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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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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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答辯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1:00開庭】

兩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兩位皆認罪❗️

案件押後至本日1545同庭判刑❗️

【11:39完庭】

感謝報料❤️‍🔥
【06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5: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審訊 [1/1]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09:33]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PW1 蘇苑微 住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第二座X室。
2. 2021年6月4日22:06時,警員23781,PW2在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截停搜查被告,搜出一支雷射筆P1。
3. 同意雷射筆係攻擊性武器。
4. 2021年6月4日22:08時,PW2宣布拘捕被告,在警誡之下,回應射過幾吓。
5. 2021年6月5日22:18~22:31做錄影會面紀錄,呈堂P2,謄本P2a。
6. 地政處劉見兒(音)制作了安華樓和紀律部隊宿舍一帶的地圖P3。
7. 督察邱彭輝(音)為P1做咗測試,寫成報告P4。
8. PW1拍攝的兩段片段,燒錄成CD P5。
9. PW2的記事部紀錄。
10. 警方拍攝咗67張相片P7,包括:被告衣著和安華樓各地方。
11. 承認事實P8。
12.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雙方同意被告在被拘捕時的身份不爭議,拘捕的地點為公眾地方。辯方爭議的事情係控罪中的「合理辯解」。

[10:05] 傳召PW1 蘇苑微,事主

控方主問
PW1與丈夫住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第二座X室,在2021年6月4日晚食完飯,與丈夫在客廳清潔冷氣機的隔塵網,發現有紫藍色光射咗入屋,初頭不以為意,隔咗一陣又嚟,以為係警車或救傷車的閃燈,在窗口睇向街,唔見有警車,望向斜對面樂華南邨安華樓,隔咗一陣又出現,有揾丈夫睇,並用手機拍片。

播放P5,PW1在窗口拍攝到樂華南邨有雷射光發出。

其間PW1眼睛有接觸到光線,強光,有不適,要眨一眨眼,無其他不適,確認當晚只係見到一道光,事後知道該大廈係安華樓。

PW1約在21:30報警,拍完片後,在手機重睇片段,點算光源來自在大廈頂樓對落14層。

睇警方相部P7,PW1從第(10),(27),(29)號相片中指出見到她所居住的宿舍。

確認唔識被告與其家人,與被告無恩怨無關係。

[10:29] 辯方盤問
確認報警時候,唔知光束射完未,事後係仲有,同意因為距離遠,見唔到射光束嘅人個樣、唔知男定女、唔知佢嘅衣着、唔知佢嘅年齡,唔知安華樓有無其他可以發出藍光嘅嘢。

PW1做咗兩份口供,第一份在2021年6月5日00:15,第二份在2021年12月20日,根據第一份所寫,在不同時段,光源在由頂樓向下數第11層和第14層發出,不確定是否同一人所為,同意光源係郁嚟郁去。

PW1解釋在主問時無講由頂樓數落11層,係因為當時主控無問到。

同意只要唔係直望光源,見到都無事。

[10:42] 控方覆問
PW1解釋數樓層係數每層的燈光。

[10:45] 傳召PW2 警員23781 勞嘉文,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在2019年6月4日21:49時,從警方電台接到通知,在安華樓23至25樓有人用雷射光射向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接到通知上去,22:06時,向被告搜查,在右邊前褲袋搜出雷射筆,22:08宣布拘捕,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回應「用嚟射過幾吓」,截停搜查時,被告身邊有一名女子。

睇P7(5)相片,確認係當時截停搜查的23樓位置,當PW2上到去23樓時,另外已經有四名警員在場,現場無動物。

[10:53] 辯方盤問
PW2去到現場之前有在其他樓層掃蕩,但沒有逐家逐戶拍門,因為收到嘅訊息較為清晰,當時唔需要聯絡報案人,唔知道報案人話由頂樓向下數第11層和14層有雷射光,無掃蕩過21至22樓。在搜查時有開過雷射筆,見到光線係深藍色。

睇P7(5)相片,同意被告身處嘅位置係望唔到宿舍,但安華樓係Y字型,分開A B C走廊,在B走廊可以望到,在相片後樓梯位置的窗口亦見到宿舍。

唔清楚當晚有幾多人有藍光,唔知道21~24樓有邊家人會有雷射筆,唔知到射到21:46先停。

[11:07] 控方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25267 區張平,本案調查警員

控方主問
PW3在2019年6月5日凌晨,和2022年2月18日都有去過安華樓視察環境,由2~35樓都係住宅,每層樓嘅設計和觀景都係一樣,P7嘅相片係PW3影嘅,確認相片中見到嘅事物,樓梯遇各層相通,由相片中見到宿舍嘅位置行到被捕位置約10秒。

[11:20] 辯方盤問
睇P7(5)相片,確認係23B後樓梯位置,確認走廊嘅盡頭係望唔到宿舍,同意光線係直射,唔會轉彎,同意唔知道被告在被拘捕之前去過安華樓咩位置,67張相當中,有啲位置係影到紀律部隊宿舍,同意唔知道被告有無去過,PW3無去過被告家中。

知道PW1講光源由頂層數落11和14層發出,但無去過該兩層的單位作調查。

和被告做會面紀錄時,已盡力問咗要問嘅問題。

[11:28] 控方無覆問,PW3作供完畢,控方完成舉證。

辯方中段陳辭
PW1 投訴有雷射光在安華樓21和24樓發出,被告在23樓被拘捕,控方係無辦法核實雷射光係唔係由被告發出,PW1話雷射光係紫藍色,PW3話係深藍色,兩者有分別,在被拘捕位置係望唔到宿舍,無證據講到被告去過咩位置,警方無去過21樓做調查,雷射光持續咗約30分鐘嘅騷擾行為,與被告在錄影會面嘅招認不同,被告只係測試雷射筆,無話測試係犯法,辯方覺得應該表證不成立。

控方回應
係講唔到被告在被拘捕之前去過邊度,無可能證人報警後,警員可以同一時間出現,樓宇有啲位置係望到宿舍,控罪不是控告襲擊他人,係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在承認事實已經同意咗,在公眾地方管有,睇唔到點解連表面證據都會唔成立。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小休。

[12:07]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由細到大都係一個人住,2005年開始養貓,現時同三隻貓住,關係猶豫子女,平時用公仔和波波同貓玩,更多時候用雷射筆,播放在兩個月前用雷射筆同貓玩嘅片段,貓貓會走來走去追綠色嘅雷射光,平時就係咁玩,觀察到開咗雷射光,佢哋會好興奮,在養貓嘅群組,用雷射筆玩貓係非常普通嘅;本案嘅雷射筆係在巴士執到嘅,本身諗住交去差館,後來唔記得咗,被告稱無政治立場。

案發當日要返工,約咗女友六點幾返屋企食飯,玩貓,因為用開嗰支雷射筆無電,所以用咗執返嚟個支,之後出門口食煙,在P7(5)相片位置被拘捕。曾經企在走廊盡頭嘅石級位食煙,摸到個袋有支雷射筆,就向喜華樓射咗幾吓,大概兩三秒,測試下射程,該位置係射唔到紀律部隊宿舍,除此之外無射過,食咗約10分鐘煙,後來警察上嚟,有警誡有回應,被帶返警署,做錄影會面紀錄。

被告解釋在錄影會面中無講玩貓,因為係警方無問呢啲問題。唔識PW1,無射過向紀律部隊宿舍。

[12:23] 控方盤問
在錄影會面中話在2020年頭執到雷射筆,本來諗住拎去警署,後來唔記得,當時問記唔記得搭幾多號巴士,被告回應係搖頭,解釋係唔記得;攞咗返屋企之後,放在櫃內通常放雜物嗰一格,直至到案發當日攞出嚟玩貓,已經放咗超過一年。

片段係在被告家中拍嘅,係近期拍,在案發日之前無拍過片,經常用雷射筆同貓玩,一星期有多個三次,片段中灰色嗰隻貓養咗超過10年,橙色嗰隻今年三歲。

主控指出被告今次只係特登拍片段,用嚟支持案發當日玩貓,指出當日用雷射筆嘅目的唔係玩貓【唔同意】。

玩得咁密,用開嗰支雷射筆當然試過無電,但由執咗雷射筆開始,用開嗰支無換過電,主控指出當晚不是因為無電,係做出嚟嘅【唔同意】。

走出走廊食煙,玩貓同測試雷射筆有咩關係【無特別原因,只係好奇】。

企在石級上射向喜華樓,射向牆壁,有無考慮過射到人哋屋企【無】。

2020年頭執到雷射筆,執之前有無聽聞過示威者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有聽過】,會影響視力【有聽過】,有危險性【同意】。

點解執到之後唔擺在當眼地方,要放入雜物櫃【咩都擺在雜物櫃,無考慮過會唔記得】。

被告稱試射咗兩次,加埋約兩三秒,試雷射筆係咪想知最遠距離【無諗過,只係想試吓,好奇】。

測試係同你嘅工作無關【係】,指出當日被截停之前你去過安華樓其他地方【唔同意】,當日被截停前射過紀律部隊宿舍【唔同意】,射完宿舍之後先返去被拘捕位置【唔同意】。

[13:00] 辯方無覆問,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結案陳辭
先採納中段陳辭,PW1無證明見到被告射雷射光,被告只係好奇測試,被告用雷射筆玩貓係好普遍,無證人可以推翻呢一點,辯方係有合理辯解,希望法庭考慮前文後理,證供作整體考慮,有疑點之下,利益歸於被告。

控方回應
時間上係有差別,而家唔係告傷人,係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無帶隻貓去走廊玩,例如西瓜刀可以要嚟切西瓜,但如果帶出街,有咩合理辯解,如果現場有貓,情況就不同。

辯方最後回應
不同意控方用西瓜刀作為例子,被告有解釋過警方無問,曾經問過PW3係咪盡力問晒問題,佢無問過玩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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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0

----------------
控方盤問D7中(內容後補,小休前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25]

上午進度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D4 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今日主要圍繞當晚想錄取的口供,D4指口供記錄並不準確,有部分字眼甚至從未提及。例如問題6,D4當時回答與朋友見到人搬水。警員再問係咪人鍊,D4當時回應「係啩」,最終警員於口供寫上D4和朋友以人鍊式搬水。
D4又表示錄取口供時好攰,覆讀時無留心及細閱發現問題。至於口供上的所有簽名也是完成題問後一次過應警員要求簽的。

🔹控方盤問
內容後補

D5,6,7,8,9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10代表提交咗一份同意事實畀控方,控方需時確認內容,因此明天才會開始主問。

明早0930繼續審訊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旺角 #提訊

歐陽 (29)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被告就控罪(1) 認罪,而控罪(2) 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及求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作供,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2年12月12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開審,審期兩天,將以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天后 #提訊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
D1將就控罪1,2,4,5認罪,控罪3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將於2023年1月19日 0930 處理D1的認罪答辯及求情。

D2
辯方指剛收到片段,申請押後答辯。
D2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再訊。若然D2選擇認罪,將由同一法官於23年1月19日一同處理。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7何文田 #1027旺角 #新案件 #提堂

D1:彭(21)
D2:馮(18)
D3:梁(24)
D4:朱(38)
D5:陳(23)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及一罐紅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各項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

代表D1 & D3 的律師申請押後至8月23日,以索取法律意見,其他被告同意押後。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二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判刑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兩名被告於今早提堂時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判刑。

判刑🔥
D1 是ig 貼文的唯一發佈者,而D2並不知道當中的內容。

D1: 量刑起點10.5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7個月
D2: 量刑起點9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6個月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8旺角 #新案件 #提堂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於快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辯方申請押後至8月11日。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一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7/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呈堂片段時差對比未能達共識將以MFI附件形式交法庭,其中P45, P49, P60及P62片段所示大致同實時相同。P50看中國全片3分秒是分段拍攝,有個别時段未能作對比。D2 代表對MFI內P61 截圖22:44:13時間對比不同意,有2秒分別,立埸不是同一事件,休庭30分鐘後控方修正MFI 內P61 為22:44:11。

📌進一步承認事實(D1,D2) P91
1.警方拍攝片段P65 22:48:43,圖中男子為D1 (P90)
2.CBC 片段 P48 第3秒 截圖黃圈為D2(P85)
3.Vision Time片段P50第59秒截圖紅圈為D2(P86)
4.太古站CCTV P51 22:42:13 截圖內為D2(P87)
5.CBC片段P48 22:43 黃圈為D2(P89)
6.康怡廣場 CCTV P61 22:43:06截圖黃圈為D2(P87)

📌PW9 DPC 18088 何燦坤(音)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主問
-負責本案調查,查看Now及有線新聞及其他網上公開片段,地鐵站,商埸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認出D1及D2
-看過D3被捕後拍攝之全身,側面照片及相關證物相片,結論是本案一孟姓被告
-🎥P51 太古站CCTV 22:43,示威者由站內通道向C出口行,22:41:54截圖P92留意到有2男子,一黑衫衭黑頭盔灰色短衭黑色鞋灰色背囊為男子A,另一身旁男子戴黃色安全帽黑色衫䃿灰白色手袖灰白短褲孭橙色套套住背囊為男子B。
-🎥P60 康怡廣場向康山道CCTV 22:41起黑色衫褲人士在走動,22:44:02 截圖P93左右為太古C出口及康怡南廣場入口,右上見到康山道西行線。圖中分別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衣飾物品同P92人物一樣)
-🎥P61 康怡廣場 向南怡廣埸入口CCTV 22:40起播放,見到示威人士不停行出太古C出口,22:42:20截圖P94 又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男子B先由太古C出口走出,男子A在一兩個身位後,2人往康山道西行線方向走
-🎥P44 cable新聞FB 22:44:33開始,22:45:36地點為康山道西行線巴士站及康怡廣場南入口,22:45:19截圖中有示威者在康山道走入康怡廣場南,根據片段內容是防暴警察到場驅趕馬路上聚集示威者走入C出口,圖內白色物體自己估計是滅火筒噴出。男子A及B出現22:45:29截圖內圈出呈堂P95。
-🎥P50 看中國片段 52秒開始,59秒截圖P96呈堂見到男子A及另一男子,圈出男子A正跑向AEON Style門口跑去
-🎥P63 Aeon CCTV 22:45:12 拍攝Aeon Style室內中門入口,一堆手推車放在門側,22:45:50一批黑色衣物部份戴有黃色安全帽人士行入,22:46:26可見到男子A及B。22:46:17為首次見男子A黑色上衣灰色䃿白色手套孭灰色背囊在玻璃門被警員捉住背囊,男子B戴黃色帽黑色上衣白灰色手袖橙色冚背囊已經進入Aeon Style. 證人在截圖22:46:18秒圈出男子A及B並呈堂P97
-🎥P50 看中國片段第1分15秒開始,1分32秒見到男子A 。1分26秒截圖有警察Aeon Style中門玻璃門外制服一男子地上,憑衣著及物品圈出男子A並呈堂P98
⭕️證人從P92至P98辨認男子A 同 警方警署拍攝本案孟姓被告是同一人,證人指觀察到該人黑色上衣膊頭及袖邊位有缐突出似反轉穿,灰色短褲,黑色Vans帆布鞋,頸掛防毒面具,灰色背囊上有個菱型欖球鎖匙扣,手穿黑色手袖及白色手襪。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證物P88及P89截圖地點為康怡廣場,相片見到太古站C出口,廣埸公衆通道,康山道行人路及西行線馬路。
-2022年3至4月才接手本案查看片段,沒有經歷過2019年8月11日事發經過,對白色煙,聚集人士行為是看片後自己意見。
🔸D3代表指盤問需時,明早才開始

1610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二天審訊:

傳召證人:

今日已完成PW2至5,即警長33347、女警9974、警員8827、和蔡永傑醫生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A3的證物、和A3有「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有關。

何謂「依賴型人格障礙」:

蔡醫生客觀地指出「依賴型人格障礙」是一種精神病,醫生需要了解患者由小至大的背景和歷史才可診斷。若有人是在近年才出現這病的特徵,那通常是由其他疾病引致。

好學的練錦鴻法官詢問如何診斷該人的「依賴」是病與否,因為有人在日常生活都會較依賴人。蔡醫生指是要取決該「依賴」會嚴重影響生活和社交。

蔡醫生指出指有依賴型人格障礙的人會有這些情況:(1)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2)害怕他人不接受和忽視他;(3)易受重視的人影響和啟發;(4)對重視的人表達不同意有困難,但自己仍可以作出決定;(5)若那人對這類型的人十分重要,他們可能仍會作出一些錯誤的行為和決定,例如即使當危險期進行性行為時會懷孕時仍然不採取避孕措施。

蔡醫生亦指出這類型的人亦可能會選擇跟隨其重視的人,即使他們對其重視的人所作的事沒有興趣和參與也好,唯他們仍有能力辨別和留意他們面前發生的事。

何謂持續性抑鬱:

蔡醫生指出持續性抑鬱較嚴重抑鬱輕。要診斷出持續性抑鬱,患者需持續輕微抑鬱2年,而要診斷出嚴重抑鬱,患者需嚴重抑鬱2星期;雖持續性抑鬱的病徵與嚴重抑鬱相似,但持續性抑鬱對患者的生活影響低。此外,兩者對患者的思想和行為有很大差別。

蔡醫生指出在當人作出一些行為上,這與持續性抑鬱的關係不算大,但若是嚴重抑鬱則會有大關係,因為嚴重抑鬱會對患者的活動能力、興趣、思考,對事的理解和作出決定都有影響,例如出現思想消極、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的風險、經常感到疲累和退縮、經常留在家中躺在床上、以淚洗面、沒有胃口、和體重下降等。當然,這些徵狀是最嚴重的情況。

蔡醫生公允地指出指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這兩個情況可能可以互相影響。

其他證人的證言(不需傳召)

這部分是有關辯方不爭議的涉案店舖東主和員工等人的證供,並由主控官在庭上讀出,內容大概如下:(1)有3名非熟客的20至30歲戴口罩的本地男子在「錦威」五金店購買”Pilot”噴油、「祝君健康」毛巾、松節水和電油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2)本案的「錦威」收據是確由「錦威」發出的;(3)有2名非熟客且戴口罩的約20歲男子購買手套和松節水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4)有人到「全新漆油有限公司」購買火槍、噴漆、索帶、邊爐氣罐、打火機燃料和天拿水等;(5) 本案的物品是「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的貨品;(6) 本案的「全新漆油有限公司」收據是確由「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發出;(7) 本案的「鉅興」收據是確由「鉅興」發出。

明天10:00續審。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上午審訊】

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指拘捕當日下午與朋友外國,有警員致電她指兩個兒子均需到警署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叫她立即回來;她當時稱要30至40分鐘才能到。她電召的士後等了大概10-15分鐘,於五點鐘左右去到。在門外時,自稱沙展陳sir再跟她說,「好小事」「要兩個仔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媽咪陪住就得」。

媽媽指D2由13歲起被診斷為焦慮症及,一直有服藥,於那打素覆診。當日離開住所時有警員拿住D2的精神科藥物。

之後媽媽和D2一起到上水警署,有警員跟她說不能在會面室說話。會面期間留意到D2有焦慮症發作的徵症。辯方播放錄影會面中段的慢鏡,(因為有枱櫈郁,所以淨係聽到有疑似對話聲,畫面中媽媽少少挨向D2)。媽媽指她問D2「飲唔飲水、食唔食藥」,然後D2回答「個頭好頭痛」。

媽媽曾再詢問警員可否讓D2服藥,警員回答指會面紀錄期間不得服藥,「好快就完,錄完就食得藥」。

🔹控方盤問

控方不停問媽媽當時能否理解案件嚴重性,媽媽指當時警察話「好小事、協助調查傷人案」,「上水事件當日有人死亡,你個仔單傷人係同一個範圍,所以會一併調查」。所以媽媽當時不認為事情很嚴重。

之後控方播放錄影會面紀錄,當時D2同意不需律師陪同,媽媽指當刻D2的焦慮症未發作,但腿部有不規則抖動,此為其一焦慮症徵狀,所以此刻沒要求讓D2服藥。

牆上有貼住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媽媽當時為何知道D2可以服藥。媽媽指她不能完全理解通知書內容,同意D2曾複讀某兩項權利,但她當時腦內一片空白,專注力只在D2身上的徵狀。作為媽媽,她很擔心兒子的狀況,很害怕會惡化,所以一直望住D2的手腳作觀察。

媽媽指D2精神科醫生建議他多與人接觸或溝通,被告有上學,有時焦慮症發作會需要媽媽接送或要請假。她知道被告有兼職工作,不定期,是被告朋友介紹;不知道有否出糧,她只希望兒子多社交,沒有追問人工。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紀錄,指出D2可以作答、描述、建議用虛線、畫出案中的鋸、畫出路線及詳細作答等,並指影片亦看不出D2有焦慮症發作。

媽媽同意影片看不到徵狀,但她當時就坐在被告身旁,看著D2腳部抖動、手震、眼神彷彿、流冷汗,根據他過往發作時的病徵,她知道D2當時是焦慮症發作。她指被告過往發作時亦可與人對話,惟對話未必出自其意識,發作過後亦對自己曾說的話無印象。

不停受控方盤問下,媽媽說她不是一個學歷高的女人,只是一個好細微的女人,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坐在這裡,當時腦袋一片空白。

控方質疑媽媽今天情緒較激動,為何當日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而聽到D2說出自己的行為(如鋸、斬呀伯等)也沒有大反應。媽媽指當日突然打電話說兩個兒子需到警署協助調查,然後上警車、到警署,她腦袋一直不能正常運作,一片空白。她有聽到內容,如今日在庭上有聽到被告錄影片段的對話,但當時一片空白,現時也沒有印象。

辯方無覆問。


📌傳召辯方證人D2哥哥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比D2年長兩年,平時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哥哥當日在家睡覺,下午兩時多有人按門鈴並指有一文件要簽收,從貓眼見到是女人;開門之後有四名便裝警員指他和弟弟(即D2)干犯暴動罪,謂「你做過啲咩自己知啦」,之後著他打電話給D2叫他回家,警告「唔好掟石仔」否則會「搞埋佢女朋友」。當時曾叫警員出示委任證,他們只「揚一揚」便收回,證員只記得一名警員編號51398。

他無可奈何地打電話給D2指有人找他,D2在20分鐘後回到住所,見到情況後問證人「有無搵律師」,有一名比較年青的警員走到D2面前拳打其胸口一下並稱「你咁樣同呀哥講嘢㗎咩」。

之後警員51398與D2二人走入客廳旁的房間,門口稍關,看不到入面情況,而他坐在客廳。他曾向警員表示要找律師,但警員均稱「好小事,唔洗搵律師」。又有一位警員指「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

之後警員51398從房間走出來並問證人「佢有嘜嘢事,斟杯水俾佢」,他回指D2有焦慮症,要食藥。他將水遞給D2時,他雙手接住杯,非常手震。

其後有一名警員向D2展示電話内容,應該是影片或圖片,並稱「專心啲睇,記得啲內容,之後你就要講返出嚟」,而當時D2有看著螢幕。他只看到電話背面,不知內容是什麼。

警員之後叫證人致電母親,接通後由警員與媽媽對話。媽媽回家後,三人跟警員先到上水警署,之後到大埔警署。

進入錄影會面室前,警員重申「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之後證人在第二朝獲釋。證人現時沒有被檢控,沒有刑事案底。

🔹控方盤問


控方證物有一則whatsapp語音訊息,是證人與D2在2019年11月13日的對話。內容為證人說:「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D2問「咩事生存渺茫?」證人再回「今日你哋斬咗個阿伯呢,佢生存渺茫。」

證人同意對話中的呀伯「應該是」指本案死者。他有此發問是因為他當日與女朋友晚餐後在街上遇上D2的朋友,該位男子稱「聽講你細佬今日斬咗人,仲要好似話冇得救」。證人感覺疑惑,因此向D2傳訊息詢問。 後來看新聞得知死者被磚頭擊中,而不被斬傷,應該「搞錯咗」就沒再追問。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是問被告「有無斬人」而是先入為主地說死者傷勢,證人同意他重點放在傷勢。

控方盤問未完

1632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下午有機會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本庭仍須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8
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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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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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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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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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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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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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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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06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0/14]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3/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5/19]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3/4]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

🕤15: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宣布判決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鄒幸彤再提出申請,要求控方就外國代理人起訴案件提供詳情,是項申請在案件初期已經提出。

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鄒稱只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不是詳細資料;控方如未能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辯方如何準備抗辯,法例規定要有足夠時間給予辯方準備。

控方係不受限制去披露文件,無職責去披露資訊,但有職責去提供原材料,有職責去陳述起訴案件,以至不會在審訊過程中轉移視線。控方不能隱藏論據,這對辯方造成不公,令辯方不能準備抗辯。控方需要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收授咗邊一筆款項。

在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的情況下,不能否認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進行公平控訴,給予機會還支聯會名聲。

裁判官考慮完之後拒絕申請,指示控方在7月4日或之前提供審訊大綱,辯方可以在審訊第一日(7月13日)提出回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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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7完成
辯方覆問D7完成

D7作供完畢

傳召DW2(D7父親)
辯方主問中
下午續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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