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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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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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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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

上訴方、答辯方已陳詞完畢。
(稍後補回)

彭官表示押後20、30分鐘再作結論。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59 早休至1215
1223 開庭
由於下午需要測試播放系統,沒有聆訊。案件押後至明天2月24日0945時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新案件

D1: 林 (21)
D2: 施 (26) (懷疑涉及另一單無牌管有槍械,尚在警署擔保程序)
D3: 梁 (22)
D4: 馬 (24)

控罪:
(1)-(4) 暴動 [D1-4]
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以誣衊的方式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
直播員按:
作為一名律師以誣衊、失實、卑鄙嘅手段反對擔保,即使法治早已死,但呢個牽涉是人格嘅問題,專業亦屬失德,衷心祝願這個矮肥生物早墮地獄道。

法律原則:
被告人享有保釋候審權利,只有在以下情況才需被考慮不予擔保
1. 潛逃風險高
2. 重犯風險高
3. 騷擾證人

急救乃人道救援嘅一項,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進一步誣衊急救員是助長暴力事件。咁所有戰地醫生,都應該係士兵戰犯。 再祝願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及其親屬未來得不到任何急救服務。

年輕不是罪,年輕不是提升潛逃可能性的理由,連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這種矮肥生物都能渡過其年輕的年代,實屬不幸。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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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庭表示駁回上訴人申請,維持原判‼️

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情稍後補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

📌報告內容及補充陳詞

裁判官席前共有3份報告:1份由感化官撰寫的背景報告、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

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一直受精神問題困擾,過往曾短暫入院接受治療,其後因未能按時服藥而導致病情惡化。儘管如此,報告認為被告仍適合答辯,亦無須入院接受治療,只需按時到門診覆診即可。

至於背景報告指,被告1996年與家人來港,讀書成績不太好,畢業後亦一直沒有穩定工作。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雖然並非在最早時間承認控罪(3),但在開審前已去信法庭及控方,表達認罪意向,並於開審時在裁判官席前就控罪(3)認罪。辯方表示被告經濟情況有困難,希望裁判官能給予最大折扣,並給予更多時間讓被告嘗試向家人籌措款項。

雖然控罪(2)是在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但案情不屬嚴重情況,持續時間短,涉事警員亦無受傷,希望裁判官能輕判。

裁判官指辯方曾於裁決當日陳詞指希望法庭就控罪(3)以監禁代替罰款,未知辯方是否採納今日的陳詞。但根據相關指引,法庭不能直接就控罪(3)處以監禁代替罰款,只能在被告無法如期繳款時才以監禁代替。辯方索取指示後指,雖然被告家人未必能代交罰款,但仍請法庭先以罰款形式處理。

📌判刑理由

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控罪(3),法庭會按指引給予1/4判刑折扣。裁判官接納辯方陳詞指警員並無受傷,案情不算嚴重。裁判官已考慮到被告的精神、智力情況,雖然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就控罪(2)並無悔意,但被告是首次干犯相關控罪。

就控罪(2),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病情,減刑1星期,另外再將1星期監禁與本案後發生、在地方法院判刑的案件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經扣減後罰款$3,000,在6個月內繳交,如未能繳交則以14日監禁代替。

總刑罰:
控罪(2):‼️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罰款$3,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6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需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於23日或之前作回應;
並定於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或會傳召九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押後至 3月23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提堂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排期於 3月3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不是聲援 🐶 #提訊

🐶郭展昇22369(39)🐶
🐶韓廷光18048(29)🐶
🐶梁飛鵬20916(29)🐶
🐔龐雋詩24902(29)🐔
🐶林華嘉34520(44)🐶
🐶莫志成22120(25)🐶
🐔尹栢詩17987(25)🐔
🐶陳守業22544(27)🐶

控罪:
1.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刑事損壞
4.刑事損壞
5.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6.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7.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8.妨礙司法公正
9.妨礙司法公正
10.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
https://bit.ly/3byoT0n
(有狗隻靚相😍

背景:
2020年2月,便衣狗兩次到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蕩,有露宿者投訴被狗襲擊及砸爛家當。其中以藏毒罪名被捕的越南裔露宿者黎民十 (阿十),被指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長褲纏頸自殺」不治。

八隻狗全部無法律代表,正申請法律,A1指自己親身上過法援署兩次。收到A5法援信,法援署要多6星期處理申請。高勁修督促此批狗盡快尋找法援。

控方申請把傷人控罪改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法庭指待找到法援後再處理較佳。高官提醒A1,2,3,8要注意有修訂控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兩宗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修訂控罪1-2(無讀詳情):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有新增控罪3-4‼️庭上沒讀)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收到A1,2,3,5法援信,但法援署需時處理,各被告今天有法律代表

========================
丁(43)

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
2020年5月26日,與另一單案D5被告,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某間店,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保釋事宜:
被告由3月1日起,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一次獲批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覆核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去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將傳召11名證人,會有5片段呈堂(當中2段辯方爭議) ,沒有警誡供詞,就雷射筆相關的控罪會專家報告,預計審訊為5日。

案件排期於 4月15日 至 4月1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進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20因身體抱恙須先行離去,大律師表示有足夠指示繼續代表當事人,無礙審訊繼續進行。

繼續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負責嗌咪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片段由附近天台拍攝西邊街電車站

時段一由03:41:52至03:42:33
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電車站以膠欄及水馬組成防線,又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時段二由03:44:34至03:44:37
片段中有男子以揚聲器提醒大家小心。PW2指為早前作供時所指的男聲。

時段三由03:48:03至03:48:35
片段可見有鐵欄在膠欄後,市民裝束包括頭盔及深色衣服。

📌播放KW M059片段
片段由西九龍重案組3B隊警員9300 梁文嘉 拍攝
由17:27:44至17:55:06
可見郭家麒在路旁

片段中有人手持揚聲器、行山杖(PW2確認為早前所指的棍狀物)、索帶,有人手臂包裹保鮮紙,有人搬膠欄到前方,並用索帶綁起。

PW2指曾在銀力地產附近見過有人手持浮板,但沒有留意到在德輔道西片中顯示的浮板,指自己見到在銀力地產旁的浮板非與片中相同款式,形狀較尖近三角形。

📌播放KW M010片段
片段由9897 霍震東 拍攝
由17:26:54開始
可見區諾軒持咪在前線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裁決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求造成噪音煩擾。

辯方由 #梁浩朗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徐偉南大律師 代表

以下為裁決理由:

經過分析相關證供後,裁定PW1的證供不可靠、存有內在不可能性。PW2的證供則簡單直接,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接納PW2的證供。

根據PW2的證供,警方曾經到達現場兩次,分別是1227-1237時及1250後。第一次到達現場時聽不到有人唱歌,只見被告為吉他調音。

分析相關證供後,法庭得出幾個可能性:
1. PW1當天不是在1200時聽到噪音,如果相關時段屬實,PW2在第一次到達現場期間理應也聽到相關噪音。
2. 如果PW1說接觸警察的時間就是PW2拍攝之後的時間(1303後),那麼PW1在平台聽到噪音的時間必然不會是1200時。

以上的推斷均指出兩位證人的證供之間存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

本案的案發位置,即戲院里,是公眾地方。被告用擴音器的確可能會有噪音。就算有人為被告拍掌等,也不代表聲音造成的煩擾就必定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

就算這樣,PW1也是唯一可以看到傳票所致的案情,但因為PW1的證供已經被拒絕接納,故法庭不能作出相關推斷。

綜上所述,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前覆核

D1 鄭 (47)
D2 曾 (45) (霸氣哥)
D3 宋 (21)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35開庭

⭐️鄭 獲控方撒控⭐️

控方修訂曾、宋控罪的字眼,罪名𠵱然係「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建議有6名證人,無會面紀錄,有一片段長24分鐘;D1表示只需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D2要傳召兩名控方證人,無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留22號,雙方要在三日前呈交承認事實到法庭。

後補:因為係傳票案件,唔使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尖沙咀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轉介文件

梁 (24)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扳手及雷射筆。

‼️新增控罪:
(2) 暴動
被控於同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同今早相約。

案件背景指發生在1118理工大學,同樣是暢運道突圍一事。有證據顯示被告同樣喺暢運道衝出及卸下裝備,期間被捕。被告腰包中有士巴拿同兩枝雷射筆。同埋發現不同證物,其中有三枝汽油、錘仔、噴咀,在被告的手機照片中亦有一張拍到噴壺的照片,該噴壺及後亦在理大中找到。同樣,在CCTV片段中亦拍攝到被告進入PolyU。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透露被告每次都有出庭及定期報到。辯方同時斥指不公道之處在於控方未有提供文件讓辯方研讀,即日才知道控方加控。

此案押後至3月12日09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

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PW3 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9696余俊輝(音)作供

--------------------------
📌刻意不放證物入證物室,避免監管?
辯方質疑PW3警員9696,為何知道西九龍警區本身有證物室,而且在預知即將會有證物的情況下,卻不考慮將證物放在證物室?反而預留208室的鐵櫃存放證物?辯方認為證物放在鐵櫃有機會被不當干擾,因為鐵櫃由PW3看管,證物袋的封條可以在任何時間加上。

證人回應指撿取的證物需要輸入電腦系統,而政府電腦比較慢,證物室的辦公時間是朝9晚5,而且交收證物需要預約,因此先暫存在鐵櫃內。

-------------------------
*馬維錕大律師午休時見PW3與PW2在區域法院外的休憩處吸煙,PW3堅稱只是咁啱撞到,亦無與牠交談或討論案情。

🟢明天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多位大律師都表示有日子須要處理其他案件, #陳仲衡法官 重申自己案件不會等待任何一位大律師,不會拖延案件進度,着他們自行安排。

📌保釋相關事宜
辯方申請在審訊期間毋須報到獲批

未完成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417油麻地
#答辯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修訂控罪2:
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

案情:
2020年4月17日,控方第一證人跟隨被告行到油麻地黨鐵站12號閘機,從後拉住被告,被告打第一控方證人6下。其後表示警員身份,但指被告唔理,繼續打十數下,警員及後捉手並拉倒被告。同時在控方證人二幫忙下,將被告鎖上手扣,CCTV影到閘機發生的事。同時,驚方帶被告入地鐵的警察房,在搜身下發現一枝黑色油性筆。及後,警員到廣華醫院驗傷,前額有一道1x1cm 的傷口。而黨鐵報告指清理費為$3000。

‼️被告就2項控罪認罪‼️
‼️罪名成立‼️

其他事項:
要賠償$3000給黨鐵
證物1油性筆充公

🟢求情
庭上有親朋戚友,有家人強烈支持。被告想要追隨夢想成為一個建築學員,上司亦有到場支持。今年2月22日英國一間大學剛錄取被告為建築碩士學生,9月開學入讀,希望法庭給予他一個機會。
本案同剛才的政治案件不同,涉案不牽涉社會事件的日子時間,只是一時衝動下所犯。

被告在香港成長,同父母妹妹居住,被告雖只比妹妹大兩年,但仍悉心照顧妹妹,同時兼顧學業。被告品學兼優,常參與各項國際性及地區性的數學、科學比賽,在藝術方面亦有天賦,如參與木偶劇,亦因而修讀建築系。呈上作品冊,從其生活中的素描、作品等可見其天份,希望給予機會發展。被告在大學成績優異,在其中一個單元獲得一級榮譽,在學士學位畢業後亦希望在建築界有所發展,所以在一間建築事務所工作,其僱主亦有嘉許。

辯方求情強調指本案同政治案件無關,沒有受到高漲的社會氣氛影響,希望法官在判刑原則和法理上有所區別。

被告就所發生的事,對自己在社會上的前景感到憂慮。從影片中見到被告平靜地入閘,有人無預兆下從後熊抱,由於事出突然,被告在無心理準備下作出錯誤反應。

辯方律師亦指被告認罪有誠意,見到爸爸流下男兒淚亦感後悔。被告亦有光明的前途,辯方指其素描作品冊只完成一半,若法庭能判以非監禁刑罰,被告可以完成另一半。辯方呈上案例,指出即使案例中施襲者得悉對方身份是保安或小販管理隊,過往仍多判以社會服務令,所以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被告願意作出控方提出的黨鐵清理費賠償,亦願意就警方受傷作出賠償。

1549押後處理
1610再開庭

🟢處理事項
1. 控方是否同意案情
控方接納辯方所指「當時附近沒有社會事件發生」,但隨即指出其塗鴉為popo,有貶義,指police咁解。🤨🤨🤨🤨 而辯方亦指納「塗鴉有貶義」的說法。

2. 控方是否同意辯方的賠償提出
控方表示不需要。

3. 拍攝到部份案情的CCTV片段
涉及幾十秒片段,辯方呈上三組截圖:
1) 被告向前行
2) 警員揹背囊,拎單車行落去
3) 黃色格見到被告出閘;紅格見警員隨後從後扯被告

4. 裁判官問,若被告要去英國,如何執行社會服務令?
辯方回應會選擇以zoom上課或者延遲入學,直至社會服務令完成。

押後至3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亦要求相關CCTV片段要在2月26日下午1點前交到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1] #1112荃灣

雷(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14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13/11/2019 0130 偵緝警員19018及5176檢取一個灰色背囊,列為證物P2,一個紅色鎚仔,列為證物P3,拍攝涉案證物(包括一個紅色鎚仔、一件黑色短袖衫、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個黑色口罩等)的相簿(共8張相)列為證物P4。
3. 羈留人士行動記錄,列為證物P5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一個灰色背囊
P3 一個紅色鎚仔(與巴士上的安全手錘類似)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共8張相)
P5 羈留人士行動記錄

辯方證物
D1(A) 約5秒片段,展示被告被押上警車情形
D1(B)約56秒片段,展示被告被押上警車情形

⏺️傳召控方證人PW1 男警員15331 蘇晉文(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1現駐守沙田特遣隊,12/11/2019時駐守新界南總區衝鋒隊第2隊。當天0700起當值,值勤時坐衝鋒車,擔任「大車」的護衛,負責「上傳下達」。PW1當日穿防暴工作服、戰術衣、面罩蒙面,裝備配槍子彈、胡椒噴劑、警棍、手扣等。同車還有一指揮官、兩名警長、一名車長和一名傳令員。

📌截停被告情形
2115 PW1的新界南總區衝鋒隊第2隊聯同機動部隊A4小隊在荃灣展開掃蕩行動,範圍包括荃灣市中心、沙咀道、眾安街。當部隊推進至眾安街沙咀道交界時,PW1在警車上見到大鴻輝中心外有60人佔據馬路,造成一定阻塞。當中大部份人穿黑衣,亦有一些人穿黑衣。除行人路上有人外馬路上亦有人聚集堵路,堵路物品包括垃圾、垃圾桶及一些雜物。

PW1在警車上見到30-40米外,眾安街沙咀道交界上有一名1.7米高、中等身材人士(後知是被告)。頭戴黑色鴨舌帽、黑色口罩,穿白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鞋,雙肩揹灰色背囊。PW1聲稱被告突然跑向大坡坊方向,相信其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反禁蒙面規例,遂上前追截。PW1指現場有街燈和廣告燈,光線充足,當他觀察被告右側時,視線亦沒有被遮擋。PW1追截被告達60-80米,最後在大鴻輝中心地下近「comebuy」飲品店外截停搜查他。PW1聲稱被告把黑色鴨舌帽及黑色口罩丟在地上,而背囊此時亦被被告雙肩揹着,PW1視線並無離開被告。

2130 PW1將被告按壓在地上,此時被告以單肩把背囊揹在右肩,PW1無法指出為何及何時被告由雙肩揹背囊變成單肩揹背囊。按壓被告時,被告面朝地,黑色鴨舌帽和黑色口罩在被告頭部右邊0.5-1米處。PW1指自己脫下被告背包並放在地上,接着為被告扣上膠手扣。PW1在被告褲袋取得身份證,證實被告為一名男性。

PW1隨即蹲下在被告耳邊以廣東話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違反禁蒙面規例及參與未經批准。被告此時姿勢為趴在地上。

2135 PW1把被告交給便衣偵緝警員5176。PW1記得5176當時穿長褲、便衣工作服及黑色戰術背心,惟不記得戰術背心上有否「警察」字樣,亦不記得便衣工作服是長袖或短袖。PW1接着向5176講述當時情形,截停搜查被告經過及拘捕被告的罪名。PW1隨後把被告的身份證、灰色背囊、黑色鴨舌帽及黑色口罩交給5176。5176把這些物品檢取為證物,期間背包掛在被告手上。PW1陪同5176及被告上警車。

- 主控向PW1展示證物P2,P3和P4 的7和8號相(黑口罩和黑色鴨舌帽),PW1認出該些物品為當天檢取的。

- PW1澄清由於現場地形環境混亂,加上考慮被告,自身和其他公眾人士的安全,取下被告背囊後沒有把背囊拿在自己手上,而是先放在地上。

- PW1澄清自被告被扣上手扣後沒有再接觸背囊。

辯方盤問

- PW1補充自當晚2157時警車返回荃灣警署後他沒有再接觸被告。

- PW1同意自己在12/11/19 2300 把事件記錄在警員記事冊,在13/11/19 0200 (即3小時後)為事件撰寫證人口供,記憶應猶新。

- 辯方律師質疑PW1在記事冊中記錄被告「不斷掙扎,揮動手腳」,但在證人口供沒有記錄相關情節。PW1在翻看記事冊及證人口供後同意相關說法,惟稱被告有掙扎,因擔心其傷害自己或他人及逃跑才為其鎖上手扣。

- PW1不同意他在警車上見到的人士及最後截停的人士是兩個不同的人。

- PW1澄清在下警車時因留意梯級而把視線從他看見的那名人士上短暫離開,但強調自己不會追了另一人。

- 辯方向PW1展示證物D1(A)和D1(B),PW1先是不確認片中人士是否被告及片中位置是否當天把被告押上警車的位置,理由是片段質素不清晰,角度沒有拍攝街道情形及警車車牌等。在再三翻看片段後PW1認出自己及確認片段中顯示的位置為當天把被告押上警車的位置,但僅稱片段中被押上警車的人士外貌特徵和衣著與被告相似。

- PW1同意自己沒看過背囊內有甚麼

- 辯方指出:
1. 被告從沒逃跑
2. 被告不是PW1所指60名堵路人士之一
3. PW1交給5176的背囊並不是被告當天揹的背囊,PW1全不同意。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2 男警員5176 吳啟成(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現駐守機場警區情報及支援組,在12/11/19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A隊,當天參與掃蕩行動。PW2當天穿便裝當值,配有頭盔、防毒面具、短槍、由警察發放的黑色多功能戰術背心等裝備。戰術背心左胸口有一個放委任證的膠套,PW2指當天放了一張藍色的紙(相信為行動呼號卡),上有自己在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的位置[B1-1]。背心背部亦有深色反光的「警察」字樣。

📌當天情況
2135 PW2到達荃灣沙咀道眾安行交界,大鴻輝中心地下近「comebuy」飲品店店外。PW2見到軍裝警員15331制服一名男子(後知為被告)在地上,男子當時身穿「由白色褪色至米色」的T恤、黑色短褲、黑鞋,右肩揹灰色背囊,雙手被膠索帶反扣在背部,背囊在現場除不到出來。當時15331在被告背上按着他,被告面朝地。PW2形容當時被告「冇大郁動」。

PW2與15331交談2-5分鐘後,PW2指15331向他指出被告右肩對上1米處的一頂黑色鴨舌帽和一個黑色口罩是屬於被告的。PW2沒有即時處理鴨舌帽和口罩,15331把被告交給他時,他先扶起被告,把他帶到「comebuy」店外,向他出示委任證告知搜身。

PW2在被告左褲袋搜出一對白色勞工手套,被告當時右肩單肩揹着一個灰色背囊。PW2在背囊大格內搜出一件黑色T恤及一個「巴士上擊破玻璃用的」紅色鎚仔。PW2懷疑被告欲把紅色鎚仔用作刑事毀壞用途,遂以「藏有工具作刑毀用途」再次拘捕被告。PW2考慮現場環境因素,拾起在地上的黑色鴨舌帽、黑色口罩,連同黑色T恤、紅色鎚仔和白色勞工手套全部放回灰色背囊內並拉上拉鏈。PW2指背囊和裏面的證物由被告保管,揹在右肩,並由他看守被告和背囊。PW2和被告一同等候警車返回荃灣警署。

- PW2強調由他第一眼看到被告至搜身期間被告背囊的狀態無變,他與15331傾談後扶起被告,期間右手邊揹住背囊,他把背囊轉回中間位置,由被告揹住,在被告面前打開和搜查。

- PW2補充在第一眼見到背囊時背囊全部拉鏈均是閉上的。

- 主控向PW2展示證物P2,P3和P4的4至8號相(黑色T恤,白色勞工手套,黑色口罩和黑色鴨舌帽),PW2認出該些物品均為當天檢取的。

辯方盤問

- PW2補充自當天2150時警車返回荃灣警署後他一直看守被告,直至13/11/19 0119時後再無接觸被告。

- PW2同意在2150時至0119時他大致為被告進行看守、搜身、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錄取會面記錄等程序,PW2不同意他處理的被告與15331交給他的是不同的人士。

- PW2不同意灰色背囊是由15331親手交給他,不是被告單肩膀揹着的。

- 辯方指出:
1. 涉案的灰色背囊不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
2. 黑色鴨舌帽和黑色口罩不是屬於被告的
3. 在被告左褲袋找到的白色勞工手套不是屬於被告的
4. 紅色鎚仔不是屬於被告的,PW2全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辯方中段陳詞

- 辯方邀請法庭留意證物P1同意案情的第2段:一份羈留人士行動記錄,列為證物P5,當中指出:
1. 2217開始 PW1 在接見室與被告會面
2. 2218 PW1在荃灣警署8號接見室繼續調查被告

🌟當中與PW1在盤問下的作供完全抵觸(見辯方盤問第一句)

- 辯方指出PW1的作供猶如講述另一人的事發經過

- PW1的作供指自己先把背囊放在地上然後再反扣被告雙手在背後,被告當時不是單肩揹背囊,但PW2卻說被告右肩單手揹住背囊,手被索住。

- 根據同意事實中的羈留人士行動記錄,13/11/2019 0119時5176才在荃灣警署的臨時羈留區內調查被告,PW2在0119時前沒有參與與被告有關的調查工作。

- 基於PW1,PW2的作供與同意事實中的羈留人士行動記錄分歧龐大,辯方認為不可能入罪。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 被告無案底,PW1是在核對身份證後才肯定他截查的是雷姓被告,而PW1作供指涉案背囊是掛在被告手上,與PW2的描述存在矛盾。

- 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方案情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控方根本不能肯定涉案背囊是否被告管有的,加上中段陳詞闡述的理由,懇請法庭判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非法集結 #拒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1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於少年法庭處理,不知道結果‼️]
[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及鋼珠、伸縮刀等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18267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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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不再重複,簡單總結如下:
控方指控有人在觀塘港鐵站A1出口破壞升降機後四散,警方接報到場後追截,截停人士包括D2 D3。D2於警誡下承認破壞升降機,亦在D3身上搜出一些物品。辯方的抗辯理由是D2沒有作出招認及不是自願招認;D3於被捕過程沒有掙扎,而他只管有白電油、鎖匙上的摺刀、防毒面罩、眼罩、面罩、手套,有合法理由管有,其他物品不是由他管有。

D2特別事項
辯方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要求剔除有關證供,反對理由不再重複。PW3-PW5、D2和D2的父親就此事看作供,控方及法庭主要依賴PW4及PW5的證供。就PW4的作供,法庭有保留。PW4就截停D2的情況,每次作供都會加資料或更改說法。他曾說是他主動按D2落地下,後來又說是D2自己趴落地下,盤問時又說因為自己失重心而和D2一齊趴落地下。咁究竟PW4係推D2落地、定係D2合作自己趴落地、定係因為失平衡而跌低?PW4的說法不清楚。盤問時,PW4提出自己知道D2的手掌受傷,因為趴落地時摩擦造成,但這和PW5的說法不一致,PW5說D2是逃跑期間跌倒而受傷。另一個奇怪的地方是PW4在自己的書面紀錄和主問都沒有提到D2手掌受傷,如果PW4在現場已經知道D2受傷,為保障自己和D2,理應要記錄D2何時及如何受傷,沒有任何記錄的情況不合理。如果D2是自己合作趴在地上,為何手掌會受傷?PW5一直在附近,亦沒理由不知道D2是如何受傷。所以法庭不能肯定PW4 PW5在關於制服過程,是否有全盤如實作供。

PW5亦承認在錄取警誡供詞時沒有向D2的父親發出家長通知書,那他如何可以得知自己的權利?D2和D2父親的作供詳細,沒有不合情理之處,控方在盤問時幾近只是提出自己的案情,他們的證供沒有動搖,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D2是自願作出招認,法庭將這些證供剔除。

D2 D3一般事項 - 控罪一
控方沒有證供指出D2 D3曾經出現在觀塘港鐵站現場。P1升降機的閉路電視影像模糊,只見到有人敲打升降機的牆壁,警員的描述只說有人黑衫黑褲,說不出特徵,不能協助法庭辨認出D2 D3就是破壞升降機的人。根據地圖,截停他們的位置離觀塘港鐵站很遠,證人亦同意當時觀塘有很多路人,追截期間黑衣人多次失去蹤影,究竟最後截停的人是否來自觀塘港鐵站的同一班人?D2被截停時除了身上是黑衫黑褲和有雷射筆,已冇其他可疑物品,法庭不能作出D2曾參與非法集結的唯一推論。

D3的作供解釋了他沒有去過觀塘港鐵站。但他的作供有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他說戴面罩是因為體質問題越跑越凍,法庭認為只是狡辯;他說防毒面罩是因學業及交給朋友之用,但他最後亦沒有交出給朋友。然而,地盤的閉路電視顯示衣著與D3相似的人出現,他只是獨自一人行走,之後和黑衣人一起跑。D3就此情節的作供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不能排除D3只是路過黑衣人逃跑路線的可能性,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2 控罪三
PW5指出在觀塘警署為D2搜身時搜出一支雷射筆。法庭不能理解為何PW4和PW5要趕在D2父親抵達警署前搜身。現場情況混亂,不能為D2詳細搜身是可以理解。警員在警車時已知道D2未成年,要大人陪同,於是立即聯絡了D2的父親,PW4亦已知道父親已答應前往警署。在現場快速搜查時已知道D2身上沒有危險物品,袋子亦已由PW5保管,警署內亦是一個安全的環境,沒有必要急切地在父親抵達前為D2搜身。也沒有證供指出他們等父親到警署等了很久,在此情況下搜出D2身上有雷射筆並不尋常。

D3 控罪四、五
辯方主要爭議證物鏈,PW7從D3檢取證物,證供尤其重要。他把證物交給PW9,但作供時不能清楚描述處理過的證物,說法含糊。法庭不是考驗記憶的地方,作供時可以查閱書面記錄,但PW7沒有這樣做,而他檢取了什麼證物甚至截停D3的位置都無法清楚記起, 法庭如何相信他的證供是可靠?到了PW11的證供,他承認對證物沒有獨立記憶,因為他處理很多證物,只能用電腦記錄做證人供詞,法庭是可以理解的。但他的證人供詞顯示證物號碼和本案的證物無法對應,亦沒有文字描述,PW11無法解釋他的記錄和本案證物如何對應,證物上有綠色標籤,但庭上亦沒有人解釋過其內容。那法庭如何知道PW11究竟從PW9收了什麼證物,這些證物是否和在庭上展示的一致?法庭在審訊期間已提供多次機會讓控方就證物鏈事宜作處理,最後證物鏈仍出現問題。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3管有該些物品。

D3就管有白電油、鎖匙摺刀在作供時有解釋,並非不合情理,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說法。

D3 控罪六
PW7是就此控罪的關鍵證人,但他作供時沒有提及D3抗拒的詳情,法庭亦採納D3律師結案陳詞的說法,為何問及D3有沒有抗拒警務人員時,PW7的態度猶豫,一段時間後才說「應該有」,PW7是穿著軍裝,D3已經知道PW7是警察,為何回答有必要猶豫?

其他疑點
本案證供亦有其他不尋常的地方,例如D3褲上的電油味,PW7打開證物袋聞其氣味時的反應直接自然,清楚說出是天拿水味。D3的電油理應一直有人保管,為何會出現氣味?庭上只有D3對此事有解釋。D3在警車上嘔吐一事,幾位坐在隔離看管D3的警員都冇人發現,還說他到達警署時很精神。警員指控D3上警車時強烈掙扎,到上車嘔吐之間只有十分鐘,這件事實在難以解釋。

但法庭亦要指出,兩名被告明知警方正在追捕黑衣人,仍選擇跟隨他們逃跑,絕對是自招嫌疑。

裁決
D2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D3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6 🟢罪名不成立🟢

休庭商討證物處理,全場拍手。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列表,辯方同意安排,另申請打火機交回D3獲批。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

*法庭表示已經看過控辯雙方呈上的書面陳詞,提醒陳述重點便可以。


⚫️上訴方
先呈上截圖,為控方證物p3光碟的片段,當時由pw1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包括前後鏡頭。

📌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片段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表示,片段中見到黑色裝束的人士拋擲防撞欄,其後再出現在馬路上。關於其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並沒有依賴控方證人的供詞,而是透過片段便判斷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

裁判官沒有觀察到畫面06:26:14~06:26:17中,有一名黑衣人士腳踏在石壆上,其實黑衣人沒有經過行人街,而是經過燈柱方向,所以呈上截圖澄清。
(*法官表示截圖很模糊,可以播片~)

上訴方表示沒有一個事實基礎讓裁判官推論,拋擲防撞欄的人士就是上訴人。

畫面右上進入迴旋處,於06:20:14時見到有人轉身,腳踏上石壆,即是原審裁判官見到的畫面。遠處的2個黑衣人身處的位置,沒有過馬路,同樣地也沒有往前行,即離開了原先站立的位置。

播放前鏡頭的片段,就是pw1經過迴旋處,接載pw2,然後再回到迴旋處,拘捕被告的畫面。

裁判官作出的推論,只是依賴片段,裁判官沒有清楚說明接納pw1哪一部分的證供。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只依賴行車記錄儀的畫面作推論,其實片段中有一分多秒的時間拍攝不到迴旋處的狀況。原審裁判官認為見到被告站在石壆上,必然是打算過對面的馬路,作出堵路行為,此部分裁判官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關於迴旋處的人影
也只是片段所拍攝,看不到兩人的清晰面貌,所以沒有在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個拋擲防撞欄的人。

📌原審裁判官在邏輯上犯錯
上訴方表示,此外一開始分隔線的2人到底去了哪?沒有直接證據可以知道,一切都是原審裁判官的猜測,認為2人是往廣宏街方向離開。邏輯上重要的一環,原審裁判官在此部分犯錯。他先假設了2人去了廣宏街方向,再推算2人有份參與堵路。

🔺法官表示
看回陳詞書,原審裁判官視乎沒有依賴任何逃匿的證據。

🔻上訴方回應
警員表示下車後見到的畫面,原審裁判官當時沒有接受這部分的供詞,即一下車就大叫「警察咪郁」的對答,所以並沒有依賴逃匿的證據。

其餘部分
在書面陳詞也列明了出來,完全採納。

🔺法官查詢一個修訂的論點
是否認為只見到拋擲物件的畫面所以不算控的罪行元素?

🔻上訴方回應
原審裁判官當時認為拋擲的動作會對pw1的車造成危險,而不是其防撞欄對pw1的車造成影響。控方檢控的基礎,實際上不是防撞欄佔用的位置。

🔺法官表示
假定物件是上訴人拋擲,行車記錄儀拍攝了其拋擲物件在馬路上,上訴方是否認為此條控罪不恰當?

🔻上訴方回應
應是該物品拋擲出來時,佔用了馬路的危險或拋擲到車輛時造成的危險,而非拋擲物件至馬路時,pw1被嚇倒後的危險。當pw1的車第二次回到迴旋處時,也見到其他車輛沒有受到該物品的影響,馬路上的交通暢順。究竟留下,佔用行車線的影響,是否單純指拋擲出去的動作並不是控罪的字眼呢?

🔺法官表示
有無實質傷害,不代表沒有犯罪,因為是因果關係。所以不會影響原審裁判官的判斷,不是控罪元素的一環也不關事。此外,呈上的案例中,店鋪對街道的影響和有物品放在馬路上造成的影響是不同的,上訴方同意的。
——————————————————

⚪️答辯方
答辯理據與書面陳詞相近。

法庭要考慮,是否有造成阻礙、危害的情況。事實上,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當有人拋擲防撞欄出來時,pw1的車還沒有到達該位置。不夠一秒後,pw1的車到達該位置,所以對其駕駛有所影響。證據上足夠證明上訴人的身份辨認,原審裁判官在充分考慮完證據後才作出判斷。

📌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辨認身分
原審裁判官的證據基礎,不論是只考慮片段的證供或接納pw1的部分證供,也不會影響其判斷結果。原審裁判官基於一個環境證供及根據整體證供作出判斷:在一個迴旋處出現2名黑衣人拋擲防撞欄,而沒有其他人出現,稍後2人出現在pw1的車附近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就是上訴人。中間的空隙是否會有其他人出現的可能?上訴人表示不是自己,裁判官已經充分解釋為何不接納他的口供。就著環境證供,裁判官也充分解釋了其判斷的因素,確定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名人士。

關於充公證物的討論
在新增的文件上,原審裁判官的字眼強調上訴人是否有用背包中的物品?與其身份爭議沒有抵觸。

🔻上訴方回應
就著證物處理,原審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被制伏時,手戴著3m手套。當時控方要求充公的物品不全是背包中的物品,而是一同充公他身上的物品。在這個立場下,即是戴手套代表有份拋擲防撞欄,所以這個手套也是犯案物品。這些物品,是否代表上訴人有份使用過?

(法官表示想看看裁判官有否被誤導?經過一輪討論後,上訴方補充,原審裁判官經過這麼多天的審訊,不會被誤導。一來主控有提及,二來也有表格提醒。)

🔺法官澄清
為何上訴方在書面陳詞中會認為本案的判刑結果為最高刑罰?最高刑罰明明為3個月,本案才2個月。

🔻上訴方回應
是回應原審裁判官,當時裁判官表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可能其他人被判處其他更嚴重的控罪,自己不是指同控罪的最重刑罰。

法庭表示考慮了相關證據、書面陳詞、上訴方、答辯方的陳詞後,宣布駁回上訴人兩項上訴,維持原判‼️‼️
需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細書面判詞仍在等候司法機構網站更新~

(按:鄭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人士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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