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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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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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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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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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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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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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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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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裁判官向主控索取控罪英文版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
案情:2020年2月29日 ,一名警員在追捕行動中被提醒落單後,被一名男子將其推跌,並在百老滙戲院被襲擊,丟掉頭盔、警棍等;事後D2,D3在家附近被埋伏及拘捕;錄影會面中承認了想打警員及偷竊罪。

審訊中兩名被告提到被捕及審問中有不公,在誘導及恐嚇下招認控罪。

D2、D3提出特別事項,但被裁定特別事項不成立,因裁判官認為:

📌D2特別事項案情
D2在被捕後提出有被年輕警員打及威嚇,亦有年長警員引導被告「只認想打,唔係真打,會冇事」又被要求簽署及抄寫聲明,稱快點簽完快點回家;期間亦不回應被告想致電回家的要求;

📌D3特別事項的案情
D3表示他拾起頭盔是在混亂下而不是貪心,但裁判官認為,他相信證人6是誠實證人,沒有恐嚇D3;認為D3稱被恐嚇解他去新屋嶺,不回應要求吃藥;見值日官前亦指導他不可向值日官講詳情都是沒有根據的陳述,又指D3稱頭盔只是拾起並丟棄不是貪心;誘使他認罪被說服:合作就好快走,有警員向他揮警棍,誘使認罪,想快點錄影完快點離開;D3精精狀況不佳,需轉介精神科,有創傷後遺症及診斷抑鬱症都不能證實他的會面錄影是被指導演練下錄製的。

📌D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2的特別事項並不信納,接受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稱D2在錄影會面中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D3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3特別事項亦不信納,認為傳召的證人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採納他們的證供,所以不認同D3是在被誘使及威嚇下招認。

📌D2一般事項
由於D2在錄影會面表達了混合證供,一方面稱走埋警員身邊是想睇嘢(開脫性質的證供)另方面又承認想打(招認性質證供);他以十足比重信納他招認性的供詞;裁判官稱被告人不會某然招認沒有做過的行為(?)D2企圖襲擊,因片中他衝到警員身邊的速度快,已超乎了預備的行為,並接近著手實質犯罪的樣子。

📌D3一般事項
裁判官稱應與特別事項的裁決一致為由,信納D3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因貪心而將頭盔據為己有;而且信納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之證人,故雖然D3已將頭盔交給他人或將之棄置也好,都裁定他有盗竊這事實。

⏺️裁決
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求情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3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
D2呈上兩封求情信,由舊同事及家姐所撰寫,指在爸爸患病期間D2每天照顧父親
D3代表呈交一份書面陳述,指被告正修讀綜合治療師證書

案件押後至6月7日1430時同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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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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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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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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