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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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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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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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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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盧永楷督察繼續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話說牠從郭漢文收到一袋4項證物(2支雷射筆及2組電池),唔記得電池有否獨立膠袋分開,而收到證物時亦無拍照。表示只有一支雷射筆有label,所以唔會撈亂雷射筆,但電池沒有證物label,所以上一手有可能已經撈亂。

代表D2的 #曾藹琪大律師 質疑,既然牠不肯定其他警員在處理證物期間有否撈亂電池,怎能在沒有交替地測試2組電池與2支雷射筆的情況下,肯定實驗結果準確可靠?電池有可能無法啟動雷射筆。

盧永楷督察回應指若電池電壓相近,功率/效果亦一樣,亦不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光線的波長,而且測試雷射筆是採用另一組充滿電的電池而非證物電池,所以即使撈亂都不影響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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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續審(全日審訊),預留6月28、29、30日。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 (22)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D1-15暴動
(2)D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控方得悉部份被告剛獲委派法援律師,需要時間拎文件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案件。

法庭頒令控方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匯報案件將如何分拆。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4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增設條款)D4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增設條款)D7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10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通知)D13呈交新住址,較早前已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1年6月25日11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黃大仙 #提堂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方有10名證人在列表,辯方只要求傳召PW3,4,6,7,8,9,PW10如果有證物連貫性爭議就會傳召,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公開片段約1小時10分鐘由PW10拍攝, 及4段警方錄影約長一小時五分鐘)
2被告沒口頭招認及警誡供詞

D1對警方片段真確性無爭議,公開片段則需時考慮
PW1-8對D1沒爭議,即拘捕過程及警誡的警員
D1除了自己沒其他證人

D2對警方片段真確性無爭議,對拘捕過程無爭議,但需某幾名證人,爭議控罪三(士把拿)的證物鏈,即控方聲稱士把拿在被告身上找到
D2除了自己有1名證人

預審期4天,因控方播片需時,只是片段長盤亦要2小時多,在盤問過程經常出現慢鏡,重播,只是控方案情都估計要半天甚至更多
=======================

押後至2021年7月19-22日四天0930在觀塘法院第八庭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完,希望大家到六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其他手足也是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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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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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D2及D7 不獲批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79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裁決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速報:
第一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訟費被申請駁回
(詳情候補)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554 廣播
是日八庭最後一單case~

1603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黃埔
#轉介文件

D1: 何 (23)
D2: 鍾 (25)

控罪:暴動 [D1-2]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陳 (25)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當日在九龍有一個「毋忘初心大遊行」,晚上8時,有示威者在黃埔一帶放火堵路,警方到場掃蕩。警員X指稱目睹D2手持磚頭放到地上。據悉,案件屬踢保後再被捕。

押後至3月11日1430於區域法院處理答辯。
D2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明的權利。

D2有保釋申請,辯方指出控方證據薄弱。

保釋申請被拒

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3: 潘(20)/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呈上案件分拆後的修訂控罪書。上述被告編號順序D1至10。

‼️眾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2年2月4日1430時
正審:2022年2月28日0930時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港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頭。

———————————————-

📌辯方中午前已經將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庭上只作少許補充

📌簡述裁決理由
本案控罪主要考慮被告是否有意使用該磚頭傷害其他人。

本席對被告作供辯解被磚頭絆倒而執起手持一兩分鐘打算放終審法院牆外有懷疑,因最方便處理是放在一傍,但又不能否定其說法。另外法庭對穿戴一隻工業手套保暖也不理解,因工業手套主要作用保護雙手。

法庭細看呈堂片段P4,雖然收音未如理想但部份被告同PW1對話內容仍可聽到重點如:
「你識得廣東話」
「攞返舊磚放返上去」
「呢度有cam 可以睇到」(片中亦見被告説話時頭部向建築物高處望,而片段中終審法院近窗口外牆上見有空位及已放了一磚頭),上述片段顯示與庭上口供吻合,而被告由終審法院外行埋去石牆與其辯解打算放去安住位置吻合。

針對被告是否有意用磚頭傷人,根據PW2口供第一眼見被告相距很近,當時垂下左手持磚,在警員右方接近而且有穿上工業手套行為令人生疑,見到穿防暴裝備PW2不可能不知道是警察,沒有逃跑或舉起手作任何動作並不為奇,但結括而言控方未能就有意圖使用磚頭傷害他人提供充足證據舉證

🌟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法庭因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證物處理:
P1 磚頭充公
P6 一隻手套歸還被告
其他屬檔案文件存檔法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簡(20) #20200609中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0.16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
答辯: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

案情:

簡單而言,控方指被告當時留下的雪糕筒對一輛城巴造成阻礙。

錢禮主任裁判官詢問控方1個雪糕筒如何可佔1平方米及如何對路面造成障礙。

控方向警方索取指示後決定修改控罪詳情(已在上文修改),辯方不反對。
=============
求情:

辯方指被告沒有案底,並向法庭呈由上被告家人,高中教師等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
=============
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期間會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審訊內容

Day1AM Day1PM (PW1作供)
Day2AM (PW2作供)
Day2PM (PW3作供)
Day3 (PW3-PW4 作供)
Day4AM (PW5-PW7作供)
Day4PM (PW8-PW12作供)
Day5 (控方及辯方作出中段陳詞)
Day6 (法庭裁定D6表面證供成立)
Day7 (辯方結案陳詞)

---------------------------------
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

📌事實裁定
根據控方的表面證供,法庭裁定控罪書上所指的地方,即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有發生非法集結。現場有大約200名人士聚集以及設置路障,他們身穿黑色衣服並佩戴面巾。

📌裁決理由
📍就D1,2,5,7-11表證不成立而無需答辯的原因
由於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指出各被告參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各被告亦無需進行答辯。

在審訊過程途中,法庭指出有部份辯方大律師經常集中討論影片內某些時段,指出控罪書上所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並沒有非法集結,但當法庭觀看整個畫面時,發現現場有人士堵路,而當這班人士離開後,地上亦遺留大量雜物。同時,亦有辯方大律師以影片內容盤問控方證物,質疑他們的誠信。但法庭認為影片不但沒有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更有助證明控方證人證供真確性。

根據各個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影片,可見有兩批不同的黑衣人,他們出現的時間相距11至12秒,法庭冇辦法推斷他們是否屬同一批人。法庭只可以推論出D8,D10及D11屬於第二批黑衣人士,但不能證明他們有否走到鳳德道,所以無法推斷出他們有否參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

法庭同意有部份被告穿着黑色衣物以及配備防毒面罩屬於自招嫌疑的行為。除了D7外,其餘人士的背包亦有其他顏色的衣服,但他們卻選擇穿上黑色衣服。

法庭可以推斷這群人士有參與集結,但不能推斷他們正正就是參與控罪書上所指的非法集結。

📍就D6的罪名不成立原因
控方證人PW7及PW8證供合理,法庭同意記錄錯誤只是手民之誤。D6 被拘捕的地方是盈鳳里小巴站,與其他被告被拘捕的地方不同。根據被告的黑衫衣着,可以推論她有機會參與非法集結。法庭緊記,推論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將被告定罪。根據控方證人PW7的供詞,他首次看到D6的時候,D6已經被另外一名女總督察截查中。PW7 冇辦法得知D6被截查的原因,而且控方亦沒有傳召截查D6的女總督察,所以法庭未能知道D6被截查的原因。考慮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與其他被告相約,而且當天黃大仙區亦有其他的集結,法庭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D6參與控罪書上所指的非法集結(即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法庭只可以推論D6可能是屬於第二批跑上小路的人士。雖然D6身穿黑色的衣服,但有可能是參與其他黃大仙區當天的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6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D2及D7 不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張,胡,陳,蘇,李,沈 (17-25) #1001銅鑼灣

控罪:串謀參與 #暴動罪
6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 #非法集結
6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結果:

法庭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20200201天水圍
#20200202天水圍
#20200224天水圍

* (13)

控罪:
(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年2月1、2及24日,在天水圍兩間「優品360」分店,損毁店內的紅酒及收銀機等物品

本年2月5日提堂時認罪,期間還押索取感化官及感化院報告至今天判刑。

‼️判入青少年感化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第一組:一項控罪

郭(20)/羅(16)/陳(17)/陳(21)/袁(21)/李(21)

控方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代表

六名被告面對同樣控罪及案情: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眾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指有片段截圖等顯示暴動並非只有暢運道一帶,以及指本案控罪時間係自2019年6月後最暴力嘅時間。片段中可以見到2019年11月18號違法人士聚集喺一個出口上方,控方強調理工大學暴力事件,即大眾所稱「理大圍城」「理大保衛戰」等。警方已經透過公眾媒體以及公眾廣播等告知全部人不可以離開或進入理工大學,若進入的話並會以暴動罪拘捕。此情況下相關被告仍嘗試企圖突圍,控方立場係被告們逃避警方拘捕及法律後果。被告們係有組織嘅團伙。

科學館閉路電視中見到眾被告以汽油彈及磚,並非少量,有片段顯示暴力人仕進入科學館,科學館嘅保安人員亦無從阻擋。被告人進入科學館後部分匿藏,部分試圖棄置身上嘅裝備。警方其後巡查時,喺科學館入面發現有關人士,其後有17名被捕人士。今日法庭內只有12名,1名已被監控,餘下4名已經離開香港。

控方就6名被告準備左列表顯示針對各被告嘅證據,即使被告們試圖棄置裝備,但可以見得到相當多嘅裝備,例如典型示威人士嘅黑衫黑褲,亦見到被告們都管有急救物品。六名被告現場被捕獲。

‼️控方反對保釋‼️
🟥🟥六位被告保釋被拒🟥🟥

第三被告及第六被告2021年2月26日回到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文件轉介。

(直播員按:控方陳詞實在十分折墮,予以深切咒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第二組:兩項控罪

嚴(28)/許(20)/李(19)/馬(27)

四名被告面對同樣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反對保釋‼️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採納第一組被告的陳詞,亦有證據/截圖簡表,指控各被告在現場出現。此組被告罪責比第一組被告更高,他們不是即興參與示威的人。

🟥🟥所有被告保釋被拒🟥🟥
[其中一名被告是first aider,聞言飲泣‼️]
‼️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第三組:三項控罪

鍾(30)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科學館道地下電梯大堂內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准或設立的適當拍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寶峰”無線電對講機,型號:UV-5R,編號13U3386014

(3)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反對保釋‼️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採納第一組被告的陳詞,亦有證據/截圖簡表,指控被告在現場出現。

🟥🟥被告保釋被拒🟥🟥
[此被告都係first-aider...]
‼️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第四組:三項控罪

郭(24)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科學館道地下電梯大堂內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准或設立的適當拍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寶峰”無線電對講機,型號:UV-5R,編號13U38083213

(3)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元 (要交妥才可獲釋‼️)
-宵禁2100-06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手足並非BNO持有人需宣誓申報)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天到警署報到

[此被告亦是first aider,在現場亦有解釋‼️但控方指稱他是共犯😒]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提提大家:所謂嘅BNO並不是旅遊證件,但由於呢個所謂嘅BNO喺外地係獲得承認,法庭係有權去增設任何合適嘅條款~ 咁 細心嘅男人得唔得㗎😪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939 是日案件完結
手足約八時保釋離開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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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張志偉裁判官 #判刑
👤周(17) #1111鰂魚涌
🛑已還押21天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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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內容,被告已同意及明白箇中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被告亦會願意接受任何刑罰。

辯方指出被告已經得到深刻教訓,他在還押期間有作出深刻反省,承諾不會重犯和參與非法集會,會作一個守法市民。

辯方表示SHY案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但本案只是常見的萬用刀,而非SHY案般的製造汽油彈的物料,認為3星期的還押對被告已起阻嚇作用。

被告人在求情信表示自己在還押期間已有真誠的懊悔,對自己的行為感動抱歉及明白其嚴重性。若自己在犯案前想清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自己不會落得如斯田地,亦加深社會的分歧。

父母的求情信中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作深刻反思,了解自己的行為是愚蠢及衝動,他們亦對被告在此期間十分消沉,胃口差感到擔憂。辯方亦指他今天亦略顯疲憊及消沉。

姨母等家人的求情信中亦指被告是溫純和善,孝順和尊敬長輩的好孩子。

被告就讀學系的講師在求情信中指被告在本案後留下案底,未來需要面對紀律聆訊,有機會使他夢想幻滅。他的學業成績不俗,課堂參與度高,有問題會主動向教授求助,是學習的榜樣。

李姓前主持人在求情信指他對被告有好印象,是有禮、有修養及親和力的人。

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將會好好改過,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並會持續跟進他的個案。

辯方重申本案是個別案件,希望法庭在考慮阻嚇性的同時,亦可以考慮到更生的完素,給予被告1次機會,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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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表示由於各報告中指出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故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或更生中心。法庭在考慮選擇那個選項時已考慮CAAR1/2020案的判詞。法庭亦認為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作部分反省和願意聆聽父母的教導,有正確的觀念下不適合判處感化令。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不在於萬用刀本身,而是被告有參與堵路下有意圖使用萬用刀,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經反省後重犯機會低。

雖然法庭認為萬用刀未必像其他大型工具般造成大規模破壞,但性質嚴重,需要判處阻嚇性判刑。但考慮到報告內容正面,相信是個別案件,被告只是受社會訊息影響而犯案,故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社會服務令,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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