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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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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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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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上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傳召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作供,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成員,協助副指揮官游天健拘捕被告,押解被告返元朗警署,搜身,檢取證物,在庭上認出被告,並將證物呈堂,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周,楊,陳,馬,周(15-27) #1225葵涌
【十四庭正庭飛:12張票】
【十二庭視像庭:62張票】

14:16 正庭飛已派畢,十二庭半滿
14:27 廣播
14:32 開庭一分鐘,立即休庭讓各辯方律師解釋報告內容
15:33 開庭,辯方進一步求情陳詞中
15:51 休庭半小時考慮判刑
16:21 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2個月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牽涉5個小時以上的相關影片。
A2申請豁免一天居住在報稱住址,法庭批准。

A8申請分開審訊。
⁃ 辯方指,他並非牽涉「非法集結」罪,其案情相對簡單,亦不是由非法集結引伸出來。證人證供大多針對A1-A7,冗長的審訊對A8不公平。
⁃ 控方反對分拆,因整件是同一個拘捕行動、拘捕地點相同,案情都有關聯性。
⁃ 法庭今天不處理分拆案件,容讓控辯雙方達成共識,冀望縮短法律程序。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4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除A1還押外其餘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

押後至 2021年11月4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提訊

D30: 李(29)🛑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
被告已獲准法律援助,有委任律師申請
辯方申請合併 #十二港人案 ,並不需審訊處理;法庭指要考慮其他被告人意願,暫不處理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揮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暴動 #審訊 [7/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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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整天播放片段...
🔸三段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P75(1-3)
🔸W square閉路電視 P75(4)
🔸華登酒店閉路電視 P75(5)
🔸軒尼詩道409號中國銀行的閉路電視 P75(6)
🔹NowTV 網上串流片段 P76(1)
🔹Appledaily 網上串流片段 P76(2)
🔹iCableTV 網上串流片段 P76(3)
🔹兩段熱血時報網上串流片段 P77(1-2)
🔹港人講地網上串流片段 P77(3)
🔻多段由警員拍攝的片段 (可能有遺漏,請見諒) P78(1-3) P86 P90 P91 P93

P75-P78 主要顯示當天下午時份的現場情況。控方指控這些片段中其中一名投擲汽油彈的人是D1,其中一名逃跑的人是D4,D2拿住長遮。P86 P90 P91顯示警方推進的情況,不見D1-D5。P93 顯示警方將一眾人士包圍於中銀樓梯級一帶截查的情況,包括D3-D5。(D1和D2於其他地方被截停)

P93 未播放完畢,尚餘半小時,尚需播放P85 (推進時份的片段)

明天0945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判刑結果
D1:【勞教中心】
D2:【教導所】
D3:【勞教中心】
D4: 【4個月即時監禁】
D5: 【4個月即時監禁】
D6: 【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考驗判刑時,有考慮不同案例的覆核原則,判刑時要考慮此罪的要旨如何引致及增加公害,即以其人多勢眾達致其共同目的,以影響公眾秩序。判刑時要考慮預防性,而不是單看後果,即具體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本席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人數、持續時間、影響、手段,及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除了具體行為,亦考慮角色如有否煽動、有否暴力。因蒙面有助令參與者壯膽,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現場人數拒絕應警方要求離開,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人數比警方多,現場情緒高漲,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若現場有相反政見的人士,他們可能激起更大反應,更可能變成大衝突。特定日子也會使非法集結變得激突,影響嚴重性。

考慮HCMA13/2020 一上訴案例,D1-3 有計劃阻止元氣正常運作,但部份破壞、阻止捲閘行為是即發。人數不多,約20人,但現場狹窄令危險風險程度增加,各被告無武器但因蒙臉令警方執法變難。除捲閘外無財物損傷,但食客需要從後門離開,各人也在店舖中有叫口號。

相比近年的非法集結案件,本案的人數、時間、暴力程度較少,但考慮公害及有社運背景。雖D5求情時指自己是旁觀者,應判得較輕,但本席已裁定他有意圖故不是旁觀者。所以基於以上原因,監禁式或即時監禁是唯一考慮。

D1,3 會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勞教中心】。D2是帶領者,有帶人去元氣及叫口號及阻止捲閘,刑責較他人高,雖然報告建議判更生中心,但要嚴懲,故判【教導所】。D4-6以【四個月即時監禁】作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
📌進一步求情:
🙍🏻‍♂️D1:
在報告頁3,D1向懲教主任解釋自己的行為乃一時衝動、愛理不理,法律意識低,有好奇心想看看示威者的行為。

辯方指判刑要考慮涉案規模、人數,有否嚴重暴力及武器。控方案情事發只有指20個人士。D1僅跟從他人到元氣壽司,落閘時才到達門口,他是參與的其中一伙人但無心傷害人同財物。

辯方希望法官重新多看一次早前呈上的D1親筆求情信,信中提及D1希望自己可以好好成長。辯方指其字體秀麗,是平生所見求情信中最好的字跡,D1日後希望想成為專業人士,辯方再一次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指更生、勞教皆適合,僅建議勞教,惜D1沒有信心長時間經歷嚴苛的體能訓練。(黃士翔此時打斷,指上次陳詞才提過D1是運動校隊🌝)辯方指希望考慮判以更生中心。

🙍🏻‍♂️D2:
D2 自小心臟有事,故不適入勞教中心。報告指出有悔意及反省,故建議更生中心,辯方望法庭接納。

🙍🏻‍♂️D3:
學業雖一般但沒有操行問題。完成青年學院一基礎文憑。同主任會面時有禮貌,今次一時衝動,希望輕判重新返回工作,乃於碼頭工作。望考慮還押了三星期,望能判以監禁讓他盡快出來。若不考慮即時監禁,故採納報名所建議的更生中心。

🙍🏻‍♂️🙍🏻‍♂️🙍🏻‍♀️
D4-6 因枝咪故障,乜都聽唔到。😿😿

(16:45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無做警誡;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口供中紀錄;為何要在一年後再做口供,而兩份口供分別不大;最後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作證,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藍旗。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發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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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021 後補資料

辯方表示睇完閉路電視片段後,不再爭議頭盔事項,原因係無足夠基礎向證人指出,所以無需再傳召PW1。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出P2 21:06:18~21:07:07,期間見到被告企在玩具反斗城外,PW2企在右邊頂住其他市民,不是第一時間上前協助督察拘捕被告,PW2 解釋因為有人群從右邊迫近,要控制現場環境,再返去幫手。

辯方質疑PW2無向被告作警誡,解釋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亦因為身穿防暴服,攞唔到記事冊出嚟做紀錄;辯方打算呈上另一名警員的口供,與證人對質,但被裁判官制止,因為文件不是有證人書寫或者有簽名作實,對控方不公,指辯方如有需要,可傳召該名警員作供。

質疑PW2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2019年12月25日的口供中紀錄(同意),係今日先作出嚟(唔同意);為何要在一年多後,在2021年1月5日再做口供,而且兩份口供分別不大,PW2解釋內容多咗形容周圍嘅環境,例如在第二份口供中的第3段,20:10時同本隊成員在Sinomax設立封鎖線期間,聽到現場有大量人士大叫黑警死全家,21:05時得知警員18309在我右方宣布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非法集結。

PW2同意兩份口供中對被告的形容都係差唔多,主要係多咗「18309在我右方拘捕一名男子」一段,因為想詳細描述現場環境嘅情況,在紀錄冊有寫低,律師質疑係唔係上司叫做(唔係),心血來潮做(唔係),係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後來修正為案件隊員,但唔記得係邊個),叫形容多啲現場環境;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已經寫咗,點解要寫第二份,係因為已經知道搞錯咗,拘捕錯咗人士(唔同意)。

叫證人睇辯方文件,指出辯方案情:
1號相,係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不准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係不知名男子X(同意),有拒捕及用腳撞向警員腳部(唔清楚)
5號相,右邊男子X在郁動(同意),所以整件案件係X做嘅(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唔清楚),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舉高個膊頭(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X並不是被告(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同意)
被告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

15:14 控方覆問
在第二份口供中,警員18309在2105時,在我右邊方向宣布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係X,並不是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16039作供,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12月25日嘅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只係簡單一兩句,但似乎係X唧動作,不是被告高舉雙手嘅動作,醫生報告寫踢到,口供講撞到。

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片段睇到無逃走、無掙扎、無撞到PW1、無破壞社會安寧等動作。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2迴避點解再畀口供,只係話調查人員叫佢畀,無講原因,目的係右邊有人被捕,突顯被告係企喺度嗰個,撞人嗰啲情節,似乎更適合X的情況。P2片段無P W2所講被告雙手有大動作,PW1都無講過雙手動作,或者想逃走、與PW2嘅口供不符。

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籃旗;PW1話拉低口罩觀察兩三秒,PW2話口罩在掙扎期間爛咗,PW2比PW1更不可靠。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法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陳官話從「不明來歷網站」下載做案例?律師想收返,陳官唔比,要列入為MFI,等以後有人查起上嚟,知道點解唔批准呈堂。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不是即時,
補回今天簡單內容*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再繼續傳召昨天的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
(此部份遺漏)
———
10:28開始續審內容:

A3:盤問另一控方證人(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控沒有覆問


證人列表上PW2案法當日拘捕A1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讀出証人供詞

PW2 警員11723 曾憲強(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傳召控方證人
PW3女警員23439 呂曉玲(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A1 A2 沒有盤問
A3 沒有盤問

PW4 用65B 形式 直接呈上
警員17113李家偉(音) 案法當日拘捕及負責檢取A2證物


下午審訊:
傳召另一控方證人
PW5警署警長52059譚偉君(音)
案法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大隊
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問PW5及播放i-Cable寬頻及立場新聞Stand News片段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代表大律師身體不適,小休後,獲法官批准稍為提早完畢今天的審訊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15金鐘 #裁決

馬(30)🛑因國安法煽惑他人分裂國家案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2項違反限聚令

控罪詳情:被控2020年8月15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與其他二人聚集。

—————————————-

📌裁決速報:兩傳票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每張傳票罰款五千,合共一萬元,需在國安案件獲釋後一個月內繳交

裁決簡短理由:控方唯一證人督察作供直接了當,態度誠懇,供詞前後一致,是誠實可靠證人,法庭全部接納作供。至於被告之作供,法庭接納部份,唯不接納其沒有共同目的解釋。
就第一張傳票,3人事發時雙手合十,進行默哀一分鐘,法庭認為是有共同目的而3人距離亦少於一米。
而第二張傳票,lunch哥及鄭婆婆亦在場,李及被告進行記招發言,有輪流叫口號一至兩分鐘,明顯是有共同目的而3人距離也少於一米。

求情:現時31歳,因國安法案件還押9個月,國安案件會在9月28日開審。之前曾任外賣員。被告表示不會求情,自己會繼續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裁判官提醒庭上不可作政治立場表達。最後被告表示身上只有約四千元左右,沒有人探望及代交罰款,希望待出獄後才交本案罰款。裁判官問被告「會唔會有保釋嘅可能性」,馬直言「唔會」,自己更預計被判7年刑期(區院上限),裁判官提「唔好揣測」結果,正常程况審訊前認罪每張傳票罰$4500,經審訊後定罪需要更高罰款,然而亦要考慮經濟能力等,最終每張罰$5000並問被告可從身上$4000支付部份,被告回應希望獲釋時不會無錢傍身,王官批準獲釋後1月內才交1萬元罰款。

📍按:被告沒有親人到場,離開時有向旁聴人士揮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1/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D4代表 #梁漢祺大律師
D6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D7代表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由於法庭早前已為D4頒下匿名令,因此於審訊期間只能以H或第四被告稱呼D4。

控方需要傳召7名證人,當中1位是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約2.5小時片段要播放,分別為警方拍攝片段、崇光百貨和金百利商場的CCTV 片段。
辯方各被告合供有5名辯方證人。

除D6承認控罪(6)外❗️,各被告否認其餘控罪。

1037 休庭半小時,以便辯方先檢視證物。

🗒承認事實(P1)
1.(a)2020年1月1日約2010時D1於崇光百貨外被警員截停
(b)同日D4於軒尼詩道被警員截停
(c)同日D5於軒尼詩道近513號外被警員截停
(d)同日D7於軒尼詩道近505號外被警員截停
2.同日晚上女警15845獲上級授權於渣甸街、怡和街、軒尼詩道崇光百貨一帶以警方攝錄機進行拍攝,其間攝錄機運作正常,準確反映當時情況,影片呈堂為P2。
3.崇光百貨其中一支CCTV鏡頭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另一支指向東角道與怡和街交界。上述CCTV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能準確反映當時情況,影片呈為P3a及P3b。
4.金百利商場其中一支CCTV指向記利佐治街、軒尼詩道、怡和街一帶。上述CCTV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能準確反映當時情況,影片呈為P4。
5.2020年1月1日約2348時女偵緝高級督察Glady Ng以非法集結罪名拘多名人士,包括D1及D2。
6.D1被捕後被帶到香港仔警署。2020年1月2日約0012時偵緝警員10077於該警署內接手處理D1,並於0221至0227為D1進行搜身。約0230時從D1檢取屬D1的下列證物:
一部Iphone連sim卡(P5)、一張個人八達通卡(P6)、一個黑色背囊(P7)內有一把約16cm銀色扳手(P8) 、一頂帽(P9)、36支生理鹽水(P10)、一把黑色哨子(P11) 及兩個內有大量間餐廳代用卷信封(P12,13)。約0307時警方為D1拍攝被捕時衣著的相片(P14[1-4] ) 。
7.D2被捕後被帶到香港仔警署,2020年1月2日約0010時偵緝警員9184於該警署內接手處理D2,並於約0300時進行搜身。約0406時從D2檢取屬D2的下列證物:
34條索帶(P15) 、一張八達通(P16)、三星電話連2張sim卡(P17) 、諾基亞連2張sim卡(P18) 電話各一及sim卡、一部傳呼機(P19) 。約0350時至0353時警方為D2被捕時衣著的相片(P20[1-4] )。
8.2020年1月1日警員14606於軒尼詩道對D4搜身及背囊( P34 ),搜出一個黑黃色鎚仔(P35) 、一對游鏡(P36)、 一隻手套(P37)、一個口罩(P38)及一部電話(P39)。警員14606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4。
9.2020年1月2日D4被警員帶上車輪送到北角警署。
10.2020年1月2日約0533時偵緝警員14606將D4及隨身身品交偵緝警員9944接手,0538時偵緝警員9944於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為D4搜身,檢取了(P34-39)及D4身穿的衛衣短褲運動鞋(P40,41,42)
11.高級督察賴仲文(音)於軒尼詩道近505號外以非法集結罪拘多人,包括D7。D5及D7被帶到北角警署。
12.2020年1月2日約0656時偵緝警員8710於北角警署接手處理D5偵緝警員8710於約0723時檢取了D5身穿的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色鞋(P43-46)、黑色背囊(P47) 內有一個鉗(P48)、一串六角匙(P49)、一個防毒面具連過濾罐(P50)、一個眼罩(P51)、一個黑色頸套(P52)、一頂黑色帽(P53)、一對手袖(P54) 、一隻手套(P55)、一對手套(P56)、一部華為電話連sim卡及機套 (P57)。
13. 2020年1月1日約2110時警員9556於軒尼詩道近525號外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6,2337時警員9556將其帶到北角警署。
14.D6於2020年1月1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沒有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出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6因而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6於首次答辯是認錯。
15.上述證物檢取至審訊間一直由警方保管,沒受到不法干擾。
16.各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

1116 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認為先播片再傳召證人較為合適。

播放P3A,崇光百貨其中一組CCTV片段,時間是1843至2013。片段顯示由崇光正門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情況。

片段無聲,主控亦無評論任何情況或暫停要求特別留意啲咩…裁判官頂咗20分鐘先問仲要繼續睇重覆嘅畫面落去(畫面一直係有人鍊,有人喺軒尼詩道路面向灣仔方向行) ,問控方會唔會選擇以快鏡播放或直接跳去關鍵時刻?控方解釋需要留意個變化過程。

*部分畫面記錄,未於庭上指出*****
1902 畫面所見只有少量人仍然係馬路
1927 近希慎正門疑似有催淚彈,隨即見警方從灣仔方向推進至崇光外。其後有水炮車EU車等駛入渣甸街
行人照所過馬路,警員未有阻止
1945 希慎外見催淚彈
2000 人群向灣仔方向移動
2010 人群跑向灣仔,隨即有警員從怡和街灣仔跑
*部分畫面記錄,未於庭上指出*****

1253 播完P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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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午飯後,控方改變立場,再次依賴崇光百貨另一組CCTV片段(P3b) 。

播放P3b,崇光百貨的另一組CCTV片段,時間為2000至2013。片段顯示由崇光百貨東角道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4 金百利商場CCTV,時間為約為2000至2016。
片顯示由金百利商場東角道指向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2 由女偵緝警員5845 現場拍攝的片段,時間1933至2020。除頭幾分鐘於渣甸街與軒尼詩道交界行人路拍攝外,其後大部分時間都是站於怡和街馬路上向軒尼詩道方向拍攝,最後幾分鐘則跟隨防暴警員推進至希慎廣場外。

控方將會依賴的片段播放完畢。

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可指出控罪(9)所指非集的時段,以便辯方抗辯,亦避免出現重覆檢控的可能。
辯方認為片段顯示有多於一場非集,原因是基於片段及案情撮要均顯示人群在施放催淚彈後已散去,認為控方不清楚指出非集的時段或對被告人做成不公。例如,以三條非集控告,部分被告人或會承認參與了某一場不涉暴力嘅非集,但就為較為暴力的非集抗辯。
控方則只非集難不似其他罪行般於定點進行,非集有其流動性。
裁判官指多少場非集不是重點,無論多少場控方仍方需滿足非集的罪行元素才可罪成。
裁判官提示辯方仍可於中段或結案陳詞中提出相關睇法,但如果正式作出申需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將於明早1000同庭績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答辯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辯方昨天才收到控方的答覆,申請今天無須答辯 ,押後至9月23日期間再與控方進行第二次商討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3/3]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陳詞內容: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呈上四單案例,並且做了summary (撮要),現在是陳詞部分。

(一)黃俊迪案(辯方稱沒有summary)
~此案涉及司法認知。辯方沒有其他陳詞關於司法認知。

~此案的有關工具 「鐵鎚」(撇除登山杖及摺刀) 具攻擊性。但本案的物品只是保護性,而非攻擊性。

~當然控罪亦有不同,本案是非法集結,考慮是不同的。

(二)陳東成案(辯方稱有summary )
~此案被告管有六角匙,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然管有六角匙與黃俊迪案管有鐵鎚又有所不同。

~本案需要考慮的是 : 某些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並且要証明有沒有共同目的。

~本案被告的物品全是保護性質,有别於六角匙,不同於鎚仔,故不能作出合理推論。

~陳官介入指出,就司法認知而言,不單止非法用途,亦要考慮暴力示威者會用什麼樣的裝備,保護自己免受警方催淚煙的影響。

(三)區域法院案例(辯方稱有summary )
~辯方稱只是給法官作參考,因某些地方適用。

~辯方稱有關暴動罪的定義,「現在才知道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分別好少」,暴動罪有令人「驚」的元素。

~辯方請陳官參考D22第80段,有講到被告的裝束及衣著。辯方稱要証明被告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陳官問 : 判詞在哪裡採納出來?辯方稱第80段「也要証明他們的言行有威脅行為」,辯方說本案沒有,以被告的衣著及裝束,是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但要聚焦本案証據要達致唯一合理推論。

~辯方繼續 : 「本案冇証據顯示被告在現場幾耐,佢嘅衣著及裝束又冇咁多,背囊……未著上身,對佢不利嘅証據比案例中少。」

~陳官請辯方看証物P1第11及12張相,指出那件黑色T恤不是普通T恤 一 前左胸有「暴大抗爭、revolution……」,背面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

~辯方稱被告沒有show這件黑T出來,沒有用這件衫做任何事e.g. 叫口號或做動作,故此要考慮的成份接近「零」。

(* 陳官在辯方此段陳詞中曾指出「唔係唔尊重你或質疑你嘅能力,但有咁多案例,你點解唔用……」)

(四)有關基本事實
~辯方指出依賴基本法律是不足夠的。他指出非法集結罪是要有三個或以上的人,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只拉了被告一人,故沒有任何証據顯示他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及有動作。

~陳官稱刑事案中,不一定要每一個人都有一些行為,重點只要三人有協議,其中一人有做也算是。

~辯方稱被告人是「lone wolf 獨狼行事」。控方沒有拍攝到他叫口號,亦沒有就他叫口號及做威嚇性動作而警告過他,所以不足夠定他的罪。

++++++
辯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答辯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

3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9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第1-4及第9位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3天前呈交聯合問券及草擬版承認事實

裁判官注意到部份控方證人為本院職員,如有需要可考慮轉往其他法院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繼續播放P93,警員拍攝片段。
當天的18:42至19:00,推進後中銀門外的情況、被捕人士的容貌、衣著、警員拾起路邊地上物品的過程(面巾,眼罩,毛巾 ,cap 帽,頭盔,豬嘴,士巴拿,泳鏡,內附身分證的錢包)。

播放P84,警方拍攝片段,掃查D1身上物品的過程。

法官指出不用播放P95,片段為早前已播放的警方警告。

控方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全部被告同意。
辯方指出雙方都同意當天係落雨。
法官指出警方與示威者的距離能否依賴地圖位置。

休庭15分鐘。

雙方共識可使用天文台的香港氣象記錄。如降雨量及13:00-17:00有雷暴警告。

辯方不作中段陳詞,被告不出庭出供。

法官9月中至11月尾每天有案件處理,需討論裁決日期。
控方指出不需要等湯偉雄一案的裁決,因夥同犯案原則不適用。湯案被捕非在暴動區域內,被捕地點同暴動地點有距離,但本案所有被捕者都在暴動區域入面。現場多條街道沒有封鎖,和平人士是有足夠時間離開。
辯方指出可星期五先作結案陳詞,因本案與湯案無相關,可先處理結案作詞。但若裁決日期湯案已判,可再作討論及補充。

今天完結,明天0230同庭續審,控方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5/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

控方傳召拘捕D7的警員PC 20581 羅立聰(譯音)(pw6),羅於案發當日身穿防暴裝。羅與同僚乘警車巡邏荃灣區,期間從通訊機得悉有70人於大河道聚集及阻塞交通。車隊於14:38到達大河道,羅於車上看見大河道尾有一班黑衫黑褲的人聚集。他們看見警車後右轉入西樓角路。警車從後尾隨黑衣人,其後羅下車追趕他們。

被追捕的人群中有人轉頭望看向羅的方向,羅指該名人士就是D7。他當時戴黑色粗框眼鏡、黑色口罩,身穿黑色T shirt、黑長褲及揹藍色背囊。他看見羅後加速轉入西樓角路花園,羅警告指「唔好郁!停底」,其後於花園內制服被告。對方擺動身體,手部亂甩試圖擺脫羅。羅遂鎖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及違反蒙面規例拘捕對方。被告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他及後被帶上警車AM9946並前往荃灣警署。

羅補充指,他首次看見被告時,對方身處西樓角路花園外的石𡒊。裁判官短暫休庭,以便羅於地圖上標示雙方位置。

羅解釋追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對方被追捕時轉頭,「我已經鎖定咗佢,懷疑佢參與非法集結」。羅指被告跨過石𡒊,他從後警告「唔好跑!停底!」,但對方沒有理會,直至羅制服對方。羅強調未從被告身上移開過視線。羅截停被告後,才扯下對方口罩。


代表D7的辯方律師問羅於警車內時觀察,並問對方大河道轉入西樓角路前有否交通燈。羅回答有,但沒有留意當時屬紅燈抑或綠燈。羅其後同意,有可能因為著紅燈,路上的車輛才停下 。

辯方問羅是否於警車內,未能看見大河道上有雜物。羅指是有雜物,「膠欄帆布嘅嘢」,辯方遂質疑羅為何沒有在地圖上標示。羅解釋當時警車正在行駛,故未能看清雜物位置。

羅其後承認於書面口供上只概括寫上雜物,未有寫明是膠欄帆布。辯方質疑現在「離案發當日已五百幾日,但你依家又記得係膠欄帆布」,羅回答「印象中係」。辯方指出現場根本沒有雜物,羅不同意。

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蘇 (18) #新案件

14:32 律師已經埋位
14:45 等待中…
15:09 廣播喇…
15:18 開庭
15:22 加入新案,三案不合併
15:24 討論保釋,控方反對全部人保釋
15:29 郭/陳/* 無保釋申請,期間交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5:32 控方講述案情,製造炸藥,目標係炸公共地點,事後計劃逃離香港
16:09 案情好複雜,三單案人物全部有關連
16:19 何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24 D3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27 新案 蘇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36 裁判官思考中
16:41 陳無申請,郭 & D3申請被拒
16:43 蘇申請被拒

16:44 散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5/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
早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24

14:37分開庭

陳大小姐話屋企有急事,下午開唔到庭,案件明早9:30繼續。

14:39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律政司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一】🛑已還押逾1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1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新案件
蘇 (18)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1517 開庭
吳高檢確認7人均有律師代表,均是今年7月5日被捕。案件一7月7日首次提堂;案件二7月15日首次提堂案件三昨日重新被拘捕,今天首次提堂。控方表明今天不會將三宗案件合併,因仍調查當中。

羅官現確認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出席聆訊。控方申請12月17日1430時再訊,予警方繼續調查。

1523 宣讀案件三控罪詳情。

1524 蘇 (18)明白控罪。

1525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案件二均沒保釋申請
其中有被告律師向法庭投訴至今仍未收取過控方關鍵文件,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案件二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528 羅官確認案件二沒有其他事宜需要處理可以先離開,案件將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

1529 控方透露案件一D1及D3今天有保釋申請,而D2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羅官指示眾被告先就坐。

1530 控方呈上最新控罪書,內含指向上述7人有關案情。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622 辯方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635 辯方陳詞完畢,羅官考慮中...

1640 案件一 D2無保釋申請,故交由懲教看管。
1641 D1保釋申請被拒。
1642 D3保釋申請被拒。
1643 案件三 蘇18 保釋申請被拒。
眾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44 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七人全部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罪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襲警
=============
裁決理由:

引言:

內容可參見簡單控方案情。此外A3已經認罪,因此本審訊不需處理控罪2及3,只需處理控罪1、4及5。

審訊議題:

議題1:案發時現場有沒有出現控罪1指稱的非法集結?

議題2:A1及A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議題3: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控方證人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各被告不作供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有不利推論;此外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不用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還有當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時,必需是唯一的推論。

法庭另指出非法集結、襲警及暴動的控罪完素。此外法庭也參考了R v Turnbull的案例作為辨認的指引。

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8

控方證人的證供分析:

法庭裁定5名作供的警員都是誠實的證人,但是不會依賴警察B (PW5) 的證供。

法庭認為他們面對盤問時仍然如實作答,即使細節出錯但是可以理解,他們主要的供詞也與片段及截圖所顯示的相符。

法庭認為證人的書面供詞只是記錄重點,不是記敘文。例如有一羣人聚集及堵路是重點,當中分別涉及20至30人及4至5人是細節,而且片段亦可反映情況。

針對A1及A2的辨認證供:

有關A1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PW1已曾在30米以外的地方觀察A1約2分鐘,其後也曾用約30秒追捕A1。此外案發當時光線充足。法庭認為PW1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有關A2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即使PW2及PW4的作供細節有矛盾,這可以是因為兩人的專注點不同,是無可厚非。法庭認為重點是兩人的證供有以下共同地方:

1:A2當時身穿白色上衣
2:當時現場光線充足
3:當時兩人近距離觀察A2
4:當時A2作出多於1次的堵路

法庭亦認為片段能顯示當時人羣主要身穿深色衣服,A2身穿的白色衣服明顯是較突出。法庭認為PW2及PW4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A1逃跑的行為:

法庭認為當時A1逃跑是因為畏罪。

現場是否出現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當時在惠豐中心外聚集的人羣是鼓勵者,當時他們也有叫囂,另外他們明顯不是想橫過馬路的人。而A1及A2則是該非法集結中作出堵路行為的人,所以A1及A2有參與非法集結。

A4有沒有參與暴動:

法庭指PW5觀察A4時兩人相距約15米,但由於PW5本身視線本身並非集中在A4身上,只是一瞬間的觀察,所以PW5未能看到A4用甚麼手擲出物件,以及未能看到A4 擲出的物件性質及大小。因此法庭認為即使PW5的證供可信但可能錯認A4是向他擲出物件的人,法庭不能肯定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裁決總結:

法庭裁定A1王(25)罪名成立A2劉(20)罪名成立A4鄧(58)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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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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