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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下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14:05] 開庭

A20 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7日日間去教會,約6點去到尖沙咀,因要交論文,去揾有關於「全民基本收入」的參考書,上網揾過資料,台灣在呢方面資料比較多,所以去誠品,但揾唔啱,當日無打算去其它書局揾,第二日再揾過。

主問時稱好耐無見朋友,係因為讀書時每星期見幾次,畢業後各有各忙,劉小姐返夜校,朋友晚上有兼職,所以好耐無見。

約在7-11等,朋友到先,見面時佢話有催淚煙味入咗屋,一家搬咗去酒店,無詳細問點樣受影響,唔知搬咗幾耐,酒店係 Hotel Hart,控方呈上酒店相片(MFI 8),劉小姐確認係呢間,但不能評論是否屬於小型酒店。

劉小姐解釋在主問時講:「好似無車返屋企」,係因為居住的不是市中心,無通宵巴士,知道只有在太子有小巴去小瀝源,當時嗰度無車返屋企,只係做緊兼職,唔會花錢搭的士返屋企。

朋友在教會機構工作,因應唔同嘅活動,會去唔同地點返工,唔記得佢返邊度,離開酒店就分咗手,劉小姐只係做兼職,星期一唔使返工,揀咗最直接返屋企嘅途徑,行去紅磡火車站;在18日之前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唔知到封咗,18號早上唔知紅磡火車站有無封,當時無諗過會封。

控方呈上地圖,叫劉小姐在地圖上畫出由Hotel Hart行到去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的路線(D20-2);因為無睇錶,唔知道幾點離開酒店,行到去漆咸道南,見到無晒車,馬路上有磚頭,眼前無發生衝突,唔覺得好危險,因為在2019年時,各區都有類似情況;劉小姐未試過由Hotel Hart行去火車站,但有試過由尖東行去,未必係同一路徑,都係大概方向,經天橋上去。

唔知幾點去到噴水池,去到都無特別情況,感到口渴,因為之前去過新文華中心和南洋中心之間嘅7–11買嘢,所以去返嗰間買水,唔知道主控所講新文華中心另一邊都有7–11 和OK 便利店,知道新文華中心嗰邊都有位可以上天橋,唔同意一定要經嗰邊上天橋。

唔知幾點行到入去科學館廣場,人來人往嘅意思係好多人在身邊行過,同意廣場近科學館道嗰邊人多啲,包括返工和路人都有,只係望咗一眼,唔見有人聚集,現場好嘈,但唔知講咩,因為無特別留意,只係當背景聲音,無深究原因,因為前邊人多,打算打斜行過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睇吓行唔行到,行到兩條馬路中間嘅分隔處,左前方有人從車罅之間湧埋嚟,呆咗一呆,講唔到呆咗幾耐,想沿路走,但右後方有人湧埋嚟,只係感覺到無轉過去睇,分隔處空間唔大,只得兩三個人身位,當時身邊已觸及其他人,被夾住走唔到,被迫咗出近華懋廣場嘅馬路,𐳝低、被捕。

主控叫劉小姐在D20-2地圖上畫出身處分隔處的位置,嚴官叫劉小姐在同一地圖上標示出所講嘅左前方和右後方。

現場好嘈,唔知咩聲,唔見科學館道有警察,主控指出劉小姐應見到遮陣,和警方在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舉黑旗(唔同意),聽到警方用大聲公講非法集結,叫人離開(唔同意),聽到胡椒彈球槍嘅聲(唔同意),聽到「1, 2, 1, 2, …死黑警」(唔同意),見到舉藍旗(唔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嘅槍聲(聽過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盤問轉去P173藍色外科口罩,P174白色N95口罩,和P176生理鹽水。劉小姐指記憶中自幼稚園起就有鼻敏感,小學開始睇中醫,間中睇西醫,藍色口罩係防塵用,在工廠區戴,白色N95喺防刺激性氣味,當時沙田中心商場裝修,有時搭巴士去沙田轉小巴返屋企會經過,外科口罩防唔到刺激性氣體,帶備經過商場時會戴,N95口罩好焗,唔會代替外科口罩,藍色口罩之前用過,唔記得用咗幾多次。

鼻敏感嘅病會令到劉小姐大部份時間鼻塞,嚴重嘅時候會打乞嗤和流鼻水,好似開水喉咁,當日有兩種防敏感藥係身。

主控讀出8段醫生報告的內容,指出多數係其他病,只有兩次係鼻敏感,劉小姐表示多數睇中醫,主控稱現在中醫都可以寫醫生報告,劉小姐表示唔知,而且中學時睇開嘅中醫已經過身。

劉小姐表示用生理鹽水洗鼻係中醫教嘅,多數睇中醫,唔係唔信西醫,只係唔想用類固醇藥,背囊中嘅生理鹽水唔記得係幾時買;主控再叫劉小姐示範如何沖洗鼻孔,之後指出為何不用另一種有小管插入鼻孔的沖洗器,劉小姐表示知道有該種沖洗器,有放在家中使用,因為要開鹽水,要倒入樽內,使用時比較麻煩,在室外使用支裝生理鹽水較為方便。

主控指為何不使用不含類固醇嘅防敏感噴劑,劉小姐表示知道有呢啲藥,但比較貴。

主控向劉小姐指出控方案情:
- 講去買水呢個原因係講大話
- 嗰日買水唔需要去嗰間7–11
- 口罩和生理鹽水係在現場使用
- 見到傘陣都不離開
- 見到黑旗和藍旗
- 聽到「1, 2, 1, 2」「死黑警」
- 聽到大聲公嗌離開
- 聽到發射催淚彈槍嘅聲(聽到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 唔係走唔到,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
- 聽到發射胡椒彈球槍嘅聲
- 見到發射胡椒彈球槍

劉小姐全部唔同意

[15:23] 🔸辯方無覆問,劉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A17定於10月24日14:00~15:00 作結案陳辭的口頭補充

嚴官指示小休商議
辯方提議在10月19日和27日為其他被告的結案陳辭作口頭補充,控方在9月27日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10月13日提交陳辭和作回應。

所有仍然需要守宵禁令的被告都申請取消宵禁,亦有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全部獲得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極端情況下安排的公布
*****************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政府已發出公布,指因由暴雨引致「極端情況」,並會至少維持至中午,今日(九月八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但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政府新聞公布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 本文內容是審訊的總結,非即時內容 -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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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4

PW2和PW3:Y1小隊隊員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7

PW4:Y3小隊指揮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5和PW6:Y3小隊隊員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7:Y4小隊指揮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8:Y4小隊隊員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9:B2小隊指揮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3

PW10:B2小隊隊員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6

📌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13:處理A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4:處理A11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5:處理A1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6:處理A4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56

PW17:處理A8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9:處理A15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0:處理A16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1:處理A18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2:處理A19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3:處理A6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4:處理A2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5:處理A2的證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62

A2:食早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70

A7:取材做功課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94

A8:取材做功課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1

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6

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9

A11:前往Hotel Icon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2:食早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9

A13:食早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4:陪食煙的朋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63

A15:前往紅磡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8

A16:前往Hotel Icon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49

A17:了解社會實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3

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19

A19:食早餐和交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61

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6

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8/10]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下午審訊內容 🖇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是賣電線工程材料,與父親同住。當天是公眾假期。下午大概16:00~16:30由藍田家出門,去銅鑼灣波斯富街近海塝的健身室健身。當日去到見到無開門,但平時是有開的。當時已差唔多天黑約6點左右。被告帶咗啲行山裝備打算順便去行夜山,約6點-8點幾左右。被告指通常做gym 40分鐘左右,行山行兩個鐘內。帶了羽毛球拍因一早book咗場9點,幾喺港島東嘅體育館。呈上康文署book場記錄,收件者為被告email,是一星期前即9/24訂,是被告自己付錢,是訂夜晚9-11點場。該體育館近西灣河與太古之間。被告說email無作干擾及刪減。另有用meetup軟件約唔認識嘅人一齊打波或行山。由2015年開始用到現時即2023年,會搵到人打波,入面的人是完全唔識的,有的會見過1-2次但唔會傾計。呈上meetup記錄為D2(3)。被告打算沿軒尼詩道去行山入口,即合和中心後的樓梯。

無爭議當天有同警員糾纏
被告指行去行山入口途中無聽到有人叫囂搞事等,無見到雨傘陣,無見人掘磚,無聽到辱罵等。鋪頭均有開,但趕住行山無留意是咩鋪頭。最短行山路徑是軒尼詩道轉入灣仔道,會上寶雲道再上金督馳馬徑,落山經柏架山道往港島東。此路徑每年會行幾十次。2014年開始行山,每年會行40~50次夜山。肯定可於9點前到達打波,因為平時成日行。跟據OS12片段或截圖都見被告手上有遮,被告指因行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有火堆,驚會打中羽毛球拍。跑係因為驚有危險。李官想搞清時序:證人表示見到前面地上有火,火堆距離百多米,驚有危險,所以跑,開遮驚打中自己背囊及羽毛球拍,因為唔知仲有無火堆喺度。原本帶遮是行山時用嚟扶住行路因有樓梯。帶勞工手套目的是之前執垃用,是行去gym room前喺天后的時候。李官唔明時序關於被告指去健身室前執垃圾,被告指喺炮台山落巴士,轉車去銅鑼灣,但搵唔到車(電車或巴士),最終是行去銅鑼灣的健身室。當行到天后見到有垃圾就執垃圾。平時有執垃圾習慣。

睇證物P63第12張相
此美國旗是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執的。執完諗住拎去掉或回收。另有一隻綠色青蛙拎住枝旗寫住fight for hk,都係執的諗住回收。其他垃圾都係執去回收的。當時唔即刻掉因趕住過去沿途搵唔到回收箱。

該體育館自己book咗好多年,由2016年已有租用,無更改過訂場記錄,呈上為D2(4)。

被告指由2014年開始都會行山同執垃圾。呈上《香港01》報道,顯示被告參與東龍島執垃圾的義工服務,最後一版有一白衣人帶上手套,相中是被告本人,於2017年拍攝的,被告指相片無經修改,呈上為D2(1)。被告同意自己見到有垃圾會忍唔住想執乾淨,當日有部份掉入垃圾桶,有部份想回收。

原本把遮是沒有開的,是見到火堆才開。跑之前未見到任何人有搗亂行為。自己不是故意逗留參與搞事,自己無扔磚,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等。

當日所穿是功能體育吸汗衫,平時着開,不是穿去參與搞事行為。該深色衫已穿約2-3年,同10.1無關。

被告指無拒絕警員11719同10724拘捕,無唔畀佢地上手扣,無聽到拉非法集結罪,無聽到有警告,無聽到警員表露身份。開頭唔知佢哋是警察,是於上膠扣嗰時先知。警員佢哋壓到被告頸部同心口都好痛。上完膠扣好大力扯右手,同一時間有硬物襲擊頭同身體持續幾分鐘。有講要去醫院,但警員佢哋無反應。

被告指無對警員唔合作。自己有講去醫院但佢哋無理,叫被告自己企喺身,但自己企唔到,之後被警員抬上警車。被告指自己無逃跑。上到警車感覺有腳幾大力踢到頭1-2次,跟住聽到有警員問有無人見到有人踢被告,其他人回答無。自己有同15436講去醫院同想鬆手扣,但警員話要先上警扣才可鬆膠手扣,但因搵唔到較剪,最終上了警扣亦無解膠手扣。
被告指自己無不合作,但畀警員大力拉。

被告指帶透明雨衣連膠袋,是驚落大雨。太陽眼鏡平時都有帶。行夜山會用電筒照路。護目鏡是行夜山路上會有蜘蛛絲痴眼,而自己驚蜘蛛。當日有帶兩筒羽毛球,但喺醫院警員已畀返佢。腳套是因有時小腿痛。急救包有膠布,紗布,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因驚打波整到partner。場內無急救箱,同10.1無關。當日都有帶會員卡喺身,其後由證物警員歸還。唔知當日灣仔有改道,好晏起身唔知。炮台山落車至軒尼詩道見到火種成個過程中,無見人搞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行軒尼詩道不是支持示威者。無爭議後來有睇醫生,指傷勢是警員壓低佢時整到。行軒尼詩道時諗住喺英皇中心轉入灣仔道,因是最簡單唔會行錯路。亦有傷勢是有重物打到頭及身體整到,而自己無自殘行為。

🔹控方盤問

主控指被告計劃周詳,諗住做gym行夜山再打羽毛球。被告回應指plan好左,平時都係咁。
控方指行山有電筒,把遮做扶手,有雨褸等,都係事前準備,問被告會否話自己算幾細心?被告回應指平時打波會準備。被告指帶黑色前臂手袖,是抹汗防曬,平時都會咁着,都可以防蚊,夜晚行山好多蚊。指被告行山時間上預測應該準,質疑被告無帶水。被告指有帶水袋,但證物警員畀返佢。

被告指搭613過海,總站可以去到筲箕灣。控方問點解唔搭603,619。被告指603去唔到,而619唔到被告家,所以揀最近路線613。

控方質疑被告上車前無作查證,被告指因平時都要轉車,603喺灣仔舊警署轉,613喺健康邨轉車,其實該站喺北角同炮台山中間,自己間中叫會北角間中會叫炮台山,落車後會轉電車或巴士, 去銅鑼灣無更直接方法,巴士轉巴士或電車最快。其間就執咗啲垃圾。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個人算有計畫,但無作查證。被告指因為當日好晏先起身,同意用電腦電話可查,但無做到。

被告指健身室無寫點解無開門。平時健身無跟教練。自己是premium會員,但其實所有會員都用到入面啲野。控方質疑該健身中心有好多分店,如旺角,九龍灣,會較近。被告指銅鑼灣也是最近之一。控方指藍田最近是megabox,被告回應指銅鑼灣方便啲。

控:喺天后是否見到好多垃圾忍唔住要出手執?
D2:電車站巴士站會多啲,飛起哂跌咗落地。睇12號相,被告指有幾個這款旗喺地。14號相的款式,無數因趕住走。15號相的款式,有十幾廿張以上,已經執咗啲掉左,有啲想回收。

控:乜野導致你分邊啲要掉邊啲回收?
D2:無分架,想盡快做gym,邊行邊執。此時律師指被告的供詞中提過完整會回收,非完整會掉。

控:但回收無一個要求要完整?
D2:係我從回收角度諗,乾淨完整就回收,污糟就當垃圾掉,方便啲,皺我就會掉。

關於軒尼詩道火堆
被告指因睇唔清楚情況,驚會燒到背囊及球拍,驚掉中自己。控方質疑啲火喺地下,憑乜會覺得會掉中自己。亦質疑點解認為開遮可以擋火。被告指當時驚到覺得只得呢個方法,本能地驚打中自己。而自己無見到火扔嚟扔去,因為危險所以作咗開遮擋此行為。指前方要經過嘅地方已經有火種,所以向銅鑼灣方向走,嗰度係軒尼詩道面向金鐘方向,火堆是前方軒尼詩道,但如要去就要經過火堆。控方質疑指唔需要經過,被告指其實是去唔到。

當時頸已帶着護目鏡,被告指驚整到眼,但最後無戴上,打算如果真係再有火種就會戴上,所以應該是揸住,驚有啲火有煙味會整到眼,所以擺咗個方便位,如果再見到會即刻開遮或者戴,護目鏡係扣咗喺頸度。

李官不明時序,被告再解釋,是因見到火種,就喺背囊取出護目鏡,只掛在頸中因為好鬆,因為好急所以未拉緊護目鏡便先扣在頸中;之後好驚想走便開遮。

當時被告自己一直帶住手套未除,因沿途都有執垃圾。控方問是否銅鑼灣都有,被告指淨係天后有執,但之後趕住去gym所以無除。垃圾諗住沿途見到就掉,回收箱或者體育館都有。

被告指前臂手套是當天衣着,出門口時已有。嗰個是腳套,是小腿套,是打羽毛球時用。

去近西灣河的體育館,是康文署核下室內體育館。對於被告身上有急救用品,控方指打羽毛球無需身體接觸。被告指會,因為程度是中級,有可能會打到partner手,因為大家都掙住搶波打。唔同意體育館一定有救護裝備,因為自己試過,打咗好多年波,2015年時試過搵唔到急救用品,所以之後自己帶。

於被截停階段,被告指聽唔到警員叫佢唔好郁。喺地上時感覺有硬物打頭,有機會造成嚴重傷害。左手一直擺胸前,因為被壓得太痛,所以擺喺度。而自己郁唔到,又痛又郁唔到。有諗過要保護頭但做唔到,因已上膠扣。抬上警車之後,被告面貼地趴在地下,警員無扶起被告,被告起唔到身。被告有話「送我去醫院」。
控方指出:
警車上無人曾踢被告頭(唔同意)
因曾同15436提及抖唔到氣所以警員先問(相反,係被告自己講先,唔同意無講去醫院)
當天去銅鑼灣與灣仔一帶目的是參與集結及暴動行為(不同意)
沒有健身一事(不同意)
沒有行山一事(不同意)
當天到319號是為聲緩(不同意)
是壯大聲勢(不同意)
是壯大集結暴動行為(不同意)
開傘是聲援集結行為(不同意)
手套非執垃圾之用(不同意)
手套目的是參與暴動期間作保護手部之用(不同意)
頸上護目鏡是參與暴動期間作保護裝備之一(不同意)
截停該刻已告之非法集結(不同意)
警員已表露身份(不同意)
警員已叫不要反抗(不同意)
曾嘗試逃跑逃避制服(不同意)
手故意放胸前是阻止警員將手放背部上扣(不同意)
身上急救用品非打羽毛球時用(不同意)
急救物品是為暴動間集結者提供救援用品(不同意)
提供目的是為畀現場者提供安心激勵(不同意)
背囊內紙張非當天執的垃圾(不同意)
該些物品是聲援示威者的表達行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健身室於megabox有分店,控方指藍田較近,但被告指銅鑼灣方便啲。
被告解釋指當天搭613唔知已改道,因見613無寫改道,個站都係嗰度。

被告代表以65B呈遞醫療報告,如大家無要求可以不讀。第一份報告於7/16號的為D2(7)。 第2份拿打素的為 D2(8)。

李官提雙方可於今天想清有無其他問題,可明天再處理。最後決定明天11點再商討餘下結案及裁決日子。

[16:32]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8/9) 11:0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Y core 第二次嘗試離開
當時返回Y core,距離Y core的校園校園出入口約十多米,想過行人隧道。控引述主問供詞指離出入口十多米,見到一班人。被告確認,他們在隧道出入口折返。控問記得公告有沒有提幾點唔走就會被捕。被告只記得公告指九點半可經Y core離開。
控續指你講過他們告訴你隧道塞死曬係,你有沒有再重出入口行前去求證。被告回答沒有,因認為他們沒有必要欺騙我。控續問當時黑衫人位置。被告指出他們在校園內,非隧道的出入口。控即沒有人講過黑衫人阻擋出入口。被告確認。控指即與第一次經Y core嘗離開不同。被告否認。控質疑被告說法並即時翻閱被告昨天主問供詞。
🗣控翻閱途中,林官不耐煩指出被告昨天是提過黑衣人在Y core校園出口附近聚集,是流動性。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時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再次返到校園發現遺失手機
約2330時返回校園平台,發現褲袋內的手機遺失。當時倒曬背囊找手機,見到有手套頸套向風褸。控問有冇想過扔晒上述物品,不怕被人誤會是示威者。被告指沒有仍及沒想過會被誤會。

▶️再次回到A core
將0100時,打算再次走到百步梯,因想觀察衝突是否平息。當時已經想離開。
其後在找電話時在育才路遇到記者借手機。控問當時沒有問記者確實位國3及離開路線。被答回答沒有。想尋找手機先,打完電話記者也離去,沒有問他何處安全。只想行到A core,因記得科學館道行人路沒有雜物阻塞。 當時想趁衝突平靜後就從A core離開。
控續問在哪一個階段戴上裝備。被告指在百步梯頂戴上頸套,落去百步梯底拉上頸套。當時決定行樓梯落百步梯底,步速偏急。
🗣控續問何階段拉上頸套。林官指責控方,如果有留心你會知已經問過,有很問題在庭上都重覆了數次。

控問除了戴頸套有沒有其他,如口罩。被告回答沒有,也沒有想過要戴。
控續問百步梯底情況。被告稱與第一次差不多,視線望到漆咸道南,分辯不了衝突是否多了。也沒有留意左邊,前方暢連4道科學館道交因仍有人聚集。當時因聞到刺鼻氣味,拉上頸套後仍擋不了,認為走不到。也沒有嘗試從左邊走。

▶️再次返回平台,發現其他出口也無法離開
其反返回平台去不同地方,有去過紅火橋與尖東橋,發現無法離開。控質問為何不前往Y core出口,相信沒有人阻礙你過去。被告稱因早前有雜物阻塞。
控方再指出繼續留在理大,便是想參與暴動。被告否認。

控續問回到飯堂看直播,直播畫面是何處。被告答A core,沒有影經紅火橋、尖東橋與Y core。 控續問想在A core走。被告確認,因記得科學館道沒有雜物,會方便離開。

控問當時有在飯堂向記者借手機聯絡女友。被告確認。控再問家人呢。被告回答知家人平日工作辛苦,不想他們擔心。
控續問有否想過報警,被告有想過,但認為出入口全封,警察都無法進入。控1問有冇問記者如何離開。被告回答沒有問。控問有否遇到守護孩子或丁媽媽。被告答也沒有遇到他們。

當時見A core平靜想趁機離開。想起早前刺鼻的氣味,使隨手取未開封的濾芯,以備不時之需。
凌晨四至五點沒有用過,也無扔掉,因想以備不時之需。整個階段未受催淚氣體影響。當決定A core離開也未有想過戴上裝備。
控續問不怕被誤會是示威者。被告稱物品都放入背囊裡,所以不怕。

▶️A core離開時被捕及被警暴力對待的過程
當時沿育才道往A core噴水池,當時最遠最到噴水池對出近暢運道旁的行人路旁。當時距離50米外的十字路口有衝突,聽到有槍聲,過百人由右邊衝來,左邊有二三十人。
控問被告為何轉身返回校園。被告解釋指聞到刺鼻味好辛苦。控續問為何不向前行,既然前方無人。被告因擔心會迎面阻擋左右邊衝來的人群。因此沒有嘗試向前。
最後轉身行前幾步就被人襟底。當時未知被人用液體噴眼及被亂棍毆打的人是警察。直至被拉起身在平靜位置坐底方知悉。
控問有沒有作出投訴,被告稱唔知可以。沒有向值日官或警察投訴科投訴。直到11月18日夜見律師時有提過。

🗣林官問律師有否代你投訴。被告稱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上庭有。向法庭指出比警察打及拖行,半隻門牙崩裂。

控指出所謂上庭投訴都是沒有紀錄。被告確認。控續問有沒有要求去醫院。被告稱有要求過,但最終都不獲安排。 第一次是被警拖去平靜位置坐底時,當時有即時向警反映好暈想睇醫生,警察大聲呼喊「唔好扮嘢啦」。其後帶到警署也沒有再要求,因為想盡快離開,不知會搞幾耐。法庭保釋後有去看牙醫。控指出沒有呈上當日紀錄,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案情
-警員SGTA6是在暢運道東行線的馬路截停被告
-被告當時有用物品遮掩口鼻
-被告有反抗
-SGTA6將被告制服在地下有作出警告,被告不作理會,不斷反抗
-其他警員才上前協助制服
-警員用一隻手牽住被告的手,另一隻手按被告頭部,再行前數米將其制服
-之後用索帶將被告雙手扣上,被告想縮手,警員再扣緊索帶
-SGTA6沒有使用武力或警棍對你作出暴力對待
-所有證物(p323-335),即身上衣物及裝備都是用來穿著或帶去理大參與暴動
(🗣林官要求控方讀出: 背囊、護目鏡、黑頸套、黑口罩、黑短褲、黑風褸、黑短袖Tee等)
-進入理大原因是為了參與暴動
-如非參與,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
被告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當時揹黑色背囊 頸上掛上頸套,穿著深色長衫褲
被告對上述說法同意

🔸控方覆問
被告指由住所行去何文田站需時二十至二十五分鐘。
確認與女友12月分開後,仍在報告填上女友名字是覺得好有參與前期的工作,不想女友冇分,也想與女友復合。
辯方問若當時向導師提出找不到女友,而最終女友被剔除,會影響復合。被告沒有考慮。

🗣林官要求被告澄清:
確認女友中文名寫法,15至20次接送女友都是搭船。
林官再問有沒有試這到碼頭時,小輪剛開,要等下一班。被告指最多都是等5-6分鐘就有船。林續再問知不知船要十幾分鐘一班。被告稱不知道。

D13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结。

📌結案陳詞建議
🌟陳詞問卷
向控辯雙方派陳詞問卷,明白各人有各人寫作方法,但提醒控辯雙方,問卷所提的觀點要講清楚。

🔹控方問卷
1)會否指出該案是否理大事件一部份
2)如是,法庭可作出甚麼程度的司法認知:
即任何生活在香港且有留意香港的正常人,不用刻意去發掘,只要提起理大事件,他亦能講到事件發生,為何發生的基本認識。要求控方列明,但不用細節到有多少警員受傷,理大修復費用等。
3)暴動範圍
釐清暴動範圍,校內/校外/邊條街。知同意案情有列出8大暴動範圍,想知有沒有其他地方。特別關心A core哪一個範圍屬暴動,因有被告在醫療中心外的走廊被捉走,關注該處是否暴動,究竟理大何處才是暴動,要求控方釐清。至少要考慮到11月18日05:30前。
林官補充上訴庭指出就算有某刻平靜不代表不是暴動,因為暴動具連續性。指出校外一定有暴動發生,但校內是否全部core,還是某幾座才是暴動範圍。提醒控方要好小心,就證據建立論述,是理工範圍由邊緣至核心,還是某些範圍。
4)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
要講清楚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特別是有被告多於一條,要講明。

🔸辯方問卷
1)如同意本案是理大相關事件,對控方所述之司法認知同不同意。
2)如不認為是理大事件的一部份。論述為何。
3)對控方證據有爭議,有說法或批評,需詳加論述
4)最後要有簡潔而無遺漏的結講

林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書面陳詞要準備充足,不希望只得大綱,但在庭上又長篇大講。結案當日為星期六,期望半日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9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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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李(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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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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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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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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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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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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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5/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9/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代表律師上午需先往區域法院處理案件,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3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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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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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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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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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口頭結案陳詞

🔴D5因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放棄保釋即日還押。
D3及D9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000 進行裁決,同時安排10月5日1100 作判刑,法庭會致函通知其他正在還押被告。

💛報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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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文件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5/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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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6 開庭

辯方案情

📌案件管理
今早先安排傳召一位D3品格證人作供

📌DW1 廖小姐作供(D3友人)
🔸主問
兼職在香港大學校外課程教學,同D3在九十年代是大學同學,在學生活動中認識,也認識其妻,皆為大學同學。同二人每個多月也會在聚會中見面。認為D3是個善良的人,肯幫人舉例如疫情時協助買口罩並駕車送上家。讀書時哮喘也上有竉物朋友家中修理音響,對家人或有發脾氣但從沒有向朋友發脾氣或使用暴力。也是個守法的人,寧願公司不接生意也不肯答應去參加圍標。覺得D3沒自信膽小,在學時不做team head 因怕失敗。

2019年彼此通訊羣組,D3沒作激烈討論,只係𨍭發新聞多。知道2019 年12月30日被捕感到震驚。案發後發現D3夫妻FB頭象轉黑色,查問下知一家三口被人起底,資料被人放上網。

🔹盤問
-認識D3有卅十多年,同意對D3心底諗法不知及對不同人可能有不同一面。
-朋友羣組中有轉載新聞,多人反對政府做法,自己也反對但沒有去參加示威。
-認為修例時警員有使用過份暴力,自己同情示威者,取態同D3一致,2人政見也算是黃絲,追問下同意D3比自己更黃
-沒有聴過D3說「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如有說會覺詫異。
-同意不知D3憎恨警員程度
- 同意D3不參加圍標可能是驚,沒有勸D3去ICAC報案。
-同意D3在學時不擔任team head 可能是低調、力有不逮。
-同意不知本案涉及之羣組內對話內容,但同意平日對話中D3有用「黑警」,有咀咒其他人。
- D3轉載新聞有附加評語如鬧死黑警,同意D3對扔汽油彈,雜物示威者冇批評
-不同意作供是協助D3脫罪
🔸沒覆問

📌D1 繼續作供
🔹盤間
-羣組對話討論純粹講笑因不滿警員不守法,如100分為最不滿,D1同意自己、D2及D3也有50至60分
-同意自己19年6月後才用「黑警」形容不守法警員。
-引用多段討論如D1指「掟石頭落去」是可傷人,D1 指是同勤開玩笑,當時冇想咁詳細
-知道誰是譚得志(快必),冇留意「黑警死全家」是由其最早講。自己打訊息冇考究用詞因對象只有幾個人
- D3訊息「成個警隊無一個係無辜」,冇同D3更正全部也是黑警。有人打「無差別襲擊警察家人」,「一個星期去警察宿舍放一次火」,D1 指盛怒下發洩不會認真考量所用字眼,自己當時也非留意沒有逐個訊息看。
-不同意自己打「革命」是指「時代革命」,只是反對國家政策而採取行動
-當時沒考慮過另開一group 以開玩笑討論反修例運動,同意羣眾對話內容涉及傷害性,如整炸彈、汽油彈,
-同意不知群組每個人說話是講真定假,沒想過有人會跟住去做,同意自己有疏忽、大意。

1254完庭,下午不開庭明早1000繼續,預計明天可傳召D1 品格證人及完成D1 控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