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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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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傷人19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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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刑責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尺骨(ulna)受傷,而非近姆指的橈骨(radius)出現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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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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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頒佈。

【18:35 最後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新案件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

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員20956)及PW2(巴士司機焦永明)作供。

現休庭至1430,
🔴期間取消被告擔保,被告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 [2/2]
#0902樂富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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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第一天審訊
13/10 因颱風順延至14/10
14/10 當天因證人未能出庭作供及辯方大律師發燒,所以再排期到今天審訊。

法庭書記向有關人士詢問,控方是否在途中,因此暫未能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表示會去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無讀

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

案件於2020年11月5日首次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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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葉嘉榮(29) (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真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311。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有一條35分鐘的錄影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片段不爭議,因此認為無需傳召第四位控方證人。辯方除了被告外還有兩名證人,兩人均為在場市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及23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員20956
PW2 巴士司機焦永明
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控方證人PW4明早方能到庭。

本案押後至明日(12月1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表證成立,屆時控辯雙方未必作結案陳詞,案件仍需押後。
🔴被告保釋於上午取消,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
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
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提堂

~後補資訊,非即時~

D1 陳皓桓(24 )
D2 曾健成(64 )
D3 徐子見(53 )
D4 胡志偉(58 )
D5 陳榮泰(56 )
D6 朱凱廸(43 )
D7 梁國雄(64 )
D8 鄧世禮(58 )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一千元現金保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變更需及時通知相關警署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李,鄧,李,林 (暴動)
———————————————-
控方在庭上申請把案件押後8星期再訊,以準備承認案情通知書。控方會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

A1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1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2律師指需要時間處理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3,A4律師指需時去信予控方以知道2位被告在海量片段中涉及那部份,也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5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5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控方指本案涉及大量證人、證物及片段,但大多都與5位被告相關,但仍需視乎承認案情通知書的回覆,才能決定以這組合開始還是再此組合中再分柝不同組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A1身份的資料。

高官下指令,控方需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控方亦需在下次提訊前2天向法庭匯報案件程序。

高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手足早前發生交通意外,上次無法上庭,因此今次要重新排期(祝早日康復🥺🙏🔴

上次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773

案件於2021年3月2-3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終於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暴動 [A1-20]
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包索帶

——————

📌案件管理
控方只收到辯方的10份問卷,未能在案件分拆上給予法庭有用建議
理解有被告法援申請未獲批

📌 保釋相關事宜
A6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30結束獲批
A7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8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在平日由0700提早至0445結束獲批
A9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00結束獲批
A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6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19因工作關係申請除週一外宵禁時間由2300延遲至0100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施(19)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844

判刑:
因為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牽涉另一宗區院案件,裁判官在庭上詢問控方情況,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辯方確認情況,裁判官表示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

被告還押時有向旁聽席揮手,似乎精神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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