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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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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4/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D1繼續作供
傳召D3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D3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接受控方盤問,預計明日可完成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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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8]
2022.08.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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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49) #不服命令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余(19) #宣布判決 (#1031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處10星期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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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5/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李,X,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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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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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4/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已還押20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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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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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5/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D3繼續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傳召DW1 Tony作供
DW1與D1及D3為中學同學,案發當日相約了Whatsapp群組內成員(包括D1,D3)到他家BBQ並過夜。
DW1當日經群組內的語音訊息得知D1被捕。
DW1不知已收回的「此訊息已删除」
原本內容。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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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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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9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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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周(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筲箕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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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7/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審訊 [6/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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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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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 裁 判 法 院 )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10/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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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6/5]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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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法庭話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已經睇咗。

主控話咁唔會重複,只係提綱要領講重點(講咗50分鐘)。

陳詞頭30頁講述案情總結、法律原則,理解辯方係唔會爭議,爭議嘅焦點有兩項:
(1) D1 & D3 知唔知現場其他人的暴動行為;
(2) 就算知道,D1 & D3 有無參與暴動。

主控隨後引述陳辭中多段內容
案發時愛丁堡廣場出現暴動是沒爭議,而辯方所稱的範圍是有警員受襲的位置,控方不同意。

控方認為被告必然知道其他人的暴動行為,故已羅列不同論點,並指被告當時曾主動走向暴動發生的位置,故必定知道警方的存在,亦知道有人辱罵警方。

控方指截圖有黑衣人士撞向警署警長,D3無可能留意不到被追捕的黑衣人士,而兩位被告移動的位置是一致的。D3亦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而只看到記者。主控聲稱在「混亂」的情況下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

D1注意力在D3身上,前方視野清晰,沒東西阻擋,故必然看到暴動的發生,辯方陳辭亦唔爭議見到有人使用武力,只係距離兩被告較遠。播放的片段有人大叫救人,D1 作供時同意聽到,且理解所謂的「救人」是救被警方制服的人。

案發時有人用銀色長條狀物品攻擊警員,被告無理由盼唔到。

PW1案發時跟受襲的警署警長相距3-5米,中間有人但沒有阻隔視線。現場是具流動性,人群、警方、被告都在移動。

辯方稱28秒內不可能看到現場發生的所有事情,但控方認為28秒內非靜止不動,發生咗陳辭中A~M 13項事情,不會一項都看不到,只要有一項是看到的就是意識到有暴動行為發生,而被告亦會見到有人襲擊警員。

當時D1帶備黑色面巾、法律支援卡片、生理鹽,亦戴上黑色口罩,而D3則戴太陽眼鏡,控方表示上訴庭指出如戴上蒙面物品遮掩臉部是有助隱藏身份,並引袁志成案,稱蒙面有助隱藏身份,有助鼓勵暴力,令非法集結現場的暴力升級,而面具有 「壯膽效應」,惡化、延續及增加暴力出現的可能性。

控方指兩位被告故意換裝,是隱藏身份,是意圖融合在場其他人士,有意圖參與暴動。就算辯方稱現場的人大多穿深色,被告作供時稱不想被起底,控方引張家齊案和余家駒案,前者的打扮是戴上黑口罩,而後者的判詞已指出被告的裝束是激進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即黑色上衣、深色長褲和長傘,眾所周知這些是激進示威者裝束,控方指這是其中一個考慮參考暴動的因素。

被告主動走向旗杆必然是企圖包圍警方,當時已有人襲擊警員,而警方已作驅散。控方引袁志成案,指出被告的行為會造成「漣漪效應 」,無論如何都應該與警員保持一段距離,但被告卻主動走向警員。

辯方說法,警方無用大聲公警告、無舉旗,控方稱當時警員施放胡椒噴霧就是一個「警告」,警方已推進和施放胡椒噴霧,主控強調此舉比舉旗和廣播是「更清晰的警告」。

控方指明知前方已發生暴力事件還主動走過去,D3是在搶犯,其證供表示是在扶起跌倒的記者並不可信,控方引盧健民案,只要身處現場,不需證明有何實際行動,身穿深色衣著、蒙面、知道暴力發生,在場壯大聲勢已是參與暴動。

控方指D3襲警已是直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使他是因為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也無影響他參與暴動的行為。

控方引賴雲龍案,指即使被告無意中襲警也不能否定他有參與暴動,有意圖已足夠證據。

D1必定知道D3已經參與暴動,故他幫助D1的行為是搶犯,控方引陳佐豪案,上訴庭指出急救員也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救護兵不代表中立,而本案的被告的行為比當急救員的行為更嚴重,且是必定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的行為造成「漣漪效應」,當時不停有人嘗試救二人,而D3有伸手作回應,表示他跟其他在場人士有連繫,即有其同目的。

[15:30] 辯方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法律原則,爭議焦點在於暴動的規模、範圍和時間,辯方不同意有在場人士責罵警員就是暴動,且當日的活動是有不反對通知書的。

警署警長當日成功拿起國旗後離開那一刻是和平的,並無人襲擊他,而包圍他的只是記者;有多名警員在場行出行入,根本沒人預計到何時警員會被襲擊,截圖只係見到D3,見唔到D1。

當時有一名黑衣人士和警員走向兩位被告,兩位被告可能只是看到有人走過而已,且未有暴動發生,只係圍觀中,而明顯地D1是在更遠的位置。

D3明顯是正在扶起跌倒的記者,有人阻止,D3隨即後退。葉官指旁邊出現人疊人,而被告的證供就是看不到,其原意只是只想扶起跌倒的記者,即使是看到的話亦不算參與暴動,同時沒證據顯示記者是參與暴動的人。

警員34135在作供時亦表示看不到銀色條狀物,被告看不到也屬合理,兩位被告前方有人,可能阻擋了視線。

被告襲警是個別行為,他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並非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

D1的目的只是協助朋友,其罪責只在幫助D3,而非跟在場其他人有共同目的,故不構成暴動罪。

案件定於2022年11月4日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裁決,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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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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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3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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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王(4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29-56)🛑范,岑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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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4/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唐,譽,鄭,*(15-31)🛑四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裁決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4/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前覆核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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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裁決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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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郭(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0825荃灣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6日被判處1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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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梁,梁(23-26) #審前覆核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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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裁決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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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法官複述兩名被告的證供及罪情後,會根據兩人各自的證供作考慮,不會因為兩名被告各自承認的控罪而作作不利的揣測。

法官聆聽多名控方證人口供後,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而兩名被告的口供則不接納。

在控方盤問第3被告時
第3被告一開始表示不會擔心集會有暴動的情況發生,也表示因沒有去過同類型集會,所以不能比較集會氣氛,但經控方繼續盤問下,第3被告突然反口表示2019年期間去過其他集會,口供反覆。

第1被告原本身穿白色外套,但作供時表示因為現場太多記者,及怕被其他政見人士起底而更換黑色外套,說法不合理,理應到達現場前便更換黑色外套,
而且更應身穿白色外套以免被其他政見人士起底。而從證物中看見的白色外套並無特別。

第3被告表示見到警方噴射胡椒噴霧,但因前方有記者及其他人阻擋視線而見到唔到警方追捕黑衣人及襲警事件。控方盤問下表示見到3名證人警員,但不正面回答,也見唔到襲警。

兩名被告證供表示見到警方噴射胡椒噴霧,但同樣見唔到有追捕黑衣人及襲警事件,第1被告證供表示當時注意力在第3被告身上,說法有自相矛盾,怕朋友走失,在知識衡量下應同朋友離開現場。

兩名被告均表示有記者及其他人阻擋前方視線,但第3被告卻可仔細形容警員更多細節,能夠見到跌倒人士身上掛有證件認為是記者,但睇唔到襲警事件係匪夷所思。

兩名被告作供表示被胡椒噴霧噴中,但第1被告作供表示見到第3被告衝前,但無提及第3被告被胡椒噴霧噴到。

第3被告說法反覆,唔清楚自己幾時被噴中,後改變說法唔知道係咪手部觸摸其他身體部份沾染,嘗試解釋全身感覺到被噴中胡椒噴霧而沾污其他身體部分,但被告當時只有面部及頸部露出,身穿長袖衫褲無可能感覺到頸部中胡椒噴霧,沒有休息反而衝前扶跌倒的記者,第3被告編造襲警原因的說法,自打嘴巴。

辯方證人不在現場,所以證供不接納。

見到有人倒地,第3被告衝上前扶起,前往衝突心,將暴動範圍區分出黎並不合,第3被告走向警員方向,伸出左手指向警員,非常靠近警員,而第1被告就在第3被告身旁1米位置,兩名被告表示前方有人阻擋視線,但警員就在身旁,而警員也向著兩名被告方向拘捕黑衣人,根本無可能睇唔到追捕及制服黑衣人,兩名被告身處前排位置,並不合理見唔到身旁搶犯及襲警事件,第1被告無可能因視線集中在第3被告身上而見唔到事件。

第1被告同意證物片段中的多次傳出呼叫「救人」的聲音是代表「搶犯」,第1被告解釋牽強,因佢根本知悉人群中有人搶犯,因好奇擊警行為而向前行,留在現場係刻意的選擇。

兩名被告走向旗杆位置根本知悉警方已存在,繼而跟隨追捕而移動。前方發生襲警事件,第三被告更用腳踢警員,令暴力範圍增大。第一被告嘗試拉走第三被告,現場其他人士對警方投擲雜物,令暴力程度升級。

參考岑曉麟上訴庭案例,即使被告對非法集結前半部分無認知,但從廣義的理解,被告知悉非法集結,腳踢警員造成另一場暴動並參與其中。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
-梁天琦
-楊嘉倫
-鄧浩賢
-莫嘉濤,若干襲擊警員因為,案情為嚴重
-聽唔到(襲警案)
-SHY案,考慮被告個人背景同年紀未必係重要因素
-同案第2被告判刑供法官作全面理解

辯方需時準備書面求情,需在11月11日 1600前提交書面陳詞。11月16日下午1430求情。

兩名被告無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6 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5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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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15-21)🛑兩位已還押2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雷,黃,陳(18-33) #續審 [3/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9/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兩位已還押13日 #求情 (#1222中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續審 [2/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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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麥(28) #續審 [4/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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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求情 #判刑 🔥

D1: 陸(20) / D3: 蕭(21)
🔴2人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D1D2)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3)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D1 及D3 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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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分別各自承認控罪(2)及(3),審訊後被裁定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求情陳詞
D1
今23歲,沒有定罪紀錄。中學時為領袖生,曾參與少年警訊及不同義工服務,2019年12月被捕後3年內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下仍努力完成大學學位,甚至被捕翌日照考試沒要求補考。自己有悔意願承擔責任並向受傷警員致歉。親人及師友求情信分別指犯案同其性格不符,被告品格良好本性溫柔,孝順及熱衷服務其他人。

就暴動罪同認罪同案D2之情節一樣,D2暴動罪以3年7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D1除拉走D3外沒有使用暴力,反之D2有飛撲向警員,希望可以比D2較輕量刑起點。

至於妨礙拘捕罪希望留意沒有襲擊警員,D3為其中學同學,被告只是見到他踢了警察後欲拉走D3。代表引述同案D2 襲警罪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並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D3
今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顯示熱心助人擔任義工關心社會,有穩定職業,僱主願在服刑後繼續聘用。女友形容有責任感及樂於助人。被告有悔意並向受傷警員致歉,願承擔責任準備入獄,之前勤力工作賺錢照顧家人生活。

本案D3暴力情節較少,只是一時衝動踢警員。就暴動罪及襲警罪量刑陳詞大致跟D1相同。

🔥判刑速報
D1 : 3年9個月監禁
D3 : 3年9個月監禁

📌簡短原因
控罪(1) 暴動罪引用梁天琦等案例判刑因素,本案突發沒有事先安排,時間約20分鐘,涉及人數不算多,受傷警傷勢不算嚴重,法庭以3年7個月作量刑起點,但2人各涉另一罪行加刑2個月,即判以45個月監禁,除此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控罪(2) 以12個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前去信認罪扣減1/4,即判以9星期監禁

控罪(3)以12個星期作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1/4,即判以9星期監禁

控罪(2)及(3)兩罪性質同暴動不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所有因素後同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考慮:2人背景及沒有刑事紀錄沒有任何扣減因素,故各人之總刑期45個月(3年9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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