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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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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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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駐守機動部隊訓練隊
案發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4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9

(覆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覆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PW9作供完畢

- 休庭至1140 -

🌟今早3庭及8庭分別有 #1118理大#0728上環 手足應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防暴裝當值
負責制服A4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在德輔道西東行線加入警方防線。當時面前有群眾聚集叫喊口號,包括「黑警可恥」、「黑警死全家」。約1900時開始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前推進,PW10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

📌接觸A4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見到畜龍49914 伍國雄 正制服一人,該人頭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T裇、黑色長褲及黑色鞋,趴在地上左右郁動試圖返佢,所以上前協助49914制服。
PW10單膝跪在該人下背部份,49914之後離開不知去向,PW10繼續等待便裝警員到場。
便裝警員8396到達後,便將該人,即A4,交8396處理,PW10返回防線繼續防守。

📌播放無線新聞片段(1933_2003)
由00:29:46至00:29:57
PW10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但無法認出49914。控方引導PW10留意在片段中PW10身後有一個畜龍行過,但PW10仍然無法認出是誰。
片中A4戴有黑色頭盔。

📌播放RTHK片段
由05:15:02至05:15:47
PW10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
片段中有畜龍上前猛力用腳踢向被制服在地的A4頭部,令其頭盔及護目鏡飛脫。

- 由於 #石書銘大律師 座駕遭遇不測,大律師須趕赴處理,休庭 -

PW10指49914在PW10協助制服A4後離去,沒有再留意49914有否再出現在附近,因此不確定腳踢A4的畜龍是否49914 伍國雄 。

05:15:13時,PW10上前協助49914;05:15:21時,PW10跪在A4背上,但無法認出49914。

05:15:36時,一個畜龍腳踢趴在地下的A4頭部。
05:15:37時,片段可見A4頭盔及護目鏡飛脫後,該畜龍扯走A4口罩,PW10稱在現場沒有留意。

- 休庭至1415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聽取求情,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

🌟再次提醒大家今早3庭及8庭分別有 #1118理大#0728上環 手足應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防暴裝當值
負責制服A4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0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0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覆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PW10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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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當時裝備包括攝錄機。

📌接觸A4
約2000時PW11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防暴警員21283將A4交予PW11,當時A4雙手已上索帶。

📌A4身旁物品
PW11見A4身旁地下有一個頭盔和一個護目鏡,遂向21283查問是否與案有關。21283表示頭盔和護目鏡均為A4原先戴住,但礙於PW11當時持長盾及攝錄機,因此指使一個路過的警員拾起頭盔和護目鏡。PW11將A4帶到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行人路上時,該警員將頭盔和護目鏡交予PW11,PW11檢取兩物為證物。PW11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及PP4-9。

正式呈堂為P4-8及P4-9。

📌拘捕A4及搜身
PW11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其後搜查A4的腰包P4-5,在腰包內搜出一個通訊機P4-7、一張放在銀包內有A4相片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個電筒。

📌在警署內
PW11和A4一同坐車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並再次搜身。在A4雙手黑色手袖內前臂外則搜出一對護甲,將其檢取作證物。
之後PW11帶A4見值日官,PW11指A4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任何投訴。

- 早休至1200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1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1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 午休至1430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判刑,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負責在葵涌警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THA (Temporary Holding Area)
案發當天2130時被委任為值日官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3

📌展示證物
PW13同意8396在案發當晚帶A4見PW13時,PW13並沒有接管任何有關A4的證物,8396亦沒有將P4-7對講機放入證物封套,但PW13不確定8396有否寫任何財物標籤。8396展示後自己保管至進一步處理 ,PW13除在案發當晚外沒有再見過P4-7。

📌機身編號
案發當晚當8396展示通訊機予PW13時,PW13只在OB上記錄「一部對講機 marked with WESTON」,當時沒有留意或檢查機身編號。由於沒有機身編號資料,PW13無法百分百肯定現時的P4-7與案發當晚8396展示的是同一部,只能確定款式相同。

📌型號
由於通訊機上沒有寫型號,所以PW13當時沒有留意,現在亦不能完全肯定P4-7與案發當晚8396展示的是同一型號。
PW13稱如果兩者形狀大小不同,自己會有印象,但同意不知道WESTON出產過多少不同型號的通訊機,亦不知道不同型號之間外型有什麼分別,更不知道從哪裏可以購買。PW13同意只能確定兩者外型相若,同為WESTON對講機。

📌接見過程
接見A4過程只有大約10分鐘,期間需要處理不同證物、了解案情、查問資料。當時沒有特別原因需要特別留意此對講機。由於接見每位被捕人只有約10多分鐘時間,所以在OB上只記錄WESTON,便需要處理其他被捕人。

覆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交財物人員規定
《警察通例》第30章30-02「紀錄財物」第4段:
檢獲/發現財物的人員,須將財物交予當值的財物人員存放。檢獲財物/負 責證物的人員,應就每個證物封套或每件體積巨大的財物,分別填妥財物標簽(Pol. 195 表 格)。如使用證物封套,須將 Pol. 195 表格放入封套內,並須從封套外面清楚看見該表格。

條例只訂明要將財物交財物人員,即證物室人員或值日官,但沒有指明時間限制。

📌填寫財物標籤
至於財物標籤可以由檢獲或負責人員填寫,PW13確認P4-7上 沒 有 財物標籤,因財物標籤為黃色的Pol. 195。袋上只有一張電腦列印的白色貼紙。

比較P4-8上掛有一張黃色標籤,上面資料由白色電腦打印貼紙黏貼在黃色標籤上,如「物件形容」等資料,與Pol. 195需填寫資料一樣。

P4-7上白色電腦列印貼紙所寫資料與Pol. 195所需資料相同。

PW13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5承認事實

(21)2019年7月28日約2003時,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制服A5,當時A5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5-1、黑色短袖上衣P5-2、黑色長牛仔褲P5-3及黑色布鞋P5-4。

(22)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5。

(11)2019年7月29日約2125至2155時, 偵緝警員12909 黎明偉 搜查A5住所。期間檢取A5的衣物,包括P5-1至P5-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 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5相片呈堂為P28(D5)(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5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5)(1)-(8)。

- 休庭至1525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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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耶)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背景
案發當日約1940時PW17與其他畜龍到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支援;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東行線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制服及拘捕A7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近燈柱34528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着深藍色背囊男子,即A7。A7距離PW17約3米,用雙手及身體阻礙PW17向前追捕。PW17將A7制服,用膠索帶反鎖其雙手。PW17拘捕A7後,將A7交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標示A7位置
PW17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7舉起雙手阻擋PW17時的位置,在電車站及電車軌間,呈堂為P62_PW17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1:46至20:03:17
在20:01:50時可見A7身穿黑色上衣坐在路肩上,PW17在旁邊。當時A7頸上有黑色物品,PW17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17_001。
20:02:22時,A7仍坐在路肩,可見為電車站。在A7前有另一人(即A11)被3個警員制服在電車軌上,面向天躺在地上。控方指在二人身邊地下有兩個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17_002A。
20:03:13時畫面可見有一個深藍色背囊在A7後面地下,一個畜龍,PW17稱為13004,正搜查該背囊。PW17指A7當時仍在單肩揹住背囊。
早休後PW17稱自己從背囊內取出A7身份證,並搜查其他物品,但忘記其他物品,只取走其身分證。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可見A7坐在同一地點,A7身邊兩旁各有一個畜龍,PW17在畫面左邊 、13004在畫面右邊,正搜查A7背包。PW17當時沒有留意搜出的物品。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7

在截圖P41_PW17_001中,可見A7腳上的黑色鞋,PW17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鞋外面有沒有鞋套。
畫面中可見在A7的鞋和褲之間有一截不同顏色,PW17不同意是因鞋套所致,稱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亦不同意如果鞋套都是黑色,畫面中會見到鞋和鞋套有不同反光情況,再次強調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

至於A6上衣,PW16指是短袖,短袖衫外沒有其他衣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17

案發當日1750時已經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和其他警員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在人群前面有路障。約1900時,PW17收到指示要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推進至路障時,警員需要花時間移開路障,期間見到大約50名身處路障後面的人進入奇靈里。當時PW17及其他畜龍有跟隨進入奇靈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7

1955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及拘捕,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但仍然有大約100人未散去。當警方向前推進驅散及拘捕期間,PW17見到A7沒有轉身離去,反而面向警方方向。A7沒有張開雙手,只是用手和身體阻礙推進。

PW17衝向A7時,A7裝束與被捕時相同,期間PW17視線沒有離開A7。
截圖可見A7頸上的黑色物品在PW17第一眼看見A7時已經有。被捕時A7沒有頭盔或防毒面罩,而PW17亦從來沒有見過A7有脫去頭盔或口罩的動作。

🌟 #陳仲衡法官 試圖阻止 #傅昶生大律師 進一步盤問PW17細節,大律師稱「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嘅,我聽話嘅」, #陳仲衡法官 疑認為大律師言下之意不滿其判斷,揚言「我有錯你講俾我知」, #傅昶生大律師 直指「我覺得你唔啱㗎」,終繼續盤問細節。

在截圖中金灰色頭髮女子為A11。在PW17聲稱A7阻礙推追捕時,PW17沒有留意A11在哪裡。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17

截停A7時,留意到早前在德輔道西聚集的人群往上環方向散去,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干諾道西方向離去。

拘捕A7後,約在2013時交予54982看管,之後PW17繼續向上環方向掃蕩。PW17先再皇后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留守大約一小時,之後經德輔道西到ibis轉入干諾道中,期間沒有經過橫街。

到干諾道中時,看見有數以百計人群聚集,服飾和裝備與早前在德輔道西的人群相似。當時在信德中心外有另一條警察防線封鎖干諾道中。

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催淚彈和橡膠子彈
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17曾經見到左右兩邊有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催淚彈發射後有煙霧冒出,至於曾經發射橡膠子彈是PW17憑警務知識及自己所受的訓練判斷。

📌A7前臂
PW17確認在相片P28(D7)(5)中短袖衫與自己在現場見到的相同;在NTS16 M064片段中,畫面顯示A7右前臂有遮蓋,PW17指不記得在上索帶時A7手部除短袖衫外有什麼衣物。

📌鞋帶
PW17確認證物P7-3黑色鞋為A7在皇后街時所穿着的鞋,證物沒有鞋帶,但有鞋帶窿。相片P28(D7)(5)是A7在葵涌警署拍攝,可見鞋子沒有鞋帶或鞋帶窿。PW17指A7在被截停時,黑色鞋上有鞋帶亦有鞋帶窿。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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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案發當日為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7及攝錄NTS M049片段

📌背景
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附近,被指示用警方攝錄機拍攝NTS M049。

📌接觸A7
約2015時偵緝警長54982指派PW19處理被7720拘捕的被捕人,即A7。
A7當時已被7720以「非法集會」拘捕,由54982交由PW19處理時雙手已被索帶反鎖。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戴黑色手袖、着黑色鞋套。

從54982接手A7時,A7穿着鞋套與P28(D7)(5)所示的鞋套相同。

📌搜身及搜查隨身物品
深藍色背包內有一支白色噴漆、一卷黑色膠帶、一隻白色勞工手套、兩張八達通、兩部手提電話。

PW19確認黑色膠帶為P7-5。至於兩張八達通,PW19指為印有姓名的個人八達通,因有抄下姓名,但不記得有沒有相片。

兩部手提電話確認為P29(D7)(11)-(12)及P29(D7)(14)-(15)。

在P41_PW17_001A截圖,A7坐在電車站,頸上黑色物件為面罩,可箍在頸上,亦可包裹面部眼睛以下位置。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9

📌手袖和鞋套
PW19同意手袖並不是短袖上衣的一部份,A7當時佩戴的手冊和鞋套均沒有被檢取。
黑色手袖可遮蓋全部手臂,手袖和上衣為明顯兩件衣物,手袖並非內衣延伸。郁動時可否見到手袖和上衣之間的手臂,PW19指視乎手袖高度,當時PW19沒有留意。
至於鞋套,PW19當時見到鞋套包住整對鞋,但有露出腳的部份。

PW19在現場沒有見到A7戴面罩。口供紙中「黑色長手袖及黑色鞋套,並無口罩及其他防護裝備」,是指沒有口罩,並非有否戴上。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9

1845時在現場見到指揮官指示其他警員展示旗幟,亦有使用揚聲器警告,「前面人群和平散開 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警告後人群沒有散去,警員被命令向東掃蕩未經批准集結的示威者及進行拘捕。PW19指起初只是驅趕,直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PW19不同意1845時訓示為向東掃蕩及進行拘捕。
口供紙第5段寫道「於同日約1845時我與⋯驅趕、掃蕩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同意上述口供於7月29日在葵涌警署紀錄,而整個第5段及其中所指的「掃蕩及拘捕工作」是1845時以後。

覆問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閱讀口供前指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但口供紙寫在1845時「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解釋是在1845時所接到的指令將在未來一段時間要做的工作。但PW19其後又指「進行拘捕工作」命令為2000時發出;「驅趕」的命令則由1845時開始。PW19辯駁自己指為「同一時刻」是誤會整個任務為同一時間,通常現場指揮官會指示「驅趕不排除突然會進行拘捕行動」,但當天是指「驅散示威者」,拘捕指令並非1845時發出。

PW1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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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1偵緝警員12381 梁晉榮
隸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A隊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9

📌背景
案發當日1813時到達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西區警署外,向東組成防線。防線前方大約50米有約約500人聚集,他們大多帶有頭盔、眼罩/眼鏡、口罩/工業用口罩,身穿黑色衫褲,手持自製盾牌、鐵棒、雨遮,用圍欄組成防線。現場有警員用擴音器作出警告和呼籲。

📌推進
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推進,PW21身處西行線馬路。示威者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包括磚塊、玻璃樽、鐵棒等硬物。
推進期間,有身穿記者背心的人士在警方防線和人群中間,阻礙推進。
群眾叫囂和喊口號,當中有粗言穢語,包括「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今次要你哋死」(按:吓?)。
由西邊街開始的推進斷斷續續,中間有停頓。

📌最後一次推進
直至1955時,警方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組成防線,受小隊高級督察 馬督察 訓示,將會作出拘捕行動。訓示內容針對由西邊街開始直至高陞街仍然未有離開的示威者。
機動部隊和畜龍首先向前推進,刑事部警員在後排,目的為(1)負責拍攝現場環境及(2)如前方機動部隊或畜龍成功制服疑犯,協助作出拘捕,罪行為「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此時查問判斷制服什麼人是否非由刑事部警員負責,PW21指如果跑得快見到示威者,仍然會作出拘捕,不只「執手尾」。除支援防暴和畜龍作出拘捕外,有必要時亦會主動作出拘捕。

📌拘捕A9

約2000時警方開始推進,直至德輔道西52號恒生銀行」
附近,當時PW21在西行線馬路上,有防暴和畜龍在前面。一名男子當時趴在地上,背向天,PW21上次制服該男子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男子,即A9。

PW21將A9上膠索帶,同行警長首先除去A9口罩確認樣貌,之後要求A9講出自己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問過A9有否受傷後,帶A9到德輔道西52號恒生銀行門外搜身,其後拘捕A9。

📌A9位置
控方要求PW21在P62街道圖上用紅色交叉標示第一眼看見A9趴在地上的位置,PW21點一點, #郭棟明大律師 指「你點咗一個點,我係叫你打個交叉呀」。呈堂為P62_PW21_001A。

📌播放NTS16 M035
片段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0:58至20:01:04
PW21指在片中可見A9趴在地上,身旁有兩個防暴控制A9,PW21不在片段中,正準備上前。旁邊有許多警員經過。
20:00:59時可見上述情境,截圖為P34_PW21_001。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2:27至20:02:37
片段可見A9被身穿深身短袖上衣及警察背心的PW21上索帶,早前兩個防暴已不在畫面中。

PW21上前制服A9時,兩個防暴向前離開,沒有與PW21交接或對話,在現場沒有留意兩個防暴有否曾經面向自己。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04:08至20:04:23
片段可見PW21蹲在A9身旁,兩個防暴起身離開,期間沒有任何溝通,因此不知道兩個防暴身份。
兩個防暴頭上有紅色燈,但PW21不知道代表哪隊伍。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59:53至20:00:47
片中PW21將A9轉向右邊,警長58919粗暴扯脫A9口罩及眼罩,A9眼鏡飛脫。58919要求A9講出姓名和身分證號碼,並問A9身份證在哪裡。

19:59:57時,可見兩個防暴已制服A9在地上,PW21正上前。
控方千辛萬苦引導PW21,終於認出自己。

其中一個防暴頭盔上寫有「A1 4/2」,PW21指「A1」為機動部隊A1隊,但不知「4/2」意思。

📌脫去A9口罩
20:00:30時,58919由PW21手上取去圓盾。
20:00:31時,畫面可見A9趴在地上,雙手已被上索帶,當時戴手套、背背囊,截圖為P37_PW21_001。
20:00:32時,A9戴有透明眼罩,內有眼鏡,截圖為P37_PW21_002。20:00:34時,警長58919扯脫A9工業用口罩,內有外科口罩。58919問A9情況,A9答「冇事冇受傷」。

📌搜身
其後PW21及58919帶A9到恒生銀行梯級上搜身,搜查衫袋、褲袋、背囊,將其中一些物品放在地上,期間脫去A9手套和口罩。
之後再由背囊取出A9銀包(揾極都揾唔到,要拎晒啲嘢出嚟),取出身分證對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後,又翻查銀包內其他卡片,檢取一些卡片和八達通。
最後將一些物品放回背囊,地上物品則放入一個由A9背囊搜出的H&M膠袋。

20:01:55時在背囊搜出一部對講機;20:02:02時搜出兩部電話連外置充電;20:02:59時取出一卷保鮮紙;20:03:22時取出兩部對講機;20:04:21時在背囊左側袋取出一件物件,PW21在現場沒有留意該物品,亦沒有檢取;20:05:55時,在A9衫袋取出一副眼鏡幫A9戴上,眼鏡是早前PW21在地上拾起放入A9衫袋。

20:07:24時在背囊終於找到銀包;20:08:19時在銀包取出有A9相片的八達通;20:09:01時在銀包搜出兩張卡片,確認為P9-11的白色和粉紅色卡片。
20:10:06時,PW21將檢取的物品放入一個膠袋。

- 早休至1200 -

兩部對講機P9-9內各有3粒電池,共6粒電池。PW21確認P9-10為片段中在A9手上脫下的手套;確認P9-6為警長58919在A9頭上扯落的透明眼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21

📌對講機
在A9背囊搜出的對講機牌子相同,但PW21不清楚對講機的型號,只知道外貌相同,無法確認辯方所指是「一對對講機」。
對講機被搜出是在關機狀態。

📌A9位置
PW21不同意扶起A9後只需行「兩三步」就到行人路。觀看片段後指是多於「兩三步」,認為「三四步」。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20:00:57至20:01:03
片段可見58919拾起一隻鞋問A9是否屬於他,A9回答不是,其後他們行4步到行人路。

📌首次見到A9
PW21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9時,A9已經趴在地下,之前從未見過A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1

📌拋擲雜物
約19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行動推進,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拋擲磚頭、玻璃樽、欄杆等。PW21指物件有擲中自己,亦見到其他警員被擲中,但同意此說法在口供紙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沒有作任何文字記載。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PW21上述為「講大話」,PW21不同意。

🌟 #陳仲衡法官 指法庭內不可以講okay 😠(迷)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1時,引述其主問供稱示威者曾向警方投擲磚頭、玻璃樽以及欄杆,隨即遭 #陳仲衡法官 打斷,指傅狀的紀錄與其有出入。傅狀已表示接納法官說法,證人是指示威者用欄杆堵路而非投擲欄杆,但 #陳仲衡法官 仍追問是否需要重聽法庭錄音。傅狀表示為節省法庭時間,直接問證人即可。陳官聞言怒斥「唔使問!我話冇!」傅狀無奈表示「OK」,但陳官竟指「唔好喺法庭講『OK』呢個字!清唔清楚!」

📌「今日要你哋死」
主問時提及口號包括「今日要你哋死」,當中「你哋」並沒有指明對象,PW21自稱不會就此作猜測,指聽到由示威者方向傳來,但承認不知是誰講。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接到新訓示,可以作出推進和拘捕行為,當時訓示對象為新界南應變大隊,包括58919。推進行動包括機動部隊、新界南應變大隊、畜龍和葵青區第二梯隊等,但PW21不知道其他隊伍指揮官有沒有給予他們相同訓示。

📌警告
在訓示後直至向前驅散及拘捕期間,PW21聽到曾經向示威者方向警告盡快離開,但不確定有否用揚聲器,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會被拘捕」,因為當時PW21收到訓示將進行拘捕,忙於準備裝備,所以未有留意。

📌扯開口罩
PW21不同意辯方指出警員從A9面上「拉扯」防毒面罩及眼罩和眼鏡,辯稱是「除下」。

📌強力電筒
在NTS16 M04中20:04:11至20:04:20時,警方用電筒照射人群,PW21聲稱由於距離和現場環境均有影響,無法評估電筒是否強力,又指片段中被照射的人和旁邊發光標誌光度相約(按:留意標誌為光管,人一般情況下不發光)。
PW21同意當天警方有用電筒照向人群,但無法判斷當天警方配備多少如20:04:20時的電筒,又再三聲稱自己無法判斷電筒亮度。20:04:20時截圖為P35_PW21_D11_001。

PW21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由於控方昨天約2100時才提供2份新增證人的供詞,並打算在PW22之後傳召該2個證人,涉及在現場處理A10及之後辨認被告,因此要求2個警員的記事冊。控方在昨天晚上及今天早上分別提供2本記事冊內容。
另外在落口供時負責播片的警員為本案調查隊的隊員,辯方亦要求相關的記事冊內容。
#黎建華大律師 現階段不批評控方處理手法,但需要時間查閱記事冊、證人供詞、錄影片段,申請休庭至1200時。

「唉,開到第廿幾日先望到,你準備一年幾,俾19個鐘我,唔嬲就假啦」

- 休庭至1200 -

#黎建華大律師 在休庭期間考慮所有新證據及文件,由於控方保持聯絡,或可縮減A10案情,惟需時與控方相討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將須傳召2個額外證人。

繼續盤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MOLLE webbing system
主問時在C4 NOW直播片段中由20:01:30開始,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是自己,是基於裝備、制服、沒有持盾、背部右上角有藍色燈。

藍色燈是固定在背心上的MOLLE (Modular Lightweight Load-carrying Equipment),有尼龍帶連在背心上,但PW22不確定間距,約為手指闊度,可以穩妥地安裝藍燈。藍燈插在糟中,而糟與糟之間有空間沒有尼龍帶,藍燈裝置有環可以穿在MOLLE上。

PW22同意若果需要將燈由背心一個位置移至另一位置,要先將燈由糟抽出再放入另一個糟中。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1:38至20:01:40

在主問時PW22指20:01:38時紅傘旁的畜龍是自己,其後畫面角度有所改變,但PW22指認為自己的畜龍仍在畫面中,該畜龍的藍燈在背部「左上角」。PW22稱自己當時制服A10後準備離開繼續向東推進。

📌堅稱畫面中畜龍為自己
PW22再堅持畫面中畜龍為自己,指藍燈擺放位置沒有規定左邊或右邊。而憑其他特徵亦可認出該畜龍為自己,包括頭盔款式,因為畜龍頭盔有兩三款,另外頭盔上有數字標示代表隊伍。加上水袋位置和索帶位置、持胡椒球槍、身形相似等原因確認為自己。

📌兩支藍燈的可能性
PW22突稱自己可能「兩邊都有燈」,而藍燈開關很容易,因燈制在上方。

片段較早前在20:01:29時,PW22同意無法看見背後左上方有另一支藍燈。

📌指認被制服女子
PW22否認自己認為,在截圖P57(NOW)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完全基於認定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但同意認定在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基於認定畫面中紅傘旁的畜龍為自己。

覆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確認自己的特徵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認出右邊畜龍為自己是依靠頭盔款式、頭盔上的標記、胡椒球槍、水袋位置、索帶位置。

📌頭盔
PW22指自己當日配戴的頭盔款式是防暴頭盔,法國製造,頭盔後方有黑色抗火扇葉保護頸部,前方有透明護目鏡。
旁邊畜龍的頭盔款式不同,是美國製造。配戴的頭盔自由選擇,與級別無關。

📌頭盔標記
頭盔後方白色字寫有「3-1」代表所屬隊伍。當日頭盔上寫有「3-1」或「3-2」的畜龍有7個,PW22屬於「3-1」。

📌胡椒球槍
PW22同意在畫面中未有看到胡椒球槍,但指在片段中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有持胡椒球槍。一隊中通常會有2支,但PW22不肯定當日的數量。
播放20:01:29至20:01:32後仍不見有胡椒球槍,PW22又改稱是因放在前面,又反駁認為該畜龍是自己並非因為持胡椒球槍。

20:01:36時在煙霧散開後,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在坐在地上的女子旁,PW22指是基於法國製頭盔、身前持胡椒球槍、身型相近,但水袋及索帶位置則看不見。
PW22指自己當日只制服過一人。

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指畫面右邊坐在地上的女子旁為自己,PW22指是因持有胡椒球槍、皮帶後有同款式同位置的袋,但又同意當日有許多警員使用類似的袋。該畜龍轉身離去時可見其頭盔。

📌索帶位置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8時,可見索帶數量為3,及擺放位置為右上方胸前1個、下方近腰位置2個。

截圖P57(icable)_PW22_003中可見畫面中間另一畜龍沒有索帶。

📌藍色燈
藍燈擺放位置不限,用以識別隊伍,不同顏色代表不同隊伍,而3-1及3-2隊用藍色。PW22稱自己因為怕電量不足而會放後備,但忘記當日放置多少支燈。燈制開關在頂部,無電或碰到開關可能會熄滅。熄滅後燈為透明,可見白色帶。

📌水袋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9時,可見水袋在背部上方藍燈旁,PW22不知道是否所有畜龍都有,但確認是畜龍裝備之一,3-1及3-2隊都有,而擺放位置是自行決定。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可見水袋在同一位置,但同意旁邊另一畜龍在相同位置亦有相同水袋。畫面中亦可見腳旁有防毒面具袋,所有畜龍均有配備,一般放在非主力手邊的大腿位置。在C5有線新聞片段中可見防毒面具袋在左大腿位置。

📌身型
PW22自認身型高大,而且片中畜龍與自己跑姿相近。

PW2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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