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傳召控方證人PW2 刑事偵緝女警員 4300 文彥芬(音)

辯方盤問

📌遊行當日情況
- PW2確認0921屯門有合法遊行,但自己當天沒參與警務工作,PW2指她從片段1630-1715時中見到有100人左右在屯匯街以水馬堵路,PW2指幫辦19687的口供亦可得知上述資訊,惟屯匯街上空行人通道及商場內亦有多人聚集,他們有可能是參與合法遊行的人士。

- PW2指以她所知,當天警員最初在屯門鄉事會路集結,至於通往屯匯街的其他路口有否警員她不知情。

- 辯方律師指當日合法遊行有達過萬人參與,而1709時被告被捕當刻,遊行人士仍有向終點前進。PW2表示直播片段分散不集中,她不能評論有幾多人參與及他們的動向。而屯匯街的立場新聞片段較集中連貫,所以可供她認出100名示威人士。

- PW2補充,她有從遊行開始的時間(1500)開始觀看影片,遊行隊伍塞滿街道,大部份人穿黑衫褲,惟PW2強調在可見的影片角度內她並沒有發現除被告以外其他與被告衣著裝備相似的人士,而被告手握的盾牌及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亦是她能辨認出被告的主因。PW2不同意在她有看的影片中有與被告持盾牌的握法一模一樣而又持盾的人士出現。

📌觀看影片的記錄與標記
- 對於辯方律師質疑被PW2標記的證物P14-16,當中圈出被告的畫面只有「半隻蟻」咁大,遠鏡不能肯定該人就是被告,PW2不同意,辯稱自己亦是靠被告移動的畫面認出被告。

- PW2在翻看警員記事冊後澄清,自己在27/09-8/10放大假,在26/9收齊涉案影片(不包括警察片段和閉路電視片段)後僅快速觀看影片,亦沒有記在警員記事冊。放大假後在在15/10才開始觀看影片,在16-18/10,22-23/10,25/10亦有觀看影片。
PW2指自己沒有在記事冊詳細記錄在上述日子的哪些時間看了哪條片段,惟在29/10前完成的片段筆記有作標注。

- PW2在小休後突然補充,自己在23/9 早上有到過律政司開會,並就片段做了3-4張截圖,告訴律政司案發現場情況及初步辨認被告,以供律政司處理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PW2強調這些截圖並不是正式調查文件。

- 在另一次小休後,辯方向PW2展示辯方證物D2,即PW2所圈示的截圖,並指出被告在高等法院的保釋申請日期為8/10/2019。PW2隨即澄清自己在當天應在放大假,本人並沒有親身到高等法院協助控方,僅在23/9做了截圖。

📌與政府化驗所的互動
- PW2指自己在29/10 1500時到何文田政府化驗室與政府化驗師Dr. Tang會面半小時做影像分析。工作包括向Dr.Tang(即PW3上司)交代分析甚麼片段,以及向化驗所職員交下被告被檢取的衣著及證物等。該些證物之後做留在化驗所供化驗。

- PW2指據自己所知,化驗所工作程序包括向警方收取指示與證物,以假人穿着證物,擺出與影片中相同姿勢以作分析。

- PW2指自己在29/10起計一個月後亦有打電話給PW3(Dr.Tsang), 目的是跟進化驗進度,之後亦有數次再打電話給PW3,繼續跟進化驗進度,並向PW3告知本案的法庭進度,以及警方的工作進度等。而PW3亦有一次主動打電話給她,交代化驗時不需以真人穿衣,化驗所會以假人作模擬。PW2強調自己處理本案是警務生涯第一次需與政府化驗所互動。

控方覆問

- PW2澄清在26/9收齊涉案影片的說法僅包括四條新聞片段,不包括警察拍攝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她不記得這些片段在何時取得。

- PW2 澄清在26/9前四條新聞片段皆可在互聯網上找到,好在案發日子(21/9)後有在互聯網上初步看過,惟她不記得確實日期。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4-P16及P5A有線新聞片段(icable屯門元朗直播

(見實時16:40:01),PW2指自己以連貫動作認出被告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13及P5C香港電台片段(警員制服男子 被示威者襲擊

- PW2指自己能清楚看出被告手持盾牌的特徵與被告手持盾牌的握法。

- 主控再向PW2展示證物P7C警察拍攝片段,PW2指能發現從被告頭上飛脫的黃色頭盔。

法官問

- PW2指自己熟悉案發現場地形,屯匯街與被告被制服的屯喜路相距150米,由屯匯街右轉即可到達屯喜路。而屯匯街馬路中水馬堵路位置與行人路相距20-30米。

- PW2指警員先在屯門鄉事會T字位築防線,先往屯匯街推進100米,在推進50米後到達水馬位置,最後右轉往屯喜路推進30-40米後便到達制服被告的位置。

PW2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3/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____

⏺️傳召控方證人PW3 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博士(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3 2011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系博士,2014年3月就職政府化驗所。曾受訓進行法證衣衫比對工作,亦曾分四階段完成美國法證課程,主要教授內容為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PW3亦曾撰寫文章,探討視頻分析應用在車速計算的可能性。PW3亦曾以專家證人身份上庭作供,並獲法庭接納其口供。內容與視頻分析、圖像比對的法證工作相關。
PW3在7/7/2020撰寫一份專家證人口供。

📌專家證人口供內容
- 主控在庭上讀出證物P47,即9頁專家證人口供(以英文撰寫),內容重點為確認立場新聞片段內被標記的人士身上衣著與化驗證物比對後並無不能解釋的不同。(no unexplainable difference),而片段中可見的盾牌與行山杖與證物中的盾牌與行山杖吻合。

-主控向PW3展示證物P2A、P2B和P2J,PW3確認這些均為他化驗的證物,主控邀請PW3解釋證人口供第6段起的內容。

6️⃣段: PW3指自己收到4張視頻光碟,最後以立場新聞片後段作分析,皆因此片段質素最高,PW3遂截取部份片段內容造成撮要。

- PW3把 00:01:53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1)。2P(1)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中等色調長褲,拿深色盾牌,盾牌遮蓋上半身,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1

- PW3把 00:07:30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列為2P(2)。2P(2)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豬咀、穿深色鞋,手持淺色調「士的」,畫面能看見盾牌的背面,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A

PW3把 00:07:34中的人士以藍框框起,同列為2P(2)。畫面此時能看見2P(2)手持盾牌的正面,同時能看見2P(2)的膝蓋「有啲深色」,PW3把這些資料放在附錄2B

7️⃣和第8️⃣段: 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面罩、護目鏡、護肘、手袖、手套、背包。PW3指沒詳細比對
T shirt的原因是因為盾牌遮蓋2P(1)/(2)上半身,即使片段清晰像素亦有限,加上2P(1)/(2)當時有郁動,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沒詳細比對粉紅色豬咀的原因是因為現場大部份人士都有佩戴,加上豬咀上並無明顯細節,因此不能作出有意義比對

9️⃣至第1️⃣3️⃣段:作影像比對的證物包括「士的」,護膝,盾牌,長褲與鞋。行山杖骨幹為銀色,握抦為黑色,PW3收到時已斷開2截。護膝為黑色。PW3展示盾牌實物,指出盾牌正面以黑色為主,上有兩個不規則淺色圖案,背面亦以黑色為主,外沿有銀色邊,亦有一個灰色、一個黃色的手環。長褲為灰色調。鞋為黑色,PW3表示收到鞋時鞋上已沒鞋帶。

辯方盤問

PW3作供完畢。

(庭上趣事:PW3作供期間,犯人欄內一名相信為懲教署人員一度睡著,而被告在犯人欄內,部份旁聽人士掩嘴偷笑。😴😴

(按:上述並非完整記錄,歡迎手足補充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


⏺️傳召控方證人PW4 督察 19687 張立山(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4 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第一隊,21/09/2019 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南總區第四小隊。PW4 當天本來擔任機場護衛,惟1505時起出發往屯門支援與示威相關的警務工作。

📌當日情況
1605時 PW4乘警車到達屯門掃蕩,PW4先在天后路下車步行掃蕩,穿過屯門公園。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1,並把PW4標記的草圖到為證物P48

1615時 PW4到達屯門鄉事會路屯匯街交界,面向屯匯街,開始築設防線。同時,PW4聲稱見到屯匯街屯順街交界有200-250名示威者在馬路上聚集,在屯門鄉事會路示威者人數則較為零星。示威者部份穿深色衫、戴頭套、手持行山杖和棍。示威者亦在時代廣場底至屯門大會堂市中心巴士總站底設置路障。路障長12米,深1.5米,以膠水馬、鐵欄、竹、鐵鏈等組成。路障與警方防線相距50米。PW4聲稱示威者有叫囂、投汽油彈、敲打路障、用水喉噴水等行為。PW4亦指特別記得有一人衝向防線擲石,PW4向他舉槍,該人一度離去,隨即向警方防線擲第2塊石,最後離開。

1635時 PW4向示威人士進行使用催淚煙的警告,並舉黑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P7A,片段中確認PW4正在比警告

1640時 PW4向示威人士警告進行未經批准集結,要求他們和平散開,並舉藍旗警告,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A,P5D和P6A,PW4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拘捕被告的情況
1700時 PW4繼續沿屯匯街向屯喜路推進,突然在天橋上有至少兩枚汽油彈擲下。PW4指示停止推進,期間隊員向天橋發射4發催淚彈及2發「飛機仔」(即橡膠子彈)掩護隊員後退。30秒後PW4指示部隊繼續推進,期間PW4進行風險評估,並向東驅散示威者。PW4指自己擲出一發手擲催淚彈,惜無效,便推一「球」示威者往南方的屯喜路逃跑。

當到達屯喜路屯匯街交界,PW4指示部隊快速推進(Charge),,此時PW4看見被告正在馬路中央逃跑,他當時頭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具、深色上衣、灰色褲、揹深色背包、手持盾牌和行山杖。PW4因懷疑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遂上前追截,在跑了20-30米,約10-20秒,PW4用雙手捉住被告,期後感覺到有人推跌他,頭背被人用硬物襲擊。最後偵緝探員及第四小隊隊員到場幫忙控制被告。

- 主控向PW4展示證物P5C和D1,並把經PW4標記的D1副本列為證物P50,PW4標記如下:
虛線:警方防線
3個交叉:示威者路障
2×3共6個正方形: 200-250名示威者
警方防線與示威者路障相距60米的標記
倒三角形: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PW4的位置,為屯匯街字樣五米外
星星:PW4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位置,與倒三角形相距15米

📌被告行動
PW4指截停被告時被告先背向他,接着轉身面向他左右擺動身體掙扎,及後PW4被人推跌向左滾,雙手仍捉住被告,被告手有嘗試將PW4推開惟不成功。PW4指跌倒時自己的頭部在被告左腳下半身,惟被告沒嘗試以腳踢他的頭部。

法官問
- PW4確認跌倒時被告黃色頭盔飛脫,並以證物P5C 00:00:10 的定格佐證。

辯方盤問

- PW4補充當天乘坐的警車為一輛可坐6-8人的指揮車(相信為衝鋒車),而同行隊員分別坐兩架「Coaster」中型車(相信為豐田coaster小巴,即坊間所稱的「豬籠」車)

- PW4確認案發當天屯門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遊行路線,在警車行進期間亦無印象有見到合法遊行隊伍,但他不同意遊行隊伍有可能在屯匯街一帶出現,因他在天后路下車時已得知遊行已完結。PW4承認沒有親身到時代廣場以北視察。

- 辯方指出屯門公園為合法遊行必經之路,PW4同意,惟隊伍掃蕩至屯門公園時公園內只剩10-20人聚集,同時在屯門輕鐵站有零星穿黑衣頭盔示威者聚集,在警員到場後已四散。PW4指在屯門大會堂及時代廣場平台天橋位置亦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行人路亦有為數20-30示威者在記者後排。這些人當中有為數不少穿粉紅色豬咀。

- PW4同意有可能有示威者由北南下,由屯順街抵達屯匯街,並轉右向屯喜路。

- PW4補充由1615時-1700時,當警察在屯門鄉事會路築防線時,自己的「兄弟」提醒在路障已有汽油彈擲出,但與警方防線距離較遠,不會造成威脅,加上自己還有其他指揮工作,便沒多留意。

- PW4不肯定襲擊自己的人士與被告是否相識與有關連,惟認為他們襲擊自己是意圖搶犯。

控方覆問

- PW4指當天有多人戴頭盔,拿行山杖與盾牌,惟不知有否其他人士手持與被告同款盾牌,亦對盾牌上有否金色標就無印象,辯方反對控方繼續就盾牌覆問PW4,理由是辯方盤問並沒有提及任何與盾牌相關的問題,法官不批准控方就盾牌覆問PW4。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雙方無中段陳詞。

#王詩麗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兩罪均表證成立‼️,辯方需答辯,被告不打算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4/8]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_______


⏺️傳召辯方證人DW1 品格證人 譚駿豪(音)

辯方主問

庭上讀出證物D3,重點如下:

-DW1今年40歲,現職保險理財顧問,2016年以航空青年團儀仗中隊訓練員的身份認識被告。DW1指被告表現積極盡責,認真,凡事親力出為,亦常常助新入隊成員適應。平常樂於參與社會服務,回饋社會。被告亦是一個會自我反省的人,並熱愛自己的家庭。

- DW1指自己在航空青年團中會協助學員個人成長,就他們的人生規劃作出建議和幫助。DW1指航空青年團性質與童軍相似,除訓練學員建立自信、團隊個作、服務社會的,亦會就學員在航空方面的興趣作培養,在每年五四青年節中會擔任升旗儀仗支授。

- DW1透露被告現時在架構層面仍屬航空青年團團員,惟「上面」因應本案下令將他轉為「reserve」,稍後可能有紀律聆訊。DW1指被告從學員晉升為學員下士(即「兩條柴」),平常有可能參與行政、訓練、物質管理等部門。

法官問

- 被問及與被告會面有多頻繁,DW1指自己平常樂 於協助青少年成長,會以社交媒體與學員保持聯繫溝通,與被告的相處最多是在愛丁堡獎勵計劃(AYP)(現稱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期間擔保被告導師,計劃內容包括與被告遠足、課堂、檢視被告技應與安全意識等。

- DW1指儀仗中隊的集會為一星期一次,惟自己在青年團內亦有其他職務,因此不會與被告有太頻繁接觸。然面DW1指自己相當了解被告背景,知就他有一名弟弟,現時就讀大專,惟不知道被告入隊時的年級、電時就讀大專院校名稱。DW1強調自己不會以年級區別學員能力,因此沒特別深究被告年級。

控方盤問

- DW1 21/09/2019沒參與屯門區的遊行,亦不知被告有否參與遊行及他當天的行動,期間裁判官禁止主控以「暴動」稱呼當天的公眾活動。

-主控指出:
1. DW1不肯定被告現時就讀哪所大專院校,對被告不認識,DW1不同意。
2. DW1不知被告21/9當天有做過甚麼行為,DW1同意。

DW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DW2 921屯門遊行主辦者 林汝軒(音)

辯方主問

📌背景
DW2今年26歲,由2020年1月至現在任職屯門區區議員助理,21/9/2019 職業為電訊工程人員。21/9/2021屯門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由由DW2申請。遊行時間為1500-1700,路線為屯門新和里遊樂場至屯門市政大樓。DW2在7月和8月亦分別主辦過遊行集會,當時有PPRB的警員陪同他遊行或觀察集會運作。PW2在21/9/2019 的責任為與警方一同維持遊行秩序。DW2當天有參與遊行,1450出發,惟當時並沒有警員陪同他遊行。

- DW2指當天舉辦遊行的其中一個條件為:主辦方需聽從和配合警方指示,確保遊行和平有秩序進行。DW2指自己9月中去信屯門警署申請遊行,一名指揮官與他一同開會,惟指揮官沒有與DW2討論遊行時間、路線、糾察安排等資訊,而是問了十多條有關如何維持遊行秩序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針對7,8月份他主辦的集會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遊行當日情況
DW2指遊行當日他有與警方代表保持聯絡,但當天沒有警員幫忙開路或疏導交通,有防暴駐守在一些路口但沒協助遊行進行。DW2依靠當天120名糾察提醒遊行人士遊行路線。

1530時 DW2到達遊行終點,他估算當日有三萬人參與遊行,理由是遊行人士延綿一公里,佔滿四條行車線。

1610時,DW2收到消息指遊行路線中途,即屯門輕鐵站有防暴警員施放海綿彈並拘捕在場人士,遂致電一名督察要求取消遊行。他無向警方印證有否上述事情發生,但有提及,督察則不評論。DW2指警方當天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遊行人士得知遊行結束的消息,指自己當時身在遊行路線終點,現場場面混亂。

- DW2在與糾察溝通後得知在遊行結束時遊行隊伍隊尾在Vcity,與終點相距約600米。DW2有打電話和whatsapp所有糾察通知遊行結束,但他不能確保所有糾察均收到這消息。

1620時 DW2指有防暴警員衝向遊行終點位置,當時那裡有大約100人,他擔心自身安全便離開現場。

- DW2指出遊行路線途經屯門公園再轉返入屯門市中心廣場,他不能確保沒有遊行人士從其他路線前進,在衝突發生時他不在現場。

控方盤問

- DW2確認當天合法遊行無dress code,但大部份合法示威者穿黑衫,不少人戴頭套護目鏡,少部份有戴防毒面具,PW4不知原因

- DW2確認合法遊行中無人持盾及尖頭行山杖,當日天氣炎熱。他本身不認識被告,在21/9亦無見過被告。

- DW2指當日遊行是在網上FB page進行呼籲,對象為屯門居民,但他當天有認識的外區人士到屯門參與遊行。遊行目的為呼籲康文署修訂遊樂場條例,將屯門公園歌唱大媽趕出屯門公園及改善各區公園環境。

- 路線方面,DW2指遊行路線不經屯匯街,他在遊行期間亦不見屯匯行有人聚集,築路障亦不是遊行活動的一部份。

- 糾察方面,DW2指糾察報名時會留下姓名電話,惟遊行完結後已銷毀。

- 人數估算方面,DW2指根據過往經驗,7月時的遊行有約一萬人參與,8月罷工集會時有約二萬人參與,而是次遊行人數比上兩次更多,一開始已佔滿四條行車線,因此得出約三萬人的估算。

- 主控指出:
1. 遊行終點為屯門政府合署,不是屯門市政大樓
2. DW2 1620時離開,對於1640時至1710時的情況不知情
3. 對於當日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擲磚築路障噴水,DW2不知情
4. DW2當天無見過被告,不知他當日行為,亦不知道他有否拿行山杖作攻擊行為,DW2全部同意。

辯方覆問

- DW2確認本人行畢遊行路線需時40分鐘,但自己是在行人路上行,當天有其他遊行人士行出馬路引起防暴舉旗造成延誤,DW2不清楚其他遊行人士所需時間有否因而延長。

- DW2澄清自己當天無親身到過屯匯街,作為遊行主辦者亦無禁止別人出現在屯匯街,亦不能確保遊行人士不去屯匯街。

- DW2指自己對屯門政府合署及屯匯街一帶地形熟悉,確認遊行人士可以從屯匯街屯喜路離開,當日警方亦沒阻止遊行示威士前往上述兩處。

- DW2指FB 專頁上無列明拒絕或限制外區人士參與遊行。

DW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指示控方在8/3 12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傳真給辯方,而辯方需在當日1600時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0914 拎咗飛搭三先可以入~
0918 試mic
0920 廣播(對延伸庭)
1003 廣播
1008開庭

法官稱今天的指示聆訊不受9P限制。正式聆訊時,限制媒體及公眾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內容目的是要維護各方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s)及未來聆訊公正性(integrity of future proceedings)。申請保釋的聆訊中涉及許多個人私隱的資訊,而當事人未必希望內容被廣泛地公開;故有訂下如斯限制。

眾法律代表會收到一張表格,以表下次聆訊日期的意向。
法庭每天可處理6項申請,早上3項、下午3項。
全日預計從早上0930至下午1700。

第一節答辯人(辯):
D8:鄭達鴻
D11:彭卓棋
D14:何啟明

申請人(控):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8:鄭達鴻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潘資深一度為答辯人申請暫准保釋(interim bail),杜麗冰法官認為應在雙方在充足準備下,雙方充分表達自己的理據,法庭在聽取全面陳詞後才下達保釋決定,現階段不適宜批准暫准保釋。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法庭考慮了人身自由,認為應盡快進行聆訊,但雙方需充足時間準備,讓法庭全面考慮雙方理據。申請人向法庭申請豁免呈交傳票及誓章,但杜官認為傳票及誓章有助於答辯人及法庭了解情況。因此,法庭指示律政司需要於8/3午飯前呈交傳票,5pm前呈交誓章及書面陳詞。法庭指示答辯人需要於10/3 5pm前呈交書面陳詞。

法庭指示11/3及13/3上午及下午進行保釋覆核聆訊,各時段處理3個保釋覆核申請,每個申請預計需時1小時。

法庭指會在聽取每一個申請後分別判決。

申請人指倉卒時間下未能為所有證據提交英文譯本,杜麗冰法官笑指自己能閱讀中文(I do read Chinese),文件毋須特別翻譯成英文。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1:彭卓棋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盧敏儀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講咗兩句嘢就返入去

希望法庭能給予暫准保釋(interim bail),杜官拒絕。律師指若杜官經過今一整天漫長聆訊後改變想法,緊記批出其他答辯人(即被告)短暫保釋時連同其客戶。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4:何啟明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查錫我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代表律師指何啟明於3月4日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留醫至今,故未能出席今天聆訊。

希望法庭能給予暫准保釋(interim bail),將採納鄭達鴻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詞並沒有補充。

由於律師3月11日需要就一單審訊應訊,希望法庭為當事人安排至3月13日進行正式聆訊。

杜官回應指未必可以確保所有答辯人(即被告)可以獲安排自己優先選擇的聆訊日期,但法庭會盡可能安排。


(總括而言:未有確實下次聆訊日期。)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1122 廣播
1132 開庭

杜官重申今天的指示聆訊不受9P限制,及重複有關下次聆訊的安排:
//法官稱今天的指示聆訊不受9P限制。正式聆訊時,限制媒體及公眾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內容目的是要維護各方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s)及未來聆訊公正性(integrity of future proceedings)。申請保釋的聆訊中涉及許多個人私隱的資訊,而當事人未必希望內容被廣泛地公開;故有訂下如斯限制。

眾法律代表會收到一張表格,以表下次聆訊日期的意向。
法庭每天可處理6項申請,早上3項、下午3項。
全日預計從早上0930至下午1700。//

第二節答辯人(辯):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4:施德來
D26:張可森

申請人(控):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7:黃碧雲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夏博義資深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杜麗冰法官強調本日是指示聆訊,不會聽取任何有關暫准保釋的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20:譚文豪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24:施德來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 #梁漢祺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26:張可森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現不會申請暫准保釋(interim bail),但希望律政司於下次聆訊前披露所有資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1419 廣播(對延伸區)
1425 廣播
1433 開庭

杜官重申今天的指示聆訊不受9P限制,及重複有關下次聆訊的安排;並確認以下被告均有律師代表。

第三節答辯人(辯):
D28:伍健偉
D30:郭家麒
D43:柯耀林
D46:李予信

申請人(控):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28:伍健偉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 #彭耀鴻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D30:郭家麒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Mr Cheung(?)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了解法庭指示,沒有補充。

D43:柯耀林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郭大狀指他沒有在總裁判官席前,希望杜官能指示/下令裁判法院能儘早提供批准保釋的理據,指早前去信未有回音。杜官回應指她也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也只能在現有資料下進行聆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46:李予信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Mr Cheung(?)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了解法庭指示,沒有補充。


- - - - -
1448是日全部聆訊完畢。

天文台話下午至傍晚都有雨,小心保重啊☔️
以下為補回3月2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

被告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及另有2名證人(一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只需口供以65(b)呈堂。辯方除被告外只傳召1名證人,沒有任何錄影片段播放。

📍證人
PW1 PC14993 謝瑞倫(音)截查
PW2 PC14893 鍾鎮傑(音)搜查及拘捕
PW3 DPC19549孫鑑洪(音)拍攝證物相片
PW4 DPC15197徐達健(音)提取證物交專家證人
PW5 WDPC 9637 拘捕日處理檢取證物
PW6 PC14993 總督察 #陳喬崔 (化驗、雷射筆專家證人)
DW1 被告任姓友人 - 借工具予被告

審訊part 1

📌控方表示修改控罪2之案情字眼加入「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他人的財產」,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甫開庭便詢問控方證人表上有6位,可否考慮一下簡省法庭時間方法,控方建議只傳召PW1-PW4,當庭將口供讀出,然後庭上再作盤問及覆問,而PW5-6只是雷射筆專家及警方證物員,不需傳召,在庭上讀出其口供,辯方不反對此安排並指出爭議(1)被告沒意圖使用物品作摧毀破壞並可解釋用途及(2)雷射筆證物鏈斷裂。

📌承認事實(P10)
(1) 2019年10月1日2140時 PC 20284 在英皇道向西推進見到有二百多人在大強街非法集結,見到警察後沿英皇道向西逃走
(2)約2200 PC 14993在炮台山理文商業中心截停被告
(3)DPC 14893 在上址搜查被告身上物品,從被告背包(P1)發現下列物品
P2 一支銀色雷射筆
P3 一個鉗
P4 一盒螺絲起子
P5 一套九個六角扳手
P6一套九個六個扳手
P7 四個圓形把手
P8兩個鉗子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
四條黑色頭巾及四對勞工手套
兩個望遠鏡
一副太陽眼鏡
一個護目眼罩
多張社運文宣貼紙
DPC 14893 於2020時在上址拘捕被告
(5)2020年10月16日DPC 19549於灣仔警署拍攝了本案證物相片
(6)雷射筆專家證人身份沒爭議
(7) 除雷射筆(P2),對本案證物鏈沒有爭議
(8)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PW4 警員出庭但全部口供以65(b)呈堂並以光速讀出,抱歉旁聽師只抄得以下部份:

📌PW1 PC14993 謝瑞倫(音)負責截查 口供
2019年10月1日參與踏浪者行動,2147到達英皇道長康街一帶,在上址向西掃蕩,2150到達英皇道219號見3人在大強街跑出向英皇道並各以雷射筆照射警員,警方曾發射催淚煙驅散,證人小隊跟著3人在2200時到電器道見2黑衣人向西逃跑,其中一女子(1.65米高、黑色背心、黑色legging及孭一黑色大背包)走到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證人於上前截停該人,之後將女子交PW2 - 即PC14893負責處理,PW2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宣布拘捕,約2232乘坐政府車輛到達西區警署。

📌PW1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口供提及曾發射催淚煙,但據當天之傳令員PC16460紀錄是沒有發射,證人表示不知有16460傳令員,大家不同隊,可能是他果隊沒有發放。證人同意口供提及2黑衣人向西逃跑自己是分不出男女,確認被告是在理文商業中心大堂搵到之後再交同事處理,但對於被告曾說在那大廈工作沒有印象。

📌PW1 控方覆問
證人重申當場分不到逃跑2黑衣人是男定女,確認在大廈內找到之被告是其中之一黑衣人,只有一黑衣人從麥連街走入該大廈,自己視線線一直跟著黑衣人,進入大廈時只有一兩秒從視線範圍短暫消失。

📌PW2 DPC14893 鍾鎮傑(音)搜查及拘捕口供
2019年10月1日2145參與踏浪者行動被派駐北角大強街進行驅散,2200時一黑衣女子(庭上被告)及另外一姓李女子被截停,證人作出搜查隨身物品,其中包括一些案中工具被一橙紅色巾包著、一銀色雷射筆及另有一藍色長傘,證人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但沒有即場作警誡。2236帶被告到西區警署見值日官,其後在WDPC 56629會面時被捕人回答「我冇嘢講 」,翌日0445-0455證人將所有證物交WDPC 9637 (PW5)證物員處理。證人庭上確認從被告身上有搜出一支銀色雷射筆(P2),拘捕後自己一直保管至移交比PW5,其間沒受非法干擾。

📌PW2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在理文商業大廈外,他與PC 14993(PW1)及警長34447截停兩女子,當時軍裝在前,自己穿便衣在軍裝後方即理文商業中心外。對於辯方律師指口供寫截停2女子是在理文商業大廈內,PW2指不知道其他人口供點寫。

📌 PW3 DPC19549孫鑑洪(音)拍攝證物 作供
證人確認負責拍攝被告身上之物照片與及檢取證物相片共41張以相冊呈堂(P9),證人亦為本案錄取2份口供:
(一)2019.11.12口供
從WDPC檢取了證物展示拍攝照片,包括小米電話、iPhone電話、多張電話卡、雷射筆連電池、橙黑色布包著一些工具、光復香港貼紙、一副太陽眼鏡、一支電筒、灰黑色背心黑色長褲及(及另一李姓拘捕人士財物:八達通一張Samsung電話,灰色口罩、現金$13400、白色長傘、配黑色背心Adidas波鞋),將上述物品拍照共102張,之後在2020年12月6日將證物交灣仔警署財物室。
(二)2021.2.25口供
證人接收1-32號證物將證物一直放在只有自己持有鎖匙之櫃桶,其後在2019年12月6日交灣仔警署財物室,更正不是上一份口供提及之2020年12月6日

📌PW3 辯方沒有盤問

📌PW4 DPC15197徐達健(音)提取證物往化驗 作供
證人確認將本案部份證物由灣仔警署提取並送往總督察陳喬崔(PW6)作檢查並於2020.2.7錄取了一份口供(如下):
證人在灣仔警署證物室提取了證物編號17(一支銀色雷射筆(P2)、一支黑色電筒、兩個藍色電池)及證物編號72(一支黑色雷射筆屬同一日期現場附近另一姓李被告)。

證人對控方律師指編號17 (即本案的)、72(另一案)代表案件證物號碼,而銀色雷射筆是本案被告,並謂每個證物袋上有表示區別,雷射筆上貼有白底黑色字紙張上邊有案件主管隊伍同寫下Q1字眼識別為本案雷射筆,也確認雷射筆沒有受非法干擾。

📌PW4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承認不是認得雷射筆上原廠印上之字句,是靠警方自己貼上是標籤及紙張記錄辨認是本案證物

👉以下PW5 證物員 及PW6雷射筆專家證人 #陳喬崔 不用出庭,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辯方沒有盤問。

📌 PW5 WDPC 9637 拘捕日處理檢取證物,為本案錄取兩份口供:
(一)2019.11.11
證人被指派為本案證物員,本案在被告身上檢取了一銀色雷射筆、一紅黑色布包着一批清拆工具、一粉紅色防毒面具、一護目眼罩,一疊光復香港貼紙,藍色長傘、兩副望遠鏡、火柴、打火機、四條頭巾及身穿衣物(灰黑色背心、黑色長褲及Nike波鞋)[上述證物編號25,同PW4作供所提不一致)
(二)2021.2.24
補充上一份口供,本案證物由DPC14893將證件物交給我處理。其後我在2019.10.16在灣仔警署再將證物交WPC 19549(PW3)處理拍攝,全部證物沒有受干擾。

📌PW6 PC14993 總督察 #陳喬崔 (化驗、雷射筆專家證人) 為本案錄取2份口供(呈堂英文版本)
(一)2020.11.16大意是收到2支雷射筆(Q1及Q2)作檢查。銀色Q1是本案,檢查後確認是3B級別及可發出綠色光束。
(二)2022.1.11證物在檢查前鎖在只有自己持有鎖匙之櫃桶,期間不受干擾。

📌控方案情完成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指出專家證人驗查Q1 時,PW4在證物房找到證物編號17。但
PW5證供指證物編號是25,本案
證物鏈出現斷裂,究竟專家證人檢驗之證物是否被告身上搜出之雷射筆存疑。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以下為補回3月3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2/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

審訊part 2

📌被告作供

出現現場時序
被告為資深財富管理顧問,事發時寫字樓位於理文商業中心,公司於2020年1月遷往灣仔(新舊卡片呈堂-D1、D2)。由於工作性質大部份時間須外出見客,其他時間不定時返回公司工作。
2019年9月30日行程
1948見完客返回公司工作
🕰2100左右在天后與十多人食生日飯
10月1日行程
0200天后離開返公司工作
0400離開公司往天后酒店會合友人(任先生、黃小姐),因應翌日可能有公眾活動交通癱瘓,自己及兩友人要在銅鑼灣附近工作,於是一起租酒店房間一晚。
1130 離開酒店返回公司工作
1330 任、黃退房,來電相約被告午飯
時間不詳 午飯後,任及黃揸車往灣仔買材料,被告一同往
1600-1700被告因公司將搬遷要負責所需工具需要向任借用,所以3人一起返銅鑼灣地盤,任友人亦請求在工地幫吓手。工作完收拾好工具準備離開時銅鑼灣有社會運動,情況混亂被告選擇留地盤到晚上
1900 因肚餓與往地盤附近晚飯之後再邊地盤
2130 街上回復平靜,被告起程回辦公室工作,任、黃擔心獨自上街於是3人一起回炮台山公司。
2145 左右回到公司樓下,但被告發現職員證留在任車內入不到公司,任回地盤車上取回,黃及被告在大廈外花槽等候,等候期間一群警員在油街出現,黃致電任問任位置及幾時返,被告自己轉身走入大堂,但有警員走進要求被告走出大廈外,其後有警員搜查並檢取身上物品。

身上物品
被告解釋事發時搜出物品用途,大部分工具是因應公司通知2019年尾前要搬,被告要負責找工具。

P2 一支銀色雷射筆 [三個用途:公司開會present用,在一商會網絡組織任義務財務秘書工作負責每星期開會器材,個人工作present用

P3 一個鉗 [搬寫字樓借用,作剪鉗剪縛電線或電腦線等索帶]
P4 一盒螺絲起子 [買酒送跟身作維修在公司使用自購之桌上電腦]
P5 一套九個六角板手
P6一套九個六個扳手
P7 四個圓形把手
P8兩個鉗子[P5-8 是借用搬寫字樓作拆裝一些櫃、書架等傢俬物品]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 [因應當時街上經常有催淚煙發射保護自己]
四條黑色頭巾
四對勞工手套[三對是借用搬寫字樓,一對在家取]
兩個望遠鏡[觀察街上社會運動有沒有影響交通及出入安全]
一副太陽眼鏡
一個護目眼罩[搬寫字樓物品保護雙眼]
多張社運文宣貼紙[在商會活動後一相熟參與者送贈,收到即放背袋,沒留意內容]

庭上律師呈上搬寫字樓前後拍攝8張辦工室圖片(D3),證人亦回應辯方律師自己不是警員作供所指跑入理文商業中心之黑衣人,自己也沒有參與與口供所講由大強街跑入英皇道,而身上所有物品完全沒有意圖用作破壞。

📌被告 控方盤問
被告回應為何提早數月借定公具,主要是七月時公司已通知年尾搬,案發之後12月才更新延至2020年1月搬遷,朋友因九月起在銅鑼灣地盤工作所以便在案發當日食飯時順便拿走借出工具回公司。

被告同意證物相冊P9內之鉗不是常見工具,為何不用鉸剪剪斷索帶,被告指根據個人經驗鉸剪很困難展斷索帶而且數目多用剪鉗效率快,同時不同意該鉗是社運用。問到為何不向如IT部門借工具剪電腦線索帶,被告説其他部門工具不外借,自己亦冇問過。

裁判官叫被告形容索帶:約6-8mm闊度 厚度2mm, 類似庭內一部電腦背後。

控方問社運文宣貼紙,被告回答知贈送者是社運支持者,但交她時面向底,看不到內容,貼紙內提及928及10月1日集會自已沒參加。而收咗貼紙後因商會借場地忙收拾一直沒時間看,而袋內也有其他文件及紙張,只是警察搜身時沒有檢取。

控方質問下被告回答防毒面具是在事發前一兩個月前開始用,通常返公司做嘢或在港島工作便帶在身,因警方常在這些地區發射催淚煙。被告同意面具約九至10吋闊,比較大會佔用空間。

被告回答2019各區也有社運,自己要到各區工作或在寫字樓也用望遠鏡去觀察街上情況確保自己出入安全。有兩副望遠鏡是因為自己擁有雙筒望遠鏡唔識用但沒有執袋取走,之後朋友送另一副單筒給她。此時裁判官有問雙筒望遠鏡尺寸,證人回答約12 cm闊。

雷射筆被告指是在鴨寮街購買,包裝或身上沒有註明是什麼級別,自己也不熟悉功率意思,因為會在不同場合用所以帶在身。

控方律師問被告約了任黃2人炮台山食飯為何帶大背袋而裝咁多物品,被告說在辦公室自己沒有鎖得之櫃桶,就算公司可用之櫃也很細放不入袋,再加上辦公室曾發生同事失竊財物事件。裁判官又忍唔住説被告身為資深顧問居然沒有可以鎖嘅櫃桶!其後繼續又指相冊(D3)內咁多櫃,枱及傢俬沒有地方放私人物品,以及在一圖片見到一有鎖匙櫃桶。被告回覆那是高佢幾級高層使用。裁判官稍後又再在圖片冊見到工作台下有些鋼櫃,被告說自己工作枱細(60-65 cm闊及深)不是相冊可見到,放了櫃工作空間更細。

盤問下被告說是事發前兩三星期在電話中向任姓友人提出借工具,不知借多久但用完才還,自己去地盤取因唔想麻煩友人。10月1日當日知道有集會遊行但不清楚維多利亞公園有沒有。不改日子拿工具因要再夾自己有空及任在地盤,而自己覺得地盤在銅鑼灣較偏位置比較安全。

盤問尾聲裁判官再提出多條問題:

官:合共3男女友人只租一房?
被告:是
官:同任,黃友人好熟?
被告:是
官:10月1日午餐自已行去?
被告:是任,黃到公司樓下會合一齊再去食,那刻才決定去邊間食
官:幾時坐任友人的私家車?
被告:是公司樓下去食飯時及在餐廳離開時
官:即係任的私家車在你公司附近
被告:係

📌DW1 任姓友人作供
證人事發時在銅鑼灣做清拆工程,2009年9月30日晚與被告及另一王姓女友人租住天后一酒店方便翌日就算交通癱瘓也可回地盤工作。但證人對於酒店名,幾點退回房間,及10月1日幾時再見被告,幾時分開因隔咗成年多不太記得。

證人指2019年10月1日中午退房後同黃姓女友人去食第一餐,下午被告約DW1在地盤見話公司遲下要搬需借少少工具,DW1話見啱就可借走。辯方律師要求被告講出控方相冊(P9內)借出什麼工具,證人成功認出P3,P5至P8。DW1下午曾揸車同黃及被告往灣仔買油漆。較後時間黃及證人跟被告一起步行回被告辦公室,差不多到達時被告説職員證留在車上入唔到公司,DW1於是返回自己車取證再回來,但在途中知道被告已經被拘捕。

📌DW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對事發當日事情印象模糊,只記得酒店退房後與黃小姐去食第一餐。DW1確認被告是當天提出借工具,但自己沒有親眼逐件睇住被告取去,也沒要求被告揀工具後留在地盤幫忙。證人承認知悉當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有集會遊行活動。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將在4月14日0930同庭進行,很大機會同日作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即將開庭
旁聽席半滿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答辯 #阻街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有3名控方證人

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今日12點有粉嶺少年庭,有關暴動,還請各旁聽師多多留意,雖然少年庭不設旁聽,但仍可在法庭外等候支持,起碼步入法庭前,小朋友是可以見到大家的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