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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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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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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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D10李(21)🛑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申請結果: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2021年5月1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按:手足精神唔錯 開庭前向公眾席揮手點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

控方接受辯方的認罪協議,控罪(4)由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修訂為較輕的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承認控罪(1)‼️

‼️D4承認控罪(4)-(7)‼️

📌案情

案發當日約下午3時,逾200名示威者聚集於旺角新世紀廣場內,其間多人高喊反政府口號,行動漸趨激烈。直至下午4時17分,有人將1個閉路電視鏡頭拉扯,4時20分警方到場增援,約100人轉至3及4樓集結,並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更有激進人士向警方封鎖線掟膠樽,並隨即四散。警方遂展開掃蕩,偵緝警長58432聯同其他警員便裝巡邏時留意到,D1至D4行經3樓的美食廣場,之後有人突然稱「嗰邊有狗!有黑警!唔好過去啊!」4人於是坐在美食廣場的空位,其後見警方趨前,嘗試逃走,惟最終被捕。D1管有的1個樽內驗出二甲苯;D4的雷射筆經檢驗為第3B級。

案件押後至12:15由控方播放相關片段及聽取求情
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提堂 #新案件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不得離港,要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前覆核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商議情況:
~被告不認罪
~爭議點 : 被告口頭招認後,補錄招認記錄時沒有家人在場
~控方原本列出3位控方証人(即1,2,3),其中「2」為主要証人
~辯方要求附加証人,即當時現場的一隊警員。
~估計審訊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及23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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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求情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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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早認罪答辯

📌播放新世紀廣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香港電台新聞片段

📌D1求情(後補)

📌D4求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以待D1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以及D4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控方報告有關D3證物鏈問題,辯方已草擬新的承認事實,控方已確認冇問題。
有關的兩件證物於報案室由9月2日擺到9月23日才交到證物房,期間不知由哪位值日官看管,需翻查22日間的更紙。控方需聯絡警方提供有關資料,證物鏈問題容後處理。
控方亦已準備rthk及now新聞片段相關的截圖呈上,分成兩本相簿,一本為荔景及荔枝角站,一本為太子站。

再傳召PW17警員14272。
🛑關於昨日的認人申請基礎:
1. 2019年9月2日1912-2045帶D2搜屋時有留意外型、身材、衣著 、樣貌,期間D2無戴口罩。
2. 同日2052對D1作調查,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他是否需要請律師、 是否同意搜屋、讓D1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當時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特徵,期間D1無戴口罩
3. 2125向D3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是否需要請律師、是否同意搜屋、讓D3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 特徵,期間D3無戴口罩。
4. 2128帶D1搜屋 2300回到葵涌警署
5. 2305-2330為D1影相、打指模
6. 9月3日1315帶D3搜屋,1407完成搜屋離開,1440回到葵涌警署。

7. 9月4日1230-1240到荔枝角站一號月台影相
8. 10月3日1400-1730檢視傳媒在港鐵站攝錄的片段,共觀看22個電腦檔案進行分析,其中4個認為與本案被告人有關。22個檔案中每個檔案大概一小時,均為傳媒於9月2日即場拍攝片段。主要針對荔景及荔枝角站快速觀看22個檔案。
9. 4個有關檔案為rthk及now片段,PW17用一個小時至一個半觀看該4個片段中荔景、荔枝角及太子站的部分,於荔景及荔枝角站的部分搜尋三位被告的行蹤時,最後發現太子站亦有相關三人行蹤,期間有暫停片段及看清楚,並對片段作出截圖。觀看時對9月2日三人被捕時樣貌、衣著 、裝備記得清楚。

施官問PW17該4段片段是否全部
與本案有關。PW17稱與本案被告有關的部分大概用50分鐘至1小時反覆觀看,有關部分大概20分鐘至半小時。

‼️各辯方反對並陳述反對理由, 證人暫時離庭。
1. 如證人不認識被告,只用相當時間反覆檢視和分析片段,一個小時只夠每格影像看一至兩次, PW17原本不熟悉被告,不能獲得特別知識。
2. 特別知識需是陪審團所沒有的,法庭用同樣時間觀看片段亦可做到相同事情。
3. 以18個月前的記憶認人並不可靠,18個月來接觸過很多疑犯 被告,可能混淆不同人士
4. 未能具體提出PW17認出被告人任何特徵
5. 搜屋時PW17為負責駕駛的警員,被告坐在後排,由16666及8396看守。當時需留意路面情況,不能留意被告的特徵。而且搜屋只有大約一小時,報告亦無顯示PW17搜屋時有跟上樓,可能在車內。
6. 9月2日2128已處理另一名被告,最多只有3分鐘接觸D3。

施官最終批准PW17認人,但需指出憑藉甚麼具體特徵認出各人。

🟢庭上播放now新聞第二段片段13:05-16:23 有關荔景站,D1重申荔景身份無爭議。
PW17認出各被告:
D3 白色衫、黑色帽、身材高挑
D2 藍色口罩、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袋、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身材矮小
(施官不耐煩地表示:不如跳過去啦,呢度都冇爭議)

🟢播放rthk第一段片段 有關太子站
PW17認出: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背囊、身材肥、手持雨傘、黑短曲髮、藍色口罩
D1 身材矮小、黑色口罩、黑色短袖衫、黑色背囊、拿着手機、白色鞋
D3 黑色帽、深色口罩、白色衫、灰色短褲、白色鞋、身材高挑、手持雨傘
D1-3與一位卷髮藍衫女子及一位橙衫男子有交流

🟢播放荔枝角部分由59:30開始
PW17認出:
D1 身材矮小、黑色衫褲、黑色背囊上有紫色絲帶、白色鞋、身處於車廂內
D3 白色衫、黑色cap帽、身材高挑、於車廂內一直靠在車門邊、 左手持雨傘
D2 黑色衣著、身材肥、於車廂內、右手持雨傘
同時認出藍衫女子及橙衫男子。

PW17指D3阻礙車門,且D2站的位置與伸遮阻擋車門連貫,但畫面均未有拍到。

🟢播放now新聞第一段片段59:11開始荔枝角部分
PW17認出:
D3 Cap帽、白衫、短褲、高挑身材
D2 黑色外套、黑色褲、身材肥

片段播放及認人完成。

PW17辨認基礎:
-各被告年齡19-22歲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手袖、黑色背囊有紫色絲帶、身材矮小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背囊、藍色口罩、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黑色遮
-D3 黑色cap帽、深灰色口罩、白色短袖衫、灰色長褲、白色鞋、灰色遮、身材高挑

🌟盤問
PW17處理此案後,亦有新接兩宗案件。從2019年到現在大概10-12宗案件,已拘捕的大概有5-8名疑犯,牽涉的嫌疑人物有10-15名,中間有觀看錄影片段,大概觀看十幾小時。

辯方指出PW17對第一被告外貌衣著記憶不準確,因有很多調查中的嫌疑人,混淆了外貌衣着記憶。

調查報告內畫過兩幅圖,為2019年9月2日2128搜屋時去程及回程警車內各人位置,已調亂了D1及D2。
2019年9月2日1912第一次見到D2,PW17為搜屋時負責駕駛警車的司機,車程來回分別20-30分鐘,亦並非作出警誡的警員。

辯方指當天掛3號風球,各人攜帶雨傘屬合理。

如何確認曲髮藍衫人士為女士而非男士?辯方指其外型並無特徵可分辨性別。PW17指其樣貌及身型判斷其為女性,但無法指出有甚麼具體特徵。辯方指PW17因控方指該人士為女性才作出此判斷,PW17不同意。

辯方指PW17憑9月2日對D2的認知,不可能在一個月後觀看片段時認出D2。片段中肥身材的人士可能是與D2相似的人士而非D2,PW17的判斷有機會錯誤,PW17不同意。
PW17於9月2日從無親眼見過D2着黑色長袖衫、戴藍色口罩、帶黑色背囊的配搭。

辯方指2019年9月2日2125 PW17於葵涌警署羈留室第一次見D3是向其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可諮詢法律意見時。PW17告知上述事項後便離去。2128已帶D1乘警車搜屋,期間與D3只有1-3分鐘接觸時間。PW17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在羈留室。PW17指對話時面對面,相隔一米左右,當時D3無戴帽及口罩。

2019年9月3日1315離開葵涌警署,1353到達D3住處搜屋,1405搜屋完畢離開住處,1440回到葵涌警署。搜屋時間為13分鐘,PW17為來回程的司機,兩名警員左右看守D3。PW17駕駛時除倒後鏡外,無望後面,因需注意交通情況。警車到達D3住處後並非泊在停車場或錶位,PW17指不記得。辯方指出PW17留在車內看守警車,並無上去搜屋。PW17指自己有上去搜屋,但調查報告中只有記錄警長52861帶16666及8396上去搜屋,並無記錄PW17有上去搜屋。

辯方指PW17未曾直接觀察D3。
辯方覆述PW17指D3有8個特徵,但片段中人着灰色短褲而非灰色長褲。PW17更改其說法為D3着灰色短褲。PW17同意該人士手持灰色遮,而白色衫、黑色帽、白色鞋及灰色口罩都無任何標誌。辯方指以上服飾並非獨特特徵。於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片中人士最大特徵為身材高挑。當日為繁忙時間,人流很多,現場不只一人身材高,亦不只一人19-22歲,PW17無留意是否只有一人身材高,但同意不只一人19-22歲。

辯方指用影像辨識在荔枝角及太子的人是D3是錯誤的,見過D3後隔了一個月才觀看片段,可能出錯,PW17不同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6 偵緝警員4395,負責D3警務室內搜身及證物處理
📌主問
當值時間由2019年9月1日1900至另行通知。於9月2日0630荔景港鐵站進行罪案巡邏,0950於3037警務室從警員20249接手調查D3進行警誡及搜查。

🟢庭上播放P1 05:46開始 D3等待搜查的片段,PW16確認片中為D3

於荔景警務室搜查目的為檢查有否武器,結果並無搜出任何物品。
1305-1330於葵涌警署檢取:
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個人八達通、手提電話、電話卡、PP55灰色直遮,經PW16確認後成為正式證物P55。
PW16將所有證物包括口罩及雨傘於1700交給22284處理

主問完畢。

1318午休,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1400得10人咋...
1429仲有幾個位
1446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繼續主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7:39起播放

-04:17:46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5
-04:18:25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A
-04:18:25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8及P57(NOW)_008A。

-04:18:18開始播放,控方指出影片的音頻中有人喊「香港加油」

🌟由19:18:01至19:18:11,控方指有人叫「香港加油」, #陳仲衡法官 指畫面有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無法判斷是來自哪一個畫面,法官問三次後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都無法回答。 #郭棟明大律師 指控方立場是運動中有人用該口號,聲音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並不重要。控方指控A5及A22身上有相關紋身,意圖呈堂,但辯方顯然有爭議紋身與本案的相關性。 #葉菁青大律師 指片段涉及三個爭議,即使法官裁定(1)片中有人叫「香港加油」及(2)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片中亦有警員和記者,法庭仍要裁定(3)由片中何人叫該口號。

由播放器時間04:18:43起播放
-04:18:44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A
-04:18:46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0及P57(NOW)_PW32_010A

由播放器時間04:38:16起播放
-04:38:42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A
-04:38:54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2及12A
-04:18:2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P57(NOW)_PW32_011和較早前19:18:09時交雨遮予指稱為A13的男子比較,並截圖為P57(NOW)_PW32_013。法官將兩截圖並列再截圖,「截圖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14。

-04:38:32.698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5及015A
-04:47:14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7。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7A
-04:54: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A
-04:54:2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A

🌟 #陳仲衡法官 對早前片中戴黃色頭盔及白色眼罩者念念不忘,慢鏡再播放一次讓法官在人群中尋找。

由播放器時間04:56:04起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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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P58TVB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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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手足們加油啊(。・ω・。)

休庭,下星期三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0915屯門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2000現金
不得離港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5月2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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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1456開庭,先處理早上未完成案件

1529到手足了

1534 又要休庭20分鐘睇報告同求情信

1600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速報:
🔴🔴🔴🔴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手足精神好差😞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張(D8), 梁(D19) (19-25)

控罪:
(1) 暴動 (D8, D1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8)

D8否認2項控罪

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7月25日進行,審訊將於2022年9月1日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期約30日。期間D8以原有條件保釋。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獲批。

D19否認控罪1
同案被告分兩組審訊,辯方申請D19與第2組共同審訊,因為他與第2組的被告一同被捕,而且警方證人相同。此外,第1組的被告被加控控罪。杜官指出第1組其中3人沒被加控控罪。另D19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

控方不反對D19與第2組被告共同審訊和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

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4月4日進行,審訊將於2022年5月3日以中文進行,審期約20日。期間D19以原有條件保釋,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獲批。杜官嚴正建議D19給予充足指示其法律代表,並指出如缺乏金錢聘請私人法律代表,須申請法援,否則將可能沒法律代表。審訊不會因D19沒錢聘請私人法律代表而延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1001屯門 #提訊

葉(20) (D1)
冼(21) (D2)
劉(21) (D3)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三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依賴警方證人、一本記事冊和一段錄影片段舉證。

審前覆核將於2021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訊將於2021年10月4日上午9時30分以中文進行,審期約7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控方PW1證供評估:
辯方有幾個質疑。
一,PW1認為被告神態驚慌,眼神有迴避,但辯方認為PW1憑1-2眼的觀察,是很主觀,有可能被告不是迴避眼神,而是在看其他事。
可是PW1有31年做狗經驗,覺得被告神態可疑而截查,是他的職責。
重點不是PW1截查的原因,而是被告是否管有武器,是否有意圖 進行非法行為。

二,辯方指當時旺角平靜,沒暴力事情和鐳射筆被使用,被告沒逃跑。
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但錄影片段亦顯示了客觀環境,當時現場混亂,警方有舉黑旗,被告被截查時雖然漸漸穩定,但附近仍有大量防暴狗。當時環境不是平靜,而是在街上混亂後,有大量狗控制才平靜。被告被截查位置,距離舉黑旗位置接近。

=======================
控方PW2證供評估:
辯方指PW2專家證人測試前,沒檢查存電量,而是充滿電才測試。雖然PW2充滿電後才分類,但PW2是高學歷的專家,曾在不同法院作證,控辯雙方沒爭議他的專家身份,因此他是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因此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觀察到2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證供,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關於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控方從多項因素推論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
被告承認鐳射筆屬於他,另一枝因為沒電所以沒開,雖然沒用作攻擊別人,但該鐳射筆屬3B級別,可以傷害別人。
雖然可能被告不清楚鐳射筆級別及輸出攻率,但包裝印有danger字眼,必定知道有危險。
辯方指一枝有電一枝沒電,若被告有意圖傷人,不會帶沒電的鐳射筆。
法庭不同意,因為可能是中途沒電,而不是一開始就沒電。

========================
關於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根據片段,當時警方多次舉黑旗紅旗。
根據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彈匣裝白色膠珠,3M豬咀,未開封氣罐,未開封黑手套,雜色面巾,防霧水,黑色望遠鏡,可見被告預期會有衝突 ,可利用這些物品應付,當時沒肺炎,用面巾是用作遮蓋面部。
雖然當時環境沒有激光,被告的鐳射筆存放位置,是隨手可得,亦是顯眼。

=======================
關於合法辯解:
被告不作供,沒法反駁

======================
證物p1-4,6-9,11充公
專家報告正本交狗,副本存檔
證物p5電話,12-15衣服交還被告

======================
關於求情:
現年17歲無案底,在學,家人關係差,有與一個家人同住。

辯方:唔知法官大人打算為被告索取咩報告呢?😃
葉官:勞教更生教導所
辯方:唔知可唔可以讓被告等候報告期間保釋呢😃
葉官:(直播員忘記葉官反應了)
辯方:求情留待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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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還押🔴🔴🔴🔴

(手足精神好差,由保安帶着緩慢地低頭步入被告欄,臨入前回頭🥺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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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辯方律師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報告指被告熱心服務社區,長時間義務協助區內長者及露宿者。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及其中1名被告長期服務的長者今日亦到庭支持被告。

被告在還押期間向法庭親自撰寫1封求情信,除再次表示悔意外,更希望服刑後在老人院工作,繼續服務長者。

📌判刑

(理由後補)

#0828深水埗 案件:9個月量刑起點
#20200612旺角 案件:6個月量刑起點

總刑期:
🛑即時監禁7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3/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兩位辯方律師結案陳詞中都質疑專家證人的可信性,專家證人聲稱有測試卻沒有記錄同時也記不起兩名被告雷射筆電池的電壓數據,專家作供指以充滿電的電池作測試雷射筆,因此該測試未能反映案發時雷射筆實際的效能是否達到報告中所指屬3B級。
控方就該議題無正面回應,甚至承認控方確實無相關數據。

辯方D2律師控方就雷射筆的傷害建基於數據,但卻欠缺原有電池的電壓數據,因此難以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 4月29日 1430 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繼續主問PW16
🟢P1第一段片,3037警務室搜身片段06:02
D3右邊櫈面放一頂着黑色鴨嘴帽, 櫈邊掛着一把直遮。PW16問「邊啲係你隨身物品,係咩嚟嘅」D3指稱「遮、口罩、帽」 07:47搜銀包 確認身份證

PW16確認P54口罩P55遮為片中的口罩及遮。

🌟盤問
0950-1102於荔景3037警務室等警車帶被告回警署,從20249得知D3曾到過荔枝角站並發生一些事情,根據指引,判斷D3作出違法行為,於是警誡被告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然後於1分鐘內作出搜查,於警誡前無作出進一步調查。

PW16覆述警誡時的說話:我而家警誡你,我而家有理由相信你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 我而家拉你呢個罪名,唔係事必要你講嘅,你講嘅說話有機會作為呈堂證供,PW16指被告無回應。

辯方指如PW16聽錯或20249給予錯誤資料,有可能作出錯誤警誡。辯方指PW16沒有在搜查前講D3干犯任何罪行或警誡D3,而是在搜查後上警車時再警誡,PW16不同意。
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5:40開始,可見完成D2搜身後,鏡頭轉向D3開始搜查,到07:12完成D3搜查,整段過程均沒有反映有進行警誡。

記事冊中只寫0955處理拘捕D3違反禁制令,沒有提及作出警誡後搜查。PW16指在警誡時未必有錄音,1分鐘內進行搜身只是估算,片段未必有拍攝到,且辯方讀出的記事冊記錄有誤。PW16指當值時間由9月1日1900到9月2日2336已超過24小時,因此記事冊比較簡短,可參考其他記錄。

片段中D3的隨身物品中有遮。 PW16見到D3時,D3已坐在櫈上 ,該把灰色遮已掛在旁邊的櫈背,PW16並無見到20249帶D3進房的過程。PW16無問遮、口罩及帽是否屬於D3,亦無問遮從哪裡得來或是否從荔枝角站帶來。辯方指該把遮是D3進入3037室前從一名警員獲得,事實上D3原本帶的遮是另一把,在無警誡之下D3不知道所說的話會作為供詞 因此回答隨身物品包括該把遮。 PW16不同意。

辯方指PW16因D3戴口罩而認為其與案有關並作出拘捕。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7:57有人說「你無口罩就無事啦」PW16稱聽不清楚。辯方指此說法誤導D3因戴口罩被查,因此無理解到隨身物品與拘捕原因有關。PW16同意搜查中無搜出進一步可疑物品。

施官問控方,D3說的「遮、口罩、帽」是否警誡之下的陳述? 控方同意,並需依賴此供詞,因辯方的說法為沒有警誡下的回答 需作特別事項處理。施官表示控方如有需要應在一開始討論審期時提出,不應在此階段提出,拒絕接納。

📌覆問
記事冊的記錄相當簡單,詳見2019年9月2日1715作出的證人口供,當中有記錄當日作出的詳細事情。
PW16見到D3時,D3並無戴口罩,控方指出0955拘捕D3是承認事實。

PW16作供完畢。

‼️有關證物鏈問題,辯方表示與控方討論後,可以同意報案室到證物室9月2日至23日的證物鏈 不需傳召相關警員作供。

呈上P63第二份承認事實:
以65C同意D3相關證物:帽、八達通、iphone、電話卡、白色上衣、灰黑色短褲、白色波鞋、不爭議連鎖性。

P54及P55口罩及遮9月2日由22284交予報案室34010看管,
9月23日由49745送到警署證物房文員85348。由文員85348交給DPC12569送到法庭。D3不爭議相關證物由9月2日至送抵法庭的連鎖性。

‼️D1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D1-3控罪二表面證供成立‼️

D1-D3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案情完畢。

陳詞方面,D2希望書面陳詞,法庭如有問題亦可口頭補充。
如有書面陳詞,需4月16日或之前提交,施官提醒陳詞不要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早上9時30分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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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補回今早裁決內容~

🌟裁決詳情

案件背景不會在此文敘述,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內容。

📌舉證責任
本案為一宗刑事起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三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
當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推論。D2,D3選擇作供。D2 及D3從事值得他人尊敬的職業,分別為社工以及中學教師。D3 傳召3位品格證人。法庭從證人證供中,可見D3擁有正面品格及值得他人尊重。

🌟本案主要依賴一項呈堂證物P6,一條由網媒拍攝的錄影片段。🌟
控辯雙方對於片段沒有爭議。

📌有關D1 事實裁定
由於D1選擇不作供,法庭會依賴呈堂錄影片段、證人供詞及證物作出裁決。
雖然法庭在呈堂片段(P6)中未能夠肯定片段中的白衣人就是D1. 但法庭從以下數點,可以推斷出D1就是案發當晚現場,即片段所指的白衣人。
1. 根據證物P13,屬於D1的八達通卡。可以證明D1於案發時間在旺角出現。
2. 警員在D1的住所中,搜獲片段中的白衣人的相同服裝,包括印有「NY」的黑色cap 帽,白色T恤,有灰色條紋的黑色背囊等等。
3. 根據D1 住所的CCTV, 可以清晰看見D1 戴著該款與白衣人一模一樣的黑色cap 帽。CCTV 亦顯示,D1於7號穿着該白色T恤及孭著該黑色背囊離開住所。
4. 根據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女子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就D1的證物結論
控方證人PW2 警員為偵緝警員,負責把D1 白色Tee 放入警署證物櫃,再帶到政府化驗處。PW2係唯一一位警員負責保管該證物,所以證物唔會受到其他人干擾。PW2 將喺D1 住所檢獲嘅證物P8-11全部分別放置於不同證物袋。
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

📌D2 證供分析
D2 於現場看見其他人士責罵女子X,認為他是警員及干犯了襲擊市民的罪行。他作出的動作是希望女子X能夠為自己作出澄清。於盤問期間,D2同意自己有呼籲其他人士組成人鏈,但目的並不是要拘留女子X, 而是希望保護在場市民並與女子X 分開。D2亦有同女子X講一啲說話例如「你伙記好撚鍾意除人口罩㗎嘛」,並解釋希望用行動引起女子X嘅注意,避免傷害其他市民。法庭完全不同意呢個講法,D2根本唔認識女子X, 亦都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求X留低,D2嘅說法強詞奪理,因為佢根本就睇唔到現場所發生嘅事情。法庭認為D2作供嘅供詞只係為咗令到自己可以脫序。D2於現場出言侮辱女子X,亦都參與其他人作出侮辱挑撥嘅行為。
因此,法庭不接納D2 的證供。

📌D3證供分析
D3 作供嘅時候指出自己捉住女子X嘅右手佢為咗扶住佢,令到女子唔會跌落地,亦都承認有叫女子X將電話交出。D3解釋當時見到有人話女子X偷嘢,於是希望進行調解,要求女子X留低解釋。D3表示自己並無意圖參與現場人士欺凌女子X. 法庭否定D3說法,指出當D3出現喺現場嘅時間,女子X 已經被D1同另外一名女子拉扯,根本冇需要D3喺現場幫忙。D3指出自己見唔到呢件事情發生,所以覺得女子X大叫係想離開嘅藉口。而當佢見到女子X打D1嘅時候,就叫女子X要留低。
法庭認為D3供詞與錄影片段嘅畫面完全不相符,雖然表面好似令現場氣氛降溫。但冇爭議嘅係D3有叫女子X交出手機,亦都從片段可以見到佢同女子X嘅對話多次講「我地xxxx」,可以證明佢同現場其他人係一伙。再者,D3唔可能唔知道現場包圍女子X嘅人士嘅指控就係話佢係一名便衣警員偷偷拍攝示威者。D3現場嘅行為並唔係調解,反而係協助緊呢一班包圍嘅人士。D3所謂嘅調解並唔係叫其他人比女子X離開,所以係容許在場人士對女子X繼續作出不合法嘅行為。D3亦有幫手箝制女子X. D3所謂嘅調解,就係叫女子X唔好抗拒,繼續留低答應其他人嘅要求,佢亦都有要求女子X要交出電話。法庭認為呢啲行為根本唔係調解,而係助紂為虐。D3唔會唔知道現場人士係集體凌辱緊一個落了單的人。
因此,法庭不接納D3解釋自己喺現場係真心調解的證供。

📌控罪(1)裁決理由
1. D1 是否蓄意對女子X作出該猥褻行為?
2.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該猥褻行為?
D1把女子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D1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D1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
法庭認為D1向女子X作出這項動作是故意的,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再者,一般人知道女性的乳房及臀部屬於敏感部位。基於正常人的想法也會覺得異性作出這些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
因此裁定D1 罪名成立。

📌控罪(2)裁決理由
D1-D3被告用動作限制女子x 的行動自由,是屬於非法的。他們有意罔顧以及限制女子x 的自由。
引用DCCC812/2019 賴運龍案
女子X的行動受限制,她亦有大聲抗議及掙扎。各名被告唔會係唔知情之下行動違反女子x 的意向。而根據呈堂片段P6及女子X 的供詞,
再次確定 X 是受到禁錮,她並不不情願。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裁決理由
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019年7月7日,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他們向警察叫罵,要求放人。示威者以雨傘作為武器,並且用來隱藏自己的身份。警員使用警棍還擊,並且使用盾牌設置防線向人群推進。
雖然三名被告抵達現場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目標一致,有共同目的。他們同意在場人士把女子X制服,原因並不是因為覺得她是警員。而是因為X的反應令群眾覺得她可以成為被欺負的對象。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3)罪名成立

由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干犯控罪,法庭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3項控罪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3位手足離開犯人欄前有向旁聽席點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新案件 *持續更新至處理手足案*

0930 保安話:一庭淨係會做沙田、粉嶺、屯門案件、其餘會喺第七庭做(直播員按:有違一般做法)

0933更新
一庭做沙田、粉嶺、九龍城
七庭做東區、觀塘、屯門、西九
而石硤尾計西九喎,保安表示會在7庭處理本案

1001更新 保安表示被告未到
1017 保安表示十點半開得庭
1028 開始放公眾入庭
1043 廣播
1057 預備開庭但做其他案件先
1107 開庭,屯門舊案:海關
1113 屬屯門新案:恐嚇
1118 屬西九舊案:缺席聆訊
1120 屬東區舊案:違反賠償令
1123 彭官:唔該快少少,今日好多案件要做
1125 屬東區舊傳票:食環罰款
1129 屬觀塘新案:販毒
1139屬觀塘新案:刑毀/藏毒;收數淋屎
1148 屬西九新案:POOW/入境案
1152 屬觀塘新案:(PG)盜竊
1200 屬觀塘新案:(不適缺席)盜竊
1201 屬西九新案:夫婦互片
⭐️下一單就係手足案啦⭐️
1211 屬西九新案~
(呢個msg可以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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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任何人被拘捕後, 警方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常在 48 小時內)將被捕人帶到裁判法院提案。如涉及遞解離境程序之拘捕及扣留令,扣留時間便可延長至72小時。
如果警方欲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把閣下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而閣下亦有權反對並申請保釋。
詳見 社區法網網站


所以法庭唔跟紅日放假,最多只可以隔日休息。紅日則有一間裁判法院作假日聆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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