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14:35] 開庭

D13 代表律師申請撤回案中案,會就片段嘅質素是否適合作辨認作陳詞。於是餘下只有D12 & D18有案中案要處理,D12關於3張被還原服裝的相片,D18關於口頭招認的自願性;D12 & D18 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法官表示下一階段係案中案嘅陳詞,希望控方可以做一份summary of evidence ,控方在明日(29/7) 17:00前將陳詞傳檔法庭,辯方在8月1日17:00前將回應傳檔法庭,8月2日因其中一位律師有事未能出庭,於是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日11: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梁(25)

控罪:
(1)暴動

詳情:
(1)D7與其他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分拆案件後的第三組D7)

———————

‼️梁擬承認控罪,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䆁。

被告因工作原因申請延遲宵禁令時間,申請獲批;期間以已更改的保䆁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作求情及判刑。

按:保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09:38] 開庭

傳召PW22 高級督察温志豪(音)

控方主問
PW22帶領警方delta 1小隊一直向北行,當晚22:15行至加士居道匯合delta 3及4 小隊,22:45到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00 delta 2小隊加入。後來Delta1,2,3,4全部快速推進。 PW22於彌敦道制服1男1女,帶上行人路旁交其他警員處理。

PW22行至彌敦道/碧街交界視察,目測於油麻地A1出口兩旁,一邊近寶寧大廈稱窄巷,約70-80人仕被制服,約2-3名機動部隊成員在該巷另一邊堵截。

A1出口另一邊近安利大廈稱闊巷,約20-30人仕被制服,同樣2,3名機動部隊人員在另一邊堵截。
23:55 警方設封鎖區,醫療區,等候區。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12:00] 傳召 PW23 警員彭志豪(音)

控方主問
PW23當晚係delta 1成員,於22:45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見約1500示威人仕,23:26快速推進作拘捕,示威者往旺角逃走,至碧街作圍捕。 其後於臨時醫療區見約有20-30人, 臨時等候區約有120人。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休庭下午續


[14:30] 傳召PW24 督察黎家樂(音)

控方主問

PW24屬delta 2小隊。23:07 帶取後備彈藥供delta 1,3,4小隊,並於窩打老道近果欄築成一條防線,見D出口大量記者並呼籲記者離開。
23:42 碧街圍捕剛完成,delta 2小隊到達咸美頓街設防,防止示威者衝擊圍捕範圍。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法官查問
PW24稱D大隊指揮有提示警員,若有非示威人仕獲確認身份,可獲放行。

今天完成,明天開始播放證物片段。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9/7)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D7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表示,當時自己在彌敦道南行線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其間見到一男子「身穿黑衫黑褲」、「頭戴安全帽」以及「面戴3M口罩」,遂上前截停,並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拘捕男子(後知D7),罪名為「非法集結」。辯方律師問劉,當時有否留意D7背囊中噴壺的物質,證人表示當時在拘捕前有問D7壺中物質是什麼,D7回答「自製芥辣水」。證人亦稱有就著D7背囊中的護臂查問。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澄清時序為:首先問D7噴壺中的物體,及後問其護臂有什麼作用,而被告當時回應是「自製護臂」。

🌟辯方律師此時指出,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曾於書面供詞中出現,亦不曾出現於任何辯方所收到的文件之中,以上說法辯方「第一次先知」。控方代表沒有否認,並指他們亦曾「做過學術研究」研究證人供詞應包含多少細節。林官批評控方該小心檢視證據。

*辯方律師即時向當事人提取指示後,表示反對控方的呈堂供詞。

證人表示D7並非「頭戴安全帽」,而是「掛在頸上」,而且「不記得」口罩是否戴在面上。辯方律師播放影片,指D7被拘捕時表情痛苦;證人承認D7曾指自己肚痛及透氣辛苦,但否認D7是被警務人員按壓。證人指自己見到D7時,D7已跌倒在地,自己隨後替D7戴上手扣,並搜索D7的隨行物品。針對警誡,證人稱現場環境混亂及D7不適,不適合作警誡。辯方律師質疑,若然現場環境混亂、被捕人不適,為何證人又可作查問並搜索背囊?在多條盤問問題下,證人承認當時考慮到「將警誡留返畀CID做」。

📌D8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確定,在金巴利道天文臺道路口已開始觀察D8,當中沒有阻礙。證人同意,D8身上的藍色背囊在其被捕前一直歸D8管有,惟D8因背對自己,未能看到搜查過程。辯方律師指出有插贓的可能性。辯方律師再指出:一支或兩支銀色雷射筆、粉紅色防毒面具、泳鏡、一把剪鉗、黑色噴漆及兩粒鋰電池——均是由證人以及其他警員另外放入D8的背囊。辯方提出,由「拘捕D8」至「開始搜查」的過程有9分鐘時間,認為此就是證人與其他警員執拾現場物品並嫁禍的時間。此外,辯方指出,證人在控方主問期間三次確認兩支鐳射筆為銀色,以及根據記事冊的詳細記錄均是指銀色,但到了某個階段又突然稱「不肯定」顏色。但事實上鐳射筆為黑色。而證人無法描述辯方律師在庭上展示黑色鐳射筆的特徵,辯方指這是因爲證人之前對鐳射筆的描述只建基於主問時看過的;由此,辯方認為證人從來不曾在D8身上搜出任何鐳射筆。

==========
(小插曲:法官不認同控方做法)

主控:我了解你的observation,亦都同意, 只不過每個人做檢控,有不同方式,如果你喜歡呢個方式,我以後用呢個方式

林官:唔係喜歡唔喜歡,好方式得一個

主控:好,會加以改進

林官:我唔係搵機會批評人,我只係希望工作順利,讓人聽明白證供如何發展,咁多證供嘅時候用歸納、順序方法,唔係跳嚟跳去...

主控:你有冇諗過,唔可以令呢個證人跟我地次序呢?會亂曬

林官:你要明白我聽住你地問題,我要對住證物表,我要睇住證物表、爭議、有咩唔同、有咩問題,所以一有問題提出處理, 期望問問題嘅人自己曉得、即刻處理好。當你處理唔好,就我會處理,唔好話我干涉你。我都好想審訊由頭到尾唔駛出一句聲,人地講曬畀我,我只係寫個 判決......

[法官 continues to complain, 控方 tries to answer.]

林官:因為你根本醒覺唔到!!!

主控:如果法官閣下覺得你自己做法最好就跟足

林官:(重複) 我冇特別要求....
==========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週一11:00或人齊才開庭續審。

(*直播員按:今日林官開OT,搞到6點先放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8
2022.07.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15日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4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蘇,陳(22-5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朱,黃,廖,劉,陳,岑(18-30)🛑岑因另案已還押2日 #提堂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派籌:16張正庭+48張延伸法庭(39庭)
*08:45派籌

08:20現有近50人排隊
【07月29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8/30]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0925 廣播

0945 開庭

速報:
答辯
四位被告明白控罪並認罪🛑🛑🛑🛑


控方昨日聯絡法庭,是有關D4的案情有少少修改,漏了一個數字。

控方讀出案情,列出賢學思政多個街站及各被告的發言和角色。四名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4位被告沒有案底。D1沒有申報職業,D2、D3及D4為學生。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街站影片, 指街站發言, 氣氛及公眾反應會對判刑有影響。

D1律師表示,基於有一宗上訴庭的國安法案件會在9月5日頒下判詞,各辯方代表需於9月13日或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存檔法庭,9月24日0930處理進一步求情,視乎上訴庭判詞,可能會索取報告。法官同意。

D3律師表示,D3要求撤銷擔保,亦不會依賴一封由D3父親早前寫給法庭的信件。法庭將會歸還D3父親。

D2及D4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進行求情,期間4名被告還押監房🛑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已經還押4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被告涉嫌於上周四(21日)寄信到中環律政中心,信中內容疑針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經調查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及控告她一項刑事恐嚇罪【據悉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姓女事主只負責收信】

————————————

被告7月25日首次提堂因留醫缺席押後至今天。控方指今日被告仍然留院要求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被告出院 或 8月3日 10:30同一法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王詩麗法官 #裁決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
裁決:

前言:

本案審訊涉及8位被告,他們否認各自面對的控罪。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所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們的犯罪傾向是較低;A11選擇作供,他證言的可信性較高。此外,若A9和A11在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這意味着控方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除A11外的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辯方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或解釋控方的案情;若就關鍵事項,證據有疑點,利益歸於各被告;法庭在作出任何對各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論;雖然8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人一同干犯控罪1, 就適用共同犯案原則,法庭會給予自己相關指引,也會獨立考慮有利或不利各被告的相關事項, 分開考慮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另外,A11面對2項控罪,在作出裁斷的時候, 法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雖有機會觀察每名控方和辯方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法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事實裁決:

為節省篇幅,直播員打算只對裁決理由作出簡短總結。

📌議題1:暴動的時間,地點和範圍

在這議題上,辯方爭議涉案暴動已在約19:35時停止。

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第10、74-78段指出:「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演變所需的時間因情況而定,有些時候,非法集結可以幾乎馬上變成暴動」和「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板的看法,亦須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去定奪他的罪責。」。

本案有這些事實:在案發當日18:38至20:36時,有多於3名,且配戴不同裝備的示威者在涉案集結的範圍有共同目的地多次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挑撥性等行為」,例如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硬物、擊打物品發出聲音、向警員和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喊和辱罵警員、設置路障堵路和傘陣與警方對峙等。

法庭裁定這些行為是「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合理地害怕這樣集結的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這樣集結的人士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裁定在案發當日18:38至20:36時,現場出現了非法集結。進一步考慮,法庭認為示範者的行為同時是「屬於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此裁定現場在案發當日18:38至20:36時發生了暴動。

📌議題2:被告有沒有充足機會離開暴動現場

在這議題上,辯方認為當時示威者難以迅速離開。

本案有這些事實:一:案發當時警方在18:39至19:51時,多次在不同位置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和展示旗幟;二:以當時環境而言,多輛巴士被堵塞、有配備的黑衣示威正作出暴力行為;三:當時示威者可以自由進出和離開尖沙咀;四:警方已於19:18時在新聞公報中指出「涉案區域有暴力事件,警方已施放催淚彈驅散,呼籲在場人士立即離開」。

法庭裁定當時的示威者是可以從不同方向前往暴動現場,同時亦有機會和途徑離開、示威者必然知道現場有警告和發生暴動,而正常市民是可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

📌議題3:從片段中辨認A2/4/7/11

在這議題上,控方邀請法庭將把片中人直接與A2/4/7/11當時身穿的服飾作比對,從而認定A2/4/7/11就是片中人。

本案有這些情況:1:當時暴動現場有數百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都相似;2:部分片段影像模糊和維持短暫,故未能顯示片中人中的一些明顯特徵。

法庭裁定不能從片段辨認A2/4/7/11。

📌餘下議題:

總括而言,餘下議題已是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和無牌管有彈藥(A11)。

與A2/3/4/7/8/10/11相關:一:有關追捕各被告和他們的證物的證供,法庭接納相關警員們的證供;二:有關被告們是否是警員們追捕的目標,法庭參考「Turnbull Guidelines」的指引後,裁定警員們對目標人物(被告們)的觀察環境是良好,他們拘捕的人就是被告;三:有關被告們的裝備和衣著的推論,法庭裁定當時被告們身穿黑衣黑褲、管有的物品和裝備包括士巴拿、防毒面具、手袖、帽、眼罩、口罩、護目鏡、手套、頭盔、護徑、護膝、護甲等是為了準備和參與暴動。四:有關各被告的角色,法庭裁定當時他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現場的聲勢;五:有關A11提出的辯解,法庭不予以接納。六:有關A11管有彈藥,A11沒有持有相關的彈藥牌照,故他是無牌管有彈藥。

基於上述和議題1和2的裁定。法庭裁定A2/3/4/7/8/10/11面對的控罪成立。

與其他被告不同,A9有帶出自己在場的目的是為了勸籲青年離開和拍攝。法庭不能排除A9提出的解釋,A9有社工證、他的衣著與示威者有異、他亦聽從警察的指示,不再掙扎。基於這些情況,法庭裁定A9面對的控罪應予以撤銷。
=============
求情訂在2022年8月6日09:00;判刑訂在2022年8月19日10:00。所有被告(除A9)還押,法庭另會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拒絕A2擔保。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36_2020.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經還押15日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本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需隔離至8月1日,今日未有到庭。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8月16日 0930 同庭再訊,以便被告在隔離完畢後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感謝報料💛
【07月29日 星期五 】

其他上午審訊未完的法庭,仍須報料💛

(14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0929旺角

D1 朱(30)
D2 黃(30)
D3 廖(18)
D4 劉(18)
D5 陳(20)
D6 岑(25) 🛑因另案已還押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5120

————————————————
D1, 3, 4, 5申請今日無需答辯, 押後至10月3日。 D1需索取醫療報告及未被使用材料。 D3希望索取未被使用材料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D4準備好審訊, 但不反對押後。 D5需索取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控方不反對押後。

D1, 4以原有條件擔保。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可以在8月27日-9月26日離港遭否決,D3需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獲豁免今天去警署報到。

D2就控罪(1)認罪, D6就控罪(3)認罪。

控方案情:
2220近旺角警署門口有一個汽油彈掟出, 警方警告公眾人士散開, 但人群仍然聚集, 並用鐳射光照射警署。 2300有行車道路被縱火, 警方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但不成功。 2329 PW1作出警告, 指現場有非法集結, 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其後進行掃蕩, D1-D6在掃蕩中被捕。

D2及D6被帶返旺角警署, 於現場沒有警誡。 D2被搜出護目鏡, 口罩, 雨傘, 頸套, 手套, 索帶等。 D6被搜出黑色cap帽, 急救用具及一支鐳射筆。 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商罪科警員搜集了一些相關媒體片段, 顯示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的事情。 有片段拍到D2在現場逗留一段時間。 2020年2月7日D6的鐳射筆被送往檢驗, 證實該鐳射筆屬第四級, 任何人士直接暴露於鐳射光束下可以造成視力受損。 所有被告都有被搜索住所, 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物品。

D2及D6同意案情, 罪名成立。 主控指兩人初犯。 D6現時因另一宗案件 ( #0825荃灣 ) 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8月10日會在觀塘法院判刑, 辯方希望此案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後, 供法庭作全盤考慮。 施祖堯希望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會保留求情至索取報告後。 D6現年25歲, 為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並供養家人, 在現時公司工作了3-4年, 因被捕失去原有晉升機會。

控方就D2案情有一條10分鐘的片段要播放。 辯方指片段沒有特別指稱的行為, 建議可以先看完整條片。 片中見到D2戴著白色口罩, 站在一旁及在附近徘徊, 旁邊有一些示威者使用鐳射筆。 D2今年30歲, 案發時是地盤工人, 現為速遞員, 與家人同住, 為家庭經濟支柱。 D2即時認罪, 有悔意, 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指為當時逗留在現場沒有即時離開感到十分內疚, 事發後沒有再接近社會事件現場, 並向受事件影響的人致歉。 D2被捕後失去地盤工作, 擔任速遞員期間有冒著疫情風險, 為衛生防護中心運送防疫物資予確診人士, 現時只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再繼續為防疫工作出一分力。

D2, D6的判刑押後至8月1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兩位被告需還押。 法庭提醒D6代表當日帶同另一案件的基本資料作參考。 D1, 3, 4, 5將於10月3日0930提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3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9
2022.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5/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30
👥詹,梁,梁,梁(20-4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07月30日 星期六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09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30
2022.07.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0/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7個月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黃,黎,洪,劉,陳(15-35)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2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10:30
👥謝,*,曾(15-24) #審訊 [8/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1: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田,顧,洗,鄺,馬,姚,*(14-28)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4/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1:0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0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續審 [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9/30]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0/25] {感謝}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4/3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9: 李(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案件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85

—————————

因還押期間D19確診,懲教只安排見咗一次感化官,未完成背景報告。

法官知悉情況,認為仍需14日才收到報告,法官傾向遷就辯方大律師時間,D19於8月10日在裁判處09:30有一宗案件要出庭,另外大律師在10號下午亦有另外一宗判刑需要出席。

法官建議押後14日,押後至2022年8月12日14:30。然而法官再考慮過後,認為下午開庭可能來不及處理背景報告及求情,經雙方大律師同意後,案件押後至8月12日09:30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控方表示其辦公室繼續有人確診,但早上已做快測,結果為陰性,控辯雙方同意繼續審訊。

📌傳召PW20 警員22316(林姓)

證人表示當時見到有機動部隊同事同埋便裝同事,撳住個人士(後知D8)喺覺士道同柯士甸道交接位置,就上前幫手制服。看管到8:10pm交由CID同事10989接手處理,期間沒有被干擾過。

證人表示有進行搜查,當時將D8背囊中的物品逐一攞出嚟,擺喺地下拍照。辯方指出假若有人要放嘢入背囊,D8就冇可能睇到,證人表示「如果睇唔到我相信佢應該都感覺到嘅,同埋其他同事都會知嘅」,不同意有警員插贓嫁禍。

📌傳召PW21 警員14343

證人表示在D8身上搜出24樣物件,控方想證人於庭上看證物實物,辯方要求先移除證物上的白色標籤,因為標籤上有關於證物的描述,而證物爭議點為雷射筆的顏色。控辯雙方同意做法,但法官反對稱「你地用咗,我認為下,with due respect,唔恰當嘅處理方法!」午飯後控方按法官建議做法(除了有爭議的兩支雷射筆均移除白色標籤外),把證物一字排開,讓證人逐一辨認,最終證人只認出一支銀色雷射筆,另外一支找不到。在辯方盤問下證人肯定見過兩支銀色嘅雷射筆,以及有關紀錄(兩支銀色雷射筆)沒有錯。法官嘗試把電池放進雷射筆並測試其光的顏色及射程。最終證人數出22件證物,控方表示有兩件證物(電話及320元現金)已交還予被告。

📌傳召PW18 警員12665

證人表示在新屋嶺有幫手看管證物,假如同事要去洗手間會幫手「睇住先」,證物無被任何人干擾。

4:10pm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am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