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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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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0953 開庭

📌D20辯方證人孫小姐
繼續盤問
去到巷仔出碧街,見到好多人,地下有火及有催涙煙令眼不適張不開。因第一次面對此情況只靠近牆走回小巷。控方要求下證人在MFI66 圖片劃下小巷位置及角落位。盤問中途證人情緒不穩指上星期五作供前得悉有朋友過身,回答問題時或有不清晰。

覆問
補充上星期作供曾提過夏天用短手袖,但手袖厚度長度可能個人喜好而穿戴,不可一概而論

-作供完畢-

📌PW99 辯方要求傳召 前旺角警署警長 洪偉明 作供
主問
[因為之前控方在D7父親作
供時,提出當晚午夜旺角警署外有
示威活動,所以D7父親當晚根本
沒有到旺角警署查詢兒子下落。控
方應辯方要求,傳召當晚在旺角警
署當值並撰寫事後報告的警員]

現已退休,案駿日1900至翌日0730在旺角警署任值日官。當天由監視器見到門外情況混亂有人衝擊警署,晚上有數小時至11月19日翌日啓動緊急程序守衛警署不接待市民入內,就算有人入報案室也會趕走,大門口下閘,側邊有水馬只有一出口給人離開。沒有印象有夫婦入內查詢兒子下落

D7代表盤問
同意一般情況報案者在太子站B1出口去正門。案發日門外有水馬,未啓動緊急程序前,門口有警員查問進入者目的。不同意當晚1230- 0100解除防衛程序,不肯定保衛程序時間,指大約19日0300才解除。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需於8月8日1600前交法庭,而辯方陳詞則需於8月29日1600前交,期間各人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12:30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1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審訊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
今日 ( 11/7 ) 光頭大叔軍火佬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於東區裁判法院上庭審訊,由朱文瀚暫委裁判官處理。

軍火佬於庭上選擇不認罪,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法官表示因今日法庭有眾多案件需要處理,預計審訊需要兩小時,並表示不能安排時間審理,需另覓時間審理,法官宣佈將案件轉至2號庭處理下次上庭審訊時間。

約11時53分在第2庭開庭,由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處理,法官詢問辯方案中爭議點,而辯方說明爭議點在於該花束是否扔棄物,法官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時半進行審訊,並表示會作優先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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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作供

辯方主問


目前18歲,案發時15歲,屋企有父母,父親中港五金商人,媽媽家庭主婦,沒有兄弟姊妹。住了佐敦18年。

2019年11月17日16:00左右進入理大。
當天是星期日,所以返咗教會,約1100-1300,同媽媽一齊返,自己返youth zone,媽媽返祟拜,返循道衛理聯合九龍塘會。之後同媽媽返屋企,與父親一齊食飯。

約一小時後,在IG知道FD Crystal 去在理大,女仔,佢係喺教會咗4年嘅朋友(當時),即上述所提及的教會。她與我同年,因為我哋嘅聚會係以年級分組,4年期間教會有舉辦不同活動,如踏單車、camp、祈禱會之類的活動,媽媽也認識Crystal,

當時係接到Crystal的訊息,傾計間知道她在理大入面。我後期先知道佢在理大做了什麼,初期她就只是進去睇下有咩嘢。當時我好擔心她,因為她情緒容易激動,新聞都理解少少示威,我擔心她情緒受波動面同人爭執、受傷。

當時第一刻係想搵咗她先,我在電話想說服她離開,但不成功。因此我才會想進入理大去說服她離開,此前從未去過理大。當時在家中,父母都在場,父母知道我想進入理大,我也第一時間詢問父母的意見。父母最後同意我進入理大,因為媽媽都認識Crystal,所以一開始就允許。爸爸就認為要睇下外面有無示威衝突先入去。

我與爸爸搵網上新聞的直播片,見到外面有示威者,但沒有任何衝突,很平靜。當時因為爸爸都擔心,我答應爸爸進入和離開理大都會聯絡媽媽,因平時都較常與媽媽聯絡,亦答應會盡快離開理大。

爸爸媽媽知道自己進入理大的目的,就係入去說服我的朋友Crystal離開理大。爸爸最後有畀我入去理大。

當時我都唔係好識去,所以係搭的士去理大。住在佐敦炮台街,當時係沿尖沙咀梭士巴利道行,司機在千禧新世界酒店放低我。我上的士時司機話外面有堵路,叫我自己行過去。

落咗車後唔識自己行去理大,所以就睇google map行去理大正門,即A、B座中間位置,我是從這裡進入理大。

入去的沿路,即正門出口有示威者,他們企喺嗰度,亦有磚頭散落地下。示威者在漆咸道南及暢運道交界。當時沒有衝突很平靜,啲人企喺度,所以我先會選擇入去。

當時的裝束是白色波衫、一條黑色長褲,與被捕時為同一奪裝束。波衫純粹係因為好多衫,所以隨便拎一件。同埋我習慣著長褲,因為我隻腳有濕疹。身穿黑色襪及黑色鞋。

當時有戴背囊,平時都係慣用這個背囊,如行街行山等。因為出門比較趕,印象中我有拎咗一支水,有帶糖,同紙巾。同埋應該都有其他嘢,因為我平時都好少執袋。

入到理大,有見到Crystal,當時沿正門樓梯行落去,到達平台,望咗一陣就見到Crystal坐咗喺側面。平台有示威者、有著便服的人、見到有情侶以及著反光衣的人士。同埋見到地下有雜物,有枱、有椅子。

當時一見到Crystal後就馬上嘗試說服她離開,最後她有被我說服。當時我答應爸爸要打比媽媽,所以我打比媽媽講:「我離開理大」,而Crystal都有打比佢家姐,我們想離開理大,約1630左右。媽媽得知我離開理大後就提醒我一定要小心,注意安全。

因為我在正門進入理大,所以我打算告Crystal從正門離開,即A座B座中間上樓梯的位置。在樓梯較上的位置,當時就見到有一班人,可能係示威者,就喺樓梯跑上嚟,加上當時有槍聲、有煙,在樓梯右手邊方向,同埋都見到有嘢飛嚟飛去。

當時聽到呢啲聲同見到呢啲嘢已經好驚,催淚煙吹咗埋嚟,我雙眼好痛,皮膚亦刺痛,所以當時我哋就跑返上的平台,即早前嘗試說服她的位置。

當時我哋無走到,我立即打返比媽咪,同佢講我見到啲咩,例如有槍聲、有煙攻到我哋,媽咪當時的回應是:「唔好咁緊張,冷靜啲,並叫嘗試搵其他出口」。

當時有戴眼鏡,近視,約小五小六左右開始戴眼鏡。當時我哋有一齊搵出口,我就用手機上網search理大 出口,然後就搵到理大校園嘅地圖,地圖上就指住有兩條行人天橋通往紅磡地鐵站。

我們首先從最接近我們的出口離開,就係經過天橋到紅磡站D1出口。行到過去就見到有示威者爬上天橋上去,行人天橋嘅道路有一大堆雜物堵塞,因為擔心這個位置危險,所以最後未能從這個位置離開。

另一個遠少少的出口是由行人天橋通往紅磡站A1出口。我們有去到該地方嘗試離開,但該地與D1出口一樣,有許多雜物堵塞路面,而且都有示威者在場。因為天橋被堵塞,過唔去到,所以未能從這個出口離開。

當時即刻打電話比媽咪,話我哋搵到嘅兩個出口都走唔到,媽咪叫我唔好緊張,佢叫我試下去返正門睇下出唔出到去,Crystal亦有打比佢家姐。

之後我們回到正門出入口,但情況之前有衝突,因為媽咪話見到衝突就離開,所以我哋都無行到過去。然後就打返比媽咪,講返正門出口有衝突走唔到,媽咪就叫我注意安全,搵個安全地方匿埋,佢會叫爸爸接我走。

有聽媽媽講搵地方匿埋,去咗F、G、H、J搵下有無一間房可以匿埋,而家已經唔記得上咗幾多層,但大概唔到兩至三層。實際上咗邊座大樓唔記得,因為地方好大同兜咗嗰圈。

因為4座大樓係通嘅,所以就搵到一間房匿埋,嗰間係課室,正常課室的大小,同埋正常課室會有嘅嘢,如枱、椅子、投影機。我哋在此地逗留,等爸爸嚟接我。

當時我哋等到1800,1900左右,當時爸爸有打電話比我,話佢理大外面,但佢見到衝突,佢入嚟唔嚟,叫我哋等多陣,話出面平靜返就會嚟接我哋。

當時我哋用Crystal嘅手機睇直播,我無用自己手機係因為我怕手機無電。我哋見到理大外面嘅情況一樣都好混亂,有汽油彈又有催淚彈,所以都知道出面一定好混亂。

有收到一啲資訊,Crystal佢有上IG,就收到消息話警察已經包圍理大。爸爸有打比我,更新返出面嘅情況,同埋表示入唔到嚟。晏少少爸爸就話佢比防暴警察趕走咗,但佢話佢會去另一個地方睇下,睇下幾時可以接我出去。

我與Crystal仍然身處上述提到的課室,除我們以外沒有其他人。比較深刻是接近2200,Crystal喺IG睇到消息話警方會比唔係參與暴動嘅人離開,但同時見到出面好混亂嘅消息,有汽油彈有催淚彈,同埋見到出去嘅市民會被警方拘捕嘅消息。

所以我們逗留原地,我有打比爸爸,爸爸叫我唔好四圍走,平靜後會帶我出去。有帶糖,但無帶可以填飽肚的食物。Crystal無帶背囊,佢只有一啲隨身物品。

(2200過咗三個鐘左右)大約2300左右,我哋兩個肚餓,打比媽咪講我哋兩個好肚餓,聽去食堂睇下有無嘢食。我哋成晚都無食嘢,媽媽同意我哋去食嘢,我同Crystal走去食堂,去咗食堂正門,當時就見到好多人食緊嘢,但我哋都唔清楚要點樣先食到嘢,

我哋喺門口企咗一陣,就有一個本身坐喺門口嘅姐姐過嚟問我哋需要啲咩嘢,當時我哋兩個就話我哋好肚餓,想食嘢。姐姐就指住一張枱,有好多杯麵喺上面,話我哋可以食嗰啲,所以我同Crystal每人都拎咗一個杯麵喺度食。

好快食完,食完後我哋就回到原本匿埋嘅課室。我哋留咗一陣,通知咗媽味,當時都2300-2400,我哋話咁成日都好攰,同媽咪講我哋兩個好攰,想喺嗰度瞓覺。媽咪都話可以,睇下聽朝會唔會平靜返,爸爸會接我走。

當時我知道外面嘅情況,除咗爸爸喺外面睇,我哋自己都會睇直播片,從而知道出面非常混亂。當時我哋各自搵完屋企人後就瞓覺,等待聽朝平靜返爸爸嚟接我走。

我哋瞓覺時不斷驚醒,因為始終唔係自己屋企。我記得大概0400驚醒過一次,當時有火警鐘,聽到有人大叫話警察攻入理大。課室有窗口,聽到外面有人喊叫嘅聲音。

我們一直留在課室直到0730-0745左右。我們醒是因為有人拍打東西,同埋聽到有人話離開班理大,所以我哋就醒咗。我哋仲係好肚餓,因為只係食咗一個杯麵,所以想再落食堂食嘢,我有通知媽媽落食堂食嘢,Crystal都有通知她的家人。

我們到達食堂門口,想搵嘢食,然後有兩位急救員姨姨,因為佢哋當時著住反光衣,衫上面有寫住急救或者十字,印象中係咁。佢哋睇落30-40歲左右,佢哋同我哋講而家科學館道無警察,同埋出面好平靜,理大全部人都會經嗰度走。

當時我都有問佢,上一日有好多衝突,佢哋同我講出面好平靜,可以走到。之後姨姨同我哋講,我哋唔可以就咁出去,印象中佢同我講最起碼都要保護返自己注意安全,同包返實自己,因為出面有記者。

之後佢就帶走我哋去食堂嘅物資站,兩個姨姨就分別拎保護裝備比我同Crystal,佢哋拎咗頭盔、口罩、面巾、黑色短袖衫、同埋一對手袖,佢話佢拎手袖比我係因為佢搵唔到長袖衫,所以用手袖去彌補。

食堂有廁所,我同Crystal就著咗姨姨比我哋嘅嘢。我將頭盔、口罩、面罩、手袖,同換上黑色衫,然後將自己嘅白色波衫放返入背囊入去。Crystal換咗件長袖黑衫,戴頭盔、口罩,佢無帶面巾。Crystal無帶背囊,所以佢啲嘢都係放入我背囊。

換咗衫後就跟住出面啲人走,因為佢哋話要走。我哋兩個跟住其他行正門緊急出口嘅樓梯離開理大,一路上氣氛好靜,無咩人講嘢,好似平時朝早好安靜咁樣。

一路上我有whatsapp媽咪,我叫Crystal跟住我行,佢都跟住我行。

經過暢運道到科學館道,我沒有手握任何東西。去到科學館道,一直都好平靜,轉彎後就直望過起,直路有一大班防暴警察。跟住未嚟得切反應,警方就突然發射催淚彈,我眼睛好痛,皮膚亦好刺痛。當時呼吸都好辛苦,就諗住走,後面都好大煙,我見旁邊嘅哥哥姐姐(約十幾二十人)突然跑曬去右邊,我就跟住佢哋跨過鐵欄。

當時鐵欄都到腰咁高,跨過去時就有人遞咗把遮比我,我就拎咗把遮嚟就力(借力)爬過去,因為嗰鐵欄都有啲難爬。
而家知道自己當時爬過鐵欄後到達科學館停車場,經過停車場進入科學館。我最後係去咗電梯大堂,見到有保安員,係保安員帶我哋到電梯大堂,當時就即刻除曬急救員姨姨比我嘅嘢,然後搵Crystal喺唔喺呢度。

因為入到科學館已經安全,又無記者,同埋啲裝備都唔屬於我,除下嘅裝備我首先係放埋一邊,然後一位保安員叫我哋將啲嘢放入膠袋,唔好放地下,所以我就將呢啲唔屬於我嘅嘢放入垃圾膠袋。

有換黑T,因為好大陣煙味,同埋唔屬於我,所以我換返自己件白波衫。之後我有嘗試聯絡Crystal,因為我喺科學館人群見唔到佢,搵唔到Crystal。

我打比媽咪,叫媽咪叫爸爸快啲嚟接我,我而家喺科學館入面。當時情況好平靜,坐咗喺度,之後就有防暴警察到場。

睇片,畫面是電梯大堂,片中人是自己,舉高雙手,防暴警察到場。當時有戴眼鏡,身上沒有掛住或拎住任何嘢。之後防暴警察叫我哋舉高雙手,面向牆跪低,幫我哋上曬索帶。我沒有反抗,眼見其他人沒有反抗行為。之後防暴警察拿走我們的手機熄機,然後拎身份證抄低。

過咗一陣就有一個防暴突然間將一個防毒面具笠喺我個頭,由頭笠到落我條頸度,我副眼鏡就跌咗落地下。當時沒有人執返我副眼鏡,之後也沒有。

我即刻同佢講:「呢樣嘢唔屬於我」,當時我面向牆,佢就拎胡椒噴霧一嘢噴喺我塊面,當時我好痛,因為胡椒入咗眼,面都好似燒傷咁刺痛,我不停流眼水鼻水。

之後佢帶咗我哋出去出面室外,又喺度等。當時我隻眼已經睇唔到嘢,就有一個警察行過嚟問我使唔做用水洗面,我有點頭。之後防暴就強行打開我嗰口,將啲胡椒噴霧噴入我口,當時痛上加痛。

被帶到經磡警署,比過證供嘅警員PC11805有檢取過D4的物品。被強行掛上的防毒面具一直帶到紅勵警署,PC11805有檢取防毒面具,我有提出防毒面具唔係屬於我,但佢當時沒有回應。

17號到18號沒有參與過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集結。沒有想過要做任何破壞社會安寧。沒有透過亦沒有諗過自己的存在去煽動他人參與暴動。

各辯方律師無盤問,小休。

控方盤問

案發時15歲,與Crystal同年,寫唔到Crystal全名,唔知佢學校,唔知佢家姐嘅名,佢屋企人有家姐同父母,唔清楚佢家姐年紀,佢父母年紀都唔知,

有Crystal電話號碼,但畀唔到,因為唔記得。認識4年,約每星期見一次,有時有教會活動會見多啲。

關心Crystal,去理大完全係因為Crystal,去係想確保與Crystal一同離開。如果離開理大,Crystal應該會回家。

17-18號有打電話比父母,有whatsapp媽媽,唔記得有無whatsapp爸爸。無電話紀錄,因為已經係3年前,大家換曬電話留唔到資料。無嘗試去電話公司拎紀錄。無嘗試搵whatsapp紀錄,因為拘捕時手機被收走。

同意沒有嘗試透過律師索取手機檢查紀錄。

👉我向你指出你沒有紀錄是因為你講大話
不同意

2019年11月17日曾打電話說服Crystal離開理大,唔記得實際講過咩,大概內容係屋企人同我自己都會擔心佢,大概係咁,有叫佢走,但佢係聽我講,有同佢講會去搵佢。一開始Crystal無理由,但我堅持會入去搵佢,並叫佢在接近正門的位置等我。

喺電話傾佢可以唔覆我或者cut我線,面對面更加容易達到目的。有同父母講Crystal不理會說服。沒有向Crystal家姐及家人提及,因為沒有他們的電話號碼。無諗過問Crystal拎佢家人嘅電話。

喺教會認識,無諗過搵教會比較高級嘅牧師或者支援嘅哥哥姐姐。父母當時認為自己可以把Crystal帶離理大。當時爸爸有提過陪我一齊入理大,但因為我應承咗佢我會盡快離開,不會久留,所以爸爸就無跟到入去。

無去過暴動現場,沒有去過示威活動。因為當刻見到平靜,同埋示威唔代表暴動,所以爸爸允許我一人入去理大救Crystal。

不同意17號前理大周圍有不同的暴動發生,認為發生的是示威活動。17號前無留意有人放汽油彈、無留意理大已被破壞。無留意17號前警方在理大範圍作出回應,如施放催淚彈。

自己17號認知嘅新聞只見市面平靜,示威者企喺度,沒有衝突。17號前無睇新聞,只係聽到啲消息。

👉點解唔睇返之前嘅新聞
因為我係當刻入去,所以我想睇返當刻嘅片段,父母應該沒有留意17號前發生咩事。無睇過17號嘢嘅片。


睇新聞公告

所有新聞公告都沒有留意過,有透過社交媒體得知示威活動同堵路等消息,但無實際留意發生咩事。當時知道有堵路。

👉知唔知道11月11日暴徒聚集在理大?
知道示威者聚集在理大,17號無收到有消息來自警方呼籲其他人不要進入理大,只知道有示威。

1439新聞公告指有暴徒用箭射中警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沒有收到消息有人用箭,當時喺屋企,無收到消息警方呼籲不要前往理大。

1607(已離家),約1600前離家,實際時間不清楚,沒有收到警方任何消息呼籲不要前往理大。無睇警方FB專頁。屋企人沒有提及警方發放這些消息,若收到這些消息,就不會前往理大,因為危險。

打算面對面同Crystal講有幾擔心佢,仲有佢屋企人好幾擔心,留喺理大可能狼危險如法律責任,所以想叫佢快啲一齊走。知道留在理大有機會有危險,因為未來無法預測,當刻的建議是快啲一齊走佬先。

👉危險係指示威可以變成暴動
不同意,擔心Crystal嘅情緒,佢嘅情緒好容易波動,我擔心佢可能見到啲嘢唔順眼就同人發生爭執。

👉無諗過示威可以變成暴動
同意,因為當時見到出面啲人只係企喺度,無事發生,網上片同現場都係咁,所以無預期過示威會變成暴動。

👉咩叫做有機會有法律責任
怕佢同人發生爭執,有肢體衝突

👉當時當刻有無諗過其中嘅法律責任可以係參與非法集結同暴動
無諗過

👉父母無提及可能會面對法律責任
同意,因為當時我哋睇片都係好平靜,啲人只係企喺度,無預計會走唔到

👉父母容許你去理大拯救Crystal係講大話
不同意

證物確認
防毒面具 - 警方強塞嘅,白色T、黑色鞋、黑色襪、黑色腰包喺屋企拎嘅,離開屋企時有帶黑色腰包,掛喺身上。
電話都係屋企拎嘅,背囊無被檢取,而家已經唔知去咗邊。離開屋企時著白色波衫。

👉11月17日前顯示到參與示威者大多數著黑衫黑褲同遮蓋容貌(頭盔、護目鏡)嘅裝備
不同意,只係一部份

不是刻意穿白T,而是平時出街都係咁著。沒有諗過唔著黑衫黑褲,以免被人誤會是示威者。父母沒有講不要身穿黑衫黑褲等,因為我早上去教會已經是這副裝束。去到理大,見到外面有路障,入面有示威人士及雜物。約1600後進入理大,具體時間不清楚,好快就搵到Crystal。

👉見到有路障同雜物時有無諗過唔入理大?
無,因為雜物其實都唔多,行到上去,見到示威者在正門,沒有示威者檢查學生證,沒有檢查背囊。

👉有無打比屋企問呢個情況仲入唔入理大?
無,因為當時我已經喺樓梯,距離平台差少少

Crystal知道我嚟緊。無諗過打比Crystal叫佢落嚟,然後一同離開。因為當刻我已經離平台好近,我當刻覺得無必要打電話叫佢落嚟。

👉你其實可以同佢講,你落嚟正門啦,我哋一齊離開
同意

👉但你依然進入理大,係因為你想參與暴動
不同意,見到Crystal後即刻勸佢走,同佢講我好擔心佢嘅安危,大概係呢啲內容,實際內容唔記得。當時無睇錶,但估計應該10-15分鐘完成遊說。呢段時間理大無事發生,只是間中有人經過。之後Crystal就決定一齊離開。

👉你知唔知咩原因驅使Crystal令到佢願意同你一齊離開,明明咩事都無發生
唔知,我當下只係諗住說服佢

👉有無同佢講有參與暴動的風險


👉Crystal的衣著
黑色短袖T,黑色長褲,黑鞋,無戴裝備

因為催淚煙走唔到,第一次吸催淚煙,我同Crystal都好驚。當時仲吸到煙,所以返轉頭後先打比媽媽。有用手機google出口,雖然好驚,但我行咗入裡面嘅位置,唔會再吸到催淚煙。

係打電話比媽媽,媽媽叫我google出口。
D1出口即南橋
A1出口即北橋

👉到南橋時約幾點
唔肯定,約4:30PM左右

無行過去,只行到去D座望到行人天橋嘅位置。無行過落去南橋。從D座望到示威者爬上行人天橋頂,同埋有雜物塞住整條行人天橋。唔清楚從D座望落去有幾遠,遠過30米左右。

👉有無諗過行落去搵路出去
無,因為當時啲雜物堆積到好高,我爬上去有危險。加上雜物有錚多孔隙,我擔心塌下會受傷

👉有無打算同Crystal一齊搬開雜物
無,因為搬開嘅話,隨時上面嘅雜物會跌落嚟

之後去北橋,無上到行人天橋,只係望過去,喺P座前少少黑色的地方,見到雜物堵塞曬,同車橋情況一樣。有示威者。無其他。距離差唔多有30米,無設法離開的理由同上。

👉你同唔同意你如果想離開嘅話可以同Crystal搬開雜物離開?
不同意

D4作供未完畢
午休,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D1:葉(40)
D2:林(24)
D3:蔡(22)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控方準備好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待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嚴官指案案發至今已經2年希望預留審期,控方表示有18名證人,錄影片段共4小時而相關片段只有約1小時多,D1及D3在警誡下有些說法可能呈堂,D2及D4沒有警誡供詞,雙方認為5天審訊已經足夠。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並安排審訊在11月28日 開始。

除D2更改報到時間外,所有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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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片段補充:
求情前,控方播放警方拍攝的現場片段,畫面初時平靜,不時有雷射光束射向警方。及後警方向前推進並發射不下百次子彈(催淚及其他),推進過後,地面只剩火光點點。半晌,畫面遠處火光熊熊,逼使警方猛然後退。

火勢持續一段長時間,火焰最高達至五米。持鏡警員率先退後,故無法敘述畫面所示,前方警員亦節節後退,棄守大道,往橫街推進,並在行人路上截捕示威者。


求情未正式開始,各方需時夾下庭日子,15:32 暫時休庭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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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片段補充:
求情前,控方播放警方拍攝的現場片段,畫面初時平靜,不時有雷射光束射向警方。及後警方向前推進並發射不下百次子彈(催淚及其他),推進過後,地面只剩火光點點。半晌,畫面遠處火光熊熊,逼使警方猛然後退。

火勢持續一段長時間,火焰最高達至五米。持鏡警員率先退後,故無法敘述畫面所示,前方警員亦節節後退,棄守大道,往橫街推進,並在行人路上截捕示威者。


三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不打算申請背景報告,但謝官想參考故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各辯方律師已交上書面求情,口頭補充將於下次進行。


‼️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半作進一步求情,及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半判刑。各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敎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辯方主問PW8

於片段25秒時,有否留意另外一位同事有遠離火堆?PW8同意。
唯獨PW8自己行近火堆,用腳踢火堆,將火堆雜物踢往後巷上。PW8同意。
辯方指於主問盤問期間,PW8曾經說越過火堆時步步為營,但用腳踢火種,而且主動行近,其實並不是步步為營。PW8不同意,其指踢火種目的為防止火堆中的汽油彈與卡式石油氣罐一起繼續燃燒,避免對其他同事造成危險,同時擔心發生爆炸後,斷絕後巷之間連接,造成危險。
辯方指出踢往後巷雜物,附近位置有門,而且有電表房,會否令到環境更加危險?PW8不同意。
閉路電視片段03:47:25中可見警員已經過了巷尾,進入左邊小巷,之後先見番D18?PW8同意。
辯方指出於截圖1,時間為03:46:53。可以見到D18已經離開視線超過30秒。?PW8同意。
辯方再指出,於主問盤問期間,亦曾經問過相同問題,當時PW8指出只有10秒時間離開視線,片段與你口述有很大的偏差。PW8表示偏差大小見仁見智,當時只是憑內心數。最後PW8認同實際時間為30秒。
當PW8左轉小巷,並重新遇見D18之前,期間有30秒離開視線,未必於H8後巷見到該位人士。PW8表示不排除此可能性。

辯方綜合盤問,實情為PW8及其同事,於嘉蘭圍後巷首時,其實所有人已跑離後巷,所以冇可能見到有人縱火。PW8不同意。
PW8去到巷尾,轉彎後才見到有人聚集。PW8不同意。
沒有三個人於後巷縱火。PW8不同意。
D18沒有回頭衝向你。PW8不同意。
追捕D18期間並沒有表明「警察咪走」。PW8不同意。

1137休庭
1153開庭

D18律師繼續盤問PW8

當PW8成功制服D18並上手銬,其後快速搜身及其背包。此目的為檢查D18有沒有攜帶武器,令其有機會傷害警察及其他人。
辯方提出PW8心中有沒有預期找到的物品?PW8表示沒有預期,但其職責需要避免拘捕者身上藏有危險品。
辯方指出一開始先上手扣,其後再除低,將背囊拿下來,並搜查背包中的物品。PW8同意,並且補充第一次上金屬手銬,其後再除低,將背囊拿下來搜查,隨後再上塑膠手扣。
辯方詢問有沒有將背包還給D18?PW8指出將背包轉交給刑偵同事6813。
PW8在背包中找到四樣危險品,包括錘仔、鐵鉗、手鋸、水喉鉗。並且攤在地上點算,於D18面前做這件事。
辯方詢問為何要攤在地上點算?PW8回答因為方便快速,而且可以令D18自己觀察到整件事情發生。
辯方有詢問是否親自搜查背包。PW8回答是
辯方詢問背包有沒有其他東西?PW8回答有身份證明文件及電話,但不是在其身上找到,而是在背包裏面。
辯方繼續詢問除了以上六樣嘢之外有沒有其他物件?PW8回答沒有印象,但相信有其他物品。
辯方指出會包裝所有物品應該有過目,有沒有將所有物品進行點算?PW8回答沒有。
PW8沒有記錄其他物品,認為與案情沒有很大關係。
辯方此時呈上證物P254油漆,P255生理鹽水予PW8查看。並詢問有沒有印象在背包看見這兩樣東西?PW8回答沒有。同時同意兩件證物均有一定重量,但沒有印象背包的重量,因為放在地上。然後辯方繼續呈上P253索帶給PW8,PW8沒有印象曾經看見這個證物。辯方其後提出索帶及生理鹽水是不是在非法集結示威人士當中經常管有以上裝備?PW8表示某些示威者會擁有。

辯方其後繼續詢問制服D18有沒有懷疑其參與暴動?PW8回答有。搜查背包時,你已經理解背包內的物品為本案有關證物?PW8回答是。辯方其後追問既然搜查背包,又沒有留意兩件物品,是不是背包上沒有這兩樣東西?PW8表示不排除這個可能性。PW8沒有特別記得這兩樣東西,只是因為當時只是想搜查造成危險的物品。

其後辯方推論,根本沒有發生搜查背囊這件事,只是PW8在路上隨便執一個背囊及四件物品。以上PW8均表示不同意。

D18被制服時候身上有頭盔、豬嘴、眼罩以及手套。但PW8沒有印象最後是不是一併放入背包。

辯方其後說出D18說法,PW8在路上隨便執一個背囊及四件物品,沒有在其面前對背包進行搜查、制服的時候D18身上沒有穿裝備、這些裝備本身在背包裏面或者掛在出邊、解開D18手套不是為了解開背包,反而是為了將執來的背包放在他身上。以上說法PW8均表示不同意。

PW8拘捕D18期間沒有宣布警誡,拘捕之後PW8才向D18發問。以上說法PW8表示同意。
辯方提出為何查問之前不宣布拘捕?PW8回應指這是個人習慣,習慣最後先拘捕。

部分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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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控方盤問D4
詳細請按此

無覆問

法官:你件黑T係長袖定短袖?
短袖

📌法官想睇返片裡是否有D4,叫D4除口罩比法官認樣
法官在影片中睇到D4

D4作供完畢,以上為D4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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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清楚他的權利,他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以上為D6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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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D5父母出入境紀錄作控方證物,一份係李先生,一份係洪小姐。

控辯雙方以刑事程序65B呈上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主要關於吐露港的交通。(針對D5)

控方證人PW55張章X,證物P298,一個1600發出的消息,運輸署宣佈因事故封閉吐露港來回中大的道路(針對D5)

另有三個有關段落,都是指出2019年11月16號的交通情況。(針對D5)

(D5辯方大律師要求提出)2019年11月16日11:53 am 運輸署發出的公告沒有提及吐露港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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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想申請星期六再開庭,但法官認為星期六開庭會影響很多人,如非必要不希望星期六開庭。

休庭10分鐘供控辯雙方商議時間。控辯雙方未能商討出星期六以外的日子

法官:結案陳詞唔好諗住慳時間,吓吓都截圖,你截圖同我睇片唔一樣。你哋想早closing,我都要時間睇7份嘢架。

D4大律師要10月才回港

法官:D4大律師你話你可以交由你嘅事務律師口述,但咁對你嘅客人唔公平。拖到10月又對其他人唔公平。即係8月13日係唯一一日啦!如果我睇唔切7份,麻煩你哋到時準備詳細嘅口述陳詞。

法官:D4大律師,裁決你係咪會到場?
D4大律師:我可以交由我嘅事務律師到場

法官:有咩特別原因點都就唔到?
D4大律師:我事務上嘅一啲考慮

法官大大大大大大嘆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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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 09:30再開庭,控方7月29日前交結案陳詞,辯方8月5日前交結案陳詞

D1 & D6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1]
2022.07.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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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7/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15:0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黃(24)🛑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裁決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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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已還押6日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0
👤陳(29) #續審 [2/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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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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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7月1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1] [2022.07.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 07月12日 星期二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7/35] 已有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3/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2/2]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3)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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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大律師申請盡早處理案件,因為被告將會承認第3,4項控罪,而第5項控罪將會存檔法庭,再繼續還押好有可能刑期已服完。

關大律師指就承認控罪的陳詞已書面存入法庭,如果屆時審訊(D4審訊已定於本年9月26日)及判刑法官並非郭偉健,則控辯雙方同意封存該陳詞,直至法官再有另外指示。若審訊及判刑法官是郭偉健,辯方有可能申請法官避席。郭偉健指誰是審訊法官仍有很多未知之數。

辯方陳詞指 暴動 及 有意圖而傷人 的罪責是完全重疊,因為承認暴動的原因是因為傷人。(暴動時間由傷人果刻開始)
所以刑期應同期執行。

控方陳詞則指暴動與有意圖而傷人是兩個不同時段的情況。(暴動時間早於傷人時間開始)

郭偉健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但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機會已從協助或鼓勵其他人而干犯暴動罪,是有可能的。

而且警方在觀塘海旁的海底找到一個袋,內有很多證物,包括當日衣褲,30公分長的刀,2支被削尖的鐵枝,及控方指稱用以傷人的軍刀。而警方於包著的報紙上找到被告的4個指紋。這些不只有機會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還是判刑時的加刑因素。

這是郭偉健代入主審法官立場去提出的關注點,希望控辯雙方為此有所準備,並於2022年8月5日審前覆核時向主審法官陳詞。

由於辯方未必能於8月5日出席審前覆核(之前法官命令此日只是D4的審前覆核),故將與控方商討後,於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告之法庭,就上述關注點的交代。

如郭偉健認為該交代仍有問題要處理,辯方則須派代表出席8月5日的審前覆核(或另定日子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1024 休庭至1100 鄭官參考其他人判案書

1100 D5代表作進一步求情,鄭官指需時考慮,下午3:00作判刑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2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提堂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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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控方表示上次申請押後係要等政府化驗所報告,現在已經有,證明所檢獲嘅弩係屬於火器,法例規定拉力少於6公斤,而該批弩嘅拉力係介乎17~37公斤,會申請押後,等候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辯方不反對押後。

D1 無保䆁申請。

D2 申請保釋,已經呈交陳辭。

裁判官考慮後,指D2未能令法庭信納唔會再犯,不批准D2保䆁。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1日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司法覆核

👤鄒幸彤 🛑因另案服刑中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方(代表鄒幸彤):#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司長): #馬嘉駿資深大律師

司法覆核申請狀四項申請理據: 鄒幸彤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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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仲未開庭,連冷氣都未開...

【10:04】
開庭,李官著答辯方先開始陳詞,再由申請方逐一回應。

【11:50】
休庭十分鐘。

【12:10】
開庭,答辯方繼續陳詞。

【13:18】
休庭,判決書會於原本案件的下個提訊日(9月2日)或之前發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判決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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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

裁判官好仔細作兩方面考慮,法律上講述古如何觸犯法例條文,反覆引證控方無須舉證煽動必須有武力,又指出示威棺材上每句所引起對國家的危害、煽動市民,共產黨在中國憲法中有特殊地位,雖然今次嘅控罪係一個世紀前嘅法例,但立法目的係保護國家安全,司法要與時並進;辯方以第200章第9(2)條作抗辯亦不成立;執行上經過終審法院的四個步驟指引,出嘅結論係罪名成立。(裁判官講咗45分鐘,好詳細,直播員不材,加上法庭無開咪,抄唔切,歡迎補充)

古聞判後辭退律師,自行求情:
由呢刻開始,我要做三件事:1. 配合法庭作出嘅裁決,積極面對;2. 積極配合瑪嘉烈醫院對我嘅醫治;3. 積極配合懲教署,對坐監嘅安排。

有咗國安法之後,中國政府消滅民主自由,斬草除根大開殺戒,因為害怕民主自由,所以要消滅。

官:聽咗一部份,求情陳辭唔係俾你爭執、辯論,唔好將政治帶入法庭,法庭政治化係好得人驚,會無司法獨立,可以講案件同你有關嘅事項,法庭有底線,唔好將政治帶入嚟。

古:示威遊行、侮辱國旗,坐咗13次監,民主運動唔介意做鬥士,唔介意做勇士,唔介意做烈士,因為中國政府對政治犯、良心犯、異見人士、學者、教授、宗教領袖,作秘密拘捕、秘密關押、秘密審訊,判刑十年,相對於維權律師,付出微不足道,行嘅路唔會後悔,屢敗屢戰,法官判刑時唔使同情我、唔使可憐我,坐監越坐越聰明,最後,民主人權高於一切。

裁判官小休作考慮。
裁判官稱席前有求情資料,有被告嘅刑事定罪紀錄,背景報告,被告在庭上親自陳述,個人立場,犯案原因,個人理念等,犯案原因、堅持立場、不惜代價,呢部份唔會列入判刑因素唔會影響判刑。

企圖煽惑罪係防範性,不能忽略:1. 犯案原因;2. 物品內容;3. 受煽動人數;4. …. 。根據案情受煽動人數唔多,連多年來嘅戰友都藉詞推搪,最後單獨行事。堅持不惜代價,呢樣不影響判刑,健康嘅因素,犯案時已經存在,無減刑因素,事件嚴重阻嚇性刑罰係恰當嘅,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扣減,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5天🛑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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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為背景,被告最近在香港入境時被捕,並在2022年7月6日被控告一項暴動罪,不過由於他正隔離,裁判官梁雅忻在本案初次聆訊時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提堂,期間被告需要交由懲教看管。

今日聆訊簡要:

主控官表示由於被告要隔離直至7月20日,故他今天不能出庭。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09:30提堂,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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