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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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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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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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2/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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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就D3管有物品範疇作供。

DW1上午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在4月1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以減省時間。

D4代表律師指D4因學業原因希望申請縮減報到日數,控方反對指警方有擔憂。D4代表律師指若不能縮減日數,希望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案件押後期間其他被告保釋及報到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裁決
#阻差辦公

黃學禮(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審訊內容

裁決由第五庭改為第四庭進行。

📌控方案情和辯方批評
本案共傳召四名控方證人,分別為PW1警員A,PW2警員13436,PW3警署警長53352,PW4偵緝警員33564。

2019年8月7日,01:10有示威者於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對警員對峙,PW1看見有人以彈珠射向警員。01:15警方展示紅旗,01:36警方展示藍旗。及後指揮官下令要拘捕彈珠人,PW1和PW3沿長沙灣道跑,男子甲(控方指其為被告)推彈珠人一下,並叫「走呀」,然後男子甲跑到PW1前,PW1減速停下避免撞到男子甲。PW1認為男子甲的行為是蓄意阻撓警方。及後警員9757與PW3拘捕被告。

辯方認為PW1-3不可靠,因為他們對被告「阻礙」的描述不一,包括:
(1) PW1指出被告推彈珠人後喊「走呀」,表示被告沒展開手。
(2) PW2表示被告45度曲起手。
(3) PW3表示被告「食咗」PW1的跑線,從而構成阻礙,但表示PW1跑向被告時,無提及彈珠人,被告亦沒停下。
辯方邀請法庭觀看證物D1。

另外,辯方指出PW4沒聽PW1和PW2說過他們被阻。PW4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9至10個月後才以本案罪名拘捕被告。

辯方指出,就算退讓多步來看,案中PW所指的「阻礙」不一定是故意,被告沒回頭看,怎知有阻礙PW1?被告與PW1跑線相同,可能是意外。而推彈珠人後喊「走呀」不是妨礙警務人員,因為警方於01:36已展示藍旗。

PW2指他見到淺藍衣人士(控方指其為被告)與彈珠人有對話,但現場超過100名集結人士,與人對話不代表認識,並不代表會犯罪。

📌證供分析
法庭主要考慮
(1) PW是否誠意可靠?
(2) 淺藍衣人士是否被告?
(3) 被告是否有意圖阻礙?

證物P10和P12展示控方案情,當晚凌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警方展示紅旗,及後展示藍旗。彈珠人與淺藍衣人士對話。
證物D1主要描述PW1追被告。

PW4警員33564證供爭議較少,PW4按PW2說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沒以阻差辦公拘捕他。法庭認為PW4誠實可靠,接納他的供詞。

PW3警署警長53352得知總督察凌子杰(音)俾彈珠襲擊,叫人小心。他看到彈珠人以黑布蒙面,穿緊身黑色上衣、黑短褲、黑鞋,左手戴有白色手襪。警方防線推前時淺藍衣人士推彈珠人,並曲起手肘阻礙PW1路線,PW1搭著淺藍衣人士膊頭。PW3跑過PW1,見淺藍衣人士掙扎,支援PW1,彈珠人往荔枝角方向逃走。
PW3沒在記事冊記錄淺藍衣人士撐起手肘。PW3解釋當時想不到文字如何描述。
法庭小心考慮後認為淺藍衣人士便是被告。

PW2警員13436指出在長沙灣道和欽州街交界有彈珠人,他當時與彈珠人相隔30米,現場有街燈。有人以丫叉射中總督察凌子杰(音)的左胸,地下的彈珠被撿取。示威人士約100人,在叫囂,有丫叉,用電筒照射警員,用雜物投擲警員和用鐳射筆照射警員。淺藍衣人士與彈珠人對話。PW2告訴PW1和PW3彈珠射中凌子杰(音)左胸。防線推前時,PW2本要追彈珠人,但被淺藍衣人士阻礙,故拘捕淺藍衣人士。
PW2拘捕被告前見到其衣著,拘捕被告後見到其面容,因現場多數人穿深色衣服,對被告印象深刻。
PW2觀察彈珠人20多分鐘,其間有多人在人群中穿插。
法庭認為PW2的證供清晰明確,淺藍衣人士就是被告。但在影片中不見有人射東西。

PW1指出有黑衣人以丫叉射出彈珠,其中一顆射中總督察的胸部。警方展示紅旗和藍旗後找彈珠人。彈珠人戴黑色面罩和面巾,穿黑衣上衣、黑色短褲、黑鞋和背深色背囊。推進時警方追彈珠人,彈珠人轉身向長沙灣方向跑。彈珠人有向後望確認距離,男子甲推彈珠人後喊「走呀」,然後減慢速度,阻了PW1,PW1與彈珠人距離越來越遠。
PW1不肯定男子甲有否擰頭望,PW1拘捕男子甲時他掙扎,PW3和警員9757協助PW1制服男子甲,交PW4拘捕男子甲。PW1拘捕男子甲後才見其容貌。
PW1知道當天的集結是為聲援方仲賢,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不代表他沒犯其他罪行。PW1告訴PW4被男子甲阻其去路。PW1在庭上承認男子甲停下是拘捕他的重要考慮,但沒記錄此事在記事冊,口供中亦沒提及。PW1指出男子甲沒展開雙臂。
PW1表示自己追彈珠人時全神貫注,但觀看證物D1後法官不見片中有彈珠人。片中穿短褲的人是否彈珠人?法官不肯定。
PW1和PW3要拘捕彈珠人,但彈珠人不會知道他們的計劃,不能因為彈珠人回頭望就斷定彈珠人知道警方要追捕他。而現場人士回望亦正常,他們不知警方的追跑方向,被告可能恰巧阻礙PW1。

📌裁決
由於無法確實被告有意圖阻礙PW1,控方舉證未達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被告被捕時身上物品交還給他,光碟和文件等交由法庭存檔。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

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20大埔 #提訊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向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
控方需時準備合併文件,與稍後時間提訊的被告案件合併,並申請押後10星期。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5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賴(29)、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兩位已還押逾15個月
D1:黃(21)
D2:吳(23)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D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被控於同日在北角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四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賴(29)🛑已還押6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賴(29)、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賴(29)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黃(16) #1014旺角 (原案A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控罪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詳情參見上文,辯方沒有反對,被告亦明白控罪。

控方表示案件會轉介至2021年4月15日1430處理聆取對控罪的回答的程序,聆訊會用中文進行。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並指出被告仍保留有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法庭向被告提醒有申請法援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不篤灰」唔只係口號,更遑論是做污點證人,無論是何許人,還望自重,回頭是岸,義士還是叛徒,乃一念之間

上述敬告已知篤灰4人之親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515正庭滿

視像(九樓十一庭)有位但由於轉播技術問題視像庭有影沒有聲,保安安排部份入士到正庭企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裁決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總結裁判官裁決的兩個議題
雷射筆的傷害性
控方PW4專家證人 #陳喬崔 根據國際標準IEC-60825作測試,將涉案雷射筆分類為3B級別,即在40米內照射到眼睛會受傷害,辯方質疑IEC-60825標準只是安全標準,應以ED-50作為受傷標準,但裁判官認為IEC-60825被多國採用,而ED-50標準未有廣泛討論,只作動物測試,動物和人類比較有不確定性,直接應用於人類身上有欠穩妥,最終決定採納PW4的報告指涉案雷射筆於40米內可傷害人眼。

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
在2019年11月2日 19:15~21:05期間,灣仔軒尼斯道北海中心一帶有非法集結、有人堵路、有人掟磚,警方連番發射催淚彈,被告21:05仍然留在現場,而且在背囊被搜到帶有多個口罩、手套、和頸套,多張八達通和現金券,雖然被告當並非手持雷射筆,但在考慮過以下四點後:
- 物品的性質
- 時間地點等環境因素
- 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
- 被告的即時反應
被告管有雷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管有作傷人意圖,被告無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押後至 4月1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6承認控罪(6)外,各被告否認其餘所有控罪。

📌控方將呈上不爭議之CCTV及其他錄影片段,片長合共2小時45分,並表示控方一共有16位控方證人。

📌就控罪(1)至(8),各代表律師表示有下列取態/指示
D1 不爭議案情
D2 爭議物件非攻擊性武器,不可用作控制人
D3 爭議管有,警署內處理證物證人口供
D4 同意鎚仔在背囊內,會爭議意圖
D5 爭議是否攻擊武器及意圖
D6 已承認控罪6,沒有非法意圖,爭議專家證供
D7 爭議管有,警署內處理證物證人口供

📌就控罪(9),各代表律師表示有下列取態/指示
D1 在場,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D2 同D1相同
D3 同D1相同
D4 同D1相同
D5 同D1相同
D6 急救員,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D7 在現場附近被截停,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9月1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以中文進行9天審訊,豁免翻譯英文文件,並預留9月14日。法庭指示承認事實須在一星期前交法庭,D6如有專家證供須在6月30日前通知控方。

各人除D7外全部以原有條件保釋。D7申請更改住址、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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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天為畜龍
負責拘捕A11

當日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個電車站,由另一畜龍9385接管被捕人,即A11,並將其押解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上,其後又將A11帶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偵緝警員5869作拘捕。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05:10:20時,兩個畜龍行向A11方向,其中之一為PW27;05:10:30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行向行人路,PW27為A11左邊的畜龍。
05:10:34時,A11左邊的畜龍為PW27,當時PW27右前臂有防護裝備,露出少許肉,截圖為P57(icable)_PW27_001。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55:11至00:55:51
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
00:55:19時可見A11左邊的畜龍PW27左手持圖盾、右手按住A11膊頭。PW27指自己腰間的一個黑色頭盔是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下在A11身旁拾起。
00:55:49時可見PW27與一便衣警員交談,PW27指當時由蓮香居帶A11到另一地方,但不知要去邊或將A11交予什麼警員,所以問該便衣警員。及後帶A11到德輔道西31號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15:59至20:16:30
當時PW27與另一畜龍將A11帶向西行至德輔道西31號。20:16:02時A11左邊為PW27。
20:16:27時可見A11站着時褲長,截圖為P58(NOW)_PW27_001。
PW27稱當時有帶着一個頭盔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586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7

📌片中不見頭盔
片段中20:16:27時前後均看不見PW27持頭盔,PW27指在20:16:09時自己左手持頭盔,但明顯可見當時PW27左手持盾,直至20:16:29時都未見有頭盔出現。PW27同意在片段中無法看見自己當時左手持頭盔,但堅稱當時確實有拿着頭盔。

📌15275張震東
PW27對警員15275 或 張震東 沒有印象,亦稱在現場沒有見過上述警員或此號碼。

📌現場被捕人士
當時有多於2名被捕人士在現場,指其中一位為A12,但另一位不記得是否A10。

📌14537 林家蔚
PW27對14537或任何女警在現場均沒有印象,但記得有其他畜龍。

📌搜查A11
帶A11到德輔道西31外之後,PW27指自己有逗留,約5分鐘以下,期間沒有看見任何警員搜查A11背囊或向A11搜身。

📌證物頭盔處理
由於當時有其他職務,PW27向5869交代事發經過後便離開,沒有跟隨上警車。當時有手持頭盔,但忘記有沒有將頭盔交予5869,亦忘記如何處置頭盔,只是指自己有將頭盔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位置。

覆問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時PW27有向5869交代有什麼證物,包括頭盔,5869亦有交代自已編號。

PW27不認識張震東。

觀看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後,確認片中可見自己攜帶頭盔,並將頭盔交予5869。

PW27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時同庭續審

🌟聽朝大家多啲休息,身體健康呀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2/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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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關於上次作供時提及的稅單,被告今天已就工作證明遞交了數份文件。(呈上被告所屬工程公司的強積金供款單)控方指文件上寫着「臨時僱員月結單」,與被告較早前表示為長工不同,質問被告為何是顯示臨時。被告表示此強積金是「老闆叫我參加」。裁判官要求被告釐清到底是全職還是臨時工。被告表示自己的工作屬長期的散工形式,「每返一日有一日人工」。裁判官:「即係逐日計錢?」被告同意。控方:「即係你份工唔係你作供講嘅長工,係長期散工?」被告同意。裁判官詢問終止合約的形式,被告表示雇主如想解雇他須在七日內通知。控方遂追問為何上次作供時表示自己是長工,被告表示是長期散工。控方續追問同一問題,裁判官表示再問亦是得到「長期散工」的回覆。裁判官釐清上次被告所提及的月入薪金是否代表每月的平均收入,被告確認是。

控方表示文件上的日期並不涵蓋涉案月份,故不能證明被告就當時還在該工程公司工作。控方:「何解你提交嘅MPF供款文件不涵蓋5月份嘅日子呢?」被告表示找不到。裁判官亦質疑文件為何不包括2020年5月24日,以證明他在該月份有上班。被告再表示找不到。控方:「咁重要嘅控罪日期,你記錄會面亦有提過自己係地盤工,所以你係認為重要嘅,點解搵唔到?」被告:「要返屋企再搵。」裁判官:「咁即係點呀?」控方:「點解直至而家你都仲未遞交到你所屬工程公司嘅證明文件,因為五月份你根本唔係所屬工程公司工作。」被告不同意。

🧷關於被告所戴的保護帽
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法律上要求所有進入地盤人士必須戴上安全帽,被告表示不清楚。
(呈上證物P10 - 黑色防撞擊保護帽)
控方:「你話呢頂帽係用嚟返工戴?」
被告:「去到地盤會換安全帽。」
控方:「你之前唔係咁講喎。」
辯方:「佢係有話入到去會換安全帽。」
裁判官表示根據法庭記錄,被告作供時曾提及:「入地盤之前驚有高空跌落嚟嘅碎石,所以佩戴呢頂安全帽。」
盤問下,被告表示「平時返工同出街」亦會佩戴P10。
控方:「你話驚碎石,你係咁小心㗎 ?」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你有提過呢個頭罩你會載係怕曬,你平時大部份時間喺戶外做嘢會戴晒兩頂帽?」
被告:「係,因為安全帽遮唔到塊面同頸。」
裁判官查看P10 ,問被告防撞物料是自己加上去還是原有,被告表示是原有。裁判官形容物料「好硬喎」。
控方:「你當日被捕戴住P10,你話平時返工會帶呢頂帽去保護個頭唔俾碎石揼到,咁你平時咁小心點解唔帶安全帽呢嗰日?」
被告:「星期日行街冇需要。」
控方:「你唔驚有碎石咩?」
被告:「我返工會有好多地盤要經過。」
(按:控方問題牽強。)
控方:「咁點解唔用證物P12去防曬啊?戴着仲防到曬啦!」
被告:「因為會好異相。」
控方其後繼續追問被告當日戴著P10以防曬,是屬真還是假。

🧷關於印有「光時」的T恤
被告之前作供時提及:「當日我喺休息室除咗衫出去食煙,撈亂咗攞咗同事件黑衫。」
控方:「即係你除衫時係冇着衫?」
被告:「係。」
控方:「咁工友喺你旁邊?」
被告:「唔喺。」
控方:「件衫除咗之後擺咗係邊?」
被告:「喺休息室張長櫈度。」
控方:「背囊都係張長櫈上面?」
被告:「係。」
控方:「咁啱你有工友又除咗件衫放喺櫈上面?」
被告:「係。」
裁判官釐清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兒,被告表示「同事拎咗」。
控方:「你話你見到同事㗎嘛,咁件衫去咗邊?」
被告:「我攞咗件衫就走咗,其實冇留意啲衫。」
控方:「而且你又唔記得自己本身件衫係寫咩白色字?」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繼續追問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裏,被告表示:「其實收工大家都趕住走㗎啦,唔小心攞錯咗同事件衫,同事又係差唔多身型。」
控方繼續質疑為何被告沒有看清楚,被告表示:「咁同事第二日都會見㗎啦。」
控方:「幾時發現撈亂咗件衫?」
被告:「畀警察截查當日發現。」
關於何時取回自己的衣服,被告:「5月26見返同事。」
裁判官問:「佢就畀番佢嗰件你?」
控方:「佢畀番件衫你,你仲係唔記得上邊寫咩字?」
被告:「有咩問題?」
裁判官提醒被告要作答,不要問或反問控方律師。

🧷被告不同意以下控方所指:
▪️「你當時係行緊去銅鑼灣方向」
▪️「你同警察相隔10至15米,你係耷低頭加速咁行」
▪️當天的截查位置是控方在地圖上所指的位置
▪️當時曾回應警員是正在前往銅鑼灣行街
▪️警員問「做咩帶呢啲嘢去行街?」後,被告曾回應「我返地盤冇執袋。」
▪️「我向你指出你有同警察講做地盤嘅」
▪️「我向你指出你當時藏有證物P4-7,係企圖損壞他人財物。」
▪️「我向你指出你背囊裏面帽啊、手套啊、衫啊,係有意圖想參加抗爭遊行之用。」
▪️「我向你指出你戴住P10,係去緊參與抗爭遊行之用。」

📍辯方澄清

關於控方指上次作供時提交的證明文件並不涵蓋案發當日,辯方再呈上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及註冊證的副本(列為證物D1-6),並請被告核對該張過了期的註冊證。註冊證是涵蓋了案發當日。辯方表示知悉上次作供時交予的稅單並不涵蓋案發當日,再次呈上該稅單讓被告確認,及着被告釐清薪金是如何逐日計算。被告形容:「只要拍卡,返工月尾出糧就有」,及交代每日薪金。

辯方再問被告關於工作天的問題,被告回應指至2018年後,基本上每星期會工作六天,辯方:「都係計長散啦,有冇一日唔使返工㗎 ?」,被告表示沒有,及未曾試過有一天「七日通知唔使再返」。被告表示雇主有給予勞工假。被告在2020年5月16日曾收到所屬工程公司寄給他的強積金文件。辯方表示無可否認此文件沒有涵蓋案發日子,被告再次表示找不到。辯方請被告看另一份強積金文件,該文件涵蓋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即涵蓋了涉案月份,遂問了數條問題。裁判官:「我提醒你唔好引導佢作供。」對於辯方的問題,被告表示不太懂得看文件上的數字,亦未曾打過電話詢問有關供款狀況。

辯方澄清被告的薪金收條能夠證明他在所屬的工程公司工作 —— 由2018年開始,被告工作的工程公司一直有發放糧單給他。該工程公司發放支票現金給被告時會連同糧單一同交予。(涵蓋了涉案月份的糧單列為證物D6)控方反對糧單呈堂,原因是被告並非糧單的發出人。裁判官:「但係佢收㗎喎,基礎係佢真係收咗份文件出糧㗎喎。」

(按:被告表示忘記了雇主的名字怎麼寫,裁判官指示以諧音作法庭記錄,最後眾人提議了一些諧音字,裁判官表示「呢個名都幾好」,眾人笑。)

關於被截停搜身時搜出的物品,被告同意辯方複問指該些物品是備用,不同意控方所指「嗰三樣嘢係出嚟抗爭用」。控方:「複問並非畀機會被告重新答主問。」裁判官亦提示辯方需集中在澄清方面去作複問。被告指「嗰啲係自己購買嘅工具用來備用」,表示有時在地盤未必找到所需工具,因此會用自己購買的備用工具。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該些工具很新。(呈上證物 - 剪刀及兩把士巴拿)

辯方問被告剪刀上的痕跡是怎麼造成,被告解釋或許是剪索帶時造成。黑色士巴拿上有凹凸痕跡,被告沒有印象是怎樣造成。銀色士巴拿上亦有凹凸痕跡,被告表示「係扭螺絲擰C帽嘅位置」。裁判官及控辯雙方也仔細查看士巴拿的凹凸痕跡,但眾人找不到該痕跡的位置。裁判官指示須作標記,雙方同意在證物相片上標示。

(按:裁判官提示眾人不要浪費時間,因控方 #熊健民大律師 需趕時間。裁判官:「唔緊要啦,雙方有意見可以喺結案陳辭再講。」)

辯方問被告,關於控方在盤問最後階段曾指被告沒跟警員說自己住在哪裏、及為什麼這些東西會出現於背包裏,被告表示當時沒有對在場警員說過。辯方提示主問的時候被告曾作答:「返地盤冇換到袋。」最後在辯方的追問下,被告表示忘記了。

被告作供完畢。

📍沒有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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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陳辭須於2021年4月27日12:00 前遞交,將於2021年5月28日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陳 (29)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展示煽動刊物,即具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刊物。


案情指事發當日示威者到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遊行,惟該遊行並無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示威者於下午一時開始向灣仔前進,其間有人堵路、縱火或打爛商戶的玻璃門窗。下午約3時半,約百名批示威者聚集在東角道及軒尼斯道,警方驅散人群時在銅鑼灣地鐵站D2出口外拘捕了72人,但反遭示威者包圍要求「放人」。

警方警告下有近百人拒絶離開。警員11956當時看見被告揮動光時旗,其間有人激動叫喊「黑警死全家」、「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及「X你老母」等口號。至下午4點,被吿身穿黑衣,戴著手袖、護目鏡、防毒面具等裝備,在人群中高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警方展開驅散行動時衝前將他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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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承認控罪❗️❗️
控罪(2)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庭上播出數段警方拍攝錄影片段及SOGO門外閉路電視(在證物P17及P18光碟)共長約12分鐘。

所有證物P1-15充公

辯方律師簡述被告背景,沒有案底,作求情(即時認罪,家中經濟支柱,沒有案底,情況如人數,身上物件及行為比鍾案輕微)並呈上鐘嘉豪非法集結案例及家人,老師,教會及心理學家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 4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鍾嘉豪案件律政司上訴後,法庭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量刑起點,該案約四五百人非法集結,鍾身上有木棍及曾拋出麻包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俊翔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新案件
#傳票案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無讀,但案發於2020年9月7日中環置地廣場。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打算把本手足案件與某藍屍藍色風褸動物案件合併...🙄

保釋條件:
。保釋金$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離港
。禁足置地廣場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保安)

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好多朋友仔,辛苦大家💛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1103柴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2020年10月30日 裁決
罪成需要還押,剛做過手術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惟欠醫生紙不獲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796

2020年11月12日 首次判刑
由於被告身體問題加上剛做過手術,報告不建議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法庭為被告再索取社服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38

2020年11月25日 第2次判刑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判被告監禁3星期,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8

開庭後,辯方律師即表示上訴人已決定撤回定罪及刑期上訴,即維持三星期監禁的判刑,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速報:
宣讀陳辭未完,但裁判官要休息,宣告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即時還押,11: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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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19年4月15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會為D1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裁判官表示會在今日稍後時間上載裁決書到司法機構網頁
17:15 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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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是日金句:陳官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