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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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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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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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1433 開庭

控方提出不依賴P31(D3被拘捕照片)的頭一兩張,並希望抽起,只使用第三至七張相,以保證對辯方公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提訊
A2謝(23)
🛑已還押21天🛑

控罪:
(1) 暴動 [A2]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A。

‼️A2承認控罪一,控罪四獲存檔法庭‼️
上次提訊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895

注:同案A3將於10月18日作結案陳詞,可參考: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92
————————————
14:39開庭

證物處理已辦妥,法官建議押後A2判刑至10月28日0930同庭進行
期間A2需繼續還柙❗️

14:42完庭

按:手足精神唔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偷拍同袍

王志亮 (20)

控罪: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詳情: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新界葵涌葵涌道999號葵涌警署2樓221室女廁及其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女士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保釋事宜:
。現金1000元

案件押後至11月15日09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今日早上10:00前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指PW7供詞已經説出如何從電腦紀錄打印證物編號,寫在證物上,控方立場是並不倚賴電腦文件內容是否真確,處理警員庭上確認沒有搞錯被告之證物,證物電腦紀錄除編號外有物件形容,證人有觀察表徵吻合認出臨時證物,不是完全依賴電腦紀錄內證物編號。

📌辯方代表補充
D1代表指控方也同意PW1,2及7沒人能確切證明雷射筆證物是從D1身上搜出,只靠黃色標籤上資料(編號25)辨認,而上面沒有被告名字或簽名。而且D1只有20件證物,編號25屬D1是有疑問。如果控方不依賴電腦紀錄真確性,那應該也同意編號25證物未必是D1管有。

D2補充PW7主問重覆依賴電腦紀錄同證物label核對。警員交證物予他時附上列表已經銷毀,而電腦紀錄從來沒有在庭上出現

D3對電腦紀錄立場大致同D1、D3。而PW5講述D3身上搜出雷射筆為5cm, 同label上之標示不同,故控方不可倚賴由電腦紀錄而來證物編號

法庭需時考慮,今日未能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裁決。上次已經安排於10月4日 早上0930在同一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裁判官表示當日只有一小時處理本案希望雙方留意,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40開庭

🔹控方盤問D5

D5於案發當晚離家出門,目的地就是新城市廣場,並約了D6在新城市廣場相見。D5承認自己積極參與反修例集會,其中有幾次曾與D6相約一起參加,但不是 #陳文慧 所指的「經常」。D5打波時認識D6,至今超過5年;D5知道D6是中學生,家住第一城。集會當日D6空閒而且有興趣,所以二人相約到新城市廣場。D5有告訴D6,自己去目的為協助街坊,亦給了他一枝生理鹽水。

辯方今天早上呈堂的生理鹽水有6枝,D5不記得當日所攜帶生理鹽水的實際數字,稱大約有12枝。陳主控指出,除了警方紀錄D5隨身物品中沒有生理鹽水,D6被捕後被檢取的物品同樣不包括生理鹽水。 #陳文慧 又質疑,D5給D6生理鹽水,卻沒有教他如何使用,「你又唔知佢有冇學過急救,咁你畀枝生理鹽水佢有咩用呀?」D5指當時給D6傍身,亦可能會遇到急救員時提供協助。

D5回應 #陳文慧 就當晚「有冇人受傷呀?」提問,表示知道當晚警方有使用過胡椒噴霧。 #陳文慧 反指在D5面前執行職務的PW4,在試圖制服黑衣人過程中擦傷,D5確認早前在庭上有聽到PW4相關證供。 #陳文慧 問當時地上還有其他人倒下,為何不留下來協助該名人士,D5複述早前證供,指因留意到PW4向他的方向怒目而視,恐怕自己也會成為其攻擊目標,所以離開現場。 #陳文慧 指出,D5當時與逃走的黑衣人「幾乎同步」走,D5稱「沒留意到」。

關於早前供稱聽到撞擊聲,D5表示不知道那是喜茶店舖傳出的聲響( #陳文慧 糾正:「喜茶被破壞嘅聲」),因為自己之前目擊過,有人發生推撞,然後撞到其他物件也有發出聲響。
#陳文慧 再次提起714有警員被咬斷手指的事件,隨後要求D5解釋,何以兩個人推撞會導致「嘭嘭聲」,D5遂在庭上憶述在沙田火車站的經歷(早前提過沒有上前幫忙而看到有人受刀傷的事件)。

#陳文慧 指出D5未聽到有人嗌打人時已問D6攞遮,質疑他屢次改口供。D5表示,早前稱在Legoland外不是確實位置,實為隔鄰的店舖位置,只是不知道該店舖名稱。

#陳文慧 再次針對D5最初聽到的撞擊聲提問,為何D5當時沒有聯想到「嘭嘭聲」會是刑事破壞的聲響?「點解唔諗呢?刑事破壞無日無之,你走去八卦⋯⋯有人叫囂好混亂,可能有刑事破壞,嗰刻你仲走埋去?咪好危險?」 #陳文慧 又指,片段所見D5當時仍「好淡定睇住發生咩事」,並非如其供稱般情況混亂。D5不同意故意幫黑衣人,亦不同意與D6一起幫黑衣人。

#陳文慧 問D5有否看到當晚在任何地方有警員曾使用不合適武力?D5指出PW4箍著黑衣人頸部那刻,認為他有生命危險。「一下咋嘛?仲有冇其他呀?⋯⋯咁你𠵱家明白佢係捉緊一個暴徒啦?」D5表示無法判斷警員應該用到哪個程度的武力,但覺得箍頸行為令對方有生命危險。

#陳文慧 指出,當時警員在執行任務「捉暴徒」;D5同意現在知道警員在執行任務,但表明當時不知道。主控再指,D5是刻意上前幫黑衣人,開遮、踩警員、拉背囊,而他在案發前與D6一路流連,就是在等待如此機會去幫助「暴徒」。D5否認以上指控,並指出呈堂片段未能反映當日他與友人觀察現場集會情況。

1519盤問結束

🔸辯方沒有覆問

控方需於10月18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11月12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屆時作口頭補充。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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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6 警司 吳長春
現時駐守警隊技術服務部
負責A9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主控撤回剛才的問題,法官表示將剔除雷射筆會造成Photochemical Damage 及 Thermal Injury此證供。

A9法律代表盤問

PW16同意測試雷射筆時並非使用涉案相電池Q2。

PW16同意測試所用電池為4.16伏特,Q2則為2.83伏特。除電壓外,PW16沒有資料顯示兩者電量分別,因此不肯定有關電量的分別。

PW16的報告指測量所得的最高功率為108.41毫瓦,PW16指「最高功率」為符合測試標準情況下量得,但未必為最佳情況及條件下的最高功率。
不肯定測試用電池是否百份百充滿電,測試亦沒有此要求。

PW16同意沒有檢測Q2的電量,故法庭不會得知測試用電池與Q2兩者電量的分別。若測試用電池與Q2的電量有分別,最高輸出功率或有別,但不肯定實際差別的數值。

PW16稱測試的雷射筆有穩定電壓線路,類似線路亦常見於在一般電子產品,舉例指手提電話在低電量及滿電量情況,亮度仍相差無幾。因此指若即使電量有分別,輸出功率分別亦應該差不多。PW16指電壓線路即為Feedback Route Control Regulatory。

PW16同意手提電話在電量低及電量滿的情況下,可操作時間會有很大分別,而雷射筆電量低及電量滿的情況下,就算最高功率一樣,激光維持時間亦會有很大分別。

PW16確認曾將Q2放入Q1(雷射筆),按著Q1開關,Q1並無損壞並射出藍色激光,惟沒有紀錄Q1射出激光的持續時間。

PW16同意報告中比較「一米外激光輪廓」及「十米外激光輪廓」,前者覆蓋範圍 (Coverage) 較大,報告中指Q1「光束並不集中」,PW16續指光束不集中並不會影響激光的危害分級。

PW16指出3B級的電壓範圍為5至500毫瓦,3R則為1至5毫瓦,3R級別雷射筆造成的危害較少,不肯定3B級可能造成的危害會有很大分別,只能確認範圍內的輸出功率有分別。

PW16確認證人供詞第6頁第6段及主問時指,在光線昏暗情況下人對光束本能的迴避時間為0.25秒,不同意人對3B級光線亦有此反應時間,因在報告中已解釋第二類。

PW16指反應時間所述為人擰頭或閉上眼睛的時間,和光線昏暗情況與否對瞳孔的影響無關,供詞中所指的0.25秒為IEC(國際電工委員會)實驗結果得出,自己並不知道該實驗的詳情。

PW16同意沒有測試Q1的Feedback Route Control Regulatory,但指測試所得的最高、最低及平均輸出功率都大致穩定,如果Regulatory不穩定,以上不同輸出功率的差別會很大,甚至燒毀雷射筆。

PW16同意若Regulatory不穩定,雷射筆可能仍能運作一段時間,不同意測試所得的最高功率是在Regulatory不穩定情況下得出、Q1光束不集中會令造成傷害降低。

控方沒有覆問

-PW16 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已傳召證人表上所有證人,並正與辯方相討知名人士即另外五名有關拘捕的人員,研究將他們的供詞以書面形式呈堂,毋須傳召以上證人,完成後控方案情將全部完結,申請押後至星期四再審。

A1 A6及A8 辯方大律師表示星期四理應完成控方案情,而星期五雙方將決定會否作中段陳詞,如會將一併完成,而辯方案情將在下星期開始,初步了解將會有兩名辯方證人傳召。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3日 不早於11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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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警署警長17052盧卓康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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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警署警長17052盧卓康

🔸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 D3法律代表 #黃樂希大律師 盤問

- 辯方盤問完成 -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覆問 PW2

- 覆問完成 -

1119早休,之後再處理三個PW,預計早上會完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6/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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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傳召PW9 警員10768 蔡達鋒(音)

🔸A1辯方大律師盤問
指PW9同事截停兩名人士時,他們正在落樓,PW9指期間並沒有特別事發生。
不肯定梯間光源是燈管還是燈膽。

🔸A2 A3辯方大律師盤問
指當天第一次上到天台約0350,CID亦有上到天台。約0400,天台總共有11名人士,包括被制服人士。
同意警員到達天台後要求被捕人士扒在地上,但並非PW9要求。
指0400後有部份CID同事為被捕人士搜身,搜身時並不是扒在地上
不肯定0410時搜查已完畢,過程約十幾二十分鐘。
沒有印象搜查完成後發生甚麼事。

🌟法官表示「你留到0453宣佈拘捕先走,總有時間望到被捕人士既狀態」

稱0400被制服人士扒在地上時並沒有被索帶索住,指應該是搜查後才上索帶,同意即約0420
稱對上索帶時的情況沒有印象,稱因不是全程望住,但有望過11名被捕人士。
不同意約0400時,被制服人士已被上索帶,指印象中是搜查後才上索帶。
指印象中黃督察宣佈拘捕時,11名被捕人士均扒在地上。
不清楚黃督察宣佈拘捕時,總督察是否在現場。

🔹控方覆問
早前稱在梯間帶人上天台是指帶5女2男上天台,加上在天台的3男1女共11名被捕人士。
記得當時情況為輪流向被捕人士搜身,而非一次過。
稱沒有留意當時女性被捕人士是由男警或女警搜身。
指0400後有其他警察上天台協助,當中有女警。
指沒有印象誰人為被捕人士上索帶,但並非PW9自己。
PW9沒有參與處理被捕人士,亦不知道誰人處理被捕人士。

- PW9 作供完畢 -

主控表示已處理書面口供問題,並已與辯方較對。另指將會播出未曾播放過的閉路電視片段,並向法官呈上列有證物編號,時間長度,截圖畫面及編號的證物表,今天將播放21段。
(林官再次語重心長著主控應細心觀察片段,再審視是否所有片段的所有畫面均有重要性。)

🎥播放片段
📌第1段 P8 (1) 01:00:00 - 01:04:00
片段顯示約0100時示威者在信義街及加連威老道交界的聚集情況

📌第2段 P31 V11(1)
片段顯示約0100時金馬倫道情況。

📌第3段 P31 V12(1)
同樣為約0100時金馬倫道情況。

📌第4段 P32 V14 (1) 022500 - 023300
片段顯示金馬倫道利達行一帶有人試擲汽油彈。

📌第5段 P33 V17 024440 - 025000
加拿芬道近厚福街情況。
截圖17由此片段截出,顯示示威者持有疑似汽油彈。

📌第6段 P32 V15 (1) 025816 - 025838
金馬倫道利達行對出情況,顯示有手推車由金馬倫道往加拿芬道推。
截圖18為相關截圖。

📌第7段 P33 V17 (2)
加拿芬道近厚福街,有人正沿加拿芬道往金馬倫道推手推車。
截圖19為相關截圖。

📌第8段 P33 V18 (1)
與手推車有關畫面。

📌第9段 P32 V16 (1)
金馬倫道利達行位置有人將手推車向彌敦道推。

📌第10段 P32 V16 (2)
手推車正往加拿芬道。

📌第11段 P33 V18 (2)
手推車在加拿芬道近厚福街右邊行人路。

📌第12段 P32 V16 (3) 031007 - 031023
空的手推車往金馬倫道利達行往彌敦道。

📌第13段 P32 V16 (4) 031315 - 031400
畫面左邊有裝滿的手推車。(主控無講裝滿咩lol)

📌第14段 P31 V13 (1) 031806 - 031840
見到手推車在金馬倫廣場附近馬路。

📌第15段 P35 V20 (1)
片段為H8閉路電視鏡頭,顯示H8後巷一情況,畫面左上為後巷一及後巷二交界。
法官表示睇唔明,主控解釋照片P47A 第11張為相對應畫面,有3至4個示威者將一個疑似裝滿的手推車由後巷往漆咸道南方向。

📌第16段 P30 V9 (1) 033900 - 034015
信義街及加連威老道交界望向漆咸道南方向情況。

📌第17段 P35 V20 (2) 034318 - 034500
顯示有人將手推車由後巷一推出往漆咸道南方向,有約20名示威者跟隨其後。
主控指昨天已播放此畫面的事後片段,將不會重播。

📌第18段 P30 V9 (2) 034455 - 034540
顯示信義街及加連威老道交界,回應早前15399證供,指在漆咸道南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見到信義街有人跑。

📌第19段 P34 V19 (1) 034640 - 034718
厚福街二號恒生大廈的垂直閉路電視顯示,有示威者沿厚福街往加拿分道跑。

📌第20段 P30 V10 (1) 034812 - 034850
顯示有警車到達加連威老道。

📌第21段 P37 V23 (1) 041414 - 041601
為警方片段,厚福街H8大廈外情況,在後巷一有火光。

- 1144 早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10101金鐘 #審前覆核
#傳票案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違反飛航令
(2)阻差辦公

(1)被控於2021年1月1日下午4時27分,在香港金鐘立法會道,即受管制空域放飛一個超過2米的氣球,而沒有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2)被控於同日同地,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依法執行職務

背景:
支聯會主席、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被指於今年元旦在民陣舉行的汽車巡遊中,於添馬公園放飛氣球,氣球尾端掛上寫有「釋放政治犯」的橫額,涉嫌「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李卓人另同時被控「阻差辦公」被票控。曾建成在8月3日於林希維裁判官席前承認違返飛航令被判罰款$2500

——————————————

李卓人出庭時在犯人欄說「釋放政治犯,大家中秋節快樂」,旁聽人士亦紛紛回應「中秋節快樂」,阿牛隨後向裁判官說對唔住。

📌控方修訂控罪1傳票上中文字眼內容,由「其他」改為「任何一方向」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交法庭。控方表示只傳召證人列表上PW1及PW2,會有1片段呈堂,而辯方可能有一證人傳召出庭。

案件排期至2022年1月17日 及18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九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其餘兩名警員。

🔸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中段陳詞

🔸 D3法律代表 #黃樂希大律師 中段陳詞

- 1250完成中段陳詞 -

控方及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回應

1256 退庭,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6/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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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4 開庭 -
主控表示P49尚有5段未播出。

📌第1段 P25 V1 (3) Now TV片段 212648 - 213530
片段顯示漆咸道南情況,畫面中火光位置為漆咸道南與天文臺道交界。

📌第2段 P26 V4 (1) 210000 - 210500
顯示天文臺道五礦大廈外情況,畫面上方為漆咸道南方向。

📌第3段 P26 V4 (2) 212136 - 214310
同樣為天文臺道望向漆咸道南方向情況。

📌第4段 P27 V6 (1) 212630 - 214410
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交界的馬路及行人路情況。

📌第5段 P28 V7 (1) 214505 - 214650
Nike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加連威老道近加拿分道有示威者挖磚及向加拿分道方向跑。

📌播放V22
005929 - 010100
014500-014800
033630 - 034100
顯示在以上時段,畫面右上的7-7A出入口情況。

📌播放P36A 放大版V22
005929 - 010100
014500-014800
033630 - 034100
顯示以上時段中,針對7-7A出入口的放大畫面。

主控表示尚有一段片長約2分鐘的P35 V21 (1) 片段未播放,會在傳召該市民證人時播放,而其他片段已全數播放完畢,現時進度良好,亦尚有證物鏈及其他證物問題需要處理,申請押後至星期四。
林官表示同意,笑說「人生唔係有好多個中秋節,喺佳節拎個下晏放鬆下,效率可能會更好。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3日 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前覆核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426 被告和辯方律師未見到場跡象,主控閒聊中表示無收到任何辯方律師信,意味被告今天無律師代表
1431 被告到場
1444 開庭

- 被告表示前後三次找不同律師,昨日亦有與一劉姓律師開會,但他今天未有時間上庭,現階段就三項控罪維持不認罪。被告指會盡量在審訊前找到律師,裁判官指現階段只能把被告當作自辯。

- 控方預留3天審訊時間,主要證人有兩名警員,但因上次審訊時辯方指會挑戰所有證物鏈,因此共有16名控方證人,但在裁判官追問下控方表示根本不會依賴部份證人(如雷射筆專家,因被告被搜出的雷射筆符合安全標準)。裁判官強調控方需在被告今天離開法庭前告訴他實際會傳召多少證人。

- 被告表示如無意外會傳召不多於兩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審前覆核,裁判官強調無論被告屆時能否找到律師代表均會就本案排期審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0727元朗 #提堂

鍾健平(41)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4:35 開庭

辯方今日無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處理,呈上轉介文件和修訂(字眼上)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辯方無保釋申請,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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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席上多人送上中秋節快樂,鍾有合拾回應;

有心人:上庭當日,看不到有親友到場,庭上旁聽的人寥寥可數,感覺有點淒清。多日後在收押所探望他時,他仍不忘表達感激到場旁聽及送車的人(事實上只有幾個人);鍾自2019年6月受傷後,有嚴重腰痛,現在接受兩星期一次物理治療,每天需在家做一小時運動(需要機器協助),根據醫療報告,他需要服食止痛藥,有骨科覆診及物理治療跟進。過去雖然有人勸說鍾離開香港,但他從沒有過這念頭。鍾經濟有困難,而家沒有了612基金,他打算自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沙田 #提訊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兩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有16位警方證人;
針對A2有警員記事冊、9分鐘錄影會面片段、10分鐘警方片段;
2小時公開片段。

A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5日 9:30 作審前覆核;2022年4月25日至5月3日 9:30 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作6天的中文審訊,兩被告繼續保釋。

(祝手足中秋平安快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30中環 #提訊

A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原案A1, A4, A6, A7已在上次提訊時承認相關控罪,資訊詳見 資訊部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2, A3, A5]
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A5不認罪

將傳召兩位市民證人,包括一名運輸署員工
8分鐘警方證人,沒有會面紀錄,有兩條30分鐘片段

案件押後至 2022年6月2日 9:30 作審前覆核;2022年6月27日至6月30日 9:30 於區域法院作4天的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 賢學思政召集人 (20歲)
D2:陳枳森 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歲)
D3:朱慧盈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歲)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3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律政司代表為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王逸戰、陳枳森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朱慧盈則由 #黃錦娟大律師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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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明白控罪,今天毋須答辯,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處理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只有王逸戰、陳枳森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9月29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2人的保釋覆核。

3人須還押懲教看管


15:52】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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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各被告的意向將於下次聆訊披露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1/2]

D1:文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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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認罪及同意案情摘要‼️
D2不認罪

D1判刑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罰款$4,500,分9個月繳交

D2主要爭議點
(1)D2有否参與群組聚集與現場人士一起唱歌;
(2)如有参與,會倚賴條例下附表1第4項豁免(工作)抗辯

傳召PW1 PC20610陳士亭(音)
當日負責拍攝警員

主問結束但未完成盤問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提堂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去信與控方相討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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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求情案例及補充求情信件

背景報告對被告評價良好。朋友老師等等評價被告為一位本性善良、彬彬有禮、有責任心的年輕人。被告即使有專注力不足問題仍然努力學習,考獲優異成績。
被告求情信中表示對當日事件後悔,對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明白控情嚴重,入獄無可避免,日後仍會供讀大學,以温和方式貢獻社會。
感化官亦表示被告將因犯案而負上巨大代價,但望法庭盡可能輕判,好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

判刑:
因控罪嚴重,刑期可判處5年或以上,教導所等判刑選項均不適合,需判處即時監禁。

控罪(3) (5)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6個月監禁。
控罪(3) (4) (5) 同期執行,其中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DCCC635/2020 [2021] HKDC 1242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13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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