為這些已是足夠證據定罪

控罪二:辯方證人只說被告有此症狀,但沒有證供提到事發時有此症狀。

案件押後於2021年5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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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辯方主要爭議在PW2證供,該證人指被告有帶領角色面向人群,在叫口號後其他人跟着叫。但在證人兩份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及。法庭同意記錄不用巨細無遺但要點需要記錄,事件隔咗差唔多年半才開始審訊,證人對一些事情已不記得,而且PW2解釋也不充分,存有疑點,法庭固此不接納此部份證供。

另一爭議點是被告在場說話,PW2指被告說話時口罩上下郁動,之後用手拉口罩回正確位置,而且當時有做五一手勢。PW2指在場人士有叫死黑警仆街等侮辱警員說話,但不記得被告叫囂辱罵警察之詳細內容,法庭因此認為也有疑點同樣不接納此部份證供。

PW2被告身上搜出有兩個口罩,DW1也指其因健康問題間中敏感也須佩戴口罩吻合說法,法庭接納PW2此部份證供,即非法集結時被告有使用口罩。

PW1之證供指出當晚人最初的有三四百人聚集,前後發出了三次警告之後驅散人羣,並於凌晨00:08時截停及拘捕被告。在關鍵時間在場人士及被告有叫囂辱罵及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發出警告後仍有100人不肯離開包括被告。被告衣着及物品與示威人士一致,有共同目的及多過三個人,行為有破壞社會安寧。警告後拒絕離開而導致其他人害怕,拘捕被告後更有約10個幪面人士欲搶走被告,足見是同夥。

除上述指名不接納部份,法庭接納兩位控方證人及一位辯方證人之其他口供。

根據上訴庭湯偉雄夥同犯罪原則,被告逗留現場1小時。警告後也不離開,而在場人士有約百人一同叫口號及辱罵警察及有人曾使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導致他人害怕。然後而被告有可能因醫學原因佩戴口罩,因此法庭裁定控罪一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求情: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呈上13封求情信。內容大致是被告從小到大品學兼優,名列前茅,曾代表大學參加機械人比賽。此外她熱心參與義務工作,曾同另一年輕人帶領多名老人家出外旅遊多天。被告也向律師確認沒有參與叫侮辱性口號,也沒有仇警。更透露在拘捕後被帶到警署後警方態度不差,有撩她傾計。同時大律師表示被告恐怕此案若定罪會有禁閉式刑罰,早前坦白同大學溝通獲安排提早考試以便完成今個學年,早日承擔法律後果趕及下學年開學。大律師指鐘嘉豪在同日之案例,牽涉人數達四五百人,有扔物件在馬路,律政司上訴後以6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相對只有一百人,沒有暴力及堵路,希望法庭以短刑期輕判。裁判官指被告現在未足21歳,一般會考慮院舍禁閉式刑罰。郭律師指被告有良好背景希望索取報告期間不用還押,王官即表示案情嚴重拒絕,在散庭前王官再同被告再解釋一次要還押,問被告明白與否。

案件押後於2021年5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判刑

余(19) 🛑已還柙14日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註:罪名一成立‼️ 罪名二不成立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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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開庭

索取報告後,認為教導所及更新中心都適合,較建議判處更新中心,但辯方律師以鍾家豪案為例,指該案例案情較嚴重,最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本案聚集人數較少,近期更新中心刑期亦較長(約6-8個月),望判以短期監禁,主張以3個量刑起點,取其阻嚇性。本身被告品學兼優,相對不太需要紀律訓練,望短期監禁後能趕及9月新學年開始。

法庭總結求情信內容,指多名親友及師長、上司寫求情信十分難得。法庭考慮阻嚇性及被告個別情況後,指不應單以刑期考慮,院舍著重紀律及輔導性,監禁則較注重阻嚇性。

但考慮案例及被告年紀接近21歲,法庭接納辯方陳詞,以12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過往被告對他人協助,減刑期2星期,判監10星期‼️

(註:手足頗精神,有望向家屬及打招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7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一交替控罪)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三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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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

PW1德福廣場經理
不可信不可靠,多次忘記案發當日發生何事。

PW2警長51369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忘記舉藍旗時,德福廣場內發生的事,夠坦白。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3警員33654(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在D1身上找到紫色面巾,D1指與D2逛街,見到有人遊行就感到好奇。D1不爭議準確性、自願性、可呈堂性,但爭議真確性。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4警員12373(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不知D2有沒有看到藍旗。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5警員50321(關於D3,4)
在德福廣場擔當便衣,一起追截示威者,截停D3,4。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6女警員11997(關於D5)
在德福廣場追截示威者。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7警員9760(關於D6)
在德福廣場拍攝示威者,會對情緒激動人士拍攝特寫(大頭),但沒拍攝D6特寫,因行為不足以令他拍攝特寫。
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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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證供:
CCTV以360度長方形畫面播放,可使用滑鼠拍攝角度。

D1,2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太陽眼境、口罩顏色、外套帽套頭、黑長褲有白色圖案、頸巾。

D3,4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短裙顏色長度、黑色連帽衛衣套頭、黑色緊身褲、身高相若、背包、紅短褲黑鞋、黑口罩。

D5,6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淺藍工人褲、黑長袖衛衣有帽繩、黑口罩、淺藍外科口罩、黑白格仔外套、深色圓櫃眼鏡、齊陰髮型、背包、有圓型圖案的小編袋。

關於D7,警方依賴CCTV。控方要求以姿態辨認,被告當日有被抄下資料,爭議片段中的人是否被告。辯方反對,指舉證責任在控方,要求法庭剔除辨認的論點。
法庭接納片段的確對D7有不利,因當日拍攝到的不是被告平日的姿態和舉止。
不過接納警員23262和警員19720的證供,當日23262負責截查被告。19720負責搜查家居,證物處理沒受到干擾,記事冊關於居所的錯漏,純粹一時失誤,有足夠證供相信他所撿獲的物品是屬於被告。2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當時持有手掌般大小的物品,有放進褲袋,當有需要向在場人士說話時,就會拿出,與搜獲的揚聲器吻合。
片中可見有拿着黑色小圓球的物體說話,固定在口罩,不過未必可看到是小圓球,因口罩也是黑色,不過與搜獲的麥克風是吻合。
其餘物品例如背包、白色布印有黑色英文字、黑運動鞋、黑長袖上衣、黑鴨舌帽,與19720搜出的物品一致。

因此,控方所指的7人就是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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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裁決:
關於控罪一、三,本案的口號是損害人權、極具侮辱性(如黑警OT警嫂3P)的口號,「因為警方不在場而不算侮辱性」是不合理。是否侮辱性要視乎內容,而不是對象在不在場,而且示威者無考慮在場會否有相關對象。
「黑警死全家 死完男家死女家 死晒全家笑哈哈」是D7所說,極之惡毒。
🤔法庭相信沒警員會因為「香港警察 吞槍自殺」而真的自殺,但這是煽動仇警情緒。
「食元氣 無骨氣」「元氣有蟲」是誣陷元氣、美心和顧客,損害商店的商業權利,亦騷擾到顧客。
這些舉動會令人合理地害怕,無視在場支持警察、支持元氣美心、警嫂等。
示威者的聲浪會影響店舖正常運作。
關於元氣落閘是強詞奪理,因正常餐廳不會因食客政見不同拒之門外,因會影響生計。因此落閘是與閘前示威人士的誣衊、粗言穢語是有關係。落閘該刻,與示威人士是否已到場是沒有關係。
D7是扮演領導角色,在事發前已有準備。
D1-6是全黑/以黑為主的上衣或外套,與其他示威人士衣著相似,戴口罩遮蓋面容,除D6是外科口罩,其他是黑色或深色口罩,也有人用衛衣帽套頭。當時沒有肺炎,不需戴口罩。就算為表態,都不需遮遮掩掩。
被告在大多數時間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有共同目的。
雖片段看不到有一起叫口號,有戴口罩看不到口部動作,大多數口號是由一把聲帶領上部份,之後由不同聲音呼應下部份,因此無法辨認是否被告的聲音。
被告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走到哪裏跟到哪裏,有停下唱歌。
本案各被告的時間點,與其他遊行人士行動一致,如圍圈唱歌、向同一個方向走,因此無理由不是跟着遊行人士叫口號。
本案的口號上下部份如「黑警,死全家」「食元氣,無骨氣」明顯領頭的人知道其他人會接下去,因在片段中看不到有提醒其他人如何叫。
根據終審法院上訴案,控方無需證明各被告行為會令其他人害怕。

🛑🛑控罪一、三成立🛑🛑

至於控罪二、四,控方沒證供指被告參與的遊行屬未經批准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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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今年30歲,在學。
參與程度最低,雖有戴口罩但拍不到高聲呼叫口號,或其他動作,當晚相對和平,沒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破壞。
雖年少不生性,有不類同案底,但有改善,朋友也指他生性做人。
呈上朋友求情信、課程證書。
辯方邀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非監禁形式處理。

D2求情:
24歲,有案底,年幼時家庭背景有波折,有家人患重病,家庭經濟有困難。
被告是唯一經濟支柱,有負擔家用。有上一些課程,以便謀生。
片段中拍不到被告叫囂行為,無明顯情況,沒明顯證據有刺激他人的情況,沒挑釁角色。
呈上家人、自己的求情信、課程證明。
被告每天上班時間超過12小時。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一些報告。

D5求情:
案發17歲,現在19歲。
無威脅使用暴力、破壞財物的情況。
呈上黃之鋒案例,大概指在案情輕微的非法集結案,社會服務令可以是判刑選項。
呈上鍾手足 #1031中環 案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大概指出在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下,可採用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報告,例如在本案,商場內還有其他不是集結的人士一貫如常在做其他活動。

D6求情:
採納其他代表律師的陳詞,本案無暴力情況發生,在同類案件算輕微。

D7求情:
24歲,本來有正職,但因審訊沒法遷就時間而被解僱。現在有兼職,家庭在被告年幼時有波折🥺經濟狀況不好,與其中一位家人相依為命。
辯方希望法庭不要放太大比重在 #1228九龍灣 的案件中,因被告案發時是沒案底。
家人求情信:被告會照顧家人,十分孝順生性。
前僱主求情信:雖因時間關係而解僱被告,但其實十分支持被告,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再聘用被告,現在解僱只是暫時性。對被告評價正面,工作態度正面。
案件於2019年發生,現在是2021年,並不是要批評任何一方,而是想指出被告經歷一年多的司法程序,被告遵守宵禁、禁足令,對人身自由有影響。
被告希望盡快重新做人,找好工作,因現在的兼職收入十分有限。
在本案的嚴重性低,沒實質傷害和肢體暴力成份,沒證據指商戶損失多少。
本案事發時間短,行人可繼續行街,商戶可繼續營運。雖法庭指被告是領導角色,但法庭沒證據指被告早前是組織者或有預謀。
莫子聰指被告形態上,像拿着電話通話🙄辯方指沒充實的證據基礎,去證明電話的內容。
辯方知被告年齡可入勞教中心,但年齡邊緣,亦呈上 #1228九龍灣 的勞教中心報告(六月)指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去勞教中心,現在是八月,體能不會突然變適合。因此邀請法庭不用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指兩項控罪純粹是控方的切割問題,以免控罪重複,但日期地點是一樣,希望以同一件事情處理。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背景報告,希望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也可考慮以緩刑形式處理。

莫子聰指其他被告年齡大機會索取院所報告,所以想辯方留待下次再求情。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判刑,全部被告還押‼️‼️‼️
還押索取以下報告:
D1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2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3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4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5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6勞教、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7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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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庭內學堂狗(保安一早預留座位供牠們🌚
1122幾隻學堂狗已離開,庭內有幾個空位
😡手足站立近2小時24分鐘都無得坐,辯方亦沒有爭取
(1225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8]
2022.08.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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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49) #不服命令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余(19) #宣布判決 (#1031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處10星期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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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5/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李,X,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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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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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4/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已還押20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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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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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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