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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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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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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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張(18)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14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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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的各份報告內容皆正面,被告在還押時態度合作,有作深切反省,已經感受到父母及師長的關愛。被告承諾日後會努力讀書,增長知識,好好準備DSE,被告原本的成績不俗,希望借升讀大學協助他完成目標,希望法庭能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報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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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HCMA101/2020案等不同案例、案情、報告內容、被告背景、年齡和沒有案底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被告。

法庭認為伸縮棍是有效武器,殺傷力不少,被告在案發時可輕易取出且重覆使用。法庭進一步考慮到當時案發環境和被告的裝束,即使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伸縮棍,但被告有需要使用的可能,而且該伸縮棍伸長有55cm,正常則是24cm,若使用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CAAR4/2016案及CAAR8/2020案的判刑原則後,由於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法庭認為更生中心較教導所較適合被告下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補回昨天求情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英語聆訊 #審訊(1/2)
👥印度籍手足,英國籍手足(22-23) #113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管有94條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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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1
,D2否認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

播放片段:

📌片段1:蘋果新聞

在案發當日2033時起,太子站外有約100人聚集。D1連同其他人在太子站C1出口集結,同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放下卡板、雪糕筒等準備堵路,後來成功阻礙車輛通行。後來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向站在旺角警署頂部的警察責罵「屌你老母」,「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831打死人」等並向警署照射鐳射光。

片段亦拍攝到D1和D2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1則在前線協助設置路障,而D2則分別在馬路及行人路把雜物放和推至路面中。當時正參與堵路行動的人群有偶爾高叫「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現場雖交通擠塞但未有防暴警察到場掃蕩。D1和D2後來亦被拍攝到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心中。

在2103時,有愈來愈多市民聚集及有記者站出馬路拍攝。在2105時,防暴警察出動掃蕩並高舉藍旗作出非法集結的警告,命令記者返回行人路。

📌片段2:HK01

片段拍攝到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D2在2100時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片段3:NOW

片段拍攝到D1和D2在2056時站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立路障。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並在2104至2105時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片段4:東網

片段拍攝到D1和D2在初時在太子站外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

📌片段5:香港電台

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其後在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與其他人一同集結。

📌片段6:恆生銀行CCTV

D1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與其他人一同集結和後來在太子站附近馬路放下雜物。後來D2亦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逗留。再稍後D1和D2同時被拍得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置雜物。

照片:

控方呈上附有描述的照片。有關被告被拘捕時的情況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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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背景:

D1是在香港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在本地學校畢業後於大學修讀與社會科學相關的學系,亦曾在不同NGO參與義工工作,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數封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有愛心和具備正面人格的人。被告願意為他在本案所做的事負責任,他已明白即使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就社會議題發表意見,但不是一個正確的途徑發表。在本案發生後他要面對極大的焦慮及來自家庭及社會的壓力。即使被告是少數族裔,但對社會周遭事件感興趣,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受到社會事件的影響,他並沒有傷害或要脅任何人之意。

📌與案因素:

辯方律師指雖然有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官可以理解到案發時並沒有任何暴力情況出現。

黃士翔裁判官指出當有堵路出現時,若當中沒有要脅的成份是沒有可能成功達到目的。

辯方律師認同並尊重黃士翔裁判官的意見,但希望法庭明白本案的非法集結除堵路外沒有出現物理上的暴力,也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也沒有車輛,財產損失或有人受到傷害。

辯方把本案與CAAR5/2020和CAAR4/2016和CAAR4/2020案作比較,指本案只涉及約100名示威者;案發時沒有出現警民衝突也沒有領䄂帶領示威者行動;本案只是影響交通運作,令市民生活不便及令警方行動受阻;本案不涉及任何物理上的暴力亦沒有人使用任何武器,即使警方有出動驅散,但也只是設立防線;被告亦只在現場逗留約30分鐘,他沒有跟警方對峙或嘗試挑釁警方,而且他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已經離開了現場。

📌刑期扣減: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已不能享有1/3刑期扣減,但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1/5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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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求情

📌背景:

被害人是來自英國的大學畢業生,他在音樂方面已展示出才華,學業表現優良。他在16歲已經開始工作以支付自己學費,期間有參與義工貢獻社會。他於2018年到中國福州教當地學生英文,在2019年移居到香港從事公益教學,教授學生英文,當中包括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他的直屬上司對他的工作表現高度讚揚及有良好評價。被告在被捕後仍有完成工作至2020年5月。而被告的簽證已早於2020年7月到期,其後他因本案而在香港逗留,被告亦明白當他服刑完畢後會被驅逐出境。被告在香港及英國均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父母認為他是個具正面品格及有愛心的兒子。他在早年時已工作,18歲開始參與義工工作貢獻社會,也是一個守法的市民。他與父母也有定期聯絡。

被告指他來香港的本意是想為公益教育提供服務,為弱勢社群提供良好教育,亦希望能夠幫助他人及社區,而他在工作上亦得到上司的讚賞。他已明白他在本案的行為已違反法律,但並沒有意圖使用暴力傷害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被告上司認為他是個年輕、積極、勤奮且負責的老師。被告也是性格安靜、喜愛和平和對教育有熱誠。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即使被吿被捕後他的工作表現也沒有受影響。

辯方指被告於社會中有重大價值,可為社會作大貢獻,此案件只是單一事件,重申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而且被告於2020年12月24日時已經打算認罪,希望法庭能考慮到因被吿提早認罪而能減輕負擔,給予減刑的機會。

📌與案因素:

辯方指出證據只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12分鐘,當警方出動掃蕩及發出警告時已經離開,故沒有與警方對峙,他後來在荔枝角道被截獲更能引證上述論點。

辯方指出被告除協助堵路外並沒有使用武力,更沒有引起任何強烈衝突。可見被告沒有任何傾向對抗警員,並避免對警員使用暴力。

黃士翔裁判官指他在現場環境聽見「police die」(相信指黑警死全家),而且當日是831事件後第3個月,是否可推斷被告等人的目標是警員。

辯方希望法庭能以無罪假定的基礎處理本案判刑。本案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潛在意圖使用暴力,而且沒有引起人與人間的衝突下,希望法庭在考慮判刑時移除警方因素。

辯方將CAAR4/2020案與本案比較,指本案的集結並沒有固定的時間開始,現場環境也沒有出現任何標語或舉辦活動,即使被告在繁忙的路段協助堵路,但相比CAAR4/2020案的盧押道而言則較安全,當時市民仍可以順利離開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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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在1月7日1200判刑。

保釋侯判:

辯方請求法庭讓兩位被告保釋至明日判刑,但會尊重法庭決定。法庭指由於2人已認罪及將會判刑,故拒絕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證人。
辯方對被告案發時管有涉案雷射筆及其證物鏈不爭議。

早上傳召了
PW1 高級督察16592 徐俊耀(音) 案發時在場的一名小隊揮官
PW2 拘捕被告的警員22303
(作供詳情後補)

1217小休至12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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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長2229林榕南,現駐守港島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案情大綱
被告叫囂帶動附近人士附和,覺得被告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秩序,所以上前調查,並向叫囂的人群方向講:你走喇唔好係到叫……用右手撘住被告膊頭 (左手持盾)指示被告到警方防線,但一撘住被告佢就轉身走。PW1嘗試起步追,感覺到隻腳撠(kik)到膠馬之後跌倒,起身行返前嗰陣見被告已經被其他警員㩒住咗……


🟡辯方案情大綱:
嗰度係行人專用區,所以唔存在行人路同馬路之分。 當時被告向警員防線方向講:「走?路封咗,鐵又封咗,我哋仲可以點走?」被告講完你(PW1)先開始留意被告,之後再叫被告過嚟,期間無身體接觸,你無撘被告膊頭。然後被告回:「你過嚟唔好!」隨即就有兩名防暴警衝向被告方向,被告見俾人追先轉身走,PW1都想追但撠(kik)親跌倒。

PW1對上述辯方案情表示 唔同意/無印象/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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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一堂答辯內容

控罪詳情:
案情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立場新聞

開庭
📌控罪詳情爭議:
辯方投訴所收到的控罪詳情內容與控方不同,卻被官怒斥何解今日先提出。休庭處理
(開庭後 庭警與法庭職員仍高談闊論,故聽不清修定既控罪詳情內容,)

📌雙方承認事實
1)控方證物:
P1 (聽唔到 太嘈)
P2 黑背囊
P3 勞工手套
P4 3個口罩
P5 ASUS 手機
P6警戒下的錄取口供
2)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6204作供,現駐守機場特警組:

🔎控方主問
PW1 為畜龍小隊A隊,早上約0825帶一批被捕者在尖東半島中心旁等候支援並設立防線。
📍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所以上前截查:
PW1 等候支援期間,見廿米外有多名防暴追趕十多名黑衣示威者,唯獨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 並嘗試企係意圖攔截追趕的防暴警,及聽到有人嗌 「死黑警 黑警打人 」 但唔肯定何人叫囂。又指出企係到可能會搶犯,所以上前截查,途中曾聽到被告高喊「死黑警」。

📍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 但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
PW1 快速跑向被告身前,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及膊頭左右郁動。指出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所以與一名不明身份的同事按住被告手肘帶入封鎖線。

📍被告搜查期間不斷大叫「死黑警」 激發現場旁觀者情緒:
拉入防線後,PW1稱搜查途中被告直呼 「你憑咩搜我,死黑警」,然後20米外十多人觀望搜查過程並大叫 「死黑警,黑警打人,你叫咩名」。給予警告之後,情況沒有改善,便向被告宣告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被告爭執手舞足蹈,便與警長58628合力將被告按在地下,並扣上手扣。


🔎辯方盤問
📍關於當日裝備:
PW1 指當日身穿全套畜龍,有白色膠手扣的戰術背心,TG及一枝15發子彈的半自動步槍。

📍關於被告阻攔防暴追趕黑衣人:
PW1 指看見被告企定舉機拍攝,防暴警追趕十多名示威者時,被告又沒有走或者行埋一邊,只係企定定係行人路,用右手拍攝防暴拘捕過程,咁樣會引致防暴警要兜過被告先可以繼續追截。期間有人大嗌死黑警,唔確定被告有否大叫。又思疑見其他示威者走,但被告冇走,所以怕被告會過來搶犯,就越過封鎖線就跑二十多米過去截查被告,期間被告仍高呼「死黑警」。
(PW1 講野一舊舊但又氣焰囂張,又搞亂次序,多次要鄭官覆問)

📍警員記事冊與今日控辯雙方盤問內容不符:
對於截查前,記事冊指出二十米外見被告拍攝及意圖阻攔,期間大叫「死黑警 黑警打人」,被告行為引起其他人叫囂。但庭上又指出唔清楚是否被告叫囂。 PW1承認參與「踏浪者行動」至今 自己處理超過一百宗拘捕,必有錯漏。

📍被告拍攝的影片證實 PW1對截查前口供與影片有出入:
其後,辯方播放由被告當日拍攝的影片,第一段片顯示被告在花圃附近拍攝周圍被防暴制服的手足,直至PW1激動地走向被告身旁呼喊「係到仲咩,係咪記者,攞身份證黎」。片中並沒有出現PW1聲稱:
1) 被告意圖阻攔防暴警
2)PW1 行埋被告身前一刻 仍大嗌「死黑警」
3)現場亦都無人大嗌「死黑警 黑警打人」
另外,片中見被告只係高呼自己名字,旁人亦只係要求被告高呼性名,及重覆被告名字。
以上陳述,PW1都同意。
(PW1 原先氣焰囂張既態度頓然走晒 只係死死氣細細聲答「同意」兩字)

休庭過後,
PW1指出自己口供中所指的擾亂公眾行為應是被告拍攝第一條片段早一兩分鐘,所以呈堂片段一沒有攝錄。
於是,辯方繼而播放被告拍攝的第二條片段,時間為第一條片段前的五分鐘。全長五分鐘,被告沒有出過聲 更沒有大叫「死黑警」,亦見唔到PW1所提既黑衣人。辨方再次質疑PW1講大話。

📍直播片段證根本沒有人係被告被搜查或拘捕時叫囂:
辯方呈兩段直播片段,片中顯示根本沒有人可以接近防線,更沒有人叫囂或大叫「死黑警,黑警打人」。而被告一直都只係高呼自己的性名,片段都見到現場極少人逗留。
而PW1辯稱,聽到有人講粗口,推斷有其他人在場叫囂,但又指可能係自己伙記爆粗。

📍PW1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
辯方綜合四段片段,直斥PW1 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控方提出質疑
📍兩段片的準確性
不確定片段有否經過剪接,鄭官亦質疑辯方會否刪走對被告不利的片段。

📍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
辯方解釋 攝錄片段的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事前向控方申請借取手機,並由獨立的律師樓下載相關片段。
鄭官質問控方,部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控方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控方指出被告唔肯交出手機密碼,所以無法檢閱手機內容。

📍辯方四條片段暫列臨時證物
鄭官要求控辯雙方需就四條辯方片段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堂便要處理辯方證物鏈事宜


📌PW2&3不用作供 已在同意事實之列
📌PW4 及辯方臨時證物留待下堂處理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 10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 被告孤單一人 舉機拍攝防暴拘捕其他手足過程,現被誣告,希望有多d人過黎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210日

修訂控罪(改了字眼):
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
控方於2020年6月20日已有檢控同意書,這次有更新版,控罪字眼改了少少,即金屬管的大小尺碼,辯方無爭議

無保釋申請

案件於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庭上無讀案情)

案件首次於2020年11月17日提堂

控方調查完畢,不過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保釋

🟥第一庭的案件已完,希望大家可以去六樓第八庭聲援2個審訊中的手足,據悉尚有大量座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續審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案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以同樣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01旺角 #提訊

梁(33) ‼️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案發於前年12月1日凌晨,11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大批市民晚上到旺角一帶悼念卻遭驅散,爆發衝突。案件於2020年1月2日首度提堂,#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頒下禁止報道令,禁止披露指稱受襲者的身份,並將被告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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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才收到第二份精神科報告,需時整理,最遲明日交控方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灣仔 #提訊

A2:鄭(31)
A4:李(25)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1-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

A4法援代表律師指方才接到任命,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1月14日為A5提訊日期,A2及A4獲豁免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屯門 #提訊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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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辯雙方預計10日審期。不倚賴任何招認。控方將傳召13警員,2專家證人,涉行車紀錄儀鑑證工作。行車紀錄儀總長110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1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12月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審期10日。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1: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控罪2: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被告被指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罪4: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被告被指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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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字眼,蘇官批准,修訂詳情已在上文顯示,並已獲辯方確認。控方指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會在2021年1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無保釋申請,並保留提出不在場證供的權利。

蘇官指出被告有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

🛑期間被告需就另案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6旺角 #提訊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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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正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6歲手足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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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申請法援,需時處理。法庭指已收到法援署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商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4/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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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辯方證人王先生,用紅外線測距儀量度將軍澳警署至紅閘附近雙黃線格仔的距離,結果為33米。盤問下指是律師樓叫他量度。(直播員按:其實有咩用意?唔係好明)

辯方案情完結。

日程
1月12日 控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予法庭及辯方
1月14日 辯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予法庭及控方
1月19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聽取陳詞,希望於一小時內完成
1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D3免除今天報到,其餘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一堂答辯內容

控罪詳情:
案情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立場新聞

開庭
📌控罪詳情爭議:
辯方投訴所收到的控罪詳情內容與控方不同,卻被官怒斥何解今日先提出。休庭處理
(開庭後 庭警與法庭職員仍高談闊論,故聽不清修定既控罪詳情內容,)

📌雙方承認事實
1)控方證物:
P1 (聽唔到 太嘈)
P2 黑背囊
P3 勞工手套
P4 3個口罩
P5 ASUS 手機
P6警戒下的錄取口供
2)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6204作供,現駐守機場特警組:

🔎控方主問
PW1 為畜龍小隊A隊,早上約0825帶一批被捕者在尖東半島中心旁等候支援並設立防線。
📍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所以上前截查:
PW1 等候支援期間,見廿米外有多名防暴追趕十多名黑衣示威者,唯獨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 並嘗試企係意圖攔截追趕的防暴警,及聽到有人嗌 「死黑警 黑警打人 」 但唔肯定何人叫囂。又指出企係到可能會搶犯,所以上前截查,途中曾聽到被告高喊「死黑警」。

📍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 但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
PW1 快速跑向被告身前,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及膊頭左右郁動。指出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所以與一名不明身份的同事按住被告手肘帶入封鎖線。

📍被告搜查期間不斷大叫「死黑警」 激發現場旁觀者情緒:
拉入防線後,PW1稱搜查途中被告直呼 「你憑咩搜我,死黑警」,然後20米外十多人觀望搜查過程並大叫 「死黑警,黑警打人,你叫咩名」。給予警告之後,情況沒有改善,便向被告宣告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被告爭執手舞足蹈,便與警長58628合力將被告按在地下,並扣上手扣。


🔎辯方盤問
📍關於當日裝備:
PW1 指當日身穿全套畜龍,有白色膠手扣的戰術背心,TG及一枝15發子彈的半自動步槍。

📍關於被告阻攔防暴追趕黑衣人:
PW1 指看見被告企定舉機拍攝,防暴警追趕十多名示威者時,被告又沒有走或者行埋一邊,只係企定定係行人路,用右手拍攝防暴拘捕過程,咁樣會引致防暴警要兜過被告先可以繼續追截。期間有人大嗌死黑警,唔確定被告有否大叫。又思疑見其他示威者走,但被告冇走,所以怕被告會過來搶犯,就越過封鎖線就跑二十多米過去截查被告,期間被告仍高呼「死黑警」。
(PW1 講野一舊舊但又氣焰囂張,又搞亂次序,多次要鄭官覆問)

📍警員記事冊與今日控辯雙方盤問內容不符:
對於截查前,記事冊指出二十米外見被告拍攝及意圖阻攔,期間大叫「死黑警 黑警打人」,被告行為引起其他人叫囂。但庭上又指出唔清楚是否被告叫囂。 PW1承認參與「踏浪者行動」至今 自己處理超過一百宗拘捕,必有錯漏。

📍被告拍攝的影片證實 PW1對截查前口供與影片有出入:
其後,辯方播放由被告當日拍攝的影片,第一段片顯示被告在花圃附近拍攝周圍被防暴制服的手足,直至PW1激動地走向被告身旁呼喊「係到仲咩,係咪記者,攞身份證黎」。片中並沒有出現PW1聲稱:
1) 被告意圖阻攔防暴警
2)PW1 行埋被告身前一刻 仍大嗌「死黑警」
3)現場亦都無人大嗌「死黑警 黑警打人」
另外,片中見被告只係高呼自己名字,旁人亦只係要求被告高呼性名,及重覆被告名字。
以上陳述,PW1都同意。
(PW1 原先氣焰囂張既態度頓然走晒 只係死死氣細細聲答「同意」兩字)

休庭過後,
PW1指出自己口供中所指的擾亂公眾行為應是被告拍攝第一條片段早一兩分鐘,所以呈堂片段一沒有攝錄。
於是,辯方繼而播放被告拍攝的第二條片段,時間為第一條片段前的五分鐘。全長五分鐘,被告沒有出過聲 更沒有大叫「死黑警」,亦見唔到PW1所提既黑衣人。辨方再次質疑PW1講大話。

📍直播片段證根本沒有人係被告被搜查或拘捕時叫囂:
辯方呈兩段直播片段,片中顯示根本沒有人可以接近防線,更沒有人叫囂或大叫「死黑警,黑警打人」。而被告一直都只係高呼自己的性名,片段都見到現場極少人逗留。
而PW1辯稱,聽到有人講粗口,推斷有其他人在場叫囂,但又指可能係自己伙記爆粗。

📍PW1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
辯方綜合四段片段,直斥PW1 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控方提出質疑
📍兩段片的準確性
不確定片段有否經過剪接,鄭官亦質疑辯方會否刪走對被告不利的片段。

📍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
辯方解釋 攝錄片段的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事前向控方申請借取手機,並由獨立的律師樓下載相關片段。
鄭官質問控方,部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控方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控方指出被告唔肯交出手機密碼,所以無法檢閱手機內容。

📍辯方四條片段暫列臨時證物
鄭官要求控辯雙方需就四條辯方片段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堂便要處理辯方證物鏈事宜


📌PW2&3不用作供 已在同意事實之列
📌PW4 及辯方臨時證物留待下堂處理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 10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 被告孤單一人 舉機拍攝防暴拘捕其他手足過程,現被誣告,希望有多d人過黎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509大埔 #答辯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沒有警誡口供,屆時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及觀看約3分鐘的有關片段,預計審訊期為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提訊

A1: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A3: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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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各被告曾與控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換取不起訴控罪(1),但控方不接受。

控方預料需4日審期,A1有1本警員記事冊呈堂,錄影會面紀錄(VRI)長度20分鐘;A2 1本記事冊,VRI長度33分鐘;A3 1本記事冊,VRI長度20分鐘。控方預計傳召2名市民證人及11名警察證人。

法官關注,在控罪書上見不到各被告有實際傷人行為,亦無人受傷。控方堅持留待審訊時交主審法官作事實裁斷,屆時如裁定交替控罪成立,會再作1/3刑期扣減。法官希望知道2條控罪量刑起點分別,控方指控罪(1)起點3年,控罪(2)未有資料,但控罪(2)並非例外罪行。

法官指,既然控罪(2)屬控罪(1)的交替控罪,而各被告亦願意承認控罪(2),在背景相同下,希望控方再考慮接受控罪(2),以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指待審訊完成後,各被告屆時已還押14個月,七除八扣下已超越3年量刑起步點,是不相稱及不公平。

法官押後案件以安排更早的審期,及讓控方與律政司商討。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PW2 拘捕被告的警員22303
PW3 檢取證物的偵緝警員9604
(作供詳情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45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提訊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 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 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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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向法庭辭任,指與A2有分歧。代表律師獲悉A2不再需要法援,將聘請私人律師。

法官希望A2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

A1申請與A2分拆案件處理,答辯意向不認罪,希望排期審訊,認為3日審期已經足夠。

控方指現階段沒有任何錄像需要播放。

A3面對控罪(7)及(8),與控方商討後得悉如A3承認控罪(7),控罪(8)將留在法庭存檔。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審期3日。
A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3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及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因另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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