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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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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1024 休庭至1100 鄭官參考其他人判案書

1100 D5代表作進一步求情,鄭官指需時考慮,下午3:00作判刑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2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提堂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09:38] 開庭

控方表示上次申請押後係要等政府化驗所報告,現在已經有,證明所檢獲嘅弩係屬於火器,法例規定拉力少於6公斤,而該批弩嘅拉力係介乎17~37公斤,會申請押後,等候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辯方不反對押後。

D1 無保䆁申請。

D2 申請保釋,已經呈交陳辭。

裁判官考慮後,指D2未能令法庭信納唔會再犯,不批准D2保䆁。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1日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司法覆核

👤鄒幸彤 🛑因另案服刑中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方(代表鄒幸彤):#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司長): #馬嘉駿資深大律師

司法覆核申請狀四項申請理據: 鄒幸彤Facebook

——————————————————

【10:03】
仲未開庭,連冷氣都未開...

【10:04】
開庭,李官著答辯方先開始陳詞,再由申請方逐一回應。

【11:50】
休庭十分鐘。

【12:10】
開庭,答辯方繼續陳詞。

【13:18】
休庭,判決書會於原本案件的下個提訊日(9月2日)或之前發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判決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 罪名成立❗️

裁判官好仔細作兩方面考慮,法律上講述古如何觸犯法例條文,反覆引證控方無須舉證煽動必須有武力,又指出示威棺材上每句所引起對國家的危害、煽動市民,共產黨在中國憲法中有特殊地位,雖然今次嘅控罪係一個世紀前嘅法例,但立法目的係保護國家安全,司法要與時並進;辯方以第200章第9(2)條作抗辯亦不成立;執行上經過終審法院的四個步驟指引,出嘅結論係罪名成立。(裁判官講咗45分鐘,好詳細,直播員不材,加上法庭無開咪,抄唔切,歡迎補充)

古聞判後辭退律師,自行求情:
由呢刻開始,我要做三件事:1. 配合法庭作出嘅裁決,積極面對;2. 積極配合瑪嘉烈醫院對我嘅醫治;3. 積極配合懲教署,對坐監嘅安排。

有咗國安法之後,中國政府消滅民主自由,斬草除根大開殺戒,因為害怕民主自由,所以要消滅。

官:聽咗一部份,求情陳辭唔係俾你爭執、辯論,唔好將政治帶入法庭,法庭政治化係好得人驚,會無司法獨立,可以講案件同你有關嘅事項,法庭有底線,唔好將政治帶入嚟。

古:示威遊行、侮辱國旗,坐咗13次監,民主運動唔介意做鬥士,唔介意做勇士,唔介意做烈士,因為中國政府對政治犯、良心犯、異見人士、學者、教授、宗教領袖,作秘密拘捕、秘密關押、秘密審訊,判刑十年,相對於維權律師,付出微不足道,行嘅路唔會後悔,屢敗屢戰,法官判刑時唔使同情我、唔使可憐我,坐監越坐越聰明,最後,民主人權高於一切。

裁判官小休作考慮。
裁判官稱席前有求情資料,有被告嘅刑事定罪紀錄,背景報告,被告在庭上親自陳述,個人立場,犯案原因,個人理念等,犯案原因、堅持立場、不惜代價,呢部份唔會列入判刑因素唔會影響判刑。

企圖煽惑罪係防範性,不能忽略:1. 犯案原因;2. 物品內容;3. 受煽動人數;4. …. 。根據案情受煽動人數唔多,連多年來嘅戰友都藉詞推搪,最後單獨行事。堅持不惜代價,呢樣不影響判刑,健康嘅因素,犯案時已經存在,無減刑因素,事件嚴重阻嚇性刑罰係恰當嘅,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扣減,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5天🛑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前言:

作為背景,被告最近在香港入境時被捕,並在2022年7月6日被控告一項暴動罪,不過由於他正隔離,裁判官梁雅忻在本案初次聆訊時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提堂,期間被告需要交由懲教看管。

今日聆訊簡要:

主控官表示由於被告要隔離直至7月20日,故他今天不能出庭。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09:30提堂,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07月12日 星期二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7/4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4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控辯雙方為證人相關事宜庭外相議,要押到10:10 開庭。

控方傳召第13證人, 證人為駱女警長12010

控方主問
證人時任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 2019年8月29日1500 開始當值, 到8月30日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其後 警長34824 安排其負責兩位被捕人, 其中一位為D1, 0100時, 於長沙灣警署,接收由14799 (控方第5證人), 檢取回來的物品, 數量眾多, 包括其裝備及個人物品, 其中有一支銀色鐳射筆, 約9CM, 其中一面有匙扣, 有"DANGER LASER BIOBE, 630-650 nm , output <10mW "字樣, 為控方證物P1; 其後於2019/08/31 0500 時, 把證物由證物櫃拿出, 交予34824;

辯方盤問
質疑同一日的另外一位被捕人(非此案)的證物記錄, 證物的口供要到2019/11/27 才錄取, 質疑案件數量及其口供準確性, 12010回答, 因其於此案前後均沒有處理其他有關鐳射筆的案件, 另外辯方亦質疑以目測及手指粗略估計此鐳射筆長8-9cm 的準確性; 辯方律師亦質疑證物櫃的鎖匙亦有另一警長持有 ;

傳召第14證人 張警長34824

控方主問
亦為西9龍總區重案組, 2019/08/30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並由12010 檢獲D1 的證物,包括一張八達通卡, 而每個大膠袋有放一張黃色A4紙, 並寫上被告人姓名, 其後將證物交予 53555, 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律師問及, 警長有否拆開及點算物品, 警長回答有, 而證物口供於2019/11/27 於東九龍警署錄取.

11:10 休庭, 主控在下午有事, 明日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________

今天正式就控罪(1) (3) (4) 認罪‼️
控罪 (2) 存檔法庭不作起訴
控方須於下次聆訊前3天提交被告背景資料,辯方亦須準備求情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09:30以中文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不是聲援 #非手足 #提訊 #馬家健冤案

D1: 陳強利 (58)
D2: 張曉惠 (34)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被控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與馬家健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荃灣法院2016年第2496號的刑事案件(TWCC2496/2016)中,虛假地表示洪智謙沒有要求馬家健接收上述案件中的郵包,及稱洪智謙並不涉及上述案件。

D2答辯為不認罪,D1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再提訊,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____________

今天只有A1,2,6,8,10有律師代表
各被告均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除A6外,所有被告均在等待法援申請結果。

A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5:00再作提訊,其間所有被告以原有/已更改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判刑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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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接納記者會後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七一沒有真正參加集會。雖然D5沒有如D1般指無論如何也會參加集會。法庭同意控方指D5學歴不高但在不同媒體工作但有相當歷練,應該明白記者會是呼籲堅持無論如何也遊行。記者會開始五人手持標語「反國安法,七一上街」,各人平排而企,有人叫口號,方式為一人叫其他人回應。D5庭上指出席記者會只為撐場,但法庭認為其發言就算不否定D1,亦沒有澄清自己只支持上訴立場,D5之作供全屬虛構,不盡不實,出席記者會有共同呼籲煽動遊行意圖,法庭不需考慮多少人因此出席遊行,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D5沒有案底,去年被DQ失去區議會工作,現在網台工作,已離婚及有一成年已婚兒子,同案其他四人在游德康法官席前認罪後D1,D2、D3、D4判刑分別為12、10、6及10個月(除D3因沒發言以12個月起點,其餘各人一律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個別因社會服務貢獻可再扣減兩個月)。D5角色較其他人輕微,其他人記者會後有繼續在社交媒體發文而D5沒有。2019年D5參選區議會主因見打風後社區工作不足,冀親身協助自己社區工作,希望法庭索取如社會報告令等報告,鄭官指七一當日規模,程度不少,控罪亦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任何報告。

【1024 】休庭 鄭官查閲同案其他人之前判案書

【1100 】開庭後鄭官指根據游德康法官對同案其餘四人判案書分做2組:記者會上有冇發言去區分,有無發言者以18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有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則沒有作任何增減。

📌進一步求情
雖然游官判案書以記者會有冇發言而以區分以18個月及12個月監禁為量刑,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同案各人有無明言呼籲有理無理出席遊行,及在社交媒體發文推波助瀾而作量刑起點考慮

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下午3:00作判刑

1503】下午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15個月‼️

📌判刑理由:
控罪最高五年監禁,但沒有指引。原則上以非法集結作考慮,以暴力及案情嚴重性為主,判刑以懲罰及阻嚇作用。本案除D3沒有發言只舉橫額量刑較低,D5有叫口號發言推波助瀾,法庭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D5不認罪沒有悔意,然而有同意大部份案情,法庭作扣減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謀殺 #誤殺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謀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1739 開庭,5女2男陪審團作出裁決:

就D1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6:1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 5:2大比數裁定罪成🔴

就D2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5:2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6:1大比數裁定罪成🔴

法官感謝眾陪審員參與,並押後案件判刑至7月22日下週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14:41] 控方一嚟就案件管理,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處理D18被捕時的藍色上衣。

法官知道控方下一步會傳召專家證人,詢問控辯雙方,期望法庭在什麼階段處理D18作供的自願性問題,控辯雙方都同意可以在整件案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再作裁決。

處理專家證人事宜
控方希望傳召一名警員以專家證人身份作證,辯方反對,表示可以傳召證人出庭,雙方就專家身份作主問和盤問,再由法庭裁決。

控方指傳召該名證人,係檢查D18手提電話,做數碼法理驗證,撮取數據,唔係一般人可以做到,控方認為係要有專業資格,資料索涉2019年11月18日嘅WhatsApp 訊息。

辯方質疑嘅係證人嘅專家資格。

[15:00] 法官指出傳召證人之前,相方就專家證人的身份,在法律原則上有無陳辭…「你哋又要拗,又唔做功課,我都要揾書啦,你哋有無睇Archbold?應該係你哋協助我喎,我借本書你哋睇喇,情況有啲尷尬,好似喺自修室溫書咁,休庭10分鐘啦」。

[15:39] 控方稱傳召警員12089嘅因由,係因為佢檢取D18嘅手機,撮取WhatsApp訊息,同D18點解在場出現有關,係與案相關嘅主題,過程並非一般人是可以做到,12089可以協助法庭,提供在普通常識以外嘅常識,佢在2017駐守法理鑒證科CSTCB,駐守之後,參與一系列電腦法證課程,有證書有足夠資歷和經驗,就訊息內容和發出嘅時間作證,警員嘅身份無礙作為專家,只要佢格守專家嘅責任,專家證人嘅證供唔係超然嘅,法庭可以接受、部份接受或者不接受。

法官表示先睇吓證人嘅履歷和資歷,和控方所倚賴嘅證供章節,辯方不反對。反對嘅議題係證人是否有足夠和相關嘅訓練和經驗,是否有獲取專業資格,控方提供嘅課程,只係得個名,唔知內容,一無所知,係咪牽涉今次案件有關。

法官表示專家議題不會再發掘;轉而再討論自願作供問題,是否以案中案方式處理,因為這幾日正在處理D18的議題,如果現在轉而處理專家證人,下一步就處理其他被告的拘捕過程,會好長和好零碎,會押到好後再返嚟處理D18的自願性,咁樣穿插唔係幾好,好容易會唔記得,應該趁而家大家記憶猶新處理咗先,”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再作裁決” 呢個方式,係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嘅一般做法,唔使同一名證人作供兩次,在高等法院係先處理案中案,再處理一般程序;控辯雙方不反對法官提議。

法官指示明天處理以下事項:1. 控方決定就D18的自願作供是否舉證完畢;2. 辯方有無中段陳詞,被告會唔會作供;3. 專家證人作供。

D12律師表示就相片事項亦有爭議,法官叫律師好好準備,唔好好似今日咁,案件押後至明日(13/7) 09:30 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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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2
2022.07.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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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4/19] (#1113上水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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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8/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審訊 [1/35] (#0929金鐘 暴動)
👤范(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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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婆婆(65)🛑已還押逾5個月 #審訊 [1/28] (#0811鰂魚涌 非法集結;#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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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王(19) #提堂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劉,萬(27-29) #提堂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李,范 (20-31) #提堂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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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蘇(26)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李(29) #裁決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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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07月13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8/4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1/5]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8/35]

(08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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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開庭

嚴官指原先處理本案裁判官將於稍後審訊同案另一組被告,因會傳召同一班證人及相同證物片段呈堂,為免不公平改由自己替代。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並指早前染疫,今早剛在大欖醫院完成8天隔離可出庭,自己血壓有問題,嚴官批准審訊全程坐下。王婆婆謂今日13號係劉曉波死忌,自己下壓89心跳64,被嚴官提醒不要說與案冇關内容。

答辯: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今早將修訂案情撮要交法庭及被告,主要增加證人PW12-16及證物,康山廣場改為康怡廣場。控方有16位證人(8位同片段時差有關)沒有警誡供詞,有21段錄影片段呈堂。王婆婆表明不同意片段因發覺很多時差問題質疑準確性,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三次查問下被告沒有回答有否證人。

裁判官指首先處理21段片段之呈堂性,控方同意先傳召8名相關證人。

📌PW1 潘豔華(音) 地鐵員工
主問
地鐵助理安全主任,負責處理中央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日太古及鰂魚涌站有保存CCTV片段,警方在2019年10月4日上公司取走存入USB手指片段。回答控方紀錄時段證人指每日處理不少片段不記得,需看口供但指當時是根據警方要求時段提供,記憶中有29個鏡頭(鰂魚涌20,太古9),但其中太古E出口一個鏡頭當時黑屏出現‘No Video’(可能受到破壞)。PW1看過供詞回答鰂魚涌站時段由2130 至2230(證人稍後修正為2300),太古站為2200至凌晨,所有片段交警員6665。庭上確認交警方USB手指(P1)
🔸片段資料解讀
控方庭上先播放2片段(QUB1及2)為一號月台車尾及車頭鏡頭2130-2300(證人更正口供紀錄2130-2230是不正確)問到片段左下角為何出現PLAT4,證人指因港島線CCTV為舊系統,左上角及右上角資料才是正確,分別出現鏡頭位置(PLAT1)及時間,畫前下方資訊可以不理。問到可否提供車站平面圖控方回答沒有,會透過8名證人確認位置。被告不滿意指控方準備不足浪費公帑,拖慢進度。法庭指可8名相關證人作供可以依賴書面口供再以口頭補充加快進度,詢問被告3次下沒表示反對。再播放
太古站TAK1,片段只得左上及右上資料,即位置及日期時間,片段底部沒有資訊同鰂魚涌站片段不同。

【1113 】被告投訴進度緩慢後,指改變答辯意向,嚴官不肯定是真心改變意向定抗議審訊進度,建議早休20分鐘讓被告認真考慮

【1137】被告改變意向承認2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
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
被告66歲獨居,很早已沒有工作,近年一共有4次案底,本案發生後2019年8月14日返回深圳自置物業時在關口被拘捕,內地部門查問其在港本案示威時情況,其後在深圳拘留所被扣留16日後分別被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逗留30天及在西安扣押4、5日,之後才帶回深圳接受居家監視,前後約十四個月失去自由,最後2020年10月2日才回港。

【1212 】休庭至1230,指示控方嘗試索取被告在大陸被捕詳情,如再需時可能會再在1300 開庭處理證物及判刑。

【1240】同庭需先臨時處理另一案件,待完成再處理本案。

【1303】
控方指可聯絡內地索取資料但要3至4個月亦唔肯定回覆,證物P1交回警方,副本存法庭。被告指不用索取內地報告。

⭕️判刑押後至下午3: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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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答辯。
~由於案件與之前另一單案件有高度關係,辯方要求先取得該案件的錄音,在取得文件及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開始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現定於2022年9月7日 9:30am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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