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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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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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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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石大狀甫開庭即向法庭提及已於上星期五向法庭提出明後2天未能出席是次審訊,因其於陳仲衡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有案件延誤(原因包括打風及遷就專家證人)。 #陳仲衡法官 亦已下令不會再遷就各律師或證人的時間表(此舉導致影響25位病人)。石大狀亦已聯絡16位大律師卻仍未有人能代其代表D2。

水官指出石大狀應早能預計,應及早安排,不打算再遷就時間,指石大狀是一手造成今次問題,法庭不能接受。

石大狀提出向法庭申請不再代表被告

水官感石大狀是在威逼法庭接受再排期,然,水官須問控方及D1辯方的意見

控方提出因應D1答辯方向有所改變,已向律政司提交,並需要半小時來聽取指示。控方更指出本案其指示警員仍未到庭

D1律師亦表示須待控方取得指示才能繼續。

案件押後至1030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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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1034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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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經商議及D2同意,法庭批准石大狀不再代表D2。然,法庭表示若星期四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則需要自辯,沒朝任何押後可能。石大狀表示明天將向 #陳仲衡法官 再申請,若可能,星期四會再次受委任代表,若不能,仍會協助D2尋找適當律師。

處理D2代表律師的問題後,終開始答辯

答辯

控罪1:傷人19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特別事項處理 - 認人程序
D1辯方質疑警方處理認人程序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內容,故要求控方披露police force menu中認人程序的部分,以確認辯方手中版本是否最新版。控方到上星期五仍只披露其中2個章節。經討論,法庭容許辯方向控方確認版本問題,而不需控方披露其他章節。

現早休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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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方完成主問
午休後辯方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本日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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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辯就特別事項亦已完成盤問高級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再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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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47096,45079

將重召1655,現從警署趕來,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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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

午休,押後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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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由於特別事項將近完成,需要D2的法律代表來確定盤問情況。

明天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羅大狀未睇完所有文件,暫緩審訊,一種是羅大狀可以代表D2處理事情。

水官表示情況之混亂實屬可惡,期望明天的羅大狀可以有合理專業的大狀水平。

明天0930續審,D2將由羅大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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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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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4/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1030 公眾已入庭,約30人旁聽

——————

繼續傳召PW1報稱遇襲休班警員黃少華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片段,PW1承認當時有一白衣女子嘗試調停,呼叫「冷靜」等字眼;同時有人大叫「廢老」。控方律師不明何謂「廢老」,辯方律師解釋「廢柴個廢,老人個老」;之後繼續播放片段,有多人大叫「del相」,PW同意聽到有人向他大喝「你跟邊度㗎仆街」、「邊個睇你呀仆街」、「邊條村呀」,期間水官質疑是否有必要「原汁原味咁播晒啲粗口出嚟」,辯方律師粗口不必,但夾雜粗口之間的內容為必要,表示可以消音,但水官指自己已看過片段數次,示意律師繼續盤問,不必消音。

繼續播放片段,PW1承認自己推了片段中黑衫男子一下,然後黑衫男子摑了PW1一巴,隨即大批人上前圍打PW1,同時有人持圍欄索打自己;PW1指看不到D2,因為當時他為了避開攻擊而側身。

PW1同意片段中沒有人叫「死黑警」、「再唔打啲狗就到」,但不同意現場沒有人如此叫喊;同樣,PW1不同意D1、D2沒有叫喊相關句子,不同意D1、D2沒有打他。辯方律師向PW1指出他認得D1、D2只是因為他們和自己在首的口角階段有爭拗,PW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覆問

控方律師向PW1確認他共落了4份口供,分別為於 (1)屯門醫院治療後、(2)D1認人程序後、(3)D2認人程序後、(4)2020年1月1日補錄口供,PW1確認並指出口供非親自筆錄,而是口述後由其他警員代筆。

控方覆問完畢。

裁判官詢問

水官再向PW1釐清部分問題,指控方證物P1 一段CCTV中PW1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於電梯站得很近,問PW1有否與男子有交談;PW1指和身旁的不知名男子沒有交談,沒有印象而且沒有理會他。然而,之後PW1又指出該男子首先和自己有爭抝,然後才聽到D1、D2叫「再唔打啲狗就到」;水官指PW1之前記起,但又説沒有印象,問PW1證物P1的片段能否協助記憶,PW1重覆指出D1、D2有叫「再唔打啲狗就到」。

至此,控方證人全部完成作供。

——————

法庭就D1兩項特別事項
(1)口供及其口頭招認
(2)認人手續
作出判斷,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認其作供的自願性和真實性,故採納為證供‼️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自辯‼️

D1選擇出庭作供

下半部份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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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屯門 #審訊 [4/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上半部份按此

——————

📌D1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律師想把口供交給D1,被水官叫停,指出律師若想把證物給D1看之前必須先告訴裁判官;擾攘一輪後開始作供。

D1指警署錄口供至接近完畢時有警員請示「隊長」去檢查口供是否有遺漏,之後警員向D1表示「就嚟錄完,陣間入倉前食多枝煙先」。稍後,「隊長」過目口供,然後警員們交頭接耳,但D1無法聽清楚警員在説甚麼。之後,有警員問D1為何口供是「偷拍」而非「影相」,D1指因為他感覺受襲休班警員是偷拍而非影相,警員遂稱「上到庭偷拍同影相好大分別喎,你係咪想講影相呀?」。D1感到警員希望他説影相,於是回答「咁影相囉」。

確定本事項後,代表律師呈上D1以往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痴漢而得到的獎狀及感謝信,並希望呈為MFI2。水官指若要證明被告的品行良好則不應以MFI形式呈上,被告代表律師無言以對,結果水官嘆氣並建議把獎狀及感謝信列位辯方證物D2。

D1指被捕當天自己放工,揸車回良景邨住所,泊好車由停車場步出街市時被3名無證便衣推往暗角,並説「你知咩事啦!」。被告因為沒有和人結怨,所以答「我估你哋都係警察,當日我都係推咗佢一下,佢打咗我一下咋」。之後,3名便衣警搜被告身,並表示要搜被告屋,指「有搜查令,唔到你唔俾」。同時警員問被告「啲衫喺咪屋企」,被告答「係」。之後,1名便衣增援,4名警察與被告一起進入住所搜屋。搜屋後,被告妻子回家,4警始出示搜查令,被告着妻子找律師。搜查完成至落樓期間,「隊長」即PW林警員告知被告「之後都有排無得食煙㗎啦,駛咪整返枝?」並給被告選薄荷味/藍莓味香煙;林警員亦告知被告「有無律師都無得保,與其用幾千搵律師不如慳返遲啲打官司好過」。

之後,D1被押至西北泳池附近上車,期間與警員閒話家常,包括家庭狀況及收入。

D1首先被送往青山警署,然後轉送往屯門警署14樓戲子房進行認人程序。有警員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自稱不熟悉法律,詢問警員請和不請律師的分別,該警員稱「而家我哋公平好多啦,有無都無咩分別,慳返幾千打官司好過」被告聽了警員的話,決定不需要。

之後,一名武督察負責進行認人程度,向D1講述手續如何進行,要求被告只需配合,不要問問題,同時認人程序進前警方曾換走一名外貌膚色身形皆與被告十分相似的戲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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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上庭提要
(1)就兩項特別事項,包括書面供詞、口頭招認及認人手續之公平性及公正性,水官裁定控方已達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接納呈堂。
(2)就本案案情,裁定表證成立。
(3) D1昨天開始就一般事項的作供。
(4)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

0947 公眾約十多人排隊
0951 開始派籌
1004 公眾入席
1010 開庭

——————

繼續傳召D1

📌辯方主問(2)

D1指自己事發當晚去屯門市廣場玩具反斗城買玩具,因為家中4歲和6歲的小朋友有生日會,需要準備禮物作交換。D1代表律師呈上被告妻子信用卡消費紀錄,D1確認當中購買玩具的紀錄及買玩具後去Starbucks買了$43咖啡的紀錄。D1代表律師將該紀錄呈交為證物D3。

D1講述自己首先買玩具,然後買咖啡,之後才到案發現場。走到案發現場附近,D1聽到後面有一女性大叫「偷拍」,於是D1轉身,見到PW6(休班狗)跑上電梯,PW6身後有2名20歲左右年輕人。D1指據自身經驗,通常此時有人會逃走,因此鎖定PW6為偷拍者並跟上他。D1指自己實際看不到PW6有否偷拍動作,但覺得PW6是偷拍裙底痴漢,故追上PW6。D1由2樓扶手電梯追上3樓,見到PW6在電梯中間與2名年輕人發生衝突,PW6用手推一人肩膊及扯走其中一人口罩。當時D1站在二人後面,因為想阻止PW6向二人繼續施襲及想捉住PW6質問他是否偷拍狂,所以D1推了PW6一下。之後PW6打了D1面部一捶,D1還手,當時D1手中咖啡亦跌落地下。之後D1指住PW6問他「做咩打我」、「做咩偷拍」,PW6沒有回應。

之後D1代表律師希望播放片段,但水官以有機會誘導記憶為由阻止,律師決定繼續進行問題。

D1憶述發生衝突後很多人上前指罵PW6,D1亦指住PW6,重覆問他為何打人及為何偷拍,PW6沒有回應。D1因此繼續追問,直至PW1說「我驚咪打你囉」。之後,D1因為臉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於是去同一層的廁所清潔。水官要求D1指出該廁所所在位置,D1以滑鼠指出廁所位於「girlboss」前方遠處。D1去完廁所後出回商場,遠觀PW1被包圍約30秒至1分鐘,然後經扶手電梯落一層走去輕鐵站搭車回家,之後當晚沒有再出門。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D1為何用妻子而非本人的信用卡購物,D1指妻子於他的手機安裝支付程式,故他可以使用;控方又質疑為何D1家住良景,要去相隔頗遠的市中心購物,D1指因為妻子建議他去,以及反斗城較多玩具。控方向D1確認反斗城和Starbucks的樓層,並詢問D1有否聽到反送中相關口號。D確認,指聽到有女子叫「偷拍」時亦有人叫口號如「五大訴求」等 。控方質疑既然D2知道這些口號,理應知道當天廣場內有遍地開花之和你sing等行動,D1指他沒有留意相關消息,或許有在手機看到但很快滑過。D1亦確認自己聽到人叫口號後「諸事八卦」走到二樓欄杆位置觀看。

D1指除了「偷拍」外,沒有聽到其他聲音。控方質疑D1前後矛盾,D1解釋他只聽到其他聲音的零碎片段,沒有聽到完整對話;控方亦質疑D1為何對「偷拍」只想到偷拍裙底,D1指他聽到女性呼叫,所以認定為偷拍裙底。之後,D1憶述他見到有2名年輕人與PW1有對話,但聽不清楚對話;D1亦不確定二人特徵,只能確定二人皆穿深色衫。控方質疑當時已經有二人出頭,為何D1還需要協助,D1解釋他見到二人皆十分瘦弱但PW1十分壯碩,他有責任阻止PW1向二人施襲。D1當時不知道PW1是否有偷拍,亦不知PW1是否警察。D1亦承認他到離開前也不知PW1到底有否偷拍。控方質疑D1的舉動和原先目的不同,問「一個偷影裙底嘅人話驚所以打你,咁點解你要離開?」D1解釋,因為當時現場已有很多人上前包圍PW1,自己亦不適宜逗留,而且自己的面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D1亦指知道PW1不是偷影裙底,因此沒有報警。控方指出當時D1聽不到有人叫「黑警」等字眼,D1同意。D1同時確認當他離開現場時沒有人上前捉住PW1,但PW1已被包圍,同時情況已不到D1可以處理,因此D1決定離開。控方質疑D1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者,為何不見義勇為幫助被包圍的PW1,問他是否同意黑警影人不值得幫,D1不同意。

D1見到和PW1糾纏時已經有人舉傘,但到D1離開時人群仍未收遮。對於控方提出的案情,D1一概不同意。D1指自己不知PW1驚甚麼,據自己理解為「驚俾人捉到偷影裙底」(法官愕然)。D1確定到他離開前仍然有人開遮,遮數量不清楚,但有約數十人包圍PW1。

D1稍後補充,指從二樓扶手電梯上到三樓電梯頂時無人包圍PW1,D1留意不到其他人有否攻擊PW1,但確定一直有人叫「偷拍」;D1再次確認有人指罵PW1,沒有人罵「黑警」、「警察」等字眼,但聽不清確切內容。控方質疑D1前後有出入,D1指自己的「聽不清」是沒有聽到完整內容,但他可以聽到某些零碎的內容和詞語。

控方之後要求D1看會面紀錄,D1確認自己在紀錄當中有描述到D2;控方亦質疑為何D1聲稱買玩具,會面紀錄卻寫「日用品」。D1解釋指他在會面時已回答為買玩具,但筆錄警員卻寫成「日用品」。

D1不同意以下控方案情:D1於雨傘下襲擊PW1、持續攻擊PW1、D1沒有立即離開、說了「打」等字眼。控方再次詢問D1,D1指自己沒有留意「擸架撐」、「打」、「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控方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水官之後詢問D1逗離現場的時間,D1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一開遮後10秒便離開。水官指開遮的時間斷斷續續,D1指以CCTV被雨傘遮蓋一刻計起。

📌辯方覆問

D1代表律師稱要釐清水官的疑問,要求D1解釋他離開的原因,D1指因為很痛,而且下身充滿咖啡,因此得到答案後便立即離開。D1代表律師想追問D1玩具車擺於何處,但水官指這並非她的疑問,無須釐清,而且控方亦沒有問,至此代表律師決定覆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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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開庭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引用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向法庭説明當天於市廣場之活動為非法集結。同時,控方就辯方證物D2影片作出評價,指該影片質素參差,背景嘈音很大,無法聽清楚片段中人物的談話內容,亦沒有字幕等輔助工具。而且,該影片只集中於D2的動作,忽略了周圍環境,具有選擇性的問題。儘管如此,控方仍然可以從畫面中看見PW1被其他人包圍前只有D1和D2打PW1,而D2更是激動地拍下背囊,然後自行拋下背囊(此時控方律師竊笑),作出準備好的姿勢,直至傘陣散後D2仍然激動地指向PW1及向他投擲物品。同時,控方從片段中可聽到的字句中辨認出「擸架生」、「再唔打啲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打」等具慫恿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的説話。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請法庭考慮D1由始至終皆為單獨行動;他的行為與捉偷拍痴漢的動機吻合;而D1事發當日確實有買玩具;而D1捉住PW1的行為與D1過去協助警方捉裙底痴漢的經驗相關,亦證明D1擁有良好品格。由於PW1當時拉扯他人口罩,並非D1所能預料,因此才出現D1和PW1的肢體衝突。D1由被捕、錄口供、直至上庭皆一致地指出自己行為動機,因為法庭應考慮D1的動機並沒有惡性成份。

同時,代表律師指出法庭需要考慮D1是否與他人有所關連。就本案情況,D1與其他人發生的兩件事並沒有衝突,可以同時發生,但性質截然不同,為兩件獨立事件。考慮辯方證物D1片段中00:27時有一把女聲問「做咩影女仔」,可以認為當時D1並非唯一一個認為PW1偷影裙底的人。另外,從片段D1時間[21:11:51]可見當時D1打算行去電梯位落一層搭輕鐵離開,並沒有參與人群的意圖,因為D1的控罪不應成立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表示明白影片質素及沒有字幕之苦,但證供仍依賴該片段及PW1之證供。由於D2早前已認非法集結之罪名,故爭議點僅為傷人罪。

D2代表律師指出控方無法於亳無合理疑點證明D2有襲擊行為。代表律師把案件經過分為三階段,分別為:

階段一,電梯的糾纏
階段二,PW1被包圍到被攻擊前
階段三,PW1被攻擊一刻開始

辯方不爭議D2涉及階段一及階段二之衝突,但控方證物P1的CCTV影片由[21:07:05]之後的五分鐘皆被遮蓋,而階段三正正在這5分鐘內。由於P1影不到,法庭亦只能依賴PW1的口供,然而PW1卻非誠實可靠之證人。

首先,PW1於口供中指D1、D2皆有戴cap帽,但上庭作供時才承認自己記錯,二人皆沒有戴帽;然而PW1卻能鉅細無遺地描述D1及D2的面部特徵以及是否戴有眼鏡。對於PW1能夠記得二人特徵,卻對上一點的帽子完全沒有印象,實在不合常理。

其次,PW1亦記錯,手持飲品的應為D1而非D2,而控方所謂拋擲飲品根本只是飲品跌落地上;同時,PW1供稱階段三以前皆沒有發生肢體衝突,然而從CCTV畫面可見早於PW1被圍毆前已有肢體衝突,可見PW1所說和事實不符。

作供時,PW1指D2罵他為「死黑警」,但證物影片D1中從朲沒有出現任何指控PW1為警員的説話。儘管聽不到不代表無講過,而片段中確實有人説「你跟邊撚度呀」,但此絕非所向警員查問之説話,「除非答「鄧炳強睇我」啫」;同時,從影片中可見,D2和PW1之間存在一段距離,中間亦有白衣女子調停,根本不存在PW1所指的極近距離對峙。同樣,CCTV可見一名衣服外型和D1極相似的人站在遠處圍觀,所以PW1絕不可能見到兩名被告位其面前。

PW1指他作出雙手抱頭之保護姿勢,故看不見任何人,卻能見到D1、D2,其證供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綜合以上,PW1的證供疑點重重,並非誠實可靠,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參與襲擊,故D2理應無罪。

陳詞完畢,水官指若果法庭接納「邊撚度呀!」等句子為D2所說,將符合慫恿他人作出的犯罪條件,D2代表律師指即使接納,亦無法證明D2有傷人行為;同時,法庭應考慮這些説話是否具有慫恿他人的性質,比如「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有多種合理解釋。

——————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下午2時屯門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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