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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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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羊村繪本案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工會 
#上訴許可申請

A3: 👤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8)🛑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 #陳慶偉法官 拒絕,申請人不服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結果: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10筲箕灣 #答辯

黎(57)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指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筲箕灣耀東邨耀輝樓外與耀興道之間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塊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撮要:
民賤聯在耀東邨每天有專人負責檢查所有掛放之橫額,在本年7月10日黃昏檢查發現有橫額被人以黑色箱頭筆塗污於是報警,翻看閉路電視後警方鎖定由一名男子所做,之後逃入耀輝樓。警察其後在耀輝樓埋伏至7月12日見到被告穿犯案時一樣的衣物出現,截查下在其右前口裝找到一支黑色筆,警誡下被告提供犯案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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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同意案情‼️獲律政司同意以$500自簽守行為12個月並賠償$150給民賤聯換取撒銷控罪。

法庭指示需繳付訟費$300,被告同意訟費及賠償金$150由保釋金$500內扣除。證物一黑色筆充公,證物二衣服歸還被告。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2/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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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辯雙方承認證物編號P24-27及P22相簿的目錄。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及(3)的日期,由「於2019年11月18日」改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對兩項已修訂控罪皆不認罪。

10:15 休庭10分鐘讓被告整理中段陳詞。

被告作中段陳詞

就控方指控三宗控罪,向控方查詢控罪條文,由法庭代答。
就控罪(2)表示證物射箭總會會員證已過期,證件擁有人未曾使用證件,未曾報失。
控罪(3)證件持有人一直有續證,使用證件參與箭總活動,案發時未過期,證件一直由箭會師兄弟代為處理。而證件擁有人案發時出現在案發現場,未有借過畀人,未見過張證,由始至終未曾有報失。

澄清自己係於大學內發現證件而代為保管,沒有意圖佔用證件,案中證物亦無如身份證、信用卡等用途,離開大學後立即將證件交給警方。

就控罪(3),警方所搜證的物件只係日常用品,未有任何改裝,鎅刀亦未有開封,物品亦是全新,沒持有可作傷人物品,當日亦一直依從警方呼籲。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被告自辯

就控罪(1)交代身處現場原因:
早於17號早上0730已於示威者所建的物資站,14號尾隨示威者進入大學,被告不認識示威者,出於好奇而尾隨進入。15號晚至16號早曾離大學範圍,再次進入是出於想見證事情,因為政府方面多次更改對示威暴動講法,會以觀察者形容自己。

交代持有物品原因:
(被告詳述大學內所見以及如何阻止及破壞示威者製作裝備)當中有三把較剪係為咗拎走製作火魔工具;火機用以食煙;六角匙係由物資站拎走;鎅刀係用於派水同食物,以免被示威者當成臥底;反光衣係記者撤離後喺記者室拎,因為唔希望被視作示威者。會以偏建制擁護政府形容自己。電筒係自己本身經常行夜山用;手套、口罩、鐳射筆亦係用於降低示威者疑心而㩦帶。

而17號早上開始沒有離開是因為外面情況激烈,不希望被警方當作示威者。17號下午身處圖書館睇書,裡面隔音好好,聽唔到外面情況。黃昏時段與丁媽(音)傾談兩個幾鐘,見到全身被噴藍色嘅示威者叫好痛,直到記者因警方宣佈10點後會以暴動拘捕而離開,覺得不再安全而離開。

對於控罪(2)、(3)兩張射箭總會證,係用以通過大學示威者所設立嘅關口,而拎兩張係因為個人習慣有備無患。

對於離開時物品仍在身上,表示若果係有意圖犯案,理應會棄置後再離開。

1227 早休,下午15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6灣仔 #提堂

陳 (31) *A19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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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表示本案為區域案件,下次上庭為2022年11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

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任何保釋條件,希望可以保釋到開審,並選擇不解釋為何違反保釋條件。

羅官指這是他第三次違反保釋條件,今次在距離屋企遠嘅地方被捕,決定撤銷保釋‼️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05屯門 #審訊 [4/10]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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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天審訊的控方案情撮要
數名警員乘坐8人警車於區內進行反罪惡巡查,發現可疑私家車, 並商討截停細節。
截停發現各被告有可疑物品,於是由不同警員撿取了車匙、 車cam、Cam內的SD卡,後來亦有各被告在whatsapp group內的訊息,憑這些證據指控各被告串謀損壞財產。

🔸特別事項
辯方主要爭議車cam SD卡的證物鏈及呈堂性,今天作出特別事項陳詞,指出警員主問時的證供對於SD卡的交收去向有分歧。PW6指出他SD卡交給了PC10533,但另一名女警稱她是由SPC45079收到該SD卡。
控方立場是因為該SD卡一開始撿取時就放進了貴重財物袋,交到最後一個警員時只要仍在貴重財物袋內,中間經過多少警員交收是沒有關係的。
辯方立場是SD卡內的片段明顯有受到干擾。

法官建議控方傳召SPC45079講述證物鏈,D1辯方大律師代表辯方全員強烈反對,因為已向控方多次確認,控方只需要傳召這些警員,亦一早知道抗辯方向是證物鏈,到了辯方完成陳詞才傳召額外證人並不是公平審訊。因為辯方是基於控方案情才出現這個陳詞,「已經將底牌駛曬出嚟」。
法官回應如果傳召該證人能夠協助法庭了解案情,是隨時可以追加證人。辯方指出如果控方堅持要傳召,辯方會有申請及陳詞。法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控方決定不再傳召該證人。建議在法庭播放整段車cam,全長兩小時。辯方立場是不需要在庭上播放,因為即使片段經過刪剪、聲音有被更改過,法庭亦不能判斷,就像電影被刪剪了十分鐘,觀眾是不會知道的。法官認為可從片段的連續性作判斷,看看有沒有發現。辯方堅持立場,播放片段對法庭反而有擾亂性,令法庭覺得片段好似無問題,但如果cut頭cut尾或替換了聲音,只有專家證人才可以講得出。

控方補充承認事實內有同意警方的聲音比對專家曾觀看片段,即使片段有斷開,裏面的女聲是來自同一個人。辯方解釋這承認事實並非涉及干擾、截斷聲音、更換聲音, 與辯方的指控沒有衝突。

📹另一議題
控方指出有證人供詞簡述車cam內的各時段,私家車是在地圖上的哪一段路,建議可以用65b呈堂處理。辯方大律師反對,認為這是意見證供,不能呈堂為證物,但可以列作MFI。 控辯雙方爭辯一輪,法官決定休庭至1430,屆時在庭上播放完整車cam片段,並傳召該名證人在播放片段時指出一些路段。明天早上再處理whatsapp訊息呈堂性的問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4/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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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開庭
由於要處理證人事宜,申請休庭至早上11:00

11:03 開庭
雙方有新修訂證人列表,原有合共有55名,其中有七名將會以65B條用證人口供方式處理;有關其餘證人未有時間處理,雙方協議申請將案件押後,下次續審時向法官閣下交待其餘證人如何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星期一早上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答辯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4名證人,當中2名警察證人是按辯方要求傳召。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28-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5/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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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4/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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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PW1作供,主問大概提及曾在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設立防線,描述所見情況。防線一度收隊回到警車戒備,不久後在深水埗警署外一段欽州街再次設立防線。因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交界聚集了數百人,幾分鐘後PW1指示防線一起9衝及作拘捕。

🌟盤問
主要提及兩次設立防線的階段,附近現場環境多街坊途人圍觀,街上店舖沒有關閉,馬路上仍有車輛及巴士行走。
PW1自己在推進時經過多條橫街如基隆街、汝州街、鴨寮街 ,辯方指出橫街內亦有多人聚集,但沒有警員向他們作出拘捕。PW1表示他不知道該些街中有沒有人被捕,因為不是他負責的範圍。但PW1認為那些街中有示威者裝作途人。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李官指出根據現在進度,對於15天可以審完是悲觀的,估計最少要多5天審訊,要連續續審不希望切割審期,如有大律師遇到有撞期情況,請安排其他案件交給別人處理,不要待本案審到最後一天才為自己製造兩難局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 李官用了很多時間指示辯方就影片的盤問,例如「播片四部曲」:每次播片均需提及證物編號/來源、何時開始播、播放長度、要證人留意什麼情況、停止畫面時要求辯方詳細描述影片內情況和人物特徵,細緻如片中人物係咪著拖鞋亦要爭論、截圖時間的描述有數秒偏差/範圍不夠闊等......)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2/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624 開庭

控方預計盤問需時30-45分鐘

控方盤問被告

案發時主要於家族合伙灣仔找換店工作 工作時間較自由 店方營業時間9-5 一星期工作3-4日 有協助打理家族物業租務 以及餐廳兼職 14-17號無返找換店工作

同意 18號凌晨爬過欄杆離開 有雜物阻礙 1-20物件都係喺背囊裡面撿取
不同意有被人為阻止

當中彩色遮係如何獲得? 時間17號晚校園路上 嘗試離開理大時抱住用得唔好嘥心態而拾取

同意 離開係因為警方宣佈10點後以暴動拘捕

令被告決定離開嘅危險?
因為聽到外面警員表示要殺晒學生 六四重演 (主控:你係咪學生?唔係學生怕咩) 唔認為當日情況警

會唔會覺得把遮離開時增加困難?
比喻阿婆走火警都會拎埋月餅罐 用得唔好嘥心態

遮可以用以阻擋警察?
同意可以用以擋TG 澄清並無使用過把遮

離開戴住嘅彩色帽?
同把遮同一諗法而拾取 大約凌晨戴起頂帽 因為背囊空間有限 手拎亦造成不便 戴住最好
帽用以擋TG?
(笑) 不同意 而且戴彩色會令自己成為明顯目標

反光衣幾時執?離開時無著住?
17-18號晚除下反光衣 因為正在破壞玻璃樽

不同意示威者穿起反光衣扮演急救員/記者

(法官提問:反光衣上有紅十字標誌? )
拾取時並無詳細檢查

同意救護員通常會穿著類似證物嘅反光衣
同意證物中眼罩於17號校內撿取 並無用過
同意改裝眼罩可用以抵抗防暴
同意有撿取
不同意有使用過眼罩
3M手套亦係校內手套執起

1713 法官打斷 詢問控方盤問需時

1715休庭 稍後決定明日開庭地點

1739 明日早上1130於第4庭繼續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續審 [12/12]

D3: *,D4: *,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主控: #陳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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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開庭
控方先作補充陳辭,指出打錯字,隨後補充相關CCTV對實時有少少差異,大約有1兩分鐘,可以從各位位置和動作關連,無證據邊個最準確,有證據證明WhatsApp 係實時時間,帶出D3在片段中用手機拍照,WhatsApp 群組有相傳出,之後WhatsApp 有人出”Action” 字句,一分鐘後就案發。控方從whatsapp知道邊啲人破壞同刑事損壞。

法律觀點有補充,係關於第5同第6被告阻撓警員執法,辯方有提到終審法院譚立輝一案,要證明3個原素:(1) there must be an obstruction, (2) officer performing duty, (3) must have done so wilfully. 控方立場係無需證明被告知道佢哋係警務人員,第(1)項,佢哋分開地上兩人,一定係一個阻撓;第(2)項,警方正在行職務;第(3)項,wilfully 當然係啦。3個原素都係。

16:01 D3 律師補充
向法庭致歉遲交陳詞和更正錯字,案例要明天早上呈交法庭。

D3可能有多過一部電話,有個可能性係度,可以用其他方法登入及發送,第7控方證人接受呢個講法。

控方嘅補充陳辭係基於Excel檔,無論係excel 或者WhatsApp 時間未必可信,證據上有參差,無check過對話嘅準確,而家有3個版本:手機版本、Cellebrite版本、和由Cellebrite轉換成的Excel 版本,無人check過係唔係一樣,無專家證據。

證供有3個試算表,編排會唔一樣,可以加嘅內容都唔一樣,P20同P23應該係同一個群組,都show唔到一樣嘅嘢,P20第一個message係「保已踢」, P23 第二個message先係「保已踢」

控方證人係事實證人,唔係專家,不知由Cellebrite 轉換成的Excel 的準確性,D3電話無被破解,訊息只係有其他人的手機得來。

控方提及時間性嗰點,辯方唔知邊個時間係準,如果控方要證明啲時間係咪準,要有專家證人,見到被告用電話,都唔肯定係send message,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6:22 D4 律師補充
就關於whatsapp啲論點係傳聞證供,採納陳大律師(D3)嘅論點

16:25 D5/D6 律師補充
睇番片段,在20:50:45有大批機動部隊到場,之前班市民已經企係度,但無人被拘捕。

就住控方有少少回應,譚立輝一案,係兩個階段,D5當時嘅行為是否有阻撓。

16:30 D7 律師補充
更正錯字,就WhatsApp 内容有少少補充,控方講法依賴14至101 whatsapp對話,抽咗20項較重要信息出嚟,分咗5類:去新城市廣場/ 唔去新城市廣場/ 小心有警察/ 裝修/ 其他分類,無論如何分類,某一個類別嘅信息加埋都唔會巨煽動性,如果法庭認同呢個講法,就需要睇吓有無單獨項目有非法成份,如果講「裝修」字眼,字典同網上平台查字,意思係 安裝/ 裝扮/ 修理,字面意思法庭係需要考慮,「裝修」係唔係有其他意思,例如術語或者潮語,如果係術語就要專家證人解釋,如果係潮語,係唔係街知巷聞,眾所周知,行出九龍城問吓普通市民,裝修係唔係等於刑事毁壞,如果問咗啲人唔知就會出現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不知有什麼原因,今日裁判官白白浪費了各到庭人士一小時,經常着重案件管理的她,全無通知或解釋。

2022年1月20日21:30 更新: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5:00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法律爭議 #保釋申請 (A1)

A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A1,A2已還押逾4個月,A3-A5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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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3,A4及A5律師代表均表示在本星期才由法援委派代表被告,要求申請押後以便檢視文件。A2沿用之前代表律師表示同意押後一次過處理法律爭議。各人陳詞均表示本案是刑事案件,有別國安法案件,爭議不應由指定法官(designated judge)去處理。胡官同意押後處理,除A2表示未決定審訊語言,其他被告代表同意以中文審訊。

最尾A1代表指希望申請保釋,胡官考慮一會拒絕A1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日 1000再訊。並指示辯方及控方如有補充陳詞需在1月10及17日前交法庭,而A2代表需在12月31前通知審訊語言。五人繼續還押🛑

📍各人離開前同旁聽親友揮手,A3將雙手放頭做出大❤️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05屯門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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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主控表示身體不適,希望繼續播放車cam片段,播完之後申請早休,要去睇醫生。

法官覺得時間充裕,今日播完片可以休庭,下星期一繼續。

10:28 傳召 DPC 5499,播放片段,由第1144號檔案開始;頭段有男有女的聲音在閑話家常,後來似乎女聲落咗車,有人開始商談活動路線,如何做準備,到最後一兩分鐘,有人在車外叫咗幾句,車內靜咗,車輛行駛咗一段短距離後停吓,片段停止。(注:控方主要倚賴對話內容,畫面引證行車路線)

11:14 播完,姚官指示控方要清晰講述檢控各被告所倚賴的說話,好讓辯方準備,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3/12) 10: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續審 [3/2]

👤劉(27)🛑已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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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法官審緊兒童庭
法官仲審緊兒童庭
14:30 再開

(被告家屬想告知被告要為證人申請證人費,但求助無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5/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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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員14767 盧俊禮(音)
案發時駐守尖沙咀,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PW2在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外當值,在警署正門外的東北行車線組成防線(指揮官為何子堯高級督察)。晚上約10時,警方防線前約150米的西九龍中心外,馬路上有大約一百多名示威者聚集,部分著黑衫黑褲,部分戴頭盔,部分大聲叫囂,部分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傳令員舉藍旗,指揮官發出口頭警告,指示威者正在非法集結,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以上警告曾發出兩次,但示威者沒有停止上述行為,亦沒散開。

2203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作驅散,並在可行情況下拘捕示威者。PW2開始向長沙灣道方向沿欽州街東北行車線推進,一開始整隊慢慢向前行,隔咗一陣起步跑,追示威者。推進期間,PW2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面見到一名戴黑頭盔、孭黑背囊、著黑衫黑褲的示威者(後知A1),與自己在欽州街東北行車線同一方向。A1戴粉紅色濾罐的豬嘴,右手持黑色行山杖,身處行車線正中間位置,與PW2相距約25米。當時現場有街燈,燈光充足,PW2與A1之間沒有任何阻隔。

A1原本向長沙灣道方向跑緊,跑到長沙灣道突然調頭,向PW2的方向跑。PW2留意到,當時A1身後有其他警員同向其方向跑。A1跑跑下「失平衡,自己跌低咗」,其行山杖則跌落在其身旁。PW2上前將A1壓在地上,作出拘捕。A1將雙手收在心口位置,面向地,PW2將其手拉出後反手上膠手扣,有其他同事從旁協助。2205時,PW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宣布拘捕,1分鐘後將他交予身邊同事12659,行山杖當時仍在地上,而PW2有向12659指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2(A1正面相):PW2確認案發現場見到他時正是如此裝扮
-相13:PW2確認相片顯示A1當時背囊孭法,並確認他有戴手套,而右手套為金色,左手則戴不同手套
-相14(證物相):PW2確認相中行山杖為現場見到A1手持的行山杖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提到當晚約10時現場情況,PW2印象中當時開始落雨,直至追到接近截停A1時亦有落雨,但雨勢唔係話十分之大。

📌MFI截圖冊
PW2確認,所屬小隊的隊員頭盔上都有紅燈作識別,其小隊總共有41人。頭盔配有眼罩,PW2唔記得直至截停A1前有冇將眼罩拉下,肯定眼罩唔會跑跑下跌落嚟,亦唔會受落雨影響。他知道現場有其他小隊,頭盔分別有綠燈、藍燈。

PW2推進初段、未到基隆街天橋前,在所屬小隊左邊靠前位置(左邊第一條行車線),「可能」有3-4個同事在自己前面;推進中段在西九龍中心外,PW2仍在隊伍靠前、應跑至中線位置,前面仍有3-4個同事,但當時已跑得比較散,有啲在1、3線,而中線只有PW2自己。

辯方只同意A1為最終被PW2拘捕的人,因身分有爭議,故將PW2初見並追捕的人稱為男子丙。PW2供稱,在政府合署外、距離自己約25米的位置見到男子丙。推進中段,PW2前方「可能有」約十名示威者在行車線;當時他沒有特定拘捕目標,只是追到最近就拘捕。PW2確認,大家都向同一方向跑,但未至於到左穿右插的混亂場面。

推進尾段至政府合署外,PW2由第一眼見到男子丙至最終截停A1,中間相距「相對比較短時間」,無法說出準確時間,接受是在5-10秒內。就主問時供稱看到A1用右手持著黑色行出杖,PW2確認2019年9月27日就本案錄取的口供內沒有寫低是右手。即使現場觀察時間非常之短,因為其右手戴多一隻手套,所以記得係右手揸行山杖。對方背對他時,PW2只見其手持一枝黑色嘢,迎面就見到係行山杖。對方失平衡跌落地時,與PW2相距約5-7米。潘大律師問,男子丙跌低時身旁有沒有警員推或拉他?PW2表示「冇機會」,附近的警員未到可接觸他的距離。

PW2最後截停A1的位置為欽州街行人過路線上,潘大律師指出,3米外有另一人被警員撳低,PW2對此表示冇印象。PW2供稱,現場所見大約有10名疑人與A1裝束類似,超過1人有頭盔、豬嘴。對於辯方的身分爭議,PW2不同意認錯人。

🎥播放NOW直播台片段PD1-1(NOW)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1-22:08:51)
政府合署外有一名被制服人士,應該不是A1?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9-22:09:09)
政府合署外行人過路處有人被制服,警員頭盔有紅燈

PW2表示,片中位置所顯示應該係A1,但在畫面中無法認出自己。

🎥播放眾新聞YouTube頻道片段
(沒有顯示實時,但可與NOW片段作比對)
-辯方稱為可能是男子丙的人,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跣低而跌出一物件
-PW2確認畫面顯示A1被制服,同意A1在男子丙附近被制服

PW2供稱,在現場沒有留意除了所指的行山杖外有沒有其他條狀物體;他不同意,A1只是剛好跌向其他人掉下的行山杖附近,亦不同意其手持的其實是雨傘而被誤認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A1右邊臉有擦損,PW2同意「有啲紅」,唔同意A1被制服時頭被按在地上;PW2稱A1的豬嘴冇甩過,由被制服後起返身到交由12659處理都一路戴住
-相14(證物相):PW2在現場冇見過相中的黑色口罩,亦唔見有黑色口罩從A1身上甩出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2回應):
-雨勢頗大;唔同意
-整個推進階段PW2視線曾受阻;唔同意
-前方示威者不是向統一方向跑;同意
-情況混亂;唔同意
-A1冇跑向長沙灣道然後反方向跑;唔同意
-A1冇揸行山杖;唔同意
-A1手上冇行山杖跌落地;唔同意
-不能排除A1被撳低前剛好有其他人跌行山杖的可能性;同意
-A1被撳低時合作;唔同意
-A1被從後撳低,豬嘴移位落頸部,頂住喉嚨致呼吸困難;唔同意
-證物豬嘴左右皆有位可以裝濾罐,左邊沒有裝;同意 (PW2確認,為阻止A1起身而有用過力,但豬嘴唔會因而甩走一邊濾罐)
-PW2沒有向A1宣布拘捕,亦沒說出拘捕罪名;唔同意

PW2將A1交由12659處理時,A1仍瞓在地上,而他起身後PW2仍在附近。A1被撳低約5分鐘後,有一名警員拉佢起身。PW2唔見A1被拉起後有一名防暴警員用腳踢或膝撞了其腹部一下,亦唔見A1有被同一防暴以腳踢或膝撞下體。PW2沒聽到A1聲稱腹痛。

🔹 控方覆問
PW2唔同意A1被撳低後合作,因他當時面向地,將手收向心口位置,而當PW2想抽出A1的手,上膠索帶,期間他不斷掙扎「鬥力」。關於口供紙沒提及A1是用右手揸行山杖,PW2是「漏咗寫」。

PW2作供完畢,警員12659因家有喜事今天無法到庭,為維持連貫性今天下午審訊取消,1254退庭

🌟 #李慶年法官 一度向各位大律師提出,「商量審訊期間被告應唔應該用手機」,然後指出曾見過旁聽人士用電話、瞓覺。李官訓示大意如下:記者有監察天職,旁聽有旁聽禮儀,被告有責任。李官警告,有可能責成保安沒收手機,檢查是否開飛行模式、最後上線時間、有沒有在審訊時傳送訊息,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旺角 #答辯

👤麥(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被告稍頓,說出:「閣下,我唔認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擬傳召6名證人,另以65b處理1份鐳射筆專家報告。控方代表亦希望在開審前申請匿名令,得悉辯方不反對。

本案將於 2022年3月3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預審期3天。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4/10]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A2)
2. 企圖搶劫(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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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辯方D2律師盤問PW1 警員 A

證人同意在片段內聽唔到有人嗌「唔好畀佢走」,亦同意律師話有人大嗌「屌你老母」,當時拔槍指住白衣人(A2),有喝止佢,係因為執勤期間有壓力,過往的新聞片段顯示,好多場面中單獨的警察會被人包圍,被十幾人襲擊,身體受嚴重傷害,故有此決定,唔係情緒激動,拔槍原因唔係因為「唔好畀佢走」呢句,唔係情緒失控而拔槍。

當時白衣人並非高速衝向警員 A,只係慢慢行埋去,為何要用槍指住白衣,你又叫佢走,但又衝上去拘捕佢?由於佢當時不斷推前,拔槍喝止,但仍然唔後退。

。。。中段直播員去咗另一庭。。。

PW2 警司 B 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和警員 A 到達太安街時,現場交通癱瘓,感到奇怪,與警員 A 一同落車去了解。當時係警員 A 先下車,警司 B 跟隨其後,途中發現自己跌咗手銬,回頭執返。由於和 A 已有一段距離,沒有通知 A 跌手銬的事,警員 A 獨自前行,他在後面繼續行。

去到太安街筲箕灣道交界,警司 B 見到有很多人聚集,路上佈滿雜物,覺得事態異常,於是加快腳步追上警員 A。當他去到行人過路處時,見到警員 A 在路中心,與一名白衣人糾纏,A 身後亦有兩名男子包圍他,當中包括D2,於是衝上前。突然,警司 B 聽到一聲巨響,見到二人「箍、扯、打」襲擊警員A,B 便拔出警棍,揮棍幫警員 A 解圍。當他向D2和另一男子揮棍時,再聽到兩下巨響,D2跌在地上,於是便制服D2。

警司 B 稱,當他制服A2時,留意到被警員 A 制服的A1 身上流血,評估後相信現場開過槍。由於現場有多人聚集、起哄、叫囂,又向警方掟雜物,人手不足,便按通訊機上的緊急制,通知電台現場發生開槍事件,要求增援。不久防暴警察到場。

救護車到場後,A1曾自己站起來,警司 B 便走向佢講「你受咗傷,唔好起身」,之後A1向警員 A 示意想脫下身上的背囊。A1 突然轉身向筲箕灣逃跑,走咗幾步後,被警員 A 和其他警察在救護車後再次制服,按在地上。

辯方盤問
只係簡單盤問,呈上相片,顯示A1身上無背囊,證人表示唔知幾時除咗,叫證人確認A1起身離開的方向,和開槍前後現場人群的數量。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餘下三名證人的口供
- 警員 2229,與警長34834 到場協助
- PW C,食環管工,當日因工作經過現場,目睹事發
- PW D,的士司機,當日因工作經過現場,目睹事發

控方案情完結,D1 & D2 無中段陳辭,法官裁定兩人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週一同庭續審,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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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腳踢,導致眼鏡碎裂;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被4至5名警員按在地上騎頸毆打,四肢、面部皆有血跡。被告在盤問證人過程中,與拘捕警員、看守證物警員及錄取口供警員針鋒相對,卻也屢被裁判官要求暫停、釐清問題。

被告直言自辯與「公義問題」有關,案發兩年過去,他終可在庭上找到涉事警員、當面「問清整個流程」,機會珍貴。裁判官未有正面回應,但勸被告仍要遵守盤問程序,使法庭得見他追求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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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下午審訊紀錄:

1451 開庭,裁判官先為今早遲到抱歉。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3M手套
接續昨日,控方就證物P5的3M勞工手套,詢問被告是在何時撿到。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第一日已撿到一對勞工手套,用其「幫手砌返啲杯麵山」、其他飲料。至於P5的3M手套,他是在17號的1900之後拾取。因3M手套得一隻,他從沒用過,只放在背囊中,不打算使用。他認為自己撿起手套是出於「執垃圾心態」,旁人如丟垃圾般丟棄手套,自己卻覺得還有價值。

控方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否穿3M手套?被告說:「行喺前面、掟火魔嗰啲示威者實戴㗎啦。」盤問間他認為,3M手套遮擋個人特徵,以免被攝下容貌。控方直接挑戰被告,指出他收藏起手套,其實是有使用的意圖。被告否認,補充自己4天以內一直沒使用,並反問:如果自己還打算使用手套,何以會在18日離開理大?何以會把它帶在身上,徒增嫌疑?

📌耳罩
控方提及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在食堂建立「中央主物資站」,被告同意其有物資供應站及食堂的功能,有生活用品如衣服、餅乾、水提供;但他沒留意物資站有否派發手套。被問及有否在物資站當過值,被告回憶自己曾幫忙遞水、將餅乾放在桌上,但沒有如控方所言,派過口罩、手套。至於領取物資,被告表示自己在理大內只拿取了口罩、拾取1個被棄在路邊的耳罩(亦從未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既不打算用耳罩,何須撿起?被告解釋,自己是抱「用得唔好嘥」的心態將其收起。控方又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沒有人佩戴耳罩?被告笑指「戴咗頭盔、戴咗豬嘴,你覺得仲有位置戴個耳罩咩?」答曰沒有。

📌白色口罩
針對P6口罩,被告回憶自己直到看見鄺俊宇議員都未拿取;後期因警方在理大外施放催淚彈,味道太臭,不得不拿口罩戴上。用完後,便放在背囊中。

控方回顧,當時香港仍未出現新冠肺炎,又問被告:「你仲帶著呢啲嘢喺背囊裡面——呢啲勞工手套、口罩、眼罩⋯⋯如果俾警察截停咗,佢哋一定會有合理懷疑你參與非法暴動。你同意嘛?」被告疑惑:「我本身都冇做犯法嘢,點解帶咗呢啲嘢就會變犯法嘅?」主控反駁:攜帶物資不會構成犯法,但同時帶十幾樣包括反光衣、面具在內的物品,則會引起懷疑。被告不同意,指香港警察應有「足夠的智商和能力」,分辨誰是「辦事的示威者」、誰是路人。

📌4把剪刀
被告詳述4把剪刀由來:

第一把,是他旁觀1位女性示威者分發食物(Oreo、花生餅等)時,隨手撿起以協助開箱,過後便放進袋中。他自嘲自己有個壞習慣:「啲嘢用完會keep起佢先,以備不時之需,但又冇為意,就會一直擺落去。」

18日0時,他正覓路離開理大,路過1個「汽油彈製作工場」。他推理示威者剪碎毛巾作汽油彈引信,在現場「打爛晒啲玻璃樽,倒到成地都係花生油」,見有3把剪刀在旁,便順勢收起。
💁🏼‍♂️直播員:大謎。)

📌2張會員証
被告形容自己拾到證件的環境:沿孫中山像上某棟樓,可找到1間有2部汽水機的房間,已成廢墟。門口右手邊的1個架上,有2張證件被丟棄。控方指出那是理大學生會的寫字樓,又細問房間是否有門;被告沒有清晰印象。

在場有蒙面示威者、看似學生的後生仔及記者,被告撿起學生證,問身邊「有冇理工學生嘅人」,打算托理大學生轉交登記人,卻得不到回答。於是被告「袋起會證」,想在日後交給警察,或另尋方式交還事主。控方再三問被告撿起證件後的行動,望得到「被告收起證件」的回答。被告即質疑主控盤問方式:「可唔可以唔好搬字過紙,成件事流程係噉,可唔可以唔好夾中間你鍾意嗰段出嚟講——『你袋起咗張證』喎,件事唔係噉㗎嘛,你明唔明個point?」

他解釋,自己是隨意拿起證件,打算隨時交給事主。固然,自己不知事主電話、住址,棄之不顧是一個可行的做法,但自己始終想幫忙,現在看來似乎是「做多咗」——「有人跌咗嘢,你係咪應該執起佢?當你見到周圍啲箭、啲弓都好似俾人搶劫完噉樣嘅時候,你點知啲人會唔會返嚟納[naap1]埋啲證?」

控方提及,當天有人在理大出入口,檢查出入人士是否理大學生。被告補充大量細節:A core附近,有示威者負責搜袋,以閘住警察、藍絲。「佢哋嘅角度上,佢哋會認為上年紀嘅人嘅政治立場,會偏向保守、安穩居多;而後生仔對於佢哋認為不公平嘅事情,會更加有一個⋯⋯complaint?或者作出一個⋯⋯想影響嘅⋯⋯狀態。」他認為,示威者覺得持有學生證者更大機會是「自己人」:「佢哋係咁兒戲。」

控方隨即指出,被告拿走2張證件,是為了當通行證使用。被告不同意。

📌拾取證件後續
17號早上,被告有去意,離開理大。到達油麻地位置,他遇見1人手持錘子,聲稱想回入理大,感好奇便跟上。控方懷疑,為何被告走出理大後不直接把證件交給警察?被告指自己疲累,想先回家休息,在先後次序上,暫且沒有理會證件。

控方指出,被告根本沒有交還證件的意圖。被告否認。

📌六角匙
上述盤問中,被告曾提及理大內有「第二副物資倉」,為一提供六角匙、鐳射筆、花生油、玻璃瓶、鎅刀、剪刀、防毒面具及濾芯的物資站。被告被截查一刻,身上的六角匙正是在這物資倉拿取。見到六角匙時,他未有為意該盒物品叫六角匙,但預計自己日後會在踩單車時使用,便帶在身上;到現在一刻,他仍未懂使用六角匙。

控方指出,有示威者會用六角匙拆出欄杆,砌成路障。被告供稱自己被捕後,才知六角匙有此用途。控方又提出,被告是明知六角匙可用於造路障而拿取,被告完全不同意。

📌黑色口罩
證物P11的黑色口罩,是被告進入理大時順手撿起:「未開過、新嘅又冇人要,我覺得啲人好冇公德心。」他預計口罩可阻隔催淚煙:「嗰時香港到處都放,尤其大肚婆嗰啲更加需要。反而我反問控方一句,你嗰時真係完全冇戴過口罩?」他沒為意示威者有口罩遮掩身分,指他們是用防毒面罩完成這一點。

控方又逐一詢問被告為何撿起/持有證物電筒、勞工手套、望遠鏡、火機,及其意圖。

📌持有鐳射筆原因及其意圖
被告指,自己拿起鐳射筆時見它是電筒型,沒為意它有鐳射功能;沒有試用,便收入背囊。他在7至8月曾見示威者用大型鐳射筆干擾警察視線。

控方引述被告口供:19年11月16日,被告在太子尾隨百多名示威者進入理大。這百多人曾衝擊警方防線、「拆咗間警署佢」。不過,他認為這群示威者之中大多數仍是中立人士,為和平、理性、非暴力。他不同意自己進入理大、站在中央物資站時,意識到有身邊人正使用暴力;但隨著有佔據者「打仗」後回到校舍,聲稱已「打X死晒啲狗」,他對示威者的印象有「減分」。
💁🏼‍♂️直播員:再大謎。)

逗留理大的時間漸長,被告越覺得示威者「走火入魔」:「投訴緊你咪投訴囉,但係你納晒架撐⋯⋯好似嗰單嘢噉,有個藍絲俾人放火燒埋,我會形容呢單嘢非常之心寒囉。」隨著弓箭襲警事件發生、理大內人士紛紛拿起武器出外,他逐漸意識到示威者有相當武力,怕真如外面警員所言,雙方硬碰硬時會「六四重演」,愈發覺得要走。被告又形容,後來有一示威者被水炮車噴至如「藍精靈」般,「彈出嚟話好痛、好辛苦」,「去到嗰個位,我突然想入房避難。」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攜有一系列物品,是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被告反問:「如果我真係想用嚟做非法用途,你理應已經見到我喺理工大學掟緊磚、拆緊欄。警方應該會影到相,再由呢啲相推斷我有一個非法用途。冇呢啲相,點解會推斷到我有呢個非法嘅狀態出咗嚟?」

控方又道,若單獨看彩色遮等物,不會構成「非法用途」的推論,但「加加埋埋就係啦」。被告搖頭,稱知道物品有非法用途,和自己意圖把它們作非法用途使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自己從未打算以證物犯法,甚至不清楚哪些物品可用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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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過後,被告釐清部分答案

他形容,自己置身衝突現場撿起物品,是基於從小到大的習慣——不希望浪費物品,喜歡循環再用,純粹是出於愛惜公物的「收買佬」心態。對於示威者,他覺得他們幼稚、徒勞無功,完全不想牽涉其中,故後來穿上反光衣以策安全。他認為,若然警方/香港政府真的想擺平示威,應該拘捕「明顯地搞事、衝擊政府和真正亂港禍中的人」,而不是隨便拘捕一個不相干的人交差、草草了事。

在控罪(3)中,李先生從未見過自己的會員證,直到被警方通知,都沒有自己丟失物品的意識、沒有報案,甚至對警方告知自己會員証「被盜」感驚訝。警方沿此基礎,以盜竊罪起訴自己,令自己非常疑惑,覺得警方在濫竽充數、粉飾太平。除此以外,他無話可說。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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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環節完畢。被告不需要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向被告解釋結案陳詞的目的和過程。

此時,被告母親(亦為擔保人)在旁聽席舉手,為被告傳召的辯方證人申請2天證人費。

裁判官欲問清辯方證人名稱,被告父親走出旁聽席,表示自己就是辯方證人。話到半途,他指自己聽不清楚裁判官對「結案陳詞」的解釋,不明白法庭會如何處理兒子的案件。他情緒激動:「我個仔困擾咗兩年,俾差佬打到噉樣⋯⋯法官閣下,換返係你個仔係噉樣,你嘅肉唔痛嘅?」

裁判官制止被告父親,指「隨意喺度講嘢,對你個仔未必係有幫助」。裁判官表明,本案被告已成年,法庭會保障他的權利。不過,被告解聘法律代表,無人會適時提醒孰對其有利、孰對他無益。「你(指被告父親)嘅行為對佢不利定有利,你未必知道⋯⋯如果你係佢爸爸、係佢本來想傳召嘅證人,你噉樣嘅行為我會知道。」

最後,梁官再次解釋結案陳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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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快將完結,被告再次申請保釋,以完成結案陳詞。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時間緊拙,是他個人所致:「你自己計吓你轉過幾個律師?用咗幾耐時間俾你去諮詢法律意見?」不予保釋。

本案將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5/10]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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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其他辯方證人。控方須在1月10日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達並存檔,辯方須在2月7日前提交陳詞。

押後至2022年3月2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聽取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46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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