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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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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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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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定,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定,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績」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獲得批准。

休庭至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補充昨天8月26下午研訊]

本直播省略了研訊中部分內容。

1435 再開庭

傳召第四證人,即屯門醫院任職急症部門醫生:林志鵬,下稱「林醫生」

林醫生2016年於港大畢業,從2017年開始於屯門醫院急症室工作至今。

2019年3月9日當天有一名女孩,即陳彥霖因事入急症室,林醫生替彥霖做初步檢查,而彥霖其後3月13出院。林醫生負責急症室檢查部份,但之後轉送至急症室病房後的事就唔係佢負責。

至於彥霖之後分別8月19及20日,兩次入屯門醫院,林醫生均不在場。

2020年3月17日,林醫生需要為陳彥霖撰寫一份醫療報告(C7),內容係基於急症室記錄及急症室病房的臨床診斷記錄而撰寫的。

C7頭幾段引述3月9日的記錄,第一頁下半部份為8月19的記錄,最後一段則是8月20的記錄。此報告內容是林醫生的觀察及參考其他檔案嘅資料。做法都是會跟進入院病人,期間由其他醫生做記錄,屯門醫院精神科諮詢記錄及會診就由歐陽醫生負責,而歐陽醫生的筆記將呈堂為C8。

林醫生只於彥霖3月初次入院時,在場做初步檢查,及後進入急症室的觀察病房時由其他醫生負責,已經跟林醫生無關。因此林醫生其實不太清楚彥霖的真實情況。死因研訊主任所以只要求林醫生解釋醫療報告中於2019年3月9日所發生的事故。

彥霖於2019年3月9日下午五時進入了屯門急症室,身邊有社工及警察在旁陪同。彥霖稱自己「撞到頭」,彥霖全程清醒,林醫生見到彥霖的頭前方有撞傷,醫院替她做了眾多測試均顯示沒有甚麼大問題。彥霖留醫至2019年3月13日出院,彥霖及其母親拒精神科覆診,醫院處方了上呼吸道感染的藥給彥霖服用。

於彥霖的精神會診紀錄中,顯示彥霖「十分平穩及冷靜」,「於全級考獲第一」,「未見憂鬱及或過份緊張」,「有跟朋友的正常社交生活聚會」,「有正常的胃口」等評語。

彥霖2019年3月9日入院時,十分不開心,因為自己的衝動行為而將頭撞到牆上,並且咬自己的前臂,用膠袋笠頭企圖自殺。她有提出過自殺的想法然而沒有實際行動。彥霖聽到有急救車後也平定了下來。在此往後,她有了更多自殘的想法。

於歐陽醫生跟彥霖的見面中,彥霖的眼神,溝涌及言談均為正常,報告指出彥霖沒有表示有暴力傾向,並有局部的自我反省。
歐陽醫生認為彥霖患有急性壓力反應及對立反抗症(ODD)。

及後則為一段死因裁判官,死因聆訊主任,及醫管局代表律師展開了一場迷你對話,就應否傳召歐楊醫生作供作出討論。(不花太多筆墨記述)
最後死因裁判官批准傳召歐陽醫生於第三日研訊作供。

第六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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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七證人楊禹行(音)

楊醫生於1992年於中大內外全科畢業,1998年於澳洲皇家病理醫學院畢業,擁有十年於精神科的工作經驗。他於2016年起於青山兒童及青少年醫院任精神科醫生,若其他地方需要他的問診服務,他也會去看看,當中主要的是急診室。
他於2020年6月寫了一份關於彥霖在八月十九日入院時的跟他會面的精神科報告(C9)。
楊醫生參考其他同事於6月24日寫的報告後,再撰寫這份報告。

報告先寫彥霖的背景,再寫彥霖於小三開始產生對抗性,經常有衝突導致她受傷,亦令彥霖不想上學。彥霖有煙酒習慣,嘗試過一次大麻,未有做成依賴。她雖然有自殘行為,然而不會尋死。楊醫生判斷彥霖患有急性壓力反應及對立反抗症(ODD)。彥霖母親拒絕覆診服務。
2019年3月,彥霖有自殘行為,當時當值的朱姑娘找不到母親。
2019年8月,彥霖於懲教署探望她的男性筆友時導致有衝突,令彥霖有激動情緒,彥霖疑似踼到其中一位警察而被控襲警。
於女童院內,彥霖弄壞警報鐘,輔警進入房間的時候,她聽到有兩把聲音在她的腦海中。救護車來了之後,彥霖承認自己其實不太想到青少年院內,所以想去醫院。於這會面中,彥霖十分合作,沒有抑鬱症狀,整體情緒正常,大細聲量能控制到,沒有自殘,思想錯亂或思覺失調跡象。楊醫生亦未見她有傷害別人的意圖。於女童院未見彥霖有暴力傾向。
8月21日彥霖出院後再入院,不是楊醫生再診斷彥霖的原因,是因為當值更表問題。

楊醫生判定彥霖不是患有幻聽或幻覺。
死因裁判官及彥霖母親詢問原因。楊先生解釋,幻聽是指「感覺到耳仔隔籬有人同你講嘢」,而彥霖的情況是「腦入面有人同緊佢講嘢」,因此彥霖並非患有幻聽。
死因裁判官再問何為ODD,楊先生解釋,ODD是指一個人於情緒,行為,心態各方面於六個月出現情況,並且很容易失控,及有不滿心態,經常有針對性地挑戰權威人士,例如家庭,學校等。患有ODD的人容易被煩,同時也容易煩人,有報復性心態,對身邊人構成影響。當中也有很多因素導致其discruptive impulsive control(破壞性行動控制),然而未至於精神病。
ODD 有機會升格成為ADHD或品格障礙,不能只靠藥物治療,需要透過身邊環境進行實際治療。
ODD患者不會突然行為怪異。除患者濫藥外,ODD患者不可能同時患有思覺失調,然而病徵可以在任何時候跟ADHD同時發生。

陪審員:急性壓力症有沒有機會導致自殺。
楊醫生:有機會間接發生,但是通常嚴重才會出現。而ODD患者的情緒處理及解困能力會下降,有機會造成自殘行為。

陪審員:彥霖有沒有特別提到她吸用大麻的時間。
楊醫生:彥霖沒有特別提到。

第七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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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八證人鍾嘉穎(音)
鍾醫生於2014年於港大醫學內外全科畢業,2018年於澳洲皇家病理醫學院畢業,她於2015年起於屯門醫院任精神科醫生,並撰寫了一份關於彥霖在8月21日入院時的跟她會面的精神科報告(C10)。
於2019年10月31日,鍾醫生收到警務處處長的指示,表示要替一宗屍體發現案寫報告。
報告先描述彥霖的背景,與C9相似,不同之處是此報告公開了彥霖分別就讀中學的名稱,此直播將不公開有關詳情,以尊重私隱。

鍾醫生判定彥霖不是狂燥或妄想,而且沒有暴力想法,彥霖是患有ODD。
彥霖表示自己留在女童院會緊張,也會哭。
彥霖於19年8月21日在醫院留醫時有對抗態度,她表示寧願去懲教也不要回到兒童院。
鍾醫生開了鎮靜劑給她,然而兩母女拒絕再覆診。彥霖的表現在及後變得較平穩,再沒有聽到腦海中的男女聲音。彥霖及後的出院安排亦不是由鍾醫生處理。
彥霖出院的原則是基於她穩定的情況及家人意願。
彥霖吸食大麻的時間非近時。

彥霖母親:「你記唔記得你同我講電話嗰時講過『佢反叛期嚟㗎咋』?」
鍾醫生:如何她有答的話,記錄就會有寫下。

陪審員:知不知道醫院最後有沒有開藥給彥霖。
鍾醫生:開藥方面由醫院急症室負責。

陪審員:於2019年8月20日,彥霖於急症室有沒有食過鎮靜劑?
鍾醫生:需要問急症室醫生,因為這不是她所負責的範疇。她再表示,處方了的藥物不代表病者會服用所有的藥物,只是代表醫院有給予一定數量的藥物給予患者離開醫院後服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謝(21) #審前覆核 (#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修訂第一控罪:英文街名串錯

認罪

1)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香島中學與一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天水圍香島中學的外牆

認罪

2)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公園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公廁外牆

認罪

同意案情:

今年4月18日警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在執行反刑事罪行任務,見到被告和不知名男士到第一地點,見到被告右手持一支噴漆,不知名男士持兩支噴漆,用黑油在外牆寫上「支那不死,華夏不生,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加入我哋」等字句,大概1.5 X 5米,上前拘捕。二人嘗試逃跑,被告被PW3拘捕,不知名男子成功逃走。
23:35時被告被PW4拘捕,表示知錯,祈求機會,該招認被記錄在警察記事冊。
PW4拘捕會面,被告警誡下承認黑油噴口號,並且於同日23:00在第二地點公園噴口號「加入我哋,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其後公園保安證實。

兩項賠償令
就第一項控罪賠償清潔維修費用2384元,由PW5香島中學校長確認
就第二項控罪賠償2900元,由PW7康文署李姓員工確認


辯方求情:
被告無案底,願意賠償,並已帶備現金
第二項控罪於天秀路公園外發生,現場無閉路電視,完全靠被告招認,他坦白認罪並具真誠悔意,與警方合作,兩罪時間相隔約半小時,兩處地點相隔約五百米,屬於一時衝動下犯案
辯方呈交3封求情信,希望法庭儘量以罰款處理


‼️押後9月11日上午9:30,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原條件保釋

今日交兩項賠償$2384+$29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訂,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訂,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積」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

1015開庭後,裁判官對修訂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最後裁定所有修改有效,原因是裁判官認為修訂是基於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之上(即行車紀錄儀),裁判官認為根據控辯雙方已同意的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訂不會影響檢控範圍,亦不認為會對被告不公。

新增修改:在第三修改中原來的「covering an area」改為「covering a part of an area of two lanes of roundabout」

同時,裁判官指出若控方及相關人士有細心留意,根本不難發現,其表現實在「強差人意」。唯法庭並非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作出懲罰的機構。

休庭至10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於修訂案情後,提出需重召2位PW:PW1揸車警員,PW3檢取物品警員。

裁判官指出被告需重新答辯,其後裁判官宣讀案情,被告再次表示不認罪

控方不反對重召PW。

當控辯雙方提出希望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再訊時,裁判官指出「如果兩位證人今日可以番黎,咪唔駛押後囉」,休庭至1115,以供控方聯絡兩位PW,以得知PW能否於下午返回法庭。

裁判官提醒根據《裁判官條例》,辯方可就此作訟費申請。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唯裁判官亦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3d,訟費申請不得超過$5,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控方指兩名證人能夠於下午進行續審

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進行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1150再續
1154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今天研訊完,明天09:30繼續
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

1. 就襲警罪拘捕彥霖的警員
2. 港鐵調景嶺站職員(拾獲彥霖電話及信件)

3. 彥霖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的同學
4. 閉路電視操作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10/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辯方是日完成對證供的結案陳詞,但希望押後案件等待 2/9 有關高等法院的判決再交代本案法理方面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保留彈性,可能以書面通知再押後排期。

兩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3)公眾妨擾   

辯方申請押後,希望再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和申請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答辯

陳(22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公眾造成滋擾

辯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與抗辯有關的報告,及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傳召證人警員9881,辯方開始盤問。辯方問證人當時是否駕車沿同一條行車線駛出迴旋處,證人答是。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當時行車線上並沒有任何物件阻礙證人行駛,證人不同意。裁判官回應:「你已經指出過㗎啦喎」控辯雙方都沒有複問

第一位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待證人位置完全消毒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陳(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螺絲批、鎅刀及剪鉗各一把。

背景:2019年9月8日,民間舉辦流水式遊行,從遮打花園遊行到美國駐港領事館,要求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被告於同日在中環被搜出上述物品;案件於2020年5月14日首次提堂,被告於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現金保釋外出。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自簽守行為,控方撤回控罪。

法庭斥責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有任何意圖損壞財產,連被告當時的可疑之處亦未能指出。

證物P1-P10充公

🍾️以$1000簽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堂費,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控罪
D1:
(1) 藏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廣場,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噴漆。
D2:
(3)藏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鎚。

D1不認罪
‼️D2認罪‼️

案情
2019年11月3日,有人在網上號召於七區公眾地方聚集,地點包括百步梯。當時,警員目擊一群人在百步梯附近換衫(將黑色衫換成不同顏色的衣服),上前欲截查,這群人往不同方向逃跑。

警方追截,制服3人,包括被告。警方在D1身旁地面上的背囊中,搜得1支第4級雷射筆、1保護頭盔、1個噴霧器、1對護臂、1個護目鏡、1對手套及1對護膝。在D2手持的背囊中,找到上述物品及1把鎚。

警員制服D2時,有旁觀人士辱罵警察,亦有另一女士用縮骨遮打警員頭部。

求情
D2今年就讀中學,父母今日到庭。辯方指出,當時社會氛圍給予被告很大壓力;被告性格一向內向文靜,是受到網上氛圍的影響,才一時衝動犯錯。本案屬個別事件,與被告的性格極不相符。

辯方呈上求情信,第一封來自學校社工。她今日有到庭,信中提到被告就讀精英班,品行端正,嚴守紀律,尊師重道。其餘求情信分別來自另一跟進社工、被告校長、輔導主任、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父親。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D2認罪、坦白承認案情及有相當悔意,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形式判罰。

==============

溫官將本案押後3個星期,索取報告。
D2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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