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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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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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8日 星期一】

🙇🏻‍♂️抱歉🙇🏻‍♂️ 因網路事宜以致該帖 慢了一小時才出。 不便之處 敬請原諒。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2/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5/1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莫,黃,陳,伍,文(23-45)

控罪: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
辯方要求押後至10月24日 09:30,控方無反對,案件將分拆處理,D3申請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提堂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4日

控罪:刑事恐嚇

——————
被告留院,無應訊案件,案件押後至8月12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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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34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5
控方主問
當日係速龍,23:00在太子遊樂會出發去窩打老道,去到碧街附近等候,23:25收到指示出動,在碧街落車跑向彌敦道作拘捕,去到彌敦道見到約100名示威者左轉入油麻地A1出口的窄巷,少部份人繼續向北逃跑,PW34在A1對出行人路截停一名姓朱的男子,交予另一警員看管,之後由闊巷進入碧街作驅散,有人向PW34投擲汽油彈,在他身邊爆開,PW34拔槍示警,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與示威者對峙,隨後有PTU到場,封鎖咗砵蘭街與碧街路口,PW34返去處理姓朱的男子,帶去THA,之後速龍重組隊形,再向北掃蕩。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PW34作供完畢,下一名證人要在下午才到庭,12:00提早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1/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背景
事發於2019年10月01日,塘尾道近亞皆老街,被告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證物包括一張成人八達通,一張學生八達通,2支生理鹽水,一包3M瀘芯(未能盡錄)。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當中沒有被告的招認。控方將會依賴其中一名警員的記事冊,因被告有在記事冊上簽署確認內容。

傳召PW1警員A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天需要當值,由08:00開始工作,結束時間不定。證人當日受上司訓示處理突發公眾事件。當日大約1815時,證人被指使前往彌敦道執行掃蕩。證人與其小隊乘車沿亞皆老街駛近塘尾道,當時,證人見到現場有約40-50名示威者堵路,於是下車並進行拘捕。

證人落車執行掃蕩時,示威者即時四散。證人與其隊友進行追捕,當時證人與示威者相距約30米,現場場面混亂。示威者跑向塘尾道,證人亦向該處追趕。及後證人於塘尾道右行車線天橋底逮捕被告,追捕距離約80-100米。

證人表示被告從未離開過證人的視線。追至天橋底時,證人從後拉低被告背囊,致使被告與證人一同跌到在地。及後證人替被告鎖上膠手扣,並命令被告「唔好郁」。其時,被告不斷大叫被非禮。此後,被告被交給女警17094跟進,證人則繼續執行掃蕩工作。

證人指稱被告訓喺馬路時,雙手有動作、腳踢、唔合作,持續分幾鐘。證人曾對被告表示「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2-3次)。證人表示被告在被捕期間不斷大叫她自己的姓名及其被非禮。證人表示他及其他警員均沒有觸碰她的私人/敏感位置。在反鎖被告雙手於其身後時,被告的背囊一直背在身後。證人轉交被告予女警17094後,被告依然背著她的背囊。期間證人表示他及其他任何人,均未曾打開被告背囊。主問結束。

🔸辯方盤問
2019年10月01日,當日證人負責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證人表示當時現場大部份人衣著為黑衫黑褲,但並非全部人如是。證人表示沒有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時並不清楚她涉嫌干犯的罪行,被告在被制服時亦從未成功嘗試站起身。

證人同意與被告有一定程度身體接觸,但不同意逮捕與制服過程的身體接觸會令被告感到不適,因證人得知被告是女性而有避免不必要的接觸。同時,證人亦不同意被告的反抗只是不合作,因為證人表示被告反抗程度之激烈令證人未能獨身一人完全控制被告,需要其他女警協助制服。

證人確認在現場的40-50人是流動的,不能排除現場曾有非黑衫黑褲的人士在附近移動。目擊被告是在證人剛下車開始追捕時,沒有見到被告的任何堵路或其他不法行為,只看見被告的背部及她跑走的行為。證人表示與被告距離5m左右時,曾對其作出警告如「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但無法確認被告能否聽到由證人口頭作出的警告。證人與其隊員乘坐的是2輛沒有警察記號的白色小巴到場,隨後亦包含其他PTU的警車到場。證人未曾搜查被告背囊,由其他女警進行搜身工作。

🔹控方覆問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於證人下車後開始進行追捕時。其時,被告身處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群當中。證人確認跟進被告的女警17094是PTU/其他便衣警員。

午休,欠缺下午內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
後補詳情按此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繼續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證物處理

🔸辯方盤問
(詳情在案情完結後補上)

1123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物主)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5/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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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督察 文申龍(音)
Y4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負責指揮41人在0815到麼地道下車,現場約150人,身穿深色衣服,部分人有遮,大多數人進入百週年紀念公園,但PW4當時去進入公園。
PW4指示女警 18649 舉藍旗,自己用擴音器宣布現場為非法集結。惟PW4並沒有看見確實有否舉旗。其後人群退向科學館方向。
PW4指示女警 24033 用催淚煙驅散人群,群眾於是轉向經小路走。
當人群受控後,PW4回百週年紀念公園與隊員會合。經小路行時看見還有不少人,但沒有人回去科學館廣場。
#李俊文法官 指出此處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辯方盤問
PW4同意在證物11號相片,沒有見到自己或任何警員舉旗。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答辯

D1:葉(40)
D2:林(24)
D3:蔡(22)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答辯:
D1、D4 認罪❗️
D2、D3 不認罪

D2、D3的案件安排於11月28至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D1、D4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D4 代表均表示希望法庭可於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1501 休庭以便控方準備需要播放的30分鐘片段。

1511 開庭
控方播放立場新聞片段,片約為實時1541~1609,位置於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一帶行車路上。

畫面與同意案情大致相同,約1541示威者於行車路上組織遮陣 ,有示威者將雜物掉於行人路,部分人叫喊口號。控方指出D4就是站於遮陣中舉黃遮的其中一名示威者。約1600時,警方從崇光方向突然推進並拘捕68人,畫面所見D1、D4於行人路被捕。

求情:
D1現年41歲,香港土生土長,已婚無子女,十年前成為基督徒。曾有自己生意,疫情下擔任外賣員,月入約$12000。六旬母親有長期病,被告不時陪同覆診。

D1太太求情信重點:
信中提到被告為好丈夫、好朋友、好街坊。被告於6月時決定認罪,已就家中經濟問題作好安排。數年前起擔任業主法團主席至今,改善了當時法團帳目不清的問題。由於預料到自己將要監禁,已安頓好相關職務。信中提到獲教友、牧師等人支持,他們今天亦有場支持被告。

D1最大求情理由初犯並坦白認罪,深感悔意,犯案與不身性格不乎。

判刑方面,被告並不需要索取報告,望以即時監禁式判罰,以免日後要應對後續(律政司上訴)。
最後,辯方指案件發生至已今達兩年多,但到今年才正式被檢控,有案例指出無合理原因下延誤可獲減刑,望法庭就延時檢控作進一步扣減。

D4
#黎家傑大律師 收到被告最新指示,被告現改變立場不希望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被告母親、老師、朋友、教友等有到場支持。

被告現年22歲,為香港演藝學院學生。極具音樂天賦,13歲時已達雙簧管演奏級資格,15歲時達鋼琴演奏級資格。曾到世界不同地方演出,亦考獲演藝學院全額獎學金。

被告求情信中提到自己於2020年7月被捕,其後曾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可自由離境。被告去年曾到德國深造音樂,及後沒有選擇逃避,有回港面對案件帶來的一切。

被告希望以自身能力培育年輕音樂人,分享音樂的樂趣,希望他們不會犯上同自己一樣的過錯。對於案件,被告信中提到不會抱怨任何人。

背景方面,9歲時已失去父親,自少由母親便身相依為命。

母親求情信提到曾要打三份工多年母兼父職照顧被告。被告曾於琴行翻閱樂譜久久不願離開,原來是想記熟樂譜回家練習,為的就是為母親節省開支。被告亦會協助母親打理家務,母親形容被告是個勤奮孝順的青年。

被告自少認識的指揮家、音樂老師、教授等指被告一直以音樂服務社會,傳揚仁愛,回饋社會,醫治心靈。被告曾為樂團義服協助兩所大學作畢業演奏,亦隨教會及學校義演或服務長者。

罪責方面,就被告的參與程度,辯方指同意案情指被告於遮陣前方僅出現了24秒,之前及之後就無太多證據,亦無證據證被告為組織者。

黎大律師望法庭除考慮以上因素外,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20歲)並及早認罪,於六個月監禁(扣除認罪扣減為4個月)基礎下再酌情扣減以便讓被告合乎《罪犯自身條例》的條件。**

嚴官回覆指以本案的規模來說,以比同類案件相對較低6個月判期作量刑起點正正就是已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考慮到兩位被告良好背景,兩年來好好生活,照顧家庭、服務社會、到海外進修音樂等。亦已顧及到兩人只是參與者非組織者。就延時檢控方面,嚴官認為當日被捕人數多達68人調查需時,而案件到庭後法庭亦已提前預留審期,以便盡快處理案件。兩位被告亦沒浪費兩年時間,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法庭不會因此作出刑期扣減。

📌判刑:
D1 - 法庭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D4 - 判刑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期間D4須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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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5 高級督察 何敏冲(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任職東九龍特別職務隊,與PTU D連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手下有約20人,便裝當值,穿着戰術背心,有戴頭盔,部份隊員有頭燈。

當晚23:14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23:27收到指示向前衝,作拘捕行動,推進咗約100米,在彌敦道550號前面截停咗一名男子(又係與本案無關🙄),撳咗佢落地下,除咗佢嘅防毒面具和眼罩,見到佢頭部有受傷,10~20秒後有隊員到場協助,指派警員523做錄影,警員10034做搜身,證人在旁做防衛,搜出有衫褲有水有銀包,無武器,後來帶到THA。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將會在明日傳召4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9/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審訊進度:

今日的主要事項是案件管理。

經鄭紀航法官與控辯雙方間用了約4小時協調後,控方會傳召的證人由約40名減少至12名。鄭紀航法官對此進度感到滿意,因為他希望可以在原定20天的審期內完結案件。

由於辯方指需時研究控方證人們的證供,和向被告們索取指示,故向法庭申請在明天(2022年8月9日)14:30續審。鄭紀航法官批准這申請,並表示希望明天可以處理好開案陳詞,和用65B和65C方式呈堂的證人證供。

至於保釋條件方面,鄭紀航法官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條件不變,直至另行通知。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原本擔任本案主控的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已完成合約。)

———————————

繼續傳召 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證物處理

🔸D3及D4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下,證人承認黃色標籤上的檢取日期並不準確,因為該日期是他處理證物(為證物加上黃色標籤)的日期。由於當時證人需要處理九百多證物,為所有證物加上標籤需時,故相關工作並非即日完成。辯方指出證人於另案(同為0811尖沙咀暴動案)發現自行錄取的書面證供有遺漏後作出補錄,但在多次重溫相關證供後仍然未能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遺漏部份,證人承認相關疏漏。

📌辯方質疑證人書面證供不曾提及D3

辯方質疑證人作出補錄時沒有相關依據協助,證人表示有記憶、草稿紙(證物列表)、照片及證物的實物協助。辯方追問其書面證供不曾提及D3之緣由,證人承認疏漏、且表示於本案開審前一星期方發現此錯處。事後並沒有為此再作任何補錄,其表示「就住過往經驗,喺我回文咁多份,都係上庭俾辯方大律師追問,既然係咁,不如直接喺庭上解釋返」,與此同時,證人同意書面證供上不曾提及D3為嚴重過失、但表示自己沒有責任就此通知上級。

證人聲稱草稿紙上有紀錄處理D3證物的資料,惟在晉升後沒有空間存放30張屬機密文件的草稿紙,因此早前已經銷毀相關文件。辯方質疑證人根本不曾處理D3的相關證物,證人不同意,並強調有其他紀錄,例如當天處理時所拍攝的相片及實物。

🔸D6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證人在原有的書面證供中寫漏了一條黑白色的大毛巾,因此在其後的補錄證供内加上。證人承認相關疏忽,對此不能提供解釋。辯方質疑有鑒於證人早前已銷毀草稿紙,其補錄證供之準確性成疑,證人不同意並強調有其他紀錄協助補錄證供。

🔸D8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指稱D8管有的雷射筆之照片不在證物照片冊内,證人表示有關D8證物的拍攝日期應為9月29日至11月29日期間,該日期為其根據已知的事實去推論。證人表示為證物拍攝當天D8有關的雷射筆被拿去化驗所鑒證,故沒有為其拍照。辯方指出證物拍攝的正確日期為9月16日,證人表示記錯。

辯方質疑為何加上短短幾個字需要更換整張黃色標籤,證人表示舊黃色標籤無法加上police reference number。辯方追問為何黃色標籤有不同顏色的筆跡,是否因為要加上police reference number,證人表示習慣用不同顏色的筆區分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證人在處理涉案六支雷射筆時(例如在製作黃色標籤時)有「撈亂」,證人不同意,惟沒有紀錄(草稿紙已銷毀)可以證明相關雷射筆的處理程序中沒有出錯。

1628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由D8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8
2022.08.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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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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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6/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8/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冼(28)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32)🛑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謝,*,曾(15-24) #審訊 [13/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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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蔡(32)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陳(23)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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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麥(28) #續審 [2/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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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45-90) #審前覆核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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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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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辯方案情

🔸D3
辯方把一段金馬倫道CCTV片段(控方證物)倒帶及放大,指片段顯示一個身影(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身影為D3)由中間街口走出,而非跟隨片段中的主人羣一直沿住金馬倫道行走,可以推論出D3並非跟隨主人羣行動。

👨🏻‍⚖️李官表示,因為影片質素所限,未能穩妥認出作此推論。

🔸D5
辯方大律師呈上一段於2019年11月19日0345時於厚福街華興小食門口的CCTV片段。片段顯示一位手持長雨傘、面上戴上濾罐口罩的人,在門口站立,推論出D5合理光顧華興小食,為一名無辜被捕市民。

👨🏻‍⚖️李官認為:1. CCTV從鋪的上方位置由上而下拍攝,故片中人的上半身未能清楚顯示;2. 片中人手持雨傘及面戴濾罐口罩,未能説服其用上「無辜」一詞的合理性。

其餘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供。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進行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6/25] 1/2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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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有被告遇上車禍將遲到(人無事‼️),加上控辯雙方有承認事實需處理,暫定1000開庭

[0953]開庭
D8法律代表對於D8遇上車禍遲到向法庭致歉。

繼續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證物處理

🔸辯方盤問(續)

證人確認,9月16日當天將D8的一大袋證物由23樓帶去鑑證科。女警1481負責影相;影相期間,所有關於D8的證物都在證人管控之下。就相片中沒有雷射筆,證人原本推論是證物當時已拎返去化驗,但現在認為是自己當時拎漏咗出嚟,所以同事無影到。證人相信自己一共拎漏咗雷射筆兩支、八達通、手機。證人應該逐件證物拎比女警影;除女警1481外,證人都有用自己手提電話影相。對於相片中沒有雷射筆、八達通及手提電話,證人沒有其他解釋。

辯方指出,23樓臨時證物室的環境不是如證人所言,每個被告都有一個大袋入曬他們的證物;證人不同意,指任何警務人員都不可能將獨立包裝的袋拆開,而且袋有釘上黃標籤,寫上police reference,電話亦都已經封存好。證人不同意證物係四散或者將各被告的證物混雜在一起,肯定23樓不可能出現此情況。

🌟法官提醒D8大律師的問題字眼,指示證人和控方都要留意:問題字眼有問題時,所有參與的人都要凝精會神留意,而唔係法庭自己金睛火眼處理曬,雖然呢個都係我嘅責任,但我都希望你哋協助我。

證人同意,黃標籤唔係每收一件證物就會立刻去做,不同意有將所有證物倒曬出嚟,因為這樣不方便做;處理被告人證物時,證人會一件一件拎出嚟,唔會倒曬出嚟。倒曬出嚟嘅話要拎更多草稿紙,根本係費時失事,所以無可能咁做。

證人不同意自己有可能將本案嘅雷射筆搞混,因拎去化驗時已經釘好黃標籤;有部分雷射筆是在新屋嶺被捕人士身上找到,這些是可以對比的。此外,雷射筆有啲本身有電,有啲無電,有足夠特徵令證人不會搞亂。包裝證物時證人都會攞到相去做比對。

🌟法官叫辯方律師放慢速度盤問,唔好證人一講完就即刻問,因為兩人的聲音會重疊,希望大家好好一問一答。

(*當辯方問到「主問期間你確認,藍口罩PP155係從14143收取?」法官認為此處有問題,要求證人先出去。控方記錄表示自己的記錄與辯方一樣,辯方的問題沒有問題。法官表示自己的記錄沒有此說法。控方確認證人回答「唔記得」自己搵過背囊。)

法官:但警察比你哋問到一切都係14143比佢,佢根本唔知係咪14143比,佢只知道自己背囊搵唔嚟…你哋咁多日問咗成千上百嘅問題,一時又跳嚟跳去,一時又字眼唔好!如果證人真係有咁講,咁辯方的問題無問題。但如果只係你哋自己聽完分析出嚟嘅結論去問,佢比你哋問咗幾日,你又突然跳去問佢一件好細微嘅嘢,佢點分析?唔係咁樣做嘢架嘛!

(各方查自己筆記)

法官:你哋要睇曬證人成個脈落,佢有講:「當時確認唔曬」。Ms. Lam問「背囊有無人搜過」,證人嘅回答係「沒有發現」;再後少少,證人話佢認得無爭議證物係14143比佢,佢只負責檢取D8的證物。係咁嘅脈絡下,佢其實有唔肯定的地方,你哋作為控方應該要知道佢根本記唔到,證人只係「自己以為」。抱歉Ms. Lam呢條真係問得唔好,應該嗰時就搞清楚證人的確實立場。

(控方讀出自己的筆記,內容指證人以個人認知認為口罩從14143獲取)

法官:「認知」唔係「確實」,例如我「認知」呢件案唔會超時,但我點知「確實」係咪會超時?我「認知」你哋好努力,廢寢忘餐,但「確實」係點又另一回事呀嘛。你可能覺得法庭好煩,著眼呢啲字眼,但我哋就係要著重呢啲嘢。你根本無話好確認口罩係14143交比佢。辯方你而家再寫陳詞的話,會唔會寫「口罩係14143交比佢」?

辯方:法官訓示前我會咁寫。

法官:我唔係訓示,我係提醒,我要求好高。我唔只要一個問題一個答案,要睇成個整體。佢無講「係」時,你可以問佢「你嘅認知係咩?」、「你係咪可以確實?」佢講清楚後,你先再建立一個結論。由嗰日講到而家,佢對藍口罩係「無印象」;佢無印象嘅話,佢就根本唔會知。又例如我無印象見過一位律師,我點知佢係男定女,點知佢師從何處?

🔹控方覆問

證人在新屋嶺為29名被告人影相,相片中的白色A4紙寫上AP號碼、性別及姓名,因為要記錄以下證物係屬於呢位人士;拍攝照片時,29位去過新屋嶺嘅被捕人士處理情況都係一樣,並由相關拘捕或警誡警員帶到。當時證人設立一個地方方便拍照,佢哋過咗嚟,佢哋要先澄清自己嘅身份。

法官:係29位一個一個處理定29位一齊攤出嚟?可唔可以仔細啲?講返啲主語、副詞出嚟,講嘢唔清唔楚!「去食飯呀」你係講緊邊個去食飯?!

被捕人係一個跟一個拍攝,證人先會為佢哋拍攝正面及背面,然後處理呢位被捕人士的警員出示返相關證物,證人就會叫佢哋將證物如照片中排好,放在地下。大部份證物都係處理疑犯的警員鋪喺地下,只係影相時會因為角度問題,證人就會作出一啲微調,放返好。證人拍攝完畢後,處理相關被捕人士的警員就會收好曬所有證物。確認同事收好曬之後,證人才會處理下一位被捕人士。

證人確認,AP27是他親手所寫。他每次只會處理一袋證物。證人印象中23樓有一張長枱,同埋好似門咁高嘅櫃,寬度約1.5米,櫃沒有門……

🌟法官打斷控方覆問,認為覆問不應要求證人如主問般仔細回答。

證人續供稱,每個被捕人士的證物都有一個大袋裝住,順序排好。用完會收拾好,放回原地。證人離開23樓時會鎖門。證人去廁所的時間與本案無關。

🌟法官指出控方的問題太過引導,慨嘆辯方為何如此寬容沒有反對。

影D8證物相的鑑證科位於警察總部西翼11樓。證人當時一共拎咗3位被告的證物,其中二人不涉及此案,後來亦沒有該兩名人士。因為他們的證物在新屋嶺拍攝,所以去到總部要影相。證人一次過用手推車推曬三個大袋;拎到11樓鑑證科影樓時,相關證物已經入咗證物袋,釘上咗黃標籤。證人之所以記憶猶新,係因為相關被捕人士要作進一步拘捕,所以就住呢幾位人士的證物在該日期已獨立包裝好,並釘上黃標籤。拍攝時係影完一名被告人士先到下一個。

拆袋都係由證人自己負責。鑑證科同事影一張,證人影一張。之後證物會歸位到證物大袋,釘返黃色標籤,之後先會處理下一位被告人的證物。影相點影會由鑑證科人士指示拍攝的角度等,但拍攝者係證人本人。

就早前供稱「唔知點解無攞八達通」,證人回答指「唔記得」。證人肯定雷射筆一定喺證物大袋,但唔知點解唔見咗,亦肯定雷射筆有影過相。關於手提電話拎咗去比網罪科檢驗的時間,證人現在唔記得,估計口供可能有寫,但肯定係影相前一日發生嘅事。

🌟法官指公平起見控方應比證人睇口供,控方提出申請,辯方沒有反對,批准。

證人確認口供紙沒有提及上述資料;三袋證物後來是一同拎走;三袋證物的處理流程一樣。影樓比法庭細,所有證物在證人視線範圍內。證人處理D8的證物時全程都有留意沒有拍攝的三件證物;證人自己沒有非法干擾證物,亦沒有其他人非法干擾證物。證人唔記得自己影相時有冇拎草稿紙影。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我發覺你哋未就住部份相片有任何同意案情或共識或臨時證物定申請證物,主控官你打算點處理?
主控:根據我嘅紀錄,好多被告在審訊期間已經唔爭議相片,只有黎大律師有爭議。
法官:我唔理你哋最後點處理,如果一樣嘢要引入程序,你同辯方的共識同理解唔係證據,你一定要透過法庭程序,最好用書面書寫,咁樣有先紀錄,或者口頭紀錄。
主控:我會以書面65C處理好。
法官:辯方有異議嘅控方你自己處理。你哋最好比我知,你哋會傳咩證人,等我知道自己會聽啲咩。最後證人表有35位,啱啱完成咗1位,而家可唔可以交代你嘅安排?
主控:PW34總督察 唐海怡(音)、一名博士(關於證物鏈爭議)、PW30牽涉一個專家證人,涉及事實證供。
法官:不爭議地方想點處理?
主控:應該會以65B處理。控方之後應該唔會有其他證人。
法官:你估計今日定聽日叫曬所有證人?
主控:樂觀估計聽日,聽日下午沒有聆訊(早前辯方大律師已申請因另一庭有裁決而缺席),但聽日上午應該可以處理。
法官:我唔係催,我係提醒返你哋所有細節有無處理好…其中一位被告在正式被警誡後的事宜會唔會引入證據?呢啲你哋自己做,我係提醒你哋要跟足程序,唔係你哋自己有共識就了事,法庭想要理解之後會發生咩事,唔係只係坐低等聽。

傳召總督察 唐凱怡
曾處理本案雷射筆證物

證人現駐守刑事總部,2019年9月29日都係刑事總部。當天朝早證人從PC8710接收10件物品,當中包括6支雷射筆及4組電池(1支雷射筆係USB),包裝係分開嘅,一支雷射筆+電池咁包。交收地點為警察總部24樓、證人的辦公室,過程為「雷射筆+電池」一組交收,對方逐組遞比證人。

法官:當時點樣稱呼呢啲證物?
證人:呢支雷射筆上面有白色標籤(法官量度出為4.5cmx1.8cm大小),張紙係我寫嘅,後面亦有數字,都係我寫嘅,寫上案件編號11113,然後我為呢組寫上-Q1。
(法官親自檢示證物後得出以下描述:白色繩綁住,下面括green,另一邊OCTRN19000236,OCTPC左下角有OCTPC1-1,#1,Q1。藍色電池無label跟住。藍色電池Q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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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開庭

辯方較早前曾與控方協商但不成功,需時採集更多證據,現再次申請押後答辯。控方不反對押後,裁判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6/2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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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物標上Q是應技術支援部所要求。【*其餘雷射筆+電池證物描述部分就此略過。】(X)的意思是試按的時候沒有任何嘢出嚟,無光。證人確認,以上所有證物由其親自製作白色標籤,從PC8710接收,是當日接收後即日製作,因證人預先知道同事會過嚟,有事先印定紙+number,當時未有手寫字。Q號碼係同事比證人時證人順住排次序,過程在同事PC8710面前處理。因為同事有在其面前入電池試按,所以證人知道雷射筆有咩顏色有咩光。

PC8710在證人面前封好證物,印象中有黃標籤,但唔記得黃標籤內容。證人確認,當日交收時所見的黃標籤就是今在庭上所見的同一張黃標籤。

證人把上述6組證物放入自己房間內的有密碼鐵櫃;房間屬於證人自己,密碼只有證人自己知道。證人一收返證物就放入鐵櫃;唔記得當時8710出咗去未。唔夠一個鐘後,郭漢文(音)博士就到24樓,係證人約佢交收雷射筆。然後證人就交咗6組證物比郭博士。二人在會議室交收,會議室與證人房間相差幾步。證人唔記得當時點樣由房間拎去會議室,但記得係自己親手拎去會議室。

證人把證物交比郭博士時包裝沒有任何變動,交收完成後郭博士就離開會議室,此後證人沒有接觸過雷射筆。由接收雷射筆到交給郭博士,中間時間不超過兩小時;除放在鐵櫃外,證物一直在證人視線範圍內,證人沒有非法干擾內容,亦沒有見到任何人干擾內容。

🔸D8代表盤問

除了2020年9月29日的口供紙,證人另有一份書面紀錄,是與郭博士交收時有表格要簽收,係技術支援部要簽嘅,列咗Q1-Q10,有證人同郭博士的簽名。「如果無記錯」表格入面Q1-Q10的描述與證人的書面供詞的內容是一樣,表格內容由證人填寫。證人攞起Q1,黃色標籤後有一組數字,這組數字D8大律師稱為police reference。證人同意自己的書面供詞沒有填寫police reference,亦沒有提及Q1-Q10的長短,有寫雷射筆的牌子和顏色,仲有function ,例如USB,但沒有記錄佢哋會發出咩顏色。證人供詞中有提及Q1-Q10有3支黑色、3支銀色,從來沒有提及金色雷射筆,「呢個係寫錯咗」。

證人確認,同8710交收時有逐支拎出嚟睇,同郭博士交收都係逐支有拎出嚟對過,亦有對過每一支的顏色。證人是根據白色紙仔上寫的資料同埋郭博士的簽收紙去辨認眼前證物。

8710在場時,證人與對方一齊擺過電池入雷射筆去測試。證人曾擺錯Q5的電池到Q4,然後測試過佢,放出紅光;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呢支雷射筆擺入Q5電池後係發出唔到任何光線。證人不同意目前的6支雷射筆不一定是其當日從8710手上收到的雷射筆。證人唔記得,與郭博士交收時對方對表格上關於雷射筆的描述有異議;如有的話可能會進行商討同修改。

🔹控方覆問
證人填寫同郭博士的交收表格後,表格比咗郭博士帶走。

傳召郭漢文博士
曾處理本案雷射筆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9日及現時皆駐守廉政公署執行部的技術服務部。當日證人從女督察手上接收咗10樣證物,唔記得女督察姓氏,在警察總部西翼5樓,係警總其中一個辦公室。接收嘅地方應該係會議室,約早上1030接收—根據紀錄時間是1030。證人收到10件物品,當時有卡紙綁住,卡紙上寫咗檔案編號。每件證物有自己號碼Q1-Q10,即證人接收的物件,當中總共有6支雷射筆。

證人確認庭上證物是2019年9月29日接收的6支雷射筆,因為卡紙上有編號及紀錄雷射筆的狀況。卡紙不是由證人所寫,證人接收時的卡紙比現時眼前的細。證人確認雷射筆上扣住細啲的白色紙仔,6支都有。證人確認6張紙仔自己都有印象,記憶中接收時已有呢6張紙仔,上有Q編號。證人記憶中係一個大袋裝曬咁多支筆,沒有分成各小袋,但有白色紙仔寫Q編號。證人記憶中電池同支筆有聯繫,係有小袋將雷射筆同電池包埋一齊;每一支雷射筆都有自己的小袋。證人唔肯定是否每支雷射筆都有附電池。

離開會議室後,證人就步行至公司把證物放入夾萬,夾萬在警總5樓。證人一大袋攞住。從女督察手上接收後,由證人自己直接拎去夾萬,夾萬有密碼鎖,密碼只有證人自己知道,但政府有規定密碼要記低比政府中央儲存,以免忘記密碼;證人沒有申請得知密碼,沒有協助過處理相關文書,不知道是否他人都可以申請得知密碼,亦不知道他人可否在自己不知情下得知密碼。

2019年11月5日證人把證物轉交盧永楷督察,因為上司告知證物將由盧督察處理;證人事前已知道證物不會由自己處理。交收地點同樣是在警總5樓會議室。有書面交收紀錄,有兩份copy,會雙方各自保存。標籤會簡短介紹物件,交收時已有。就相關證物證人一共有兩份交收紀錄:女督察一份、盧督察一份。

證人與女督察交收後,半小時之內將證物放入夾萬;之後從夾萬取出後,證人於15分鐘內把證物交給盧督察,中間自己沒有再觸碰證物。證人視線沒有離開過證物,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5日沒有非法干擾過內容,沒有拆過袋或標籤,亦沒有見到任何人干擾。

🔸D8代表盤問

9月29日與唐督察交收時,二人對住一份紀錄做交收,但唔係表格。紀錄係事先由唐督察填寫。交收時證人有逐件對,自己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就證人較早前供稱,由唐督察手上接收證物時卡紙比目前手上的大細有差異,分別是交收時沒有黃色標籤。(法官再問清楚,再次確認證人交收時沒有見到黃色標籤。)

證人的書面供詞提到他與兩位督察交收證物;證人最近睇返內容,發現Q10顏色出錯,因為同兩位督察交收時的表格有寫顏色—紀錄中唐督察寫金色,盧督察原本寫銀色,即場改做金色,有簽名。證人寫書面供詞時係對住交收紀錄做,Q10寫錯是因為證人自己抄錯。

🌟辯方想申請證人拎出嚟睇兩份交收表格,法官表示:我哋會期望呢個係一件證物添,而家啲人點做嘢架,唔係應該一開始要做曬咩?做咩唔好佢?辯方指「我哋都係而家先知。」法官:我都話,永遠要怪都係怪控方先。
-兩份表格列作MFI17、MFI18-

證人的書面供詞是依賴呢兩份表格,而盧督察在表格上的修改是當日已經修改;但證人17日後寫供詞照抄上面的資料,仲有藍色簽名,當時仍不察覺有誤差,因為自己係將紀錄嘅副本copy and paste做嘅。11月5日已經有table,打入電腦係銀色,金色是手改;因為電腦入銀色,所以就抄成銀色--由於當初第一次寫錯咗,所以會有銀色出現。

證人睇返逐件證物還有同唐督察交收的紀錄去建立11月5日的table;證人唔記得幾時做table,但一定早於11月5日。證人錯誤參考唐督察的紀錄。辯方指出,證人在主問時話9月29日至11月5日呢段期間無拎過證物出嚟,但11月5日的table一定係11月5日之前做,而且又係逐件證物睇,即係證人在9月29日至11月5日呢段期間睇過證物;證人同意。證人同意,唯一可以辨認證物嘅基礎就係尼龍繩上的紙仔,如果無紙仔,無辦法事隔多年都辨認到證物。證人不同意現時庭上的證物不一定是他當天從盧督察手中得到的證物,因為有紀錄。證人在本案只處理過Q1-Q10。

🔹控方覆問
9月29日至11月5日期間,證人有拎過證物出嚟做紀錄:在警總5樓,成大袋一齊拎出嚟,證物放在工作枱,逐件證物拎出嚟對,有拆開過小袋。證人攞完曬出嚟先一次過放入去,確認證物數量一樣,確認房間當時只有自己一個人,紀錄後立即將大袋放入夾萬。成個過程約數小時,即準備表格的用時。證人自己沒有干擾過證物,沒有人干擾過證物,證物一直在自己視線範圍內。

傳召PW30 高級督察 #盧永楷
雷射激光裝置專家

盧督察表示過往檢驗過150支雷射筆,曾經出庭作供超過30次,證供均被法庭接納,辯方不爭議證人的專家身份。盧督察解釋檢驗報告,根據IEC標準,如果最大照射量MPE超過2.55mW/cm²,就會對人眼造成傷害。

📌Q1屬於第3級雷射產品(4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傷害);
📌Q3(原本檢獲時裡面沒有電池,因此沒有測試);
📌Q8屬於第3B級雷射產品(4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傷害);
📌Q4(即使放入充滿的電池仍然沒有雷射光,不是一支功能正常的雷射筆);
📌Q6屬於第4級雷射產品(6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傷害);
📌Q10 (原本檢獲時裡面沒有電池,因此沒有測試)。

關於為何在沒有測試下,證供可以寫得出Q4是紅光雷射筆,盧督察解釋是根據雷射筆上的 label上面寫著 “wavelength 650nm”,等同紅色光。盧督察表示Q1及Q8「唔算一啲好高強度嘅雷射筆,一般嘅3B級中等雷射筆」,不會導致皮膚燒傷或易燃的情況。

至於Q6則是最強級別的雷射筆,「一般而言,佢會令眼睛即時受到傷害,就算粗糙表面反射都會;如果旁邊有霧氣、水氣、反光都會傷害。如果聚焦或者近嘅時候,你會覺得燒傷皮膚,或者有火警危險。」,控方追問什麼火警危險,盧督察指「如果你咁高能量嘅雷射筆,例如射落張紙度,佢會慢慢變黑、會霧氣、著火。如果射落易燃物質,例如燃油,例如揮發性嘅嘢,就可能會著火。」

關於交收證物,盧督察表示所有雷射筆放在一個紙袋裡面,沒有獨立包裝,雷射筆有白色標籤,但無印象有黃標籤。除了測試以外,證物一直放在鎖櫃裡,沒有任何非法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2/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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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女警(20168)

🔸辯方盤問

📌車上搜查背囊
播放片段,在片段中沒有見到在車上有普通證物袋。

案發當日出勤時有戴頭盔、盾牌、短槍及長槍,上述裝備在當值時拿取之後一直跟身。
在押送被告上警方旅遊巴時,因身上有很多裝備不方便搜身,所以當時沒有搜被告身。

在警方旅遊巴上PW2將被告背囊中物品倒在坐椅上,之後拾回物品時看見有一支疑似電筒的物品。

📌快速搜身
被告其後被帶到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室,裡面坐滿其他被捕的示威人士。在臨時羈留室對被告快速搜身時有警員16027陪同,並沒有搜出利器或刀等危險物品。當時並不知道早前搜出為雷射筆,以為是電筒,其後才得知是雷射筆。
所有物品由警員16027確認。

- PW2作供完畢 [11:17] -

傳召PW3警員16027

🔹控方主問

📌手部受傷
當日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被告表示手部受傷,但無要求去醫院。

📌押送被告
在被捕現場沒有警誡被告,直至到警署才作出警誡。
被告被押上警方單層旅遊巴,由現場送到長沙灣警署,由女警20168負責押送。巴士分左右兩排,被告坐最2近窗,女警20168在被告身旁,PW3則站在女警旁邊走廊位置。
在巴士上沒有人打開被告背囊或者放物品入去。

📌臨時羈留室搜背囊
當巴士到長沙灣警署的臨時羈留室,有木板間開不同區域,用作不同工作,例如:辦理手續、搜身、落口供,同一個地點不會有其他被告。
PW3一直陪伴住女警及被告,搜身時PW3都在旁邊。
女警將被告的背囊交給PW3負責搜查,PW3首先拉開被告背囊將物品拿出來放在地上,被告當時在PW3旁邊約一米看着,PW3指有將每件物品都給被告確認,放入去前亦有將證物做記錄,包括雷射筆。
物品放回背囊後由被告孭住。

📌見值日官及拍照
20:02時PW3帶被告去見值日官,PW3向值日官講被捕人士姓名 、身份證號碼。
值日官會問被捕人有無受傷,之後帶被告去落口供。

21:06時PW3陪同被告去影相,期間背囊一直由被告孭住。相片由另一名警員拍攝,相片會寫上被捕人名字、身份證號碼及AP43(AP即係被捕人士)。

12:50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將由警員16027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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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診,今日未能出庭。

‼️辯方律師得到被告指示,表示被告將承認控罪(一)管有炸藥 及(三)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亦同意案情。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二)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02月17日早上10時正式聽取被告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看管🛑

💛多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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