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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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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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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
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裁決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控罪2🟢罪名不成立🟢
D3:控罪2‼️罪名成立‼️

D1D3即時還柙‼️,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3大律師要求索感化報告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1200 開庭

三位被告代表律師完成求情。

1220 休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陳 (20)
D2: 江 (19) #廖鈺兒大律師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D1爺爺,事實證人,裝修公司東主,自設工場,證明D1有幫手做裝修工作,作供完畢。

D2上庭作供,講述當日放工回家,路過上水火車站,去搭小巴,途中所見所聞,和被捕過程,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對D2作供而進一步陳辭。

12:00 休庭,14:30 辯方作結案陳辭。

===============
23/5/21 後補資料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

📍辯方主問(D1律師)
DW1現年74歲,係D1爺爺,開設裝修公司已經有15-16年,自設工場,呈上工場照片,2020年初已經是這樣擺設,照片影到多項裝修用的個人保護器具,有防毒面具,眼罩,手套,還有紅色噴漆,都係裝修之用;陳先生做工程主要一腳踢,有請散工幫手,被告18年到港,有搵佢幫手做雜工,事發前兩日(星期五)收工時叫D2買支紅色噴漆,在星期六攞返嚟用,但當日無出現,星期日在網上見到D2嗰名,打電話畀佢老豆,知到佢被拉咗。

⚙️控方盤問
D1係學生唔係裝修工人,間中在放假幫手,2020年1月嘅事,點解咁記得?因為星期六要用,佢無攞返嚟,所以記得,(裁判官問:係邊度開工,咩工程,地址?)在大埔大尾督,做室內裝修,三層獨立屋,舊屋翻新,無人住,噴漆用嚟噴鐵欄河上的花;主控指證人作故仔,證人唔同意。

10:11 作供定畢,D1案情完結。

D2選擇作供,辯方申請小休10分鐘。

10:29 開庭,D2作供

📍辯方主問(D2律師)

D2現年20歲,2020年1月5日在灣仔會展做廚房工作,14:30放工,呈上返工打卡記錄,1月5日14:41打卡收工,搭104隧道巴士去紅磡轉火車,16:00到上水火車站,原本過馬路行去小巴站搭50K小巴返屋企,當日未過馬路,見到小巴站有小巴但無司機,企在馬路邊諗咗一陣(在4號相中劃出當日企的位置),用WhatsApp 想與細妹聯絡,問佢喺唔喺上水,想約埋佢一齊搭的士返屋企,當時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美國國旗企在馬路,男子企在中間行車線,佢手持兩支旗,一支係美國國旗,另一支唔記得,企在行人路時附近有人,不是聚集係分散企,多數着便服,有三四個著黑衫,D2著便服,無與其他人交談。

去到企位時,已見到警察防線,近馬會位置,留意到當時警察係企喺度,跟住向被告方向推進,有軍裝防暴,有便衣,有盾牌有頭盔,推進時有望去馬路,見一老人家由小巴站行去火車站,佢鬧揸住美國國旗男子,老人家行到近行人路時,警察防線行到斑馬線前約三米,揸美國旗男子已經走咗,唔知幾時走,老人家係自言自語咁鬧「中國人唔好攞美國旗」,市民鬧翻阿爸「咁鍾意中國就返中國啦,中國人唔可以揸美國旗?」,其他說話唔記得,D2有向阿伯鬧「屌你老母」,阿伯對D2的粗口無反應,只從身邊行去火車站,D2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到,佢鬧人揸美國旗唔啱,佢無理由鬧人,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揸咩旗。

當D2用粗口鬧阿伯時,警察防線已經過咗斑馬線約兩米,防線係背住D2,跟住有警員講「你講咩呀,係你啦」,隨即跑過嚟,跟住仲有約三個,全副武裝跑過嚟,好驚,轉身跑,好快被制服,有講「咩都無做過」,但無人理,無人講點解被拉,上警車都無,到警署做Pol857警誡時有講控罪,無講點解被拉,做VRI時都無講,無警員講煽動人衝擊警察防線,D2有主動提供手機密碼,與警方合作,因為覺得無做錯,畀密碼方便調查,想快啲完。

10:59 ⚙️控方盤問
D2確認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警署做VRI,內容真確,但不同意控方指關及案件發生情況係作嘅,控方從VRI的對話騰本中,先提出持美國旗男子和阿伯係順口開河,繼而引用多段對話,指D2同樣先答「唔知」,後來又知,質疑係度諗緊講咩,車大炮,作故仔,D2解釋係太緊張。

主控重複警員的證供:「追捕警員有兩次警告,叫你停止叫囂,停止指罵警察,唔好煽惑途人」,「有用手勢向途人向前衝」,「大聲叫唔好理死黑警,向前衝」,「所以警員拘捕,公眾地方行為不檢」;D2全部不同意。

11:30 📍辯方覆問(D2律師)
控方指出不是第一時間答問題,係因為D2第一次被捕,第一次落口供,做VRI前無見律師,無攞過法律意見;D2只有中四學歷,語文能力一般,作供完畢,D2案情完結。

控方就D2的作供無特別陳辭,提出補回承認事實第八段:D1 & D2均沒有刑事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2/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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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完成書面陳辭補充。

案件押後至今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院大樓正門及側門均有記者等待。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2中環

A2 梁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長58747。

案情摘要:
當日學生力量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支持西藏維族維權的活動,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於案發時,一名戴上黑色口罩的示威者將國旗從旗杆扯下並拋在地上,期後肇事者逃去。警方到現場撿取國旗後正打算離開時被包圍,有示威者推撞警員,警員隨即展開追捕及制服,約50名示威者集結並包圍警方,示威者向警方拋擲水樽及硬物,期間有人試圖搶犯。被控人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開警長,意圖協助被制服的A1逃走及後被制服。

被告人認罪,李俊文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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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1. 被控人主動向信義會尋求輔導
2. 本案涉案人士沒有使用汽油彈
3. 兩項控罪於同一時間及空間發生

李俊文法官認同本案的規模、使用的武器及維持時間屬於輕微程度。李官引用梁天琦鄧浩賢案,指出涉及其他控罪屬加刑因素,而本案的襲警目的在於協助其他示威者離開。李官同意最後會整體量刑,並命令兩項控罪同時執行刑期。

📏判刑:

李俊文法官認為鄧浩賢案較具參考價值,鄧案比本案明顯嚴重得多。李官有以下觀察:

1. 本案突然發生,案發前只是維權的公眾集會,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犯案並非事前安排。

2. 本案規模比鄧浩賢案輕微,涉案只有50人或更少。周日發生對公眾滋擾更少,案發時間只維持20分鐘,激烈行為也只維持約1分鐘,投擲的物件也只是空水樽,而非磚頭或燃燒彈。

3. A2雖然是前線示威者,他並非帶領角色或鼓勵他人犯案,法庭接納他一時衝動犯案。

控罪1:
李官以4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干犯襲警罪而上調2個月,最終以45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0個月。

李官引用楊家倫案,指出上訴法庭同意法庭判刑時有酌情扣減刑期的空間,李官認同被控人一時衝動犯案,獲家人支持及主動向外展社工尋求協助,酌情再扣減2個月,因此最終判刑為28個月監禁。

控罪4:
李官認為本案比上訴法庭覆核案件龔逸勤更為嚴重,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法庭判處被告28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判刑:
🛑D1被判處5星期監禁
🛑D2的兩條控罪被判處合共11星期監禁(其中1星期同期執行)
🛑D4被兩項控罪被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求情(三位手足詳細的背景可以參考上次的裁決)

辯方律師在求情指三位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以及還押時表現良好。

D1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有另一單案件亦等候判刑,申請能夠希望押後今天的判刑。

D2代表律師向法官澄清被告誤解了感化官提問的方式,以庭上答辯的方向回答。亦稱被告只是不同意案情中使用暴動(riot)一字形容當日的示威,並非不同意案情。
就刑期方面,辯方律師望法庭能以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兩項控罪的刑罰能同時執行。

D4代表律師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正處於一個重大的人生轉捩點,今天的判刑將對他造成重大影響。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雖考慮到三位被告的背景,但未見他們有悔意,更惶論真誠的悔意。就控罪(1),官有參考案例HCMA258/2020(見註),認為即時監禁才可以帶出同類案應有的阻嚇性和懲罰性,同意監禁兩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合理。就控罪(2)(3),見D2用力攻擊警員的面部和態度控罪都偏向嚴重,不接納辯方的建議以非監禁式刑罰(例:罰款)判決。

D4就定罪作出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保釋。
🟢D4獲准保釋🟢

註:HCMA25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塏臻]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1&QS=%2B&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430與1530都有手足,希望聽完1430可以留步🙏
1400約15人,有41張公眾籌
1410約25人
(有雜案)
1435開庭,約餘20個位,聽完李宇軒案件可以上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宇軒)
1345約12人排隊,要到一樓取籌,入庭前需安檢(不可帶水)
#觀塘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0]
#1225九龍灣 #非法集結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辯律師完成盤問證人,包括德福廣場保安經理(姓朱),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防暴男警長(姓楊,編號51369),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方,編號33624)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包,編號12373)。

控方表示會傳召4 - 8位證人(拘捕時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24法律代表盤問PW62主字稿(只牽涉部分證供)

📌15944口供(續)
由探員17534(即PW62)以中文錄取,第2段指出觀看影片目的,第3段描寫觀看NOW直播片段。口供中對被捕人描述為「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有一條白色毛巾掛在頸上⋯孭黑色背囊,手上戴灰色燒焊手套,高大身形」,PW62指以文字記錄其意思,但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

📌灰色燒焊手套
有關「一雙灰色燒焊手套」,PW62稱「一雙」是打錯字,應為「一隻」,但除現在1年3個月後在庭上所稱是打錯字外,沒有任何其他記錄,同意 #陳仲衡法官 指截圖可見為「一隻」或「一雙」。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題,指黃大律師不可引述另一證人口供

PW62指自己不記得15944有沒有用「燒焊」形容灰色手套,但稱領會到其意思為「燒焊手套」。

辯方指出15944在相片冊42張相片中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片。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問題「雖然好似唔係好重要,但為準確起見」,剛才問題42張相片是17534展示而非15944選取,應是解說而非選取,但同意沒有就手套相片作任何描述或解說,「雖然唔係好重要」。 #黃錦娟大律師 指控方可在覆答處理,與控方基礎沒有不同,「我睇唔出我個問題有咩需要處理嘅地方」, #陳仲衡法官 同意任何澄清可在覆問澄清,PW62可繼續作供。

錄取口供期間15944觀看過P29(D24)的42張相片,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關相片。除15944形容灰色手套外,沒有任何其他資料協助PW62了解15944描述的灰色手套是什麼種類,PW62指有截圖。
PW62不同意是自己認定相片P29(D24)(12)-(13)中的灰色手套,不同意因此自己形容為「一雙灰色燒焊」手套。

在PW62自己的口供中描述灰色手套時只描述「灰色防火手套」,沒有提及「一隻」或「一雙」,亦沒有提及戴在「右手」或「左手」。PW62不同意到2020年3月自己撰寫口供時仍不肯定片中人戴一隻或一雙灰色手套。

📌白色毛巾
在15944口供中寫道「有一條白色毛巾掛住喺頸」,PW62又指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但會意到其意思所以作此紀錄。

PW62辯稱錄口供不使用其文字描述一字一句紀錄,因為並非錄音型式。15944對個別物件的描述,例如若15944並非用「掛」便可使用15944使用的字眼。PW62不同意「掛」字意思即毛巾在頸上但尾端暴露出來。
PW62不同意紀錄為其自己意思。

PW62聲稱不知道15944在2020年2月3日後就本案出庭作證。

📌庭上高速指認
PW62不同意因庭上觀看片段是經選取,所以知道片中會出現被告人,數分鐘內使可指認片中人為被告人,亦因而每段片段都可指認被告人。

📌與15944討論證供
PW62不同意因為曾與15944討論相關影片,所以可在庭上片段指認出被告人。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問題

PW62不同意有其他人告知自己與影片相關資料。

🌟 #陳仲衡法官 用筆敲枱指罵 #黃錦娟大律師

A24被指認的片段:(7)04:21:23、(18)04:56:36(與口供附件(33)04:56:42時間不同)、(53)00:03:37.824
PW62不同意上述片段中指認A24的時間與15944吻合因曾討論過證供。
PW62不同意口供附件(33)04:56:42是與15944討論結果。
PW62不同意對物品形容如「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是與15944討論後共識。

PW62不同意自己在庭上沒有如實講出證供,不同意從案發當日至今所有證供誇大辨認物品的證供。

🌟 #陳仲衡法官 審訊時長期唉聲嘆氣,建議考慮轉換工種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15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5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縱火罪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縱火罪 [D4&D5]
D4&D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
控辯雙方不反對押後8星期。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D2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柙。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17)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控辯共四方已經呈交問卷
控方指雷射筆專家會草擬一份更詳盡嘅專家報告,已送達D2-4辯方大律師,審訊前會有翻譯版本,已呈交承認事實。

十二位控方證人,有機會有一兩個可以減省。
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被三位辯方律師盤問,其餘證人會針對各被告情況再作決定。

D3可能會傳召1-2街外證人
D4可能會有一個辯方證人

控方指PW8 DPC15590關於第四被告嘅相關警員會睇CCTV錄像認被告人出黎,以及cctv會見到D4掉個樽。

鄭官指佢得六日時間,並向控辯再次詢問6日是否足夠,因為有三位辯方證人之餘,亦有多位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即使三日幾可以完結,餘下時間能否完結審訊。

鄭官續稱其中一日會無左半天,因為有其他案件嘅法律爭議需要處理,再加上佢本人基本上每天都會有判刑案件要處理,希望控辯雙方預鬆啲,若然定左開審期,法庭唔會再遷就任何更改,若審期內完成唔到審訊嘅話,希望控辯雙方先預定日子再續審,如果真係有任何一方唔得嘅話,就唯有犧牲少少,係最少犧牲嘅情況下繼續審訊。

1515案件暫時押後,待控辯夾好期再續處理

控辯雙方最後決定多預留6/9-6/11作審訊。
控方18號會入書面陳詞,辯方大律師們25號會入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預留6月28-30三天其中一天作陳詞補充。

案件將於2021年5月31日至6月4日審訊,預留6月9日至11日再作續審,6月28日至30日其中一天會進行陳詞補充。案件暫定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2/1]
🕞15:30

劉(不知年齡)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20年7月3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藏有一把黑色刀、萬用刀及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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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開庭

已收到書面陳詞

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3分鐘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及上午進度按此
註: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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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1505開庭

📌D2求情
D2為中大學生,生於小康之家,大學生涯間積極參與活動,更任兩屆中大學生會會長,是日家人朋友亦有到場陪伴。礙於D2凡事優先考慮別人利益,不願麻煩別人寫求情信。

雖D2非社會上最受壓迫一群,但辯方呈上D2自白書講述D2心路歷程,希望法官能明白D2心意及背景,考慮為甚麼一個大好前途青年會犯案,但強調D2絕對願意承擔後果。

案發現場無暴力發生,示威者與警方亦無正面衝突,從P6影片可見指罵警方行為於拘捕D2後發生,涉案的非法集結非嚴重性質。希望法庭處理D2面對的三條控罪量刑時考慮整體性,望三罪能同期執行。

📌D3求情
D3為公務員,案發後已停職,辯方呈上8封由被告及親友所撰寫求情信及醫生證明,講述被告為好好先生,為人努力誠實、樂於助人,是社會的財產而非威脅。

案發時處於社會動盪之際,但D3行為非為一已私利,P6影片可見他亦協助路人過馬路,並無激進行為,求情信亦指D3平時會幫助弱勢社群。

D3對家庭負責,為女兒榜樣,醫生證明家中有老父為長期病患,案發被停職後,D3面對經濟壓力,亦將恐失長俸,年紀較大的D3重新求職困難,可見重犯機會極低。

案件中非法集結沒有暴力元素,D3身上所搜出物品亦存於背囊內,非握於手中亦非隨手可及。而受阻的警長亦只形容被D3 「chok」一下,當時D3並非手持武器,警長所執行的職務實質上未受影響,亦無人受傷。

雖然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但D3已受阻嚇,不會重犯,考慮在囚時會失去與老父相處機會,希望能酌情輕判並考慮同期執行刑期。

🌟D4, D5代表律師因被安排在法庭後排,而後排收音不佳,故未能聽清楚兩位被告求情內容。

大致上為:D4描述此非法集結人數規模較少,D4在現場時間不長,亦非領導者;而D5則概括多封求情信內容,並描述D5於案件中角色。

商討後,因考慮被告年紀現為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強調判刑需有阻嚇性,索取報告為考慮所有可能性,仍代表有機會判監。

所有證物充公,文件由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所有被告需還柙,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陳(20)
D2: 江(19) #廖鈺兒大律師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14:45 開庭

兩位律師陳辭完畢(稍後補上内容),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被告以再有條件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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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1 後補資料

14:33 開庭

📖D1律師陳辭
近期的社會運動案,控方多數倚賴被告嘅裝束裝備來指控,如果D1係因為呢啲物品而被告,係對佢不公平,#13號相證名D2著藍色T恤,就算D1係示威者又如何,示威遊行係合法嘅,警方會使用催淚彈,防毒面具、眼罩等係保護自己嘅物品。

控罪指明在交通銀行門外,當刻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不是在其他地方,不是前一日有意圖,控罪有局限,防毒面具、噴漆、眼罩全部都係放在膠袋內,無任何證據話用過,無任何證據指附近有刑事毁壞,係搜身時搜到,被告無戴住,PW1指被告入商場,不是刑事毁壞,不能夠有合理基礎作出唯一推論。

被告嘅爺爺係誠實可靠證人,佢嘅證供正是合理疑點,被告有合法原因管有證物,假若法庭不接納,舉證責任全在控方,即使法庭不給予辯方比重,法庭也未能達致合理疑點。

律師引用「赴湯杜火」一案,郭官說:「特別每當在考慮案中證據,面對被告人『有罪』與『無罪』的推論同時有可能存在時,本席謹記以上的智理明言,警剔自己能『說到做到』,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裁判官聽完陳辭後,叫書記呈上噴漆,打開樽蓋睇,再交律師查看。律師補充:雖然噴咀有跡象顯示使用過,但唔知係幾時使用過,無任何證據顯示有用過,是否非法使用?不能排除係帶俾爺爺嘅。

📖D2律師陳辭
第二被告被控作出擾亂秩序,根據案例要考慮三個元素:
(1) 在公眾地方,呢點不爭議
(2) 被告作出喧嘩
(3)(i) 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3)(ii) ...聽唔切😓

關於破壞社會安寧,彭偉昌法官曾作指引:(1) 人身受到傷害,(2) 財產受到傷害,(3) 目擊財產受到傷害;不是所有威嚇都必定破壞社會安寧,立法嘅目的係預防,必會加上限制條件,擾亂秩序不足以入罪;一句粗口辱罵其他人,本身不足以令D2定罪,雙方各有說法,如果閣下接D2嘅版本,被告只係對老人家肉罵,無其他動作,不足以反映破壞社會安寧,無證據顯示會打交,不足以定罪。

若果法庭不接納D2版本,接納PW2嘅證供,一句「死黑警,屌你老母」,控罪元素沒有被滿足,受過專業訓練嘅警員,法庭會接納佢哋唔會容易被激使破壞社會安寧,有案例指有人在斑馬線鬧警員,係不容易被激使,就算被告鬧警員,都不足以定罪,說話內容無叫人使用暴力,PW2同意人群有人叫囂,無證據指D2帶人叫囂,不能指其他人俾D2激使叫囂。

PW2證供話:「我哋唔好理黑警講嘢,我哋一齊向前衝」,辯方指呢句不可信,一來無證據證明D2有講呢一句,另外證供有內在不可能性,D2煽惑其他人,PW2話警察防線有50人,有多個20名防暴警員,有盾牌、有配槍,嗰班人得15至20人,無武器,無盾牌,穿便服,係不足以展開肢體衝突的裝束,20人對50人係自投羅網,係內在不可能,若果D2有講過,警察衝埋嚟,又點會走。

D2辱罵警員,亦係內在不可能,警方防線經過咗嗰班人,警方無識別到有特別嘅人,合理正常嘅做法喺正面展開衝突,無理由防線過咗先衝,自然嘅做法係最接近嘅時候衝擊。

分析PW2可信性
(1) D2好大聲講「死黑警,走撚開啦,屌你老母」,「我哋唔好理黑警講嘢,我哋一齊向前衝」兩句,PW2形容為聲嘶力竭,D2咁大聲,為何PW3聽唔到,其他人完全無留意?
(2) D2做過一啲動作煽惑他人,PW2示範兩個手部動作,一個向前一個向側邊,所謂煽惑嘅手部動作,無在記事冊記錄,無做先無記錄,先會有兩個版本。
(3) 防線經過咗嗰班人,PW3聽唔到叫囂內容,PW2話肯定有人群鬧警員,內容咩都有,PW3講咗兩次,聽唔到內容,兩人證供有矛盾。

警方防線有50人,好難想像只係得PW2一個留意到D2,只係得佢一個被警告,其他人冇反應。

PW2話俾咗兩次警告,可信性存疑,PW3有俾個警告,叫市民上返行人路,PW3有留意同袍講嘢,如果PW2盡力大聲畀警告,其他警員都應該聽到啊!最少防線內有人知,好難想像無其他人一齊上前,直至PW2跑。

PW2 肯定對峙左2分鐘,正正係因為D2在2分鐘所作嘅行為,說話煽惑;PW3話防線一路推進,突然見到PW2跑,防線仲行緊,呢個係關鍵,PW3無話有對峙。

PW2無叫其他人一齊追,他自己跑向15至20人,PW2形容現場危險,唔容許講警誡和拘捕理由,咁危險嘅環境,點解會單人匹馬跑向危險人群?現場環境真係不容許?有其他三名警員做保護,PW3戒備其他人,PW2依然不能在現場簡述?無人畀警誡,無人講因乜事俾人拉,Pol857係第一份寫嘅紀錄,VRI無講做乜嘢行為而導致被捕,如果D2真係有做過PW2所講嘅行為,點解各項記錄都無講,PW2向PW3講述案情時,都無提及過煽惑,只係提過叫囂。

被告嘅證供
D2誠實可靠,係坦白嘅證人,控方指被告答問題時先講唔知,隨後再講答案,指出咗好多段例子,但事實係VRI做咗超過一個鐘頭,該段答問知係在早期約16分鐘出現,被告和盤托出所有嘢,無迴避,被告係第一次被捕,第一次落口供,在無律師陪同之下做VRI,緊張係合情合理,通常示威者會保持緘默,被告無戒心,PW3都話被告好合作,電話密碼都俾埋警員協助調查,被告唔似唔似鬧警員嘅人,激使他人衝擊,被告說法無不合理嘅地方,遊行有人持美國國旗,吻合被告嘅說法,證人亦不能完全反駁被告嘅說法,馬路上有其他人,被告嘅版本同PW3嘅證供吻合,當時警方防線並沒有停低,被告與PW3嘅證供相同,有別於PW2嘅對峙。

被告坦白解釋,警察全副武裝衝埋黎,佢驚就跑,PW2亦同意躲避係一個正常反應,控方唔能夠肯定被告逃跑係有罪嘅證據,被告證供非常合理,VRI和盤托出,警誡之下講嘢,被告點會作出鬧警察嘅行為,叫人衝擊,呢個係合情合理,只要有機會係真嘅,法庭亦不應排除點,希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裁決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輛 970 號新巴, 其 36 歲車長被警方指「無故響號」及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沒有握穩軚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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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概要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故作供較為可信。

關於控罪 1:
在本控罪的關鍵時間,彌敦道一帶有人聚集,警方需關閉第 1 及 2 條行車線,因此道路使用者只可使用第 3 條行車線。當時交通流量屬繁忙,行人路擠迫,故行車道上亦出現途人及警員。被告知道有群眾聚集,亦預期警方有機會投擲催淚彈,或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駛往第 3 條行車線時,期間需要「回軚」,調整巴士的方向。當時,PW1 (女清潔工)在第 3 條行車道推著車向被告所駕駛的巴士迎面走來,中間花糟分隔道有行人穿過馬路,有警員站在行人路邊的石壆上。

有 2 名警員,即上述路段的道路使用者,站在被告所駕駛的巴士旁邊。被告看到 2 名警員後長響號,不少於三秒。被告自辯時指出當時響號是為了提醒 2 位背向他的警員不要衝出馬路,#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指根據呈堂片段,沒有看到警員有所行動,亦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將會衝出馬路,認為客觀來看被告當時不需要響號,因響號會使道路使用者受驚。

PW2(警長張繼安)、3 (警長胡振雄)因響號聲而留意到被告,認為被告所駕駛的巴士較此前駛經的車輛更貼近他們。法庭接納PW2 的證供所指當時被告駕駛的巴士之行車距離令警員感覺到有危險。從呈堂片段可見,其他車輛偏向第 3 線行駛,而被告駕駛的巴士當時未能保持着像前方九巴與左右兩旁行人路的距離。被告所駕駛的巴士有些微轉向,其車距令PW2 感到有人生安全的威脅。

關於被告當時需要左右「扭軚」調整車的方向,#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指一名謹慎的駕駛者應集中專注控制軚盤,尤其前方有清潔工(PW1)正推着車迎面而來,認為被告只看一看PW1 是不合理。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沒有對清潔工有合理的專注,以及調整自己的行車距離與速度,以致PW1、2受驚。

關於被告舉中指,被告自辯時解釋是因在較早時份曾被一輛橫放於路面的警車阻塞,亦塞車甚久,故為宣洩情緒而舉中指。法庭認為不合理,指被告因宣洩情緒而沒有專注於駕駛和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屬不可接受,考慮到被告沒有專注的時間不算長,未構成危險駕駛,故將原本的危險駕駛罪改為不小心駕駛罪,並裁定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 2:
控方主要依賴涉案巴士的行車紀錄儀,指控被告沒有雙手緊握軚盤。被告於自辯時解釋,當時於薄扶林道經過了瑪麗醫院,發覺掛在身後的背包影響了他駕駛巴士,於是決定脫下手套以調整背包,然後再戴回手套。

根據行車紀錄儀,被告的雙手曾離開軚盤以調整背包及戴手套,當時巴士正在下斜坡,途經了兩個巴士站,被告未有靠站。被告其後在等候紅燈期間處理背包,但未能於轉燈前戴好手套,因此使用右前臂來壓著軚盤控制。被告於自辯時解釋當時為何不把巴士停下來以徹底整理好手套,是因怕會阻塞到後面的車輛,故選擇盡快戴好手套。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形容這一連串的動作其實是應把巴士停下來再作處理,因此法庭推論被告是抱着僥倖的心態才於駕駛時作出此一連串的動作。#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又指「7 至 8 秒只用右前臂外側來固定住隻手係軚盤」,認為潛在危險大,故裁定被告就控罪 2 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當天為特殊情況,接納這並非被告慣常的駕駛態度。被告今年37歲,為兼職巴士司機,有意擔任全職巴士司機。被告已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罰款。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反駁辯方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表示本案的兩項控罪不是一般的不小心駕駛,因兩項控罪在同日發生,相隔數小時,而被告為一位雙層巴士的車長。#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又重申被告在薄扶林一帶因戴手套而用手臂代替以控制軚盤,是忽略了乘客的安全,亦構成危險,因該路段是斜坡,而由瑪麗醫院至寶翠園的路段相對較為複雜。#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亦強調被告在下午駛至彌敦道一帶時,認為被告更應集中於前方,因被告早已預備有突發情況發生。

——————————
就控罪 1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認為被告已構成不小心駕駛,故將原本的危險駕駛罪改成不小心駕駛並裁定罪名成立‼️

就控罪 2 ,裁定罪名成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表示將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考慮判處被告停牌。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10)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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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2

PW4為SO2,是名行動組警員和截獲B的警員。他在2019年11月2日06:15至06:30時與SO1接到高級督察張宏智的訓示。指他們需要留意一宗在灣仔一帶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PW3表示訓示中亦要他們留意一名男子,即A,並展示A的相片予他和隊員觀看。但他指出在訓示中沒有交代A是證人或疑犯,所以他也不知道A是否肯定與一宗灣仔一帶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有關係。他也同意訓示時沒有提及該罪案涉及甚麼的武器和冠景樓。

PW4在08:00時到灣仔侯命和留意A有沒有在灣仔一帶出現及候命,當時他身處私家車在灣仔一帶移動。但他與PW3身處不同位置,因他們身處不同車輛。在15:00時,他從通訊機中收到陳督察的指示,指他們要協助O記到冠景樓單位進行破門工作,但不知道原因,他在這以前亦不知道是否有其他隊伍參與行動,即監察單位等。於是他與隊員從警方私家車中拿取工具,並帶到冠景樓4樓後樓梯準備。在15:04時,他與隊員到達單位門外,當時鐵閘有打開,且有強烈的汽油味。其後有警員大叫「警察!開門!」,但由於單位沒有回應,於是他們一起使用工具進行破門。在15:05時,他們成功破門後,他看到單位內並沒有人,很快,他在通訊機得知有四男一女(包括衣着)從露台跳出,於是他破門後進入單位內不足一分鐘便離開單位進行掃蕩,他在身處單位期間沒有接觸證物。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警員跟隨及他們的確實位置。在15:12時,他在二樓大堂近後門中的長2米闊1.5米的活動木板後面 (當時未拉開木板) 發現B。當時他馬上用有戴上手套的手捉B的手,大聲叫「出嚟!警察!」,並叫她蹲下及進行查問。之後他再打開活動木板,然後再發現A。之後他看到PW3到達,當時A是由PW3負責處理,而當時B是由他負責處理。在15:14時,O記女警9145到場接手B。在PW3和他在有距離地分別處理A和B期間,他與PW3沒有特別的對話,亦沒有留意PW3處理A的情況。

(*)PW4指的後門即是PW3指的防煙門。

除了A和B外,PW4在掃蕩期間沒有發現其他人士。除了捉住B的左手外,他沒有再接觸B和也沒有人接觸B,他也沒有接觸A和其他被告。他期後也沒有再進入單位,反而是留在冠景樓繼續掃蕩不超過一小時。雖然他在早上不是與SO1坐同一輛車,但是離開時與PW3坐同一輛車。他在案發當天16:30時補錄記事冊,但他已忘記在那裏紀錄。但PW4指他沒有與PW3夾口供,他當時的紀錄也沒有受PW3及其他警員影響。

PW4同意沒有口供紙內沒有寫有警員大聲叫「警察!開門!」,相反只是寫「表露身份」,但沒有特別原因令他要這樣做。他亦同意警員使用爆破工具時會發出響亮的聲音,也有鏨門的聲音。

PW5為SO3,是名行動組警員。在2019月11月2日06:15至06:30時,他與PW3,PW4和PW6接收高級督察張宏智的訓示。在08:00時,他在灣仔巡視及侯命,他表示有時會坐隊車(但車內隊員人數已忘記了,因隊員數有一直變更),有時會落車行走。在15:00時,他從通訊機中接收到指示,他們要協助O記進行破門行動。因此他與其他隊員共四人前後腳進入冠景樓四樓後樓梯集合,在前往冠景樓中,他沒有有手持工具。在15:04時,他們到達單位門外,當時他們已經聞到汽油味,而當時鐵閘有打開,同時PW3對單位內大叫「警察!開門!」。約3-5秒後,他們使用工具撞擊和爆開大門。當他進入單位後,汽油味更大,那時他看見單位無人。之後他離開了單位,因為他稍後從通訊機得知有四男一女(亦有他們有關衣著的描述)從露台向下層逃走,故進行及參與掃蕩行動。他表示他留在單位約1分鐘,期間他沒有觸碰單位內的物品,之後他也沒有再進入單位。後來他在15:15時,他在二樓至尊重慶雞煲餐廳內的男廁看到有O記警員12665找到一男子(即C),但不知道二人之前的行為。由於該男子與他從通訊機得知的衣着資料相近,故相信他是五人之一,所以他向O記隊員表露身份及指出C是目標。他指出C當時沒有着襪。他在有O記隊員支援處理C的工作後才離開現場並繼續工作,即執拾工具及等侯指示。他指他在16:00前已離開冠景樓。他指他在見到C前沒有見過其他被告人。在見到C時,他沒有接觸過C。PW5形容廁所是「濕濕地」,但他對廁所內的氣味沒有印象。在離開男廁後也沒有再接觸C。

PW5在案發當天17:00時補錄記事冊,他然後在2019年11月4日12:30錄取POLO154。他同意記事冊及POLO154沒有紀錄PW3大叫「警察!開門!」,只是寫表露身份。此外,他亦沒有在其他地方記下「警察!開門!」這句。因這是恆常訓練,他不認為要特別記下,因此他同意自己漏寫了此部分,但不是故意不寫的。PW5表示當時他知道「警察!開門!」是PW3叫的,因為他的記憶中PW3是排第一,所以他知道是PW3叫。

PW5認為破門行動算是突撃,但不知道現實上是否突撃,因為他不知道陳督察等人接收到的資訊。他同意當時陳督察是指示他們爆門,而不是敲門或按門鈴。他亦同意爆門的過程是大聲的。

PW6為SO4,是名行動組警員,亦是在O記到達前看守案發單位的警員。他在2019月11月2日06:15至06:30時與PW3,PW4和PW5接收高級督察張宏智的訓示,內容為一宗攻擊性武器的詳情,有一名男子牽涉其中。他08:00起在灣仔區當值,侯命和留意該男子,但不是要找他。在15:00時,他從通訊機中接收到指示,要協助O記爆門。所以有帶工具前往。在15:04時,他們開始爆門行動,PW3先大叫「警察!開門!」,隔一段時間後(數秒),由於單位沒有回應,所以他們準備破門。在破門前,他們已經聞到強烈汽油味。在15:04時進入單位後,他們發現單位無人,於是PW3,PW4,PW5離開單位搜捕疑犯,因為他們從通訊機得知有四男一女從露台跳下,通訊機中也有提及他們的衣着。

PW6指出單位內有廁所和沒有間隔,當時他在單位內留守15:05時,即有O記警員5820到達為止。期間他沒有接觸及觸碰單位內的物品,期後他離開了冠景樓。

PW6表示在約15:20時返回冠景樓侯命,但沒有再返回單位,之後逗留約16:00時前再離開冠景樓。期間沒有接觸任何五名被告人。

PW6同意這是突擊行動。但他不同意目前是不希望令單位內的人知道行動。他指聞到汽油味後當時沒有想到汽油彈,因沒有想太多。他指出他與隊員是有共識地想破門,四人在使用工具破門期間有互相溝通。

第四天審訊 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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