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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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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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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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0:30之前審訊內容從缺,請報料補充💫

約10:30,控方覆問上一位證人完畢

📌傳召警員13749作供 (拘捕D7警員)

證人今日為西九交通部意外調查組第2隊。當天註守油麻地軍裝2隊,因當天行動成為西九第2分隊,於警察遊樂會候命。當天2341時身穿軍裝由警車到荔枝角道桂林街,落車後面向桂林街組成防線。由高級督察何子堯,陳子為帶領快速往桂林街推進,左轉基隆街。喺欽洲街,見人群喺欽洲街馬路左轉入基隆街,約20-30人。其後繼續向前推進,喺欽洲街行人路繼續封鎖工作。海港冰廳外見警員15178,18205,15173 已截停3男1女,所以上前幫手。見第7被告冇人看管,他當時身穿深藍圓領短袖衫,淺色波鞋,淺藍色口罩,當時孭黑色背囊。背囊裝着黑色風褸,??(忘記左), 防毒面具,黃黑色C2雷射筆,急救用品等。同被告對話後以非法集結及攻擊性武器為由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被告時被告已被截停。忘記是面向馬路定牆壁,但當時並非行走中,是企定定。沒有叫他行到牆壁。第一眼見他時,他做過乜完全唔知。見到要幫手所以主動上前。並非由其他警員交給他。並不知為何企定定,只知被警員截停,不知為何被截停。當時有3名警員睇住4名人士,不知是誰截停。
睇證物79: 證物袋上字跡是證人的。從證物袋只見一個盒,但見唔到筆。當時是見到盒,而見不到雷射筆。亦冇打開過。辯方澄清此「雷射筆」實為電筒,但基於是警員思疑的雷射筆,故會繼續稱為雷射筆。

證人打開筆後是沒有電的。盒上有英文字,是文件冊149頁相片。盒上寫着「design for first and medicine (propose?)」 證人指如當時已看見盒上字句,都有機會懷疑,因盒未必match返支筆。有於現場檢查身份證及對樣,知他未夠18歲。交給警員8080,為男警員,當時沒有特別提醒,但有連同身分證給他。沒有提醒8080此人未滿18歲,沒有提醒不能與成年人一同處理,沒有提醒需分開處理。辯方指出:證人當時拘捕時只稱因為非法集結,沒說有攻擊性武器。證人不同意。

5-6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西九交通包埋深水埗。守了差不多3年。睇證物P127, 荔枝角度右邊順序為大南街,基隆街,汝洲街,鴨療街,都是較為雜的街。證人指平時d車夜晚可左轉入鴨潦街,但早上唔得。車輛需慢駛。辯方律師提出可以一個人行去鴨潦街馬路,基隆街情況同鴨潦街相似,從交通角度看,果d時候喺馬路行都唔會因為咁被拉。證人沒有反對。

控方覆問:
證人澄清:唔同意可以喺馬路行。

警員作證完畢。

1113 休庭20分鐘。

1142 再開庭

代表第7被告辯方指就住第7被告會面記錄,不爭議可呈堂性,因控方會刪除有關爭議部份;但反對理由仍會呈遞。

-1145 ,第9證人(拘捕第8被告)警員尹家樂作供

今天駐守機場特警組。2019年時駐守尖沙咀特顯隊,當天則派往西九第2分隊。
當天2316時收到何子堯,陳子為督察通知,坐am9942到荔枝角道近桂林街落車。
見到十多名穿深色衫褲人士於上址聚集及叫囂,思疑佢地係較早前攻擊深水埗警署人士。
於是大叫「警察,咪走」講左約1-2次,人群跑去欽洲街基隆街方向。

其後證人拘捕了本案第8被告。
證人指見到被告當時身穿黑衫黑褲,帶藍白色口罩,手持正射出綠色光嘅雷射筆,喺右手。於是叫佢地咪走,佢地立即離開。證人於欽洲街56號鋪外渴停左佢地。雷射筆仍在第8被告右手手上。

睇高登片段:
截圖003759-證人見到自己及被告身影。圖中見到黑衫黑褲背向馬路眼望冰廳為被告8,手持雷射筆。 雷射筆於當天2348證人宣布拘捕時,就用右手在第8被告右手撿取雷射筆,交給處理第8被告警員處理,即Pbc12659。交給他前亦是揸在右手中。證人指當時身上沒有其他雷射筆;當天沒見到有盒,只有雷射筆;交給同潦時亦沒有包裝的。

第8被告代表盤問:
澄清地理環境情況:
文件冊book J 214頁,相片為欽洲街來回行車線,可見綠色天橋由基隆街通往西九龍中心。相中部左邊路口為汝洲街。汝洲街同欽洲街有行人過路線可橫過欽洲街。
215頁:相中為基隆街,直望欽洲街,左邊為海港冰廳。
218頁:角度由基隆街望往欽洲街。海港冰廳在右邊。證人同意由此角度會睇唔到個巴士站。
證人其後指單憑照片角度會睇唔到該巴士站。

證人指如要設立怖防,會是第3橫排第8個,裝備包括:圓盾,長警棍。證人指當時圓盾用左手穿住。右手揸住警棍。為當時緊急落車時裝備。證人指當時由桂林街方向,先組成防線,停一停再推進。

約2341時,收到指示後緊急落車,於荔枝角道桂林街面向桂林街組織防線。喺面向桂林街交界,證人是防線第3排。當時停留不夠1分鐘至約2342時。行動由何及陳帶領。由基隆街快速推進。防線停至桂林街基隆街約1分鐘,即約2343時。入到基隆街,距離人群約10-20米,見10數名穿深色衫褲人士聚集。

證人指自己當時一直拎住圓盾。證人不清楚是否差不多同一時間,有另一隊由另一方向落車。

證人同意人群是停留,冇乜郁動跑開。證人觀察不足10秒,是企喺度停頓約10秒觀察。思疑人群是較早前非集人士,及攻擊深水埗警署人士,所以大叫他們咪走。證人指因驚佢地會走,所以叫咪走,是停喺度嗌。見佢地跑往長沙灣道方向,所以上前追。

本身是佈防中第3排,但小隊落左車得10-20人。要組成防線封鎖成條行,所以要伸展開去,所以所有人都站在最前。先見人群,約10秒觀察後再見到第8被告。

證人指當時見到被告喺馬路上。見到佢企喺人群度約10秒左右。證人見到他時,被告由欽洲街向長沙灣道方向跑走。

證人於圖P127標示第一眼見被告時位置及自己位置。當時與人群距離約10-20米。證人追上去時身邊同事亦有一齊追上。追到56JK位置喝停被告,被告停低。證人上前向他查問。證人指唔近較早前提過的欽洲街巴士站。

證人標示渴停第8被告時自己位置,為56JK位置對出馬路。喺馬路渴停第8被告,停低位置為行人路上。正正是56JK地下。證人有就事件作文字記錄,包括記事冊及書面證人口供。

證人口供提到:見到第8被告時約為10多米,當時寫約20米外… 證人指因當時是估算距離。
證人指拘捕時有講因非法集結及身上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指喝停被告時講:警察,咪郁。後再上前查問。有問被告手上雷射筆有乜用途。

證人指拘捕是於查問後及發生。亦有表露身份。有叫佢拎身分證核對身份,知道他當時年齡。拘捕後冇講其他說話。並即時撿取了其雷射筆,叫佢畀枝筆自己,但忘記真實句子。警員喺佢手上拎走。拎筆時被告是面向牆,雙手喺牆。

證人當時自己用左手拎圓盾及警棍,用右手撿取雷射筆。過程約2分鐘。其後交給偵輯警員12659。因自己身上沒證物袋/防干擾袋所以直接拎住。同意理論上重要證物需即時放於重要證物袋,但身上沒有,所以自己拎住其後交給證物警員。

證人指該雷射舉於喝停被告時仍開着,但查問時已沒有開着。證人對於雷射筆描述為:約10厘米長,着綠光,(sorry還有一點抄唔切)

1258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判刑

D1:鄺(20) / D3:黃(20) 🛑二人已還押14日

D2 罪名不成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
[11:45] 開庭

法庭為D1及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D1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咗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稱被告因體重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求情文件夾,不在庭上讀出內容。

希望法庭考慮將各控罪同期執行,就控罪(1) & (2),引用關迦曦案例,考慮3個月監禁;就控罪(3),只係探監時亂噏嘅說話,事後D1有保釋,D1無刪除瀏覽記錄,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刑期為六個月。

葉官留意到報告指D1在近期吸食大麻,詢問情況,律師表示被告只係食CBD gummies(大麻二酚軟糖),用作紓緩壓力,只係含好少量大麻成份,網上Carousell有售,市面亦有CBD啤酒,不是違禁品,D1無吸食過大麻。

葉官另外留意到報告有不良紀錄,律師解釋喺被告在探訪室地下執到一支原子筆,帶回監倉被懲教人員發現。

律師稱大麻份量好少,無需索取戒毒所報告,但葉官堅持如果被捕有毒癮,一定要處理,以免為害社會。

—————
D3律師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葉官質疑律師為何上次不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今日有申請,律師解釋上次有表示希望判以社會服務令至4個星期監禁,今日法庭為D1索取戒毒報告,有機會判入戒毒所,D3案情比D1較,如果D3被判監是不合比例。葉官反問如果D1判入戒毒所,刑期6~8個月,而D3判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罰,情況不是更加不合理?

律師希望法庭參考周維堃和張劍剛案例,考慮D3在案中的角色,係無計劃無預謀無執行,資料亦不是與控罪(1)有關,只係年少無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考慮社會服務令。

葉官稱案例不同,一宗妨礙司法公正,係考慮到被告可能無咗退休金,另一宗係被告認罪,判監後上訴刑期,法庭會着重被告有無悔意,被告在報告中仍然指稱無意幫D1犯案,當時只係安慰D1,被告無悔意,仲有咩基礎索取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悔意係整體考慮,被告希望在九月重回校園,本案係有特殊情況。已經向被告解釋咗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稱被告因體能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最後應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明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6日14:30,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判刑,期間為D1索取戒毒所報告,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表明不會判社會服務令,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係咩玩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7/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35 開庭

繼續 PW6 警員 11691盤問及播放第一次警誡會面。

問: 播完1月4日鄒幸彤判刑庭上的法庭錄音後, 對於錄音, 有冇野講?
答: 反應到為何當日D1拍手掌, 自發因欣賞拍手掌, 是陳官打斷法庭, 第一次拍手掌後已沒有, 國安部門對他的拒捕不合理不合法。

問: 對拍抬發聲行為有冇野講?
答: 無野講

問: 對於D1講良知你跌左, 有無野想講?
答: 真係覺得陳官係跌左良知, 係D1對陳官的個人評價, 無煸動任何人, 自己係牧師對良知有執著。 法庭是章顯公義及良知表現。 身為傳媒, 對法官有監督的責任, 身份公民對法庭有監督, 良好公民要發聲, 良知的呼喚。

D1回答按照聖經原則, 法官要求, 去承擔呼籲他人承擔在自由社會為自己行為應有的負任。 叫人唔洗驚因承認自己有拍掌的恐懼。

問: 有冇補充?
答: 我地要為我地行為承擔法律負任。

問: 有拍手就起身啦, 佢啦得幾多個? 香港人啦唔晒, 有冇野講?
回: 特別香港人拉唔晒, 公民社會, 不能一下就拉仲要用煸動, 呢個係事實的描述, 良好公民無一個地方係拉行晒, 不單子香港。

問: 面對呢個環境指什麼?
答: 指面對香港環境, 香港人邊到拉得晒呢個係事實嘅陳述。 無人可以拉晒香港人, 特首都係香港人, 點會拉得晒, 你都係香港人, 陳官都係香港人, 即係拉埋佢地, 事實嘅陳述。

*
向D1播出影片1分38秒

內容: 有批公眾人士拍手, 法官陳慧敏拍手有機會交給警方及律政司控告鄙視法庭, 要抄底身份證資料。

問: 呢段短片有乜野想講?
答: 鄒幸彤表示就是良知, 陳官是在尊重莊嚴裁判官反而沒有守衛良知。

問: 點解要拍呢條片
答: 彤身為被告都要到良知。

問: 邊個幫你拍呢條片?
答: 路過有人幫手拍片, 唔識佢, 無佢個人資料。

問: 手機上載目的?
答: 捍衛良知。

問: 邊個會睇呢條片?
答: 無人會睇, 蚊型網台。

問: 為何強調良知?
答: 因良知重要, 除左冷血嘅人先無良知, 作為一個人基本最基本1就1是要有良知。

問: 良知係乜意思?
答: 從中文要有良心, "知"是有反醒精神, 按良心去反醒你應該要做嘅野, 不是人云亦云, 作為一個人應該表現良知, 唔同動物。

問: 幾時拍?
答: 完左1月4日當日庭就拍片。

問: 影片幾時上載?
答: 拍完第一時間上載。

問: 影片用乜器材拍攝?
答: 一部手機一個人一把口。

問: 對有冇補充?
答: 過往好多單案拍手掌無任何問題, 也無擾亂法庭, 是次陳官破壞法庭秩序。

多謝個sir有禮貌尊重, 對這個會面。

PW5確定這會面錄音謄本是正確。 他不是1月4日在鄒幸彤法庭上。

*
播放第二次警誡會面是4月6日下午17:46
中區警署, PW5繼續盤問D1

D1確定不需要律師陪同, 會面只有PW5警員與D1。

調查一宗透過youtube發怖一些煽動訊息, 引起公眾

問: 工作?
答: 牧師, 在巔峰教會是網上教會, 巔峰教會無實則地址。

問: 幾耐去一次法庭旁聽?
答: 如果日日有開庭, 日日都去。

問: 旁聽幾耐?
答: 按審訊時間。 以前排耐d, 好多傳媒關閉左所以而家唔駛排。 而家做法院院牧義工, 日日都去法庭。關心被告為他們祈禱。

問: 有冇資金支持你去旁聽?
答: 無

問: 會唔會將聽到向公眾報導
答: 不是全部, 有d有9P傳媒限制要遵守唔報得, 有價值去報導。

問: 有不同人士去法庭旁聽? 有冇分工?
答: 無。

問: 你有冇專責邊d野?
答: 無。

問: 邊個幫你拍片?
答: 搵路人或是無人願意就自己拍。

問: 有冇收取贊助?
答: Youtube有時有廣告費, 有d片收$0.01-$1.5蚊廣告費。 D1唔清楚youtube運作, 對technical唔識。

問: 有冇人教佢運作?
答: 有年青人教佢點樣上載片到youtube。

*
向D1播一人祈禱會嘅片段理大圍城一年後

問: 點解要拍片?
答: 因在理大圍城一年之後, 用聖經話語為香港祈禱。

問: 片中提及而家好多面對官師訴訟, 用法律為打擊異己, 當法律成為工具, 乜意思?

答: 講出呢個香港呢個情況, 唔好到時面對神的審判, 為香港祈禱, 出於愛。 求神唔好去審判香港, 希望人侮改。

問: 邊個比公眾睇呢條片
答上載左就自動比公眾睇到

*
向D1播47案既影片

D1講同煽動有乜關係, 只係講出事實, 無任何煽動意圖, 你地都改左為國安, 事實嘅改變。

D1講片段內有讀出網友嘅留言。

問: 有料無料捉左你先, 依官信唔信你比唔比你保釋, 乜野意思?

答: 係事實陳述, 是D1聽庭的觀察
是而家蘇惠德到羅德泉都係咁, 國安法改左香港現況係陳述, 毫無煽動。

前者讀網民嘅留言, 後面D1講話佢嘅原則, 無籌款, 無煽動, 就係佢條界, 而家最容易嘅, 佢係講返而家條紅線, 而家改左遊戲規則, 以前講8話個字無事, 唐英傑案, 快必案, 美國隊長案後, 可以用言論煽動, 佢提醒他人小心言論。

問: 47案人案審到晚上, 蘇惠德, 醜出國際。 衰過第三世界出國際? 乜意思?

答: 事實嘅陳述, 香港開庭未試過開到半夜, D1講述自己曾去過西非利比里亞Liberia, 經過當地國會, 大學生在示威, 原因大學教授未出糧, 佢地去示威, 第二日政府官員去向學生講而家財政狀況問題, 先出一部份糧比教授, 官員無拉學生反而去疏導, 以D1去西非同香港作比較的經驗之談。

問: 向人發放乜野信訊?
答: 講實況, 無煽動。

11:20 - 11:48 休庭

黃口罩事件, 以為乜野黃口罩, 原來淺黃色口罩, 睇落唔知乜問題, 擾攘一陣出動執達利, 透過家屬辯方律師, 想快d開庭, 問過用什麼法律唔憮帶黃色口罩? 連法庭都唔講法, 如果解釋乜原因先服到人。
鍊錦鴻庭有問過D1帶左黃口罩係made in HK , 用書記同佢講, D1問憑乜法律唔比人帶黃口罩? 最後書記不了了之。

問: 有乜想講!?
答: 法庭核心問題, 他是聽返人地講高庭法院無講因乜法唔比帶黃色口1罩, 無法理去唔比人帶黃色口罩, 有乜煽動。

問: 法庭都唔講法, 係乜意思?
答: 就係法庭唔講法, 就係仲大問題, 法庭要解釋乜法例, 要解釋到咪唔帶, 但無講乜法理, 咁咪監粗嚟。 監粗唔比你入法庭, 仲唔係大問題。 唔係煽動, 係要法庭去反醒佢地執法問題。

D1說帶乜口罩係個人權利, 法庭唔講法律邊個服你。

你連法庭都唔講法, 美國隊長被判5年多, 好多傷人都無咁重? 連聖經說話都唔比, 呢句真係諷刺, 我地活在諷刺年代。

D1指正美國隊長案在區院不是在高院, 佢都係叫下口號, 而家係咪就係要和你顛。

拍片目的?
無乜目的, 日日都做正播, 做正播乜都講。

*
向D1播放在東區等姜牧師的段片
由3:41-4分鐘

問: 點解拍片?
答: 全部反應而家現實情況及問題。

問: 當日在高等法院, 其中一個關注點杜麗冰趕唔趕人走他有問過職員上星期點解唔比帶黃口罩入庭, 唔同你講原因, 指職員講法官唔比就唔比, 呢句說話乜意思?

答: 出於好意問返職員想了解當日原因, D1照述返職員的說話。

杜麗冰親自要趕那位女士離場, 要在外面聽庭, 因女士著左件黑色衫有雨傘標誌。

仲係法官杜麗冰親自趕佢出去, 有傘嘅標誌, 有傘嘅品牌, 有乜政治含義? 要法庭講返我地犯乜法, 咁我地可以去遵守, 但無講到。

高等法院法官唔洗講法律, 打橫行都得?

沒有解釋唔比入庭的法律根據。 無解釋任何法律依據, 香港邊成乜世界。 有監督有獨立思考有批判嘅精神, 有懷疑有質詢, 唔比就唔比話趕就趕。

問: 官大晒佢話唔比就唔比。 乜野意思?
答: 我地有著乜顏色嘅衫, 乜顏色口罩嘅自由。

唔比你入就唔比你入, 佢著件衫唔係那8些個字, 只係有傘仔, 淨用權力。

問: 法官唔講法呢個係乜意思?

答法官要維持公義, 律政司維持公義。 著衫人嘅基本權利, 咁咪要維護基本嘅自由。

煽動反而係呢d無執行到公義才是挑起仇恨。

呢句說話好重要係牧師和你顛嘅核心, 有愛心, 有正義, 法庭發生嘅野要報導出來。
要捍衛自己, 係有個機制, 可投訴法官, D1只是運用現有機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7/7]

上午進度 (續)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
向D1播黃子悅保釋段片
08:36-9分

D1回唔係憑你個人喜好, 要講法律根據, 無挑起仇恨, 因為法官唔守法, 挑起香港市民嘅仇恨, 挑起香港市民對司法機構嘅憎恨。

反問警員做左咁多年警察, 有乜煽動, 醜出法庭

*
向D1播沙田暴動案的段片

問: 判左罪成咪算, 謝沈智慧仲要話人地辯方律師法律觀點錯成咁, 用隻眼去挖住對方,

答: 講返當時情況, 法官已做左判刑, 仲要用眼挖住對方, 失禮囉, 叫佢反醒自己行為。
將事實講返出嚟。

遲早香港連律師都會打壓, 旁聽師好重要, 旁聽要面對口罩問題等。 乜意思?

唔多講, 之前已講晒。

隻眼發火咁, 有無一種嘅質素, 做人唔好做到咁, 做

貴為一個法官, 都判左案就唔駛做到咁, 成日叫人尊重個法庭, 咁法官都請你自己尊重返法庭, 有無尊重辯方律師, 判左刑都要尊重。

*
向D11播放鄒幸彤判刑後直播段片

問: 唔係淨係齋講, 要行出嚟捍衛言論自由, 而家要你怕

我自己企出嚟, 要承擔捍衛言論自由, 而家係威嚇, 之前話有機會告鄙視法庭, 但而家係告煽動, 就係法官問邊個有拍手掌, 咁我咪承擔。

而家香港咪嚇陣你, 唔可做乜, 身為牧師有良心係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如果告得入咪打橫嚟,邊個出醜。

我地撐鄒幸彤, 佢可以選擇唔出聲, 手又唔比人拍, 反映牧師和你顛嘅特質唔會比你嚇倒, D1說當日彤可以陳述。

13:00完

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陸(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50] 開庭

控方準備好可以答辯。

被告今日有律師代表,申請無需答辯,因為剛收到控方文件,仲要索取醫療報告,申請押後九個星期,無保釋申請。

法庭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14:30再作答辯,羅官指示,如果答辯結果係短嘅事情,就在11月9日或之前通知法庭,和呈交相關文件,否則就不需要。

被告繼續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___________

[1434] 開庭

控方繼續逐一讀出呈堂證物。

📌案件管理
控方預計需要15-20天進行播片及傳召證人等程序。由於D19未能出庭,開審進度會拖慢,避免在D19缺席的時候播放片段,因此今天暫時不會播片,留待明天才睇片。

[1501] D19代表律師向法庭報告,D19是在未打針的情況下確診,需完成較長時間的隔離令,可能要到9月26日才能出庭應訊。控方建議把D19從本案中抽走,安排轉移至其他同日子、同背景、同地點的案件合併處理(同日大拘捕的同類案件共有17宗,本案是第8宗,另一宗將於10月26日開審);郭官同意,以免審訊在D19大部分時間缺席下進行,請D19代表律師向當事人索取指示,確認他是否沒有打針和是否同意調至另一案件受審,明天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明天1045同庭續審,除已認罪還押的D20外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審訊期間無需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馮(21)🛑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_____

被告申請法援中,申請押後案件8星期。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被告在2021年2月11日沒有出庭應訊,依令緝捕歸案後於2022年7月14日曾經出庭,法官問及保釋金會否充公。

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午2點30分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_______

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上午10時用中文進行正式答辯,期間被告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D2:莫(21)
D3:朱(23)/ D4:許(20)
D5:明(17)/ D6:方(26)🛑方已還押逾18個月
D8:伍(17)/ D9:謝(24)
D11:施(26)/ D12:梁(22)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___________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D7、D10、D13與D15不反對,D5、D12法律代表則表示暫時沒有反對,但需要時間再研究答辯意向。案件押後至11月再討論修訂控罪事宜。

早前已表達認罪意向的D6,原定於2023年1月27日進行認罪答辯,現階段認為不需要押後日期。

D3及D12申請取消宵禁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派發上訴庭案例予控辯雙方參考,解釋控方提出修訂控罪的法律依歸及會否造成不公。法庭下令,辯方無論是否反對修訂控罪,均須於10月18日或之前提交一封信予法庭作出解釋,而控方須於10月25日或之前回應。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下午3時再訊,D6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原有或更新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7/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4:35] 開庭

播片
問:片中講述搞到香港死路一條,即係打壓,係乜嘢意思?
答:不斷用強權打壓,反映現實無任何煽動。

問:搞度一鑊粥,有強權無公理?
答:指疫情民生健康事件,死咗8千人,動態清零變咗經濟清零,現實係搞到一鑊粥。

問:而家嘅疫情係保護咗年青人,係乜意思?
答:2019年到現在幾多年青人被拘捕被檢椌,有案件等到2023年都未開審,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指因疫情保護年青人沒有上街,好好地讀書,係善意。 已經無咗人上街,而加告言論,正實咗佢講嘅嘢咪岩。

D1說用呢d去告煽動言論,反而特顯你地嘅問題。

D1指應用他身上,法官係會不比我保釋,主控官申請延期,不間斷和你拖,三部曲。

多謝國安部警員由入佢屋企到盤問都好尊重,對執法機構無煽動。

20:14 完第二次錄影會面。

主控詢問PW5謄本內容是否正確,PW5回有錯別字但確定內容正確。 兩份謄本現做臨時證物,稍後主控再申請為正式證物。

[14:45 - 15:15] 休庭

***
D1盤問PW5警員

D1向PW5對謄本,核對謄本中多處寫法的問題。

D1依PW5警員於5月4日落口供,詢問警員呢一刻有無野想改,同埋依PW5警員在7月6日再落嘅口供。

當時在D1家拘捕他時無落手扣,PW5同意D1由拘捕到警署有禮貌好合作。

D1詢問PW5記唔記得在送D1從家中到警署途中,D1與警員談話中提及自己在世界國地救災、做扶貧工作,從中也知道D1是牧師,其間有警員說"我哋咪拉錯人",PW5回覆不記得。

D1有提及其間拍照因故障問題,在中區警署,有另一名警員帶D1去另一地方拍照,該警員有叫牧師幫佢哋因為拍照故障而祈禱。

落案起訴時D1向國安署督察表示向家人聯絡,PW5回答不記得,該名國安署督察回覆D1稍後會幫D1聯絡家人,PW5回答不記得。

再問PW5在被落案起訴後繼續還柙中區警署,知唔知D1有無聯絡到家人?PW5說不知道。 後來D1透過另一沙展詢問一位督察,被拒絕咗,最後要搵到較早前的國安督察才聯絡到家人。

D1在知道將會被起訴時,也被拒絕聯絡家人時,有要求過要律師名單,問PW5知唔知道?PW5說沒有聽過。

沙展58438一路都同D1講而家唔能夠同家人聯絡,因為未起訴D1, D1要到被帶上法庭前的早上才聯絡到家人,當時已經被押送去法庭,故此未能找到律師。

D2辯方律師沒有提問,主控也沒有提問。

PW5 作供完畢

***
[16:12] 傳召PW6證人 - 搜證警員 7016 鄭家聲(音)

主控說本案不採用搜證作證物,所以控方不會採用PW6的證供,傳PW6是給D1作盤問。

2006年加入警隊,現在國安,有上門去D1家中作拘捕。

主控沒有問題問PW6。

***
D1盤問PW6

在PW6在D1家中搜證時有批皮面嘅藏書要求警員特別小心,藏書是D1在世界國地搜集回來,PW6回答不記得。 PW5回答D1知道他是一位牧師。 但唔知他是一位學者。

記唔記得D1講過有批書做學術研究之用,PW6回答不記得。

記唔記得檢取過D1的筆記薄做證供,現放在警方處,未有還給D1。

PW6回覆有睇過筆記薄的內容但無仔細看,知道D1用筆記薄做庭上的記錄。

記唔記得D1講過要做報導,所以有用筆記薄做記錄,PW6回不記得。

還有檢取一部MacBook Pro及一部蘋果手機做證物,知唔知自從檢取後,D1就用唔到,PW6回知道。

D1詢問PW6要求解鎖,知唔知點解拒絕警員提供密碼?PW6說D1基於有私人嘢理由拒絕提供密碼,警員也沒有再詢問。

D1表示因為睇咗英文搜查令後,因搜令沒有要求解鎖,所以D1拒絕提供密碼解鎖,PW6不同意。

D1盤問PW6未完,預計還要30分鐘。

***
官向D1解釋,明日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案情就完結,叫D1諗吓有咩問題。官說控方打算將謄本呈堂成為正式證物,D1無問題。 兩份謄本為正式證物P6a (西九三庭錄音) & P7a (YouTube)。

[16:30] 完庭

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
D1:何(25)/ D2:*(15)/ D3:黃(35)
D4:黎(20)/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D9:何(22)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D2、D4、D6、D7及D8承認暴動罪‼️D6(襲警)及D7(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留法庭存檔。

〈案情從缺,如有請報料。〉

下午審訊播出相關片段。



已認罪的被告中,D2繼續擔保,其餘撤銷擔保,需要還押,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作求情。🔴

D1、D3及D9的審訊將於明天10時續審,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傳召控方證人PW1 高級警司 梁仲文

🔸D2辯方代表盤問

🔸D13辯方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部分內容從缺,如有可報料)

🔹控方沒有覆問

— 案件管理
PW2警司 張嘉豪的英文口供將會以65B方式呈遞,現無需傳召他上庭作供。接下來將傳召PW3 警長A5及PW5、PW6 兩名截停警員,三名證人均申請審訊透過屏風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

審訊押後至9月19日(下星期一 )1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3]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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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董(3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06屯門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9月27日被判處9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吳政亨(42)🛑已還押逾18個月 #申請保釋 [2/1]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林(27) #宣布判決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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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 #審訊 [2/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45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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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26)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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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洪(39) #提堂 (#1001黃大仙 刑事損壞)

🕝14:30
👤張(31)🛑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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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蔣(2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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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0) #提堂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其餘被告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8/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64-69)🛑李卓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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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9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7/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8/7]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2/1]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1/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2/3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0:4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30]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答辯

梁(26)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 年 6 月 26 日晚上,有反修例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示威,行動延續至翌日淩晨,一名地盤工被指凌晨用漆油破壞警總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警徽等,其後隨其他人於修頓球場被截停搜查,同年8月29日警方查看CCTV後拘捕被告,事隔近 3 年在2022年6月落案起訴一項刑事損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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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要求播放共長約9分鐘片段協助判刑及申請賠償金額$3560, 辯方不反對希望押後判刑以便索取背景報告及預備求情信。

溫官問控方為何3年才起訴,檢控官指手頭沒有資料,答不到。

本案押後至本年 9月28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作判刑,控方到時才播放影片協助判刑考慮。其間被告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吿,賠償金額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譚(21)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控方讀出案情和播放片段,被告承認控罪。控方呈上相關案例。鄭官要求看黑色面巾實物。

被告案發時21歲,現年24歲。案發時被告修讀有關飛機維修高級文憑,被告同學和同學家長也有到場支持;被告現從事相關客服工作,往後希望繼續從事和進修有關飛機維修工作。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有悔意,指被告被網上不負責任言論鼓吹,望考慮被告不是主要角色,被捕時沒有反抗,而家人也有長期病患約6-7年。鄭官指即是案發時被告家人也有病,這不是求情理由,指被告沒有考慮後果。鄭官又指,被告已離開中學多年,認為「人會變」,中學老師求情信或未能着以比重。

辯方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鄭官指若採納三年半量刑起點,也和勞教中心刑期不相稱。辯方呈上多宗有關判入勞教中心的案例,指案情比本案嚴重。鄭官指被告一身裝備,請辯方不要「脫離現實」,辯方指有裝備不能推論被告一定有使用,而且退熱貼、雨衣、面巾、冰袖可以是作保護性裝束。鄭官再次指辯方脫離現實。辯方望法庭不要作過份推論,重申希望能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鄭官指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嚴重性,不會索取報告,明言會判處監禁式刑罰。被告的判刑將留待與其他被告一同處理,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7/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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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曾處理本案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0825荃灣

林(27)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交替控罪]

背景:
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兩項控罪都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主要理據如下:
(一)  答辯人是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的,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而相關警務人員 (PW1) 亦有充足的機會可輕易地把身分證拿走作查閱但沒有這樣做;和
(二)  答辯人的行為未達致阻撓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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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並就以下的法律問題徵求意見;而法庭就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結論如下:

(一)  有關阻撓
問題 (A)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而言,在本案不爭議的背景和答‍辯‍人沒有質疑警方的身分的情況下,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大聲重複要求PW1出示委任證 (共9‍次) 之後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B)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阻撓」警務人員的行為,裁‍判‍官只考慮答‍辯‍人在PW1作出要求的43‍秒後便開始從錢包中拿出身分證,而忽略答‍辯‍人之後將身分證緊握在手而未有交到警員手中並有間斷地大聲要求PW1出示委任證,而裁斷答‍辯‍人未有阻撓警務人員,法律上是否正確?
是否構成阻撓,須看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因此,本‍席認為,就這條只針對案中部份情況而提出的問題提供簡單的正確與否的答案,並不適宜。

問題 (C) 在本案的情況下,答‍辯‍人在PW2出示委任證後,手持身分證,但仍然大聲指責PW1「你冇出示委任證」,而最終都沒有把身分證交到PW1手中,裁‍判‍官裁斷這不是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情況和問題‍ (B) 一‍樣。

問題 (D)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時,是否充分考慮到PW1要求答‍辯‍人出示身分證的案件背景、答‍辯‍人當時的反應、態度和其行為對於警務人員當時執法的影響,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整體情況,故此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不正確。

(二)  有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問題 (E) 就《入境條例》 第 17C(3) 條而言,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將身分證緊握在手露出一‍半的內容,在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F)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手持身分證的一‍半於大約胸前位置,PW1有充足機會可輕易把身分證拿走査閱但沒有這樣做,所以不能構成答‍辯‍人沒有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於本案的情況而言,不正確。

案件處理:
發還重審,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控罪‍一。

定罪上訴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32_2022.doc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8/7]

上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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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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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D1盤問PW6 處理證物警員 鄭家聲(音)
核對口供, 8項證物。#4 證物 - 2本法庭記錄的筆記。搜查完畢沒有其他可疑物品,共19張相片。

D1指出當日被拘留在警署時有分開2個地點來拍攝,但PW6不同意。

鄭官提醒D1面對2條控罪,簡稱煽動罪,煽動啲人去憎恨司法機構,但對"D1為拍攝程序順利以祈禱","國安不比佢聯絡家人"等其餘事情,D1盤問的事對案不相關。

官說他只針對第三庭發生乜事,與youtube內容是否有煽動。

控方原本無用D1的筆記薄做呈堂證供。現D1想有幾頁想呈堂,休庭與控方相討安排。

[10:10 - 10:50] 休庭

主控讀出剛才與D1商議的承認事實,呈堂2本記錄筆記薄是在D1家中搜出的。

***
繼續D1盤問PW6

D1向PW6讀出筆記薄十幾處有記錄D1聽庭的記錄,有記下不同法庭有拍掌的情況發生。 PW6回答全部無印象有睇過。

D1指出過往有好多拍手掌情況在庭出現,而官是沒有處理過。

D1指國安說有睇過他的頻道2千幾條片,為何只抽出9條片?PW6說行動內容不便說出。

D1詢問PW6是否有專家有解鎖開D1的電腦及手機檢取資料?PW6回他只負責搜取不負責後續安排,所以不清楚。

D2辯方律師及主控沒有問題。

PW6警員的盤問完。

控方檢控部份完成。

[11:14 - 11:53] 休庭,給D1準備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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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中段陳詞,D1指出控方兩項控罪的證供表面證供不成立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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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理大片段
整個內容為香港祈禱,發出時代呼聲,求神憐憫避免審判。 毫無煽動意圖。 D1指出法例或司法的缺點是想糾正。

指出現況用法律做工具,表面上係依法但實際殘害司法。 D1希望在法律可以作改變。

D1用南華早報英文報紙中一篇是羊村案,是國際人權組織指出用煽動成武器去限制言論自由。 D1指同他用的詞語非常相同。

D1說控方用這些片段作指控不成立,整個片段為香港祈禱, 出於善意出於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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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片47案
D1在片中指3大策略,現實情況係咪出現這人個情況,拉左唔比保釋等排期特別是國安案,是真實情況何來煽動。
47安審到深夜醜出國際,引用作者"不魯林"(音譯)的說法[歐洲變第三世界,歐洲這個經濟體已成為西方的第三世界]。 D1指當時47案情況似第三世界毫無煽動意圖。 希望改變現狀可以有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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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片段光城者案散庭後
提到黃口罩事件,是基於D1聽回來的事實,是高等法院把帶淺色黃口罩被請離開法庭但無給予理由,D1是作出質詢,法官行為指引的第5點,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整體信心,一次法官的失當行為可能造成對整體司法機構造成傷害。D1的質疑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冇法律的根據,只是使用法官的權力是不能服眾,法官應持有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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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段姜牧師出庭東區法院直播
也是因黃口罩事件引伸到聖經經文的口罩。 法官話唔畀就唔畀,沒有畀理據。 杜麗冰法官將一位女士著黑色衫印有傘仔如何與政治有關係,有傘仔品牌的衫如何同政治有關?D1對杜麗冰法官有質疑,提出是希望這類司法問題得以改善,動機是維護香港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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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段關於黃子悅保釋的直播
也是提及杜麗冰法官請帶黃口罩人士離開法庭,當時D1直播與網民互動時有提及有機制可以去投訴,D1指提出向有關機制向法官進行投訴是依現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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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暴動判刑後區院直播
D1指謝沈智慧在退庭時指出辯方律師的法律觀點不對,還用眼睛向辯方似發火,D1指出法官應該有一定的質素,法官在處理事時需慎言慎行通情達,在庭內言行舉止應以禮待人,法官無理責備律師,可能引起觀感問題,D1向謝沈智慧法作出的是事實陳述,希望她能改善。

D1指法官對某人的批評,均可能造成傷害,法官需小心作出的批評是必要及合理要謹慎。

D1指出散庭時謝沈智慧作出的是不必要的批評,當時被批評的律師無法做回應。

D1指出問題是希望能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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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段2022年鄒幸彤判刑後的直播
D1指出陳慧敏法官作出判刑期的問題,因當時已知鄒幸彤沒有在保釋期間再犯,但繼續加3個月刑期。

拍手不是煽動,捍衛言論自由不是齋講,有拍手就要承認,完全是承擔自己的行為的責任,沒有煽動意圖。

D1反而鼓勵別人去守法去承認有拍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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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段2022年2月16日東區法院直播
關於強硬路線,D1請鄭官看控方指出是觀眾留言"指搞到香港..."是觀眾講,同時當時直播內容D1說"搞到一鑊粥"是指疫情,只是突出香港現在面對的問題,不是煽動。

另說"因著呢疫情保護年青人,無再受法律打壓"出於善意,是希望香港能夠有糾正,不再是用法律令香港繼續撕裂。

用客觀用理性來看相關煽動控罪,連表面證供不成立。 D1指作為牧師,良好市民,以愛心以勇氣面對而家時代轉變,做直播是出於愛希望香港能夠改變成更好。 愛之心,沒有任何煽動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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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 - 作出煽動文字
D1之前上庭提及中文翻譯不當,英文是Seditious words但中文是文字,D1只是表達verbal words每一句沒有任何煽動。 第一句"我有拍手"是回應官的要求。 "良知,你跌左閣下" 同樣是依法官行為指引,[決定每件事情的責任落在法官身上,慎言慎行是最妥善做法] ,今早D1在庭指出過往好多例子都有拍手情況,但之前官也沒有作出處理。

當陳官打斷鄒幸彤的陳述時,說鄒幸彤是作政治宣傳,D1指出陳官個人的評語,希望她重拾返司法良心得以改善。

另說到"你咪抄"D1指承擔行為的表現。

說向在庭"有拍手就起身唔洗驚"是鼓勵拍手嘅人承擔責任。

"有拍手做乜唔敢認"這句是鼓勵公眾人士去守法。

之後D1的在庭上的說話也是鼓勵他人要去勇敢承認,如果50個拍手就拉50個, 陳官當日的行為沒有表現司法良心。 香港人拉唔晒係事實的陳述。

D1總結他的說話是希望 正香港司法問題,出錄音聽到D1說話後都無人作出擾亂法庭的行為。

D1沒有引起公眾對司法的憎恨。反而不斷鼓勵公眾去遵守法官的指示。

D1中段陳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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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指D2沒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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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回應D1的中段陳詞
不受爭議證據包括有法庭錄音及證人供詞及第8段片。 警誡下的會面D1講述他在第3法庭的行為,也有youtube片作證。

指出背景是否薄弱到無法支持?主控指現時背景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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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回應主控
有拍手有講野,當時承認是鄙視法庭下的默絡。但不是對煽動罪。

D1有拍中是屬於言論自由一部份,基於對香港有善意不是有惡意。 叫人要守法叫人要尊重,是深愛香港的香港人,作為牧師沒有煽動或引起公眾有判離。

13:00散庭

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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