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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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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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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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

開庭後王婆婆表示在5月30日第四次被警方拘捕,手機及財物被扣查,很多資料儲存在手機,現在靠自己之前手寫筆記。王官問今日是否可以答辯及進行審訊,王婆婆確認可以,但指仍有CCTV未看完,要求法庭先安排。

裁判官休庭1小時予王婆婆在庭內看CCTV片段。王婆婆要求播放多段不同角度CCTV包括大堂及正門外,不斷叫控方停,控方播不久佢就叫停一次,及多次詢問片中保安員胡婉鴻所在位置,控方及案件主管回答兩三次後沒有再作回覆。王婆婆又指當時沒疫情為何胡戴上口罩,又係沒有人回答。

再開庭後王婆婆答辯時表示保持緘默(王官向被告表示法庭確認即不認罪),自己會作公民抗命,不盤問不自辯。控方表示主要依賴證人口供,替受害人撰寫報告醫生因病放假6個月不能作供,控方不傳召及不依賴其醫療報告。

PW1 報稱受襲保安員 胡婉鴻 作供
2018年起在高等法院任保安,案發日905上司訓示人稱王婆婆示威常客在正門門口,拿著已打開黃色雨傘正在大吵大鬧,要求前去勸告往示威區,不要影響其他使用者。證人確認忘記大吵大鬧內容,但位置在自動門外母而附近有記者,當時證人連同其他保安員約五六人,但王婆婆不理勸喻並坐在地上阻住公眾人士入口。約9:35被告突然起身行入高等法院,由於進入法院要經過俗稱龍門架金屬探測器,PW立即行去龍門架等待被告通過。王婆婆首次經過時PW1企在王左邊,警號響起被告退後,之後再進入警號再次響起被又退回架外,被告同事於是叫被告停下進行人手安檢。PW1見被告欲轉身再進入龍門架於是我伸出右手阻止,期間鼻哥突然衝過來用油博撞到證人心口位置,由於力度大PW1向後跌用兩隻手扶住龍門架,被告繼續用右手上臂撞向證人,證人形容是一連串動作維持幾秒及當時心口痛有少少頭暈感覺。王婆婆其後行返去安檢坐電梯上法庭。而PW1亦上法庭在門外休息一下再繼續工作至午飯,飯後證人向主管(PW2)表示心口及背部痛由於擔心下午三時去報警等待警員及救護前來,警方最後在大堂截住被告拘捕。

PW2 保安員 張蘭綺(音)作供
證人事發時負責高等法院安檢區主管工作。證人記不起當天企龍門架那個位置,作供指被告進入龍門架時警鐘響起但被告沒有接受安檢,退回架外再次進入,PW2指PW1伸出雙手阻止被告進入龍門架並在庭上示範雙手向外推動作,證人繼續作供指被告雙手推當PW1胸口位置,之後PW1 自行讓開比被告進入法庭。

⚠️王官此際留意到證人PW2作供態度不理想,提醒不要因為之前三次到庭仍不能出庭作供影響態度,希望其好好配合法庭盡早完成審訊。

控方指PW2表示事發超過2年,對事件細節忘記,希望法庭曾休庭予證人重看自己在事發後六日之書面口供。被告起初反對因PW2說早上自己在手機看過拍下之口供紙但忘記,其後被告稱大方讓PW2再看實體口供紙一次。

🔺PW2重看口供紙之後,PW2改口說被告第二次進入龍門架後因警號響退回再轉新嘗試進入,被告是伸出右手攔住,二人發生碰撞,被告用左邊膊頭及手踭撞向PW1胸口,PW1向後跌用手扶着龍門架,之後被告說響因為褲袋有鎖匙並拿出,做完安檢後出返大堂,之後回來再上去法庭聽審。裁判官問為何看完書面口供講述襲擊情況同之前庭上口供不同,PW2承認自己疏忽,深入重看書面供詞有印象記得當時情況。

PW3 保安員 陳錦霞(音)作供
案發時說3號龍門架工作剛檢查完一人物品,聽到PW1工作位置有聲音,有一白髮婆婆衝向2號龍門架,警號響起後她退回頭,之後側身再次進入,證人見到被告仲有膊頭及由手踭撞向PW1上半身,PW1向後退一步扶住龍門架。

PW4 警員26138(現已離職)鄭浩楷(音)拘捕被告 作供
證人案發下午三時收指示前往高等法院處理報警求助。1541到場了解1556在現場見到被告,之後向被告調查期間被告沒有任何回應,其後被告召喚救護車,但救護車到達時又不需要,最終將被告拘捕帶回警署,整個過程被告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ℹ️被告表示不同意是自己召喚救護車]

📌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最後表示沒有結案陳詞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7月14日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

📍公民抗命
王婆婆今日多次提出會以公民抗命面對審訊,即不盤問控方證人,不自辯,不傳召辯方證人及不求情。

📍表面證供成立 意思
王官因王婆婆沒有律師代表,向其解釋表面證供即指案件在表面上有否證據證實控罪。

假設當如果全部控方證人的證供及證物內容屬實,而可以證實控罪,代表案件的審訊得以繼續進行,即表證成立。但法庭最終亦要在案件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方能裁定罪名成立。

反之亦然,如果所有證供、證物內容即使在被假設屬實的情況亦不能證實控罪,則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將會撤銷。

舉個例子:
案件中只有一名控方證人,而證人作供時指出被告不曾「打他」或作出與控罪有關的行為的話,這情況下,即使接納其證供亦證明不了案件的表面證供,那則需要裁定表證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結案陳詞按此



📌📌速報:罪名成立‼️

(梁官讀裁判理由好細聲⋯⋯)

梁官再總結案情,可參考先前審訊內容。

法庭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螺絲批,爭議為控方證人口供及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證人口供
辯方指PW1對案發細節只表示「不清楚」或「記不清」,但法庭認為這是因為辯方大律師的多個問題亦是向同一個方向發問,因此PW1多次回答「不清楚」並無不合理。另外,雖然PW1年隔年半才於2021年4月12日補錄證人供詞中提及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但辯方案情中亦同意案發時路有雜物(路磚等),法庭難以理解辯方批評PW1修改供詞的意圖。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本案螺絲批、螺絲及手套
被告作供指她到示威現場是希望以當日經歷作素材,就社會議題作藝術創作。案發當日被告拾起地下螺絲批(P5)、兩顆螺絲(P6),法庭指被告受過高等教育,應知道地上物品實屬他人財物,無必要拿走作日後創作之用,此解䆁不合情理。

控辯不爭議被告管有螺絲批。
被告曾供稱能使用螺絲批作扑開石膏模,亦將螺絲批放在容易取出的斜孭袋,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此物品作損壞財產之用。

被告當時佩戴眼罩、豬嘴及深色衣物,意圖隱藏身份。雖然被告拾起的手套比她的手大,法庭依然有理由相信被告佩戴手套作搬運物件或雜物時用以保護雙手。被告當時不使用電話聯絡同行朋友的理由亦是牽強。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推論,當時喺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示威活動、路上有障礙物如欄杆及磚頭、防暴警員亦不只一次意圖驅散在場示威人士、社會情況不穩定、控方證人及被告的作供等,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螺絲批)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初犯,案發時19歲,現時21歲。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成績單,求情信包括學科教授、老師、上司及朋友,他們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他們信中均表示被告有熱誠、友善、積極、有責任心、做事認真、成績優異。

是次案件涉及的破壞程度較低,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曾使用/叫他人使用/參與示威,而此案案情也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之一。辯方指法被告有悔意、有良好家庭背景,此案的發生亦是因為被告關注社會事件、愛香港,她自案發至今仍積極增值自己、做義工等。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讓她可盡早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理大 #裁決

*(15)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包索帶。(擷取自立場新聞)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D15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下午主要睇啟德商業大廈一帶由下午7時許至下午9時許的CCTV片段,睇人群聚集及作出一些行為,期間畫面亦可見有非blackbloc沒有任何裝備的人在現場

1534 PW3確認20:32到達干諾道中摩利臣街位置
並指20:33時未開始放催淚煙,有機會係A3 A4成員,即沿著干諾道中掃蕩的警務人員施放的

1630 主控表示留意到時間,此CCTV播到呢到就完。練官指示主控「播埋佢啦」主控回應指「CCTV去到呢度就冇㗎啦」

案件於下週二,6月19日1000時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5/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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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辯方傳召D1郭出庭作供。D1郭仔在2019年11月18日案發時23歲,在屯門區與家人同住,中學畢業後開始任職廚師。

📌背景
話說D1郭仔在案發半個月前已預約在案發當日與一位姓吳的朋友(中學同學),到尖沙咀一間日本料理餐廳「立濱日本料理」晚飯。當日郭在16:00左右出門,於16:30時在吳寓所樓下會合後一同坐260X號巴士由屯門出發至柯士甸站(近佐敦道附近)。 下午六時許落車後,兩人步行半小時至餐廳。由傍晚7點用膳至晚上9點左右,打算去旺角撘小巴返屋企。


📌為何在北海街出現
大概晚上9時,郭仔用膳後本來打算離開餐廳撘地鐵回家,但臨走前從社交媒體(Facebook)得悉有警察圍攻理大令地鐵站被封,而巴士app顯示所有班次改道。據他所知旺角仍有小巴營運,所以決定步行去旺角道撘小巴。

當晚去餐廳前有經過九龍佐治五世公園、佐敦道、柯士甸道,郭供稱行人路上有好多人,馬路上亦有車,沒有人在行車路聚集。當晚沒有踏足裕華國貨與加士居道的彌敦道出現,只是回程時(約21:40)經過附近的行人隧道。

郭供稱在上海街與北海街交界見有30至40人聚集,當時覺得應該是示威者聚集,於是想「行過去睇熱鬧」,並不是支持、鼓勵示威者。同行的吳姓友人則表示「唔想行到咁前」故在原地逗留。


📌物品來源&用途
郭仔供稱當時聞到少少催淚煙 ,有個全身黑色裝束,戴黑頭盔豬嘴眼罩的陌生人抆一抆郭仔,問郭:「你洗唔洗戴住佢哋呀?」示意郭仔撿起放在牆邊地上的防毒面具、頭盔、眼罩。郭愕了一刻,之後上前攞裝備並戴上,因眼罩被頭盔頂住戴唔到,所以將透明眼罩放入背囊。

郭被捕時戴頭盔、黑手套、防毒面具,因為他覺得頭盔可以保護自己免遭雜物擊傷;戴住剛買的新手套(行山用)只為展示俾朋友睇;覺得空氣刺鼻故戴上防毒面具;背囊內的索帶是在cafe工作時,用來綁著舞台上的電線;背囊內的黑色眼罩是案發前一星期到日本旅行,防火山灰入眼用。

由於郭出街、行山、返工都用同一個背囊,而且甚少收拾背囊,所以背囊內會出現多種不同場合使用的物品,例如索帶、黑色眼罩、手套。

郭供稱被捕前10至15分鐘只是比較嘈雜無特別事發生,無發現有警民對峙,無聽見槍聲亦無見有催淚彈或有人投擲汽油彈。附近比較安靜,並無預計發生暴力事件。


📌郭仔被捕過程
郭戴上裝備1至2分鐘後,馬路上有大量人向北海街快跑,未有催淚煙或汽油彈但聽到槍聲。再過十幾秒後,郭打算轉身跑,但行人路上的人跑得好慢擋住去路。郭跑到吳松街時,感覺背後有股衝擊力撞後頸位置,令郭失平衡仆在地上,再過幾秒被噴胡椒噴霧,當時郭手腳被㩒住郁唔到、亦短暫失明。郭仔全程沒有掙扎,仍遭警員棍毆腰、腳踢手指,之後被捕、搜查、帶返警署……

*郭仔強調當日著黑衫黑褲黑鞋、背囊的黑手套黑眼罩,並非因為打算參與示威或鼓勵示威者而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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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續審,開始盤問首被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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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非法集結涉及的元素及各元素的釋義時參考了 梁天琦、梁國華、陶君行等案。

法庭也有參考《禁蒙面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也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三位被告都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即使三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能因此對他們作不利推斷;即使本案涉及三位被告,也需要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

證供評估: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的證供。即使辯方挑戰PW1看到D1沒有佩戴眼鏡的議題,法庭認為PW1是在有附近商店的燈光照明下觀察D1,再加上PW1視線沒有離開D1,接納PW1對D1的觀察;即使辯方挑戰PW1就D1的逃跑路線道出三個版本,法庭認為PW1在這三個版本的描述一致,大意一樣。

法庭認為PW2就現場的觀察有部分與片段有出入,不會接納他就這部分的證供。但由於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雖然辯方挑戰PW2就D2當時身穿黑色牛仔䄛的描述,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此外法庭亦接納PW2為D2上手扣的解釋。

法庭認為PW3和PW4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W1作供迴避,不盡不實,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因為若DW1與D1等人一同食煙,應能看到D1在當時有沒有戴口罩。

事實裁定:

法庭裁定案發現場的環境與PW1、PW3和PW4所描述一致,但本案沒有警員證供與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三位被告與他人故意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留意到在案發當天20:31時,荃新天地中庭有身穿不同衣服的市民逗留,不能排除在場人士是因警方後來在現場發射催淚彈而爭相走避。

雖然D1當時有佩戴口罩、奔跑及管有索帶,但當時的索帶包裝良好,未被打開,法庭不能推斷是用作束縛物件以進行堵路;雖然D2當時向着冒煙的催淚彈淋水,但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D2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也沒有證據指D2從那裏走到荃新天地中庭;雖然D3當時有帶長約7cm的𠝹刀,有15cm長的紅色原子筆及其他文具,但它們是放在一起,本案也沒有證據指出D3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

鑑於以上,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不成立。因此,由於他們沒有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2至4不成立。

訟費申請:

D3律師代表D3 (也代表D2) 申請訟費,內容大致指出他 (D3) 面前的案情不應告上法庭,他也沒有故意令控方認為本案證供強弱較想像中強。此外他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認為當時有人羣聚集,有人叫喊,D3當時也有佩戴口罩,是自招嫌疑。

法庭認同控方的回應,加上D3逃跑是自招嫌疑的表現,拒絕D2和D3的訟費申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結案陳詞後補🙏

11:35
是日審訊完畢,押後至8月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補回11/6提堂內容,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𡢞淇大律師

本案會在2019年7月1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法庭屆時會就被吿是否合適答辯宣布決定。
========================

辯方最後陳詞

- 辯方舉出一1836年案例,指出判斷智障人士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有四大要素:
1. 是否有能力提出答辯理由
2. 是否有能力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本案裁判官兼任陪審團)
3. 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和解釋理據
4. 是否有能力明白所有證人證供內容
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應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 辯方再舉一2003年案例,指出判斷智障人士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有六大要素:
1.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和內容
2. 是否有能力決定是否認罪
3. 是否有能力挑戰陪審團
4. 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包括能完全明白和指出案情,回答律師問題與其溝通及有效傳遞自己的想法等)
5. 是否有能力跟上法庭程序(包括明白所有證人供詞和就任何事情表達意見等)
6. 是否有能力為自己辯護而作供(包括明白作供會被問的問題,妥當回答問題,和有效傳遞自己的想法等)
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應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 辯方指出,郭醫生指法庭需要有專業中介人,惟現時本港法庭不單沒此中介,更是不容許有此中介,反觀跪弱證人等亦有可在電視後作供的支援,此中介制度的建立,需立法才可推進。希望法庭亦接納黃醫生和郭醫生對被告的評估相較梁醫生和吳醫生有更詳盡的分析。

- 被告第一宗案件與提堂時間僅相差半年,相較本案兩者相差已1年半,兩案案情和控罪的指控皆不同,不是一宗案件一次評估便可評定被告在任何情況下均適合/不適合答辯和審訊,正如郭醫生所說需contextualise,就每一宗案件,每一項控罪作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的評估。辯方亦強調被告懂得用某些字眼不等於他就能明白那些字眼的含義,他對案情顯然一知半解。

-  總括而言,四位專家證人最後均認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其餘陳詞理由請參與兩天提堂的直播)

回應控方陳詞
1. 就梁醫生第一次與被告會面時指被告不想答是否有律師代表,辯方指被告不想答不等於他適合答辯,被告不想答存在多種可能性,而且在眾多問題中被告只有「是否有律師代表」這題被梁醫生認為是不想答。在未應滿足法律原則下,已不適合答辯

2. 就控方指被告能說出事發經過,辯方指被告僅能說出案發地點,完全不能滿足法庭標準,能講出事發經過亦不等於能結予充足指示予律師。

3. 就控方多次強調只要講慢啲,講多次被告就能明白法律程序的說法,辯方指擁有專業訓練為重要前提,主控亦無就此盤問各辯方專家證人。

4. 就控方提及被告上一案情況,欲作出被告上一次能答辯,今次也能答辯的結論,辯方強調每一案都有各自情況,應分開就每一案作評估。

控方最後陳詞

📌證供評估
控方對郭醫生的證供有顧慮。首先控方認為他作供態度不一,亦迴避問題,例如他對世界衛生組織對輕度智障的描述不一,也迴避控方提問。

第二點是證供前後矛盾,郭醫生曾表示能以刀叉比對雷射筆,但後來卻又表示兩者不能相比。此外,醫生表示被告可以未學過如何使用物品而不知道物品的危害,但卻又能評估到被告對社會沒有危害。

控方指有醫生證供指出若有人用心,運用一些技巧及經驗,是能夠與被告溝通。不同醫生報告亦指出被告是了解案情。加上被告在以往有上庭的經驗,理應知道現時正發生甚麼事。

控方引用案例HCMA165/2020,指出雖然當時被告面對的控罪與本案不同,但都是涉及雷射筆等物品。尤此可反映出被告對雷射筆的案情是可以大致理解。而且被告在當時上訴也沒有就他能否適宜答辯的議題進行爭辯。

📌證供分析
控方引用一個2003年的英國案例,指出要判斷本案被告能否適宜答辯,要視乎被吿能否說出案情,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若要證明被告不適宜答辯,辯方便有舉證責任,他們需要證明被告難以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

控方指出被告在5歲5個月時已被診斷出有輕度智障,但輕度智障帶出的問題可以借後天的教育有所改善。

被告曾因另一宗案件而要在2020年6月2日會見郭醫生,當時醫生對被告是否合適答辯的評估是「Just borderline」。

被告亦在案發後一年及在2020年11月3日會見黃醫生,醫生報告指被告能說出案情,例如他當時身處地方,他有提及當有異性在示威現場與他說話時會開心,以及有提及雷射筆是由其他人給予他。控方認為這已可以大致帶出案情。此外被吿在當時也有提及經濟情況,女性對男性的要求等。控方認為這不是只有9至11歲智商能了解的社會觀念,所以這可以顯示出被告能理解醫生的問題。

被告在2020年11月16日再會見郭醫生。醫生報告指出被告能大致說出案情,例如他參與示威的目的是為了認識朋友,前往示威現場的目的是湊熱鬧(包括燒街衣),他也記得當時可能有蒙面,亦有提及雷射筆是當時由其他人給予他,但當時被告已忘記如何「玩」雷射筆。控方亦指出可以看出被告能了解不是常見的詞語。

被告在2020年11月20日會見梁醫生。醫生認為當時被告是明白控罪,知道被控告甚麼,認罪和不認罪的後果和明白聘請律師的權利。所以認為被告適宜答辯。

被告在2020年11月24日會見吳醫生。當時醫生認為被告適宜答辯。

控方引用HCMA165/2020案例,李運騰法官指出他會優先採納小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因為他認為判斷被告是否合適答辯是小欖精神科醫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經驗也會較私人醫生豐富。

被告分別在2021年3月19日及23日會見吳醫生。吳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答辯,可能是因為被告對事情理解有變或隨時間過去而忘記。但若向被告重覆及詳細講解問題,被告或可以理解。

梁醫生的報告指出被吿不適合答辯。醫生指出輕度智障,忘記及不想答是被告在兩次會面中答案不同的可能原因。而他認為被告不想答的機會較大,因為醫療紀錄指他沒有撞傷頭或有其他原因影響他的記性或答案。醫生指出被告在3至4個月後,由能夠說出案發時的事變至已忘記,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低。

總括而言,控方認為辯方未能證明被告難以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他們認為被告縱然有不足,但並非不能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的想法。

辯方回應
辯方指出雖然被告沒有撞傷頭或有其他原因影響他的記性或答案,但是有證供指出輕度智障人士的記憶力較常人差很多。所以被告在3至4個月後,由能夠說出案發時的事變至已忘記是有可能發生。

即使被告在之前與醫生會面時能回答問題,也能表達一些與案件相關的案情,這不能代表他能向代表律師下指示以回應控方的證據,但這是法律測試的要求。

梁醫生在向被告第二次覆述及解釋問題「告緊乜」時,被告人有回答知道的,唯未必完全適合控方的要求。雖然被吿可能因不想回答問題而答「唔記得」。但不能忽視的是他會受問問題的人及自身的狀況而影響他回答問題的意欲。

雖然吳醫生指出若他們重覆和細心地向被告問問題,被告或可回答,但他也指出被告仍與其他常人有所距離。上述的技巧也需要經過專業訓練才能做到。

控方引用的上訴案例中只有郭醫生的報告作參考,而且郭醫生也沒有出庭作供。而且當時被告是否合適答辯並非爭議點,該上訴只是集中在控罪上。所以不能將該案例套用在本案中。本案沒有涉及任何小欖精神科醫生,而且本案也涉及到醫生與被告會面時間長短、醫生的經驗和資歷。

黃醫生和郭醫生均有豐富任職公立醫院精神科的經驗,但控方引用的上訴案例中卻沒有這項資料。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向專家提出「識女仔」等社會觀念與9-11歲智商的關係,所以不知道這些社會觀念可以代表甚麼。

辯方指出當郭醫生一開始被控方問及世衛新標準時已有作解釋,並非迴避,甚至回答了兩次。此外,他亦就被吿對社會的危險性給予中肯的專家意見。

被告過往沒有暴力、傷害他人和自己的傾向,所以也沒有特別因此吃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612旺角

任(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確認是一庭處理,辛苦各位走上走落打探🌟

1050 預備開庭,頭幾單都唔關事的
1051 開庭
1118 仍未處理手足案…
1133 1626被告留院未能出庭,下一單1627-爆格,再下單1632-販毒(上述全部非手足案)
1145 現處理1634-普通話人攜帶違禁物品(伸縮棍),準備好認罪答辯
該男子從淘寶買伸縮棍,被捕當日帶去機場
1155 現處理1637,下一單手足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612旺角

任(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1157 明白控罪

保釋事宜:
。$3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住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一般23-06
(除週三、五:翌日0130-06)
。遵守所有校規(包括每天準時出席課堂)及準時繳交所有作業;下次聆訊須呈交書面證明
。豁免今天警署報到,下星期一開始

辯方透露會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真確性。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雷(29)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
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中一個原因是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也不會接納被告就波子及索帶用途的解釋。

被告被拘捕時身處案發暴動現場,而且亦有準備防護器具。片段也可顯示警方與示威者對峙已一段時間,期間有人將波子散落地上,也用索帶將鐵欄及路牌索在一起。

所以法庭就所有控罪裁定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1年7月19日 10:0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也需在7月12日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述。

註:本案是首宗以理大圍城作為背景的暴動罪審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488&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1]

上午進度

鍾(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09:42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一陣,與控方處理證人問題,因為:一、得知有一份新口供,但未有副本;二、控方有被告的招認呈堂,辯方反對,今朝見到證人,被告確認不是拘捕警員,不是當日做出「打嚇氹」的警員,當日有十多名警員在場,只係一男一女警員處理被告,裁判官指示休庭,控辯雙方商議找出證人。

10:23 開庭
主控話案件主管正在打電話揾人,需要更多時間,亦恐怕未能安排今日到庭,裁判官同意再休庭,待控方揾晒人再處理審期問題。

11:09 開庭
控方揾到13名警員其中8人,可以安排明日到庭,有3人不能在今明兩天到庭,1人未揾到,1人已經辭職。

案件管理:
未有同意的承認事實,辯方爭議檢取證物的過程;
控方有4位證人,辯方有兩位事實證人;
崔官要求控方估計需時幾耐聯絡其餘警員,好待法庭安排審期;

早會後再開庭

12:04 開庭
控方可以安排九名警員在明日到庭給辯方辨認,另外三名警員可以在6月18日晚上到沙田警署給辯方辨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明日(16/6)審期擱置。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覆核聆訊

D1: 15歲手足
D3: 麥(16)
D5: 15 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D1,3,4,5,9,10 罪名成立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訊🔹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9:30開庭,超過20人旁聽

📌D1陳詞
辯方律師呈交截圖證明非法集結時D1並非在D4身旁,而是正在離開。

3名被告當時只在觀察現場環境,法庭早前裁定的非法集結只歷時3分鐘,D1年幼,未必能在幾分鐘內判斷情況,現場叫囂時被告亦無參與。

D1 在觀察後更作出判斷,準備離開。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指D1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9:41 📌D3陳詞
法庭早前裁定非法集結的原因為當時群眾有挑釁警方行為,辯方律師強調集結在1-3分鐘內發生,而被告不能事先預計挑釁行為發生。

3名被告合法參與遊行,集結事情發生後雖有駐足觀看,但已向離開方向移動,沒有任何行動,不能確立被告有意圖參與。懇請法官宏觀看事件!

9:44 📌D5陳詞
律師強調事件發生只是短短一分鐘時間,身高不高的D5站於後排,視線被阻擋,根本不能看見前方發生的事。D5雖有行近人流,但有人扮狗吠時、有人叫囂時、有人罵粗言穢語時,D5曾3次轉身離開,顯示D5並不想參與其中。

証物截圖可見其他途人都在附近圍觀,證明不是所有在場人士都參與集結,大家可能只係八卦睇熱鬧!証物片段見被告有離開行動!

📌控方回應:
控方強調片段旁述的危險性,片段拍攝到有人轉身,但沒有證據顯示轉身的原因。3名被告並不是偶然出現在現場(C出口),反而有實際證據顯示3名被告有參與早期遊行活動,期後更被指稱襲警,不認為3人有意圖離開。

3名被告絕非如辯方所指只是「睇一睇,準備走」,客觀事實上3名被告沒有離開,更有所作為(即混入人群中)。普通裝束亦不能斷定被告必然是旁觀者。考慮3名被告當日整體行為,控方肯定三人有意圖及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

📌D1回應:
正正因為遊行一直相安無事,店舖照常營業,和平示威後來演變成一個非法集結,以3名被告年紀考慮,需時作出反應,現場情況瞬息萬變,不能以被告沒有離開現場而斷定有參與集結。

📌D3回應:
早期遊行時氣氛較輕鬆(有唱歌),沒有特別衝突,故被告加入。後期一分鐘左右時間令該集結性質改變,而被告離開現場亦須經過C出口,在該處只停留數分鐘。

📌D5回應:
現場有旁觀者,被告被截停及襲警範圍均離現場較遠,顯示被告正在離開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控方代表律師因另有長時間審訊,屆時將安排另一名法律代表出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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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郭仔接受控方盤問……詳情後補

郭仔向控方表示自己的政治取態是中立,對警方執法覺得「無所謂」、對示威活動亦無特別感覺或喜惡。從報導得知理大事件後,只覺得「好新奇」,由於郭仔從未踏足紅磡、亦未曾經過紅磡海底隧道過海,因此聽聞理工大學有事發生,亦無頭緒到底是那裏「笠笠亂」。

郭仔供稱在北海街近彌敦道的街口見到盡頭好多人,所謂的「睇熱鬧」是指想睇警民對峙,因從未親身見過。控方質疑郭仔早前自稱避免麻煩,所以避開有警員聚集的彌敦道,但又要睇熱鬧豈不是自相矛盾? 郭仔回應指在警方附近才有危險,所以「睇熱鬧」時站在路人的一方,應該ok。


【質疑證供可信性】
控方全方位質疑郭仔證供,例如

在質疑郭證供可信性的過程中,控方一度要求郭展示餐廳消費紀錄、盤問郭的日本鹿兒島之旅,又質疑為何不傳召同行的吳先生作供。辯方陳永豪大律師指出被告無責任證明任何事,王詩麗法官同意,要求控方注意問題。

🔵控方案情:
郭當時全身的衣著都是黑色、又配戴豬嘴頭盔,裝束與示威者非常相似,指郭當其時已經屬於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不管怎樣郭都是自願選擇留在該片是非之地,並非因「睇熱鬧」而在逗留,身上的索帶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12:54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26:韓(29)

控罪:
(1) 暴動
(1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12) 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
(1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

修訂控罪:同案第一組被告號碼重新編排A1-A11,此被告改為A11。

法庭批准。

答辯:全部控罪認罪❗️❗️

被告行為:
1. 多次用腳把磚塊踢向路面
2. 打開雨傘以遮擋噴黑漆的人
3. 打開雨傘以遮擋敲打磚塊的人
4. 堵塞車路
5. 2次把磚塊掉向隧道
6. 與超過200名示威者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

其他示威者行為:
1. 損壞交通燈
2. 燃燒路障
3. 拋擲磚塊
4. 堵塞交通
5. 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
6. 破壞商舖(元氣及吉野家)
7. 噴黑漆(包括「sorry」)

示威者曾叫喊以下口號:
「好仔唔當差 當差正仆街」
「香港人 報仇」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被告被捕時衣著:
1. 黑色鴨舌帽
2. 白色衫
3. 黑色長褲
4. 黑色鞋
5. 黑色背包

背包內物品:
1. 黑色外套
2. 黑色圍巾
3. 黑色折疊傘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主控播放一系列片段,以展示現場情況,共約30分鐘。片段當中也影到一名藍色衣服人士李國永,在現場平靜時,在鏡頭下不斷擾擾攘攘,當有記者拍攝時,即刻擺pose。在其他非平靜場面,則消失無蹤。

控方已呈交暴動判刑典據 1-8項

第1-5項是關於2016年旺角事件,用以指出暴動判刑考慮,其中以第4項梁天琦案為主。

第6,7項是上訴庭及高等法院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之鋒案,用以指出大型公眾活動的判刑原則

第8項是郭榮鏗訴Chef Executive in council ,用以說明蒙面法的目的

上述典據控方大致並無重覆。

辯方澄清被告在案發前為 證券行文員,而非無業。

求情已於上星期五呈遞法庭,內含求情簡要及附件。

附件一:蒙面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案例(一般都在裁判法院判刑)

蒙面法:15天到2個月不等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4個月到12個月不等(包括噴漆以外物品)

辯方提出其中一單為鄭紀航判刑,涉及2支噴漆,量刑起點為5個月,有做義工,酌情扣減至4個半月。(直播台詳情連結

辯方指出A11原先也只是打算參與和平遊行。在片段中見到A11時,其雖然身處道路之中,固然有堵路的情況,但行為相對溫和。其後才演變到A11踢磚頭,遮示威者,並有敲打一次磚頭,及拋到隧道一次。

辯方提及控方所指其他示威者的縱火事件,有一下爆炸,雖然在中環街頭縱火,附近有記者,是嚴重行為,但片段可見,絕對算不上極端嚴重的情況。

A11只是在事件洪流中,慢慢演變至此,其亦並非帶領者及指揮者的角色。

A11已於2021年3月26日表示認罪,並撤銷擔保,還押至今。可見,其率直,坦誠認錯的態度。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並向家人表達悔意。A11亦已決定在囚期間將會繼續學業,增值自己。

辯方簡述並選讀多封求情信內容。

案件中並無任何人受傷,與控方呈上的案例不同。雖然案發於中午,地點在中環,整件事約三小時,但被告人只是參與者角色,而汽油彈,縱火,噴巴士,破壞交通燈及店舖,被告亦無參與。被告身上的噴漆並未使用。被告人當天上衣衣著是白色,其本身只是打算參與和平示威。

辯方特別提出鄧氏一案,事發在旺角山東街彌敦道,時間是2016年2月9日,當時有約60隻警察履行職責,有約200名示威者與之對峙並襲擊警察。上訴人承認參與其中。有片段影到上訴人身在前線,並向警員掟磚。法庭指出要看案件嚴重性,不只其本人行為,還要看周遭人士的行為,因其的參與而支持了他人。麥機智法官以阻嚇性為量刑原則,其把量刑起點調低至4年半,認罪後扣至3年。

上述案例比起A11的情況實為更嚴重。

辯方提出另一案例 岑氏包圍警署案,郭啟安法官判刑考慮,並提及上級法院有指出每單暴動的案情各有不同,要因應個別情況作考慮。在此案中,有過千人包圍警總,並在牆壁噴上侮辱警察字句,亦有涉及普通襲擊事情。量刑起點為4年,被告沒有任何犯罪紀錄,酌情減2個月,其暴動控罪刑期為3年10個月;普通襲擊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同樣原因,酌情減1個月,刑期為5個月,同期執行。

此案例與本案相若,也是沒有人受傷(除一名警員報稱受傷,而無明顯傷勢)。

希望法官能酌情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以下部分僅為本直播員意見,不代表本台立場)
按:法庭播放直播片段時,直播員眼看一邊大家喺路面堅持緊,一邊有人網上留言「小心安全義士」,「香港人加油」等,畫面之不和諧,實令人嗤之以鼻。

其實而家睇番啲直播片,都好撚辛苦,究竟就咁喺網上留言嘅人係咩心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523牛頭角

👤魯(16)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保釋申請被拒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8/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
D4: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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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法庭,雙方今日就著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3]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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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9781下午繼續作供,分別由D1及D2的代表律師進行盤問。

在D1律師盤問下,PW1表示截查前D1在天橋以平常步伐行走,同意律師所說D1截查期間表現合作。警員說駐守天橋期間不時有人經過,主要為路人。D1當時身穿紅色上衣,PW1認同律師所說D1和大部分示威者的沉色衣著不同。PW1指D1當時是走向慈雲山方向,律師指D1說是要送女朋友回家,PW1表示不記得有此說。D1律師指當日示威活動雖有人使用磚頭、雷射筆等,但PW1不能確定D1 有份參與,PW11同意此說。

在D2律師盤問下,PW1表示當時是行使警隊條例搜查被告人。搜查期間,兩被告人之間距離約5米,他主要負責搜查D1。律師向PW1指出,D2 有一個粉紅色銀包,品牌為Salad,內有身分證、鑰匙、鑰匙扣及唇膏,而該銀包是放在D1背囊裡,PW1表示不記得此事。

PW1後又表示在天橋搜查D1時,有向D1查問,D1回答只說自己跟著一班不認識的人行走,沒有提到附近的三小時非法集會。PW1當時問D1從哪裡開始行,D1答案為2019年10月4日晚上8至9點在慈雲山家出發,走去新蒲崗土瓜灣一帶。PW1問D1和誰一起,D1回答是和一些不認識的人一齊行。PW1問行哪些地方,PW1提及附近農場道。

PW2警員19869接著出庭作供,在主控官引導下,表示自己當時原屬將軍澳突遣隊,在2019年10月4日晚上參與名為高調巡邏行動,負責看守農場道一帶,以防有示威活動發生,共有約35名警員一同執行職務,有人著制服也有人著便裝,PW2穿的制服為防暴裝。2019年10月5日凌晨00:56在農場道近新光中心天橋,PW2見D1及D2走近,他倆神色慌張,且背有黑色背囊,故截停搜查D2,而PW1則搜查D1。

PW2首先要求D2出示身分證,並表示懷疑她有違法物品,要求搜查背囊。在背囊(證物P2)中找到一個口罩(證物P8)及一頂帽子(證物P9),還有兩件T恤,一件印有Nike logo圖案(證物P10),另一件有綠色圖案(證物P11)。此外,在背囊內搜到一支雷射筆,筆內有兩粒電芯,無分拆開來,雷射筆及電芯列為證物P12;另搜到一支電筒和電芯在電筒內,列作證物P13;以及找到4粒電池,其中3粒為小電池,1粒為大電池,同列作證物P14,3粒小電池是共同包裝一起,而大電池被搜出的狀態PW2已忘記。PW2搜出該些物品後,有當場試電筒和雷射筆,前者發出白色光,後者射向地面發出紫藍色光,PW2補充是藍色偏紫的光。PW2表示忘記了自己當時如何開電筒,不記得其開關位置;而他記得雷射筆是按掣去開關的,但忘記掣的具體位置。PW2表示當時問D2在袋內搜到約15cm雷射筆是否在早前示威使用的,被告無回答。被告有向PW2表示自己是學生。

在D2律師盤問下,PW2表示當時告知D2會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作出拘捕,並於凌晨01:18把D2帶離現場。在00:58搜查D2時,PW2忘記D2是從哪裡拿身分證給他。D2律師向PW2指出,D2身分證在一個粉紅色銀包內,而該銀包在D1的背囊裡,PW2表示自己無印象D2當時是如何出示身份證的。D2律師質疑PW2書面證供內,無清楚交代D2上手扣事宜,PW2補充由於01:17見D2眼神四處張望,為防其逃走,向她使用膠手扣,是另一名女警為D2帶上的,最終帶返觀塘警署。D2律師向PW2指出D2進入警署後,有其他人話佢:你睇下你,做雞都唔掂啦宜家,搞咁多嘢做咩,無曬前途啦你,等坐監啦!PW2表示無聽到。

今日PW1及PW2已作供完畢。控方明日會傳召在警署內為D2落口供的偵緝警員15766作供,明早9:30原法庭繼續審理案件。

控方原本還打算傳召一位警員及一位專家證人作供,惟經控辯雙方商討及同意,控方向法官表示該兩名證人明日應無需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被告當時後因檢疫而未能上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與其他案件一併處理。

審訊內容撮要:

~控方因要與爆炸品專家開會,以決定案件的嚴重性,再決定轉介至區域法院或是高等法院審訊。

~由於要等候法律意見,故申請於2021年8月10日再訊。

~辯方不反對,但提出案件已押後兩次,期望控方下次可決定在哪間法院審訊。

~下次提堂 : 2021年8月10日9:30am粉嶺裁判法院。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
P.S. 手足向到場旁聽女友給了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1/1]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
🔹PW1 警長3295 (受襲警長)

📌截停前
案發時公主道只有一位行人(即被告),警長作供指與被告相距2-3米,辯方律師質疑警長口供紙寫是10米,證人解釋2-3米為第一眼看見,口供紙寫是指見到AP時是10米外,認為兩者並無不同。(聽到辯方律師同直播員搲晒頭??)

警長指截停時被告左手持彩色雨傘,肯定被告能聽到自己要求(即出示身分證),因自己大聲講,而當時路上只有被告一人,兩名同事不在身邊。截查時為晚上,警長沒有手持物品,兩名同事亦沒有持電筒。

律師問及被告若不合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為何警長不作出立即拘捕?警長回應:「如果係咁我每日要拉好多人」,後補充不是自己作出拘捕。

📌截停後至糾纏間
直至被告推撞警長時,兩名同事遂出現幫忙。警長高177cm,80kg,同意被告身型比自己細小很多,強調絕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仍用了一定時間、難度去制服被告。

制服間,警長沒有壓著被告,反之亦然,自己與被告皆臉朝地在地上糾纏,兩位同事在旁幫忙按低被告,警長用雙手捉被告右手,警告被告不要反抗,否則使用合適武力,警告後向被告臉部施放胡椒噴霧。

律師質疑警長口供紙並無提及兩名同事幫忙按低被告,警長解釋因口供紙只記錄自己行為。

📌制服被告後
事後非警長尋回雨傘,警長當時只顧控制被告,沒有留意雨傘去向。糾纏間被告雙手沒有持物品,同意糾纏間雨傘已非在被告手上。

警長作供時稱被告推自己時沒有傷勢,口供紙上所提及的傷勢意指痛楚,庭上作供時理解傷勢為需要睇醫生,故兩者表達上不一。

制服被告後警長有即時觀察自己身體,沒有發現表面傷痕或流血。雖然口供紙寫「心口近鎖骨位置有紅印,有少許痛楚,因趕時間沒有睇醫生」,但警長不同意自己作供與口供紙說法不一。觀看口供紙後警長補充同意自己庭上作供時沒有提及紅印,但堅持自己有檢查傷勢。

制服後,被告仍清醒。警員20544負責作出拘捕,警長其後沒有再見到被告。直至02:08再於臨時羈留區見到被告時,被告仍保持清醒。

警長不清楚被告頭後方傷勢如何造成,估計為糾纏間造成。警長形容被告傷勢為「新傷」但非流血中,因如果流緊血會即時叫白車,但不能分辨是否輕微擦傷,傷口size亦不肯定。警長不肯定二人糾纏間,被告是否有後腦落地,因被告不停郁動。

📌辯方指出案情
(警長全數不同意)
當時被告向旺角方向行,前方10米有警察用強光照射自己,期後有5-6名警員命令被告舉高手,被告依隨命令舉手,雨傘掛在手上。期後有警員上前制服被告,有警員施放胡椒噴霧期間有問及被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隨後有人從後襲擊被告頭部,被告不省人事。

🔵主控覆問
警長從來沒有見過被告有不省人事的情況。

🔵裁判官問
警長第一眼見到被告是相距10米,被告急步行走中,決定截停被告時二人相距2-3米。

被告有孭斜孭袋,在內有發現勞工手套。

警長沒有睇醫生,只感痛楚及有紅印。

🔵辯方跟進問題
律師指出被告當時孭背囊非斜孭袋,警長不同意。

🔵控方跟進問題
警長以證物P10斜孭袋示範當時被告孭的方式,即把尼龍袋掛於右肩。

🔵辯方回應
指出當時被告孭袋的方式為孭在背後,而非警長所示範的動作,警長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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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20544 曾廣發(音)
現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案發時為機動部隊D大隊第一隊

案發日警員原是休假,但因有緊急行動,故約19:30到達公主道位置執勸(身穿防暴裝束)。PW2與其他部隊包圍理工大學,聽到有汽車響號,遂前往公主道近康莊道疏導交通至凌晨時分。

現場同事有D大隊分隊同事,包括警長3295及交通部警員。凌晨一時多,警長3295透過通訊機要求支援,PW2花約1分鐘跑往100米外的現場,見到被告趴在地上,警長則嘗試制服被告,四周地上有散落的物品。

🌟PW2從庭上認出被告(身份無爭議)

被告當時臉朝地,警長在被告右邊嘗試控制強烈掙扎的被告。現場附近有其他警員,但沒有留意是否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後警員澄清應只有警長一人按低被告。

PW2應警長要求,花數分鐘制服及接觸後,成功向在地上的被告上索帶(即被告手在身後)。上索帶後,被告逐漸冷靜不再掙扎。PW2遂向警長3295查詢事發經過,辯方律師指警員轉述警長的對話內容與口供紙說法不一,警員認為兩者皆無矛盾。

案發地點離馬路十分近,有車輛行駛,路上有警員,沒有留意現場是否有路人。

01:40,PW2以暴動罪及襲警罪向被告作出拘捕,當時被告清醒,知道自己被捕。拘捕後警員在燈柱旁替被告作初步清洗(因警長告知自己警長有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然後等待警車到場。

辯方律師質疑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施放胡椒噴霧及首次替被告清洗,警員同意。

等待期間PW2有向被告搜身,被告身上只有個人物品,如手機、電筒及電池,沒有特別。PW2並沒有測試電筒功能。

屬於被告的斜孭袋當時已在地上,內有白色手套、黑色T-shirt、八達通及證件。地上亦有雨傘、黑色口罩及黑色cap帽。所有物品由PW2保管直至到達長沙灣警署後交給女警6644。

02:08 PW2從案發燈柱帶被告上警車到臨時處理犯人區域(即近香港女童軍總會外),當時被告能自己行上警車,PW2一手持證物,一手扶被告手臂。到臨時處理犯人區域時,PW2仍扶著被告,被告能離開車廂。警員沒有任何階段見到被告失去知覺,被告全程保持清醒。

被告安排在臨時處理犯人區域直至環境及現場交通許可便回警署,期間被告表示不適,PW2再次替被告清洗胡椒噴劑及檢查傷勢。檢查後發現被告右手踭、頭後方及下嘴唇均有擦損,警員不知傷勢如何造成,被告亦指不需醫生。

到警署後見值日官,PW2有上報被告有傷勢,值日官應該有問被告身體狀況,被告沒有表示需要醫生。期後警員在警署向被告做更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
(警員全數不知道或不同意)
當時被告從公主道向旺角方向行,有警員上前制服被告,期間有人向被告眼部及耳部施放胡椒噴霧,並有人問及被告身份,隨後被告後腦被重擊,遂神志不清。
警員從來無問被告是否需要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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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時考慮是否作供,裁判官理解被告情況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檢視最新收取的控方文件及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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