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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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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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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上午進度]
1014 開庭

🔸就昨天下午PW1看片段後作供,討論如何處理PW1餘下作供,A5代表呈上2頁文件表述辯方立場,主要有2點:

1)控方有責任如何在PW1引入證供,不應由辯方或法庭優化/簡化其證供

2)控方有責任去澄清A5檢控基礎,如罪行發生地點及詳情,以便讓其決定抗辯及提問方向

李官不同意第一點法庭昨天有協助優化PW1之作供,只有在案件管理上簡化一些重複口供。法庭希望知道A5有何爭議/投訴,A5代表指不是投訴法庭,也非爭議A5不在場,只是要求控方作嚴格擧證A5在場。李官認為只需PW1確認自己是否在片中,及可否辨認案中被告,至於片段中發生何事敍述由控方決定。

至於第二點,法官指控罪書已經寫出針對A5案發地點,明白不同地點有不同意事件發生,如有不足是對辯方有利。A5代表同意暫沒要求索取進一步地點資料

🔹主控指承認事實雙方巳經同意片段真確,PW1再在庭上敘述片段見到咩發生是重複其口供,浪費時間。而法庭建議採用地政處大地圖今日已預備好。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確認PP108a 地政處地圖見到尚德商場,唐俊街、唐明街及作供身處公園。
🫂 再播放P63a ,29:23開始見到唐俊街,見到宣基中學。認中自己戴黑帽背向鏡頭出現人羣中並在截圖圈出自己。PW1指29:39本案事件開始前被4人包圍及撞,嘗試離開但在此畫面位置被阻止。位置是唐明街休憩處唐俊街出口外行人路位置。同意昨天作供說過在公園內被包圍,今更正應該在公園外行人路。當時被三四十人圍住時有人叫囂,擔心自己安全,恐怕會被襲擊。

1143 早休

1215 再開庭

主控休庭後表示收到訊息昨天晚飯友人快測確認中武肺。法庭建議早休午飯讓主控作快測

1223 上午完,下午1430 視乎主控快測結果再決定下午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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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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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下午進度]

主控報告快測確認沒有中武肺,可以繼續審訊。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 再播放P63a
片段見有人要求PW1 交出斜孭袋,並數一二三,證人答會交敷衍但實際冇,旨在拖延時間。但四週開始多人走近PW1,包括一戴Fila鴨舌帽女子(女子A)手持一把鎚仔,一人持園藝剪刀,右前方一人則持士巴拿,自己cap帽被男子A除去丟走。

證人指有人話有警察嚟緊,數人於是拉扯PW1嘗試搶走斜孭袋,有一人用遮篤自己。男子A用手扯證人頭髪。片段中一人曾用壓縮罐噴自己,不知是甚麼但刺鼻。

之後 PW1趁人羣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馬路向鏡頭反方向。途中有兩名示威者由行人路迎面衝出,自己嘗試避開但感覺被人用腳踢低,從後追上示威者拳打腳踢並搶走斜孭袋掉在草叢(唐俊街行人路有一花槽),自己走去想去取回袋再被追上之多名示威者襲擊(感覺用利器、硬物及拳腳)。確認片中被打人士是自己,有一男子協助扶起自己,當時不知該人身份,事後才有人告知。

05:22 唐德街行人路一人替PW1包包紥,PW1說「你班暴徒唔係人嚟」,當時臉上有血,右大腿中刀亦流血。05:39其斜孭袋被在唐俊街馬路上,物品包括電話、警棍及充電器被人放地上。不久有人將警棍取去丟入旁邊坑渠。除警棍外,其他物品被增援警員尋回。

重看片段0048 時幾十人圍住證人,一位粉紅衫女子(即A3)大叫「就有防暴」,PW1指當時有聽到理解是催促在場人士快搜PW1身,亦挑起在場示威者情緒。證人指A3大叫之後示威人士情緒高漲及迫近。

1634今日完,PW1作供未完明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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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有關D13證物之承認事實爭議:
- 控方指324-330 為截停 d13時在背囊之物件 , 控辯原無爭議,但控方現欲申請删去同意事實並交由證人再作交代。

林官指此會更公議,即使開頭有共識,但其中一邊想改也是可以的。辯方質疑有否機礎,指同意事實不應隨便改變,從何處搵到不應依賴證人所說,或由此得出他們的答案。官指控方也不會知道,辯方指如此便不應提出65c,林官指控方可抽回承認事實後依賴證人口供,或等證人口供才申請改變同意案情。

林官質疑同意了的65c是否不能改變 ,辯方指要有充夠理據。林官指控方做法不需批評,不能強迫控方承認事實。辯方指證物328的豬嘴,控方原指在背囊中找到,如果現改指在面上或證人有其他講法,辯方指需要拎指示,詢問法庭不知現在透露是否恰當。最後辯方同意讓控方搵證人再作證明,並於承認事實中撤回等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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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蘇俊傑(音)拘捕D12 之證人

🔹控方主問
- 現職西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7 日 屬b連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0845-完結。

證人於1820到達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進行防線行動,及後得知科學館道近巴士站有暴徒掟汽油彈,並於此設立警察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1))

於11月17日 2000 時於加連威老道近加連威老 廣場設立另一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2))工作是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沒有其他工作。證人在此防線駐守到2205。

11月17日2205時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 設防線,與防線(1)相同地方,工作是防守和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駐守至11月18 日0525。

證人0525 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候命令進入POLY進行拘捕和掃蕩。0530 黃漢偉( 音)高級督察帶領進入防線進行拘捕。證人指見到poly出面很多暴徒,暢運道近科學館道有人擲汽油彈和𥖁,地上有火光。

證人指於11月18日 0531時他在理大門外看見一群人,當中有一名男子戴住黑色口罩,藍外套,黑短褲,雙手有手套,左腳穿布鞋,右腳赤腳,黑色背包勾住一黑帽。兩者相距10米,證人指該男子看到證人後立即由暢運道近科學館道跑往理大方向,證人追截後除下他的口罩,並指該男子推開他。

證人把被告壓在地上雙手反後用索帶鎖上,基於環境危險,於11月18日0535把被告帶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以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

證人忙記了於0531時在一群人中看見被捕人時該人群的數目,也留意不到人群身上物品,但看到是黑色衣物。

證人指出當時有街燈但光線陰暗,控方追問隨了電子燈光,有無汽油彈,pw回應有火光,需不密集但光線充足。證人指當時由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面對面,被告轉身逃跑,速度慢,到截停期間視線無受阻。證人指當時被告有口罩遮蓋嘴鼻位置,帶着白色勞工手套,背着背囊。

截停過程:
證人用手截停和除下他的黑色口罩,當時男子仍然站着。pw指男子不停用手反抗,曾推證人上半,但忘記力度,證人用手撳男子落地後用力控制,男子面朝地下從後用索帶鎖上 。證人忘記了如何處置和除下他的口罩,也忘記了口罩去向。之後證人雙手扶被告起身。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d12身上物品裝備仍然帶着,及後於0558時交付給16033。看守期間,在拘捕位置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忘記有沒有曾經見過被告的電話。

11月18日 0545-50 有警方救護員在拘捕位置替被告檢查,發現後腦有擦損。證人指相信是在禁 被告落地時,其後腦和地下摩擦造成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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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辯方盤問
證人指1820-0500沒有人從證人曾經參與之三條封鎖線出入poly,林官指屬hearsay, 證人更正當更時沒有人在他的封鎖線出入。證人不記得看守時是否知悉柯士甸道漆咸道中間警察和示威者有衝突

辯方問證人於0530出發拘捕行動.的時間是否準確。證人確認,並在加連威老道沿科學館道往暢運道出發,忘記了是跑/行。

約0530時在科學館道未到暢運道,忘記到達科學館道時前面有沒有速龍。辯方問證人當晚有沒有看過速龍,證人回可否睇記事冊,辯詢問為何,證人沒有回答。

辯方問證人到達科學館道準備過暢運道時有沒有暴徒從漆咸道跑過來。證人回答看到一大班人。證人早前曾經指出當走過暢運道時有一班黑衣人在理大出入口掟雜物,現續指該批人士在理大門口,是呈靜止狀態, 忘記該批人士有沒有轉身走人poly。證人沒有留意當過暢運道見到被告之前左邊有沒有暴徒。

警方有以tg ,橡膠子彈,胡椒球彈還擊在poly 正門示威者之攻勢,但證人沒有使用以上武器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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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辯方盤問

在11月18日 0531看到被告在人群中時,空氣中有大量煙霧彈,證人當時持有警棍和豬嘴幫助呼吸。0531時證人並不是單獨行動,有其他警員和隊伍同時出發進入防線進行拘捕驅散行動,但證人忘記有多少名,約幾十人。0531證人跑入防線向poly正門出入口方向,他不是最先進入,但忘記前方有沒有其他警員。證人說不出正門位置人群的數量,沒有留意左手邊近漆咸道南有沒有其他示威者。

證人解釋早前指出看到被告在內的人群和在正門附近呈靜止狀態沒有走動,有掟汽油彈的人群為同一群人。證人指這群人無冇記憶有多少人,但是穿着黑衣的暴徒。

證人忘記在平台位置有沒有示威者,不肯定在早前提及投擲轉頭和汽油彈之階段是不是來自平台。證人指有指令進入封鎖線進行拘捕,但沒有提及特定對象,自己也沒有鎖定人物。同意和被告相距10米,截停時被告是和他最近的一名非警方人士。證人指被告當時是站着,面向證人,證人快速跑向被告並截停 , 冇記憶被告何時有作出反應,否認被告面向證人但呆如木雞,續指被告有轉身跑去poly 巴士站方向。證人畫出d12跑之路線。

林官問證人現指d12在馬路上,與早前指出被告身處該群人士的位置好像不同。pw 回答第一眼見到d12 是在暢運道並跑往巴士站

證人指0531當時現場有tg ,視野30米內,忘記了漆咸道南該刻有否水炮車,沒有望向該方向,同意當時正門位置地上很多雜物,冇留意有沒有尖物。辯方指出赤腳在該環境行並不安全。證人指第一眼看見d12右腳已經赤腳,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眼看到是雙腳有着鞋。證人指d12當時靜態站在馬路上。

辯方邀請證人打開記事簿 在11月18日pm1220記載有關拘捕過程的補錄供詞,和另外於同日下午1500的一份證人供詞。

在證人供詞中,pw 指ap正從理大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證人同意上述講法和現在指他是靜態站着的有所不同, 並指出今日的才是正確版本。同意於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及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做什麼,亦同意時至今日只有記事簿為唯一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證人事隔三年,卻自稱記事簿的紀錄是錯,今日供詞才真確的說法。當中林官留意到證人記事簿中指被告由Poly跑去科學館道近暢運道,但今日卻指稱由暢運道跑往poly,兩個方向截然不同的情況。問及辯方會否跟進此問題。

辯方表示知道。同時亦質疑為什麼證人今日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靜態站着,在證人供詞卻指他在跑的說法。控方希望讓證人看其正人供詞, 因為當中有寫到辯方指pw無寫的情況。

辯方邀請pw睇2019年11月18日1500 於石硤尾警署落的口供和記事册

記事册有關於2019年11月18日 0531pw在Poly門口看見d12,指他正從poly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情況之補錄供詞。證人同意當他追截時在證人供詞中所說被告在跑和今日稱靜態的不同。

辯方指在記事冊後的mfi9是 唯一一份證人供詞, 當中寫到11月18日0531被告看到證人後,方轉身沿着暢運道往理大方向跑。證人同意當中沒有寫到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他在做什麼。林官指ap轉身跑便是pw第一眼看到的反應

林官希望辯方解釋到底在關注證人在記事冊和證人供詞中那一樣不一情況,包括ap 跑之方向截然不同的問題還是pw第一眼看到ap 時狀態不一的問題。

林官續指記事冊記載被告「正從」理大跑向….指出相關詞語是重要的。但證人供詞則使指ap看到證人後「即」轉身跑向…,請辯方考慮什麼轉身前是什麼情況和在做什麼,而逃跑的方向則另一個分岐。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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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

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
📌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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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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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4/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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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14:30
👤麥(53)🛑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20618中聯辦 炸彈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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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 #當值都偷拍

(20:56更新)
【05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4/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7/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3/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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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由於電腦軟件出現問題未能播放片段,今日全日不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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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部份內容從缺)

📌傳召pw10 A6(有關D13之匿名證入)

- 1117 當值1400-行動結束,1400之後在警察機動部隊待至1920前往副警總部。2305 離開並前往西九龍地區。11月18 日0450到達科學館道,訓示中得悉暢運道近理大有示威者非法集結。證人身穿速龍裝,忘記頭燈顏色,有其他警員一同行動,認人隊伍有二十幾入,0450到達科學館道,訓示中聽到得知Poly 有示威者擲磚頭汽油彈和使用弓箭。證人和其隊員在科學館道等待進行拘捕行動。

0457 證人和隊員在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候命,期間聽到很多嘈雜聲和玻璃破聲。於通訊機得知 暢運道近poly有人投擲汽油彈

於地圖畫出:
(1):0450到達科學館道位置
(2):0457位置
(3):0527位置

0527 證人由科學館道往暢運道方向跑,是帶頭最前頭的幾名警員之一,轉出暢運道看到大量雜物和示威者逃跑,證人指當他衝時有示威者向他方向掟汽油彈和雜物,有汽油彈在他旁爆,周圍有好多火種。

證人在暢運道中間近石壆看到一群人跑向理大方向,見一人身穿深色長衫褲,深色背囊向理大方向逃跑,當時二人相距幾米,證人追了10幾米後在暢運道近poly的馬路位置截停了該名人士。證人指該名人士手腳並用地反抗,證人把他按在地後仍有在對抗,證人作出多次警告但該人並沒有理會,證人遂用身體壓在該人身上,有其他機動部隊成員協助控制。

證人制服後認為其周邊環境多雜物,遂帶被告行前到行人路幾米位置再作控制,把人士雙手反後扣時,指該人再發力想縮手,證人指再用力捉該人的手入番索帶圈中。

當扣實後,周圍仍有很多人在跑和雜物,證人把該人帶去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要求該人面朝地,並等待進一步指示。0530向該人以暴動罪宣布拘捕。快速搜身後無發現危險物品,交付給11781(?)

於地圖畫出:
圖圈4 : 第一眼看到AP(D13)的證人位置
圖圈5 : 第一眼看到AP的AP位置
圖圈6 : 成功制服AP 的位置
圖圈7 : 上索帶位置
圖圈8 : 拘捕位置

證人指轉出暢運道時看到很多鐵馬,卡板和木塊,看到有幾十個示威者在跑,穿深色衣物,有人蒙面,戴上防毒面具,大部分跑向Poly。

用「逃跑」字眼形容該群人是因為證人認為他在進行拘捕行動,眼前係暴動人士,判定他們見到證人就「逃跑」。證人指他跑向理大時有示威者向他投擲物品,證人面向暢運道理大方向,不知投擲者來自那方向,形容四方八面都有。證人指無被汽油彈所傷。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仍需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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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於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11謝(19)還柙至5月17日求情。
D17鄭(16)續保釋至5月29日求情,6月9日進行判刑。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05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麥(53) 🔴已還押逾月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違反公安條例第28(2)條)

背景:
曾有30年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但在3月初因嘗試離境時被捕期後取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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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被告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法庭仍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替被告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再考慮是否會頒發醫院令或其他進一步治療。

-------------------------

已經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醫生建議不用入院舍治療,只需進行門診覆診及服藥已可。

法庭下命令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特別附加條件不可再犯任何罪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1011金鐘
#覆核聆訊 #定額罰款通知書

曾健成

控罪: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

背景
社民連4名成員去年10月11日到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撤銷限聚令等措施。社民連片段顯示,請願結束後成員曾健成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要求政府接收。在場警員指無人接收,並稱已多次要求曾健成自行清理不果,最終向曾健成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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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早前才收到通知書,今日申請覆核。

2022年10月發出之定額罰款作供稱在2023年2月才收到手中,庭上確認紀錄住址為自己向警方提供,是與前妻同住之前居所,當時2022年兩人已經不同住,沒有信箱鎖匙,也不清楚前妻通常收信後處理方法,承認可能是自己疏忽沒留意,但不同意警方所作之檢控。

📌裁決
定額罰款地址是被告提供,卻不是當時自住住址也沒有途徑收信,是被告人疏忽所致,法庭拒絕覆核申請

被告明白但表示反對票控,問裁判官可以點做?何官指收到十天內要作反對申請,現已超越時刻。

📌判刑
維持罸款,附加罰款及堂費一共$3300,須今日內繳交。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5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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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歐,*,*,蘇(15-19)🛑蘇已還押逾19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1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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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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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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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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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6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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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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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盧,雷(21-23) #續審 [5/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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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何慧嫻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審訊 [1/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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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9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5/18]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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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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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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