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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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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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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9日 星期二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2/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2/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2]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申請保釋 (已有)

(10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申請保釋

D1:彭/牧師和你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

D1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多次申請保釋均被拒絕。被告今日繼續沒有聘請律師代表,親自申述理據作第八次申請保釋。D1及D2案件已經排期在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訊。

【1030 】開庭

D1首先陳詞要求更換法官取消陳仲衡法官聆訊資格,之後再作保釋申請。

就更換法官陳詞指律政司代表(答辯人)上次沒有回應而且觀察到每次也由不同代表處理,質疑是否知悉之前自己更換法官論點。

🔹申請速報:
拒絕更換法官
拒絕保釋申請

【1150】完庭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D1表示保留繼續申請更換法官處理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有關D2和D6的片段已播放完畢

控方表示D4、D8、D9的相關片段應該能一日播完。今日下午會先播放D7片段,並會和D4律師對承認事實作出一些修改。

1220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訊 [1/2]

陸(24)

控罪及詳情: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

傳召PW1 警司 #陳喬崔
-專家證人

PW1供稱,涉案雷射筆發出3B級綠光,確認雷射筆沒有貼上相關警告及等級標籤,辯方爭議普通市民根本不會知道該雷射筆屬於甚麼等級,以至該雷射筆會帶來甚麼危險。PW1指出3R級或以上的雷射筆會對人眼造成傷害,而3R級或以上的雷射應用例如有切割膠片和燒錄CD,但辯方質疑PW1檢驗雷射筆時根本沒有進行切割膠片這項測試,PW1同意。

本案鐳射筆證物10cm距離的功率是68.3mW,而要達500mW才會輕微灼傷皮膚或點燃易燃物品。安全使用該雷射筆的距離為40米,40米的功率為1.06mW。辯方盤問下,PW1承認政府沒有教育公眾如何分辨雷射筆級別。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洪容奇(音)
-案件主管

PW2於案發當日並不是在被告被捕期間當值,就本案只能提供二手資料(即傳聞證供),因此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向此證人問證。

傳召PW3 警員24215 王梓峰(音)
-拘捕警員

當日約有100人聚集,見到警察後跑開,於是PW3及其他警員一同追上,但PW3追捕不果遂回到黃大仙站E出口候命,然後他見到PC11863截停被告,於是上前協助搜身調查。

被告被截查時戴黑色cap帽、黑色粗框眼鏡,穿印有白底紅色十字圖案的藍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白色鞋,配戴灰色口罩,有一個黑色孭袋,孭袋內有1包索帶、1把藍色短遮、1件黑色tee。PW3從被告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按了一下後發現有光線射出;另外,他又從被告的黑色孭袋中間的一格發現了一包未開的索帶。他查問被告要去哪裡、為何持有物件時,被告「神色慌張」,沒有正面回答,並且支吾以對,但被問及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就有配合回答。PW3 認為被告沒有合理原因持有索帶和雷射筆,故拘捕被告。當時他沒有作出警誡,而被告也沒有作任何回應。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的褲袋放了卡套、電話、紙巾,而非雷射筆,PW3不同意,重申是在其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而且自己稍後跟PW4 交接時,也有說明證物是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PW3 承認有看到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證明卡,但自己「唔記得咗」記錄被告職業為見習工程師。辯方質疑PW3只憑主觀判斷而選擇性作記錄,忽略對被告有利的細節,PW3 不同意。

辯方問PW3為何沒有文字記錄下整個查問過程,PW3稱「當時咁多問題,好難逐字逐句」、「我當時只當佢普通市民,而唔係疑犯」。 (PW3作供內容大多依賴警員記事冊,當被問及其他沒有記下的事時,大多回應「唔記得」。 )

傳召PW4 警員54604 李克明(音)

PW4供稱,PW3與他交接時告訴他被告干犯的罪行、有哪些證物,沒有說明證物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

傳召PW5 警員15885
-負責錄影會面
(冇特別內容)

傳召PW6 警員19850 江偉信
-負責處理證物

PW6讀出被告孭袋內黑色tee上的字眼,大意為大學的camp tee。PW6對被告的警誡詞中提到,在其黑色孭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暫未決定是否作供,明天將會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7月19日 星期二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5/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09:30]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第56~57號片,開案陳辭第10(6)(d)段有關
#56片,實時16:27~16:30,警方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天橋、添馬街,有流動標記。

#57片,實時16:27~16:30,警方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東行線,示威者向水馬掟雜物。

播放 #58~#68號片,開案陳辭第10(7) & 10(7)(a)段有關
#58片,實時16:41~16:43
#59片,與D6有關,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添華道,示威者聚集,水跑車停在水馬後射藍色水,有人嗌「記者唔好掉嘢,望住你呀,你老味」。

#60片,實時16:39~16:44,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東行線與天橋接駁位,示威者發出雷射光。

#61片,實時16:44~16:48,同上位置片段,警告呼籲夏愨道示威者散開,主要拍攝有兩處示威者發出雷射光。

#62片,實時16:41~16:44,與D8有關,警方在政總室內向外拍攝,畫面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壘球棍,有人講:「仆街我唔打撚死你」,「集結在zone 1位置」,「拖住水喉狀的物體」,「1號閘水馬受到破壞但影片拍攝不到;執石仔扔佢哋;1、3水馬被刺穿而流出水」。畫面顯示示威者拆除鐵欄。通話指示威者的汽油彈已飛過水馬位置,拍攝者稱示威者正在破壞水馬,巴士站有人放火。主控在片段中標示出D8向政總掟嘢。

#63片,實時16:44~16:48,警方在政總室內向外拍攝,2號閘有人掟磚,1號和2號水馬有人放火。

#64片,實時16:41~16:48,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海富天橋底,示威者聚集,不斷向政總掟嘢。

#65片,實時16:41~16:48,政總CCTV,拍攝門口的水馬,有示威者破壞、放火,嘗試拆鐵欄。

#66片,實時16:44~16:48,蘋果直播片段,由海富中心方向望向政總,西翼水跑車射水,有人嘗試拆鐵欄,速龍衝出。

#67片,實時16:40~16:42,D4對片段呈堂有爭議,有人拍攝示威者掘轉過程,突然所有人撤退逃跑。

#68片,實時16:44~16:48,控方指片段中見到D6 & D8,畫面見到有人從膠袋中取出石頭掟向政總,在夏愨道行走,行近鐵欄,見到有人拉大型橡筋投擲物件,拍攝者突然逃跑,上夏愨道天橋,走向中環。

[10:45] 播放 #69~#71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7)(b)段有關
#69片,實時16:43~16:48,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添華道,本來企滿人,水跑車多次射藍色水,散開後再次聚集。

#70片,實時16:40~16:45,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估計係政總西翼較矮嗰座,有人揸槍),大範圍見到夏愨道天橋、添華道、中環,添華道水跑車走咗,有人嗌「記者唔好掉嘢,望住你呀,你老味,記者扮撚晒嘢」。

#71片,實時16:45~16:48,與D6有關,與#70同一位置拍攝,有人嗌miss咗,遠處有人嗌「警方使用過份武力,唔應該使用子彈」。

播放 #72~#74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c)段有關
#72片,實時16:45~16:49,唔知咩位置嘅CCTV,見到添美道天橋,片尾有大批防暴警員衝出。

#73片,實時16:45~16:49,政總公民廣場閘口CCTV,向夏愨道,片段尾有大批防暴警員由閘口衝出,控方叫做A區。

#74片,實時16:45~16:49,政總公民廣場閘口CCTV,向中信大廈。

[11:24] 播放 #75~#76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a)段有關,警員從C區衝出。
#75片,實時16:48~16:52,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添華道路口,本來企滿人,水跑車射藍色水和白色水,警員在水馬另一邊有動作。

#76片,實時16:48~16:52,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東行線與天橋接駁位,D2與另一人痞在夏愨道天橋底石壆,警員衝出時掟硬物,落在警員面前,辯方律師指出掟硬物嘅人不是D2,控方同意。

[11:55] 播放 #77~#88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b)段有關,警員從B區衝出。
#77片,實時16:48~16:52,與D5 & D6有關,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位置,@16:48 控方指出有兩個流動標記:畫面右下方有大型橡筋,另一處有黑底白字嘅「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示威者向政總掟嘢,主控指出某人係D5 ,某人係D6,跟住警員衝出,拘捕。

#78片,實時16:48~16:50,政總CCTV,拍攝警員從水馬後衝出。

#79片,實時16:48~16:52,在政總矮座天台向下拍攝,速龍衝出,示威者逃走,槍聲不絕。

#80片,實時16:48,警方在政總室內向外拍攝,速龍衝出,示威者走向金鐘站。

#81片,實時16:48~16:49,警方片段,跟隨警員衝出夏愨道的過程。

#82片,實時16:47~16:49,警方片段,警員3352跟隨他人衝出夏愨道,拘捕一人的過程。

#83片,實時16:48~16:50,拍攝者在地面,見到速龍衝出夏愨道,拍攝到控方指係D5,右手戴有藍色手套,持有轉頭。

#84片,實時16:48~16:50,似係記者拍攝,速龍拘捕示威者,有示威者嘗試救人。

#85片,實時16:48,在海富天橋上拍攝,速龍衝出夏愨道。

#86片,實時16:48~16:49,似係新聞片段,速龍衝出夏愨道巴士站。

#87片,實時16:49~16:50,電視直播片段,速龍衝出夏愨道。

播放 #89~#90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c)段有關。
#89片,實時16:45~16:55,公民廣場閘口CCTV,向夏愨道,片段尾有大批防暴警員由閘口衝出。
#90片,實時16:45~16:49,(睇唔到做乜)

#91片段,實時16:48~16:52,與開案陳辭第10(8)(d) 段有關,警方片段,在海富天橋上由政總推進至海富中心,驅散所有人。

#91~#93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9) 段有關
#92片,實時17:05~17:06,在政總矮座天台向下拍攝
#93片,實時17:10~17:13,在政總二樓,由警員12917向窗外拍攝。

全部片段播放完,案件押後到14:30再訊,開始傳證人。


🏴🏴🏴🏴🏴🏴
直播完按:睇咗兩日片段,九成警員都係刻意叫示威者做曱甴,當日16:00~16:50現場係槍林彈雨,在政總矮座天台拍攝的片段,聽到自動步槍連續發射的聲音,驚心動魄❗️😭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9:34 開庭

今日繼續播放片段。法官關注控方在文件中以「實際時間」標示片段中的時間,要求控方修改,例如以「裝置顯示的時間」或者「比對其他錄像的時間」標示相關時間。

Open source錄影片段當中,控方主要依賴Now TV直播新聞片段及部分 Hong Kong Free Press、立場新聞及東方的新聞片段。片段主要顯示示威者聚集在尖沙咀警署附近的彌敦道。

警方拍攝片段顯示警方當日在彌敦道南北行線佈防,再往前跑,拘捕沿路的示威者,當中包括本案部分被告。警署内的CCTV片段見到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内投擲一枚汽油彈,擊中警員Y,Y下身有火光,倒地打滾。

有商鋪CCTV片段拍攝到途人及部分示威者沿金巴利道跑。控方表示播放此片段的原因是要顯示當日警方沒有封閉金巴利道,示威者可以沿金巴利道離開示威現場。

12:12 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PW1(表列26號證人) 女督察 申文燕
案發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資源

🔺控方主問
當日深水埗有非法集結,擴散到西九龍各區,而當日大概下午4時開始有示威者到達尖沙咀警署的彌敦道附近,介乎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地區。證人當日主要在警署高處一房間内觀察現場情況,以及透過不同途徑協調當日人手調配情況。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她當日處於警署一房間内,不是親眼目睹所有情況,有部分資訊是佈防同事向她匯報而得知。證人亦同意,警方是在警署鐵欄内的位置舉旗警告,與部分示威者距離20至30米;而警方發出口頭警告時,當時街道上嘈吵,有許多噪音。

PW1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A1:王(24)🛑已還押逾12個月
A2:盧(19)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

—————————————

📌A2代表要求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2年9月20日 1430再訊。

A1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A2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未知案發日期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李 D2袁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兩名被告申請法援中,法援署需時處理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再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日1430再提訊。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
今日只有D1及D3有法律代表,D2表示自己不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可能會聘請私人律師,亦可能會自辯。法官希望D2下次提訊時能夠作出決定,讓法庭為審訊作適當安排。

📌答辯
D1、D2、D3都不認罪。

📌案件管理
本案預計需要7天審訊,控方有招認口供,並會傳召8名警員證人及1名警察專家就社會事件術語提供專家證供。

D1及D3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作審訊。

D2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再提訊,屆時會處理律師問題。

押後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5/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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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因匿名令問題,犯人欄前加上紙張以防反光見到證人,因此被告難於見到證人,D3律師申請希望法庭批准D3離開犯人欄,坐在律師身旁,法官確認控辯雙方不爭議身份後,批准各被告可以調位,或者坐在律師身旁。法官再講一次就證人匿名令的安排。

隨即清場等證人就位。因D3大律師明日未能到庭,控方先傳召針對D3的證人 PW1 STG A2

⚙️控方主問

以65b呈上 A2的三份口供,並且讀出;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A2由政總衝出,A2第一眼見到D3時,D3的位置,⭕️A2當時的位置,🔺截停D3的位置;播放4條片段:P021a 警方拍攝拘捕過程,PP002b 政總CCTV,速龍衝出捉人;P016a 警方拍攝由室內衝出,拘捕過程,P024 在海富天橋向下拍攝,見到速龍衝出捉人;每條片段都有截圖,叫A2標示出自己和D3。

呈上D3被捕時的衣服和裝備給證人確認。

因為A2 的第一份口供寫截停位置在中線,第二份口供寫截停位置在快線,A2澄清係在中線。

D1, D4 和D3 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8] 傳召 PW2 警長 A1

⚙️控方主問

當日係速龍在政總當值,16:40在不知名的2號門後候命,每當聽到門外有玻璃散落地下的聲音,就有好多人在歡呼,16:49衝出去,見到好多深色衫褲嘅人向不同方向跑離開,約5秒後見到D1,距離約3~5米,位置在東行線馬路上,近巴士站,背向A1,跑向海富中心,A1大叫警察咪走,1~2秒內撲上前,另D1半邊身瞓落地,佢反抗,想爬起身,拉住佢左手控制在地背向天,反手上手銬,便衣警員11952協助,就交咗畀佢,無再處理D1。

主問未完,明天處理片段。

D3 代表 關大律師 表示明日會在另一法庭,有事務律師在庭。

案件押後到7月20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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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控方繼續請證人(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被告。

📺車仔麵第4鏡頭CCTV
235550-235611:D7在行人路往鏡頭方向行,上衣深色漸變至淺色,手持雨傘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0025-000030:看到D7
000030-000129:D7行走了
000855:看不到
000902:D7在畫面左上方,背向鏡頭

📺車仔麵第4鏡頭CCTV
001405-001408:D7剛入鏡頭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1444:畫面左下孭背囊、手持傘者為D7
001453:D7在基隆街行車路往桂林街方向

📺海港冰廳CCTV
230827-230829:D7剛入鏡,在馬路上 ,手持雨傘,孭住背囊
230829-230845:D7已行離鏡頭,往基隆街行人路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1957-001959:D7於畫面左上角,橋底下
002025:D7剛入鏡,隨即從左邊離開鏡頭範圍
002445:D7剛入鏡頭範圍
002907:D7從左邊離開
002952:D7在畫面左面,半身入鏡,戴白色頭盔
002959 :帶着泳鏡防毒面具者為D7
003145:D7在畫面左上角
003209:D7往左邊離開
003522-003534:白色頭盔者為D7
003544:D7從左邊離開

📺海港冰廳CCTV
233123-27:白色頭盔、右手持傘、孭背囊者為D7

📺富大藥房CCTV
234152:D7從上方行入鏡頭,基隆街行往桂林街
234154 -234156:D7在行人路上步行

📺正興藥房CCTV
234057-234059:警察追捕基隆街行人路的人,D7調頭跑往欽州街

📺基隆街排檔頻道6 CCTV
234211-12:D7經過,手持傘

📺基隆街排檔頻道3 CCTV
234214 -27:D7手持傘,孭住背囊後面有「Y」字樣,調頭跑

📺基隆街排檔頻道6 CCTV
234226-30:D7在行人路上左轉跑入排檔,前方有一羣人跑,腳踭位有一點反光者為D7

📺同發食品市場CCTV
234435-37:行人路上行最前的為D7

📺富大藥房CCTV
234241-43:D7正在跑,鞋有反光物體

📺富大藥房頻道8 CCTV
234241:人羣正在跑,D7在其中

📺海港冰廳3號鏡頭CCTV
233238:白色頭盔、在行人路跑往欽州街方向者為D7

📺海港冰廳1號鏡頭CCTV
233241-43:馬路上跑、手持雨傘者為D7

📺海港冰廳2號鏡頭CCTV
233243 -44:D7在馬路上跑緊

有關D7身分辨認的片段播放完畢。由於D6放榜,明天不會開庭審訊,押後至後天再續。游官最後寄語D6:努力、唔好擔心,唔係世界末日,無論結果如何…老咗睇返放榜係好少事...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7月21日)09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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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表列25號證人) 女督察 黃綺寧
案發當日是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負責人群管制及拘捕行動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以擴音器叫示威者離開,並且在適當時候發出指示叫「Charge」,指揮其他隊員向前快速推進。

🔻辯方盤問
(1)證人是否知道案發當日其他街道有沒有被圍封;
(2)當時示威者能否離開現場,因爲當時有好多人塞在不同位置,例如九龍清真寺附近;
(3)證人是否同意當時有不是參與非法集會人士,例如行街人士、家庭等等在現場;
(4)是否所有示威者都能夠聽到擴音器發出的口頭警告;
就以上4個問題,證人回應皆是「唔肯定」。

▶️PW3(表列28號證人) PC19640 劉鎮偉(音)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傳令員,負責按指揮官警告舉旗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舉過一次黑旗。

🔻辯方盤問
證人「唔肯定」當日示威者是否能看見旗幟。

▶️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去到尖沙咀警署後門緊急車路出入口,見到前方有500名示威人士聚集,當中有兩人持有木棍,亦有人在示威人士當中向警方防線位置投擲磚頭。該物品在警方防線前掉落。證人之後向人群上方投擲第一枚催淚彈做驅散。證人表示示威者當時情緒非常高漲。之後到柏麗購物大道位置,有示威者攻擊證人小隊隊員,所以證人放第二枚催淚彈。

🔻辯方盤問
D3、D4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在另一案件[本案分拆開的另一組]審訊中供稱,當時唔知發生咩事然後就投擲第二枚催淚彈,與今天庭上口供有出入。主控表示她沒有此項記錄。法官打斷辯方律師,指如果沒有該審訊transcript作實,這討論意義不大。律師表示會考慮如何處理。

-PW4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9
2022.07.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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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2]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素蘭法官
🕝14:30
👤陳(53)🛑已還押23日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鄭(54) #不服定罪上訴 (#1103大埔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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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50) #審訊前覆核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4/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6/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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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張(3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2:00
👤陳(30)🛑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14:30
👤陳(29) #裁決 (#20200126旺角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麥(27) #進度報告 (#2020022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8月6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陸(24) #續審 [2/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張(20)🛑已還押15日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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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郭,張 (19-34)🛑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蔣(2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宋(38) #裁決 (#20210604秀茂坪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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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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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傳票 #寬延期限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 07月20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3/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6/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4/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不服定罪上訴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續審 [2/2]

陸(24)

控罪及詳情: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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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案的主控現時在醫院, 據悉需要7日病假。 法庭視乎辯方案情是否有證供需要處理, 如果沒有, 可以讓控方以書面形式處理陳詞, 現將視乎主控的情況, 法庭及控辯雙方的檔期決定何時再續。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進度報告

麥(2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8月6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進度報告指被告做社會服務令做得不錯, 但由於時數未足, 現將限期延長至24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張(20)🛑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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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正在檢疫中, 明天才完成, 但今日是有出庭的。 案件需於區域法院答辯, 申請押後至7月22日, 等候移交文件。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0
人事擔保$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即特區護照及過期回鄉證
在提供地址居住, 住所有改變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被告需要處理擔保金後才可以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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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陳(30) #1025九龍城 (原案D1)
🛑已還押14天🛑

控罪1:#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即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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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收到公眾舉報,指有約15名蒙面人士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及噴漆,故指派2名警員到場兜截。當警員到達案發現場後,該些蒙面人士見狀即將手上物件丟在地上,當中包括400張政治海報,膠水和噴漆等。警員見狀後一直追逐相關人士,最後在行人隧道10米外截停和拘捕D1。在搜查期間,警員從D1身上找到黑色口罩和手套,而該手套上沾有黑色油漆。在警誡下,D1聲稱自己下班後與姐姐經過案發隧道時見到有其他人在張貼海報,於是加入,但她與其他人並不認識。

本案共涉及3位被告,當中包括D1,她們各自面對1項控罪。D1(下稱「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承認她面對的控罪,即「刑事損壞」。法庭聽取求情後,雖然認為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有良好背景和對社會貢獻良多,故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今日(2022年7月20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有關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充份悔意,期望借社會服務對社會作出補償,最後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有充分悔意、重犯機會低、犯案是因為受社會氣氛下一時衝動、有強大的家庭支持,母親和哥哥願意支持和指導被告,他們亦願意作為被告在屢行社會服務令期間的緊急聯絡人、和被告願意在今天作全數賠償。

本案判刑:

本案並非一人犯案,而是有牽涉其他人。被告們張貼的內容在當時的社會氣氛而言令本案變得嚴重。雖然本案不涉警民對峙、暴力、和對抗,但涉案海報宣揚反抗信息,例如「光復」一詞,案情嚴重。

但考慮到被告曾還押14天,體會到失去白由的滋味、初犯、求情信的內容、重犯機會低、有充分悔意、和勇於承擔過錯,法庭認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處理手法,被告亦可以從中體會到清潔和修復的過程,這亦是最終判刑。

被告亦需在今天支付$8592港元賠償。
【 07月20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3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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