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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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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40 主問PW2 6992
現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入面網絡安全中心。

控方呈上證物 P14 時,證人PW2指除與案有關的帖文內,亦包括其他網上杯葛嘅活動、對政府或警察的批評等帖文。

裁判官質疑這些帖文除與案無關外亦可能引起偏見,導致審訊不公,問控方會否考慮剔除不相關的帖文。最終 P14 中 75 項帖文有 14 項遭剔除。

另控方呈上證物 P15 包含他人在帖文中的回應,亦遭裁判官質疑可能屬傳聞證供。控方隨後表示只是針對被告在自己帖文中的回應作檢控。

16:37主問完,明早盤問PW2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劉官怒駡鄭主控提交兩個版本相片冊(其中一個係初本),唔好將所有嘢有用同無用都比晒法庭就算,舉證責任係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3/4]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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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繼續係由PW3 關煜群作供

控方覆問
(主控總算理解到截圖內UI) ,覆問下證人同意任何裝置如果有user資料就可以login到出post,而上午臨完結前講到"要睇內容係乜",即係例如post過一啲外部網站無嘅資料,例如:藝人邊度上車,藝人名單。

14:50 主控覆問完,批證人費

控方表示會有4份證人供詞以65b引入,並喺庭上讀出,前3份分別由 警長6186何家健(音),54124黃俊賢(音),16824曾志傑(音) 撰寫,內容提及被告有使用NORD VPN,Browser history有連登網站,電腦處於已登入狀態,手機密碼由6992提供。

最後一份供詞 由警員6992幫 港鐵維修部事務經理 葉澤暄(音)錄取,證人任職MTR維修部特別職務隊,專門收集社會事件相關嘅損毀報告,當時每個站一早都要向其隊伍報告有無受損,當中提到3段時期受損CCTV數量涉及金額, 7月10日至8月8日,被毁壞78個鏡頭,涉及13個站,維修費用22萬;8月9日至(聽唔清楚),被毁壞102個鏡頭,涉及21個站,維修費用23萬;8月9日至9月8日,被毁壞585個鏡頭,涉及46個站,維修費用740萬。

法官問到分3段日子意義?控方指係反映被告帖文後嘅改變。

辯方質疑點解後段受損CCTV數量上升幾倍,但金額上升十幾倍?控方聲稱可能係損毀程度,法官表示"咪又係支鏡頭"。案件主管即時查詢,辯方最後不需傳召相關證人。

就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15:27 被告為特別事項作供(辯方早前反對控方將被告簽署的口供呈堂,法庭用語為特別事項)。

辯方主問
被告憶述當日07:00左右喺將軍澳站運輸交匯處等穿梭巴士,有男子(後知為11899)在身邊(右邊並排)徘徊 ,而當時自己未有用手機,自己用右手解鎖手機,開始睇IG & whatsapp大約半分鐘後,11899一手拉住被告右手手腕,左右再有兩男包圍,然後出示委任證,聲稱屬網罪科,當時自己情緒有少少激動,其一中男叫"X仔冷靜少少",然後3個拉咗被告去迴旋處外行人路,由警員11899警誡,稱有案件要被告協助調查,及後帶上旁邊私家車, 最終被告遭帶往將軍澳警署。

當場無見過記事冊,亦無講過嘢,包括"3個user name都係我Acc,D留言都係我搞既";返到將軍澳警署後,被問到3個用戶名 d文係咪你出?當時回答"部份係",佢寫完後畀記事冊我睇,叫被告睇完正確就簽名,被告向警員指出"我有搞"唔正確,即場指出"依個意思唔啱",重申只有出部份帖文,警員後來加上"即係出post",再次要求修正後,11899就話"呢份唔係正式口供,有嘢講就錄影會面再慢慢講",被告信咗所以抄寫後逐段簽名。

被告強調被警員截停時從未講過粗言穢語,只講過「警乜嘢察」。

控方盤問
咩為之少少激動?當時講咗"警乜嘢察啊",係出於質疑3人身份。
有無不滿情緒?[無]
3人有表明身份?[拉住之後有]
同意在巴士站未見過記事冊,錄口供時11899係一問一答一邊寫,記事冊係由頭順序睇。
表示記事冊中部份字句次序因事隔太長時間唔記得,至於為何只更正"我有搞"而唔係要求全句刪改,[因為當時太緊張]。

辯方陳詞
先前已在庭上測試過,要一兩分鐘內完成拘捕警誡招認及記錄係唔太可能,而若果被告已經於拘捕下當場招認,回到警署後所錄口供對答亦不合情理,另外PW2在庭上就拍攝證物作供亦可見其可信性低。

法官表示法庭現不分析證人可信性,接納記事冊內招認,批准控方傳召陳惠思(音)網絡安全科技罪案總督察,但控方仍需提交典籍理據。

16:33 辯方就特別事項最後陳詞,主控沒有陳詞。

因控方還有一位總督察證人,但口供紙還沒給辯方(預計今日內可安排),公平起見明天審訊取消。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上午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並預留2月21日下午14:30在第一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兩日都係旁聽,記者,家屬,加埋兩隻手數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鄭官指當時西九法院內有多名知名人士,法院外亦有群眾聚集,警員封鎖法院門口合情合理,裁定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裁定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代表西九法院庭內的數名被告,絕對有權進入法院。被告西裝革履,外觀符合一名律師,他致電報案中心時亦有透露身分;但他由始至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會令人質疑佢係咪律師。

警長懷疑被告是否律師,加上其職責是為確保授權人士才可進入法院;警長亦不能單憑被告衣著判斷其身分,鄭官認為警長只是確定被告身分,並非阻撓對方進入法院,裁定他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只是不斷指控對方無權

被告聲稱自己是律師、又急需前往法庭,理應攜帶身分證明;但被告只是不斷指控指罵對方無權,又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亦不解釋自己沒有攜帶身分證明,堅持前行 。鄭官認為警方懷疑被告合情合理,並相信被告若按指示提供律師證,對方一早放行。


📌即使被告有透露名稱同律師編號,警方仍難以核實身分

辯方認為被告致電報案中心時,曾提及姓名及個人資料,警方可靠依上述資料核實被告身分;故被告只是帶來些微的不方便 ,核實身分對警方來說屬微不足道的功夫。

即使警方查詢被告透露的資料,都不能核實被告是否一名律師,因為同名同姓的人大有人在,被告有可能冒認他人。因此被告沒有出示律師證,警方實在難以核實身分。

📌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非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

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引被告身心警方無權阻撓他進入法院。鄭官指被告多次指控警方無權,又聲稱會向法庭投訴,而警方的確沒有用鐵欄列出實則封鎖範圍,被告有可能相信警方正在犯法,以及質疑警方的身份。

不過,鄭官指被告打999時指法院外有「一大班警員」等;當督察出示委任證時,被告又要求軍裝督察到場,並仍然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又要求警方拘捕他。鄭官指連報案中心與被告通話時都質疑「點解佢(警方)欄住你」 ,加上被告無自辯解釋動機,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不是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求情指阻撓時過程只歷時兩分鐘,被告與警員並沒有身體接觸,被告沒有使用武力 ,以及口出侮辱性、威嚇性說話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形式處理,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感到非常矛盾,心裏很掙扎

鄭官回應指,阻差辦公一般情況需要判即時入獄,雖然被告有良好背景, 但案情嚴重,不會罰款;阿官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頗為猶豫,因為社會服務令有多項要求,例如被告需要有真誠悔意,而被告不認罪。但鄭官會俾多個考慮自己,最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最後:「我心入面諗系即時監禁,但批准你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4/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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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開庭,被告大廈有人確診武肺,被告則未有檢測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5/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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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因為被告全家自行做快速測試,全部初步確診武肺,官方檢測則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號14: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6/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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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被告於22號收到衛生署電話,話會送測試包,但到今日14:15仍然未收到,早前已經收到初步陽性通知,相信確診機會相當高。

控辯雙方提議押後到較後嘅時間。

法官對於檢驗方式/程序/時間一無所知 「我唔知..」,講咗不下十次,但對於無了期押後又顯得相當唔耐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號16:00同庭再訊,繼續現有條件保釋,要求辯方到時要有報告確認被告健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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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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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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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日‼️

📌補充求情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反映被告對事件有反省,願意作社會服務,報告亦建議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呈上數封分別由律師樓同事聯署、社工朋友、PCLL同學及自己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工作熱誠有責任感亦解釋當日因著緊處理案件而犯案,有社會服務經驗,拘捕後同警方合作,拘留釋放後即返回工作崗位,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

鄭官隨即指唔一定跟隨社會服務報告判刑,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裁決原因不接受其合理辯解,控罪是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對於事件發生報告內看不到悔意。說罷指需時考慮,1446休庭至1503作判刑。

📌簡短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故意阻時間不長又沒有使用武力。然而控罪嚴重,引述數單上訴案例判處14天至一個月,當然亦有上訴案例改判社會服務令。

但真誠悔意為主要可判社會服務令理由,雖然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可見有良好工作態度,但本席認為客觀理由如庭上認罪比文字更表能表達真誠悔意,看不到可以判社會服務令理由。

📌申請保釋以待定罪上訴獲批:
現金3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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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行 #提堂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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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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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被告醫療報告,以證明被告由採集樣本至確診直到康復日期。原定今日視乎被告情況,若果被告已康復就繼續傳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進行審訊,惟控方誤以為今日只作提訊。

控方證人最快要下午才可以出庭,而辯方律師下午有要事未能出席,因此今日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32210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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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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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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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提要:
傳召到第四位證人時,辯方反對其證人的專家身份,所以今庭處理。

一、控方陳詞:
控方提供兩份典籍以討論專家證人的資格,四個基本原則主要提及證供相關性、專業性、證人專業資格及是否需由法官得到協助。又提出六大範疇考慮其證供可信性,如學歷、第一手資料等。

二、辯方陳詞
吳大律師反對該控方證人證供呈堂,主要因為她沒有互聯網術語的資格、訓練及經驗,所以不應是一位「專家證人」,若是普通警員證人身份,其說法或加入個人偏見以配合檢控。在撇除其專家身分下,證人只有一些對句子前文後理的理解,這些都是普通法庭可以作出判斷,不需證人。


📌 傳召第四位證人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總督察 陳慧思
陳證人讀出自己的證人供詞以解釋自己的相關資歷。她提及自己由2006年起加入警隊的升職史,以及簡介當中三個受訓課程的內容:(1)網上情報搜集課程、(2)互聯網及網絡調查課程網絡、(3)網絡數據分析。

另外,在2019年社運期間,她及隊員有進行網上巡邏,調查及發現「連登」、「高登」、「Telegram」等平台常被用人發佈煽動訊息。期間她們發現約1萬3千條煽動訊息,隊員會整理及製作列表以讓陳證人分析。陳證人有分析當中不同術語,亦有為其他人撰寫術語的證人口供,僅未曾被傳召作專家證人。

在吳律師盤問下,陳證人的大學及碩士學位分別是應用生物學及公益管理,她未有接受任何Linguistic的學術訓練。 吳律師指出她及隊員在網上作出初步資料篩選時僅憑常識,而所謂受過的訓練則同「術語分析」無關,而證人回應指坊間沒有機構提供專業的網上術語訓練,所以她及隊員沒有接受訓練。

11:45 突然小休,12:10 再續。

12:30 繼續辯方盤問。12:54 休庭,14:30 再訊。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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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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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開庭

~內容後補~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沒有辯方證人及選擇不自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需於8/4或之前呈上書面陳詞給予法庭存檔及控方。

4:10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2號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續審 [8/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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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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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辭
是次案件關鍵在於信息是否由被告發出,而案中被指為煽動的信息二內容不清晰,對被告有利。

被告在追星活動中認識朋友,並因明白註冊連登困難,於是把密碼交給這些朋友讓他們在連登發文。控方證人亦承認不登出的話,可以在同一裝置上使用該連登帳戶,而被告的裝置上有三個名稱。被告承認那些帳戶的帖文有部份是自己發出,其他帖文則有在網上認識的朋友發出,自己則主要轉發新聞。否認發出被指煽動的三則帖文。

控方第二證人承認用戶名稱可任意更改,只是用戶編號不變,同一帳戶可在不同裝置登入,並以同一名稱出帖文。

被告連登採用 tvb 藝員頭像,於是在 TVB 工作的證人在 IG 找同一頭像找到懷疑是被告的 IG account,並在 profile 中找到一個關於盤菜的帖文,從附帶文字中得出此 IG 用戶曾參與 TVB 盤菜宴,有機會是 TVB 員工。但證人在盤問下,認同其他人都有方法發出這般的帖文。

辯方指出,法庭採納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自稱擁有這些連登名稱的招認,但沒承認帖文由自己發出。因此其實招認與事實其實更貼近,而法庭也不應將招認當成將被告定罪的理據。總括而言,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論被告有罪。即使帖文牽涉TVB內部的消息,內部資料其實也可以傳出公眾領域,讓TVB以外的人得知,故亦不能因被告作為 TVB 前員工的身份而斷定發文者為被告。

在其中一則帖文中,被告的帳戶只不斷複述「大家繼續罷買同大裝修」,沒有再加任何解釋,也沒有上文下理供控方證人演繹「裝修」的意思,故Mon Po部督察早前的推論,即可從脈絡將「裝修」理解為刑毀,也不應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辯方盤問PW1 ,後知為警員12907,上午已經開始咗盤問,是該證人拘捕被告,和做會面紀錄。【括號內是PW回應】。

律師引述PW1在主問時聲稱,在案發時聽到隊員大叫「你做咩呀」,分唔到係男聲定女聲,但口供寫「你喺度做乜嘢」,PW1同意現在可能有偏差。肯定沒有與隊員夾口無,唔知另一女警員寫咩,她亦不知道PW1寫咩。

PW1指被告燒橙帶,上午在庭上檢查證物橙帶後,首次稱「輕微」變形;PW1解釋事後有在現場檢查橙帶,因環境偏暗,靠光線折射(反射)見到有少少變形,與其他位置唔同,PW1有睇過,但無用手接觸過,唔知道質感係點,不能確認嗰個位置。律師指出橙帶無受破壞【唔同意】。

PW1與女警和警長三人穿便服,一見到被告就急步行過去,行到距離被告約兩米,被告就跑走,到兩米之前無表露身份,隨後警長就有;唔同意被告唔知警員身份,因為三人有着戰術背心,左邊胸前有藍色行動代號,右邊膊頭有警察字樣,唔同意被告睇唔到背心,但同意口供紙無寫,主問時亦無提着戰術背心。

開始追截時,各人跑的前後次序是:警長、女警員、PW1,警長拎起條橙帶,女警和PW1穿過;同意在口供紙無提過呢一個動作,同意橙帶係重要證物,嗰刻無寫,問起就記得。

主問時PW1稱追到去始創中心勞力士店舖門口(已經落閘) 按住被告,警長和女警有協助,律師指出不是按,係撞被告埋閘門【唔同意】,撞唔止一次,使用不必要武力【唔同意】,警長和女警都有好大力撞被告【唔同意】。

[15:00] 被告不停咁喊,裁判官指示小休。
[15:12] 律師引述PW1口供:到勞力士門外,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有招認,「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PW1解釋現時版本未必係口供上版本,時間耐咗有啲模糊,事發後三天做嘅口供先係準確。

律師指句子頗長,唔係即時做記錄唔會準確記得,PW1解釋無即時在記錄冊做紀錄,因為被告反抗,唔容許即時記錄,23:00時返去檢查橙帶,23:06時與女警帶同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車內好窄唔方便做記錄,23:14時返到旺角警署,當時好繁忙,安置被告嘅地方都無,23:48~23:50 女警15206做搜身,到00:10才做補錄,隔咗一個半小時,指出隔咗咁耐仲記得咁長嘅口頭招認【唔同意】,指出無宣布拘捕【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被告無向任何人作口頭招認【唔同意】。

指出PW1帶被告去到「禾之家」嘅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女警和警長有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多於一名在場的PTU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

[15:28] 裁判官叫PW1離席,要辯方講清楚指控,讓控方考慮是否需要傳召其他證人。

[15:41] 辯方指在禾之家的凹位,有三名隊員和PTU,PW1在場之下,有PTU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押解被告上車,PW1和女警在車上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裁判官表示唔明白點樣在車上拳打腳踢,叫律師再攞指示。

[15:55] 律師指出PW1在車上坐在後排左邊【唔記得】,最右邊係女警15206,中間係被告,警長58970坐在司機位隔離【唔記得】,指出私家車去旺角警署途中,PW1和女警有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被告雙手扣在後面【唔同意】。

PW1看守着被告,唔記得幾時搜過佢個袋,在差館時肯定有,無望過入邊有乜嘢,同意無可疑物品,同意入邊有香煙,因為PW1戴咗口罩,聞唔到被告有無酒味,唔同意被告飲醉咗。

00:05 帶被告去到5號接見室做會面紀錄,印象中警長58970好似不在場,女警在場,律師指出做會面記錄時無問被告嘅精神狀態【同意】,被告係趴在枱面【唔同意】,被告要求休息【唔同意】,此時被告在庭上叫出「擘大眼講大話」,裁判官制止,會面紀錄係證人自己捏造【唔同意】,無復讀畀被告聽【唔同意】,被告無睇過【唔同意】,女警15206同被告講,除非被告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警長亦叫被告寫聲明和簽名先有得瞓覺【唔同意】。

PW1同意做會面紀錄時女警在場,但會面紀錄中無寫到女警在場。

[16:07] 控方覆問
同意在PP8會面紀錄中,其他人士一欄叉咗,而女警15206在場,意思係佢坐在房內,近門口的位置,基於被告係女性,有需要時可以幫手。

同意警長拎起橙帶呢一段係重要資料,無在口供中記載,嗰刻無諗住寫。

[16:12] 證人作供完畢。

因盤問過程牽涉其他警員,裁判官關注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考慮傳召其他證人,辯方表示被告可能會作供,同意明天好大機會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稱法庭排期非常之密,擔心要排到好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26/5)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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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流淚,指稱證人講大話,需要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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