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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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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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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駐守葵青警區反黑組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NTS M049片段20:06:00時認出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A10。

- 因音響器材問題又休庭 -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問題你反省吓係咪真係有意義」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5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5

🌟 #傅昶生大律師 甫開始盤問, #陳仲衡法官 又再次花時間怒斥傅大狀問題浪費他的寶貴時間,傅大狀順應其意思指「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陳不忿稱「唔好講到我唔批准你咁」,傅大狀無奈指「你係唔批准啊法官」,但語帶堅持「我聽到法官閣下唔批准,但我繼續問落去」, #陳仲衡法官 終暫停批評。

- 早休至1200 -

覆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PW25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發高燒,現正前往就醫未能出席, #陳仲衡法官 指大律師可繼續代表當事人,但 #郭棟明大律師#傅昶生大律師 均指出於安全考慮,希望押後至有武肺測試結果。 #陳仲衡法官 不滿,要求大律師計算今天「損失」的審訊時間,將在之後的審訊扣減早休及午飯時間。

另外上週暈倒的A20今天仍未能到庭。

現休庭至1430或得知該被告人檢測結果後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

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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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天為畜龍
負責拘捕A11

當日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個電車站,由另一畜龍9385接管被捕人,即A11,並將其押解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上,其後又將A11帶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偵緝警員5869作拘捕。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05:10:20時,兩個畜龍行向A11方向,其中之一為PW27;05:10:30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行向行人路,PW27為A11左邊的畜龍。
05:10:34時,A11左邊的畜龍為PW27,當時PW27右前臂有防護裝備,露出少許肉,截圖為P57(icable)_PW27_001。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55:11至00:55:51
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
00:55:19時可見A11左邊的畜龍PW27左手持圖盾、右手按住A11膊頭。PW27指自己腰間的一個黑色頭盔是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下在A11身旁拾起。
00:55:49時可見PW27與一便衣警員交談,PW27指當時由蓮香居帶A11到另一地方,但不知要去邊或將A11交予什麼警員,所以問該便衣警員。及後帶A11到德輔道西31號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15:59至20:16:30
當時PW27與另一畜龍將A11帶向西行至德輔道西31號。20:16:02時A11左邊為PW27。
20:16:27時可見A11站着時褲長,截圖為P58(NOW)_PW27_001。
PW27稱當時有帶着一個頭盔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586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7

📌片中不見頭盔
片段中20:16:27時前後均看不見PW27持頭盔,PW27指在20:16:09時自己左手持頭盔,但明顯可見當時PW27左手持盾,直至20:16:29時都未見有頭盔出現。PW27同意在片段中無法看見自己當時左手持頭盔,但堅稱當時確實有拿着頭盔。

📌15275張震東
PW27對警員15275 或 張震東 沒有印象,亦稱在現場沒有見過上述警員或此號碼。

📌現場被捕人士
當時有多於2名被捕人士在現場,指其中一位為A12,但另一位不記得是否A10。

📌14537 林家蔚
PW27對14537或任何女警在現場均沒有印象,但記得有其他畜龍。

📌搜查A11
帶A11到德輔道西31外之後,PW27指自己有逗留,約5分鐘以下,期間沒有看見任何警員搜查A11背囊或向A11搜身。

📌證物頭盔處理
由於當時有其他職務,PW27向5869交代事發經過後便離開,沒有跟隨上警車。當時有手持頭盔,但忘記有沒有將頭盔交予5869,亦忘記如何處置頭盔,只是指自己有將頭盔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位置。

覆問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時PW27有向5869交代有什麼證物,包括頭盔,5869亦有交代自已編號。

PW27不認識張震東。

觀看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後,確認片中可見自己攜帶頭盔,並將頭盔交予5869。

PW27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時同庭續審

🌟聽朝大家多啲休息,身體健康呀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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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今天仍未康復,未能出庭;A20已痊癒到庭;A14在4月尾需要考試,申請如有需要希望調動證人次序,法庭批准。

控辯雙方今早已了解如何在陳詞中使用QR code。

——————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穿着警察背心,當天有佩備圓盾。當天184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驅散前方人群。

📌制服女子
約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東行線馬路上制服一名女子,女子趴在地上,頭部向中環方向,可見到其容貌。PW28用手銬鎖住女子,並自稱警員。

📌女子位置
PW28指女子在街道圖P61A中西區商業大廈及電車站間馬路。

📌將女子交予15275
PW28與其他警員將女子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行人路後,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之後沒有再處理該女子。

📌拘捕A11
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期間,女警27049將另一名被捕女子,即A11,交予PW28,並將女子隨身物品,即一個藍色背囊及一個黑色頭盔,交予PW28。PW28及後拘捕A11,並檢取證物。

📌檢取證物
PW28確認從P11檢取的證物包括27049早前交予PW28的一個黑色頭盔、P11-2一對白色手袖、P11-7一個防毒面罩、及P11-8一條黑色頸罩。
另外由藍色背囊內檢取一支黑色噴漆、一束白色膠索帶、三隻黑灰色手套、及一部白色Samsung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PW28指一支黑色蓋物品為檢取的黑色噴漆,呈堂為P11-9;一對黑灰色手套及一隻黑灰色手套為早前所指檢取的黑灰色手套,分別呈堂為P11-10及P11-11;一束白色膠索帶為證供所指的白色膠索帶,呈堂為P11-12。膠索帶搜出時並沒有任何包裝,由一條索帶綁住,PW28將兩三條散落在背囊中的索帶插上該束索帶中。控方指128條,將與辯方尋求共識。

搜出證物後繼續看守A11,至押上旅遊巴士到葵涌警署。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時段一由20:03:41至20:05:44
畫面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位置,即P61A街道圖上17E電車站。
20:04:08時PW28認出自己為身穿黑色背心及灰色短T裇,背上有一個盾,在畜龍右邊。趴在地上的女子頭向中環方向,畫面可見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1。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1A。

20:04:12時可見PW28面向鏡頭,身穿黑色背心、灰色短T裇、藍色褲,一條黑色帶由右肩斜跨PW28身體為背上的圓盾。仍可見趴在地上的女子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2。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2A。

- 午休至1545 -

辯方不反對片段中趴在地上的被捕人為A12。
20:05:31至20:05:33時,PW28當時有留意A12被身旁警員拉起。A12身上有一件透明物品,PW28在現場沒有留意。
20:05:37時,A12再被按在地上,PW28同樣沒有印象。

時段二由20:08:32至20:10:13
20:08:34時可見A12身上穿着一件透明雨衣,狀甚痛苦,不斷咳嗽。
20:09:10時畫面中身穿灰色短裇上衣,背上有圓盾的為PW28。
20:09:58時,聲音「你張身分證喺邊呀?攞出嚟呀自己」為PW28,並用手指指向A12背囊。
20:10:22時,PW28將A12交15275。

稍後在同一地點27049將A11交PW28。

控方呈上相關證物相片P29(D11)(10)-(12)。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8

📌背景
約1845時,區督察訓示PW28及其隊員,聯同其他部隊沿德輔道西向中環方向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至1900時群眾與警員相隔50米時,約有500至800人面對警員站立。其中兩隊向人群發射催淚彈希望人群散去。

📌證物交收
2010時在PW28控制A12後,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帶A11到PW28所在位置,即德輔道西31號外。PW28聲稱忘記當時A11雙手是否被索帶鎖住在身前, #陳仲衡法官 向PW28指出上述並沒有爭議。當時27049將背囊及頭盔交予PW28,PW28更正指A11當時背着藍色背囊,頭盔則由27049交給自己,在檢取背包時A11沒有除下背囊。至於主問時指「除女子外,27049交予被捕女子的隨身物品,包括頭盔及背囊」,PW28現稱是「表達問題」,指27049當時是「連人帶證物」給予自己處理,而非將證物親手交予自己。

📌搜查背囊
在A11背後搜查其背囊時,PW28指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否看到自己搜查過程。PW28自行打開背囊檢查,並大聲講「有支噴漆」,同樣不知道A11有沒有留意。PW28又指自己沒有印象在搜查期間是否每樣物件有大聲講出,但聲稱曾講「有噴漆有索帶」,至於手套就不記得有否大聲講出,惟堅稱在藍色背囊中發現三隻手套,當時沒有取出物品放在地面。在記事冊內亦有記錄在背囊中搜出的物品。

📌記事冊及證人供詞
案發翌日7月29日0655時補錄搜查背囊時的情況,並在同日1800時在葵涌警署錄取Pol 154證人供詞。

在上述兩份文件中均寫到「我發現AP12嘅藍色背囊裏面有一個防毒口罩、一支黑色噴漆、一對白色手袖、一部白色Samsung電話連電話膠套、一條黑色臉巾、三隻黑灰色手套、一束白色膠索帶」。PW28更正指自己當時描述有錯,多件證物包括防毒口罩、黑色面巾、白色手袖當時在A11身上穿着,而其他物品則在藍色背囊內。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 #陳仲衡法官 提醒明天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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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今天已退燒並到庭應訊,向法庭呈上醫生證明書正本。

🌟 #陳仲衡法官 下令今日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午飯時間縮短至13:00-14:15。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28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助理檢控官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覆問
📝控方覆問PW28逐字稿

PW28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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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0女警員15225羅子茵
案發當日編入特別戰術小隊(畜龍)T大連
連內全為雌性警務人員
協助處理A12

📌播放P38 NTS_M049(00005)片段
由8:04:30PM開始播放
可見PW30跪在趴在地上的A12背上

沒有盤問,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偵緝警員15275 張震東
當日當值為新界南總區應變第二大隊
負責拘捕A12

📌背景
2000時在德輔道西29-31號外的行人路上從偵緝警員5869手上接手處理A12,及後女警14537為A12搜身。

📌證物檢取
PW31負責搜查A12的背囊。當時在背囊裡搜出並檢取了以下物品:一包裝了在密實袋裡的十七個口罩 [P12(7)]、一包未開封黑色口罩 [P12(8)]、一頂黑色鴨嘴帽 [P12(4)]。從A12身上則檢取了以下物品:一對黑色手袖[P12(6)]、一隻白色勞工手套[P12(5)]、一個裝有一部電話的防水袋[P12(9)]。

🌟控方展示一包未開封的口罩,問PW31檢取這包口罩時有否開封。#陳仲衡法官 逐表示:而家冇開封咁搜到嗰時梗係冇開封啦下話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31

📝A11法律代表盤問PW31逐字稿

PW3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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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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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

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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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呈上醫生紙

📌 陳超勁 辨認爭議

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毋須聽取證供以考慮有關證據可否呈堂,但陳詞中提到 陳超勁 是否長時間觀看片段有爭議。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雖稱觀看過超過42小時片段,但與A11相關的只有約70秒,因此不應代替法庭執行裁斷的職務。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沒有證據 陳超勁 翻看相關片段多少次,難以判斷熟悉程度。 #郭棟明大律師 指據證人供詞指「持續審視反覆觀看」,因此認為證人有「special knowledge」,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無法同意。將在控方案情後處理此爭議。

#郭棟明大律師 指 陳超勁 會對有身份爭議的9名被告人在片段中作辨認,另外亦會辨認沒有身份爭議的A6及早前已認罪的A17。控方不會就A17主問 陳超勁。

陳超勁 將在來自5個網上下載及3個警方片段,共53段片段中作指認。 陳超勁 將在庭上自行播放片段。

🌟庭上放置4個穿上證物的公仔,分別代表A2、A5、A13、A24,在合適時間控方會幫公仔換衫

📌公仔與片段不同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片P28(D2)(5)及實物均顯示A2的黑色褲沒有特別之處,但NOW直播片段20:05:22時,及NTS16 M057片段21:33:24時顯示被捕後A2的褲上有一條淺色帶。
A5鞋上沒有鞋帶,相片P28(D5)(5)中鞋上有鞋帶;褲子右邊有一串鎖匙沒有被檢取,但無線電視(1933_2003)片段在00:29:57時可見有鎖匙。
A13的米色背囊沒有被檢取,有線新聞截圖P57(icable)_PW32_002A可見該背囊。
A24插在背囊的可樂樽同樣沒有被檢取。

📌公仔爭議

#陳仲衡法官 要求控方在 陳超勁 作證時先收起公仔, #郭棟明大律師 反駁很麻煩, #梁耀煒大律師 提出可在最後階段才展示, #陳仲衡法官 指出可為公仔拍照以作即時對比。

#梁耀煒大律師 關注在53段片段中,A2在許多片段中未被辨認,希望如果證人未成功認出被告人前,法官要求重播的話要求證人離席。 #陳仲衡法官 同意但指應不會在未認出被告人前重播。 #傳昶生大律師 指出如口供中未能認出被告人,但控方播放該片段的話,會暗示證人需要在片中認出被告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沒有前設。

提早休庭以讓控方影公仔相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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