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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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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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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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2 正庭全滿
視像伸延庭設在9樓11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201黃埔 #1201紅磡
#提訊

A2: 鍾 (25)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答辯:不認罪

將會與本案A1及A3一同於2021年11月18-29日進行8天中文審訊,並於2021年9月27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7天前提交問卷。

[同案被告詳情按此]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2次獲批,其餘保釋條件照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各被告今不答辯,因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將押後至9月15日下午1430 同庭答辯。D2-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前覆核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5個月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已經簽署好同意案情及問卷,預計五至六天審期,其中包括結案陳詞,辯方不希望另擇日子結案。控方有3位證人,同時表示有3段片段共長1小時43分鐘播放,辯方屆時亦可能有3段新聞片段呈堂。辯方除被告林卓廷外亦有3名證人作供。

📌辯方主要爭議(1)防賄條例第30(1)提及是否指今次所披露資料?相信會涉及法律詮釋。(2)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以議員身份披露對公眾秩序構成危險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作6天審訊,被告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1005黃大仙 #雷射筆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本案D1及D2共同被控告同一項控罪,法庭於本年7月22日裁定本案D2罪名不成立,惟裁定D1罪名成立,法庭逐撤銷D1擔保,下令將D1還押候判,期間為D1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押後至今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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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表示,已經向被告人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人明白報告內容,並同意絕大部份內容,辯方指被告人有以下兩點希望向法庭補充。

就住勞教中心報告內容指被告還押期間有紀律問題,辯方希望就該事項向法庭解釋,源自於被告還押期間被發現於櫃桶內被發現有一包逾期花生,而本身花生係可以帶入及送入收押所,但該包逾期花生不知為何。。。(聽唔到),所以就發生該件事件,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到起碼被告人並非是管有違禁物品,可能只是被告人一時不小心,以致擺錯位置。

就住報告內容提及被告人有吸食大麻,辯方表示,被告同意報告內容,知道絕對不應該出現該情況,但被告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講述被告人服用三次大麻,辯方解釋指,因為被告人候審期間有壓力,一時愚蠢而服用,辯方代表大律師指他的理解為被告每次服用的劑量都好少,被告確認沒有對大麻上癮,並表示最後一次服用日期為7月頭,被告向法庭承諾將來不會再服用大麻。

辯方將求情信分類為四個系列呈上予法庭

📍第一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家人、女朋友、女朋友屋企人撰寫,辯方不打算將每封信內容讀出,辯方希望向法庭強調他們對被告的人品評價很高以及被告人對今次事件十分後悔,被告家人提到不論法庭判處甚麼形式的刑罰,他們都會協助被告人出獄後更生,而被告人的家人及女朋友今天都有到庭

📍第二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朋友撰寫
辯方指內容整體大致為他被告中小學朋友與被告人互相有正面評價,被告人求學路上并非一帆風順,被告考完文憑試後,就讀一年毅進,再就讀兩年高級文憑,方能升上大學

📍第三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人師長撰寫
辯方指師長對被告人評價正面,師長指雖然被告人中學成績欠佳,但最終升上大學

📍第四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人以往的僱主撰寫
被告人努力求學,希望升上大學,期間都從事不少工作,僱主對被告評價高,可見被告是一名有責任心及上進心的人。

辯方指報告似乎不建議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引用以下兩宗案案例,但辯方強調該兩宗案案例並非量刑指引,辯方僅呈上予法庭參考。

hcma243/2020
該案被告人與本案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相同,但情況與本案不同,該案被告人管有一把彈弓和48粒金屬螺絲帽及一支鐳射筆,該案判案書第48段引述,涉案物品不論由遠至近都可以攻搫,54段可見,原訟庭認為12個月是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不過可以接受。辯方指出該案的其中一個判刑考慮是該案被告人身處一個非法集會現場,導致該案量刑起點被法庭提高

hcma101/2020
該案被告人除管有鐳射筆外,還管有一支伸縮警棍,該案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黃崇厚法官特別提到他認為及確立12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辯方指出,似乎一支最高級別的鐳射筆加上一支伸縮警棍,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回到本案
辯方表示,就住本案案情,當然法庭裁定被告人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但希望法庭留意警員的證供指,照射鐳射光束與被告人被截停相隔一段時間,而本案沒有人以及任何警員受傷,辯方續稱,另一點希望法庭留意的是,鐳射筆並不是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當然法庭裁定被告管有鐳射筆,但被告人繼續使用鐳射筆的風險低,辯方指雖然本案案情嚴重,鐳射筆的級別亦較高,但被告人沒攜帶其他攻擊性武器,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的風險比上述辯方提出的兩宗案例低少少。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是一位勤奮好學的學生,現時被告人最大的心願為盡快為本案負上責任,然後完成學位並與女朋友結緍,組織家庭,辯方希望法庭留意被告人有家人支持,被告人的朋友師長必定會協助被告人投入社會。

📌判刑理由
梁官表示,法庭知悉被告初犯,本案鐳射光束裝置屬第4類,發出光束功率可造成皮膚損害和火災 ,法庭考慮傷害性,亦考慮案發當時的環境,當時防暴警員在橋上當值 ,而該情況係源自於早前的示威活動,當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磚頭,亦有阻塞道路的情況發生,法庭考慮有關證供和案發當時情況,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減刑因素,就本控罪牽涉的條文,本控罪是一項防範性控罪,干犯者要面對嚴重後果,條例限制市民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訂立目標是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因此,法庭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六個月即時監禁❗️❗️
⭐️以下兩宗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合併處理
法庭稍後會以書面理由頒佈容許案件合併原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13個月
D2: 羅(17)
D3: 周(19)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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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2、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按: 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戚眉打招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立會補選 #新案件 #提堂

D1:區諾軒 (34) 🛑因其他案還押中
D2:黃耀明 (59)

控罪: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

詳情:
二人同被控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

D2代表律師早前向控方提出希望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雖然提供娛樂舞弊屬嚴重行為,但因案件及案情上較輕,黃耀明只在本案中唱了兩首歌,以及考慮到D2背景及態度後,律政司同意讓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撤回D2控罪

⭕️法庭批准D2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D1大律師表示今午剛剛收到D1緊急指示要求休庭15分鐘,休庭後代表律師希望同樣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並已向控方商討。控方表示考慮證供,被告背景及事後與ICAC配合調查與及沒證據有金錢涉及,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D1控罪

⭕️法庭批准D1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4/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
控方傳召PW3偵輯警員11632

*辯方不爭議PW3所寫的2份證人口供,因此控方會以65B的方式呈上PW3所寫的2份口供,故控方不需要作主問

唯控方有補問:
他在口供所寫的時間是根據PW2提供的資料所寫。
=============
辯方盤問PW3

📌議題1:時間差異 (見控方補問及PW2的證供)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9:40至21:19:53
他看不到有「速龍」小隊的隊員制服A2。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1
他在片段中看到自己。

-片段播放完畢-

他在庭上確認A2是在21:19時被拘捕。

📌議題2:追捕A2

他在口供紙上指A2在PW2指着A2叫「警察咪郁!」後立即轉身逃跑,他在庭上指出是A2當時面向他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他同意當時A2是面向旺角D1出口的方向。他指出當時A2是未完成轉身的動作。

他記得PW2和「速龍」小隊隊員一同制服A2並將A2控制在地上。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播放時間:00:01:25至00:01:27(實時為約21:20時)
他不同意A2在被截停前沒有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片段播放完畢-

他指出由他們一行人追截A2時用了10多秒的時間,但不同意A2在被截停前沒有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
控方有覆問:

他指出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並非片段4的情況。
=============
PW3作供完畢。

*李慶年法官建議律師用字要盡量精準,律師出錯可以向法庭說不好意思,但法庭出錯不可以向上訴法庭說不好意思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10/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5項控罪詳情按此

審訊詳情:
第一日審訊】【第二日審訊

第三日審訊】【第四日審訊

第五日審訊】【第六日審訊

第七日審訊】【第八日審訊

第九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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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方證人已經作完供,控方案情完成,控辯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打算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今日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105-審訊進度-08-05

📝辯方盤問PW4逐字稿(2)有少量花生~
📝辯方盤問PW4逐字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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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休庭。本案暫定於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暫代區域法院) 處理結案陳詞,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5/2]

下午進度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5 開庭

繼續由警員9917 吳偉X(音)作供,為拘捕警員,講述(背書咁背)當日由第一眼見到被告、作出觀察、勸喻、警告、PW2黃督察介入、拘捕、到北角警署見值日官的情況;被告叫囂,煽動他人聚集、起哄,被告嘅言行,都係煽動他人仇視警察、侮辱警員、挑釁警方。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6/8) 14:30 續審,預計辯方明天未必能夠開始盤問,已預定在2021年10月8日續審,可能還要加多一日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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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最難聽嘅說話,主控問證人,如果你知道被告是區議員,會否一樣處理?「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庭上相當冷清,沙田友呢😓
(補回詳細裁決理由 -- Part 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3)
於同日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裁決理由懶人包

📌案情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約07:14有30至40名黑衣人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非法集結及破壞港鐵設施,他們逗留約1至2分鐘。現場有便衣警員埋伏及觀察,當見到懷疑有非法集結和破壞,以通訊機通知鐵路應變特勤隊伍(Railway Response Team,簡稱RRT)。

案中3名被告在港鐵站內或新城市廣場被捕,本案的舉證主要依賴環境證供。針對D1的直接證供較多,因為PW3警長53154作供表示D1曾與站內的黑衣人在一起。

呈堂證物有10段CCTV影像片段,由6個鏡頭衍生,因技術原因有些片段分成兩個檔案。案發時間約1分多至2分鐘,大概是07:14:00至07:15:55。辯方批評控方無舉證時鐘的準確性,但此批評無力和無意義,因為辯方沒證據指出時鐘不準確,盤問證人時亦以時鐘的時間為基礎。

另外控方呈上壹傳媒和TVB的片段,法庭給予壹傳媒的片段較大比重,因為它記錄了PW3追截D1和PW4制服D1。

控方證人主要有6位,分別為:
PW1 -- 港鐵站長
PW2 -- 女警署警長
PW3 -- 與PW2一起值勤的警長
PW4 -- RRT成員,拘捕D1
PW5 -- RRT成員,拘捕D2
PW6 -- RRT成員,協助PW2拘捕D3

3名被告均沒作供或傳召證人,他們沒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辯方書面陳詞呈上案例,控方在陳詞內回應。

📌控方案情分析
控罪1和2的前設是2019年11月11日07:14:00至07:15:55沙田港鐵站內有非法集結,而3名被告在非法集結發生的一帶,而非參與者。

控罪3的基礎是控方須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的一帶,而無須舉證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此觀點獲終審法院案例支持,可參閱 郭榮鏗等Vs.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等 一案第141段。

控方立場鮮明地認為控罪2與控罪1有依附關係,但法庭不明白控方就控罪2的立場。法庭認為非法集結與刑事毀壞不存在依附或因果關係。

法庭須裁定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案情符合公安條例18(1)和18(3)中非法集結的情況。根據2021年7月16日終審法院頒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頌恆 一案,判辭明確說明18(1)和18(3)不同的非法集結的狀況。

狀況1 --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狀況2 --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根據狀況2,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該情況,即客觀上被告可能導致該情況,而無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終審法院認為下級法院以往的理解不正確,梁天琦案的某些觀點亦應被推翻。

本案審訊和結案陳詞時,終審法院尚未頒下梁頌恆案的判辭,但即使考慮終院法院頒下判辭前的情況,控方亦沒證明案發當天沙田港鐵站內黑衣人的行為屬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中哪一項情況。如考慮終審法院頒下梁頌恆案的判辭,控方亦沒指出沙田港鐵站內黑衣人的行為屬狀況1或2。法庭曾考慮重召控辯雙方解釋梁頌恆案對本案的理解有何影響,但認為沒此需要。首先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沙田港鐵站內黑衣人的行為可能屬威嚇性或挑撥性,但不可能是侮辱性。而根據梁頌恆案的狀況1或2,控方須證明被告是集結人士的一員,即證據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而非路過。

本案的核心議題是,3名被告是否集結人士的其中一員?如不是,就無須探討狀況1或2。

控方沒證明非法集結何時進行。CCTV顯示07:14:00黑衣人有動作敲打玻璃窗,控方是否稱07:14:00非法集結開始?如07:14:00非法集結開始,集結人士有哪些核心人物?是否30至40名黑衣人全是集結者?何處為他們佔據的範圍?是整個沙田港鐵站抑或純粹是單一閘機旁?沙田港鐵站的情況較特別,因為分左、右兩邊閘機。

假設控方能界定非法集結的起始時間、核心人物和集結範圍,但黑衣人不斷郁動和分成小組集結,黑衣人沒識別,CCTV有盲點而且質素低,某黑衣人敲打CCTV時,旁邊有何人?控方無法指出。另外,閘外又有多少人?如1名黑衣人純粹站立而沒吶喊,不能說他有參與拍打鏡頭的非法集結。黑衣人不停移動而且分散,控方無法指出某黑衣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能否指非法集結在整個港鐵站進行?這說法籠統但可行。縱使如此,控方無法證明控罪中集結的元素,即3人集結在一起,因為控方無法指出被告在某一時間身處何方,故不能排除被告在07:14:00或接近RRT出現時才路過。

控方亦可把非法集結的範圍擴闊至連城廣場,如此,法庭不同意被告只是路過,因為被告從頭到腳都是黑色,並蒙面,若認為被告是路過的路人,則有違常理。關鍵是他們是否非法集結的參與者?黑衣和蒙面只是證據的起步點,而非決定性證據。如要以共同犯罪原則把他們定罪,則須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3名被告與其他人均一身黑衣,法庭毫無疑問認為他們有共同目的。如他們只有一個共同目的,這目的為何?如他們多於一個共同目的,哪些目的是甚麼?

就共同目的方面,法庭反覆思量,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推論3名被告與黑衣人有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的共同目的。沒證據證明3名被告有動手破壞港鐵設施,亦沒證據他們何時出現在港鐵站。沒證據他們在某一處停留或在站內徘徊。若控、辯雙方仔細觀看CCTV,可見黑衣人不停移動,鏡頭間亦沒連貫性。在某一刻某黑衣人有所行動,例如在櫃枱有行動,其他黑衣人在其他地方漫步。的確有些黑衣人有破壞港鐵站設施,但控方的難處在於如何證明3名被告與那30至40人的目的是非法集結或其他非法行為。法庭不能排除有黑衣人出現的目的不是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而是例如前往其他地方示威或進行違法行為。此點亦適用於3名被告,他們可以是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示威,沒預計其他人有破壞行為。即使證據顯示3名被告有前往其他地方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的目的,這亦超出控罪的範圍。因此,法庭不能無可抗拒地作出唯一推論3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此情況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國雄 一案相似。(按:本案上訴時,彭偉昌法官認為上訴人有進入或闖進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論壇,但行為較溫和,沒與戴V煞面具破壞的人士有共同犯罪目的。)

3名被告均被搜獲手套,D3更被搜獲索帶、護目鏡和電筒,但這些物品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沒必然關係。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工具有實質和可能的用途,不能因工具可能的用途而斷定被告把工具用作該等用途。況且,被告沒被搜獲如鎚子般擊打的用具,亦沒士巴拿和六角匙等相似類型的用具。雖然D3被搜獲索帶、護目鏡和電筒,但這些證物難與刑事毀壞扯上關係。被告的衣著和被搜獲的物品均難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扯上關係。

📌分析針對D2的證據
PW5(RRT成員)控制和拘捕D2,RRT收到PW2和PW3匯報才衝入沙田港鐵站,此時黑衣人已逃離和四散,PW5沒目堵D2先前的行為,因為D2穿黑衣和逃跑而追截他。PW5控制D2後D2說「唔好走,救我」,辯方認為此為存疑證供,與逃跑證據相似、類近。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局Vs.陳東成,法庭只應在被告出於知道自己干犯罪行畏罪逃跑,才接納逃跑為證據。D2逃跑可以因為其他原因,例如害怕警員因他穿黑衣而拘捕他。D2說「唔好走,救我」,可以是要求同伴不要離開和要陪伴他,不等於招認他曾干犯罪行。針對D2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1、2罪成的裁決。

(按: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蘇子幹 第58段,「被告人曾企圖逃離現場一事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企圖逃離案發現場,例如他害怕警察,或是曾犯了一些和本案無關的罪行或其他不見得光的行為等。如果他們認為被告人企圖逃離現場的行為確實或可能是因為上述無辜的理由所導致,則陪審團不應理會他曾企圖逃離現場一事。只有陪審團能肯定被告人並非因其他無辜理由,而是因為他知悉自己犯了被指控的罪行故選擇逃離現場避免罪行暴光時,陪審團才可以視被告人試圖逃離現場的行動為支持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證據。」)

📌分析針對D3的證據
D3由PW2女警署警長拘捕,PW6 (RRT成員)協助PW2控制及拘捕D3。PW2拉著D3後知道她是女生。PW2沒說她見到D3進行破壞,或見到黑衣人破壞時D3在他們身旁從而煽動、鼓吹或吶喊。PW2是監察整個港鐵站的指揮官,CCTV顯示黑衣人四散時站內多處都有黑衣人,PW2沒注視D3。PW2的證供籠統概括,法庭不能無可抗拒地接納D3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

D3逃跑的情況與D2相同,法庭對於她被搜獲的物品的處理亦不重複,因該些物品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沒因果關係。
(補回詳細裁決理由 -- Part 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分析針對D1的證據
RRT嘗試控制D1,D1掙脫,PW3(警長)和PW4(RRT成員)一起截停和控制D1,並拘捕D1。PW3在庭上未觀看壹傳媒片段前沒說自己跌倒在地,也沒說PW4以為他是可疑人士。PW3有在庭上有提及PW4嘗試揮警棍截停PW3這事實,彭官說「事實」是因為他在內庭觀看片段3至4次,確認這是事實。PW4把PW3當成是可疑人士,PW3舉高手,說了一句短說話,指向前方的黑衣人,PW4才追前方的黑衣人。PW4意會PW3並非可疑人士,與PW3一起向前狂奔。

一名RRT成員跌倒在地,拉著D1的後腿,D1失重心、失平衡,步速被窒礙,然後PW3和PW4從後居上,按著D1的袋,按D1在地。

法庭認為PW3沒如實披露細節。PW3有3點被辯方抨擊:
(1) 5至8名黑衣人擊打CCTV;
(2) PW3說D1在這5至8人當中;
(3) PW4嘗試用警棍擊打PW3。
PW3沒在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提及這3點,主問亦沒問及此3點,故法庭難以裁定PW3可靠。

PW3忙於舉手表明自己的警員身分、指向前方的黑衣人和追前方的黑衣人,被PW4截停時有停留和與PW4對望2至3秒,PW3對正追捕的人失焦,無法排除PW3陳述D1擊打港鐵站CCTV是穿鑿附會,以掩蓋和彌補自己被PW4誤判的事實。

PW3在庭上無法辨認D1,但D1在案發時蒙面,PW3沒見到他的正面,這點法庭能理解。但PW3沒描述D1的衣著特點,彭官見到D1穿的黑色波鞋前面有明顯的紅色直線,但PW3沒提及。

根據PW3的證供,法庭無法裁定D1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法庭亦分析過D1逃跑和被搜獲的物品,其處理與D2和D3的情況一樣。

若控方將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脫勾的處理
即使控方將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脫勾,仍不能顯示3名被告曾干犯其中一項控罪。

📌針對控罪3(蒙面罪)的分析
蒙面罪與非法集結有依附關係,控方只要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附近蒙面,已可證明被告干犯罪行,不用深入探討被告為何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的附近。本案中,控方沒指出非法集結在何時或何地發生,以及誰是集結的核心成員。既然控方不能舉證非法集結的發生,自然亦不能舉證被告干犯蒙面罪。

📌裁決
縱使3名被告極為可疑,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被告有罪。3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文件證物交法庭存檔。MFI1(PW3的口供)正本交控方,副本交法庭存檔。
P5(D1的iPhone)和P6(D1的電話卡)交還給D1。
P14(D2的iPhone)和P15(D2的電話卡)交還給D2。
P23(D3的iPhone)和P24(D3的電話卡)交還給D3。
其他實體證物充公。

📌延伸閱讀
(1) 郭榮鏗等Vs.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等 FACV6/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98&currpage=T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頌恆 FACC2/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202&QS=%28%7B%E6%A2%81%E9%A0%8C%E6%81%86%7D+%25parties%29&TP=JU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國雄等 HCMA23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3430&QS=%2B&TP=JU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 HCMA33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601&QS=%28%7B%E9%99%B3%E6%9D%B1%E6%88%90%7D+%25parties%29&TP=JU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蘇子幹 CACC157/201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3204&QS=%2B&TP=JU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225九龍灣
(保安指五樓有視像)
0850約8公眾輪候
0927滿人
1001處理手足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09:00約6公眾輪候
09:17 庭外約10多公眾人士,學警數目相同…
09:25 廣播,將有視象庭。庭內公眾席約10多人,學警已坐在最後一排
09:38 未開庭,庭外有2隻藍衫🐶
09:55 開,先做 #20200302何文田
10:03完一宗手足案,處理雜案中
10:27 手足案 #20200229旺角
10:40 求情完,dead air中

🛑13庭外及各層有大量西裝剷青平頭人士觀摩,各位小心小心
🪄此庭將處理兩宗手足案件,聽畢一宗後歡迎留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判刑 #刑事損壞

D2 梁(26)🛑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屬於領展該牆壁。

(案情按此: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 同案D1早前已認罪及判以社會服務令,見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04
——————————
速報: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進一步 #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代表律師重點指出報告重點,建議判中等80-160小時服務令。

感化報告指被告合作,有禮貌、年輕、坦白承認控罪,感到後悔及得到深刻教訓。被告已知此事對成為園境建築師的將來有大影響,同時他亦後悔當時沒有阻止及沒有拒絕d1的作為。

被告承諾以後會守法,從中已得到教訓。感受官指被告孝順、守時同有責任,父母女朋友及僱主皆對被告有高評價,僱主也承諾若判社會服務令也會遷就其工作時間表。還押期間被告寫了求情信,內容約指自己得到大教訓。

代表律師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因沒有案底,得到父母同僱主支持,故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其良好背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始作俑者…?(按:聽唔到,大聲啲啦)
某程度上同案的罪責同角色更嚴重,被告本來不認罪變認罪。考慮到報告同求情信,之前沒有刑事紀錄,雖然在本席面前認罪,但不算大扣減因素。但因背景良好,不會重犯,早前已還押,故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10:11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鐳射筆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麥(27)
D3:王(28)
🛑2人已還押14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進一步 #求情
🙍🏻‍♀️D2: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內容正面及建議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家中父親十多年前過身,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負責照顧媽,由其表姑姐照顧被告。除照顧母親外,被告在空餘時間做義工,因而得大量獎狀。被告願意每星期一日做社會服務活動,報告主任指被告是有禮貌、合作的年輕人,此事已得到大教訓,之後會遠離非法活動及願意承擔責任。

代表律師指被告無刑事紀錄背景,有家人支持及願意承擔責任,主任指值得試以社會服務令機會更生自己。

🙍🏻‍♂️D3:
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今庭上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母親、太太的妹妹及社工撰寫。

母親:代表律師指母親學歷不高,可見信中行文不流暢,但信中內容見單親家庭長大的被告盡心照顧媽媽,兩口子相依為命,母親為自己未能提供豐厚生活而感愧。代表律師指信中寫出二人的相處時間,可以從中見到被告作為兒子的角色。

太太的妹妹在對本人家庭之影響一段中寫到「作為一位丈夫也好;一位姐夫也好;一位女婿也好,他都為家人帶來正面的幫助」,信中提及他是自己人生重要導師,在照顧太太上盡心盡力,尤其妻子病情大起大落但被告仍然不離不棄。

社工的信中提到一直有接觸被告及其家人,了解生活需要,內容同媽媽的信相若,皆指性格善良,會收埋自己及不想他人擔心。

從各類信件皆可見被告在不同崗位及角色上都是盡心盡力,望輕判。

🪄求情完時,鄭念慈問D3代表律師:「有冇睇返呢類(案)一般判咩?」
律師:「有睇過,都有同被告講而佢明白」

📌判刑理由:
🙍🏻‍♀️D2:
二人案發的背景一樣,亦是審後定罪,D2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身上物品包括螺絲批、噴漆。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沒有案底,同媽媽相依為命,內容特別之處是好多證明有參與義工及有獎。被告有工作,承諾會遠離所有不法罪責。官指出「你出現在現場即有打算做非法活動…(聽唔到)在判服務令中多加考慮。」但同意報告內容指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雖然不認罪但此事已有深刻教訓,背景良好,有不同獎項。鄭念慈留意到被告成績不好但有持續進修,相信其重犯機會低,惟時數上不考慮採納報告所指的160小時,需【提高時數為220小時】

🙍🏻‍♂️D3:
鄭念慈知悉事件令其家人同老婆造成不便,留意到在妻子的情緒上要跟進。

但他續指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事發日子是831 紀念日,現場多人聚集及悼念,不相信被告攜帶鐳射筆是一時大意,故早前裁決是有心攜帶而罪成。

其鐳射筆是3b級別,現場人群有一定情緒,從影片可見有多人聚集及大量警力。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傷害他人眼睛,但其筆可以這樣做,而鄭念慈推測被告有此意圖,及用以射向警方。

引述 HCMA243/2020 一案例,該案判了12個月,鄭念慈指出因其鐳射筆的級別較高,屬4級,及攜有其他工具,如彈弓及金屬螺絲帽。但卻不能直接比較案情。

本案發生在旺角,當時已有警方佈防,涉案鐳射筆乃3b級別, 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實質使用,但此例的判處不是實質性,而是防範性,是為了反映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在公共地方帶備攻擊性武器,主要目標是為了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而且也為了防止人不透過法律而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甚或施罰。

鄭以【6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無特別加減刑期因素。

💥總刑期:
‼️D2 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D3 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11:25定稿)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122庭內幾隻學堂狗已離開,現在左方第三排有幾個空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7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一交替控罪)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三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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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

PW1德福廣場經理
不可信不可靠,多次忘記案發當日發生何事。

PW2警長51369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忘記舉藍旗時,德福廣場內發生的事,夠坦白。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3警員33654(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在D1身上找到紫色面巾,D1指與D2逛街,見到有人遊行就感到好奇。D1不爭議準確性、自願性、可呈堂性,但爭議真確性。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4警員12373(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不知D2有沒有看到藍旗。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5警員50321(關於D3,4)
在德福廣場擔當便衣,一起追截示威者,截停D3,4。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6女警員11997(關於D5)
在德福廣場追截示威者。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7警員9760(關於D6)
在德福廣場拍攝示威者,會對情緒激動人士拍攝特寫(大頭),但沒拍攝D6特寫,因行為不足以令他拍攝特寫。
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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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證供:
CCTV以360度長方形畫面播放,可使用滑鼠拍攝角度。

D1,2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太陽眼境、口罩顏色、外套帽套頭、黑長褲有白色圖案、頸巾。

D3,4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短裙顏色長度、黑色連帽衛衣套頭、黑色緊身褲、身高相若、背包、紅短褲黑鞋、黑口罩。

D5,6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淺藍工人褲、黑長袖衛衣有帽繩、黑口罩、淺藍外科口罩、黑白格仔外套、深色圓櫃眼鏡、齊陰髮型、背包、有圓型圖案的小編袋。

關於D7,警方依賴CCTV。控方要求以姿態辨認,被告當日有被抄下資料,爭議片段中的人是否被告。辯方反對,指舉證責任在控方,要求法庭剔除辨認的論點。
法庭接納片段的確對D7有不利,因當日拍攝到的不是被告平日的姿態和舉止。
不過接納警員23262和警員19720的證供,當日23262負責截查被告。19720負責搜查家居,證物處理沒受到干擾,記事冊關於居所的錯漏,純粹一時失誤,有足夠證供相信他所撿獲的物品是屬於被告。2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當時持有手掌般大小的物品,有放進褲袋,當有需要向在場人士說話時,就會拿出,與搜獲的揚聲器吻合。
片中可見有拿着黑色小圓球的物體說話,固定在口罩,不過未必可看到是小圓球,因口罩也是黑色,不過與搜獲的麥克風是吻合。
其餘物品例如背包、白色布印有黑色英文字、黑運動鞋、黑長袖上衣、黑鴨舌帽,與19720搜出的物品一致。

因此,控方所指的7人就是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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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裁決:
關於控罪一、三,本案的口號是損害人權、極具侮辱性(如黑警OT警嫂3P)的口號,「因為警方不在場而不算侮辱性」是不合理。是否侮辱性要視乎內容,而不是對象在不在場,而且示威者無考慮在場會否有相關對象。
「黑警死全家 死完男家死女家 死晒全家笑哈哈」是D7所說,極之惡毒。
🤔法庭相信沒警員會因為「香港警察 吞槍自殺」而真的自殺,但這是煽動仇警情緒。
「食元氣 無骨氣」「元氣有蟲」是誣陷元氣、美心和顧客,損害商店的商業權利,亦騷擾到顧客。
這些舉動會令人合理地害怕,無視在場支持警察、支持元氣美心、警嫂等。
示威者的聲浪會影響店舖正常運作。
關於元氣落閘是強詞奪理,因正常餐廳不會因食客政見不同拒之門外,因會影響生計。因此落閘是與閘前示威人士的誣衊、粗言穢語是有關係。落閘該刻,與示威人士是否已到場是沒有關係。
D7是扮演領導角色,在事發前已有準備。
D1-6是全黑/以黑為主的上衣或外套,與其他示威人士衣著相似,戴口罩遮蓋面容,除D6是外科口罩,其他是黑色或深色口罩,也有人用衛衣帽套頭。當時沒有肺炎,不需戴口罩。就算為表態,都不需遮遮掩掩。
被告在大多數時間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有共同目的。
雖片段看不到有一起叫口號,有戴口罩看不到口部動作,大多數口號是由一把聲帶領上部份,之後由不同聲音呼應下部份,因此無法辨認是否被告的聲音。
被告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走到哪裏跟到哪裏,有停下唱歌。
本案各被告的時間點,與其他遊行人士行動一致,如圍圈唱歌、向同一個方向走,因此無理由不是跟着遊行人士叫口號。
本案的口號上下部份如「黑警,死全家」「食元氣,無骨氣」明顯領頭的人知道其他人會接下去,因在片段中看不到有提醒其他人如何叫。
根據終審法院上訴案,控方無需證明各被告行為會令其他人害怕。

🛑🛑控罪一、三成立🛑🛑

至於控罪二、四,控方沒證供指被告參與的遊行屬未經批准的集結。

—————————————————

D1求情:
今年30歲,在學。
參與程度最低,雖有戴口罩但拍不到高聲呼叫口號,或其他動作,當晚相對和平,沒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破壞。
雖年少不生性,有不類同案底,但有改善,朋友也指他生性做人。
呈上朋友求情信、課程證書。
辯方邀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非監禁形式處理。

D2求情:
24歲,有案底,年幼時家庭背景有波折,有家人患重病,家庭經濟有困難。
被告是唯一經濟支柱,有負擔家用。有上一些課程,以便謀生。
片段中拍不到被告叫囂行為,無明顯情況,沒明顯證據有刺激他人的情況,沒挑釁角色。
呈上家人、自己的求情信、課程證明。
被告每天上班時間超過12小時。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一些報告。

D5求情:
案發17歲,現在19歲。
無威脅使用暴力、破壞財物的情況。
呈上黃之鋒案例,大概指在案情輕微的非法集結案,社會服務令可以是判刑選項。
呈上鍾手足 #1031中環 案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大概指出在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下,可採用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報告,例如在本案,商場內還有其他不是集結的人士一貫如常在做其他活動。

D6求情:
採納其他代表律師的陳詞,本案無暴力情況發生,在同類案件算輕微。

D7求情:
24歲,本來有正職,但因審訊沒法遷就時間而被解僱。現在有兼職,家庭在被告年幼時有波折🥺經濟狀況不好,與其中一位家人相依為命。
辯方希望法庭不要放太大比重在 #1228九龍灣 的案件中,因被告案發時是沒案底。
家人求情信:被告會照顧家人,十分孝順生性。
前僱主求情信:雖因時間關係而解僱被告,但其實十分支持被告,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再聘用被告,現在解僱只是暫時性。對被告評價正面,工作態度正面。
案件於2019年發生,現在是2021年,並不是要批評任何一方,而是想指出被告經歷一年多的司法程序,被告遵守宵禁、禁足令,對人身自由有影響。
被告希望盡快重新做人,找好工作,因現在的兼職收入十分有限。
在本案的嚴重性低,沒實質傷害和肢體暴力成份,沒證據指商戶損失多少。
本案事發時間短,行人可繼續行街,商戶可繼續營運。雖法庭指被告是領導角色,但法庭沒證據指被告早前是組織者或有預謀。
莫子聰指被告形態上,像拿着電話通話🙄辯方指沒充實的證據基礎,去證明電話的內容。
辯方知被告年齡可入勞教中心,但年齡邊緣,亦呈上 #1228九龍灣 的勞教中心報告(六月)指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去勞教中心,現在是八月,體能不會突然變適合。因此邀請法庭不用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指兩項控罪純粹是控方的切割問題,以免控罪重複,但日期地點是一樣,希望以同一件事情處理。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背景報告,希望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也可考慮以緩刑形式處理。

莫子聰指其他被告年齡大機會索取院所報告,所以想辯方留待下次再求情。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判刑,全部被告還押‼️‼️‼️
還押索取以下報告:
D1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2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3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4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5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6勞教、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7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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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庭內學堂狗(保安一早預留座位供牠們🌚
1122幾隻學堂狗已離開,庭內有幾個空位
😡手足站立近2小時24分鐘都無得坐,辯方亦沒有爭取
(1225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5/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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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4 偵輯警員6614

PW4=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0日,她由13:00時起當值,與包括PW2的隊員乘坐警方私家車巡邏,而她是私家車司機。

在約21:30*時,她與隊員到達亞皆老街與通菜街交界,然後她再將車輛駛至前方的行人過路處,並移動至左四線才停下。

*這是PW4當時手錶顯示的時間

觀察:

她形容當時行車速度緩慢,她亦看到惠豐中心對出的行人路有包括A2的數十人停留,沒有使用行人過路線橫過亞皆老街。

她看到A2身處左二線,用左手拿着3尺乘1.5尺的黑色垃圾膠袋並用右手指揮交通,類似放行車輛的姿勢。

她指出當時她與A2相距10至15米,現場光線充足,有街燈照明,視野沒有大阻隔。

她停車後,看見A2返回惠豐中心對出的行人路,她形容當時她與A2相距5米。同時間左二及左三線已被雜物堵塞,稍後亦有停泊在左一線的車輛司機將左一線的雜物搬回行人路,令左二及左三線的車輛可以切線至左一線行駛。

她形容當時現場光線充足,視野沒有大阻隔。她亦形容上述兩個過程,即行駛過程用了3至4分鐘,期間她視線專注在A2身上。

然後A2第二度將垃圾袋放在左一線,之後再返回行人路。之後再有停泊在左一線的車輛司機將左一線的雜物搬回行人路。然後A2第三度將垃圾袋放在左一線,之後再返回行人路徘徊,即在馬路與行人路間來回行走。

她形容上段情景歷時約2分鐘,當時惠豐中心對開的行人路有10至20人。

她形容A2是中國籍男子,短頭髮,肥身材,身穿有綠色字樣的有拉鏈白色衛衣及黑色長褲,有佩戴深色膠框眼鏡。她記得當時A2將白色衛衣的拉鏈拉至肚的位置。

總結以上,她用了5至6分鐘觀察A2。如果計上她在車上看見被押解的A2,總時長有15至20分鐘。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4
她認出自己當時自己駕駛的車輛。此外她確認片段中左一線上的垃圾袋與她當時看到的是一致,亦是由A2當時放在左一線上。

片段時間:06:46:03
她當時看不到她駕駛的車輛的前方有藍色回收桶。

片段時間:06:45:24至06:46:20
她確認片段環境與她當時看到的是一致。

-片段播放完畢-

她後來在庭上同意案發時間應為21:19至21:20,即較她在庭上表示的早10分鐘。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7:38至21:17:48
她有看過片段的情景,因為她當時已在左四線,但她沒有留意到彌敦道上的雜物。

片段時間:21:20:10
她當時看到左三及左四線的雜物,但她沒有留意之後有警員將這些雜物搬上行人路。

片段時間:21:20:13
片段所示是警員制服A2的情況,因此她認為她當時已在約21:15時到達左四線。

片段時間:21:17:48至21:20:36
她看到她當時所駕駛的車輛。

片段時間:21:20:40
她確認片段所示的是當時PW2押解A2期間經過她當時所駕駛的車輛的情況。

-片段播放完畢-

追捕A2

之後她看到車上的隊員下車向A2的方向進行追捕行動,但她沒有留意之後的事情,因她要看管車輛。

她再看到A2時已是PW2與隊員押解A2時經過她乘坐的車輛。
=============
補充主問:

她指出當時旁邊的私家車沒有影響她的視線,因為她駕駛的車輛車身較高。

此外,當時除A2外人群沒有人身穿白色衣服。
=============
A2法律代表盤問PW4:

📌議題1:觀察

她同意她第一眼看見A2時她正在準備將車輛由左三線切線至左四線期間看到,並看到將垃圾袋放在左二線,但也同意她初時看不到A2的全身。

她同意A2在她將車輛在左四線停下後才開始在馬路與行人路徘徊,距離是由行人路至左三線之間。而A2在此前曾在馬路上逗留。這時她已可以看到A2的全身。

她表示自己沒有留意行人路上的人及行人間的流動情況,因為當時情況是主要身穿黑色衣服,所以身穿白色衣服的A2會較突出。

她沒有留意A2在首2次堵路期間能夠通行的車輛是駛往那裏,但記得有3至4輛能夠以緩慢的速度駛出。她指出在各車輛駛出期間的8至10秒不會完全阻隔她對A2的視線,但同意這些車輛會遮掩A2的下半身。她指出這時A2站在行人路上沒有渡步。

她指出她由第一眼A2直到有警員追捕A2期間,沒有拿垃圾袋前往左三線及左四線。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7:38至21:17:50
她當時看到A2的人第三次將垃圾由行人路搬出馬路,但她沒有在庭上及口供紙上特別指出A2有三次將垃圾搬出馬路,她同意她有所遺漏,而片段鈎起她的記憶。

*這個第三次堵路是在PW4將車停在左四線後發生,PW4在此前從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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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4指出上段提及的堵路作為是A2最後一次堵路,即2次堵路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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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作供完畢。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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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聆訊內容⬇️
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22:20 完稿

🟢11:51休庭。由於法庭需時考慮,本案將押後宣判,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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