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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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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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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7/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傳召PW9偵緝警員1671 梁成錕(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重案組2A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019年12月1日以便衣當值,當晚8時多在屯門警署候命,22:27收到指示vcity外有十多名黑衣人聚集,於是與便裝警員7256及軍裝警員出發作高調巡邏。

22:33到達屯門公路時,前車停下,警察機動部隊下車,PW9隨即亦下車幫忙,當時見到兩名黑衣人沿仁愛堂往車頭方向跑,PW9其後在燈柱制服其中一名人士。

PW9未能在庭上認出A5,但A5身份沒有爭議,當時他戴黑色鴨嘴帽、黑色臉巾、穿黑色短袖衫、戴一對黑色手袖、手套、穿黑鞋及孭黑色背囊。

A5被捕時不停掙扎,為保護A5,PW9拍他上膠手扣,並指示他坐下,PW9在A5背囊搜出打火機及電筒。

22:50 PW9懷疑A5涉及較早前Vcity的集結,遂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兩項罪名拘捕A5,警誡下A5稱「我冇嘢講」

22:53 登上警車AM7166
23:15 離開現場往警署
23:24 到達警署
23:30 向A5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解釋權利
23:35 值日官警長4875於訓示室內面見A5,當時A5 15歲,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23:30 A5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並簽署
23:50 PW9補錄警誡口供
00:15 把會面紀錄副本給予A5
00:25 發出羈留人士搜查表格予A5並解釋內容,A5確認及簽署

00:30-00:35 在訓示在內搜查,訓示室原是軍裝警員作訓示的位置,但暫用作處理社運案件。

搜查在3米乘3米的屏風後進行,內有配備椅子,搜出黑色鴨嘴帽、黑色臉巾、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黑色手套、黑色背囊,內有一件白色短袖衫、一件黑色風褸、藍白色護目鏡、打火機、白電油(打火機燃料)、腰包、電話及sim 卡。

📌展示相冊(3)照片(50-68)
顯示在A5身上搜出物品,PW9在庭上確認

📌展示相冊(3)照片(55)
顯示一對戴手套的手打開背囊
PW9確認是自己的雙手。

於踏浪者行動間,好多物資提供,案發時PW9有幾對手套作處理證物之用,手套由行動開始時擁有,超過半年。每處理一名被捕人後均會清洗手套,並不斷更換,而照片顯示的手套亦曾經清洗過。

📌展示相冊(3)照片(64-65)
顯示打火機及打火機燃料

00:35-01:55 由刑偵調查隊第七隊警員拍照

📌展示相冊(3)照片(50)起
顯示證物放於袋內,PW9確認拍照時沒有取出證物。

📌展示證物:打火機
顯示袋上有黃色封條及釘書釘,PW9確認由自己貼上封條及釘裝,於拍照時會移除封條及釘。

📌展示證物:白電油
顯示證物存放於不同的膠袋中,PW9解釋是貴重財物袋,但不是由自己所放,而袋上寫有「政府化驗」字樣,相信由政府化驗師所放。

📌展示相冊(3)照片(67)
顯示iPhone及電話卡,存放於貴重財物袋

📌控方要求PW9畫出訓示室平面圖以及室內佈置,後列為證物P134。

草圖顯示訓示室內有4張枱,第一張靠牆,其餘在中間,只有一個搜查區位於房尾,假設入口在下方,即搜查區在右上角,由兩塊屏風組成。

PW9補充在內拍攝被告個人照,但拍攝證物照片時因空間所限,可能會「擺出少少」。

📌展示相冊(3)照片(50-51)
顯示證物下有A4紙

PW9確認A4紙由刑偵警員放,證物則由自己放,不同照片均使用同一批白紙,期間沒有更換。

進入訓示室後,PW9沒有在枱上處理證物,他帶A5到第二張枱,在枱左手面與A5面對面坐。PW9習慣以大膠袋裝起證物,放在左腳邊,處理證物時有戴手套,與A5會面時則已脫下。膠袋內的證物已入妥證物袋,有標籤及已完成釘裝。

📌展示相冊(6)照片(18)
顯示A5的拘捕地點,為燈柱前方

PW9指當時情況緊急,沒有留意周遭狀況,但有叫A5坐在草叢。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PW9解釋「高調巡邏」即指「著住警車啲紅藍燈去行」。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PW9補充手套由踏浪者行動開始時擁有,即約半年。清洗手套的目的是防止交叉感染,觸摸每件證物都要更換,而PW9每次使用後都會以一般鹼液及清水清洗。

📎證物處理
📌展示相冊(3)照片(50)起
顯示A5的證物,PW9因只專注A5,不能確定在A5前後,是否有其他被告拍照或他們的拍照次序。而次序應由刑偵警員安排,「叫就埋去影」,沒有事先通知PW9讓PW9準備。

拍證物照前地下沒有紙,PW92目擊刑偵警只鋪上全新白紙,拍照間沒有更換。

📌展示相冊(3)照片(50、52、55-67)
顯示地上紙張在「AP5」的標籤紙左下角明顯有一點

📌展示相冊(3)照片(50、52-53、56-58、60-61、63-66)
顯示地上紙張左下角有一點

由於是A4的法律代表,辯方請PW9亦觀察相片冊(3)照片(35)起
顯示照片(35-37),(39-42),(44-47)亦有一點

辯方指出A4與A5的紙張上的黑點位置差不多,即影完A4後沒有換紙便影A5,惟PW9肯定地回答「唔會」。

#陸偉雄大律師 決定把此議題留待陳詞再陳述。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訓示室內情況
PW9確認所有被告由相關的拘捕警員帶入訓示室,各自在枱處理,一張枱最多可容納兩組。

PW9在P134訓示室草圖上標注自己所使用的左手邊第二張枱,而靠牆的枱印象中沒有人使用,因枱上放有證物,而其他枱在進入訓示室時並沒有物件。

📎時間紀錄
當與機動部隊隊員行動時,以隊中警員報時的時間為準,而PW9處理A5時根據自己手錶時間作供,PW9沒有對錶,但相信兩者時間相約。

值日官會見A5的23:35時間由副值日官提供,同樣地PW9沒有對錶,但相信時間相近,不會相差10-20分鐘。

而值日官時PW9正在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23:30為自己手錶記錄,23:35由副值日官提出,在值日官到場時 PW9並沒有看錶。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6)照片(18、20、23)
(18)顯示拘捕地點,即燈柱附件
(20)為近鏡,更清楚顯示地上有黃色欄杆,惟PW9不確定
(23)另一角度拍攝同一地點,而照片拍攝到仁愛堂

PW9的警車在車隊排第四,無法看見仁愛堂天橋一帶的情況。在前車警員下車後,因事出突然,PW9亦隨即下車上前協助,否則便來不及配合行動,但下車時仍「未知要幫咩」。

📎證物處理
📌相冊(3)照片(64-65)
(64)顯示於腰包內搜出的銀色打火機
(65) 思疑打火機燃料,PW9沒有扭開蓋,但有聞到味,內有液體,但測試液體是否汽油並非PW9職責。

PW9以自己認知認為該牌子與打火機有關,但自己沒有使用過。

📎證物呈堂的標準
#張耀良大律師 指在開審後收到控方新證物列表P132,表上列出沒有被檢取為呈堂證物的物品,上有PW9簽署。

PW9確認列表上1-16項為A5個人物品,表上的字由PW9所寫,如:「一包煙、一支香水、兩包紙巾」等⋯⋯

而關於A5的呈堂物品有17項,財物列表有16項,辯方問及PW9把物品列為呈堂證物的標準,PW9回應視乎不同個案或控罪會有不同做法。

而根據本案案情,PW9認為「煙」沒有關係,沒有必要呈堂,而搜身時A5雙手被扣在後,PW9逐一告知A5自己在背囊搜出的物品,A5並沒有就管有物品作出解釋。

辯方繼續盤問為何PW9選擇把打火機及液體呈堂,而不把煙呈堂,PW9再解釋因感覺不重要,而煙已在財物列表上,可重新檢取作證物,辯方亦有權盤問,所以不覺有問題。

辯方指出煙與打火機有關,應一併列作呈堂證物,PW9不同意。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PW9稱處理證物的手套由警方提供,但因不定時收到物資,已忘記數量,若果手套有破損,而又有存貨就可更換。

拘捕A5時PW9戴的手套非處理證物時的手套,在制服A5後,準備搜物時才換上證物手套,即PW9帶備兩對手套在身。

現場初步搜身時使用的手套與在警署使用的手套為同一對。帶A5上警車後PW9沒有戴手套,直至回到警署處理完文件後,要處理證物時才戴上證物手套。

PW9忘記案發前是否有清洗當晚使用的處理證物手套,但自己習慣行動後均會清洗,而在處理A5證物後亦有洗,當天除A5外,PW9沒有處理過其他人的證物。

📌相冊(3)照片(60-61)
顯示白色T-shirt 及風褸,兩件證物皆被摺好,整齊放入證物袋,PW9確認是自己在有戴手套下摺。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9內容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9認為辯方展示的A4證物照片墊底白紙只有一黑點,而A5證物照片墊底白紙有兩黑點,故相信不是同一張紙。

PW9補充在書面記錄中沒有提及「換手套」,但有提及「戴手套」。

- PW9 作供完畢 -

11:17 早休半小時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9/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0偵緝警員13950 郭仲楷(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2A隊,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6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繼續盤問

A6當晚一共將證物封存兩次:檢取證物的時候,然後拆開拍照;之後再封存。辯方指出PW10的第一份供詞提及當日在2327-2330再訓示室檢取A6隨身物品為證物,手提電話、八達通封存在貴袋;第二份供詞則指當日2327-2330,在訓示室內戴上手套檢取A6隨身物品為證物並封存,辯方指出PW10的所有供詞及記事冊都不曾提及有第二次封存,PW10同意。PW10指出拍攝證物時從證物袋中取出證物拍攝可更清楚顯示證物的全貌/花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50-67)
顯示證物

PW10指出所有被捕人的證物都是在同一個地方拍攝的。辯方指出根據紀錄,A5的證物拍攝時間為0058-0104,A6的則為0105-0110,惟PW10表示當日未有見到其他警員收拾A5的證物。

📌展示P121相冊(3)相片(70)
顯示A6的背囊,有三分一部分觸碰到地面

PW10表示拍攝該相片時並不知道該證物需要化驗

PW10表示拍攝照片見到有其他警員在地上鋪上A4紙張

📌展示P121相片冊(3)相片s,同時展示電子版P98
顯示A2-6證物s1

辯方指出這些照片中,墊在證物下的A4紙都顯示著相似的油跡,指出油跡「老是常出現」,PW10同意。PW10指出不同意偵緝警員沒有更換A4紙一說,有可能只是偵緝警員搞混了新舊紙/多張A4紙的同一個位置都有油跡。
*在展示每張照片時,辯方都會問PW10照片上是否有油跡,PW10均表示「冇錯」,而 #黎家傑大律師 在每次聽畢回答後都會作滿意狀,然後「嗯~」

辯方指出所以偵緝警員沒有更換A4紙,PW10不同意。

📌展示P121相冊(3)相片(73、74、76)
顯示A6證物s

辯方指出照片中的A4紙均有黑點,PW10同意。

📌展示P121相冊(3)相片(55、71)
55-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5)
71-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6)

辯方指出照片中雙手(如手錶)相似,指出兩張相片中手持背囊的警員為同一人,PW10不同意。PW10解釋指雖然當日便裝當值,所謂便裝其實為「戰術衫」,警方會大量訂購,但不是工作制服。

38A4 27A3
📌展示P121相冊(3)相片(27、38)
27-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P3)
38-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P4)

辯方指出照片中多處類同指出(例如兩張照片中的手錶均是扣凈三格),PW10指出手錶是警員自行購買的,並不確定兩名警員是否同一人。

0230時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惟PW10的記事冊記載指0238,PW10解釋0230開始交收,0238結束。辯方指出PW10的記事冊沒有提及0230的時間、書面供詞則沒有提及0238的時間。

辯方指出A6被制服期間沒有掙扎,PW10不同意。

📌展示P120相冊(2)相片(?)
顯示A6被捕時衣著

辯方指出A6身上的衣物有白色點,指出A6在現場有可能曾經跌倒,PW10表示同意。 辯方指出A6在現場曾經跌倒,導致眼鏡破爛,之後有警員替其修好,PW10表示不記得有此事發生。

控方沒有覆問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展示P120相冊(2)
顯示各被告被捕時衣著

PW11指出當日是在訓示室及臨時報案室內拍攝相片冊中的照片,相中見有屏風,PW10則指出該些屏風是在訓示室中間的位置。

📌PW11畫出訓示室草圖,呈堂為P136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報案室正在裝修當中,所以報案室搬到別的樓層,而訓示室的大小約為十米寬(大約)。

PW11表示記得A6當日是在臨時報案室拍照,指出相信是因為當時A6正在會見家人。

PW11表示不記得當日拍攝被告照片的順序

📌展示P121相冊(3)
證物照片s

PW11表示拍攝證物及被告照片的地方距離相近,但不相同,而六位被告的證物照片均是在同一處的地面拍攝的。

📌展示P121相冊(3)相片(2)
顯示一部電話,隔離的紙上寫有AP1

PW11表示不肯定墊底的A4紙是否由自己鋪上,而紙張上的AP1相信不是自己寫的。

PW11指出當日有兩名警員在旁協助拍攝照片及處理案件細節,PW11表示相信拍攝用的A4紙是從寫字樓取得的。

PW11表示不肯定不同被告之間的證物的A4紙有否更換,印象中同一被告的證物在拍攝間不曾更換A4紙。

PW11表示拍攝證物照片時,自己並非負責將證物放置在A4紙上,而負責放置證物的警員都有戴上手套。

📌展示P121相冊(3)相片(?)

PW11表示拍攝證物照片時,負責檢取的警員在場。

📌展示P121相冊(3)相片(80)
顯示有一雙手拿著證物

PW11相信該手屬於拘捕警員(AO)

PW11在案發翌日0134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11)
顯示證物

PW11表示自己當日在訓示室內向拘捕警員接收證物。

📌展示PW11於2020年6月15日錄取的證人供詞

PW11甫就著供詞回答問題時,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要求證人離開,並陳詞指出PW6的記事冊紀錄比供詞簡陋,而辯方爭議證物處理的過程,表示控方不應透過展示證人供詞供PW11作回憶(memory reflection)。

📌展示PW11的記事冊

PW11表示記事冊於案發當晚作出紀錄。

控方指出得悉PW11有另一份記事冊,惟辯方表示不曾收到相關文件。

-1105早休-

-因PW11表示取回記事冊紀錄需時,法庭下令先暫停PW11的證供並傳召下一位證人-

傳召PW12 警員21600 馮耀祖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
負責在現場檢取指稱屬於A1的背囊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當日同僚在現場成功截停黑衣人後,PW12在現場檢查有否可疑物品。期間,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的花槽發現一個黑色背囊。

📌展示相冊(6)相片(12)
顯示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一帶

📌展示相冊(5)相片(17、24)
24-有一人手持背囊

PW12指出該人是自己

📌播放P101 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外閉路電視
片中可見有一人將一個背囊掟入某位置

PW12指出該位置與自己發現黑色背囊位置相近

PW12表示根據觀察,有理由相信該背囊是一個女裝袋。而當時現場只有一名女子(A1)被截停,PW12於是將背囊交予PW2。PW12其後對PW2指出該背囊是女裝袋,表示相信是屬於女的。然後,PW12將背囊遞給PW2,在此之前,PW12不曾打開背囊,亦不知道背囊裡面有何物品。

當時PW2手持背囊並打開,鑑於現場燈光較暗,PW12在旁使用電筒協助照明。PW12見到PW2期間搜出物品後,有將物品加在腋下,然後將背囊放在地上,再檢查物品。PW12表示PW2不曾將任何背囊內的物品放在地上。

PW12表示A1再警誡下有說話,但聽不到其內容。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A14法律代表盤問PW12(1)內容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黎大律師意味深長的「嗯~」實在是令人印象深刻,其臉上貌似被寫上「嗯」的字樣~)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9/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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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2 警員21600 馮耀祖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
負責在現場檢取指稱屬於A1的背囊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繼續盤問

📎A1承認管有背囊?
PW12將背囊交予PW2後,PW2開始向A1查問,當時PW12在PW2旁邊,目睹耳聞整個對話,PW12指出當時PW2沒有向A1發問背囊是否屬於她,A1亦沒有自發承認背囊屬於自己。

PW12將背囊交予PW2時,PW2問PW12那是什麼,PW12遂交代自己發現背囊的事情。其後,PW2打開背囊搜查。

📎搜查背囊
📌PW12示範PW2如何搜查背囊
PW12用左手穿著背囊的兩條肩帶,用右手打開拉鍊,然後用再用右手作拿出物件狀。

PW12指出不肯定PW2在何階段蹲下,但PW2蹲下時仍有用身體夾住某些物件。

PW12表示搜查時,背囊內搜出所有物件都不曾被放過在地上。

搜查後,PW2再將搜出的物品放進背囊,PW2繼續拿著背囊,當時A1已被拘捕及反手鎖上手銬。PW12表示PW2在跨過行人路和馬路之間的圍欄前,將背囊交予PW12保管,遂協助A1跨過圍欄。其後,PW12一直手持背囊直至登上警車AM 7140。上車後,PW12坐單邊位置,而PW2及A1則一同在雙座位上並肩而坐,而上車後,PW12則將背囊交予PW2。

辯方指出從PW12在花槽發現背囊開始,整個過程當中A1都不曾觸碰背囊,PW12同意。而PW12則不肯定登上警車背囊被放在何處。

PW12表示在搜查背囊時的初段就已經搜獲對講機,辯方指出對講機首次出現的時間應為登上警車後有男警拿著一個對講機並登上警車說「仲有個對講機喎」,PW2指著A1說「係佢㗎啦」。PW12不同意。

辯方指出登上警車後,有男警問車上人士背囊是否屬於他們,問畢後,PW2表示「個袋條女嘅」,遂結果背囊並將其放在A1大腿上,PW12不同意。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12表示不記得當日警車上其他被捕人的座位,但肯定每個拘捕警員都是與被捕人一起坐。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PW12表示當日自己所乘搭的警車在車隊中屬於第二部抵達現場。PW12指出在到達、未下車時,見到出面有7-8名黑衣人本奔跑。

PW12表示不肯定當日警車停泊/自己下車的地方。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12指出當日所戴的手套為警方交通部同僚駕駛電單車時配戴的。

📌展示P121 相片冊(3)相片(85)
顯示一對手套

PW12表示自己所戴的手套並不是圖中顯示的款式。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陸大律師盤問時,PW12曾交代說當PW2在背囊中搜出女裝內褲時,A1自發承認背囊屬於自己,惟陸大律師唯有繼續跟進。PW12表示當時自己曾說過類似「仲唔係女嘅?」嘅說話,PW12指出自己當時期望這句話是對PW2說的,PW12說畢後,A1隨即承認背囊屬於自己。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提出跟進

PW12表示說話時有留意A1的言行舉止,自己說完「仲唔係女嘅?」後,A1隨即開口承認背囊屬於自己。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偵緝警員5890 劉志勳(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2A隊,便裝當值
負責在現場拍攝片段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當日2020時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奉命處理踏浪者行動。2215時,收到指示至Vcity對出有8-10名黑衣人堵路,於是之後出發巡邏。2227時,PW13駕駛將警察私家車DC7256沿被堵路向屯門公路往元朗方向巡邏。駕駛至屯門公路近仁愛堂,車旁有黑衣人跑過,前面的警車停車,車上有警員下車進行追截。PW13隨即停車並下車協助。

其後,PW13在現場蒐證並開啟攝錄機進行拍攝。拍攝現場環境後,PW13在燈柱HP1117附近檢取一個白色口罩、一支銀色筆身的雷射筆、在雷射筆旁的一堆綠色玻璃碎,在仁愛堂後門樓梯位置檢取一個圓形的唇膏、一罐電油,在後門底下檢取另一個白色口罩、兩支汽油彈

📌展示相片冊(1)供PW13確認證物檢取位置

📌播放PW13在現場拍攝的片段(後燒錄至光碟P94)
PW13逐一確認證物所在位置

PW13當時在私家車中取出透明證物袋,然後將每一件證物分別裝進不同的證物袋裏,最後用一個大膠袋裝著所有證物袋(沒有即時封口),之後將大膠袋放在私家車後排座位後面。

回到警署後,PW13戴上手套(警方提供)並重新用證物袋包裝該些證物,而汽油彈則是放進膠袋裏然後打上死結。其後需要拍照,便拆開證物袋。

PW13指出拍照時為了避免污染證物,每一件證物拍照之間都會更換手套。

📌 展示相冊(6)相片(12)
顯示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一帶

PW13表示在相片中花槽位沒有找到帽子以外與案有關的物品。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PW13表示當日在約2255時搜查花槽,當日則與約2230駕駛私家車到達現場,約於2234-2235下車。

PW13指出下車時一見到同僚及黑衣人在路邊跑,相信當時已經開始了追截行動。

📌 展示相冊(3)相片(83)
顯示一盒唇膜(PW13稱為唇膏)

PW13稱檢取唇膏附近較少人經過,PW13認為唇膏的出現有些許違和,認為有可能是參與堵路的人的物品,於是檢取。

📌展示相片冊(6)相片(?)

辯方指出牆壁上的油漆有「陰陽色」,PW13同意。PW13同意途中可見有黃色膠嵐、工程警告燈。

PW13指出當日在屯門警署拍攝證物照片時自己在場,但沒有紀錄低相關時間,PW13表示相信相關程序在案發翌日凌晨才發生的。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案發地點附近為熱門行山徑
PW13現時駐守青山警區。辯方指出沿著杯渡路一直走可到麥理浩夫人徑,當中部分屬於青山警區。辯方指出偶然會有青少年在麥理浩夫人徑流連/行夜山,PW13因不曾前往巡邏,因而不知道平日有沒有人在那邊生火。

📎處理白電油罐
PW13當時在現場檢獲的白電油罐蓋子是打開了的,當時將其放在膠袋內、沒有打結,然後放在私家車上,PW13同意。

辯方指出PW13接觸此罐前,警長58081以接觸罐子,PW13不知道。PW13表示在現場有聞到一些易燃液體氣味,但分不清來源。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13表示回到屯門警署後有戴著白色手術用手套拿著證物拍照,在現場撿取證物時則是配戴一對黑色保護性手機套。

📌展示相片冊(3)相片(84)
顯示PW13的雙手,沒有戴上白色手套

📌展示相片冊(3)相片(85)
顯示PW13的雙手,戴上黑色保護性手套

📌展示相片冊(3)相片(80)
顯示PW13的雙手,沒有戴上白色手套

辯方指出PW13的記事冊及第一份供詞中均沒有提及PW13戴著白色手套處理證物。PW13在於2021年7月21日錄取的證人供詞首次提及自己在巡視室內處理證物時有戴白色膠手套。

📌展示P121相片冊(3)相片(85)

PW13指出圖中的手套是自己在現場檢取證物時袋的。

📌展示P121相片冊(3)相片(55、71)
辯方指出PW13在現場戴的手套與兩張照片顯示的是同一款,PW13同意。

📌展示P131相片冊(7)相片(8)
顯示一條燈柱

PW13表示在馬路發現綠色玻璃碎,不確定是否曾經有車輛輾碎它。

PW13在案發翌日後於0001時開始拍攝現場證物,0016-0057開始燒錄光碟。

📌展示相片冊(3)相片(78-86)

辯方指出圖中的A4紙沒有更換,PW13稱不確定。

📌播放P102 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閉路電視
由22:37:40播放至22:28:20
片中可見有一名警員移動一罐白電油

PW13表示對此事並不知悉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13推翻早前說法,稱不記得自己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是否真的有在處理不同證物間更換手套。

-PW13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續審。

(郭官:裁判法院判刑belike :「十五個月,byebye」)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繼續主問

-內容從缺-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部分內容從缺-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第三頁

PW11表示確認不了自己到底是聽了PW2或是看了D1後才寫調查報告。辯方詢問到底在警誡下問兩個議題的問題是否奇怪,PW11表示有可能。

-相信是PW11的記事冊呈堂為MFI6-

PW11當晚用以拍攝證物的兩部相機由警署提供,PW11當日檢查後確認該攝錄機運作正常。

PW11表示根據相關指引,在拍攝證物時拘捕警員理應在場,而被捕人則不一定要。

PW11表示沒有印象拍攝完每件證物後,證物間有更換地上的A4紙;而印象中每位被告之間的證物則有更換紙張。

📌展示相冊(3)相片(35-37、39-40、44-47、49)
顯示A4的證物

辯方指出該些照片的A4紙張在同一位置上都有黑色點,繼而指出拍攝證物照片時可能沒有更換紙張,PW11同意。

📌展示P98 metadata 元數據
內顯示有86個檔案(IMG1953-IMG2038),顯示時間為0001-0115

辯方指出PW11當日2345開始接受案件,在案發翌日0001-0115在訓示室內拍攝本案所有證物的照片,共86張,PW11同意。在拍攝途中,PW11就著操作相機沒有困難,而相機亦會紀錄相關的拍攝時間。PW11表示相機內的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取得。

辯方遂讀出檔案編號供PW11確認拍攝時間。

📌展示MFI-1及MFI-3

PW11表示當日2347-翌日0100間自己在訓示室內拍照。PW11表示拍攝時應盡量確保拘捕人員及被捕人在場。PW11博鰲事拍攝照片時沒有既定次序,「邊個得閒就拍邊個先」。

PW11表示當日拍攝證物/被告的相機共有兩部,自己都曾經使用過同一款式,而該相機本身拍攝之前並不能查看時間。

PW11當晚有負責A1的個人照及證物照片。

📌展示???數據
顯示各照片的拍攝時間

📌同時展示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P100A)

PW11確認A1及A4的照片拍攝時間

PW11不確定當日拍攝證物照片時拘捕警員肯定在場。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11表示當日A2有機會不能見證證物拍攝的過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8、?)
顯示A3的證物

辯方指出在數張照片中,左邊的A4紙的同一位置都有黑點,PW11同意。

辯方指出墊著A2及A3證物的照片其實一樣,PW11有可能。01

PW11指出當日工作繁多、情況混亂,所以PW11有機會會在被捕人正在做其他程序時候就要去拍照。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3)相片(?)
顯示證物

PW11指出被告個人照及證物照片的拍攝地點不一樣。

PW11指出被告的個人照是在訓示室內隔著隔板拍攝的,而當時這些圍著的板子則沒有合上。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一樓正在裝修,報案室已搬遷至一樓,但不肯定呼氣測試室在何處。

📌展示P100A 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

辯方指出每個被告的個人照後緊接就是證物照片。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今早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歡迎 按此 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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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表示,律政司經過考慮後,表示各位被告可以在同意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並表示「我地琴日傾到好夜,傾到夜晚七點幾,所以並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相關的案情。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因昨日與控方商討完畢,而未有機會向A1、4解釋相關情況,代表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不過所有被告傾向同意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法官 關注是否必然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控方表示「呢個係一個package嚟」,指出若然有個別被告不同意案情,控方將會繼續檢控六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3]

🙎🏻‍♂️林 (21歲) #20200413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辯方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承上文: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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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探員15927 饒家睿,講述他與A君 (案發時接送被告的司機)之會面記錄。

👉背景及涉案「力sir」的特徵
根據A君描述,力sir在2020年升級做警長,介乎30至40歲、髮線高、短髮、後尾枕禿頭、中等身材、1.7米高、斯斯文文,在2020年初升級警長。「力sir」在任職葵涌警署軍裝部沙展時,曾向A君提及「做一單汽油彈嘅案被力sir處理」,但無詳細講點樣做、幾時做。


📍力sir與A君作案前的準備📍
直至案發前兩星期,A君收到力sir電話,兩人相約(接送被告的司機)在梨木樹小巴站站尾會面。見面後力sir提及要做一單汽油彈案件,著A君「快啲安排,上網學下點整汽油彈」但仍然無講詳情。

到案發前一晚,力sir再約A君到梨木樹小巴站站尾見面,雙方對話內容大致是力sir叫A君「揾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過去葵芳廣場對面嘅葵芳邨,放喺差館附近嘅棋枱上面,之後嘅事會自己處理,叫A君自行準備汽油彈材料自己搞。」


📍案發當日行動 (重點)📍
案發當日在傍晚6時,A君再收到力sir來電,查問「搞成點?」。A君於是揾啊澤 (被告友人,不認識力sir) ,啊澤於是在IG上招人。A君憶述力sir在電話中講及「幫手揾個傻仔送貨」但無講明送乜嘢。在19:00時,啊澤將另一人(被告)的電話交予A君,然後A君自行致電被告「5000蚊,3個鐘跟車送貴酒,興華邨7-11等」。在19:30時,A君揸車到上址接被告。

A君接被告上車後,驅車前往深水埗汝州街,然後叫被告落車買毛巾,A君自己執咗兩個空玻璃樽,然後驅車與被告一同前往葵涌大連排附近,著被告自己行去差館對面棋臺,然後A君致電力sir但無人聽電話。A君估計力sir已經成功截到啊豪,所以自己去深水埗食飯,之後就返屋企瞓覺。


👉【黑吃黑後續 | A君要力sir存入三萬】
案發翌日,力sir約A君在沙田商埸一間餐廳食早餐,力sir俾$3,000 A君,叫A君「去染頭髮、掉左琴日套衫、鞋襪、手套,避一避」。

A君仍擔心被力sir出賣,同時亦想測試力sir有無心保佢,所以4月14日晚上叫力sir存$30,000入A君友人的户口(因A君户口被凍結),而力sir亦在當晚以「現金存入」的方式,將款項傳入指定户口。此後雙方無再見面,但力sir致電提醒A君避得就避,將架車收好唔好畀人發現。兩人4月17日之後再無聯絡,A君此後音訊杳然,生死未卜。


👉到底邊個係力sir?
即使辯方提供力sir特徵、其警員編號、電話頭4個數字,探員15927 亦不同意力sir就是警長5905。堅持「唔識佢、唔知佢number、唔知佢花名」向上級報告之後就無再參與,後來從新聞中得知警長5905牽涉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辯:力sir係警長5905都好呼之欲出啦,同意嗎? // 警:唔同意 // 辯:咁我尊重你個答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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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供稱初中於住所附近打藍球認識阿澤,形容二人為普通朋友關係,其後疏於聯絡。惟案發當日,被告望搵外快幫補家計,恰巧看見阿澤於IG story指「五千蚊三個鐘有無人得」,被告私訊詢問對方工作內容,阿澤則向被告索取電話號碼。

其後有一陌生電話致電被告,惟被告未有接聽,他再回電對方,但無人接。其後再有另一陌生號碼致電被告,被告詢問對方是否阿澤,對方回答是阿澤老細,最終二人相約於柴灣興華邨附近的7-11便利店見面。被告抵達後,看見駕駛私家車的男子現身,並揚手示意被告前來。被告形容對方二十來歲、中等身材、身高約1.7米、身穿白色T-shirt及短褲……


🟢16:32 退庭】審訊明天09:30繼續,被告將繼續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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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但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限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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