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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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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9/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PW5 高級督察15707 負責夏愨道人羣管理
主問
📍昨天庭上播放警方在夏愨道添華道交界片段P4e, 證人在一截圖圈出自己。同意現場見到片段內有人向防線扔出一雪糕筒,但距離遠沒扔中,也確認片段見有一長鐵支橫放對面花槽,片段內有人叫警員留意有人拿一長鐵枝約2米長。而警方多次口頭警告羣眾停止攻擊也在片段P4e時間0937左右聴到,但人羣沒理會,情況慢慢惡化。
播放P4f,約實時0941見到對出人羣用索帶綁鐵馬,警方不停作口頭警告停止。
📍片段P4g 約實時0957有人做手勢指示人羣走向指示地方,亦見有人搬動大路牌到馬路上作路障。片末有警員説「點火」,PW5此時現埸沒見到有點火動作
📍證人同意最尾一片段P4h約實時1006起人羣越來越多、大駡警方及聽到似是敲鐵馬聲,現場情況惡化。
📍片段P4c 拍攝角度為夏慤道轉上紅綿路實時0925起,人羣未算多,而個別巴士仍可行走。片內沒見有扔石但PW5記憶中0830- 1030在現埸有見過,也見到有人拿長約2米鐵枝在防線前經過。片段中見警方噴射胡椒水,證人解釋是阻止人羣搬鐵馬到路上及爬過警方架設之鐵馬前來攻擊。證人確認現場見到片段所示有人派索帶。片段至095x現場人羣增多情緒高漲,不停叫駡及呼叫撒回。期間有人派雨傘及打開,證人理解是阻拍攝面容及避開被催淚水射。
📍片段P4d 時間0959起,不少人組傘陣,有人敲打鐵馬。人羣同路障物件增多。PW5確認約1530離開時人羣聚集及道路情況依然沒改善。
D3盤問
-作供提到0830-1030示威者衝擊,包括用長鐵枝篤警察,用鐵路牌衝擊及爬過鐵馬攻擊警方是PW5親眼見
-視線不只片段拍攝角度,有轉身看到龍和道添華道位置
-同意片段見不到路牌及鐵枝衝擊,亦有可能行為非0830-1030時段發生
-影片看不到扔石,有印象在上午九點多發生,地點在片段拍攝位置
-同意示威者打開傘非攻擊,是防護
-因夏慤道紅綿路有車,示威者堵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危險影響
-P4e 11分10秒至20秒,主問指外籍人士揚手叫人去其他地方,再看片認為可能示意退後不同警方衝突,亦可以是叫人往防線方向。
-同意片段內多人堵路,但扔物者只佔少數
-同意惡言指駡不應用胡椒噴劑,但同事可能因外藉人士行為或其他情況使用
D4盤問
-澄清2019年12月一份Pol154口供其實是2020年1月寫,因是取舊口供格式填寫忘記更改日子
-不同意0745中信大廈天橋人羣開始推鐵馬是多人擠迫引致
-播放一段控方未使用片段KW-N 135 disc2 00002NTS 在夏慤道添華道,畫面比實時快14分鐘。
-片段內0948確認見外藉人士沒任何行為下而被噴胡椒噴霧
-勉強聴到0950 時警員向外藉人士呼「get out」,片段但見到警員舉手拎住胡椒噴霧向外籍人士方向,但證人現場沒留意。片段之後拍到警員向外籍人士講「shut your mouth, you ass hole」,「收皮喇你」及「有種過嚟喇」,但不同意說話有侮辱性或挑釁性
~P4e 片段作供說有一鐵枝放花槽,因在場觀察硬浄相信是金屬,不同意律師指是膠喉管
-同事有現場口頭警告但不確定有冇出示警吿旗號,同意環境嘈但不同意示威者聽不到擴音器警告。

由於D6律師身體不適下午1530申請離開往醫院治理,期間由D4代表協助hold paper,1610休庭明天才到D6代表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19日 0930繼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有關拘捕前對話
控方就PW2所引發的事情,控方不會再提拘捕前的說話,會從現場檢取的證物開始。辯方呈遞對鐳射筆檢驗報告呈堂的書面反對,主要爭議專家檢驗的鐳射筆是否被告持有的鐳射筆,並指辯方無法自行檢驗鐳射筆,專家報告的呈堂會對被告不公。

🔹繼續主問PW2

📌拘捕過程
PW2到澤豐花園,見到一個人坐在地上,檢取了一個綠色腰包,內發現一支黑色鐳射筆及一支銀色鐳射筆。PW2檢取了以上物品後於現場,被告當時赤裸上身,說冷,想穿回衣服。 於是PW2給了一件藍色T裇被告穿。之後PW2在澤豐花園澤安樓外面拘捕及警誡被告,罪行是「刑毀」及「普通襲擊」,警誡下被告冇嘢講。 後來被告不舒服,PW2帶被告到屯門醫院急症室。

📌檢取證物
PW2一直拿着檢取的物品,於屯門醫院處理完文件,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0340離開,回到屯門警署處理檢取的物品,期間物品一直由自己保管。回到警署後,接着將物品交給報案室的值日官,值日官不會在證物上簽名。之後PW2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盤問PW2

📌偷看記事冊
案發至今已兩年有多,昨天作供時連有沒有戴眼鏡都要看書面記錄,主要靠書面記錄幫助回憶。今早PW2坐在這層男廁外,曾拿出記事冊看過裏面內容,昨天法官閣下曾提醒PW2不能翻看與本案有關的記錄,PW2解釋看一下有沒有帶錯記事冊,有看過內容,看完沒有帶錯就收回。今早PW2從家裏出發,家中只有現在這本警員記事冊。

📌書面供詞
就本案PW2於2019年9月15日做了一份書面證供,裏面沒有提及銀包,PW2解釋因為沒有檢取銀包,因為報案人說被鐳射筆襲擊,所以重點放了在鐳射筆,銀包每個人都有,所以沒有提銀包。 2021年3月18日PW2做了另一份書面記錄,一提到綠色袋就寫裏面有銀包,內有AP的個人身份證。這份記錄不是PW2自己打算做,是刑偵警員要求PW2補充有關被告銀包的部分。

2019年9月15日0600的證供是PW2自己打的,不記得做了多久,或期間有沒有處理其他事情。辯方指PW2對本案很多事都不記得,質疑PW2只記得袋內有被告銀包,其他事都不記得。

#施祖堯裁判官 問PW2今早看記事冊看了多久,PW2稱看了幾頁,看到有頁數與本案有關的,之後就收起,過程約幾秒。 PW2很多事都不記得,純粹記得袋內有銀包,內有身份證,PW2稱是兩年前的記憶。主問時PW2提及搜完物品後給被告一件藍色衫。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郭凱其
案發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六隊

🔹控方主問PW3
2019年9月14日晚上曾接到一宗案件,有關普通襲擊及刑事毀壞,PW3為此案證物警員。2019年9月15日約2030時, PW3曾提取此案證物,當時被捕人士叫謝xx,向值日官提取證物是為了向被捕人展示證物,錄取會面記錄。錄取會面記錄時有律師在場。PW3從值日官提取了兩支激光筆,一支銀色,一支黑色。 PW3亦提取了激光筆內裝着的電池,還有一個黑色的類似腰包的袋,其他不記得。

PW3在軍裝人員處理完所有證物之後,向值日官領取證物後先用政府相機為提取的證物拍照,再錄取會面記錄。PW3不記得拍了多少照片,除了證物之外還拍攝了被捕人當時的衣著,因為與被捕時的衣著一樣。

控方想出示相片簿,辯方反對,暫時休庭予控辯雙方商討。

開庭後控方沒有出示相片簿,PW3指當時拍攝了被捕人的衣著及與本案有關的證物,不記得拍了多少張,但提取的證物每一樣都有拍照。PW3知道證物由拘捕被告的警員檢取。拍完照之後PW3就向被告錄取會面記錄,之後會用警署內政府電腦將照片燒錄做光碟,用來做備份或向法庭提供。控方問PW3會不會將照片拿去沖曬,法庭請PW3出去,辯方表示反對相簿呈堂性,但對相片是否沖曬沒有爭議,法庭提醒控方想出示相冊要有基礎。PW3返回法庭,指會有一本沖曬出來的相片冊,控方問關於拍照的事情在PW3的記事冊或證人供詞是否有記錄,PW3不記得。

法庭希望澄清控方希望出示的是甚麼,控方指希望出示相片簿,法庭再次提醒要有基礎。控方需要時間整理一下,暫時休庭。

開庭後控方指會收起相片簿中部分照片才出示予PW3,法庭確認控辯雙方打算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此事,再休庭予雙方於同意事實中加上相關部分。

再開庭,控辯雙方於同意事實新增第四段,指P6為一本相片冊,共有11張照片,該相冊沒有經過修改。

1200後內容從缺🙏🏻,其他詳情傿在審訊後補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2/5]

16歲手足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10:07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14797林宇德(音)

🔸辯方盤問

📌關於錄影會面
被告人當時(2020年初)未滿16歲,片中的盤問過程中被告的爸爸在場。律師問證人有否向被告作威嚇及讓被告知其應有權利。

片中顯示,被告人於凌晨在一間房間內檢視警方從其住處房內搜獲的兩個黑背囊。第一個內有生果刀、黃色黑色護目鏡、灰色藍色防毒面具、一套連帽、褲、衫的黑衣。被告指是其施姓友人在遊行和自衛用。
另一黑背囊有破壞櫃員機和拆欄杆的工具、白手套等,也是施姓友人的,但大部分無用過,只部分用於黃大仙示威以點燃汽油。
另有一大橙色膠袋,內有一防毒面具、五個黑頭盔,都是施姓友人的。黑護目鏡是有人托施姓友人買去遊行用。被告稱施姓友人於2月中曾給予500元生活補貼,作為讓自己擺放上述物品報酬。

11:10休庭二十分鐘。

休庭後PW1稱上述口供是被告父親簽署。

傳召PW2警員8015

辯方指出2020年3月4日傍晚,被告由14797截停後,被帶往後樓梯並被命令跪下,起身時被8015掌摑,並用膝蓋向其大腿踢了四下,後又用手背打其右頰,期間有警員辱罵被告「仇警死甴曱」,要將他丟下樓,又有警員說若不招認會拘捕他父親。辯方又指出被告簽名時沒有機會詳細看記事冊上內容。

被告後來因耳膜出血被送往醫院‼️

PW1及PW2在庭上作供均否認有此情節,但PW2說在後樓梯有6個警員,由14797負責搜身。PW1的記事冊也提及,後來帶被告上其家搜查時,被告似呆着看廚房窗外,之後有招認。

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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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9警員10101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PW19
當晚由PW18處接手D10,在現場作警誡,A10表示無嘢講。PW19將A10帶上警車去新屋嶺,車上幫他除下黑黄頭盔,頭盔及藍包背囊由PW18保管。

📌在新屋嶺檢取物品
2019年8月12日0010時在新屋嶺檢取黑黃頭盔及背囊內物品,包括2條頭盔帶、1個黑色眼罩、1包白色索帶、1包黑色索帶、2排分別為3支及4支的生理鹽水、1卷黑色膠紙、1支防霞噴霧、1個防毒面具、1對灰黑色3M手套、1張有A10照片的八達通咭、1部iPhone、1個黑色頸套、1黑色手袖、1件灰色衫、1包口罩、1包纱布。

0443將以上證物經放地上點算後放入大袋交PC8710。

0621至0628帶A10見律師,0630交A10覊留中心看管。

🔸A10法律代表盤問PW19

PW19指現埸沒有打開A10背囊搜查,但知道其他警員有。

被問及現場有沒有警員曾將頭盔、一包索帶、護目鏡放入A10背囊,PW19表示不知道,沒有留意。

辯方指出現場有沒有見到PW18將一包索帶從D10的背囊攞出攞入,PW19指見到PW18曾將一包東西攞出攞入背囊,當時不知是索帶。

展示證物膠纸,PW19同意該卷膠纸是灰色而非PW19庭上及口供紙所述的黑色。

12:00 PW19作供完畢

📌盤問爭議
控方爭議辯方向PW19盤問涉及PW18的內容(主要涉及索帶及護目鏡),之前沒有在向PW18盤問時提出。經休庭考慮後,A10法律代表要求翻聽錄音。

12:30 提早休庭至14:30讓辯方翻聽錄音之後跟進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2/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告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被告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下午進度:

📌PW3 警署警長 54335 楊敏超 上庭作供

一、控方主問
此證人頭髮花白,身型肥胖,他自1993年起加入警署,2020年3月5日凌晨2點多駐守秀茂坪分區值日官。接更時檢查犯人數目,但沒有同本案被告接觸,指被告在凌晨2時左右指出「要看醫生,因為耳仔痛」,但被告沒有講耳仔痛原因。被告是向女警8882提出再由她轉告給自己,所以本證人指8882應該在電腦記下,事後證人有看過記錄。

之後證人安排人手送被告看醫生,至凌晨5時回來,但證人表示不知道被告的診斷,被告回來後無提出要求及投訴。

沒有辯方盤問。

📌PW4 女警8882 李搵兒(音) 上庭作供

一、控方主問
此證人穿軍裝上庭作供,她在2008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守秀報案室第3隊,負責「後枱報案室」,當日她負責本案被告出入記錄,但沒有親身同被告接觸,僅間接聽到被告指「耳仔痛,要睇醫生」,本證人指睇電腦指其原因是「被告指自己跌倒整親」,此記錄由本證人輸入。

控方展示紀錄,內容指「02:10 AP told that right ear facing sitting accidentally, medical treatment will be given soon 」, 此證人進一步解釋「sitting accidentally 」的意思是「跌倒受傷」但又指自己輸入得不清的。證人不清楚跌倒的詳情,指由被告「親身」向值日官或其他人報稱,再轉告本證人,官追問「邊個同你講」但證人沒有回應。之後本證人聯絡白車送被告看醫生,但忘了他何時回來。本證人聲稱被告沒有投訴。

辯方沒有盤問,但想要知道誰人直接收到被告的投訴,因為此階段上述兩位證人作供都只是傳聞證供。辯方表示目前只需要的是一位證物警員,但其作供可以用65B形式處理。

📌PW4證物警員員 20985 廖文強(音)

控方呈上此證人的口供(P71) ,在庭上讀出,其內容如下:

一、口供1內容:
這是一份2020年3月17日的口供,此證人是偽進畢業,2015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4日,他到上邨跟進本案,15:00時一隊人到達後樓梯,18:38時由14797通知在走廊見到可疑男子(即被告),他們由後樓梯行出來後見被告全黑衣打扮,由本證人上前截停及由14797提出搜身,而被告要求到「較隱蔽地方」,故同行警員帶他到後樓梯梯間搜查,本證人則在後樓梯誡備。他們沒有在被告身上發現可疑物品,從被告口中得知居住單位。

他們帶著被告前往單位門口,詢問「3月2日凌晨喺邊」,但被告低頭沒有回應,警誡後才認用漒水掉他人。

18:50時他們以法庭搜查令拍門進屋搜查。隨後,由本證人入屋進行搜查,他見證14797 在廚房及房間對被告的盤問,及被告的招認。
20:00時搜屋完畢,本證人見證14797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招認物品由自己管有及用作示威用,同家人無關。
20:02-20:15 由本證人看守及畫草圖、拍照。
20:20 小隊離開單位及由本證人看守物品,一隊人連被押解白被告回到警署。
21:49 見證被告及其父沒有向值日官投訴。
23:39-0:09 本證人帶證物跟被告及其父親進行錄影會面。

由3月6日開始,此口供內容約是將證物交由證物室保管及之後再提取作化驗。有到家榮水電鋪、「明星館」、順天邨檢查及取得CCTV的記錄。本證人迚有將物品提取及交由化驗室驗DNA及指模,至3月17日交回報告至證物室保管。

📌控方呈上此證人的另一份口供(P72) ,在庭上讀出,其內容如下:

二、口供2內容:
2022年1月12日,內容澄清口供(1)中在20:14-20:23時帶證物去錄影會面時,該男子AP 指施XX.

三、控方盤問
18:41 在後樓梯14797對被告搜身,而本證人在旁邊看著並無參與,亦無同被告人交談及有身體接觸。

23:39 本證人帶備證物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除此就沒有同被告交談及有身邊接觸,調查期間沒有聽過被告身體不適/睇醫生/肚餓/要搵律師,僅有提過「凍及肚餓」。本證人指自己及其他警員沒有作出任何令被告不自願作供的威迫利誘。

四、辯方盤問
辯方就「有否作出投訴」議題盤問。本證人同14797入了單位搜屋,全程14797及被告在自己身邊看著自己搜屋,期間本證人聽到14797對本證人的警誡及招認。

證人20:02至20:09在單位內畫圖期間,被告及14797 坐在梳發上,但忘了實際坐了多久。之後本證人看守現場時,二人都在自己身邊,此7分鐘證人沒有聽到被告有投訴或要求,但沒有留意被告有沒有說話。

此次埋伏調查目的有二,一是搜屋二是拘捕本案被告。由3點開始本證人及隊員埋伏在後樓梯,此期間他指沒有人由單位走出單位,直至被告出來,由14797截停。14797指要對被告搜身,被告提出「唔想喺單位門口搜,想去隱蔽啲」,而本證人指後樓梯是「平時無乜人經過所以都適合」,又指不在家中搜身是因為「唔知屋企有咩人咩情況怕令人擔心」。

證人指被告主動提出「帶到後樓梯搜身」,但辯方反指被告沒有要求到後樓梯,是由警方帶走及作出威嚇。辯方指出被告向14797的招認都沒有發生,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出本證人有數次「違反紀錄聆訊」,4次就要項作虛假陳述,詳情是在小冊子就交通意外調查作出虛假陳述,部分內容亦牽涉其他同事。證人同意‼️

‼️五、辯方警暴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後,當帶到後樓梯時,PC8015叫被告望牆跪下,又命令企身及用手大力打被告右邊臉下,另一個警員斥「係咪癡咗線,快啲講晒啲嘢做乜嘢掉差人」時,有人捉住被告來摑,8015鬧「死甲由,係咪掉差人,快啲講」及用膝頭踢被告4-5下,8015又鬧:「死甲由仇警,(你哋)話啲差人掉人落樓呀嘛,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我掉你落去中」;另一警員又叫被告快點認。

之後有5-10分鐘被告沒有說話,當被告望向右邊時,8015摑被告右耳,及斥「你老豆大年紀,你唔攬就拉埋佢返去」之後其中一位警員叫被告企身及推他到牆,又用粗口鬧他指「我唔理,我依家要你認。」

辯方最後指出,20:02-20:09 被告沒有說話,但證人不同意,僅稱自己沒有留意其說話內容。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本來想拎提示,而辯方指關於案中案部份沒有證人,只是想搞清楚「傳聞證供」的部分有無其他直接證人。辯方又指若控方若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不會作中段陳詞,但要向被告索取是否作供的指示。

15:30 提早完庭,明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6/2022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律師表示剛接手案件,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要閱讀文件和畀指示;根據控方截圖,被告不是領導角色,參與情度低,被告女友將在2月分娩,要陪伴女友和照顧兩歲女兒,申請擔保外出,可以提供現金和人事擔保。

控方不反對押後,但反對保䆁,案情嚴重,有機會潛逃,提供證據給法庭參考。

經商議之後,最後高官話考慮被告照顧女友分娩,批准保釋,現金和人事擔保各25萬元,交出旅遊證件,住在報稱地址,每晚11點到翌日七點宵禁,每日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
直播員按:香港警方搵人真係咁難,DCCC28 案警方上門埋伏拘捕喎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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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A10法律代表經翻聽錄音後,同意PW18及PW19盤問部分辯方案情有不清淅,申請重新傳召PW18及PW19。

重新傳召PW19警員10101

A10律師展示D10-2截圖(A10被制服在地上情況),問PW19當時有否留意截圖所見A10身旁地上的護目鏡(之前辯方曾稱此物為頭盔帶),PW19答沒有留意。

A10指出以下辯方案情:
*PW19第一眼見A10時他已被制服在地【同意】
*A10被制服前,曾有警員將該護目鏡、一包索帶、防毒面具放入A10的藍色背囊【不知道】
*當A10被制服期間,有警員將頭盔放在A10頭上【不知道】

- PW19作供完畢 -

PW18要明天才能到法庭,屆時再處理A10案情

傳召PW20警長4427作供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C連第1小隊
拘捕D8警員

🔹控方主問PW20

當日約19:45與隊員到達尖沙咀,於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設立防線,其後收到指示前往海防道一帶作驅散,20:13到達後沿彌敦道推進至海防道近尖沙咀港鐵站A1出口,見前方約5米有20多人,見一名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的男子在前方,一見警員即向清真寺方向快速逃走,跑至清真寺外突然衝出彌敦道北行行車線。我追上前雙手捉住他兩肩,他不停擺動身體令我兩一起跌倒在地,最後在其他隊員協助下成功將他制服及反手上索帶。

之後PC18960向男子(不爭議是A8)宣布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再將他交DPC18864接手跟進。

🔸A8盤問

當日與6至7名一起推進,沒有留意PC18960是否一起,可能他身處較後位置。

當天穿防暴装,手持警棍。推進期間沒有留意是否有廣播叫人不要聚集。

第一眼見D8在內的20多人正在跑向地鐵站,並非聚集,是移動的。

當日D8除穿黑衣外,沒有任何防護装備(包括口罩)。

播出一段辯方片段,PW20稱片中地點與情景與他當日拘捕情況類似。

- PW20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9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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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鄧女士
屯門警署證物室職員

證人書面供詞以65B方式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辯方盤問PW4
PW4在2020年5月份收到指示,要把本案證物歸還予被告。她事前不認識被告,亦不知道證物是否屬於被告本人,純粹按刑事調查隊的指示工作。

她在2020年5月27日把證物交給被告。她唔記得當日被告曾問過她拎雷射筆出街會否被人拉--「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她唔記得自己曾回答唔怕嘅--「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她唔記得自己曾說有咩事打返屯門證物室就可以--「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

🔹控方覆問PW4
她是按照由案件主管提供的檔案資料去找被告。

- 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警司 #陳喬崔
檢驗涉案雷射筆

🔹控方主問PW5
PW5曾檢驗過超過100枝激光雷射筆,20多次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作供。他在2021年10月6日就本案撰寫了一份詳細報告。他在2020年1月13日收到兩枝激光筆,為屯門RN19027053案件證物。與他交收的PC 18049填妥證物交收表,他本人核對5件證物後有簽名作實。完成檢驗後,他把交給PC 54593。

Q1=黑色雷射筆
Q2=一粒跟Q1電池
Q3=銀色雷射筆
Q4=跟Q3藍色電池
Q5=跟Q3藍色電池
PW5唔記得每件證物是否獨立包裝,由警員告知他Q2跟Q1,Q4Q5跟Q3。PW5本人檢查過,Q2為18650型號電池,放入Q1啱啱好;Q4Q5為16340型號電池,放入Q3啱啱好。

PW5先用原有電池試開雷射筆,射出藍色雷射光,證實雷射筆運作正常,之後用叉滿電的同型號鋰電池根據IEC60825標準做測試。

測試結論:
📌涉案兩枝雷射筆均屬3B級別
📌Q1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為至少20米,即在2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危害
📌Q3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至少40米,即在4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危害

🔸辯方盤問PW5
2020年1月17日測試雷射筆,翌日撰寫第一份較簡短的報告,2月7日歸還證物,至2021年10月6日才撰寫今天庭上解釋的詳細報告。

因為19-20年間收到大量鑑證雷射產品的要求,PW5按DOJ要求盡快為證物進行評估,兩周內提供簡單報告陳述測試結果,直至收到上庭紙才按早前測試紀錄而撰寫完整的報告。

- PW5盤問未完 -

案件押後至1月21日(本周五)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5/2022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在地盤工作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和案情摘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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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知道控方唔會考慮較低嘅控罪,有詳細閱讀文件和相片,辨認唔到被告,被告表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12日聆訊,7月13日09:30做審前覆核,指是控辯雙方在七日前交問卷,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8
2022.01.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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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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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李,胡(20-21)🛑三位已還押20日 #提訊 (#0728上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3/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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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9名男子(17-37) #新案件 (#0701金鐘 9項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樊(49) #答辯 (#20211114筲箕灣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0/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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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0年2月4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胡/網媒記者(44) #審前覆核 (#20210415旺角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15
👤鄒家成(24)🛑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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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林啟明(43)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梁,李,胡(20-21) #0728上環
🛑三位*已還押20日🛑

*他們分別是原案的A5,A13和A14

控罪1:暴動
3人與甄XX、廖XX、陳(21)、陳(22)、布(24)、何(17)、楊(31)、彭(20)、劉(28)、廖(30)、陳(28)、林(22)、廖(19)、張(19)同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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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開庭-

法庭確認已收到有關三位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

-10:10休庭-

案件會於2022年1月31日11:00在區域法院聽取求情。三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侯訊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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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開庭,鄒幸彤在犯人欄內多次向旁聽席的公眾點頭微笑示意,表現從容。

鄒自行答辯作八天保釋申請,鄒笑稱在獄中資訊閉塞、「思想都有啲閉塞」,但在自由世界或許不能如此直接指出問題所在。被告引述五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意見,指出本案或涉及任意羈押(arbitrary detention)的情況,並呈上該五位人權專家所撰寫並於 9 月 24 日致函予中國政府信件,指出不准予被告保釋所出現的人權問題。羅官表示需時閱。

鄒留意到鄒家成案的情況,並引述星島日報的報導,質疑 9P 無法限制消息人士放風,鄒認為法庭應給予保釋
關於 9P 申請方面。

羅官又播帶,作出裁決如下:
1)因無關鍵性的條件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2)不認為有任何司法上公眾利益,而需要撇除 9P 限制,因此豁免 9P 限制亦申請被拒

鄒堅持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5 日當日鄒另有案件,所以裁判官安排同日 10:30 就本案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閱讀延伸 https://www.ohchr.org/en/issues/detention/pages/wgadindex.asp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114筲箕灣 #答辯

樊(49)

控罪:
(1)普通襲擊
(2)刑事損壞
於 2021年11月14日,(1)在筲箕灣筲箕灣道 388 號外襲擊王志鍾,及(2)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用作宣傳的發泡膠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摘錄自立場新聞》
2021年11月14日民建聯立法會港島東參選人梁熙在筲箕灣宣傳,一名操越南話四旬工程師疑與其助選團起衝突,期間涉踢民建聯前東區區議員王志鍾,及毀參選宣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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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判刑
(1) 12個月簽保守行為
(2) 罰款$2000,其中賠償$30給物主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家成(36) 🛑已還押8日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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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開庭,被告略顯憔悴。被告已解用律師,會自行答辯。甫開庭被告便請控方提交多一份違反保釋條件指控的 14 頁文件。隨後再就控方所指的「累積性言論」、「前瞻性預測」及「貼文的留言是其本人煽動」的三點作爭議,被告稱希望這些堅持的準則能得到法官的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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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作出裁決,指因無關鍵性的改變,🛑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因 1 月 27 日當日案件需再提堂,裁判官安排 1 月 25 日上午 11:00就保釋覆核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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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法庭批准A1今天缺席審訊,控方改為傳召與A7-9案情相關的證人。

傳召PW20 偵緝警員10967 池顯德(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7

案發當日1645時,PW20在彌敦道一帶工作,1700時在彌敦道476號外見到警員G,二人溝通後對方交由他處理一名被控制男子(A7)。A7當時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孭黑色背囊,PW20接手後為他進行搜身及拘捕。

同日晚上PW20在長沙灣警署檢取A7物品,包括P160黑色背囊。背囊裡有P145雷射筆、P149一袋3M過濾器、P150一枝藍色marker、P153一個白色樽內有白色粉末、P154透明膠袋、P155兩枝生理鹽水、P156兩包消毒藥水(PW20表示,記憶中P154膠袋裝住P155與P156) 、P157 4張海報--P157海報為2張紅色(2張一樣)、1張藍色、1張紫色,細分為P157a、P157b及P157c,2張紅色海報摺埋一齊,另外2張分開,4張放埋一齊。背囊內還有P158有藍色橫紋的白色短袖上衣、P159墨綠色短袖上衣、P161八達通。PW20確認,P145雷射筆是從背囊最大格找出,不是藏在暗格內。他講唔出搵到背囊內物品的次序,但一拎開上述兩件衫就見到雷射筆。

他另外從A7身上檢取P146黑色望遠鏡、P147黑色口罩、P148已損毀防毒面具、P151深灰色頸套、P152黑色腰包,而腰包內有P162電話、P163電話卡、P164電話卡。望遠鏡在A7的左邊褲袋搜出,黑口罩則從其右邊褲袋搜出;他在現場已發現物品,但唔係好肯定當時搜身先定搜背囊先。他現場一見到A7時,P148防毒面具已掛在其頸上,頸套同樣掛頸,腰包則圍住腰間。他一次過把上述檢取物品交予警員12701接手處理。

PW20處理A7的過程中有進行拍攝,檢取物品脫下來的前後都影過相。

📌P211相冊
PW20確認相中人是A7,A7手持寫上AP26的紙張拍照。PW20作供時沒有提及相中所見A7額頭上的繃帶;他在現場見到A7時沒有繃帶。
📸相1相2:A7孭住背囊,頸上物品與現場PW20見到的狀態相同
坐警車時A7有除背囊,由PW20用手抽住背囊。
📸相2:A7頸背有一物件,看似是頸套,PW20確認現場見到他時已是此狀態
相1-5拍攝時PW20在場,相6拍攝時則不在場。他唔記得由誰負責拍攝,而當時12701也在場。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1 偵緝警員10231 鄧保倫(音)
接手處理A8及A9

傳召PW22 偵緝警員12733 張文正(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8

傳召PW23 偵緝警員9014 劉志全(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9

傳召PW24 偵緝警員13989雷振豪(音)
處理A9證物

PW21-24作供內容:https://telegra.ph/PW21-PW22-PW23-PW24-01-19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0/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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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0937 D6代表律師確認昨午往治療後康復今日可繼續,並已看完昨天缺席時審訊內容。

📌PW5 高級督察15707 負責夏愨道人羣管理
D6沒有盤問
覆問
D3代表盤問有關示威者衝擊警方指片段沒有拍到有人持鐵枝或爬過鐵馬,是否可能在案發日關鍵時段0830-1030 以外發生,PW5昨天回答有可能,今確認上述關鍵時段實際也有發生。

📌PW6 總警司70022負責指揮工作
主問
-6月12日上午龍匯道南有不反對通知書集會,0535帶領特別戰術小隊A隊到添華道龍和道交界駐防,任務是保護政總及行政長官辦公室避免受衝擊。夏慤道添華道布防則由另一警司負責,階級上我也需負責比指示。0830-1030時警方已在添華道夏慤道、添華道龍和道設立兩防線
-自己也去過添華道夏慤道,見到龍和道示威人羣數目保守估計由上午五時許百多人增至上午八時許一二千人,人羣亦在八時多開始佔據天橋及地面行車路。有人戴頭盔,眼罩及持自制盾牌,非一般集會所見裝備。期間行為包括叫囂、推警方防線鐵馬,扔水樽、石仔、雪糕桶及路邊雜物等,0830-1030越來越多人參加扔物,並針對添華道夏𢡱道防線,情況一直惡化,印象上午紅棉道上山可行車,中午時已經阻塞,估計受夏𢡱道示威者佔馬路。去到1500左右部份胡椒噴霧用完,扔物頻率增加,收控制室通知指示所有防線退入政府總部大閘內,期間人羣迫近並拆走防線鐵馬。在處理集會經驗中當日並非和平集會,觀察人羣裝備,態度及行為對社會秩序及交通已造成影響。個人認為當時示威者有路可以前往龍匯道和平集會埸地,但卻圍在警察防線前叫囂,聚集人羣不是為和平示威而來。
-播放P4b片段0925時開始,P4e片段0930開始,同意夏𢡱道添華道交界拍攝埸面符合當日現場觀察。而P4d所見約1010至1013後情況惡化,同意人羣數目及路上鐵馬雜物增加,回覆至1500左右情況更差。
D3盤問
-確認夏𢡱道一帶在0800左右東西行線被佔,交通已經被路上人羣及雜物阻塞。
-作供提到0830-1030夏𢡱道衝擊間斷,後來惡化,從播放片段看不到行為和平,鏡頭亦可能拍不到,不確認片中有冇扔物。間斷巡邏中記得0830左右在夏𢡱道發生扔物,笫一次由另一位警司匯報,笫二次1000後是自己見到。
-同意扔物初時以水樽較多
-主問提過因人羣裝備及態度認定當日非和平集會,重申處理過就算未獲批准也可是和平集會,主要考慮態度同裝備。非和平不一定是暴力,播放片段就算普通人也不會覺和平。
-不同意戴眼罩是評估是否和平,警員也有
-2017出任機動部隊副校長後只有風險評估高危集會才親自出動
D4盤問
-當天出動該位置不高危但情況高危,因在3日前6月9日立法會外有激烈衝突,事發日立法會、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列作高危。
-龍和道示威者只有叫囂沒有暴力,但不算是和平
~添華道花槽行人路被警員設防線行人不能通過,花槽對出有鐵馬
-警方死守添華道,人車不能通過
,但口供寫添華道防線要確保暢通,意思管制下確保政府車輛可自由出入
-羣眾要往龍匯道集會有多條路線包括可經添馬軍營,從中信大廈天橋入中信大廈落地下或A出口上天橋落夏𢡱道地面經添美道。但中信大廈或添美道可否通行不記得。
D6盤問
-回答D3提及集會風險評估説過高風險評估活動才出動,最終可以是和平,但機動部隊校長或副校長否出動視乎人手,補充一些大型活動如需要也有可能調配出動,舉例如每年六四集會和平,人數多也會出動。
-PW6沒有參與警方評估612集會風險,當日沒看龍匯道不反對通知書,不知集會警方批准人數
-事發前處理過集會包括六四,七一,所以最多見過幾十萬參與者,同意風險受參加人數,議題及警方人數影響
覆問
-D4代表問過添華道花槽行人路,今再看P4e 花槽對出是沒有鐵馬
-同意如果去龍匯道集會,經過防線一即添華道夏愨道是較遠
-大型集會會要求申請單位安排自己糾察,當天不負責集會不清楚,但直至1500撤入政總沒見過。
-不記得不入中信大廈是否也可行落地面去龍匯道(控方之後指需再查證,明天再確認)

控方尚有一證人2739警司負責不反對通知書及另一警員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辯方有一警方未使用片段呈堂今日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20日 0930繼續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604維園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之鋒, 梁凱晴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簡單背景:
兩人於2021年4月3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認罪,並在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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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經考慮後,拒絕梁凱晴的上訴申請,但批准黃之鋒的上訴申請,刑期由監禁10個月減至監禁8個月。連同其他要服刑的案件,總刑期是1年11.5個月。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3/5]

上午進度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己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己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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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作供,僅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DW1聯合醫院 耳鼻喉專科醫生

證人當日在聯合醫院診治被告的耳鼻喉科,就特別事項作供。

楊醫生指當時被告稱「被警員冚咗幾巴,之後聽嘢差咗」,檢查後確認被告沒有天旋地轉的頭暈、沒有耳鳴、流鼻血、甩牙。 不過被告右耳膜前下方有穿洞,有新鮮血跡黏附穿洞附近,估計傷勢在一兩日內造成。

而被告耳膜破洞的邊緣不平整,顯示耳膜不是被尖鋭的異物刺穿或跌倒撞傷,而是由硬物撞擊所致,屬Traumatic Rupture (內窺鏡相片列作證物)。楊醫生解釋該破洞成因通常與外力創傷有關,例如撞車、掌摑,被告傷勢與新近受掌摑耳朵的聲稱脗合。其後楊醫生為被告進行聽力測驗,發現被告有氣骨導間隙(air-bone gap)情況,造成傳導性失聰,使其右耳聽力較左耳差十至二十分貝,屬輕度失聰。

📌DW2 容鳳書精神科中心 梁醫生

證人是被告父親的精神科主診醫生,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由於審訊內容涉及私隱,所以此處從略,證人主要指出被告父親患了數種精神科疾病,未必能區分現實和想像,所以或許未能完成履行到監護人角色,未能完全確保被告權益。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就特別事項撰寫結案陳詞,所以下午不開庭,明天10:0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01金鐘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
。現金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遵守2400至0600的宵禁

案件押後至3月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期間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9
2022.0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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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2:00
👤黃子悅(24)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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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郭(18)🛑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4/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4/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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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1/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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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牛(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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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鍾明新裁判官
🕝14:30
👤鄭(35) 🔥#判刑 (#0805觀塘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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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家朗/前眾志副主席,梁延豐/前眾志成員 #提堂 (#20200522新蒲崗 #自救口罩 2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商業用途)

#不是聲援
11: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文浩(34)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偷麻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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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人早前在庭上辨認出實物後,相關雷射筆已正式列為呈堂證物。證人認雷射筆時各自用的膠袋連圖形標記分別列為證物P132a、P145a、P179a及P181a。

由於控方昨天散庭後有新文件,當中涉及證人證供,控方申請休庭30分鐘與辯方商議。

傳召PW25 高級偵緝警員47769 梁振聲(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3

證人先交代當日從警員C手上接過A3至宣布拘捕及初步搜身過程,隨後展開與證物相關議題
涉及物品為:A3身穿上衣、手袖、短褲、3M手套、背囊連套、腰包、電話連殼連卡、八達通、現金
-PW25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為保持完整性,PW25庭上證供詳情留待證人作供完畢一次過出,請耐心等候*
https://telegra.ph/A3-chain-01-20

133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