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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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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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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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4/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上午審訊
PW4 高級督察 龍俊𦚯 (制服D2) 作供
PW5 警員51740 李嘉晉(音) (拘捕D2) 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4/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控方尚未完成盤問,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4/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完成作供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2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作中段陳詞

案件押後至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滿人了
1432開
(提:盡量唔好完咗新案就走晒呢,仲有單手足案拖咗成年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蘇(24)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20200701在時代廣場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保釋事宜:
。$2000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改變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1430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之後有諸手足的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李(1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0701在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阻撓警員25799

保釋事宜:
。$2000保釋金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改變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1430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之後有諸手足的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伍(26)🛑已還押近四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透露將會新增控罪至25條控罪

辯方表示被告投訴警察於搜屋時威脅被告如果唔認罪嘅話會拉埋佢屋企人,以及推搪被告唔俾搵律師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準備文件轉介🛑期間還押懲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4/2]

諸 (22)
(曾經還押過160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仿製火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上次進度: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36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
1438休庭
1445開庭

控辯雙方協議:
1.控方依賴65B呈上專家證供(證物p13),辯方不需讀出
2.控辯雙方呈上第二份65C條同意事實(p14)
--20201022被告同意瑪嘉烈醫院披露醫療紀錄
--20201022約2125時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
--同日由陳國熙(同音)醫生診斷 ,醫療報告有紀錄被告身體狀況
--一名護士陳嘉怡(同音)寫的臨床護理報告,準確紀錄被告身體狀況(證物p17)
--20161221轉介精神科,由勞醫生寫的精神科護理報告,紀錄被告精神狀況(p18)
--20161221由吳海怡(同音)醫生寫的精神科評估,有內容及結論 (p19 )
--證物p17-19連貫性不受爭議(p14)

=====================
🔑傳召PW2 DR. 茶理陳

PW2茶理是精神科專家證人,控方呈上他寫的報告總長24頁給他看。PW2指正了報告上一些英文字眼。
控方呈上p15醫療報告(瑪嘉烈醫院報告)在專家報告裏,有章節提及過被告沒有幻聽情況,文件下方那些英文字眼有說明,即被告聽到不應聽到的東西,看到沒看到的東西。
被告想自殺在急症室看醫生的時候,沒幻視及幻聽,因為一個人如果想自殺,醫生要問為何自殺,是否精神病或者情緒病引起,精神方面的話會有幻聽或幻視。
溫官指控方的問法已超出證人可回答範圍,證人同意當時只可以問病人只是有沒有甚麼甚麼。
控方呈上p18醫療報告,PW2指出了一堆英文以說明被告的幻覺情況,說明當時沒幻聽及妄想情況。
檢查方法是,是看病人行為說話想法感受有沒有不妥,自殺念頭是想法問題,幻覺是感覺感官方面問題,因聽覺視覺有問題。會問病人有沒有看到一般人看不到的東西。
控方呈上p19醫療報告,指被告沒被害妄想,沒聽到別人人說他的話,或不正常的感官情況如幻聽幻視,有些人皮膚上會有幻覺,是束縛的問題。

PW2在本案沒見過被告人,很少遇過要給專家意見而沒見過病人,之前試過就遺產報告而上庭,證供有被法庭接納。

辯方盤問
2016年試過自殺,是因工作及家庭有關,如家庭離異,工作不順利,與家人關係不好,有飲酒情況,造成心理壓力,導致不開心。
PW2不能排除2016年的幻覺是心理上的問題。
關於p18醫療報告,辯方問到該堆英文的意思,PW2稱這些意思是,被告遇上幻覺的情況,有檢查時是沒有,但後來憶述才記起。
=====================

🔑控方結案陳詞只會就法律方面
控罪一:
引用案例余建豪(同音),如何得到鐳射筆
控罪二:
控方用反駁理由是因為被告的證供超出可預計範圍,證供不可信,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否可靠可信。引用到li two eight(?抱歉英文差)案例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鐳射筆不是有攻擊意圖的武器。控方只依賴當時環境及衣著,但不足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因當時沒有騷亂,不能證明鐳射筆是用來傷害警員。
控罪二:
已達到舉證標準,有引用自己醫療報告,有家人的證供。控方的陳醫生不能排除2016年受到纏擾,所以2017年起帶氣槍。
辯方指被告還押時受精神困擾。

=====================
案件於2021年2月16日1430沙田法院第一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9/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13:33 開庭

第三日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19571作供,現註守商業調査科1E隊,從片段去辨認兩名被告,分別是主控説法為一男子A及本案第四被告,證人不會在庭上辨認被捕人仕,控方將會留待陳詞處理。

(該警員曾處理過
#0626警總 暴動 及
#0714沙田 暴動,最後經審訊全部罪成)

庭上展示由機場管理局提供,事發地點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即暢航路,不同角度共有十三部閉路電視和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

記錄該男子A,從衣著特徵、裝束、手持物件、出現路線位置等直至被警員制服的所有階段,不同鏡頭和角度和出現的路線。

今天再觀看昨天和前天的片段,以逐格播放,截圖和標記該男子A及澄清在不同時段出現的鏡頭時間差別。

完成確認男子A,在沒爭議下是再確認第四被告。

4:38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繼續處理第四被告的片段

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裁決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裁判官為D1及D3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並表明不排除處拘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施(23)
A2:文(20)🛑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276

A1及A2 律師申請押後,需與控方討論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A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控罪(1) :認罪🛑

控罪(2) :留法庭檔案,控方不起訴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100區域法院處理答辯,以中文進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1

法庭已經收到被告申請法援信件,辯方要求押後再處理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5個月

控方修訂控罪至245 《公安條例》 28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盧手足於2020年12月31日在祁士偉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進行求情,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2

--------------------------
辯方大律師以背景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內容指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濃厚悔意,而犯案動機只是一時衝動,魯莽地犯下本案,即使管有但是並無打算使用涉案物品。

被告意識到行為錯誤亦不合法,承諾不會再犯,明白監禁刑罰無可避免,在服刑時會善用時間學習。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寬大處理,使被告可以儘快服刑完畢,再承擔照顧父母的責任。

法庭關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數量、種類不少而且部份是被告自製,難以接納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管有涉案物品。祁士偉法官認為並不尋常,有可能是被告患上強迫症的跡象/先兆,要求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再考慮適當的刑期。

--------------------------
🛑
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4/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PW5 警員51740 李嘉晉(音) (拘捕D2) 作供

PW5作供完畢。由於控方發現部分需用於下一位證人的截圖描述有錯誤,申請押後至明天續審以便控方修正。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到時控方將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續審 [3/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

📌控辯雙方呈上結案陳詞並作口頭陳詞

控方向法庭提交共35頁書面陳詞;辯方提交41頁書面陳詞。

(庭上沒有讀出書面陳詞,只作口頭回應及補充)

控方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日褀 [2021] HKCFI 139案例。辯方指該案例沒反對專家身份證供,原因基於該案原審期間對專家身份無爭議。但本案有爭議IEC 60825是否國際標準,PW5唔了解出處亦無法指出依賴嘅原因,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IEC 60825有認受性。

辯方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對4案例冇爭議,但爭議是否能應用落本案例
,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造成人體傷害。

裁判官向控方查問後,控方澄清檢控基礎只針對第三類,第一、二類不適用。

裁判官詢問辯方書面陳詞提到《警察通例》第30章,只得第2條同第4條,冇第3條,係咪漏咗?辯方回應指因為不需要依賴。裁判官以不同方式3度質問辯方係咪畜意唔寫?辯方續回應指因為法庭唔需要依賴,唔係本案警員證供嘅狀況,但法庭如果有需要可作全面考慮。裁判官指,咁嘅情況我就要再問第49章情況。辯方回應,第49章考慮第7及第9條整條。

裁判官詢問,第26段意思係咪話該背囊拉鍊外露情況下,因為上車後背囊喺後面,唔喺視線範圍以內,控方不能保證背囊冇受到干擾?係咪意思係要由現場上車一路望住條拉鍊直到警署先能夠確保沒受到干擾?辯方表示後加一段:如果證物一開始就由PW2安全保管都可以。官再追問係咪即係要一直望住條拉鍊。辯方回應指,一直望住或安全保管都可以。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2/2]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 1

上午經被告出庭作供後,控方要求傳召新證人作供,裁判官批准。該名新證人為當晚有份追捕圍聚市民之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證人口供紙到庭時間約1525,1530交到辯方律師手中,辯方律師現庭上申請15分鐘時間細睇內容。

1553休庭
1610 開庭
1625 結束是次審訊

基於控方臨時傳召新證人PW5,未有及時預備人手於庭上使用電腦播放作證之影片,故未能繼續進行審訊。

📌傳票 2

被告上下午全程參與聽審,未有作供。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成立
————————————
裁判官會在2月4日 0930判刑前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28灣仔 #審訊
#士巴拿 #噴漆

黃(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 年9月28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控方傳召二名證人,不依賴任何CCTV或影片證供。辯方傳召一事實證人(事發時公司同事)

📌PW1 署理警長8614 (拘捕)作供

案發當日因雨傘運動五周年在金鐘政總一帶有遊行集會,晚上905便裝到達龍和道添美道進行驅散掃蕩,因為現場有一班黑衫幾分鐘陪裝備人士進行破壞及襲擊。驅散人群後約930乘政府車到菲林明道港灣道交界兜截剛才驅散破壞之示威者,見到兩部巴士(88R及104)上有黑衣人,上級命令截停巴士安排黑衫褲人士下車搜查。在晚上1012時,警員17450搜查被告人後通知背囊內搜到黑色噴漆、白膠漿、士巴拿、防毒面具、護目鏡及一對黑手套。至1023時因被告沒合理辯解嘢於是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及警誡,被告只說「我明白冇嘢講」。

📌PW1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104巴士由堅尼地城開出途經上環、中環、金鐘,唔會知道乘客在那站上車。證人𠄘認警方在巴士上車位將下車乘客分流以黑衫褲及有裝備為可疑人士全部需要被搜查,自己沒有參與判斷分流,但知道目測以後生年紀為主,亦證實搜查時有警員手持攝錄機拍攝過程(但唔知為何不呈堂)及之前沒有見過被告,但證人不同意被告解釋物件用途時他在附近可以聽到。

📌PW2 警員17450 (搜查)作供
及盤問

晚上946帶隊總督察在菲林明道港灣道截停新巴104號將下車乘客分流,警方分流分別放行及指示可疑乘客去進行搜查,當時見一白色衫、戴眼鏡孭背囊男子下車時低一低頭、黑色背囊脹卜卜前往接受搜查及將背囊有咩轉做手持非常可疑,於是為他搜查,結果背包內搜到士巴拿、黑色噴漆、白膠漿、防毒面具連兩濾芯、透明護目鏡、手套、其他衣物及摺遮。盤問下證人同意當時逐一將物品放在地上問被告用途,被告即埸有解釋防毒面具及黑色噴漆是平時工作用途,但PW2沒有在記事冊寫下。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全部解釋完物品用途便被拉上車。

📌辯方中段陳詞(跟結案陳詞差唔多)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事實證人DW1(被告當時下屬)

📌DW1 作供
事發時證人與被告在同一物業公司管理之商場工作,2019年9月28日上午清潤show到商舖來電說天花出現滴水及少量碎石跌下要求管理處即刻去跟進。當時只有證人一人當值而且入職得兩個月,所以不知所措下打電話給上司即被告尋求協助(被告當天是休息),被告問有沒有工程部人員當值證人回覆沒有,被告吩咐證人去店舖視察安撫客人先,他約在30至45分鐘後趕來幫手(被告在商場同一區住)會帶自己平時使用工具來,證人解釋被工負責其他幾個商場沒有工程人員長駐,所以自己會帶工具如護目鏡、電筒、防毒面具、手套等在身。

中午約12時被告到達,同DW1先去視察然後到工程部取梯及安全帽再去店舖。當時估計天花有剝落,需要即時鬆脫否則會有危險。其後被告帶着護目鏡及手套(證人認出證物)修整剝落石屎,之後在天花加接水盤解決滴水問題,然而店舖職員不滿白色接水盤同黑色天花顏色,被告於是使用黑色噴漆將接水盤噴成黑色。兩人最好在下午一時到離開商場。

📌DW1 控方盤問
控方問有沒有文件記錄所述商戶投訴事件及補救,DW1說只在手提電話及一張紙上記下,沒有特別作報告或記錄而且因為是新入職唔識影相。盤問下證人能詳述事發情景如天花滴水位置放了冬菇鮑魚所以叫商戶盡快移走,接水盤要前往工程部找及不可能要求落閘不做生意等候修理。

📌裁判官及主控跟進發問
DW1回答了當天投訴店舖名字及商場位置及座向,亦確認與被告只是上司下屬關係,自己於2020年2月被公司派往其他商場,自此沒有與被告一起合作或以任何方式聯絡。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控罪原素主要爭議在(1)有冇意圖使用案中工具(2)打算用本案物件作毀壞只一人財產。
控方唯一基礎是在一可能接載示威人士巴士104號找到被告而當時被告有物品被搜出。證物全部屬於中性不同用途,如辯方證人剛才說當天返商場使用過如眼罩、噴漆及手套。而辯方證人DW1口供一致,因沒有經驗所以求救被告返公司幫忙。控方證人承認搜查時有錄影卻沒有呈堂帶有疑點,被告有現場回覆物件工作用途,並不是閃縮避而不談。控方第二證人亦承認搜查被告前覺得可疑其實當時被告已被分流去接受搜查,談不上自招嫌疑。
如今次被搜不在巴士上如工地會有不同情况,只是巴士被懷疑有示威人士,根本未能滿足控罪遠數字毫無合理疑點推論。

📌簡短裁決
控方案情主要由兩位證人說出, 主要覺得當時被告可疑,然而被告當時下車已分流至必然被搜查,不能作出任何推論,當天104號巴士由西營盤開出,被告可以在沿途任何站上車,由於工作相信被告帶工具出愛是可以理解,但當天金鐘有大型示威這些工具亦可用作堵路,毀壞公衆設施等,不過控方沒有環境證據表示搜出工具必然用作示威。

辯方唯一證人作供帶出當日一人當值而由於投訴需要尋求被告去商場協助解決問題當中需要使用工具,除士巴拿沒作解釋,其餘工具有合理原因被潔經常要帶到不同地點自己進行維修。不過本席留意到當日中午被告已經完成工作可返住所,但仍在晚上帶著工具被查。法庭從訟費方面考慮,被告如有合理解釋當天應在警誡後解釋而不是保持沉默令自己有自招可疑的可能。

由於接納辯方證人DW1口供,當天搜出物品有使用過不可推論一定用作示威破壞,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被告身上搜到物品全部歸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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