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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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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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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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11/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原代表黎家傑大律師因事離港繼續未能出席,但將出席下次裁決)

法庭告示通知案件由第十五庭轉到第五庭

📌今日進度(其實應該冇)

雙方結案書面陳述已經呈交,只作口頭回覆及澄清裁判官一些提問。

控方一再強調已對所有事件提出證供,事件一、二是背景認知即現場環境,事件三(控罪)組成部份依靠P15 片段或相關證供。

辯方澄清陳述內意思希望法庭不在事件一予任何比重。單單粗言穢語不足構成控罪元素,亦引用 李偉權(音)案例指法庭對警員自身感覺即侮辱不用理會。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暴動
#庭外消息

👤*(15)

控罪:暴動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提堂
👥D2梁(25),D5何(25)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先處理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D3、D4、D6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得悉D4陳詞中引用的其中一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將於提出終審上訴,但與D4律師商討過後認為相關法律原則本案並不爭議。

劉官表示即使表面睇落唔相關…上手都有案件都因此需要押後。
結論,等埋該案有上訴許可結果再算。

陳詞方面,劉官如常地叫控辯雙方再完善書面陳詞。
例如要求辯方標明返邊啲係引述證據,邊啲係辯方嘅主張;要求控方標明返各各證人播過邊條片邊啲時段;要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唔同意等…

休庭商討後得出以下日子

6月15日 控方提交一份記錄各證人作供時播放片段的時程序表。
6月29日 辯方提交補充陳詞,控方如有回應會於14天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 8月31日 1430 提訊,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裁決 #庭外消息

👥*,*(14)

控罪:
兩項非法集結
兩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兩人均有控罪罪成,需還押索取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
兩項非法集結
兩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兩人被判入勞教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不依期歸押

👥D1王(19)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案件安排在上午進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依令緝捕歸案

👥D1王(19)
*案發時年齡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中環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3)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2.72克草本形態大麻,及內含大麻酚的0.01克固體。


背景:
王及同案D2-D5於2019年9月首次提堂,各被控於6月12日金鐘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6月21日灣仔警總刑事毀壞及8月27日管有危險藥物。

2020年4月22日王承認刑事毀壞罪,即於2019年6月21日灣仔警察總部正門附近外牆寫上「condom」等字。2020年6月10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200元維修費。

2020年6月17日同案的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 ,王於同日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王及D3,D4,D6就非法集結不認罪。

經過多次過堂並罕有地先後經兩位裁判官進行審前審核後,案件於2020年10月27日案件正式開審,王缺席審訊,#劉綺雲裁判官 於王連續兩日缺席並失聯後向他發出拘捕令。王昨日於西貢被警方拘捕,今日帶回東區裁判法院劉官席前處理。

——————————-

【1229】開庭

🔹控方指今日主要處理3事項:
1)執行2020年10月28日發出之拘捕令
2)處理兩項控罪答辯
3)申請押後以便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

📌答辯:承認兩項控罪‼️
(上述控罪編號(2)(3)是根據2020年3月控罪書,案件編號其後有改動)

📌缺席審訊解釋
代表指缺席審訊主要因誤信朋友教唆及擔心法律後果,現在已有真誠悔意,所以今日庭上承認所有控罪,不反對充公$2000保釋金及押後再訊。

【1243】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 第8庭作提訊,到時再處理案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由懲教看管。

📍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進度
經過劉官接手近兩年來最少21堂聆訊後,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早前終於提交結案陳詞,惟控方提示當時律政司正就辯方陳詞中的一宗非集案例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現已取得許可) ,即使控辯雙均指上訴所涉及的範疇與本案不適用,但劉官堅持要等候終審裁決,因此暫時排期8月31日各被告一同提堂,屆時是乎終審上訴結果再作打算。

由於劉官對判刑的一致性極為重視,相信王即使現承認所有控罪,但仍需與認罪近25個月(非集最高判刑為24個月) 的D2,D5一樣等候其他被告裁決後一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控方指有修訂案情撮要並已交辯方,辯方代表指同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9日 110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只能聘請私人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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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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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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