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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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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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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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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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5/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梁(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30旺角;;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於2022年5月20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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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7/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4/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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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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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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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1/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25]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審訊 [1/6]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7/2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李(28)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近兩年半,一名測量員今(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襲警、抗拒警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共3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年6月13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等。
(摘自 明報 2022.4.27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警員9935,抗拒正當執行任務的警員9935及警員9019,以及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準備好答辯。被告將會搵當值律師代表。被告申請押後6星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按:一庭保安指示警員可坐記者席,而旁聽席只有數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7/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的補充:

控方公允地指出控方片段不能顯示現場有地方被噴漆破壞。(與控罪4相關)

📌辯方的補充:

*D1是何(23),D2是符(23),D4是郭(21),D6是張(24)和D7是李(28)

D1:

1:控方沒有證供指D1在現場做過何事和在何時到達現場,他可能是剛剛到達。即使他身在現場,由於該處附近有住宅和大廈,D1當時可能是約朋友;D1可能亦是參加合法遊行和集會,因為"荃葵青遊行"是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而且涉案時間仍處於不反對通知書的指明時間。

2:楊屋道的西行線是合法遊行路線,即使警方在18:37時或以前有發出警告,但他未必看到,因此他可能還以為現場是合法遊行。

3:D1在示威者的較後方被截停,他未必有參與前排的事件。辯方指終審法院在 FACC6/2021 案中指出身在現場不等於有參與暴動/非法集結;本案沒有證據指D1曾在現場做出任何姿勢,與示威者溝通,起哄和叫口號鼓勵他人;即使D1身上有裝備,它們都是防具和保護物品,D1可能因怕現場有突發事件而戴上;控方的片段看不到D1有戴上防毒面具,警員的書面口供也從沒提及;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指出有一些(共9項)物品可以用以推論被告是暴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例如防毒面具,武器,無綠電等,但D1是一項物品都沒有;即使D1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但這些是出街衣裝,或是參加合法遊行的示威者的衣著;即使D1當時有逃跑,但這不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4:有關PW3報稱受襲的情況,可是PW2在作供時沒有提及D1當時曾有站立和撞PW3,辯方指這不知道誰的證供是事實,甚至乎有人沒有將事實道出。

5:當時D1可謂手無寸鐵,只有腳部郁動,辯方指PW3其實不必用警棍控制D1,他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故D1當時的行為可能是想逃跑自衛。

D2和D6:

1:本案不能確定D2及D6的被捕時間和地點有出現非法集結,即使他們被捕位置的前方有出現非法集結,但本案沒有證據指他們何時到達現場。

2:當警方驅散示威者時,似乎現場已沒有非法集結,即使以前在如心廣場一帶有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不能靈活無限地補充非法集結延伸至數百米的地方,這樣會對被告不公。

3:辯方認為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在 DCCC460/2021 案中如何應用FACC6/2021有參考性(見判詞第107至114段)。

4:當時示威者向後跑,故即使D2有向前作勢攻擊PW5,這不等於D2有參與非法集結,一個人的行為不是非法集結。

5:警方在18:37時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若D2和D6當時即時聽話乖乖離開卻被捕,似乎對他們並不公平。

D4:

1:辯方指在 HCMA368/2020 案中,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指出了法庭應如何處理辨認被告和相關的環境證據。控方片段顯示警員在東行線處理D4,但警員指他們在西行線處理D4,辯方指法庭在處理辨認時亦應考慮證人的作供後才考慮片段;辯方指片段中人是有手套,但警員作供時提及D4當時沒有手套,故辯方認為客觀證據與證人的供詞有差。

2:從證物鏈看的話,PW14和PW15在2022年6月8日下的兩份口供紙都是有他們的聲明和簽署,卻在內容上有不少的反差,此外他們亦沒有在新的口供紙上寫明是補充之前的內容。

3:辯方認為法庭應先考慮D4的被捕位置後才考慮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此外,本案並不知道D4在現場做過何事和她是否知道現場的情況。

D7:

1:辯方指本案不知道D7何時出現在現場;亦不知道他是否知悉現場有非法集結和聽到警方的警告;即使他身在現場,並不等於鼓勵他人。

2:辯方認為時任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在 DCCC871/2019 案的裁決對本案有參考價值,特別是A18,A20和A21的不成立裁決。這3位被告的裝束與D7相似,亦同樣地不知道他們是在何時出現在被捕位置和做過何事。

3:辯方指拘捕D7的警員不知所蹤,D7管有的雷射筆可能是有innocent purpose(無辜的目的)。
=============
本案暫訂在2022年7月28日14:30裁決。(7月27日更新:裁決日更改為2022年8月24日14:30)

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638

(辛苦各位手足了,D2符也頗精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今日已處理PW12警員20964林祥和PW14警員24671吳浩武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制伏A4和A5有關。

至於有2位與A4和A5相關的警員,辯方打算用承認事實處理,故未必需要傳召該名證人。

控方表示今日只準備了有關A4和A5的證人,故向法庭建議給予下午的時間予部分辯方大律師與他們商討一個更充足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5/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14:30 廣播

14:35 開庭

預備傳照證人

15:00-16:00 休庭

16:15 開庭

證人作供

17:00 散庭
(被告與旁聽師揮手道別)

押後至6月14日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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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5/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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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消息,區院36庭保安話今日唔開庭哦,話個官好似病左,應該今個星期四0930先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4/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52] 開庭

控方打算播出在壁屋的兩段約15分鐘的CCTV,分別係在囚一邊和探訪一邊,片段沒有聲音,先邀請法官留意控方的截圖,對D2 & D3的衣著的描述,拘捕兩人時在兩人家中搜出的衣物作對比;探訪片段完結時某人先起身,餘下兩人對話,根據時間紀錄,從而在隨後的錄音作對比,錄音謄本中的某些段落被遮蓋,是不需要法庭考慮,D2對部份謄本有爭議。

探訪人士一邊的片段,播放到最尾幾秒,控方指D3先起身。

[16:01] 控辯商議後同意修改第一份承認事實中,警方撮取瀏覽記錄和制作截圖的日期,D1~D3同意。

播出約15分鐘的錄音,錄音中聽到有人叫人删除Gmail, iCloud & IG 紀錄。控方指最後一段係D3起身後,餘下D1 & D2 的對話,要靠法官記住D2的聲音,再去推斷之前的聲音是誰,法官指法庭不是辨別聲音的專家。

控方表示就錄音謄本要索取指示作少許修訂,明天可以確定,明天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辯方稱將沒有中段陳辭,如果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可以開始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再訊(只開上午),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謝延豐律師行 轉聘 #黎匡晉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林宜養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2021年6月29日經審訊後由 #香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指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彈簧鋼棒的原因,被告作供指該物品是從網上購買伸縮棒的說法亦不被法庭接納 。及後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
2022年5月17即日作出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今頒下理由: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梁(17)購‍得的旗桿與被搜出的旗幟長度不相符,故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 / 懸掛搜得的旗‍幟。再者,上訴人明顯更改購得的地點,推算理由為若從網上購得,也定必拆開過,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而旗桿和旗幟定必是他攜帶至被截停的地方。當晚在旺角一帶發生些事情,梁(17)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又或忽略了上‍訴‍人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不單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更信納上訴人是知道涉案的物品屬一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實無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真誠及合理」的理念。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這一爭議:

「39. 進一步而言,儘管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該彈簧鋼棒的操作,但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悉的。不爭議的事實是當時證物P3彈簧鋼棒就放在證物P2盒子內,盒子內還附有證物P4產品使用手冊。手冊內列明上述(第14段)安全提示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而且,證物P3操作簡易,棒上有明顯按鈕,一按按鈕棒頭便彈出。本席相信事發時被告人把證物P3帶到街上時,必然知悉控方證物P3的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一如產品使用手冊證物P4所述。本席確信被告人於事發時明知自己「攜有」證物P3及完全知悉其材質及操作。」

故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理由書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62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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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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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3
2022.06.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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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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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5/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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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莊(17) #進度報告 (#20200301旺角 縱火;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2021年6月24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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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4日 星期二】

全部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2/2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5/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9]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8/25]

(12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其他法庭亦需要文字直播員,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6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答辯

林(28)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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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11項控罪全部認罪‼️另外亦都同意案情。

辯方律師提出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把案件押後3星期,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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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A8代表大律師表示A8今早身體不適需要看醫生,故未能出庭,但其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基於今日的案情與他無關,他們表示可以繼續審訊。

PW16探員33135梁英偉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6有關。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其他與A6有關的證人會用承認事實處理。

A7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自己身體抱恙,加上今天下午和明天早上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不能出席審訊,故申請押後至明天下午繼續審訊,相信能完成A7相關證人的案情。

法庭表示基於本案進度良好,批准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各位被告、辯方律師團隊們都要小心身體~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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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提出,因被告剛轉換律師行代表,申請押後答辯。裁判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8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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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47 廣播

10:02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繼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

完成案中案擧證

12:40完

下午2:3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
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為新案件,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再提堂,並與另一案作合併申請。

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但有以下條件:不能離開香港,24小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不反對押後案件,希望裁判官考慮批准被告能夠離開香港,並作出陳詞。裁判官拒絕申請。

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0 現金
不能離開香港(包括不能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 (O))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合併案件申請,被告期間以以上條件作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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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法庭收到法援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2年7月28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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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廣播
2:32開庭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二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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