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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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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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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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5:12 開庭
控辯雙方可以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7日,警員A, B, C, D & F 參與列隊認人
(2) 警員A, B, C, D & F 在觀看列隊認人之前,張總督察讀出案情摘要,指要辨認案中白色衫淺色口罩人仕,列隊認人事件部呈堂為P24。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97,因此不需傳召張總督察作供。

辯方不反對控方以P15截圖冊加工,在圖片中圈出一名男子,並加上描述,控方指該名男子就係被告,辯方則不同意,呈堂為MFI 15,以協助法庭,最終由法庭裁決該人物。因此亦不用傳召做截圖的警員作供。

關於片段呈堂,辯方呈上書面陳辭,引用「7警案」做案例,質疑控方連表面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都無;控方只有口頭陳述,表示只想借片段引證被告的身份;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裁定片段不能呈堂。

控方餘下還要傳召警員A作供,但他要明早才可以出庭。

15:45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

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verdict-11-24

🟢控罪(1)、(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6/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主控表示已就修訂影片時間事宜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並在庭上播放。

📌播放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主控指影片中有人大叫「手足,仲有兩分鐘」。

🔸D1 辯方大律師 回應及中段陳詞
指主控認為D1在折返破壞吉野家的人群中此一指控毫無根據,雖然承認事實指2009時D1在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1當時作出的行為,2013時有速龍到場D1亦沒有逃跑,而且向船景街跑的人必然會出現在CCTV中,另外吉野家經理(PW1)證供指其案發時一直身處在店鋪外亦見不到有另一批人出現及破壞,因此認為女警的證供完全不可靠。

🔸D3 辯方大律師 回應
強調控方立場同意現場環境是「四通八達」,「離開現場後回到黃埔天地入面」、「有多個入口可以返回黃埔天地」、「離開只有後退回黃埔天地」,同時認為D2在案中的角色身份重要,將在最後陳詞中陳述。
就D3的控罪2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D1 辯方代表表示 D1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辯方代表表示 D2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3 辯方代表會遞上一份已與控方相討後的新同意案情,並表示D3不會作供,但會考慮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2 辯方代表傳召 DW1 鍾小姐

🔸D2 辯方大律師 主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以下部份內容,敬希見諒。)

鍾小姐為D2親妹妹,現時為大學生。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下午身處尖沙咀,約6點到達黃埔。

📌呈上 D2-8 對話截圖 及 D2-9 案發當天DW1在黃埔用膳的收據
當時DW1正在黃埔用膳,因黃埔當時交通受阻,因此向哥哥(D2)發短訊「我塞咗喺黃埔」。

當日D2收到DW1的短訊後即回覆指會駕車前往黃埔接妹妹回家,並告知DW1於黃埔聚寶坊附近麥當勞會合。其後DW1在現場見到很多人離開,亦因希望及早回家處理學業而隨人群離開,於2023再傳短訊予D2告知自己已回家。

- 主問完畢 -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盤問
指1957時曾打電話予D2。
同意1957-2023此期間沒有聯絡D2。
指當天由尖沙咀步行到黃埔,形容當時黃埔「好似星期日咁人來人往」。
指當天沒有留意到地面有滿佈磚頭。

🌟姚官問DW1最後身處在黃埔的位置及時間。
DW1指約晚上7點50分左右即隨人群於聚寶坊附近離開。

沒有印象當天有經過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亦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警察。
不清楚現場有沒有示威者。
不清楚D2此前有沒有參與過遊行。

🔸辯方沒有覆問

- 1110 休庭予D3律師團隊相討會否傳召證人作供 -

🔸D3 辯方大律師表示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並在庭上宣讀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法官指會因應結案陳詞的進度而決定裁決日子,現暫定於12月30日中午12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100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12月30日12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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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註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D1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 1300早休 —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4/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4 開庭,傳召 PW6 高級警務人員A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19年11月10日駐守深水埗刑事部,14:xx時帶同7名警員去又一城,因為留意到新聞,有人破壞美心集團其下餐廳,前往埋伏規視;14:38 去到,見到深水埗特別職務隊符督察和隊員,PW6分配隊員觀察5個重點:八月花、千両、Simply Life、EXP 和牛角,PW6獨自在商場遊走,16:30 行到千両對出,見到有一班記者聚集,知道有事發生,上前查看,衝過記者,見到4名警員 D, F, C & B,D話拘捕咗一男一女,當時只得5名警員,記者情緒高漲,為數15~20人,叫囂和指駡警員,高呼委任證,問做咩拉佢哋,PW6出示委任證和取出警棍戒備。

期間有一名示威者用強光射向警員,PW6撲上前,但佢逃走咗,返回防線,”右”轉時,見到右邊有一男子,襲擊B & D,距離男子一米多少少,望到佢正面,右手臂有紋身,上前揮警棍制止佢,佢無停止,仲衝向PW6,PW6失平衡跌倒在地,面向天,見到佢從正面襲擊,打咗面部幾吓,期間聽到有人大嗌「救人呀」,白衣人離開,PW6起身見到白衣人走入記者群中,上前撲向佢,箍住白衣人頸部,白衣人又箍PW6頸部,糾纏期間有向前移動,後來PW6被撻在地下,左邊上半身被拳打腳踢,持續約兩秒,PW6起返身已唔見白衣人,返回千両與其他警員會合,之後離開商場,去明愛醫院睇醫生,右眼角皮膚流血,雙眼痛,左手手腕痛,係被白衣人襲擊受傷,醫療報告指右手手腕,證人更正。

PW6稱,由第一眼見到白衣人在右邊出現,襲擊B & D,上前揮棍,跌倒,打面、糾纏、離開,前後約30秒,佢襲擊B & D,上前制止,期間大約1秒,到跌倒在地,面向天,見到白迎人輪廓,見到帶口罩、帽嘅頭部。糾纏期間見到佢右手手臂有紋身。

2019年12月27日,做列隊認人手續,張總督察講述案情摘要,認人目的係辨認案中戴淺色口罩、深色帽、穿白色T shirt人仕;認出一名男子,控方指係被告,PW6指係襲擊佢嘅人。認出該人係憑對眼和口罩輪廓。

10:49~12:50 睇咗6條片段:Cable News, NowTV, RTHK, 高登,01, 癲狗,在片段中截圖,主要指出警員A 由開始見到白衣人、打鬥、被打面、糾纏、跌倒、被多人襲擊的過程。

最後,證人澄清早前口供有誤,因睇到第四條片-高登直擊 @01’28” ,見到PW6轉左才見到白衣男子,但早前講咗轉右。

主問完畢,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4/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4:34 開庭,PW6 高級警務人員A 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由黃大律師發問)
律師重複以下案發情況,現場情況混亂,嘈吵,見到B & D 被襲擊,第一次見到白衣人,走近白衣人揮警棍,向軀幹打。PW6同意。

期間見到右上臂有紋身,PW6不同意,稱上前期間見少少。

之後PW6被白衣人襲擊,失平衡跌倒在地,被白衣男子打面,打中眼,企反起身,見到白衣男背部,佢走入記者群中。PW6同意。

當日案發之後,PW6 在記事冊做補錄,有描述白衣人特徵,但無提及有紋身[同意],本案3份證人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及糾纏期間見到紋身,PW6申請睇第一份口供,從中指出第七段”再”次提及「他右上臂衣袖下露出部份深色紋身」,同意無寫糾纏期間。

14:52 控方覆問
糾纏期間無提,係在受襲擊後起身,望向佢,撲向佢之前見到。
「再次」嘅意思係指同文中,較早段落都有提及。

15:00 PW6 作供完畢

15:03 控方要求在庭上播出CCTV片段,證明截圖的來源和指出被告在片中的行踪。

16:13 播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6日)09:30 同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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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傳召PW3 女警 20496 魏思朗(音)作供

傳召PW4 警員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
作供未完成

案件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8/10]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3:鄭(33)
D4:王(40)

完整控罪及詳情按此👈🏿

——————
結案陳詞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陳詞

#梅松大律師 較早前呈交法庭的書面陳詞沒有特別在相關控罪的法律原則著墨,閱畢辯方陳詞現作口頭補充。就控罪所指的串謀定義,以下將分別針對兩被告(D3、D4)再詳述。首先,案中大部分證供已用承認事實處理,而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各被告案發當日身處小公園,以及他們的舉動。

📌針對D3串謀犯案證供
D3曾在警誡下作口頭招認,稍後亦有在錄影會面錄口供。根據口頭招認,D3明顯在知道D2將會去縱火的情況下用車接載D2到九龍塘,會面紀錄則承認案發後D1與D2乘坐其車離開九龍塘,兩項證供皆不受爭議。

控辯雙方就上述事件有不同說法,其中辯方提出的辯解是,D3在車程中曾勸D2不要做。主控指出,如D3本身對縱火不知情,並非合謀或縱火計劃成員之一,D2根本不需要告訴他要去縱火。既然二人是深交,若D3只是無辜的局外人,D2大可只要求他接送,無需讓他知道內情。D3供稱在車上已多次作出勸告,那為何他仍要送D2去九龍塘,並一起與陌生人談話,再在附近等候近半小時?D3曾指他只是「順路」車D2去九龍塘,即是D2到達他就已完成任務,根本無需在現場逗留、等候。

控方希望法庭接納,D3對縱火知情並且是其中一分子,角色為提供交通運輸,載其他同黨離開。

📌針對D4串謀犯案證供
除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外,D4亦有錄影會面紀錄,以及他和D2的WhatsApp通訊紀錄,明顯可見二人對是次縱火行動有預謀。

D2曾向D4傳送「今晚有行動,你一唔一齊玩」的訊息,D4回覆「而家先講,去邊」後,D2再回「945,快閃黨鐵」等訊息。對於D4代表何大律師指,控方就「快閃黨鐵」意思欠缺證人解釋,主控稱一般人皆可知其意思,不如黑社會內部術語般需要黑社會專家。WhatsApp紀錄亦包括「同埋我哋要火」的內容。主控指出,訊息提到要針對地鐵站,要火,而且有未用完的東西要一次過用完,當時由D4保管,推論上述「未用完」東西為本案所用的汽油彈。

此外,D2曾推薦D4加入一個組織,訊息亦顯示二人較早前曾一起與其他人開會。10月11日的對話內容還包括 「聽日先至行動」,明顯是早前所提及針對地鐵站的行動,而本案就在10月12日發生。D4亦同D2講過,他的外甥女「都想去」(參與行動),而D2說她可以負責睇水。案發當日1048時,D4主動向D2發出訊息,問「幾點出嚟」。之後D4似乎找不到目的地,D2向其傳送地圖,亦提及「要溝啲嘢落個樽度」。主控強調,睇完上文下理,訊息的意思更加清晰。

根據呈堂影片,D4車一到小公園,D2就行過去。主控推論,D4帶來的必然是D1和D2在等的東西,否則他們不需要等D4到。而他們等的東西,就是WhatsApp訊息所指未用完、本案縱火所用的汽油彈,或與製造汽油彈有關。片段顯示較早時分D2從D4車上取出一個黑色袋,再帶到小公園內D1身處位置,稍後則見到D4將該黑色袋放回車內。主控指,原本在袋裡的東西,當刻已不在內。

主控指出,D4對縱火行動知情並有參與,甚至是缺少他就不能成事。事實上,D4曾在小公園內多次與其他被告互動,其中一次更超過5分鐘。至於D4車頭乘客位的長髮女子,就是睇水的外甥女。D4在會面紀錄供稱當日是照Telegram校巴群組安排義載一男一女陌生人,是站不住腳的說法。
_

李官要求控辯雙方提供小公園與港鐵站G出口之間的距離及步行時間,主控表示,按照政府地圖兩者相距750米,步行時間則依個人經驗估計要7分鐘左右。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即場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後表示,結果顯示由紫蘭臺到鴻福堂有兩條不同路線選擇,其中途經根德道的路線距離為600米,步行時間8分鐘;經真光中學及幼稚園後巷穿過去的路線距離則是700米,步行時間9分鐘。李官綜合以上資料,提出共識為大概距離700米,正常步速9分鐘。
_

🔸 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內容

吳大律師首先指出,沒有證據顯示D3與其他被告有協議去一起干犯本案罪行。D3沒有意圖協助其他被告作出縱火行為,控方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犯罪意圖。D3在交通運輸的參與過程中,最多是有疏忽,沒仔細研究現場發生咩事,或輕信D2的承諾,但沒有串謀犯案。

📌回應控方指D3在知情情況下接載被告(從馬鞍山車D2去九龍塘,在九龍塘車D1與D2去紅磡)
他如何知情?未上車前已知D2要去掟汽油彈?據D3說法,唔係。D3在上車後才從D2口中得知有人會去掟汽油彈,當時車已在前往九龍塘途中。當時一聽到,D3已當作是D2要去掟,並立即勸阻,故D2當時應承唔會做。至於案發後離開現場,D3同樣在車離開現場後、車行駛期間,才得知被告真的有去掟,並在睇到新聞片段後確定。

D3被捕時所作口頭招認為mixed statement,即是招認加辯解,而會面紀錄中有詳細解釋,兩份供詞一致,沒有矛盾。回應控方批評,D3知道D2要掟汽油彈而他已承諾唔掟,點解仲要去九龍塘?吳大律師指,書面陳詞已作回應。根據D3的會面紀錄,D2已答應他不參與縱火,他仍去九龍塘是要搵認識的人,而沒有證據該人是否與縱火有關。因此D3才繼續車D2去九龍塘。

在李官詢問下,吳大律師確認,辯方立場是D3被D2欺騙、利用了。D2也有車卻唔揸自己車而找D3;D3如果對縱火知情,亦唔會如此「戇居」用其兄長的車來載他。(李官指吳大律師以上說法等同話「有錢人唔會盜竊」。)D3警誡下供稱「我都係接咗[D2]上車之後先知佢哋去九龍塘」,李官想知「佢哋」指的是何人,惟吳大律師也不知,只稱D3當時是如此回答。

🌟日前聽取D2求情時非常關注控方會否認為其判刑考慮「原則性犯錯」的 #李慶年法官 ,希望與律師討論,根據陪審團指引,當被告不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以確認會面紀錄內容,比重(weight)有沒有分別?

李官再問吳大律師,D3因為相信D2已撤回縱火行動,所以在小公園逗留,之後再車去紅磡,意義不大,可以忽略?吳大律師強調D3相信D2,隨後在李官查問下確認,D3 33歲,心智正常,有工作。吳大律師再指出,二人為相識很久的朋友,彼此有信任,亦是生意伙伴,故此D3相信D2的承諾並非不合理。李官再問,即使小公園有其他人、其他車,D3亦從冇懷疑過?「只要信不要問?」吳大律師指,根據庭上播放片段,D3在小公園的過程中與其他被告劃清界線,只是坐在「最邊皮位」,而影片沒有聲音,不知他們有否交談。

🌟 #李慶年法官 對於身體語言如何「劃清界線」有疑問,稱陪審團指引要運用邏輯和常理。

對於D3供稱順路載D2,李官質疑,「順路」到會在小公園等候40分鐘?吳大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事前有計劃。李官則指,按法律原則,串謀不需有口頭或書面合約,亦可以靠推論。吳大律師同意。

🌟 #李慶年法官 再三提到陪審團指引,在被告作出mixed statement情況下,應如何考慮證供比重,並指示吳大律師上司法機構網頁下載陪審團指引,讀出相關內容。

吳大律師指,辯解比重較招認低,但確實比重由法官判斷。
_

🔸 D4代表 何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內容

沒有直接證據指D4有去港鐵站G1;就其串謀控罪,控方「大力倚賴」環境證供:會面紀錄、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D2與D4WhatsApp紀錄。

📌會面紀錄
錄取會面紀錄時,警方已檢取D4電話,亦知道密碼,但沒有就訊息內容查問,所以現時不知道D4對訊息有何辯解......李官打斷何大律師陳詞,問他是否覺得警員當時有充足時間即時消化訊息內容並與案件主管討論後再作查問?李官又指,被告在庭上也有權解釋--當然被告沒責任,但此權利沒被剝奪。

辯方案情指D4當日只是響應校巴群組義載,控方指片段中坐在其貨van司機位旁的乘客為其外甥女,純屬推測......李官表示此部分並非本案審訊主題。

📌小公園
何大律師指片段聽不到眾人對話,證據價值不太高。D4將黑色袋放入貨van,至今仍不知內裡是什麼--控方指為汽油彈,與本案有關,純屬Conjecture。

📌WhatsApp
由於書面陳詞已就此作分析,庭上只作補充。何大律師指,WhatsApp紀錄反映D2角色主動,他邀請D4加入的群組可能涉及暴力,但未必與縱火有關。與此同時,大部分訊息都由D2提出,D4非常被動,並沒有回應;就算答「好」,是否就足以推論他要參與本案縱火行為?何大律師續指,有部分訊息D4在一天後才回覆,甚至沒有回覆;他答「好」是回應哪則訊息並不清晰,亦冇答應過做非法行為。

對於李官指,要帶火去九龍塘,不會是去燒烤,何大律師只問,這是否足以作唯一不可抗拒推論D4有協議會去做非法行為?何大律師在書面陳詞引用了一個終審法院案例,但沒有在庭上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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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裁決日期
由於李官接下來另有案件尚未進行審前覆核,未確定審期,故就本案裁決暫時預留兩個日子,先定於12月3日1000宣布裁決,若當天未能進行,將會在原訂作D1 D2判刑的12月28日1000同時就D3 D4控罪作裁決。

D3 D4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7/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8開庭】
傳召PW32,PC23351現駐守打鼓嶺香園圍口岸,案發時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當日執勤時身穿防暴裝,有呢個頭盔防暴槍、豬咀,配置有左輪手槍,OC foam(即係胡椒噴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25荃灣 #提堂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D5認罪 ‼️
D5申請撤銷擔保,被拒絕,押後至1月7日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7日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P131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以65B形式呈上兩份政府法證化驗師供詞P132 P133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化驗報告應辯方要求呈堂,許官質疑「呢啲證據有咩幫助?」 #陳偉彥大律師 指,警方在案發現場搜證後交去化驗,與被告DNA做比對,以核實被告當日是否在場,而化驗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到他在場,與他不在場的辯方立場「有相連地方」。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澄清,控方從沒依賴化驗結果,而即使現場檢獲物品驗不到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他不在場。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傳召被告 韋先生

🔸主問
被告今年37歲,大學畢業,現為觀塘一間於2016年開業的餐廳董事,餐廳目前繼續營運。連同2018年在銅鑼灣開的分店,被告一直以股東身分管理兩間餐廳。

因為欠租3個月後被執達吏封舖,銅鑼灣店於2019年11月4日結業,店內剩餘沒被封查物品 (包括食材及租用的電器)翌日被搬走,當中包括24部租借來的電視。電視全數搬到觀塘店,再於11月10日由被告連同餐廳一位譚姓經理歸還予某公司。當日下午約2時,被告與譚經理將電視由觀塘店運到某公司位於元朗的貨倉 ,大概兩點九至三點到達,與對方公司經理交收電視。對方逐部逐部電視檢查,被告與譚經理至天黑約6時離開,回餐廳工作至約午夜12時收舖。

被告對當時事情記憶深刻,因為是他首次經歷舖頭結業兼被封舖,而之後幾天他都在處理後續工作,包括遣散員工。

🔹盤問
被告同意與剛提及的譚經理「僱主僱員關係非常良好」,但不同意二人有朋友關係,只視之為僱員而非朋友,在聘請對方前並不認識。

被告曾問譚可否就本案作證,對方當時答好,而他只叫對方說出2019年11月10日所發生的事,即是他們去歸還電視。被告沒有告訴譚為何要上庭,但估計他知道原因,因自己被捕後曾還柙約兩個月。保釋後隔了一段時間後,他就問譚可否為他作供。

被告解釋,餐廳安裝多部電視,因全年皆有不同球賽進行,想藉直播球賽吸引顧客。被告表示,自己曾接受多次訪問,沒有印象曾否特地為此作宣傳。控方準備了一段影片,打算現時播放,遭辯方反對。

❗️辯方就反對播片陳詞
#陳偉彥大律師 指出,在控方案情中沒被呈遞為證據或呈遞失敗,不能在被告作供或辯方案情中用作盤問,因這是Backdoor prosecution,對被告不公平。陳大律師引用Bruce and McCoy及一宗香港案例支持。

主控回應,打算播放的影片只是要讓被告作出辨認,不如辯方所引用的典據般涉及警誡招認,亦只打算將影片列作MFI而非正式證物。陳大律師再回應,指其引用典籍及案例並不是指呈堂證物,而是盤問中引用。

許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不批准控方播放相關片段

(盤問繼續)
被告認為餐廳結業與社會運動有關,但經營不善也是原因。舖位業主要求歸還3個月租金,稱如被告可補交租金就撤銷封舖,而他在10月29日執達吏上門封舖後曾聯絡業主。執達吏當日封查了店內的枱櫈、雪櫃、爐具等,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移走,租借物品如24部電視及飛鏢機則不受影響。

被告知道2019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確認是租借電視的公司要求他們當日下午約3時將24部電視歸還。沒有文件證明雙方約定歸還電視日期,但被告記得當日完成歸還過程後曾即場簽收作實,只是現在無法找回屬於他的存根。

身為公司負責人,文件要由被告簽署,所以他當日親自進行交收,而且銅鑼灣店員工已遣散,觀塘店仍需員工工作,不夠人手跟車,協助譚經理去交收。被告供稱,餐廳樓面加水吧共有14名員工;主控質疑餐廳員工眾多,不需出動到經理去交收電視,被告重申自己當時選擇了譚經理。

當日以貨車運送電視,花費約二百多元。主控隨後讀出一車牌號碼,被告確認該車牌以公司名義登記,但不只他一個人用車,有另外4-5員工也會使用,運食材及制服,自己要去簽收文件時才會用這輛車。被告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3-5時上述車輛有沒有被使用過,亦不清楚上述時間有沒有食材或制服需要搬運。

公司在觀塘某大廈租用了一個單位(相冊P27有相關相片),大門用密碼鎖,因此非公司員工的被告姐姐也能入內,而她因為被告與家人相約聚會卻失聯故去找他。被告每一兩個月會去單位提取貨物;除了存放貨物,單位同時為員工休息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4 警員17569 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D3衣著和證物,在PW4的記事冊、第一份口供、第二份口供和主問證供有多處不相符。

PW5 警員12841 曾育基(音)(接手處理D3和他的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爭議3段現場片段的相關性,認為片段可能不是顯示2019年12月1日的情況,或下載及燒錄光碟的過程出現問題,控方需要舉證。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

主問未完成,1430續審。

下午亦會傳召拘捕D1的警員,預計今天可完成控方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3/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昨晚將新增多份口供文件交辯方,同時表示會增多4名證物鏈相關控方證人,2人是證物房警員另2人是證物房文職人員,現階段相信口供以65b呈堂已足夠。

📌PW5 DPC 17132 黃子恆(音)處理證物警員 繼續盤問
盤問
主要引用警察通例下程序,環繞證物為何不即日交證物室或值日官,證人指要包裝處理,所以沒有咁做。而且同上庭一樣堅持雷射筆價值不大於1000元,所以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或稱貴重財物證物袋),就本案而言只有八達通及手提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證人承認拘捕本案被告當日一共收到四名人士證物,被告編號為AP1,其證物同另一人(AP2)放在由上而下第三格櫃桶,AP3及AP4(音:陳原璋)放在第四格,而AP4證物也包括另一支雷射筆及長傘,並稱櫃桶深長連直傘也打斜放到。記事冊及調查報告Pol155也沒有存取證物之紀錄如時間及存放櫃桶位置。PW5稱一向慣常做法是證物放在辦公室櫃桶所以不作特別記錄,但在本年11月16日即開審日自已口供已寫上位置[記性好好噃]。但被問到口供寫19年9月16至10月15號期間從櫃桶取出證物1至13再包裝、填寫貴重財物袋,證人回答不記得確實日子是那日。

辯方律師引用警察通例指證物處理需由分區指揮官(行政)決定,但本案身位為偵緝警員證人為何可以自行決定放在櫃桶,證人回答因為自己是案件證物警員。

另外口供說2019年10月15日下午4:13將本案證物1至13從櫃取出交到灣仔證物室,證人解釋雖然記事冊及調查報告沒有記錄,從警方電腦證物系統可以看到證物處理之日期及時間。而雷射筆送往灣仔警察總部交陳喬崔及之後取回均有文件簽收,也可查回交收時間,但自己何時從櫃桶取出送往檢驗因沒有記下所以唔知。盤問下證人確認取回兩支雷射筆後,本案那支放第三格櫃桶,AP4果支放第四格櫃桶。

覆問
確認警察證物紀錄系統交收時不是自己人手輸入時間,入機需要輸入警員密碼,系統即時紀錄當時時間

證人PW5所有作供完成,裁判官休庭讓辯方閲讀昨晚收到之控方口供文件。休庭後雙方同意4名證物房證人不用傳召,口供(P18-P21)以65b呈堂,不在庭上讀出。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辯方將會傳召1名專家及2名事實證人,另有2名品格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控方表示反對專家證人口供呈堂,法庭要求先索取其口供查看再決定如何處理。

由於今日下午同庭有審訊餘下時間不足完成本案辯方案情,法庭需擇日再訊,控辯同意一天足夠完成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WKCC3632/2021

鄒幸彤(36)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鄒幸彤自辯

申請保釋覆核
自上次申請,環境無重大改變,今次係以私人理由申請,裁判官唔批。

申請放寬9P限制
以私人理由申請作test case,裁判官唔批。

下次在12月6日14:30 再作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繼續傳召被告 韋先生

🔹繼續盤問

控方盤問謄本📝

🔸沒有覆問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不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雙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作結案陳詞,#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質疑雙方是否需要將案件押後這麼長時間。陳大律師表示十二月亦可再訊,惟 #馬藻玉大律師 表示「我冇陳大律師咁capable,我需要啲時間。我又唔識打中文,要個秘書......」云云。

控方提議於1月19日將陳詞呈遞法庭及辯方,許官多次關心「你夠時間㗎嘛?」,馬大律師尷尬表示「我應承得你,盡趕㗎啦」。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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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控方確定控方案情完結

除D5外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

D5代表律師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沒有足夠証據証明警方檢取之背包(連同內裏的裝備)是屬於D5, 因此只是單靠穿黑衣及逃跑不足以干犯暴動罪

聽畢中段陳詞後,游官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証據成立,所有被告均答辯。

辯方案情:
⁃ D1, D2, D5, D6及D10將於11月29日(週一)確定是否作供及傳召証人
⁃ 其餘被告均確認不作供及傳召証人

游官預計除週一外,建議預留下週三及週四處理辯方案情。各方亦預留12月11日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1520散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9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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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完畢。

🔹主問
主要提及PW6當發日時在警察總部電腦室同時開啟十個網媒的現場網上直播,每台電腦皆由軟件無間斷地錄取片段,每條片段片長60分鐘,所有片段分別儲存在10個工作行動硬碟。
涉及本案的是NowTV 2249-2349的片段,儲存在工作行動硬碟13。PW6將工作行動硬碟13的所有片段複製至工作行動硬碟14,交給支援組保管。
2020年2月3日及2月26日應案件主管要求提取當日片段。於是向支援組提取工作行動硬碟14,將硬碟內片段燒錄成兩隻光碟,完成將硬碟交還。

🔸D2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
-PW6不是無時無刻看著NowTV的片段
-PW6不清楚NowTV內的片段發生了什麼事
-錄取的影片沒有完整顯示錄製的日期,PW6亦沒有檢查
-PW6不清楚錄製畫面的電腦有沒有其他軟件運行中,亦可能有其他網頁分頁運行中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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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庭回顧:D1, D2, D5, D6及D10今日將會決定是否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D1-2 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代表律師就D1 案情會以65B形式呈堂一份醫療報告,D1由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的檢驗及診斷,報告提及D1右邊身體有腫及觸碰,右邊膞頭有腫及擦傷

D5,D10亦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6不作供但傳召一辯方證人作供,下文稱梁先生。

梁先生是D6哥哥,在事發當日一直在D6身旁,直至D6在Giordano門外被警方截停及拘捕。二人當日本來外出到銅鑼灣參加集會「湊熱鬧」,但在搭黨鐵期間知悉銅鑼灣的集會已成「未經批准的集會」,故二人打消念頭。

因二人已出門故在尖沙咀出閘,他們先用膳及後到了太空館榕樹下逗留一會,期間從新聞上見到尖沙咀區的示威已回復平靜,故沿彌敦道往佐敦方向行。當走至匯豐銀行時,他們見到警方拉上封鎖線及有堆市民圍觀。梁先生上前靠近防線「八卦」再回到D6身旁,經商討後二人決定折返往堪富利士道離開。

‼️此時,二人行近Giordano,見到一批防暴突然從十字路口出現,梁先生回頭望向HSBC防線,見該批警察往前推進,在被夾逼下,梁先生開始往前跑走及越過本在前方的D6,梁先生回頭往弟弟大叫「行呢邊!」。此時十字路口的警察推進及行近Giordano,拉近同梁先生距離,而梁先保持回頭及揮手,向D6大叫「我喺呢度!」。

隨後梁先生聽到身後有人大叫,見到警察逼近本來狹窄的路面空間,場面混亂。梁先生雖然最後成功zip走,但在防線外見到弟弟被人㩒在地上。梁有向警方大叫「我細佬喺入面,佢路過㗎咋!😞」;「嗰個我細佬嚟㗎!」。梁先生左方有身材高挑及著黃色反光的人,指住D6 及向警方投訴:「佢冇戴頭盔、冇口罩,畀你哋咁樣㩒低咗!」。此時有警察著梁先生「你企喺度唔好走,我會返嚟處理」,又稱會登記梁先生資料,但其狗之後沒有再回來為梁先生處理。

庭上梁先生從HSBC的CCTV、某媒直播、HKU Campus TV片段中認出自己和D6, 亦聽到自己向警察大叫「佢路過㗎咋!」及指認出當時走數的警員。

辯方主問後,休庭近一小時,主控盤問至13:00未完,下午再續,此部分後補。

🔻梁先生作供細節及影片詳情見下:
https://telegra.ph/0811TST-Day18-D6-MrLeung-11-29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提堂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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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辯方代表:#黎家傑大律師 缺席(由陳姓律師代表)

🔺辯方黎大律師上次表示因自己11月份處理其他案件以及之後會離開香港短時間,申請缺席

上次審訊裁判官接納控方P6及P7崇光百貨外片段呈堂(案發地點在鵝頸橋),法庭要求控方就所有呈堂片段製作共同列表,紀錄何時出現何動作/行為或説話需法庭關注/依賴,今日雙方就早前已呈交列表沒有作口頭補充,只就裁判官數項影片時間,重疊畫面等提出澄清,雙方同意會作出相關修改。

裁判官要求雙方再交修改列表並呈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控方將在12月20日或之前提交修改列表,並需於2022年1月10日 或之前將書面陳詞交辯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需在2022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如辯方有法律觀點爭議,控方需在七天內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口頭陳詞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呢個案件下次是被告起碼第十一次上呢個法庭了…仍未知幾時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7/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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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現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同意D1出現時間為20:10:09,修訂在控方陳詞相應部分。沒有其他補充。

📌D1代表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

女警說法與事實及其他控方證人皆不符。若法庭裁定女警證供存疑,D1當時衣著與防毒面具等物品亦不足以證明她有參與暴動。

📌D2代表陳詞

D2身分不能被辨認;現場四通八達,D2行走路線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亦有可能是旁觀者,而且沒有作出暴動行徑。對於其被指手持磚頭,律師指物件看來不似是磚頭,警方亦沒有檢取為證物,實際上無法證明到。單憑衣著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另外,律師反對控方姍姍來遲的交替控罪立場。

📌D3代表陳詞
D3管有雷射筆,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有意圖用以傷人。

姚官問現場有否出現過雷射光,控方確認雷射光只曾在一個情況出現過,為綠色光,截圖冊內有提供相關畫面。辯方大律師指,該刻並非兩方對峙中,只是有人行過時「閃一閃」。

對於控方倚賴其中兩段影片,分別是有一對男女叫人走,以及平台有黑衣人,律師指叫人走的男女非黑衫黑褲,而平台黑衣人不是示威者。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日1200作出裁決,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另外D1宵禁時間更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