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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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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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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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紀錄,指出D2可以作答、描述、建議用虛線、畫出案中的鋸、畫出路線及詳細作答等,並指影片亦看不出D2有焦慮症發作。

媽媽同意影片看不到徵狀,但她當時就坐在被告身旁,看著D2腳部抖動、手震、眼神彷彿、流冷汗,根據他過往發作時的病徵,她知道D2當時是焦慮症發作。她指被告過往發作時亦可與人對話,惟對話未必出自其意識,發作過後亦對自己曾說的話無印象。

不停受控方盤問下,媽媽說她不是一個學歷高的女人,只是一個好細微的女人,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坐在這裡,當時腦袋一片空白。

控方質疑媽媽今天情緒較激動,為何當日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而聽到D2說出自己的行為(如鋸、斬呀伯等)也沒有大反應。媽媽指當日突然打電話說兩個兒子需到警署協助調查,然後上警車、到警署,她腦袋一直不能正常運作,一片空白。她有聽到內容,如今日在庭上有聽到被告錄影片段的對話,但當時一片空白,現時也沒有印象。

辯方無覆問。


📌傳召辯方證人D2哥哥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比D2年長兩年,平時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哥哥當日在家睡覺,下午兩時多有人按門鈴並指有一文件要簽收,從貓眼見到是女人;開門之後有四名便裝警員指他和弟弟(即D2)干犯暴動罪,謂「你做過啲咩自己知啦」,之後著他打電話給D2叫他回家,警告「唔好掟石仔」否則會「搞埋佢女朋友」。當時曾叫警員出示委任證,他們只「揚一揚」便收回,證員只記得一名警員編號51398。

他無可奈何地打電話給D2指有人找他,D2在20分鐘後回到住所,見到情況後問證人「有無搵律師」,有一名比較年青的警員走到D2面前拳打其胸口一下並稱「你咁樣同呀哥講嘢㗎咩」。

之後警員51398與D2二人走入客廳旁的房間,門口稍關,看不到入面情況,而他坐在客廳。他曾向警員表示要找律師,但警員均稱「好小事,唔洗搵律師」。又有一位警員指「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

之後警員51398從房間走出來並問證人「佢有嘜嘢事,斟杯水俾佢」,他回指D2有焦慮症,要食藥。他將水遞給D2時,他雙手接住杯,非常手震。

其後有一名警員向D2展示電話内容,應該是影片或圖片,並稱「專心啲睇,記得啲內容,之後你就要講返出嚟」,而當時D2有看著螢幕。他只看到電話背面,不知內容是什麼。

警員之後叫證人致電母親,接通後由警員與媽媽對話。媽媽回家後,三人跟警員先到上水警署,之後到大埔警署。

進入錄影會面室前,警員重申「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之後證人在第二朝獲釋。證人現時沒有被檢控,沒有刑事案底。

🔹控方盤問


控方證物有一則whatsapp語音訊息,是證人與D2在2019年11月13日的對話。內容為證人說:「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D2問「咩事生存渺茫?」證人再回「今日你哋斬咗個阿伯呢,佢生存渺茫。」

證人同意對話中的呀伯「應該是」指本案死者。他有此發問是因為他當日與女朋友晚餐後在街上遇上D2的朋友,該位男子稱「聽講你細佬今日斬咗人,仲要好似話冇得救」。證人感覺疑惑,因此向D2傳訊息詢問。 後來看新聞得知死者被磚頭擊中,而不被斬傷,應該「搞錯咗」就沒再追問。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是問被告「有無斬人」而是先入為主地說死者傷勢,證人同意他重點放在傷勢。

控方盤問未完

1632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下午有機會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本庭仍須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8
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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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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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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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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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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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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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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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06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0/14]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3/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5/19]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3/4]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

🕤15: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宣布判決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鄒幸彤再提出申請,要求控方就外國代理人起訴案件提供詳情,是項申請在案件初期已經提出。

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鄒稱只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不是詳細資料;控方如未能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辯方如何準備抗辯,法例規定要有足夠時間給予辯方準備。

控方係不受限制去披露文件,無職責去披露資訊,但有職責去提供原材料,有職責去陳述起訴案件,以至不會在審訊過程中轉移視線。控方不能隱藏論據,這對辯方造成不公,令辯方不能準備抗辯。控方需要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收授咗邊一筆款項。

在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的情況下,不能否認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進行公平控訴,給予機會還支聯會名聲。

裁判官考慮完之後拒絕申請,指示控方在7月4日或之前提供審訊大綱,辯方可以在審訊第一日(7月13日)提出回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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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7完成
辯方覆問D7完成

D7作供完畢

傳召DW2(D7父親)
辯方主問中
下午續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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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就兩項控罪都不認罪

裁判官提出為何控罪1企圖阻撓兩名警員,不是分開兩項控罪,需要作出澄清,控方表示這是律政司的指示,需要再次索取指示。

商議後,辯方稱留待控方處理,不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案中有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傳召3名證人作盤問,對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背報告和被檢取的證物都不會爭議,預計一日審訊已經足夠,以中文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以待控方索取指示如何修改控罪1,亦定下在2022年9月14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如果有承認事實,須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8/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9 DPC 18088 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盤問
🔸D3代表
-🎥P50 看中國片段第45秒開始,至1分32秒,同意代表指1分26秒制服在地上男子只得左手戴有白色手襪
-同意D3證物防毒面具連濾咀相片可見3M字眼
-同意D3相片手襪為黃色,沒見過實物相信因該款是手掌位有黃色凸紋,其他位白色
-D3背囊相片不似淺灰色,回答可能燈光問題影嚮,不知道牌子。同意D3代表呈上8張灰色背包圖片D3-3(1-8),多款不同牌子同D3身上背囊差唔多,不知道是否好普遍。
-同意D3身上黑衫證物相片見到有字,昨天說D3上衣似反轉著。代表律師質疑當時晚上而證人不在場何以肯定,證人指是看過拘捕全身相片及現場片段後自己意見。同意片段AEON Style中門入口玻璃門外D3被制服地上時頭上沒有黑色頭盔,不排除拘捕時跌咗。D3代表問康怡廣場CCTV拍攝示威者進入中門作供說看到男子A及B,證人今日指畫面質素未能確定男子A有沒有戴黑色頭盔
-P92至P97 截圖是按片段時序及地點推算逃走路線而辨認男子A及B,P94男子A可見穿黑鞋,P95兩人消失,P95男子A再出現,承認辨認是靠身上衣物服飾及行走路線同意頭盔黑衣物防毒面具是示威者普遍裝束。
🎥P44 icable FB 22:44:33開始至22:45:25時男子A及B只出現一兩秒,證人也是憑衣飾辨認是兩人。
覆問
-再看🎥P50看中國片段由1分20秒起,1分25及26秒畫面見地上有兩個黑色頭盔,其中一個在制服男子A警員大腿附近
-辨認主要依靠黑衫,短䃿因拍攝D3全身照時沒有頭盔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D1及D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3代表指將有口頭中段陳詞,但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下午作陳詞。

1119 上午完畢,下午1430繼續

下午審訊:

📌D3 代表口頭中段陳詞
辯方主要認為控方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出D3於事發時有參與非法集會。本案共有9名證人,首三位主要是大環境如有百名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豬咀頭盔,有人持鐵支及雷射筆。PW7為拘捕D3警員,主要證供為補錄記事冊指在巴士站見D3走在最尾在15米外,辨方認為其口供不可信,事隔兩年多才在庭上作供説出15米距離,庭上也説事隔多年認唔到D3。PW8是之後拘埔D3及接收證物。PW9是憑片段辯認3被告,作供指如何辨認男子A及B ,同意男子A之黑頭盔及一隻白手襪被捕時沒見到。男子A之背囊非常普遍,甚至宣稱頭盔也是示威者常有,背囊上之飾物用作辨認為本案D3身份並非有力證據
📌控方回應
不同意D3代表呈堂多款背囊圖片是普遍,控方認為背囊上飾物亦有一定程度協助辨認

⭕️法庭裁定D1,D2及D3表面證供成立。

-D1及D2皆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及傳召一位事實證人,法律代表指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明早完成D3辯方案情。

1525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5/19]

【下午審訊】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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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辯方精神科專家,當中有提及專家所撰寫的報告,專家認為D2早於中二時已患上恐懼症及抑鬱症,有時候亦沒有按照醫生指示服用藥物。其病症亦橫跨影響案發及接受調查期間。

證人亦已經在撰寫報告期間考慮了警察記事簿的內容。

證人指出與D2見面時,D2表示當時警員曾經擊中他的胸口,以上證供獲得其哥哥證實。警員亦曾威脅要將D2由窗口掟出街,由於其居住30多樓,窗戶亦沒有窗花,因此其恐懼症發作,長達1-2小時。D2哥哥後來進入房間並向警員解釋D2有精神病史,需要服用藥物。警員逐要求D2於警察記事簿上簽名,才考慮讓他服藥。警察記事簿上有一些相片,然而被告當時眼睛看事物模糊,難以清楚看見相片。證人亦補充恐懼症發作時的症狀。

其後辯方欲播放一段片段,但由於未能於1630前播放完畢,因此押後明天審訊播放。

1617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繼續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由於臨時直播員遲咗到,希望有人可以補充内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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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同意事實(D10)
D10案發時於一音樂公司工作及曾在理工大學攻讀學士學位。

D10 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0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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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W1 作供

🔸辯方主問
DW1是尖沙咀一間酒吧營運經理。D11從16年起於該酒吧內擔任兼職侍應,一星期上班4天。

19年11月18日,由於酒吧當區受到社會事件影響,公司董事1500時決定當日暫停營業。同日2200時董事再次通知DW1酒吧將於2300時恢復營業,各同事如需乘坐的士上班,可向公司銷相關費用。

酒吧FB交代暫停營業及恢復營業的帖文截圖呈堂為D11/1及D11/2。

DW1於當晚2200~2215時打電話畀全職同事,2315~30時再打電話畀兼職同事,要求同事們2300時上班及告知可以報宵的士錢,不過當時已預計到同事未必可準返到。

DW11當晚回覆「OK, 依家換衫出黎」,DW1於通話間沒聽到槍聲及玻璃落地聲音。

因為call唔到車,而車輪亦未能到達酒吧,DW1及部分同事亦未可於2300時前回到酒吧,DW1 約2330回到酒吧,安頓好酒吧運作後嘗試打電話畀未有上班的D11,但電話唔通。兩日後,D11解釋當晚上班途中被捕。

DW1指酒吧服飾要求是必需黑衫長黑褲,而外套是深色即可。
DW1從D11被捕後拍攝相片中確認其當時衣著乎合公司服飾要求,包括其藍色外套。

🔹控方盤問
控方指自19年6月起,尤其案發前一星期,尖沙咀一帶交通不時會受到社會事件受阻,酒吧應該不是第一次因而停業。
DW1回應社會事件確實有影響當區交通,但影響到停營營業當日係第一次,之前酒吧亦未曾因而縮短過營業時間。

控方指DW1的證人誓章日期為本月21日,問到是否表示D11最近才要求DW1為她作供。
DW1指其實早於19年D11已提及有可能需要DW1為其作證。

控方又質疑辯方未有提供D11當時的更表及出勤記錄。
DW1解釋上年因為疫情關系離職,今年5月才重回公司,回到公司有嘗試尋回當時更表及出勤記錄,但已找不到。
DW1記不起D11當日原本(更表)是否需要上班,當日揾佢返工出於D11住得近。

對於DW1可從電話中判斷D11身處室內控方抱有懷疑,亦從當晚打嘅第一個全職員工起逐一細問。
DW1憶述與D11通話時背景平静,亦有少少迴音,因此估計佢身處室內。至於點解揾佢返工,DW1知道D11住黃大仙區,距離尖沙咀比較近。
DW1指當晚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聽電話,而打咗6,7名兼職員工中只有3,4人有接聽,DW1記得有聽電話嘅全都都背景平静。

關於恢復營業FB帖文發出時間,DW1盤問間指自已2200後不久看過帖文,看過後才開始聯絡全職員工。及後控方於庭上即時上網找出帖文詳細發出時間,時間顯示為 2019年11月18日 23時56分。
DW1解釋10時多看過的應該是連同帖文文字一同發出的短片。

林官細問下,DW1講出當日發帖的詳細流程。
2200時董事通知DW1酒吧將恢復營業並聯絡負責社交媒體的同事製作短片,再傾打咩內容,最終帖文發出前須經董事覆核後才可發出。
其間DW1於10時多睇過當中短片,但實際發出時間未必係10時多。
DW1於林官追問下回答自已於19日凌晨安頓好酒吧事務後有上網睇過恢復營業嘅帖文。

D11案情完結
=============================

林官向辯方律師們派發問卷,提示各律師書面陳詞中必需顧及到問卷中列出的各個議題*

*包括證人、證物、暴動時間/範圍、被制伏情況、理大事件是否有關/如何有關、
司法認知/認知到咩情度發生嘅情度/有咩影響、被告衣著、被告人事登記地址、參與/出席、被捕時位置、共同犯罪等…

控辯雙方須於7月27日及8月24日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並於22年9月17日(六) 0930 作口頭補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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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審訊:

蘇博士的證供:


控方讀出蘇文浩博士的不受爭議證供,這與涉案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有關。

播放閉路電視:

控方亦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5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 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和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

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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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被告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現時被告接受主問中。明天09:30繼續。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按:今日練錦鴻法官特別地十分勤力,17:30才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9
2022.06.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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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6/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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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審訊 [4/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5:0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4/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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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9/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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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31) #進度報告 (#1118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0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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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7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4:30
👤陳(53)🛑已由警方看管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00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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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29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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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 🐶區姓休班警(46)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新港城中心偷拍淫魔
【06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5/19]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10/20]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4/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4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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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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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開庭]

🔹傳召PW?? 警員張偉然(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九龍反黑第二隊,2019年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

作供內容有關2019年11月18日進入科學館進行調查的過程。

🔹傳召PW?? 警署警長 49171 彭玉賓(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貢,任職警署警長。2019年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亦是任職警署警長,當天為紅磡警署值日官。

作供內容有關案發當天警員10326 押解被告到紅磡警署向他匯報的情況

[10:44 由於下一位控方證人尚未到達,法庭先休庭]

[11:55開庭]
🔹傳召PW?? 警員?作供
在案發時任臨時羈留中心人員

🔸A1 律師盤問

🔸A6 律師盤問

作供內容為檢取A1 及 A6物品時的情況

👨🏻‍⚖️法庭與A6律師爭論有關身份爭義的問題

*詳細內容會於控方案情完結時後補*

此庭仍需報料,謝謝

1301 休庭,1430 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詩麗法官
#1006灣仔 🔥 #判刑

陳 (31) *A8 🛑已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
被告於6月22日,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承認所有控罪。辯方於當天已完成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控方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35

辯方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
[10:05 開庭]

法庭重覆控方案情,強調被告被拍攝到執起磚頭,並在傘陣前線位置與警方對峙。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這場暴動規模不小,於銅鑼灣鬧市進行了約1小時。暴動有500名示威者,他們漠視警員重覆的警告,不斷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22分鐘內,投擲了8枚汽油彈,在警員推進時再投擲6枚汽油彈。2名記者亦被汽油彈擊中。

本案被告與第二組的被告不同,他有實質及具體的行為,他於前線積極參與暴動。
他親眼目睹現場的情況仍然選擇留在現場參與暴動。

法庭再三強調 #1006灣仔 其他案的判刑對自己的判刑並沒有任何約束力

控罪(1):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57個月),於審期確定後認罪及其背景扣減25%,判處監禁42個月連2星期。
控罪(2):量刑起點為12星期,於審期確定後認罪扣減25%,判處監禁9星期。

總刑期:
控罪(2)中9星期的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監禁43個月‼️

由於被告多次違反宵禁令,法庭下令全數保釋金需要被沒收。

[10:29完庭]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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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資訊:
#1006灣仔
案件第一組:A1-A5 在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蒙面罪則成立。服畢刑期後被律政司上訴不成立的暴動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案件第二組:A1-A11 在 #林偉權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及蒙面罪皆成立。現正服刑中。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陳(28)🛑已還押7天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n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1月17日到2022年6月13日期間,於Instagram發佈約44條信息,相片,海報等。信息相片類型大致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抗爭到底」,「香港人反抗」等,具港獨意味。每個post均多於20個like或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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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再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謝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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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W2 陳先生 (D7父親)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
1)昨天DW2指D7性格內向及沉默,但其中學成績表有列出他參與多項課外活動(如桌球、游泳、滑板等),課外活動評級有A。控方質疑D7並不內向,證人不同意,但同意D7會與朋友外出,比較好動。

2)昨天證人指D7不會自己整理東西,如校服或書包的污漬,平時由證人協助打理房間和校服;但未曾幫D7整理背包,因為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幫他打理。辯方呈堂的背囊,證人指是D7唯一的背囊,大多數時間均使用他,未曾幫他清洗。

控方質疑D7背囊已用了一年多兩年仍然新淨,而又指出被告曾擁有另一紅色斜孭袋。辯方問及紅色斜孭袋的盤問基礎,主控張大律師指此紅色斜孭袋有基礎,只靠網上open source,辯方反對呈堂。

3)證人指D7沒有打工,D7個人物品亦由證人或D7母親出錢。證物之一的黑色手套由陳先生買(解釋作家用),黑防護手套在幾年前由大女買(因騎單車);adidas cap帽、有骷髏骨圖的頸套、背囊、泳鏡及滑板由D7自己買。

黑色手套
D7父親認得證物黑色手套,戴上手套後不同意「有啲窄」,指這種手套是窄身手套。謝官問控辯要否行過去摸下,觀察後控方指有啲空位吉唔到落去、手套短過手指,認為D7父親不是買給自己戴,父親不同意。

頸套
D7父親解釋指案發前家中有兩、三條頸套,D7不是用嚟遮面而是戴頸,由D7自己買。

泳鏡
家有三四副泳鏡,不記得D7有多少副泳鏡;泳鏡不是近視鏡,大家隨便用。D7有三百幾度近視,一般戴眼鏡。

手套
除了證物黑色和藍色手套,沒有在D7房間見過其他手套;家中亦有勞工手套或類似款式矽膠手套。

15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4日0930時續審。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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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謝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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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各位手足了,好好休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 (27)🛑已還押逾29個月

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
(3)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4) 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 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 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7) 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00715/00176_085.html

========
裁判官收到控方的書面的申請,將案件押後,但不明原因。

控方解釋因被告牽涉其他案件,本案的控罪(1)已經與其他案件合併,轉到東區裁判法院做交付高院程序,本案的拘捕警員和證物警員皆為共通的重要證人,而控罪(2) ~ (7) 則留在裁判法院處理,所以申請押後,留待高院審訊完結後,再作本案的答辯。

辯方同意控方的處理方式,本案無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奕奕,有同家人打招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新案件

陳(53) 🛑已由警方看管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讓警方有更多時間調查。警方在其家中檢獲大量電子器材,需要時間作出檢驗。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辯方就保釋申請陳詞。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覆核申請將在7月8日上午0930處理,案件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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