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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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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裁決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5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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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點:
(A)被告案發時間地點是否管有涉案物品
如果是 ,則 (B)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
如果沒有,則 (C)控方是否已就被管有物品是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已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已在承認事實上同意了(A),因此法庭只需就(B)及(C) 作出裁決。

📌控方案情:
因應當天人大及立法會均有重大議案表決,有消息指有人發動三擺及包圍立法會,因此PW1及同僚在龍和道高調巡邏,期間截查被告時發現涉案物品。

📌辯方案情:
被告自辯解釋了管有各物品的原因,同時亦表示不知案發當天有示威活動及沒有意圖使用管有的物品用作法法用途。


📌證據分析: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對管有(3組)涉案物品的辯解。

第一組,白電油、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被告佢供指當日早上地盤工作的父親短訊告知帶漏了工具,要求被告帶同該些工具到中環給父親。
盤問下被告稱在未有備份相關訊息下換了手機,同時也未有提供父親的短訊以作證明「拿工具給父親」的講法。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辯時稱截查初期有向警員解釋工具是拿給於地盤工作的父親,但其後卻未有準備相關短訊的呈堂做法不合理。裁判官亦認為該些工具理應可以在工地借到,無需被告長途跋涉從荃灣拿去中環,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講法。

第二組 1包已開封內有99條的索帶
被告作供解釋索帶是從父親工具箱拿的,打算用於被告所屬的餐廳,用作固定擺放餐牌我小籃。因為當天拿工具時在工作箱見到便順便拿去,事前未有通知父親。

裁判官認為從事後相片可見實際上只需2條索帶便可固定該籃,被告即使要拿去父親的索帶,也無必要整包拿走。被告當天有2次短訊聯絡父親卻未有告知父親,甚至整包拿走,會理父親以為家中還有工作所需的索帶,做法不合理,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講法。

第三組,遠足物品(雷射筆、外套、手套、頸套等)
被告作供解釋相關物品是案發前一星期行山所用,被告稱於2020年初起愛上行山及觀星,但盤問下竟然連觀星的基本知識都不知(按:控方當時問被告識唔識睇北斗星) 。

裁判官認為被告要把工具放進背囊,必然就會打開背囊,定能看到相關物品,尤其是當中體積較大的外套,因此亦不接納相關講法。

裁判官引述 香港行特別行政區訴曾志偉 CACC 384/2012一案
//上訴庭就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就其最終推論下的基礎事實推論是否也是要以「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作出了詳細的討論。最後上訴庭裁定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上訴庭指出:—

「20. 就基礎事實的證明標準方面正如法庭在 Shepherd v R [1990] 170 CLR 573 一案的判案書第593頁指出:

『要使人信服,有罪的推論需得自所有情況的累積比重而不是個別情況的證據質量。在個別情況下,除非每一依憑作推理的事實已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能證明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如依憑作推論的會導致入罪的事實不多可能出現這情況。但依憑作有罪的推論的事實越多,個別事實要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需要越少。因此,即使必須證明某些事實能推斷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有罪的推論依然可以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縱使每一事實未被證明至該標準。』

此分析本法庭在 HKSAR v Au Hau-ching CACC 146/2008 (2009年8月13日)一案的判案理由書第18段曾加以採納。

21. Pollock大法官在 R v Exall 176 R 850一案的判案書第853頁也曾指出:

『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绺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绺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绺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

環境證供也是如此-一案中或許會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裁決:
裁判官指本案重點不是被告會否參與示威,重點是被告在無合理辯解下帶同涉案物品出現。已開封的索帶及沒有包括白電油(按:裁判官於審訊時曾向控方確認白電油相片中的膠袋是不是現場檢取)都是可以隨時使用,加上被告還管有面罩、頸套等能遮掩身份的物品,因此認為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屬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請:
辯方呈上被告好友的聯合求請信。
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平日有做義工助人,案發行為有違個性,重犯機會低。
明白控罪嚴重,但希望法庭除考慮勞教中心外(被告已過21歲,3C中只有勞教合適) 也考慮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拒絕辯方要求,原因是被告管有的白電油是非常危險,尤其在人口稠密的香港。
被告需還押至 5月11日 1600 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PW1,即警員19757朱秋眀(同音)的作供整合:

🔎現場的環境:
PW1指在當天20:20時,有100-150名帶有口罩和身穿黑衣黑褲的人在沙咀道與大河道近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及叫囂,例如高叫「光復香港」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整個過程維持約10分鐘。但他亦同意當時亦有人不是全黑裝束。

此外,他亦收到消息指現場的馬路亦被示威者用雜物堵塞,他在稍後時間亦到達現場清理雜物,他亦表示雜物當中有一個是來自沙咀道遊樂場的龍門架😦。即使他與隊員清理路障後,他表示當時現場的交通仍有阻礙。完成行動後,他與隊員前往荃新天地往荃灣大會堂的天橋下方戒備及等候指示。因此他同意他沒有親眼見有示威者用雜物堵路,但同時強調他在20:20前已看過堵路的情況。

D2律師引用一新聞圖片,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在案發地點曾有示威者用龍門架堵路,詢問PW1是否記錯了11日的事情。PW1不同意。

在20:40時,他收到指示,指新界南機動部隊A3小隊會向上述該人羣作出警告及驅散。在20:50時,他從通訊機得知A3小隊向人羣發出警告,但由於他當時已身處警車及背向現場,故不知道該人羣有否理會該警告。但他同意當時沒有出現激烈的警民衝突和對侍。

在20:56時,他與約30名隊員在楊屋道和禾笛街交界下車,以包抄在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的人群。他從禾笛街街尾望向街頭時,看見有一羣人往眾安街跑,亦有一羣人跑向他的方向。

PW1指當時他是跑最前追捕示威者的頭2-3名警員,故視線沒有受阻。他形容當時禾笛街的燈光充足,但沒有留意現場是否有因催淚彈而造成的煙霧,也沒有留意現場附近有沒有途人。

🔎追捕男子的過程:(因PW1在庭上認出男子是D1,故下文會以D1稱之)

PW1在禾笛街推進時,看見有一位面戴口罩、身穿白色長袖衫、黑色長褲、沒有戴眼鏡及手持白色物件的D1迎面跑向他。直到2人相距3米時,PW1因認為D1面戴口罩、手持白色物件及作勢逃跑,思疑他是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的其中一人。因此他對D1大叫「企喺度!唔好走!」,但D1沒有理會並繼續往右跑入荃新天地,當他當時追到D1身旁時,D1轉身並跑向禾笛街往新村街的方向。然後他再度追上D1並捉住並向後拉D1的背後的黑色背襄,在D1跌到後,他隨即把D1㩒在地上並用膠索帶鎖上D1雙手。他表示在追捕至制服期間視線未曾離開過D1,期間視線也未受阻礙。

D1律師指出當時有其他警員協助PW1制服D1及一起向已被㩒在地上的D1揮動警棍。PW1全盤否認。

D1律師向PW1展示D1到警署拍攝的照片,照片顯示D1有戴眼鏡。PW1回應指此不代表D1當時有戴眼鏡。

PW1表示D1在被制服期間有掙扎,他形容D1當時的身體及雙手曾經左右擺動。當D1律師向PW1指出D1做出的動作只為保護自己,PW1不同意。

🔎D1被捕的後續處理:
PW1指是他負責D1的搜身程序,並檢取了已呈堂的口罩,即證物P14及索帶,即證物P15,然後他之後把這2個證物交予警員PPC53331處理。
===================
📌PW2,即警員23583陳鈞然(同音)的作供整合:

🔎現場的環境:

在當天20:20時,PW2指看到有150至200名身穿黑衫,戴口罩的人站在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的馬路中心😦,而沙咀道也被示威者堵塞,在馬路上的車因此不能行駛,但他同意當時沒有激烈對侍。他示範同意當日20:56時,楊屋道和禾笛街交界沒有非法集結。

🔎追捕男子的過程:(因PW2在庭上認出男子是D2,故下文會以D2稱之)

在當天20:56時,包括PW2在內的A3小隊和A4小隊一同包抄並拘捕參與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的非法集結的示威者。在A4小隊向該羣示威者使用催淚彈驅散時,有一班示威者走入荃新天地的中庭,但當中也包括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

這時,他在10米外看見身穿黑色牛仔褸,黑色短髮,戴黑框眼鏡,戴黑色口罩,Nike黑波鞋和左手有戴黑色錶的D2在荃新天地的中庭拿着螢光黃水樽向1枚冒煙的催淚彈射水,所以他認為有理由相信D2與之前禾笛街的非法集結有關,因此他對D2大叫「警察!咪郁!」並跑向在此時逃跑的D2。當他追近D2時,D2想轉身及用雙手撥開他,因此他繼續追D2時,也想用警棍打D2的右上臂以制服D2,但由於D2避得快下,他的警棍打中了D2的右邊頭部,使D2跌倒在地上並被他制服,為防止D2逃跑,他跪在D2的腰上使他不能起身,同時間他用對講機要求同事協助他。在21:03時,他與另一位同事將D2帶至禾笛街外等車(即是接載已被捕的人的車),期間因D2在被他捉住雙手時有發力抗拒,所以他認為D2有掙扎下為D2上膠手扣。

他形容當時追捕過程的光線充足,視線沒有受阻。因此不同意出現錯誤觀察D2特徴的情況。

D2律師向PW2指出有醫療報告指出D2當時留醫時右邊頭部有2道傷口,指出PW2當時用警棍打了D2 右邊頭部2次。PW2不同意此說。

D2律師在庭上播放影片,顯示D2被制服時的情況。PW2起初不同意,但後來同意片段內容。片段顯示有不少警員圍在被捕現場附近,PW2指出他沒有留意現場環境,只記得有1名同事協助他制服D2。

D2律師在庭上播放影片,顯示D2被制服後帶往禾笛街的情況,指出D2在過程中一直沒有掙扎。PW2對此說不同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處理黃應否列入案情一事:
控方列出案例證明可提及其他人但只對本案被告裁決,因此決定將控罪中的黃剔除,改做「一名女子」,相關開案陳詞都會修定。法官認同陳詞入面形容黃的行為與其餘4名被告無關,接納控方的處理手法。


控方將會傳召18-19個證人,共刪減了10名。共有27段光碟,包括7段公開錄像。



控方傳召PW1 鍾家平高級督察
2019年11月12日守將軍澳雜項調查隊和九東第二梯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日為防暴指揮官。現駐守ptu總部訓練隊。主控在庭上讀出pw1的兩份口供。

庭上播放公開媒體片段,包括有自稱校方代表在警方防線要求警方撤離;黑衣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雜物;警方向集結人士施放催淚彈;控方在片中指認出疑似A3的男子甲;以及A1被警方拘捕的片段。

控方盤問PW1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1/1]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控方案情-----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陳偉倫(音),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五小隊 ,他聲稱當日下午11:40至11:45時收到任務,指有巿民在網上發起8區和你lunch 毋忘721的活動,因此由小隊指揮官帶領,在1:00至2:00期間在零碳天地一帶作高調巡邏。

證人在12:25已到達xx中心(聽唔到),並進行觀察,直到12:45證人和十零名警員開始在零碳天地高調巡邏,當時他見到在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有約100名著便服和番工裝的巿民在馬路上,部份人手持標語和叫一些不滿警方處理721的手法的口號,證人形容當時環境嘈雜,但氣氛大致和平;同一時間,他望入零碳天地,見到有7名著黑衫黑褲戴口罩的人士,其中一個高舉美國國旗,覺得他特別顯眼,所以留意到他,及後證人就前往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進行人群管理。

約14:00左右,和你lunch完結,之後在14:05由小隊指揮官帶領到零碳天地外圍作高調巡邏,並在臨豐街常怡道交道e7717燈柱見到7名戴口罩孭背囊的人士,證人形容他們當時背向我,正向住香港兒童醫院的方向行,證人表示當時覺得他們就是我在12:45見到的那7名黑衫黑褲的人士,他現時只記得其中一人的衣著,他描述該人著住藍色tee、黑色長褲,孭住一個大背囊,他的背囊比起與他同行的六人的背囊更加大,他懷疑該人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於是上前截停搜查該人(因不爭議被截停人士的身份 控方著證人以被告稱呼該人),其後在被告身上的背囊搜出p1至p11。

於是證人向被告查問物品的用途,證人覆述他當時與被告的對話
證人:「支電筒有咩用?」
被告:「我係做舞台設計,支電筒番工時舞台照明用嘅。」
證人:「咁你過黎嘅目的係乜?」
被告:「約左朋友食飯」
證人:「如果你黎食飯,即係你唔駛番工?」
被告:「唔駛番工」
證人:「你唔駛番工,咁點解仲要帶支電筒?」
證人表示被告對此冇作任何解釋

然後證人調查該電筒,發現電筒不能被開著,於是他將電筒拆開檢查,見到裏面有電芯,再打開,見到有兩條電線,分別是紅色和黑色,而黑色是斷開的,證人懷疑該電筒並不是被告所講平時番工使用,於是他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其後將被告帶到牛頭角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控方著證人示範他當時拆開電筒的方法以及如何見到電池,證人在庭上把電筒拆開,他指當時拆開時見到有電池,有拿出來觀察,以及見到兩條分別是紅色和黑色電線,拆開電筒會將電筒分成兩截,其中紅色線黏住電筒的兩截,而黑色線則已斷開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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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在盤問前取回證物p1(黑色棍狀電筒)檢查以及向被告索取指示,法庭批准,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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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氣氛和平,他眼見範圍內沒有發生堵路、拆鐵欄、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的事件

辯方呈上一張Google map的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1) 辯方旁述:在地圖中間的綠色四方形是零碳天地,零碳天地上面的街道是常悅道,右邊是宏照街,左邊是常怡道,下邊是臨豐街。

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稱在1:00至2:00期間,他一直企在宏照街 常悅道的交界,即地圖(d1)零碳天地右上方的入口,他當時背向入口,有望入零碳天地,但主要在觀察宏照街馬路上的約100名巿民,證人描述這些巿民當時在馬路上圍圈行。辯方著他用紅色圈在地圖上標示在宏照街100名巿民的位置;藍色交叉標示證人當時的位置。

在12:45,當時警車剛剛到零碳天地外面在宏照道停低,他望入零碳天地,見到7名黑衫黑褲的人士,其中一個高舉美國國旗,之後約13:00他就到達宏照街 常悅道作人群管理。辯方著證人用阿拉伯數字7再將其圈起7⃣,以標示7名黑衫黑褲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用紅色交叉標示證人在14:05拘捕和警誡被告的位置。
其後地圖被呈堂為證物d1,被證人標示的地圖被呈堂為證物d1a

🔎辯方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對被告人的身份辨認
辯:14:05在地圖上紅色交叉位置 你見到7個人戴口罩揹背囊?
證人:啱
辯:你12:45架車在宏照街停低時見到7個黑衫黑褲嘅人,到你係14:05係紅色交叉位置見到嗰7個人 ,你唔係全程都睇住佢地?
證人:係
辯:因為你有其他職務 要做人群管理?
證人:係
辯:喺12:45你望入零碳天地見到個7人 未必係你係14:05喺紅色交叉位置見到個7人?
證人:我相信係同一班人
辯:但你唔能夠肯定?
證人:唔能夠肯定
辯:如果咁樣我向你建議你喺12:45時見到個7人,其中一人舉美國旗,你唔肯定之後嗰個人去左邊?
證人:唔明
辯:你係宏照街落地 係12:45 見到7個人著黑衫戴口罩 ?
證人:係
辯:其中一人高舉美國國旗喺7個人當中,呢個人著黑衫?
證人:係
辯:你望到佢之後 冇再留意佢去左邊?
證人:啱
辯:你喺14:05 你見到7人 喺紅色交叉位置 其中有一人著藍色短tee 嗰個就係被告喇 如果係咁 你12:45喺宏照道 你望入零碳天地 冇見到有人著藍色短䄂tee?
證人:同意

🧷辯方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建議,在12:45零碳天地有人正舉辦抗疫集會,正在派發抗疫物資,而舉美國旗目的是希望美國政府支援香港抗疫。證人回答佢講唔到

🧷搜身過程
證人表示他在搜查被告的背囊時沒有留意背囊有沒有暗格,他指他一打開背囊就搜到涉案物品,同意被告沒有將p1藏在背囊中的隱蔽位置

📎辯方再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有冇印象被告被你截查時有講:「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
證人:冇印象
辯:冇印象定冇講過?
證人:冇印象
辯:「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呢句係佢有講嘅
證人:係
辯:「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呢句你冇印象?
證人:係
辯:主問時你講過你當時問被告 電筒有咩用 被告回答你「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
證人:係
辯:會唔會當時有講過「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
證人:冇留意

🔋電池容器的位置
辯方問證人在檢查電筒時如何發現三粒電池,證人回答一扭開電筒就見到,其後辯方大律師於庭上示範在主問時證人扭開電筒的方法,並旁述「將電筒水平放前,有燈膽的一端在我左手邊,另一端在我右手邊,喺右手邊2吋的位置扭開,見到黑色線,但宜個位唔會見到放置電池的容器。」證人同意放置電池的容器不在該位置。辯方大律師於庭上示範另一種開啟方法,並旁述「將電筒平放,燈膽位在我左手邊,在右邊4分3吋位置扭開 唔係見到紅黑電線,見到有個位係空嘅 ,宜個就係裝住電池的容器的位置。」證人對此表示他當時檢查電筒時,扭開電筒發現有電池在內,但唔記得怎麼扭開。辯方問他的證供是否指你不確認電池容器的位置是否在沒有燈膽的一端的4分3寸位置,證人同意

🧷辯方再再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觀察到電筒的燈膽鬆左,指當日並不是這樣,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辯方續指被告被帶到警署後,有另一名警員曾在羈留室附近檢查該支電筒,嘗試將其開著,發現可以開著,只是光線較弱,但證人稱電筒一直由他保管,沒有交予其他人。辯方再指證人在截查時曾經嘗試開著電筒,發覺開唔著,只是因為當時是日頭,而電筒的光線較弱,所以才認為開唔著,證人不同意。

證人同意案發當日香港已爆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當日他、很多同事和巿民均有戴口罩,證人又同意被告由被截停開始,他的態度合作。

辯方指出被告沒有意圖使用p1作非法用途,證人則表示有理由相信,被告會將支棍用作自衛用途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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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同意他未落車前看見零碳天地內有7個黑衫黑褲的人士,其中一個舉美國旗 落車後,他就前往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進行人群管制

控方問證人當日有沒有聽過或見過有人派抗疫物資,以及年幾以來有沒有聽說過要求美國整一些抗疫物資幫助香港抗疫,證人回答沒有。

控:辯方有問過你有冇印象被告講過「宜家home office 我帶住係因為可能番工司做嘢」你話你冇印象 如果佢有咁講過即係有解釋 但你話俾我聽佢冇解釋過?
證人:佢冇解釋過
控:宜家記得番喇
證人:係
辯方反對問題,指控方不應提證人,應等證人自己回答。
控:你都有檢查過佢支電筒開唔開到 禁左開關制 見到開唔著你先拆開?
證人:係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控:你見到條線斷左 當時都係咁 所以你有記錄低
證人:係
控:你現場有睇過個電池 但你唔記得電池位置
證人:係
控方著證人睇證物p1
控:曾見過電池在嗰個格入面?
證人:係
控:你試下砌番 回想番
辯方打斷 並要求證人停止組裝電筒的動作,稱:「宜家好似做緊實驗咁,係咪咁整唔係問題 嗰陣佢點開先至係問題」
控:你記得有拆開過,咁啲電池係咩位置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證人:喺容器入面
控:咩位置
證人:喺電筒內 正常放置電池容器位置
屈官:正常放電池是冇燈膽嘅一端大概4分3寸位置?
證人:係
控:你好記得你有見過電池位 即你有打開過嗰個位?
證人:係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控:咁我問嗰次序,你當時點拆開?
證人:我首先㩒開關制 發現唔著 於是我扭開 發現有電芯 咁我覺得有電芯冇理由唔著 再扭開 發現有黑色電線 認為係電線斷左先不著

(控方覆問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留位
(有待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裁決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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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


裁決理由

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1245見到7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和1405見到7個人,證人認為他們是同一班人,法庭質疑證人辨認的基礎何在,證人形容在1245見到那7人全部都是黑色衫,不認得他們的樣子,而根據證人的描述,在1405時被告當時戴口罩,穿著藍色短䄂tee,兩者的衣著並不相同,當然控方有可能指被告更換了衣物,袋內有美國國旗,但法庭重申證人對他1245所見的7人並沒有任何詳細的外形描述,換言之,被告指他1300才到達現場,控方無法合理證明被告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245所見的7人之中的其中一人,法庭未能排除被告在1300才到達現場的可能性。

至於被告指在1300至1405這段時段正參與抗疫集會,法庭留意到當控方問到集會的詳情,被告的態度模糊,法庭認為被告參與抗疫集會的說法並不可信,但屈官表示: 「即使唔信被告嘅講法,又證明到啲咩嘢呢?」,法庭指並沒有證供支持被告參與和你lunch。

被告指因他工作需要,所以他自備涉案電筒,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以及為何從未問過同事,就知悉他們自備返工工具,而非問公司索取,但法庭認為這只屬他的個人選擇,並不是沒有可能。
(有待更新)

🥳🥳🥳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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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1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1

📌背景
當日有佩備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盾牌,並穿着警察背心。約2000時後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看見3名女子被膠索帶鎖住,坐在匯豐銀行外路邊。

📌在警車上
其後PW53帶其中一名女子,即A21,上警車。
在警車上PW53叫A21坐下,向A21宣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及警誡。
因當時A21雙手被膠索帶反鎖,PW53解開A21的膠索帶。有一個頭盔吊在A21頸後,PW53指令A21脫下頭盔放入背囊。

📌A21裝束
在匯豐銀行外看見A21時,A21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黑色球鞋,雙手戴黑色手袖,孭背囊,另有一個腰包裝着一支「隱形眼藥水」。
相片P28(D21)(2)中A21身穿的衣服及鞋與在現場所見相同。

📌在醫院檢取證物
之後PW53與A21到瑪麗醫院,並檢取下列證物:
(1) P21-1為早前吊在A21頸後,被PW53指令脫下放入背囊的頭盔
(2) P21-2為A21坐在匯豐銀行外戴着的黑色手袖
(3) P21-6兩對灰色手套均從背囊內檢取
(4) P21-7四個未開封口罩亦從背囊內檢取
(5) P21-8一支綠色隱形眼(鏡)藥水從腰包檢取。P21-8內另有一支白色透明液體。
(6) P21-9 縮骨遮在背囊側袋搜出
(7) P21-10口罩包裝袋從背囊內搜出
(8) 兩張屬於A21的個人八達通從背囊內搜出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53

📌搜出物品
一個「類似腰包」內放有隱形眼鏡藥水,並非在A21背囊內搜出。另外在A21背囊或類似腰包或身上均沒有發現任何保鮮紙。

📌膠索帶緊箍
在警車上解開A21雙手上的膠索帶前,A21曾表示被膠索帶緊箍令其疼痛,PW53不同意指A21從未表示過,亦沒有留意A21雙手手腕泛紅。

📌要求求醫
PW53同意A21表示背部、頸部、右膝有痛楚,要求求醫,因此安排救護車前往瑪麗醫院。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22:54至20:24:11
片段可見PW53押解A21上警車,其間一人上前問A21姓名。

PW53同意其職責包括確保片中A21背着的背囊不受干擾,除早前指A21跟從PW53指示將頭盔放入背囊外,由上警車至檢取證物期間,A21背囊沒有受非法干擾。

PW53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裁決

👥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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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罪爭議點是滋擾電話是否由被告所打出。

控罪依賴電訊商證物5a,6a證明涉案電話號碼實際用戶是被告,但有3個問題:
1)同一文件顯示用戶資料是父親
2)電訊公司證人PW4證明實際用戶資料可加可減
3)電訊公司證人PW5確認用戶資料在事件發生後幾個月才應警方要求提供,期間可隨時被更改
再者警方3個月後搜屋。從屋內唯一床上找到電話及卡,而父親當時也在場,法庭未能全部依賴搜屋證據。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證物處理
文件法庭存檔,電話歸還被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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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先處理D1求情,押後至12/5/2021 0930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2庭量刑,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所、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1004 D3在聽罷D1遭還押的決定時情緒激動,休庭10分鐘待其情緒平復
1058 休庭至1115,D3主問中
1156 早休至1215,裁判官要確認自己的續審檔期
1307 午休至1307,午休後繼續處理D3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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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D1現年20歲,係來緊6月將會21歲。考慮其悔意,希望能判更生中心。D1與爸爸媽媽妹妹同住。爸爸是一名點心師傅,媽媽是護理員照顧長者,妹妹正在讀大專。D1本人是工商管理學系大學生,但暫時休學一年

本案D1受到一個大教訓和有真誠悔意。離本案發生到今天已經過一年半嘅時間。D1希望2021年可以完結整個案件,所以休學一年,以免學業受到影響。

總共有11封求情信

D1承認,今次事件係不智不理性的行為,就讀工商管理科目,原打算畢業後投身會計發展。雖然休學一年,但D1沒有自暴自棄。現時有工作,在短短工作半年間,僱主表示對佢工作表現有十分高嘅評價。

而親友會陪伴佢同支持佢,直接佢案件完結重新投入社會。

爸爸求情信
父母對D1期望十分之高,係信件中有好多爸爸對D1好細微嘅描述。係爸爸眼中,D1係屋企擔任好好嘅兒子同好好嘅哥哥。

親人求情信 5封
一班由細睇到D1大嘅親戚,承諾會幫忙睇住D1

第6封,係D1中學班主任
D1學業成績好好,好到能夠拎獎學金,亦都有參與社會義務工作,盡社會責任

第7封,現時D1僱主
對D1評價好高,即使其住係長洲,仍然能準時上班。假設D1需要判刑,判刑後僱主願意再次僱用D1同佢再次合作。

第8封,社工
D1主動約見,由開始約見到現時已見過十幾次,跟進情況。D1係一個會解決問題嘅人,同屋企亦會積極計劃自己將來,唔會自暴自棄

第9-11封,朋輩之間嘅求情信
案件發生後,對情緒有所影響
朋友會陪伴D1一齊面對

D1所持有嘅雷射筆,能傷害人嘅距離只有十米嘅距離,亦都幸運地本案冇任何警員受傷

📌裁判官的回應
就今次案件參考案例CAAR4/2020(見文末),初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最後判刑6個月刑罰,同為非法集結罪,藏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警棍)

案情嚴重,正常應採取監禁判刑
考慮到D1年青,只有雷射筆,打算攞取多份報告,再作量刑

法官稱,D1代表律師參考案例,沒有要求社會服務令

雖然年青人入世未深,未清楚自己行為造成嘅後果,但需要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

(按:D1步進羈留室前向公眾席家人及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審訊[1/1]

D1: 陳 (17)
D2: 楊 (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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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案相關的傳票曾經修訂,控辯雙方需時確認與法庭所持版本一致。就案件沒有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辯方將有片段播放,控方不爭議。

裁判官指一般599g案會考慮案發時有效條文,令控辯雙方準備同意事實,列出雙方共同確認案發時有效的規例。

休庭至1030
控方呈遞修訂傳票,控辯雙方以65c承認以下5點:
1. 兩名被告均無刑事記錄
2. 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截停,身份無爭議
3. 兩名被告於現場由警員直接發出罰款通知書
4. 2隻光碟證物,證物D1名「直播live」為市民拍攝,證物D2名「警方旺角」為警方頻道影片,兩段影片均拍攝案發現場。
5. 證物D3為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截圖

讀出修訂傳票內容: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一名現場指揮官,兩名分別向兩名被告發出傳票之警員。

PW1 - 督察李偉雄(音)
現場指揮官,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主問重點:
22:15 時PW1帶同隊員約30人於西洋菜南街及山東街交界設封鎖線,目的為協助其他連的隊員工作。

完成封鎖後,觀察到山東街前約30米位置有約50人聚集,講粗口辱罵警察。人群主要集中在兩邊行人路,每邊約20-30人,有不同衣著,基乎全部人士均有戴口罩,人與人距離不足1.5米。PW1認為人群聚集目的為辱罵警方。

22:20 PW1 以大聲公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599G,要求離開及散去,否則票控。警告後人群無任何表示,持續以粗口辱罵警方。

22:22 PW1再次發出同一警告,遂帶同隊員於馬路及行人路上向前行,希望驅散人群。大部分人向後退及離開,只餘9名人士仍不肯離開,PW1遂指示隊員將9人截停並發599G定額罰款告票(包括D1, D2)。

📌盤問重點:
- 旺角當晚共有Y1-Y4小隊警員(約170名)執勤,但不同意掃盪會令市民不知應如何走動才不被認為是聚集

- PW1於行人路上截停9人,同意馬路被封,大部分市民位於行人路上

- 同意截停位置附近有小食店,有可能人群因光顧食店而停留,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不足以讓行人路上的20-30人離開,但目測該9人並沒有意圖離開

- 不同意D1因當晚發生高空擲物駐足觀察而被截停,因見到9人由始至終與辱警人群一起

- 認同證物D1及D2均沒有拍攝到有人罵警方,但重申自己在場聽到

律師為證物D1及證物D2影片(皆無爭議為實時)準備謄本,記錄片段中對話。
📌證物D1重要時序摘錄:
22:13:44 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22:15:05 驅散記者,期間有市民稱「呀sir咁無用㗎喎,你叫我行呢邊街,又封條路」
22:16:04 於行人綠燈亮時仍有車經過,PW1同意市民過馬路危險
22:19:34 市民叫「喺彌敦道過啦」,同意警民一直未見衝突或肢體衝撞
22:20:33-47 PW1 第一次警告
22:21:18-30 PW1 第二次警告
22:22 有人高空擲物
22:22:50 9名人士被截停

📌證物D2重要時序摘錄:
22:24:32 另一小隊警員沿西洋菜南街向山東街推進,PW1不在現場,但認為「市民為配合警方執法而不敢走出馬路」的說法合理

22:32:58 有警員向D2搜身,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紙盒,PW1沒有目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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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可減省向第一被告發出傳票之證人。

PW2 - 向第二被告發出傳票警員
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沒有主問,盤問後證人指自己非搜查D2背囊之警員,亦沒有目擊事件,故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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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599G章第7條,指兩名被告皆干犯受禁羣組聚集犯第6(1)條所訂罪行,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為免責辯護。

而根據第7條(2),辯方以3項證物提供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而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即控方及PW1均對證物沒有爭議。辯方已帶出合理疑點,若控方不提出反對,則案件沒有合理定罪基礎。

控方回應:
控方就案件有足夠表面證據,PW1指案發時有多8人群體參與受禁聚集,而控辯雙方皆不爭議當法法例規定聚集人數上限為8人。

控方反駁599G第7條只是列明舉證責任,辯方提出免責辯護,但控方可排除。認為第7條於此階段不適用,因此案控方已有足夠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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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兩名被告皆會作供,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魯(16) #20200523牛頭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唔夠10人旁聽,被告舉手欲再陳詞遭拒,法官隨即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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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駁回⚠️

‼️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 進行3天中文審訊,期間繼續還押‼️(手足好頹,頭耷耷🥺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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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22承認事實

(77)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高級督察 彭智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22,當時A22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22-1)、黑色長褲(P22-2)及黑色球鞋(P22-3),並背著黑色背囊(P22-4)。高級督察 彭智偉 及後把A22交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看管。

(78)同日約2020時,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1。

(79)2019年7月29日約2055至2115時, 偵緝警員7395 余海濤 搜查A22住所。期間檢取A12的衣物,包括(1)黑色長袖上衣(P22-1)、(2)黑色長褲(P22-2)及(3)黑色球鞋(P22-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2相片呈堂為P28(D22)(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8張從A22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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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處理

📌裝備
當日帶備橙黑色長槍,或稱40毫米發射器,孭在身上,及.38手槍。

📌背景
約175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收到指示向聚集在路面上的群眾進行拘捕。PW54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制服A22
接近市民時,PW54看見其中一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電車站的馬路上聚集(按:?),在人群前方。PW54到該人面前時,看見該人身旁已有其他警員及示威人士(按:?)。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PW54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於是上前將他推落地制服該人,即A22。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PW54指「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證人不應猜度他人想法。

📌推倒並壓住A22
PW54用雙手將A22推落地上,再用自己「小小嘅膝頭哥」壓住A22,以防A22逃離。
其後有警員,即20839,上前協助。

📌A22裝束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向PW54指出A22當時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背着一個黑色背囊。
PW54指A22當時戴防毒面罩、鏡片較大的泳鏡(唔完全係好細但又未至於半塊面,覺得為泳鏡但又可能非用於游泳)、灰色頭套,手持一支行山杖。

📌標示A22位置
PW5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2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西區商業大廈東行線上,呈堂為P62_PW54_001A。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4:08至05:14:46
片中可見電車站旁東行線煙霧彌漫,中間有黃色頭盔和雨遮位置為PW54指的人群位置,一名女子被大力推落地及壓住時尖叫。
05:14:19時一個藍燈畜龍,即PW54,從旁推跌一名女子,即A22。

📌與另一人拉扯
05:14:13時A22伸手向地下,PW54在現場有見到。
05:14:14時可見A22手拉住一名戴黃色頭盔的人,PW54指即早前稱「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截圖為P57(RTHK)_PW54_001。
05:14:15時片中A22跌向地上戴黃色頭盔的人的方向,A22跌落在地後雙手向前伸,PW54在現場有見到。截圖為P57(RTHK)_PW54_002。

直播員所見:畫面中A22用雙手起撐自己後,被PW54從旁壓倒,另一畜龍拉A22頭部,兩畜將A22向前扔落地上,絕非一下推跌落地。

📌便裝接手
05:14:31時A22趴在地上,兩畜在旁壓住;05:14:36時左下角持橙色槍者為PW54;05:14:38時PW54起身轉身離去,數個便裝警員接手壓住A22。

📌片中A22裝束
05:14:17時可見A22裝束,截圖為P57(RTHK)_PW54_003。
片中A22頭戴防毒面具,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22-7。
灰色位置為A22戴着的灰色頭套,片中頭套包裹頭部包括耳朵,露出眼部,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8。
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與現場A22眼部戴着的泳鏡同款,呈堂為PP22-10。

- 早休至1200 -

🌟 #黎建華大律師 身體抱恙,但因今早案件涉及A12,因此堅持到庭代表A12。惟 #黎建華大律師 早休後實在急需求醫,因此完成主問後,PW54盤問將延期。

05:14:18時可見A22右側,截圖為P57(RTHK)_PW54_004。

直播員所見:片中有畜龍騎在另一人下身位置。

05:14:24時A22手持行山杖,PW54指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9。
片中A22手戴的手套手背較淺色,手心位置黑色,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11。截圖為P57(RTHK)_PW54_005。
05:14:44時可見A22趴在地上,顯示後腦位置,截圖為P57(RTHK)_PW54_006。

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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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23195 劉暉浩(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警員指他在20:40時到達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他看見附近行人路及馬路有磚頭、垃圾桶、雜物、垃圾及鐵欄等雜物。此外也有部份身穿黑衣,帶口罩蒙面的人走過。但他看不到有人聚集及聽不到有人高叫。

D3律師問及警員是否知道在20:50時A3小隊曾發射催淚彈。警員指不清楚,而他在口供紙上就此有紀錄只是因事後有人告訴他所以得知,他當時並沒有留意有沒有催淚煙。

追捕D3的過程:
警員在20:56時與隊員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下車進行掃蕩。在追捕期間看到D3向他方向跑,加上看見他有戴藍色外科口罩,因此他上前控制D3。但警員不知道D3先前曾做了甚麼事。

警員指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離開過D3,視野中也沒有障礙物阻擋。他也同意現場有很多身穿不同類型衣服的人逃跑。

制服D3及對他搜身的過程:
在二人跌倒後,警員為免D3逃去,故向同事取一條膠手帶,並綁着D3雙手,之後警員扶他起來進行查問及搜身,整個過程中D3沒有激烈反抗。由於警員曾拉開D3口罩讓他呼吸,因此他曾看過D3外表。

警員在搜身期間發現D3的杏色斜揹袋內有一個裝有7CM𠝹刀(P11)的文具袋(P10)。

👩‍⚖️劉淑嫻裁判官後來發現承認事實內的證物P10應是文具袋,並要求控方修改。

D3律師指出當時文具袋還有三支原子筆,兩支螢光筆及一支鉛筆。警員對此沒有印象,但同意有筆在文具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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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19322 周炎行(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在20:12時,警員看到有30-40名身穿黑衫黑褲利用雜物、花盤及垃圾堆車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使交通阻塞。但他同意不知道當時荃新天地內的情況。

在20:50時,警員看到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及行人路聚集,當中大部分是身穿黑衣黑褲,也有部分人帶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再次用垃圾堆車及磚頭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

因此,警員奉命到上址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但示威者沒有離去並繼續聚集,因此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但警員對發射了多少顆催淚彈沒有印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明白大家都想入去撐蔡玉玲,請在場人士互相尊重排隊,請勿打尖。
#西九龍裁判法院
請注意正門外有愛國人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上午已經還押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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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開庭,庭內空約30個位
1440繼續盤問D3妹妹🥺
1553仲盤問中

🟢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000續審
🟢155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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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答太長,而且到後面控方問題頗多重覆,只例出主要重點

被告背景
父親於19年7月離世,同當時剛轉校
受此事影響,19年尾/20年頭開始睇精神科醫神或心理科醫生到現時(仲有睇)
有食藥

辯方主問
D3當日約左三名朋友晚上7點左右,玩boardgame同食飯去散心。Boardgame朋友並唔太知道D3發生嘅事情,只知道D3心情不佳,所以出來陪同。

兩名boardgame朋友先行離開,剩Becky陪同送D3去搭巴士回家,接近巴士站時,D3覺得有啲疲倦,於是於花旗銀行門外休息,吹一吹冷氣同Becky傾計。(D3回家巴士接近花旗銀行位置) (D3指傾計途中沒有太在意身邊環境,因專注係同朋友嘅對話之中)

係同Becky傾計途中與另一位朋友圖寶(音)約於旺角見面,然後(打算)一齊去D3家中打機,等屋企熱鬧一點,因家中媽媽都認識圖寶,可以舒緩家中氣氛。傾左約十分鐘後Becky得知D3正在等人,暫時未會離開,所以先行回家,當時約晚上11點幾。

當D3一個人時,佢一人行左去較後位置嘅夾公仔機鋪頭,係外面睇左一陣都有進入夾公仔鋪,有諗過玩,但最終都打消左呢個主意。然後約十分鐘後,圖寶與男子B於夾公仔機鋪頭外與D3會合。D3指知道男子B,因有數次見面在與圖寶一齊嘅場合,但未去到認識男子B。但在現場當晚D3主要和男子B聊天,和圖寶並沒有太多對話。

圖寶稱約左圖寶嘅朋友,於花旗銀行外還錢俾圖寶。於時D3便與圖寶一齊於花旗銀行外等候。於等候期間,見到有個哥哥(男子A)係度玩雷射筆覺得啲光線好靚。(男子A衣著黑衫黑褲)

睇左大約一分鐘左右,個哥哥留意到佢,借左枝雷射筆俾佢玩左一陣(D3指佢照下個牆,地下同天空,只係欣賞下光線,並指當時對雷射筆並沒有太多了解,只係從ig見到之前太空館激光中嘅片段),然後被警方用強光照射(D3指唔知道警方目標對象是否本人因光線太強列同身邊太多人。)之後將枝筆還番俾個哥哥,之後就冇留意個哥哥,繼續同朋友傾計。過左一排個哥哥行返來問D3認唔認得佢,D3指佢答男子A 唔認得。

中間仲有女子N同本案中嘅第四被告有牧童笛 ,D3有同女子N交談並指女子N教D3牧童笛。女子N和第四被告,在現場有吹奏。D3指和第四被告沒有任何交流。

到後期,D3指有想要離開,因為只是同男子B交談,警署都不時有強光照射,同埋警署開始有用擴音器叫咪,但由於現場環境太嘈吵,未能聽到警方講咩野。但圖寶指因為想要等埋佢朋友來到還錢,所以同D3講唔差在等多陣,D3只好留低陪圖寶。

直到警方出警署去拉人,D3跟隨人群跑動,因怕停低會被人群推跌和踩到,並不是因自己有犯任何罪行。

最後D3於9月25日零晨1點25分被一名女警拘捕。


法官要求D3在圖片中圈出男子AB,女子N,第四被告,圖寶,Becky同D3自己。(圖片由控方證物片段所提出)

庭上播放兩段片段,由警方警署所拍攝
片段中能夠見到人群聚集,有聽到叫死黑警,和見到D3玩雷射筆,但並冇集中照射單一警員,只係於警署牆外射來射去。另外片段中有警方舉藍旗,並用擴音器指人群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警方有機會用適當武力將人群驅散和拘捕。

控方盤問
問: 點解廿幾歲嘅Becky會留低一個十幾歲嘅妹妹係街而自己返屋企先?
答: 怕人地屋企會擔心同埋約左圖寶,所以佢走左先。
問: 同becky傾計時有冇留意到身邊環境並唔尋常?
答: 專心同朋友傾計,並沒有太留意身邊環境
再問: 身邊有人叫囂,夾雜粗言穢語,你聽唔勁聽到,覺唔覺得唔尋常?
答: 因為專心傾計,並沒有太理會身邊環境,至於本身自己及家中都經常會使用粗言穢語,所以沒有覺得唔尋常。
問: 你(D3)知唔知道人群聚集係果度係因為咩野?
答: 當時唔太清楚,因為適逢家中變化,無太留意社會時事,怕影響情緒,只知道係反修例。
再問: 知唔知佢地聚集係針對警察嘅一場示威
答: 真係唔太清楚。
問: 當時N係你身邊吹牧童笛知唔知吹緊咩野?
答: 當時比較嘈吵,只隱隱約約聽到好似係有隻雀仔跌落水。
問: 圖片中明明你係搭住N膊頭,有咩理由你聽唔到?
答: 咁現場咁嘈,真係聽唔清楚
問: 點解你覺得想走,但又唔走?
答: 因為聽到警方開始用擴音機叫咪,但現場環境太嘈,所以聽唔到叫緊咩野。由於圖寶執意留低等朋友來還錢,擔心朋友(指圖寶),當然留低陪佢。即使覺得環境有問題想走。

再問雷射筆,是否蓄意照向警方
D3指只係見到激光中(科學館)片段,所以有樣學樣射向警署牆上。反問如果蓄意照向警,為何唔用雷射筆集中指定一名警員。

到最後控方律師直指,片段中你同男子A交談,你根本認識男子A,你同佢處於果一度嘅目的都係相同,意圖擾亂社會秩序同騷擾警方。
D3指片段中所謂同男子A交談,只係同圖寶對話,並沒有和男子A有任何交流。
(只節錄比較主要對答,因控方對D3提問重覆性太高,Part Time旁聽師覺得控方律師提問有誘導或意圖令D3承認一啲同佢口供不符合嘅野。)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8粉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蘋果日報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2位證人,分別為一名街外證人(即大波man)、一名警員證人(負責形容當時環境狀況及拘捕事宜)。控方表示會呈上2個光碟作證物;

辯方不爭議拘捕事實,表示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呈上其他片段。並表示今天仍沒有控方片段的錄音謄本,相信到時審訊會有。

控辯雙方預2日審訊,但法庭表示1日時間已足夠。

押後至6月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
(按:辛苦何手足❤️❤️

= = = = = = = = = =
30/5/2021更新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裁決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14:38 開庭
14:50 徐官宣讀判詞中
15:25 仲未完
15:37 裁定 要項、虛假

15:44 速報:被告罪名成立,求情中
15:38 每項控罪罰款三千元,共六千元

16:15 阿包與律師傾完,從會見室出來,獲等候人士鼓掌歡迎

16:27
裁決理由書全文
新聞摘要

21:06 直播員按:如新聞摘要所述,裁判官考慮三項犯罪元素,全面接納控方的舉證,庭上多次提到要考慮立法原意,但只係好狹義咁去解釋該條法例,為何不考慮新聞自由,為何不考慮公眾利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裁決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裁決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7證供,不接納被告的作供。
裁定被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至 5月6日 1430 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3/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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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pw2、pw4、pw9、pw5作供完畢
控方將不會傳召pw3、pw10

pw2 警員12359陳挺撻,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及九東第二梯隊第二隊。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4警員58791徐笑紅,負責拘捕女子甲。現守東九龍交通部執行管制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並分派為其中一隊捕捉小隊,成員包括警員2920、8252及9343。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9警員10591李濃在,負責協助警員58791警誡拘捕女子甲及檢取女子甲的證物。現駐守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12日也是駐守將軍澳反黑行動組,當天為便裝工作。當天在中大二橋防守工作,協助拘捕人員的警誡工作。

pw5 警員19545蔡落生,負責拘捕A1。現駐守(後補)2019年11月12日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當天為防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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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p.s. 警員8277盲腸炎入咗醫院😄,未知能否如期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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