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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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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2/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2總督察A
負責拘捕本案A2(已認罪)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P?業安工業大廈片段

📌播放P?兆業街與偉業街交界片段(相信為警方片段)
實時約為16:37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主問

行動前由PW2進行訓示。

1615時,PW3在兆業街即牛頭角救護站對出,設立一由Z連機動部隊等警員組成的防線並候命。其後看到偉業街東、西行線的馬路上聚集了數百位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眼罩、口罩的示威者,現場有數十名記者正在進行拍攝,車輛並不能通過。

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員叫囂,並向封鎖線及警署投擲水樽、石塊、磚頭等雜物。警方曾發出多次口頭警告,示仲威者沒有理會並繼續叫囂及投擲。

1640時,小隊主管通知PW3及其隊員前進及轉入偉業街東、西行線,往觀塘方向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PW3推進了約三十米時,部分示威者向觀塘方向後退,但依然有人與警方對峙及投擲雜物。

PW3其後看到近常悅道天橋下方附近,有數十名示威者沒有後退並繼續投擲雜物。當時PW3與他們距離三十米,中間隔有圍欄(約半個人高度),但視線充足,圍欄沒有阻礙觀察。

該數十名示威者中,PW3留意到有一約三十歲,一點六米高,瘦身材,身穿黑衣及黑長褲,戴眼鏡及防毒面罩,背著藍綠色背包的男子(後知A3)身處人群的較前排。

PW3遂與隊員上前制服,A3轉身向觀塘方向逃跑。PW3跑了三十至四十米,期間A3不曾離開其視線。

跑到偉業街常悅道休憩處對出時,PW3截停A3及將其制服。PW3用了二十至三十秒制服A3,並脫下其防毒面罩以確認身份。同時,後面有軍裝同僚跑上前及協助制服。PW3解釋因當時情況混亂,故A3的面罩被違漏在現場,其後未有拾回。

當時現場不停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PW3看到箇中有汽油彈。一汽油彈在PW3右前方約兩米落地及爆破,在地上燃燒並形成約兩米高的火焰。PW3隨即向後退十米外的安全位置,同時間數名軍裝同僚協助PW3將A3拖後十米至安全地方。

其後,PW3將A3交予偵緝警員16019,並指示16019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交接過程約三十秒。

1645時,PW3完成交接並返回偉業街匯合隊員繼續執勤。

由制服至拖行至移交,PW能清楚見到男子面貌,他亦能在庭上認出男子及指稱為被告。

📌展示P25相片冊(2)相片(1、3、4)
三張照片均為A3樣貌
PW3指認相中人為本案A3

📌展示證物P2、26、29、30
P2- 一個背囊
P29- 一件T shirt
P26- 相片冊(3)
P30- 一條長褲

PW3不能從相片中確認P29為A3的上衣,但確認長褲及背囊屬於A3。

📌播放P5 TVB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13:33播放至14:19

📌同時展示P13截圖冊截圖(57-63)

PW3指認脫下A3面罩後面罩的位置及在其面前爆破的汽油彈燃燒的位置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對案發街道的認知
到案發現場前,PW3知悉當日偉業街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道其遊行路線是在偉業街及常行道一帶。

📌播放P11 HK01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13:12播放至00:14:07,實時約為15:15至15:16
可見偉業街西行線向牛頭角方向的和平遊行情況,人群中響起「香港人加油」、「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PW2不曾提及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PW3表示PW2不曾在訓示期間提及當日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展示P19 HK01錄影片段(P11)截圖冊 截圖(2)
最右方顯示有一人士背著藍綠色背包

PW3同意此背包與P2背囊相似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 2021年9月15日 14:30 同庭續審;預計星期四控方案情會完結。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3/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辯方爭議點:拘捕前的身份議題

📌展示P?地圖

PW3在地圖上「偉泊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對上用圓圈標示至常悅道行人天橋的位置。PW3指出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路上有另一個由鐵欄和水馬組成的路障。

是次行動由PW2帶領,PW3和其他警員在後跟隨,彼此之間有多於一位隊員。PW3指出行動時大部分機動部隊同僚都身處其後方,少部份在前。PW3用了半分鐘至一分鐘由偉業街走到B2位置,該位置可以觀察常悅道天橋,當時自己距離天橋三十米。

PW3觀察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身處常悅道天橋下方,見到警方後由近業安工業大廈往偉業街東行線退去觀塘方向。

📌展示P32 地圖

PW3先指認業安工業大廈。PW3表示示威者是在東行線撤退。

PW3以三角形(D)標示示威者撤退至天橋下方的位置。

PW3指出路障(三角形A、B )距離自己三十米 ,示威者一字排開並靠近行人路邊,P在三角形B的位置見到A3。當時A3站在示威者中較前排,距離中間位置約三米。

PW3第一眼見到A3時,A3在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距離行人路約三米。

📌展示D2 地圖
PW3以星號標示由紅色圓圈到三角形位置,在偉業街東西行線見到的所有路障,有標示的版本呈堂為證物D2(A)

PW3見到A3時兩人相距三十米。當時A3與其他示威者均沒有後退。

PW3在紅圈位置觀察了A3不足30秒,留意到A3瘦身材,約1.6米高,身穿黑色短袖t-shirt及黑色長褲,戴著眼鏡及防毒面具,背著藍綠色背囊。

因A3當時曾背著背囊向左、向右郁動,所以PW3從側面觀察到其背包,A3轉身逃跑時,更能讓PW3確認背囊款式和顏色。

PW3表示當日沒有留意A3有否戴帽,被問到「連有冇眼鏡都知,點會留意唔到有冇帽」時,PW3解釋稱忘記了。

案發翌日0900時,PW3在粉嶺機動部隊總部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該口供不曾提及A3有戴cap帽,PW3指沒有仔細描述此方面的證供,亦同意自己確有遺漏。辯方質疑PW3對於A3在現場的特徵描述是同僚後來轉述的,PW3不同意此說法。PW3同意A3的背囊顏色突出。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3在常悅道天橋下第一眼見到A3時其背對PW3,PW3不同意
-PW3確有一直留意A3的背囊,但正如方才提及,是從A3的背面留意的,PW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時A3身處天橋下,而該處光線較暗,A3亦戴了眼鏡及防毒面罩,加上期間曾「左郁右郁」,何以PW3會得出A3年約三十歲的結論。PW3指當時自己身處警方的前排,看到其輪廓,因而得出這結論,但承認自己並不肯定A3是否真的三十歲。

「辯:我想你解釋多啲,點得出30歲?
PW3:從外型見到,因為老年人個樣唔同啲
辯:咁30同20歲有咩分別?既然有口罩又眼鏡,點分到20、30、40呢?
PW3:...(沒有答)」

PW3指自己觀察到A3身高是1.6米,辯方指出A3的身高實為1.75米,之後指示A3站立對比身高。

PW3不同意自己認錯人及同僚講錯了A3的身高,辯方指唯一解釋是PW3觀察有問題,PW3不同意。

PW3在天橋觀察了被告三十秒後就上前進行驅散行動,屆時A3才轉身跑,PW3用了三十至四十秒的時間追截了三十米,最終成功截停A3。

PW3在地圖上標示截停A3的位置。

PW3指在制服的過程中A3曾反抗,即輕微掙扎。PW3不同意其制服方法是用警棍打頭。

辯方指出PW3的證人口供曾提及「制服AP後,除下口罩,並檢查身分和其裝備時,見面頰有少許血跡」。PW3不同意自己曾打A3的面和頭部,致其流血。

辯方指昨日畫面見PW3所指的「帶A3後退」,其實是拖行A3。PW3同意,但指自己沒有份拖,當時同僚拖行A3時自己身處眾人旁邊。

PW3忘記了同僚拖行A3時A3有否掙扎、拖行期間自己有否用警棍打A3。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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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

🐕‍🦺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5/7]
#0824觀塘 #暴動 #自辯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周先生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DCCC205-2020-被告作供-09-17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部份盤問內容瑣碎無聊,控方問問吓先發覺自己記錄有錯,有時又搞鳩亂晒啲地點、距離、方向、時間,到最後亦說不出個所以然,所以我當無聽到就算。

許官直言:「我唔明你咁盤問係咩意思呢?」見主控頻頻轉身向案件主管討論,許官最後亦失去耐性:「啊Ms.Ma,你係負責做檢控定係後面嗰兩位呢?」

--------------------------
🟢16:34】休庭,雙方案情完結。本案暫定於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處理結案陳詞,許官指示控辯雙方最遲需在聆訊3天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入法庭。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提訊
A2謝(23)
🛑已還押21天🛑

控罪:
(1) 暴動 [A2]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A。

‼️A2承認控罪一,控罪四獲存檔法庭‼️
上次提訊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895

注:同案A3將於10月18日作結案陳詞,可參考: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92
————————————
14:39開庭

證物處理已辦妥,法官建議押後A2判刑至10月28日0930同庭進行
期間A2需繼續還柙❗️

14:42完庭

按:手足精神唔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判刑 #暴動

🙍🏻‍♂️A2謝(23)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A2承認控罪1,另一控罪襲擊警務人員罪獲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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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27個月

📌 判刑理由
#0824觀塘 本來是一場合法遊行。許官重覆看過控方所交的CCTV片段,同意一如辯方所指,現場環境和平有序,僅得數十人在警署附近設立路障,或者有人向佈防的警員投擲磚塊,但現場人士繼續和平遊行。下午約4時突然見有畜聾小隊從街口衝出,現場才變得混亂,其中PW2任意追捕示威者並隨意鎖定D2, 在迫近時PW2才被竹枝襲擊,在拘捕後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許官指警方的驅散行動是突然間,之後才發生上述暴力事件。影片中見不到D2有其他行為,不屬大規模行動及主謀角色,許官多接納辯方的陳詞,接納是程度較低的暴動案件。

許官指現場在警方進行拘捕前,僅得疏落的人群投擲雜物,直至警方突然進行拘捕行動前,「情節未發展到暴動來形容,D2參與只得一分鐘」,為考慮「公平公正的情況,不應考慮汽油彈性質,但考慮襲警元素」,所以基準是40個月,認罪後得1/4扣減,又因品格良好而減3個月,故判即時監禁27個月。

📌 #求情 陳詞
第二被告現年25歲,年幼時隨家人來港,在職業訓練局讀文憑課程,一直兼顧家中要務。品格善良,獲鄰居謝女士賞識及邀請他加入教育機構工作。藍大律師早前又呈交多封求情信,力證第二被告品格良好。

藍大律師指被告不是使用暴力行為之一的人,只是警方追捕某不知名男子時,在人群中拘捕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本來只是參與合法遊行,本身示威環境沒有暴動成份,在第二被告被制服後才有人使用汽油彈。同時,第二被告只是在拘捕時撞到警方左前臂一下,其參與時間短促。

藍續稱該日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是預謀的暴動性質。現場只有20人設立路障,他們都是即興使用現場所撿起的物品,當中僅10人用暴力行為,當中不包括第二被告。雖然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但對60米外的防線沒有構成大影響。暴動時間在遊行期間發生,附近交通早已封鎖,同時暴動所發生的時間僅得40分鐘,故所涉及影響的時間範圍不大,沒有對公眾仲造成滋擾。

藍大律師又指控方沒法證明當日有任何財物/生命損失傷命,所謂「襲警」只是警方在推進期間,第二被告不小心碰到警方的左前臂。

藍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同類較低,又是初犯及坦白認罪,望輕判。

按:手足有精神,多親友

*詳細判刑理由書稍後時間將上載至司法機關網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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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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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許官同馬大律師討論暴動的範圍及人數,若按控方所指計算位於工業大廈的人數在內,許官反問馬大律師「咁係咪喺工業大廈嘅人都參與緊暴動呢」,馬大律師同意此說法因有人投擲物品,但又戴頭盔指交由法庭作事實裁決。

許官希望控方澄清路障人數,第三同第二被告之間的情況應該有別,馬大律師按要求指應該約有20人。

吳大律師回應控方陳詞,主要質疑控方提出的暴動時間、地點及範圍都比較含糊,只是概括地擴大範圍至順安工業大廈範圍,同暴動罪定義有所出入。吳又指暴動發生的時間只是16:38,因警方同示威者發生衝突才在西行線造成暴動,而不能含糊地包含了東行線及工廈範圍。吳大律師指控方似是「定義咗全日嘅和平遊行係暴動性質,咁唔太理想」

關於身份辨認,吳大律師指署理警長庭上口供同影片有出入,而且僅根據口供所指的3秒短暫觀察時間而鎖定所陳述的人是D3,此舉不太理想。除此,吳律師質疑警長在跨過路障時為何可以同時保持其觀察,吳律師只同意警長對「藍綠色背包」的觀察,但此背包擁有人應是一位矮小的男子,所以吳律師指有可能是警長在追捕矮仔時,因追不到才剛好捉住及拘捕同樣背著藍綠色背包的D3.

吳律師又重申指D3在自辯時所提出的各種說法皆合情合理,當中包括「逗留在休憩處不離開僅因為體力問題」;「留多陣之後先跟大隊離開」等等。其他部份照接納書面陳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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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休庭,案件將押後至12月8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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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兩小時對峙,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由速龍突如其來衝出,由那一刻才變得混亂後演變成暴動。

當日在偉業街東行線及西行線均有示威者,但東行線示威者正在撤退,而西行線則有投擲雜物及攻擊警方。法庭認同東西行線是不同的集結。

原定已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路線為偉業街西行線,而東行線為指定路線以外,不能到達終點。雖然東行線及近兆業街位置有示威者設路障及發出敲打聲響,現場可能有非法集結,但無基礎指全部人均有暴力行為。法庭也不能夠排除有人是不清楚遊行路線、因西行線停滯而跟隨他人到東行線。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而許官認為跨過路障會影響視線、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現場有大量類似衣著人士,包括被告身旁一個身穿黑衣及相似的藍綠背包人士。片中可見該人士比被告矮小,逃跑路線相若,不排除PW3認錯人。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色或佩戴口罩不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公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更新於1742】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6
2022.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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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2) #覆核申請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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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韓,陳,羅,李,黃,陳,蔡,林,陳,梁,袁,葉,陳,吳,陳,黃,吳,葉(17-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7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0/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謝,周(23-26)🛑謝服刑中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暴動;謝審訊首天認罪,於2021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周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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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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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09:30 (不設旁聽)
👨🏻‍⚖️莫子聰裁判官
👤* #審訊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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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8/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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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0
👥趙,黃(26-29) 🔥#判刑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47-59)🛑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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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鄧(22) #續審 [2/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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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D1:吳(24)🛑審訊前起缺席聆訊
D2:謝(23)🛑服刑中
D3:周(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D2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背景:
D1吳(24)於2020年9月15日提訊起缺席聆訊。
D2謝(23)於2021年9月13日審訊首天認罪,同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
D3周(26)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向法庭提出訟費申請,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942
————————————

🔅法庭今日就D3周(26)提出訟費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控方指被告屬「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i)    案發時,被告人並非身處合法遊行路線;
(ii)   當時他除了穿著黑色衣物,更是戴著防毒面罩。防毒面罩自然不是合法遊行人士會戴的;
(iii)  他的褲袋內有兩隻手套,雖然不是戴在手上,也是放在垂手可得的位置,而現場東西行車線均有由示威人士築起的路障;
(iv)  他跟隨人群逃跑。

法庭認同辯方回應:被告人在被捕後行使緘默權,並非未能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

亦認同控方指:參與合法和平遊行的人士理應不會戴上防毒面罩。又引述被告人證供,他所作的解釋是該防毒面罩是一名陌生人交予他作不時之需。他接過後於是試戴,但當時被告人已從旁人得知警方已開始驅趕行動,已接近他身處的地方,他跟隨其他人逃走時依然戴著該防毒口罩。

單憑上述一點已是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拒絕被告人的訟費申請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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