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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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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即日 #裁決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D1:罪名成立‼️
D2:罪名不成立
——————————

📍控方爭議及檢控基礎:
共同管有一枝雷射筆的意圖,管有以供自己或供他人使用作傷人。

📍D1代表律師提出的爭議點:「d1是否攜有物品」
律師指二人交換了背包之後,其物品不在D1身上所以D1沒有控制權,但梁嘉琪稱考慮到二人關係,交換背包不代表D1失去對雷射筆的控制。

📍簡短裁決理由:
D1背包內有D2隨身物品,其性質是D2的重要物品及財富。但二人不是夫妻所以不應有此混合,二人又居住不同地方,其惟一可能性為二人交換背包。D2 庭上供詞指會面紀錄的說法只為保護d1,D2脫罪原因乃其會面紀錄說法有其可靠性。

事發當日的示威者堵路同二人被截查有雷射筆相距3小時,但梁嘉琪稱不同意兩件事沒有關係,因二人被截查時因為當時已有設立封鎖線。

背包中搜到的口罩,梁嘉琪指出2019年未有疫情,沒有戴上口罩的必要,唯一合理解釋是參與示威,同時二人必然得悉當日有示威情況。而D1 必然知悉有示威行為,其雷射筆則是相連武器,能從此推斷其管有意圖,‼️所以罪名成立。‼️

📍證人供詞
PW1承認在主問及盤問有出入但已在補問時更正,其證供出入不影響其可信性。PW3作答不猶豫,P4會面記錄有向覆述D2及由他簽名。所以採納兩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

Dw1 證供有所改變,內容有前後分歧,考慮其朋友關係,故梁嘉琪認為不真實。第二被告作供有其可靠性。

(1704更新完畢)
——————————
案件將在8月5日 14:30在七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D1須還押。

(二人關係親密,D2得悉結果,低頭掩臉痛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各被告今不答辯,因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將押後至9月15日下午1430 同庭答辯。D2-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1005黃大仙 #雷射筆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本案D1及D2共同被控告同一項控罪,法庭於本年7月22日裁定本案D2罪名不成立,惟裁定D1罪名成立,法庭逐撤銷D1擔保,下令將D1還押候判,期間為D1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押後至今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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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表示,已經向被告人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人明白報告內容,並同意絕大部份內容,辯方指被告人有以下兩點希望向法庭補充。

就住勞教中心報告內容指被告還押期間有紀律問題,辯方希望就該事項向法庭解釋,源自於被告還押期間被發現於櫃桶內被發現有一包逾期花生,而本身花生係可以帶入及送入收押所,但該包逾期花生不知為何。。。(聽唔到),所以就發生該件事件,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到起碼被告人並非是管有違禁物品,可能只是被告人一時不小心,以致擺錯位置。

就住報告內容提及被告人有吸食大麻,辯方表示,被告同意報告內容,知道絕對不應該出現該情況,但被告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講述被告人服用三次大麻,辯方解釋指,因為被告人候審期間有壓力,一時愚蠢而服用,辯方代表大律師指他的理解為被告每次服用的劑量都好少,被告確認沒有對大麻上癮,並表示最後一次服用日期為7月頭,被告向法庭承諾將來不會再服用大麻。

辯方將求情信分類為四個系列呈上予法庭

📍第一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家人、女朋友、女朋友屋企人撰寫,辯方不打算將每封信內容讀出,辯方希望向法庭強調他們對被告的人品評價很高以及被告人對今次事件十分後悔,被告家人提到不論法庭判處甚麼形式的刑罰,他們都會協助被告人出獄後更生,而被告人的家人及女朋友今天都有到庭

📍第二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朋友撰寫
辯方指內容整體大致為他被告中小學朋友與被告人互相有正面評價,被告人求學路上并非一帆風順,被告考完文憑試後,就讀一年毅進,再就讀兩年高級文憑,方能升上大學

📍第三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人師長撰寫
辯方指師長對被告人評價正面,師長指雖然被告人中學成績欠佳,但最終升上大學

📍第四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人以往的僱主撰寫
被告人努力求學,希望升上大學,期間都從事不少工作,僱主對被告評價高,可見被告是一名有責任心及上進心的人。

辯方指報告似乎不建議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引用以下兩宗案案例,但辯方強調該兩宗案案例並非量刑指引,辯方僅呈上予法庭參考。

hcma243/2020
該案被告人與本案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相同,但情況與本案不同,該案被告人管有一把彈弓和48粒金屬螺絲帽及一支鐳射筆,該案判案書第48段引述,涉案物品不論由遠至近都可以攻搫,54段可見,原訟庭認為12個月是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不過可以接受。辯方指出該案的其中一個判刑考慮是該案被告人身處一個非法集會現場,導致該案量刑起點被法庭提高

hcma101/2020
該案被告人除管有鐳射筆外,還管有一支伸縮警棍,該案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黃崇厚法官特別提到他認為及確立12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辯方指出,似乎一支最高級別的鐳射筆加上一支伸縮警棍,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回到本案
辯方表示,就住本案案情,當然法庭裁定被告人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但希望法庭留意警員的證供指,照射鐳射光束與被告人被截停相隔一段時間,而本案沒有人以及任何警員受傷,辯方續稱,另一點希望法庭留意的是,鐳射筆並不是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當然法庭裁定被告管有鐳射筆,但被告人繼續使用鐳射筆的風險低,辯方指雖然本案案情嚴重,鐳射筆的級別亦較高,但被告人沒攜帶其他攻擊性武器,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的風險比上述辯方提出的兩宗案例低少少。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是一位勤奮好學的學生,現時被告人最大的心願為盡快為本案負上責任,然後完成學位並與女朋友結緍,組織家庭,辯方希望法庭留意被告人有家人支持,被告人的朋友師長必定會協助被告人投入社會。

📌判刑理由
梁官表示,法庭知悉被告初犯,本案鐳射光束裝置屬第4類,發出光束功率可造成皮膚損害和火災 ,法庭考慮傷害性,亦考慮案發當時的環境,當時防暴警員在橋上當值 ,而該情況係源自於早前的示威活動,當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磚頭,亦有阻塞道路的情況發生,法庭考慮有關證供和案發當時情況,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減刑因素,就本控罪牽涉的條文,本控罪是一項防範性控罪,干犯者要面對嚴重後果,條例限制市民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訂立目標是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因此,法庭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六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鐳射筆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麥(27)
D3:王(28)
🛑2人已還押14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進一步 #求情
🙍🏻‍♀️D2: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內容正面及建議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家中父親十多年前過身,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負責照顧媽,由其表姑姐照顧被告。除照顧母親外,被告在空餘時間做義工,因而得大量獎狀。被告願意每星期一日做社會服務活動,報告主任指被告是有禮貌、合作的年輕人,此事已得到大教訓,之後會遠離非法活動及願意承擔責任。

代表律師指被告無刑事紀錄背景,有家人支持及願意承擔責任,主任指值得試以社會服務令機會更生自己。

🙍🏻‍♂️D3:
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今庭上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母親、太太的妹妹及社工撰寫。

母親:代表律師指母親學歷不高,可見信中行文不流暢,但信中內容見單親家庭長大的被告盡心照顧媽媽,兩口子相依為命,母親為自己未能提供豐厚生活而感愧。代表律師指信中寫出二人的相處時間,可以從中見到被告作為兒子的角色。

太太的妹妹在對本人家庭之影響一段中寫到「作為一位丈夫也好;一位姐夫也好;一位女婿也好,他都為家人帶來正面的幫助」,信中提及他是自己人生重要導師,在照顧太太上盡心盡力,尤其妻子病情大起大落但被告仍然不離不棄。

社工的信中提到一直有接觸被告及其家人,了解生活需要,內容同媽媽的信相若,皆指性格善良,會收埋自己及不想他人擔心。

從各類信件皆可見被告在不同崗位及角色上都是盡心盡力,望輕判。

🪄求情完時,鄭念慈問D3代表律師:「有冇睇返呢類(案)一般判咩?」
律師:「有睇過,都有同被告講而佢明白」

📌判刑理由:
🙍🏻‍♀️D2:
二人案發的背景一樣,亦是審後定罪,D2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身上物品包括螺絲批、噴漆。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沒有案底,同媽媽相依為命,內容特別之處是好多證明有參與義工及有獎。被告有工作,承諾會遠離所有不法罪責。官指出「你出現在現場即有打算做非法活動…(聽唔到)在判服務令中多加考慮。」但同意報告內容指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雖然不認罪但此事已有深刻教訓,背景良好,有不同獎項。鄭念慈留意到被告成績不好但有持續進修,相信其重犯機會低,惟時數上不考慮採納報告所指的160小時,需【提高時數為220小時】

🙍🏻‍♂️D3:
鄭念慈知悉事件令其家人同老婆造成不便,留意到在妻子的情緒上要跟進。

但他續指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事發日子是831 紀念日,現場多人聚集及悼念,不相信被告攜帶鐳射筆是一時大意,故早前裁決是有心攜帶而罪成。

其鐳射筆是3b級別,現場人群有一定情緒,從影片可見有多人聚集及大量警力。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傷害他人眼睛,但其筆可以這樣做,而鄭念慈推測被告有此意圖,及用以射向警方。

引述 HCMA243/2020 一案例,該案判了12個月,鄭念慈指出因其鐳射筆的級別較高,屬4級,及攜有其他工具,如彈弓及金屬螺絲帽。但卻不能直接比較案情。

本案發生在旺角,當時已有警方佈防,涉案鐳射筆乃3b級別, 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實質使用,但此例的判處不是實質性,而是防範性,是為了反映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在公共地方帶備攻擊性武器,主要目標是為了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而且也為了防止人不透過法律而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甚或施罰。

鄭以【6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無特別加減刑期因素。

💥總刑期:
‼️D2 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D3 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11:25定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麥 (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 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 枝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不合適,因他在本年4-7月有進食大麻的習慣,4月起每星期2-3次,至7月25日,醫護人員在報告中表明被告有藥物依賴。葉啟亮稱可能要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指被告同意。

📌進一步 #求情
辯方呈交2封求情信,一由區女士所撰,乃其還押前的工作上司。信中對被告的工作表現滿意,指出被告得到同事稱讚及信任,區女士表示希望日後繼續跟被告工作。辯方指出勞教報告中另一女士對被告有相同評價,故辯方稱被告出來後會有工作等他。第二封信任由同事白先生撰寫,辯方指出可以從信件全方位得知被告工作上得人信任。

本案押後至9月2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為被告再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被告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麥 (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 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 枝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審訊:第一日第二日第三日

裁決: part 1part 2

上回判刑

10:10 開庭
10:25 因為戒毒所報告的内容有不清晰之處,裁判官希望澄清,押後10分鐘,等控辯雙方去查詢。

10:48 開庭,主控致電戒毒所職員,澄清報告內容,重點是在8月18日有為被告作獨立評估,認為被告是drug dependent,適合入戒毒所,至於被告的背景會引用扣留中心的報告作為附件,不在報告內容重複,這是他們一貫的做法。

辯方再次求情,表示被告已經戒毒,不希望被判入戒毒所,希望以短期監禁代替。

10:58 裁判官考慮了被告的雇主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和戒毒所報告,指判處戒毒所抑或監禁,不是由被告決定,認為判處入戒毒所更適合被告。

========
直播員按:有好多朋友來支持手足,坐滿7-8成

根據香港法例第244章 《戒毒所條例》第4(2)條羈留令,羈留令日期起計2個月,但亦不得超逾該日期起計12個月,其後即須釋放。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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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註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D1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 1300早休 —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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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傳召PW3 女警 20496 魏思朗(音)作供

傳召PW4 警員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
作供未完成

案件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鄭(2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因被告早前就控罪1認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十分後悔,亦冇意圖傷害任何人。
被告承認在現場,亦有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七封由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寫的求情信。
被告很早已做兼職幫補家庭,亦有擔起照顧妹妹的責任。
老師表示被告彬彬有禮,在校亦沒有犯事。
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後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律師引述黃之鋒案例,如案情相對輕微,法庭可考慮背景,可考慮着重更生,而非阻嚇性判。
另外呈上兩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400至500人,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及蒙面,亦有堵路,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
另一案涉及防毒面具,面巾,區域法院判以7個月為量刑基準。
本案相對上沒那麼嚴重,辯方律師建議量刑起點為4個月。
而且被告於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望法庭給予1/4刑期扣減。

📌判刑
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認罪扣減1/4,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即時監禁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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