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前覆核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
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覆核內容:
~控辯雙方確認第四項控罪
~控方會有3名警員作証人,冇會面記錄,冇閉路電視記錄
~控辯雙方對被告身上撿取的物品冇爭議 ; 對2名警員傷勢及醫療狀況冇爭議
~辯方冇証人,冇任何片段
~審訊期 : 預計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至14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前覆核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
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覆核內容:
~控辯雙方確認第四項控罪
~控方會有3名警員作証人,冇會面記錄,冇閉路電視記錄
~控辯雙方對被告身上撿取的物品冇爭議 ; 對2名警員傷勢及醫療狀況冇爭議
~辯方冇証人,冇任何片段
~審訊期 : 預計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至14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進度報告
👤劉(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24個月感化令。
辯方指出已向被告解釋進度報告。被告過去六個月一直遵守相關法令,望裁判官繼續感化,不作另判。
✅感化令繼續,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進度報告
👤劉(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24個月感化令。
辯方指出已向被告解釋進度報告。被告過去六個月一直遵守相關法令,望裁判官繼續感化,不作另判。
✅感化令繼續,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訊 (1/3) #裁決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表示被告會承認第一至三項控罪,與控方商議後,會撤銷第四項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
控方宣讀控罪:
(1)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在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智昌路3號上水中心外的噴水池,襲擊總督察11382。❗️認罪❗️
(2) 同上,襲擊女警員25224。❗️認罪❗️
(3) 同上,襲擊警員19487。❗️認罪❗️
(4) 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在上述日期地點,管有一支噴漆,意圖使用並損壞他人財產。❌不認罪❌
裁判官裁定第(1) ~ (3) 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4)獲撤銷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12個月。
辯方求情
被告自小父母異離,現在與母親和細佬同住,被告現在城市大學讀書,細佬讀中五,母親為銀行職員,被告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幫新移民補習英文,被告身體並不強壯,案件發生在短短1分鐘之內,幸好證人受傷不嚴重,第一證人無需去醫院治療,被告明白需要還押,希望法庭替被告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更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期間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不會如律師求情,考慮社會服務令。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訊 (1/3) #裁決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表示被告會承認第一至三項控罪,與控方商議後,會撤銷第四項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
控方宣讀控罪:
(1)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在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智昌路3號上水中心外的噴水池,襲擊總督察11382。❗️認罪❗️
(2) 同上,襲擊女警員25224。❗️認罪❗️
(3) 同上,襲擊警員19487。❗️認罪❗️
(4) 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在上述日期地點,管有一支噴漆,意圖使用並損壞他人財產。❌不認罪❌
裁判官裁定第(1) ~ (3) 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4)獲撤銷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12個月。
辯方求情
被告自小父母異離,現在與母親和細佬同住,被告現在城市大學讀書,細佬讀中五,母親為銀行職員,被告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幫新移民補習英文,被告身體並不強壯,案件發生在短短1分鐘之內,幸好證人受傷不嚴重,第一證人無需去醫院治療,被告明白需要還押,希望法庭替被告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更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期間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不會如律師求情,考慮社會服務令。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楊(29) #1111上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54977鍾宏業。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6月12日被吳重儀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下令上訴人需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侯判。
上訴人後來在2020年6月18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批准保釋侯判。
後來上訴人於2020年6月26日被法庭判處9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而案件的上訴聆訊則於2021年8月27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964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151
=============
上訴方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及梁浩朗大律師代表。
理由1:原審裁判官立場偏幫控方,對被告帶有偏見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沒有客觀事實的支持,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患有反社會人格及精神病歷。
陳慶偉法官向上訴方及答辯方建議一個案例,即HCCC40/2010及CACC240/2011,該案主審法官是陳慶偉,而當時代表上訴方恰巧也是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法庭會給予1星期時間予上訴方及答辯方就此內容作回應(如果有),內容最好不多於10頁紙。
理由2:原審裁判官指被告以警員編號稱呼警員是懷有敵意,以及望向警察的眼神帶有仇恨
陳慶偉法官也指出「差佬」也確有貶意之意。此外要判斷上訴人當時作供時是否對警方有敵意,要看內容(即上文下理)。
理由3: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證供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對警員抱有較大的信任,但不賦予相同比重的信任予被告。
陳慶偉法官指出當時控方傳召的3名證人都是交通警,並非處理刑事案件的警員。此外他很喜歡駐守粉嶺裁判法院,也對涉案迴旋處很熟悉。
上訴人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
答辯方(即律政司)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代表。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
法庭暫訂在2021年9月10日15:00作裁決。上訴人在等候裁決期間可繼續保釋。
*今天聆訊只是讓上訴方及答辯方補充書面陳詞
(11:28完)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楊(29) #1111上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54977鍾宏業。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6月12日被吳重儀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下令上訴人需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侯判。
上訴人後來在2020年6月18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批准保釋侯判。
後來上訴人於2020年6月26日被法庭判處9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而案件的上訴聆訊則於2021年8月27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964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151
=============
上訴方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及梁浩朗大律師代表。
理由1:原審裁判官立場偏幫控方,對被告帶有偏見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沒有客觀事實的支持,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患有反社會人格及精神病歷。
陳慶偉法官向上訴方及答辯方建議一個案例,即HCCC40/2010及CACC240/2011,該案主審法官是陳慶偉,而當時代表上訴方恰巧也是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法庭會給予1星期時間予上訴方及答辯方就此內容作回應(如果有),內容最好不多於10頁紙。
理由2:原審裁判官指被告以警員編號稱呼警員是懷有敵意,以及望向警察的眼神帶有仇恨
陳慶偉法官也指出「差佬」也確有貶意之意。此外要判斷上訴人當時作供時是否對警方有敵意,要看內容(即上文下理)。
理由3: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證供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對警員抱有較大的信任,但不賦予相同比重的信任予被告。
陳慶偉法官指出當時控方傳召的3名證人都是交通警,並非處理刑事案件的警員。此外他很喜歡駐守粉嶺裁判法院,也對涉案迴旋處很熟悉。
上訴人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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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即律政司)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代表。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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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暫訂在2021年9月10日15:00作裁決。上訴人在等候裁決期間可繼續保釋。
*今天聆訊只是讓上訴方及答辯方補充書面陳詞
(11:28完)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楊(29) #1111上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54977鍾宏業。
上訴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42
=============
判決書簡要:
針對上訴理由1: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處理判刑時所說的話是正常不過,因為法庭在判刑階段時決定無論是否索取各種不同的報告又或不索取任何報告時不時講及案件的情節。因此之故,原審裁判官就上訴人所涉及的罪責、態度和背景作出評論和考慮並無不可。
法庭認為這也不表示原審裁判官在審理案件時定必對上訴人心存偏頗和處理不公。若上訴方在案件審結後將原審裁判官講及的眾多說話中,抽取一、兩句作出批評似乎有欠公允。
關於直呼警員編號及對警員懷有敵意的問題,法庭指出實際上在原審時即使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多番吩咐上訴人不要這樣做,上訴人在庭上仍直呼警員編號。原審裁判官作為事實的裁決者,有機會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亦可就這些神態舉止給予認為合適的比重,從而最終決定是否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原審裁判官注意到上訴人在審訊時對警員懷有敵意,法庭認為這點也與上訴人是否一而再,刻意駕車進入迴旋處慢駛,以當時社會氣氛而言有直接關係。再者這點也與上訴人所述他對警員沒有任何憤怒似有出入。
無論如何,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中並非單憑上訴人直呼警員的編號便拒納其證供。
針對上訴理由2:
簡單來說,法庭看過審訊時的謄本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當時主要是澄清警員的證供,這沒有什麼不妥。
法庭指出原審裁判官作為事實的最終裁決者,必須清楚了解證人的口述證供才能決定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又或如上文所述是否內含不可能性或不合邏輯的地方。若遇上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原審裁判官是有責任作出澄清,而非坐視不理的。
針對上訴理由3:
關於上訴人究竟是「腳踢」還是「膝撞」警員,法庭指出裁判官在初審時曾要求PW1示範,可見是完全知道爭議的地方。正如原審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中指所述事件發生時,上訴人所做的是一連串動作短短一瞬間便完成,PW2及PW3因所在位置未能看見不足為奇。另外若硬要證人慢動作講述,似乎也不切實際。
法庭經審視後,看不到有什麼錯誤的地方。
關於原審裁判官將警察所作的證供給予更優惠的代遇,法庭認為似乎也有斷章取義之嫌。因為原審裁判官在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時只是表達其中一個她不相信警員會任意地選中上訴人所駕汽車而截停的原因,而證供亦顯示上訴人是在第二次進入迴旋處時才被截停。
而上訴人指他在充分合作的情況下,卻被強行拉出車外毆打,法庭認為這似乎有點匪夷所思,原審裁判官拒納上訴人這點,只不過是運用其經驗及常識作出一個事實裁決。
考慮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上訴人需完成9星期監禁的刑罰。
*上訴人曾還押7天
HCMA283/2020 [2021] HKCFI 2676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76&QS=%2B&TP=JU&currpage=T
=============
當在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時,上訴人被吳重儀裁判官批評「守法意識薄弱,阻塞交通自私自利、衝動狂妄、犯錯不遵指示,大話連篇,無悔意,以為警察會扔佢落橋如此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
*引號內容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16:04完)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楊(29) #1111上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54977鍾宏業。
上訴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42
=============
判決書簡要:
針對上訴理由1: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處理判刑時所說的話是正常不過,因為法庭在判刑階段時決定無論是否索取各種不同的報告又或不索取任何報告時不時講及案件的情節。因此之故,原審裁判官就上訴人所涉及的罪責、態度和背景作出評論和考慮並無不可。
法庭認為這也不表示原審裁判官在審理案件時定必對上訴人心存偏頗和處理不公。若上訴方在案件審結後將原審裁判官講及的眾多說話中,抽取一、兩句作出批評似乎有欠公允。
關於直呼警員編號及對警員懷有敵意的問題,法庭指出實際上在原審時即使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多番吩咐上訴人不要這樣做,上訴人在庭上仍直呼警員編號。原審裁判官作為事實的裁決者,有機會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亦可就這些神態舉止給予認為合適的比重,從而最終決定是否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原審裁判官注意到上訴人在審訊時對警員懷有敵意,法庭認為這點也與上訴人是否一而再,刻意駕車進入迴旋處慢駛,以當時社會氣氛而言有直接關係。再者這點也與上訴人所述他對警員沒有任何憤怒似有出入。
無論如何,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中並非單憑上訴人直呼警員的編號便拒納其證供。
針對上訴理由2:
簡單來說,法庭看過審訊時的謄本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當時主要是澄清警員的證供,這沒有什麼不妥。
法庭指出原審裁判官作為事實的最終裁決者,必須清楚了解證人的口述證供才能決定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又或如上文所述是否內含不可能性或不合邏輯的地方。若遇上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原審裁判官是有責任作出澄清,而非坐視不理的。
針對上訴理由3:
關於上訴人究竟是「腳踢」還是「膝撞」警員,法庭指出裁判官在初審時曾要求PW1示範,可見是完全知道爭議的地方。正如原審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中指所述事件發生時,上訴人所做的是一連串動作短短一瞬間便完成,PW2及PW3因所在位置未能看見不足為奇。另外若硬要證人慢動作講述,似乎也不切實際。
法庭經審視後,看不到有什麼錯誤的地方。
關於原審裁判官將警察所作的證供給予更優惠的代遇,法庭認為似乎也有斷章取義之嫌。因為原審裁判官在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時只是表達其中一個她不相信警員會任意地選中上訴人所駕汽車而截停的原因,而證供亦顯示上訴人是在第二次進入迴旋處時才被截停。
而上訴人指他在充分合作的情況下,卻被強行拉出車外毆打,法庭認為這似乎有點匪夷所思,原審裁判官拒納上訴人這點,只不過是運用其經驗及常識作出一個事實裁決。
考慮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上訴人需完成9星期監禁的刑罰。
*上訴人曾還押7天
HCMA283/2020 [2021] HKCFI 2676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76&QS=%2B&TP=JU&currpage=T
=============
當在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時,上訴人被吳重儀裁判官批評「守法意識薄弱,阻塞交通自私自利、衝動狂妄、犯錯不遵指示,大話連篇,無悔意,以為警察會扔佢落橋如此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
*引號內容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16:0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