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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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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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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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32/25]

(0838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約0920 播錄音
0935 控方開始派開案陳詞俾辯方
0950 書記問「OK 喇嘛」有人回「OK喇」
0952 法庭接近全滿開庭

📌答辯
所有被告明白控罪,並不承認認罪。
0956 答辯完畢

📌正式開審前討論
🧷 討論承認事實
控方上週已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200,以控辯雙方進一步討論同意案情。辯方對於此事未有立場。

🧷 提交爭議議題的時刻
其中一位辯方律師表示,若要提出爭議議題,應該在此刻提出,還是在開審後的階段才提出?
法官用了約10分鐘的時間婆婆媽媽地作解釋。
他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先商討再跟法官解釋做法,或是由法官來決定亦可,或是由法官提出做法亦可。只要不影響審訊公正性,法庭會理解辯方的做法。若然辯方有自己的考慮,亦可以決定早點或遲點提出這些爭議問題。若然辯方希望控方早點作出回應,便應該早點提出這些問題,讓控方能夠準備。這20多天的審訊包含着很多的議題,若然辯方有問題便應及早提出,最好可以用白紙黑字寫下。若然可以交相關文件給其他方面,亦應盡早交。可及早交則交。

按:以上只是法官小部分的回應。當中提問的辯方律師在法官回應的時候,多次表示「唔該哂法官閣下……」,「唔該哂…」,「係…」,惟法官仍繼續進行他的解釋。

🧷 控方文本形容詞過於廣泛
法官提出,控方對於「攜有」、「管有」等字的意思應有更明確的表示。比如第44段中有寫「(2) 帶有黑色口罩」,法官表示「究竟係揸住,定喺袋?呢啲未必係一定有影響,但係可能會引起不必會關注。」若然用65C 引入相關資訊,便會成為結論性事實。最後法官表示「你哋自己諗」。

🧷 針對各被告的證據
法官提出3點提問,內容包括D1的警誡供詞(段21)、D2及D7之間的WHATSAPP記錄(段26)以及案發環境,即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至彌敦道與弼街交界的情況(段70)。
就着最後一點,法官明白控方透過在當時現場的29項物品建立大環境,但是他希望控方能就暴動範圍作更清晰的標示,以避免「你話咁大,佢話咁細」的情況出現。其中一名辯方律師則強調,這些相片是在眾被告被捕後才拍下的。
法官則最後希望,控辯雙方找些時間斟酌案情,哪些位置要補充,哪些位置要删減。

🧷 匿名令
控方申請GAG ORDER,辯方無異議。法官表示在閱過控方文件後,於5月23日在內庭已作出命令: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傳佈令任何人辨認A1至A33身份的資訊。在庭上,三方均會以A1至A33稱呼他們。他們亦會在作證時以屏風作供。

按:法官重覆了幾次GAG ORDER 的內容,非常非常長氣。

🧷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審訊係一個演變嘅過程」。若然某日要就某些事情多作討論,翌日則可以延遲開庭,不在0930開庭,當然不能延遲太多。雙方均能提出相關要求。

🧷 押後案件
經過多於半小時,大部分只有法官在發言的討論之後,法官終於宣佈押後案件至1200時繼續進行。

1035休庭
1221 開庭

🧷 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430,以修改同意案情。控方表示,雙方今日會完成修改同意案情。現時尚未宣讀開案陳詞。

🧷 案件管理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工作日誌,利用工作表顯示每天會傳召多少證人。控方回應指大概的工作日誌已完成,而現時計劃每天傳召兩至三名控方證人,最後再用六至七日完成辯方案情。法官表示「要俾大家有個預算,寫得幾多日就幾多日,有時我自己諗嘅未必係最好嘅諗法」

法官要求控方進行證物管理。控方回應指打算指到時會將其中一條將事情來龍去脈拍攝得最清楚的片段先完整播一次,當中最依賴的是P014,顯示由佐敦推進至案發十字路口的情況,其後其他片段則會在盤問證人的時候再播出。
法官希望控方整理列表,即一個VIDEO PLAYLIST,顯示每次使用了甚麼呈堂片段,「要準備好哂每條片嘅時間,來源,如要有截圖,要知研究緊乜」。若然呈了堂的片段就該播放出來,「呈哂就要睇㗎喇喎,無用就唔好呈喇」,

法官表示,他期望控方能夠令「任何人攞起檔案,知道個精要係乜嘢,唔係覺得化簡為繁」。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500時再審,到時雙方理應完成簽署同意案情。

1254 休庭

按:所以呢半日嘅進度,就係法官頒佈咗匿名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因為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日前暫訂時間表更改如下:

7月23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8月13日: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9月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0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D8繼續作供。
盤問
D8在2019年10月中入職公司, 管水喉部, 有糧單證明收入, 每個月薪金不同, 公司提供安全帽, 反光衣, 電鑽, 鏍絲批, 鋸, 刀片等等, 平時用完就放在地盤, 地盤沒有locker, 有帽籠只可以放安全帽, 並有鐵皮箱裝工具, 所有工人一起共用, 平時上密碼鎖, 而個人所有財物必須跟身, D8與水喉部另外4位同事共用一個鐵皮箱。 開工時有冰袖, 面巾, 防毒面具等, 每人有背囊, 平時掛在牆上, 可能會掛在架步, 即地盤常見的鐵皮貨櫃, 也有時會沒有位。 大判會分一單工程給不同公司, 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架步, 不可以進入其他公司的架步, 於D8的架步內的財物都屬於公司的員工, 裡面還有公司電腦和文件。 D8有一個銀色工具斜孭袋跟身, 內有電筒, 拉尺, 火機, 生理鹽水; 膠布等, 背囊放在架步; 銀包, 電話, 鎖匙放在短褲袋, 雖然開工環境未打磨好, 容易受傷, 不應穿短褲, 但有時地盤比出面環境更熱, 他也會穿短褲。

控方出示P01(8)天文台報告, D8當日17:40放工, 控方讀出當日氣溫, 介乎27-29度。 控方質疑當日天氣熱, D8食飯的時候已沒有工作需要, 但也不脫下冰袖和面巾, D8指自己一向衣著都是這樣, 食飯放工都是一樣, 有些工友會脫是因為他們介意他人目光, 但D8不介意。 控方質疑架步是安全, 沒有其他人進入, D8不把個人財物放在架步, 因為地盤很亂, 老總說要搬架步就要搬, 所以會把貴重財物, 衣物, 工具等跟身, 但反光衣及頭盔放在架步, 經常會不見, 不見了就要申請一個新的。 D8當日在高樓層工作, 比低層更曬更熱, 當日的渠部分完成, D8工作是貼標籤之類, 沒有試水, 沒有使用豬嘴, 他的豬嘴放在背囊, 是自己買之後向公司claim錢, 他會清潔所以會每日帶回家。

當晚D8約了女朋友和她的朋友到旺角食飯, 順便睇樓, 控方質疑拍拖為何不脫下冰袖和頸套, D8指當日不算拍拖, 他仍穿著地盤衫。 控方出示D8(2)地圖, D8確認當晚的路線準確, 他經常去這個地段, 因為經常去五金舖買東西, 所以希望租這個地段的樓, 要看附近衛生環境, 交通, 店舖等。 D8和兩人由2200開始逛街, 朋友2300離開, 和女朋友逛到2315左右。 控方質疑女朋友怕污糟, D8帶兩個女生「夜媽媽在街上看老鼠垃圾」, D8指是要留意衛生環境, 不是看老鼠垃圾。 控方表示D8對附近路段熟悉, 又不是要上樓睇樓, 用google map看街景也行, D8指要親身看才知道。 控方質疑晚上2200後一個男生帶兩個女生走一些橫街窄巷危險, D8表示不危險。 控方指當晚砵蘭街沒有車行, D8不記得有沒有車行, 有見到有人在過馬路, 平時在旺角人群不依交通規則是很常見, 經常打斜行, 他不記得人群穿什麼衣服。 控方指出當晚2200-2300, 砵蘭街, 上海街的位置舖頭都關了, D8指還有舖頭開, 他不懂駕車, 對交通情況不熟悉, 沒有預先計劃路線。 控方指D8當日去那條街不是去睇樓, 是沒有計劃的情況下去到那地方, D8不同意。 D8看新聞知道理大事件。 控方指D8到砵蘭街時應該見到大批黑衫黑褲的人, 由窩打老道衝向旺角方向, D8指沒有見到。 控方指D8去睇樓不合理。

2315左右, D8首先由砵蘭街轉入咸美頓街, 有一陣很刺鼻的氣味, 女朋友很大反應, 所以D8帶她到巷仔, 給紙巾和水她清洗, 女朋友沒有帶袋, 但有帶銀包電話。 D8給女朋友戴防毒面具, 她說不要, D8便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 向碧街方向走, 想看看前面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找氣味的來源應該向咸美頓街走, 應該不是去碧街方向, D8指自己是想看看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女朋友不適的時候為何D8會扔下女朋友向碧街走, D8指他是要找辦法離開, 因為碧街是未知之數, 所以不會帶同不適的女朋友向碧街走。 控方質疑D8走過這麼多條街都沒有事, 為什麼覺得碧街會有事。

控方指D8當晚不是從巷仔出來。 D8的說法是從巷仔出來, 轉右向砵蘭街時走了兩步, 見到有一班著黑衫的人向他跑, 覺得他們逃離一些東西。 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轉回巷仔裡面, D8指他想知道發生什麼事, 如果回到巷仔就不能找路出來, 他見到人群向彌敦道跑, 所以就跟著行向彌敦道, 看看發生什麼事, 他的步行速度和其他人不同。

昨天辯方曾播放P011a 000000-000040, 實時約1958, D8指很多人在行人路上行, 沒有留意車輛的行駛情況, 人群穿什麼顏色的衣服都有。 控方播放P011b 000310-000317, 實時21:18:05, 可見閉路電視鏡頭被移動向地下, 到005651, 實時22:11:36, 鏡頭再次被移動, 向了舖頭的閘及牆, 再看不到人群的情況。

D8從巷仔出來見到大概150米外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群人, 他從褲袋拿手機看看有什麼車可以搭, 站了3至4分鐘在app找的士。 前面的人群橫跨了馬路和行人路, D8知道不會有車駛到彌敦道, 但肯定女朋友在巷仔等他。 控方指D8應該回到巷仔跟女朋友一起按的士app, D8指他想看看有什麼車可以走, 不知道哪裡有車。 控方質疑D8不行到其他地方找車走, D8指不知道哪裡有危險, 他見到附近有示威者, 不會帶女朋友出去碧街。 控方指D8有兩部電話, 可以一部電話打電話給女朋友, 一部電話上網。 後來女朋友沒有等D8, 因為打了電話他沒有聽, 想出去找他, 出了巷仔右轉走了。

被拘捕時, D8被兩名警員從後拉背囊和面巾, 他有戴冰袖但只套到前臂一半位置, 他看不到兩名警員, 但知道有4隻手, 左邊面巾和右邊背囊被拉, 左邊膊頭被警棍打4-5下, 右後尾枕頭髮遮住的位置被警棍打1-2下, 膊頭沒有表面瘀傷, 但有骨折, 後腦腫起, 控方出示D8傷勢照片, 膊頭沒有明顯瘀傷。 控方指傷勢照片與D8指警員打他4-5下不配合。

D8指拉扯時跌了眼鏡和手機, 警員把眼鏡和手機放進袋。 當日D8被制服後有看見警員, 但認不到, 因為沒戴眼鏡看不清楚, 之後在地鐵站A1出口跪下, 彎下身頭向前雙手向後, 帶他到臨時羈留區的警員不是原本拘捕他的警員, 因為該警員不知道他戴眼鏡, 最後在觀塘警署有警員替D8取回眼鏡。 控方出示P011截圖, 實時23:31, 顯示D8跪在油麻地地鐵站出口。 控方指時間上不可能有兩名警員拘捕D8之後再把他交到臨時羈留區。 控方指影片中D8只有一個背囊, 沒有斜孭袋, D8指銀色斜孭袋在背囊入面。 控方指拉尺拉開了也是鋒利, 如果警員找到拉尺也會拿走, D8不認為拉尺是利器。

P0219是在觀塘警署D8簽名的, 上面寫有從D8身上搜出後歸還的物品, 包括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但警員歸還的物品已經沒有背囊, 只有斜孭袋, D8有反映過這個問題但不被接納, 要求律師亦沒有被理會, 從頭到尾律師都找不到D8, 警員只稱這份文件與案無關, 叫他簽名並拿走物品。 昨天庭上D8出示了有關銀色袋和裡面的物品。

控方指D8在旺角有機會可以離開案發現場, 就是在女朋友洗完眼之後, D8見到碧街有人衝過來的時候, D8見到彌敦道已經完全沒有車行的時候以及站了3-4分鐘的時候, D8不同意。 控方出示D8被捕時的照片, MFI30, 可見D8當時裝束, 與示威者衣著相似。 控方指D8不是從巷仔走出, 而是在彌敦道北行線南至北地跑上去, D8不同意。 當時D8管有3個紅色打火機, P809, P813兩對手套, P815黑色長手袖, 長度長過D8的前臂, 當日沒有使用, 但是上班有機會用的。

覆問
P0219, Pol. 39, 就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D8有向警員反映, 有問警員點解唔寫埋銀色斜孭袋同埋入面啲嘢落去, 警員說係咁㗎喇, 就叫D8簽名, D8沒有選擇的權利, 因為要簽名才放他走, D8不知道不簽名的話警方會不會歸還那些物品。 D8背囊裡是冰袖, 面巾等, 是可以清洗的, 放在公司就不可以清洗, 而且寫了名都可能會有人不知道是誰的, 所以多數跟身。 銀色袋裡的物品是自己買, 沒有claim錢的, 例如原子筆, 只有特別的工具會claim錢。

被截停時銀色斜孭袋在背囊裡。 被4道力制服時是在1-2秒內進行, 打膊頭時D8看到枝警棍。 D8跟住人群走到彌敦道行人路, 沒有行出馬路。 控方剛才播放當晚21:18的片段, 當時D8在旺角中心食飯, 不在彌敦道, 而22:11時, D8剛離開旺角中心。 D8認為2200不算夜, 因為2019年時店舖都開到0000, D8平時都會出街到0000才開始回家。 控方指2200-2300有些黑衫人一群群經過, 辯方出示D8(2), 對照控方所說的P005CCTV, D8走過的地方與該位置距離兩個街口, D8沒有見到控方所指的事情。 D8指女朋友怕污糟而不戴防毒面罩是因為那是D8平日用開, 是貼身物品, 共用不是太好, 與怕污糟不去後巷橫街的意思是不同。 D8指當晚不是只看老鼠垃圾, 是要看晚上的環境衛生, 嘈吵情況, 配套等, 因為同居需要對方也接受到那個環境, 所以就一起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3

D8(1)-11傷勢照片顯示有3點紅色, 是被警棍打造成。 D8(1)-12顯示D8被打後腦的位置, 是右邊耳朵對著髮腳的位置。 D8(1)-9的表格是被告對醫生講自己受傷情況, 由醫生寫, D8沒有專業知識知道醫生寫的是否準確。

D8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證人, D8案情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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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
D5非常希望能夠將2019年11月20日看醫生的醫療報告呈堂, 因為控方質疑D5有看醫生, 辯方已聯絡醫生, 醫療報告暫時仍未能列印, 亦未知原定審期內是否能備妥。 控方未收到報告, 亦不知道報告內容, 未知是否可以同意內容, 因此保留傳召醫生的可能, 法庭相信即使需要醫生作供, 一天內會完成。

結案陳詞方面, 控方指需要大量準備工作, 需時3-4星期。 法庭要求控方陳詞要有所有證人證供的撮要, 哪些證據支持暴動的地點, 時間, 就每一位被告用何種方式參與暴動, 依賴什麼證據要求法庭推論他們有參與暴動。 法庭要求辯方陳詞需列出爭議事項, 以及就控方在陳詞內有哪些部分沒有爭議。 由於D5案情未完結, 預留7月26日0930同庭予醫生作供(如有需要), 控方需於8月9日1600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8月23日1600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9月20日0930同庭就結案陳詞作補充, 12月20日0930同庭裁決, 期間各位被告以同條件擔保。 所有辯方代表申請所有控方證人證供錄音以便準備陳詞, 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昭大律師(音)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1504 開庭

🧷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雙方已考慮了法官的意見,删減了部分呈堂片段。下星期會讀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法官表示「唔一定話法官要講就照跟」。

🧷 同意案情
全個同意案情有21頁,共76段,附有附表1,直至26頁。
法官問了每位辯方律師是否已跟當事人解釋相關同意案情。眾辯方律師確認。

🧷 案件管理
D1 辯方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表示希望下星期一1000時開庭。法官同意,亦同時指出「頭一兩日係多啲嘢做,希望大家善用時間,你哋應該9點半做,而唔係10點嚟到然後10點半開庭。我唔使好似老師咁叫大家,相信大家會好好利用時間。」
最後法官希望眾被告人在九點半便該到法庭,「唔好浪費公帑」。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開庭,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1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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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劉(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黃大仙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陳(23-26)🛑二人已還押2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郭(18-19)🛑林已還押逾1個月,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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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4)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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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許,張,方(24-39) #提堂 (#20200229旺角 襲警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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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15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宋晞綸(45)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區裁判法院 🐶28歲學警 違例泊車 #學警通緝犯
【05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1]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已有

(11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1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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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由於D5家屬因針卡問題未能進庭,控方請法官批准。先休庭一會兒。

10:38 重新開庭。
D13律師代表指出D13有另一單案件尚未判刑(案件為十二港人棄保潛逃案件),而該案件的答辯定於本年7月14至15日。因此十二港人案判刑將會是本案判刑考慮之一。
D13律師指香官可以選擇其一方案:
1. 十二港人案件的法官同時就暴動案及十二港人案判刑
2. 分兩個法官作判刑,而後者判刑需要以前者的判刑作為其中的考慮因素。

D5律師指因D5心理因素欠佳及未有在囚經驗,所以希望早判。

法庭指出若判刑日子定於較早,其餘同案被告會就刑期上有影響,甚至爭議。而且法庭未曾處理這種情況,先休庭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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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於休庭期間給予新指示,D5可以接受待所有被告完結口頭結案再作一併處理。法庭表示雖然D5現時為21歲8個月,但因案件嚴重性高,所以並不會考慮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而D13的另一單案件涉及9名被告,以及法庭未有相關資料,對案件缺乏了解。就此,法庭決定待整件案件的被告完成口頭結案後一併處理,並選擇先待十二港人案件判刑,並在本次暴動案件中作判刑參考。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9日0930同庭再作求情,🛑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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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由於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本文,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此外,A4在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入 勞教中心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由歐陽巽熙檢控官在庭上宣讀的已修訂的案情。

案情簡要: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步出該客房時被捕,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A1至A6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2020年2月4日23:13時左右,兩名休班警長59027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該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照片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兩名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兩名警長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並發現A1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等,和一張由「錦威」發出的收據,日期為2020年2月3日,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在約01:55時,警方在客房內拘捕A4和A5。房間內充滿汽油味。當時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

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而房間內的人定可以看見房間內的人的行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一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第四被告人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1個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和1隻抗高溫手套、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第一被告人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及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房間亦管有涉案的材料、亦有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控方進一步的協助:

控方確認A1有案底,而A2沒有案底。

控方準備了一些案例協助法庭量刑,包括CAAR1/2020案和一系列區域法院的案件,當中量刑起點輕則4年9個月監禁,重則5年6個月監禁。

求情:

針對CACC96/2020案,辯方認為這案例的控罪較本案嚴重,該案控罪是涉及危害他人的生命。

A1方同意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而A1現時已有深切的反省,希望日後可以貢獻社會,現時亦已報讀相關的課程。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採取較低量刑,讓被告可以及早出獄,以展現盡孝之心。

A2方指A2有強大的家庭支持,家人亦認為A2珍惜與他們相處的時間,希望A2不要迷失自己;他人亦指出A2有參與舞獅,亦是努力工作的人。A2現時已汲取教訓,他在還押期間亦有修讀大學課程,希望在出獄後從事與該些課程相關工作。

練錦鴻法官指CAAR1/2020案指是一般情況下縱火才是4年至5年監禁,但本案是被告們是處心積慮犯案,其中一支汽油彈更是有硫酸。

A2方同意本案有不利被告的因素,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DCCC144/2020案,該案控罪是串謀縱火,但同意在該案有些背景與本案有些分別,例如該案不知道汽油彈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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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同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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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25]

(13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2/25]
👥11名被告 #1118油麻地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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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11人暴動-開案陳詞-05-30

[12:03再開庭]

控方宣讀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內容包括案發當天的天氣,即沒有下雨;油麻地地鐵站在案發當天是關閉,列車也不會停在油麻地站;一幅有標記案發地點附近的商鋪閉路電視位置的地圖草圖;所有被告在被捕地點被帶往臨時羈留區;警方沒有修改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即RTHK;警員拘捕各位被告時,被告身上的衣服物品*;警察檢取的物品包括有液體的膠氣球、有布料/有液體的玻璃樽/膠樽、漏斗、紙箱、剪刀,伸縮棍、鏈(?.?)、槌和士巴拿等;專家的化驗報告;警方所拍攝的照片和他們所準備的截圖冊;有4名警察在本案因滑倒/被玻璃碎割傷手指而受傷等。

*根據承認事實,不是所有被告的服飾都是黑色裝束

辯方沒有反對,被告們同意承認事實。

[13:08午休]

14:30續審。屆時會播放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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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從缺,下午續審還需要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05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_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
就本案暴動罪,法官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3個月,加上認罪扣1/3,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休庭時,被告向旁聽人士致謝,並向親友道別擁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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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位被告,當中A1陳(23)和A2陳(26)在今天承認兩項控罪。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 (只有A2提及本案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法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9

求情:

A1雖有案底,其成長環境亦可謂不理想,但所幸為人孝順,熱心公益,他人對他有美譽,在學業上亦有好表現;他人亦對A2有美譽。縱然如此,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事實上A1亦有親自在網上調查/找製造爆炸品等方法,故他們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法庭採納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法庭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

由於A1和A2曾在酒店內處理危險化學品,這是十分危險的行為,故兩罪刑期會部分同期執行,4年2個月監禁是他們被判處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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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510&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裁決 #庭外消息

👥*,*(14)

控罪:
兩項非法集結
兩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兩人均有控罪罪成,需還押索取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判刑

D1:許(25)
D2:張(24)
D3:方(39)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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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認罪‼️
D2、D3: 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831事件」半周年,20:00警方驅散在場悼念人仕。有警員跌裝備,警員回頭再被人襲擊。警員拉槍,人群四散。D1用傘襲擊警員。警員有驗傷,有兩名醫生報告,顯示他有骨折情況。

🌟鄭官確認只處理D1的判刑,不會負責D2及D3的審訊。

D1希望今天能夠即時判刑,不欲押後,亦不需索取報告。控方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供鄭官作判刑考慮。

求情: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簡單提及D1家庭背景,他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過去兩年他內心充滿不安,認為自己愚蠢,希望法庭輕判。他沒有刑事紀錄。

老師形容D1樂觀積極、願意助人,雖被動沉默但常默默地為未來作準備。上司則指他好學、樂於助人,與同事相處很好,又願意貢獻社會。D1在求情信中鄭重向警員道歉,他原本只是行街食飯,身上亦沒有其他物品。

辯方指出,此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希望法庭採納不超過12個月的量刑起點。

判刑:
本案涉及襲警,D1參與襲擊,帶住背包襲擊警員。案發時,香港正處於動盪時期。案發至今距離不算太長時間。

參考李炳希一案(CAAR14/2020),案中的警員被人拳打腳踢至失去意識,而兩位答辯人皆為把風角色。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案中的實際施襲者應判監15個月,兩位答辯人經審訊後定罪的適當刑期則是12個月監禁。

本案與上述案例類近,但本案罪行沒有引致警員昏迷--但警員傷勢都嚴重,而且有骨折。本案為多人犯案,但D1是第一個帶頭施襲者,鄭官認為12個月是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辯方呈上的求情信雖然對D1有正面評價,但對案情無幫助。施襲就是施襲,判刑要有阻嚇性,因此就此控罪判處D1監禁8個月‼️

D2與D3的審前覆核將於7月25日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30
2022.05.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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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胡(20)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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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不設旁聽)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裁決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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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7/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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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5: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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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05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6/25]

🕚10: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3/25]

(09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胡 (20)

控罪:被控藏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定罪上訴於2月23日進行,並押後至今宣讀判詞。

法庭頒下書面判詞。以下為重點段落。

「段1:上訴人原被控兩項控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罪名成立,判處9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段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可歸納為兩點:(1)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出上訴人意圖損壞的是什麼財產,而這缺失構成審訊不公;(2) 裁判官錯誤推論上訴人當晚打算使用該些白電油作助燃之用。」

「段5至8(節錄):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一方表示控罪詳情沒有明確指出上訴人意圖損壞的究竟是什麼財產,故控罪詳情存有錯漏和缺陷,因上訴人一方未能知道控方所針對的財產,不知應如何抗辯,故程序上造成不公,定罪也因此存有不穩妥的地方。

就此點,首先要討論的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需要證明的控罪元素是否包含被損壞的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字面上看,此控罪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是保管或控制,而此控罪的犯罪造意 (mens rea) 是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本案中,上訴人不爭議他管有涉案的三罐白電油,唯一爭議點是他的意圖。首項上訴理據所針對的是控方是否需要證明上訴人意圖損壞一些特定的財產,答案是否定的。從條例的英文版本看到,當講及摧毀或損壞的財產時,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 (any property) 。雖然中文版本沒有明確指出,但這刑事罪行源於英國。換言之,單從英文版本字面上看,控方似乎無需證明特定的財產是什麼。」

「段9至11(節錄):英國的上訴法院在R v Buckingham一案中,控方需要證明的正如本席講及,只是控罪的行動和造意,造意就是意圖在將來使用 (intention as to use in the future) 。英國的上訴法院更表示只需一名被告人的意圖是在將來有需要情況下使用,便已然足夠。」

「段12至段14:再者,這條例也包含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若上訴人一方論據成立的話,則控方需要證明管有物品的人當交出 / 借出物品予意圖作出損壞的人時,前者需知道後者將會損壞的是甚麼財產,這真的是立法原意嗎?再從另一頗為相似而簡單的例子,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也可看到,控方同樣地也無需列出犯案人士意圖作出甚麼身體的嚴重傷害一樣。

「段15至16(節錄):至於第二項的上訴理據,本席同意裁判官在這方面所作事實的裁決。事發時是晚上11時多,上訴人所在地點正有人聚眾生事。涉案的白電油,一般作打火機燃料之用。若作打火機燃氣使用,所需的分量十分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擁有三罐之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擁有的隨身物件,再加上當時的環境,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有甚麼合理的辯解,再者上訴人也選擇保持緘默。就事實的裁定,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有違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

「段1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判詞連結: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599&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暴動
#1118旺角 #暴動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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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辯方指被告在被捕時不是處於發生衝突的現地點,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而且被告的防毒面具是放在背包裏,因此不算是蒙面。

控方傳召5位證人,辯方爭議PW3,指證供前後矛盾,指他不是搜查被告的警員,而是女警,他卻聲稱自己在被告身上搜出多項物品。
證物方面,只有幾項物品是寫着「被捕時戴着」,而其他沒有注明,例如八達通、sim card,可見PW3沒向PW5注明,又或者PW5自己聽不清。
可是,現場是電光火石之間,PW3粗疏或弄錯也是可以理解的。

當時很多途人逃跑,被告雖然聲稱右腿被橡膠子彈打傷,但從照片看,她有吊着腳跑,可見她確實有受傷但不嚴重,所以可以拼命地跑走。
PW3的描述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PW3的觀察有疏忽,自己亦不是一個細心的人,而被告的身份有所爭議,因從照片中可見有人有戴護目鏡,和急着走入小巷。
如果很趕急,當人應該不會有時間把護目鏡放入背包,因此該人不像被告。

法庭認為PW3作供反複混亂、不細心、不清晰,但他努力回答問題、態度誠懇,所以相信他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約50人在彌敦道築起傘陣,暴動不是突然在吉野家附近發生,而是一早已在佐敦道發生。後來約10人跑入橫街,有幾人進入小巷後離開。
有人被捕時作出抗拒,但沒有人在橫街或小巷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在逃避警方追捕,所以不算是暴動範圍。
逃走的人不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留在現場也不一定是無辜。

被告被捕時,穿深色衣服,管有有多件示威裝備,例如護目鏡、防毒面具、勞工手套、另一件Tshirt、生理鹽水、口罩等。
這些不是一般人外出會帶的東西,而是示威者會帶的東西,被告沒合理辯解需要㩦帶。
被告在警署向值日官聲稱自己右腳被橡筋子彈打傷,證明她曾進入小巷。雖然沒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也未能證明她何時進入或離開小巷,但控方指她是為現場的人提供支援。後來被告跟着示威者逃跑。

被告在約0400時仍留在街上,但當時多處有動亂,她未必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她走過的路徑不算暴動範圍,也沒作出破壞安寧的行為。
她的裝備雖是示威者用品,但她身處的地點不算是暴動範圍。

被告的腳受傷,證明她曾處於某處衝突範圍,而身上的物品是示威者管有的物品。
被告的打火機肯定是用來破壞物品。

控罪一、四不成立
🛑控罪二、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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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沒案底,案發時18歲9個月,現時過了21歲3個月。

辯方律師未有就只針對控罪三四求情作準備,需即時索取指示和跟被告溝通,以確認用剩餘時間求情,還是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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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1:00)(11:06開庭)

辯方需時準備,雙方需於6月15日遞交所需文件。
(辯方沒有提出索取教導所報告)

還押至2022年6月18日星期六0930時區域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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