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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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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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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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0/12/2021,期間索取法律意見,並且有相關被告人會一併上庭。

~控方反對擔保

~現階段正尋求法律意見,好大機會會轉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押後,有申請擔保

~保釋被拒,白衣暴徒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判刑

羅(24) 🛑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報告指被告已超過二十一歲,不符合更生中心年齡限制,此外,報告亦指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

法庭最終判處監禁6個月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在地盤工作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和案情摘要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在連同其他人之前加上蔡立基(音)、黃英傑(音)…等人,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批准被告以十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三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的字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辯方無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不反對擔保,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603大埔

👤

控罪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1年6月3日於被告住所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兩部黑色對講機及收發器。通訊局職員確認為無牌。

————
~控方有4位証人,有警誡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對講機是在被告房中搜出。被告稱是幫朋友暫時存放,但又提供唔到朋友資料。

~被告不認罪。沒有律師代表,稱自己可以處理,沒有辯方証人。

~裁判官問被告對警誡口供有沒有爭議,又問被告是否知道什麼是警誡口供,質疑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能否處理本案。之後給予被告15分鐘時間考慮要不要聘請代表律師。

~休庭後,被告承認控罪,並呈上三份同類案例,作為求情參考。

~被告稱自己是代朋友保管 ; 初犯,無刑事定罪記錄,亦沒有証據顯示他曾使用該無線電通訊器具,希望裁判官以罰款為刑罰。

~最後,裁判官判被告罰款$2000,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粉嶺 #提堂

D1:黃(20) / D2:梁(21)
D3:郁(18) /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代表D1 & D4 的律師表示,要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的文件,向法庭申請後四個星期,D3律師有同樣要求,D2不反對押後。

控方確認事情,不反對押後,不反對各被告以同樣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可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續審 [17/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2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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