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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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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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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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網上言論 #申請保釋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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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下午進度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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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將特別事項嘅證供,接納為一般事項證供。2019年10月1日嘅非法集結無被起訴。

2019年10月1日約18:30在旺角亞皆老街/塘尾道天橋底被制服。當日約18:00去到旺角近朗豪坊,係坐朋友車由將軍澳去,在朗豪坊地鐵站落車,一個人週圍行,見到零星嘅黑衣人,地下有雜物、磚塊、垃圾,當時衣著係黑衫黑褲,孭黑色背囊。

行行吓突然有一批車到咗,好多人跑就跟住人跑,跑咗一陣就被制服,當時有掙扎有大叫,被反手鎖上手銬,仲孭住背囊,被安排坐在路邊,由一個女警看守,就係昨日作供嘅17094,佢帶咗被告上一架白色小巴,車上無其他人,見到掛住一套警察制服,坐咗一陣有一名男警員叫轉車,唔記得佢係邊個,落咗車,由另一個女警員21058看守,途中有5~6個防暴警員和一名便衣警員16027一齊行,去咗一架大巴,過程好快,被告先上車,WPC21068隨後。

車上有其他被捕人,約10個,再加約10個警員,坐滿後排,WPC21068指示被告坐在司機位後第5或6排(3座位),因為座椅上有雜物,近窗口的右邊位有水樽,中間位有膠袋,中間位和左邊近走廊位之間攝住有另一個膠袋,女警掃走咗啲雜物,叫被告坐在中間,因為反手,又孭住背囊,被告坐得好前,頭部與前排距離只有約20 cm,女警企在被告左邊面對面。

女警問被告部電話喺邊,被告話無電話,女警話咪玩喇,點會無?隨後搜身,在右邊後褲袋揾到電話,取出熄機。女警用左手壓被告左邊膊頭,令佢上身傾前,打開被告的背囊,被告表示睇唔到但感覺到,眼尾稍到佢攞咗啲衫出嚟放在櫈上,攞個藍色旅行袋出嚟,打開咗,倒晒啲嘢出嚟在櫈上,聽到一吓跌嘢聲音,見到女警彎腰執嘢,跟住佢推被告坐直少少,在被告面前將電話、銀包和黑色電筒擺落藍色袋,再放入背囊,女警無講嘢,被告有講:「唔係我個喎」,女警無回應,被告無再出聲,因為女警唔理佢。差唔多開車時,男警16027上車,叫被告坐右邊,女警坐中間,男警坐左邊。

返去長沙灣警署做警誡口供(辯方證物D1),內容係關於非法集結嘅事情,被告表示去到當刻,仲未知道黑色電筒係雷射筆,第三條問題警員問被告對身上嘅東西有咩解釋,被告表示當刻無咩特別諗法;因為知道有緘默權,回口供時有行使。其後警員做記事冊,唔知道都可以行使緘默權唔簽名。

在警署有要求去醫院,有同 16027 & 5607 講,不被接受,最終在第二日上午才去伊利沙伯醫院,醫生診斷左邊身受傷、心口痛,辯方呈上被告拍攝傷勢的三張相,頭兩張在保釋當日拍攝,第三張在過兩日後拍攝。

去到長沙灣警署羈留室等咗一陣,才剪膠手扣,除背囊,放咗在身邊地下,16027拎咗,影相嗰陣孭住,之後無再貝過,警員6507畀記事冊被告睇時,知到係雷射筆,只係在旅遊巴見到幾秒,就擺入背囊,在長沙灣警署無見過實物。

傷勢對被告造成嘅影響,就係跛下跛下,提唔起隻手好痛;睇過口供、記事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閱讀無困難,但要慢慢睇才能理解,雷射筆不屬於被告嘅,不是自願簽名。

[15:18] 控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晚返通宵更,在黃竹坑工作,10月1日08:00放工,去咗將軍澳朋友家中瞓覺,瞓到五點左右醒咗,睇到即新聞,知道九龍油尖旺多處有示威,知道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決定去示威。

當日返工係要着制服,P24中的1~4號相係被捕時的衣著,5號相中的物品,除咗雷射筆,其他都係被告嘅,手套、在有需要時戴,手䄂、係6月遊行時有人派嘅。

[15:30] 裁判官好好好細聲咁話要小休,跟住行咗去。[16:00] 書記出嚟話裁判官不適,叫雙方約期,交換一輪,最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直播員按:無理押後,手足撐住呀!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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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現駐守警總,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1當日負責錄取Pol. 857警誡口供,知道有100位示威者入咗深水埗警署,唔知幾點入。PW11庭上確認未正式呈堂的臨時證物為自己當日17:21-17:25向D9發出的Pol. 153,上面有被告人簽名。PW11有向D9讀出其權利:解釋呢張係咩,呢張嘢入面嘅大topic,例如可以搵律師之類,之後逐個point講。PW11問D9明唔明白、有無要求,D9話冇,然後就簽名。

當時搜查並檢取個人物品之後,PW11帶D9去BG29室,向佢發出Pol. 857。D9坐PW11對面,PW11說「寫囉」 ,警誡D9,就住案情問佢問題;D9答完自己問題PW11就寫返落去。(PW11確認警誡供詞上嘅字跡同簽名。)PW11沒有作過任何威嚇或誘使,亦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嘅行為;他本人沒有作暴力行為,亦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BG29有好多枱,PW11唔知當時有幾多人落緊口供,大概四、五個人。對於羈留人士通知書D9表示明白、冇要求。

🎥播放片段
證人描述畫面並認出D9

🔸辯方盤問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1曾駐守深水埗警署3年左右;以他所知每個差館都有一個訓示室,與BG29室一樣。他駐守深水埗警署時寫字樓喺另一幢,好少去嗰個briefing room。

當日他在深水埗警署見到被捕人士坐喺穿咗去報案室後的大空地,不是在停車場。空地是露天,證人唔記得係咪分男女坐,剩係知有一班人喺度。當時他從呢班人當中搵到D9—根據其口供,D9編號係49。PW11供詞寫住「由理工大學沿科學館道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訊息來源是案件主隊—證人唔知係邊位。其口供中寫的是暴動控罪。他收到的指示係寫「呢度[即口供紙]寫嘅地方」進行暴動,亦有寫話清除路障,但唔知係誰的路障,「佢當時同我講清除路障我咪寫囉」。PW11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年尾有警方設嘅路障,又有私自設嘅路障;據他理解,「路障」指的是「當時好多報道有黑暴設嘅路障,係之前暴徒set低嘅路障。」PW11反問「呢啲係咪假設性問題?」對於D9指白色勞工手套係拎嚟清路障同埋平時攞嚟打街機用,仲有講出「mai mai」,PW11冇問係咩。

PW11「唔知」BG29室入口正對面有個出口,「唔肯定」入面長枱尺寸和分布。他當時係坐近門口,但邊張枱唔記得。他和D9面對面坐。他唔記得自己正對面是否馬警長,亦唔記得D9是否坐喺D8對面。PW11「唔同意」有鬧D9「你跟邊個㗎?你都唔係第一次㗎啦?出嚟好好玩呀?」他「冇聽過」D9答「我冇跟邊個,我唔係黑社會。」他「唔同意」自己話「個個古惑仔都話自己冇跟邊個」他承認有問D9喺邊讀書,唔同意有話「讀屎片出嚟搞搞震」,唔同意有問「訊息工程讀咩㗎」。他「冇聽過亦冇印象」當時馬警長搭嘴講「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嘢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

PW11有問過D9地址、電話,有將D9背囊啲嘢show俾佢睇—唔同意係「倒出嚟問佢一輪」。他「唔同意」自己問及白色手套時D9冇出聲;自己當時冇講過「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喺用嚟掟汽油彈嘅」。他沒有問手套拎嚟做乜,冇聽過亦冇印象馬警長當時搭嘴話「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D9沒有講「對手套我用嚟玩mai mai,即係機鋪好似洗衣機嘅遊戲」。PW11否認辯方所指,當時BG29室內有人發出聲音引起D9關注,佢望過去,PW11就話「你望咩望?你幫到佢咩?」

辯方指當時染紅頭髮的D9撥頭髮時被PW11鬧「你好鍾意自己啲頭髮咩?我幫你剪晒佢,反正入去坐都要剪」,PW11否認,亦否認有話「你以為自己屋企呀?我叫你做咩就做咩」;他唔同意Pol. 153係畀D9自己睇。他唔記得有冇簽檢取物品嘅收據。他「唔係好肯定」有個廁所喺BG29房隔離。對於辯方問「你帶咗佢去廁所?」PW11回答「佢無要求去廁。」(🌟李官表示律師問嘅係「你有無帶佢去廁所?」)PW11「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度看守。PW11否認曾同D9講「冇嘢講即係玩嘢啦,唔緊要嘅,我而家懷疑你套衫有催淚氣體,而家去廁所換衫」然後同個高級嘅警員講「我而家帶個暴徒去個廁所度教育一下佢」,否認該名較高級警員話「好,冇問題,啲暴徒係需要教訓一下」。PW11曾給予D9過頭笠嘅衫同紙拖鞋換,但不是在BG29。他否認曾用右拳頭打D9個肚一下,問佢係咪冇嘢講,否認再用右拳頭打第二下,否認第三拳都係打肚,然後講「你陣間出度去有無嘢講?」否認D9於是答「有喇有喇」。他亦否認曾向D9說「認清我個樣」,否認話「一早咁合作咪好囉,嘥我啲力氣」。他確認有將D9啲衫放落大袋,但不是在廁所發生。他否認講過「如果喺啲衫度搵到催淚氣同藍色水就坐返四年」,否認被告收到Pol. 153後話要搵律師。去廁所期間PW11沒有同被告講「覺唔覺呢排多咗好多浮屍?」

PW11否認,D9當時用口語講冇同警方對峙但手寫寫咗書面語而被其取笑。PW11否認自己係叫D9聽住佢講然後好似默書咁寫八個字,但承認有俾個template D9抄。PW11否認,被告答因朋友住尖沙咀所以去尖沙咀。他亦否認問過D8、D9係咪互相約咗,又否認D9話他們不相識。他否認話過「你約個男仔去酒店?你基㗎?你有無個朋友電話,到時上庭要搵佢」。他唔同意自己寫完啲一問一答嘅內容但冇向D9覆讀,指示D9喺寫住答案嘅位簽名。他「而家解釋唔到」點解問答11有其簽名但冇D9簽名;他聲稱當時有向D9覆讀內容,但「而家解釋唔到」點解覆讀都睇唔到D9冇簽問答11。他唔同意自己先入為主覺得D9講嘅荔枝角道以為荔枝角,唔同意如果有覆讀D9就可以更正自己,但自己冇覆讀。

🔹主控覆問

關於清除邊個嘅路障,證人補充D9「就係去清除理大附近嗰啲路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0
[2022.08.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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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1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廖(18) #更改保釋條件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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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裁決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提訊 (#20201201太子 縱火)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曾(15-24) #審訊 [14/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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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唐(26) #提堂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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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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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8 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4/2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8/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8/15]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申可申請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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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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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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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控罪2:

案情指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案情指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亦不是求情理由(以及有悔意)。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有生活經驗的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把握生命,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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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474&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6) 🛑服刑中

控罪詳情:

(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
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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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獲批法援,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詳細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法官指出,錄影會面中從來無律師幫被告提出被警員掌摑一事(醫生報告後指耳膜受損),只靠醫生報告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只屬傳聞證供。

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警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的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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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3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4/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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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播放控方片段
片段內容包括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示威情況、宣捕拘捕等。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2475 符文俊

🔹控方主問

現駐守網罪科行動組,案發時屬黃大仙警署重案組,曾就本案做了一份證人口供。當日符警員被告知收到油麻地有大批人士聚集,命他們在加士居道下車。

以下內容以65B方式呈堂:
案發當日由1800時當值至案件完結,負責拍攝現場情況及搜集證據。符警員與防暴D3小隊沿加士居道行走,期後奉命拍攝其掃蕩過程。他走在D3防線後方後置,見到大批暴徒站立前方,用雨傘作防禦。之後警方推方並作出拘捕行動,在彌敦道上制服多名示威者。0015時攝錄機記憶卡已滿,他到臨時羈留區作協助。

🎞播放符警員拍攝片段

符警員在地圖上畫上片段時間00:15:34時彌敦道警員及示威者對峙的位置、汽油彈位置。

他指片段拍攝時間大概是當2245後。D3隊伍即東九龍機動部隊D3隊,背後有藍燈。他認為當時有約一千五百名示威者,他們曾使用雷射筆發出光束、投擲汽油彈。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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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12 警長 歐陽志豪 (音)

傳召PW13 警長58059 劉俊髜

[10:05]下一位證人黃警署警長未到,休庭到1100再續。
[11:00]開庭

傳召PW14 警署警長 黃美珊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D9特別事項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傳召D9親自作供

D9作供未完,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8/25]


(135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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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嘅情況,做完手術,但醫生未巡房,未知幾時出院,法官問手術是否緊急?為何不早通知法庭,主控當然話係緊急啦。法官希望控方盡快安排,唔想拖延到審期以外。

📍傳召PW42 督察 譚健新(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23:47收到指示去彌敦道窩打老道做支援,23:57去到,在彌敦道碧街落車,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500名示威者,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要與衝鋒隊第四隊和速龍沿彌敦道向北掃蕩,防線再由PTU接手。推進其間,第四隊指揮官要求PW42借調女警協助,因而知道第四隊拘捕咗8人。知道警方在寶寧大廈設立THA。

#曾藹琪大律師 提出反對,要求證人先避席,陳辭指昨日已經提出關注,PW42在2019年11月29日做的口供,關於本案的只有兩段,控方的問題已經超出本案範圍,該8人與本案無關,亦不是213人之中,不知主問的目的。控方再無問題。

[10:10]📍傳召PW43 高級督察 黃震威(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負責接收疑犯

[11:37]📍傳召PW44 督察 劉子晴(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接替PW43,負責接收疑犯

[12:06]📍傳召PW45 偵緝警員 李敏德(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2 & D12 做會面紀錄

[12:20]📍傳召PW46 偵緝警員 譚秀文(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7 & D8 做會面紀錄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8)09:30續審,法官表示明日只會審訊半日,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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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1201太子 #提訊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修訂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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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答辯:全部不認罪
控辯認為八天審期已足夠
辯方將爭議第一被告招認

保釋事宜:
更改D1宵禁時間及報到次數申請獲批
更改D2 報到時間及次數申請獲批
縮減D3 宵禁時間申請獲批
控方無反對以上申請

案件審期:2023年10月3日至12日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8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張(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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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提交修訂控罪書,以及會申請與另外7單已合拼理大案件合拼

控方申請本案押後到本年8月16日以交予另案法官處理押後或者其他情況。
辯方表示被告已於本年7月28號收到法援確認申請,但認為押後八星期較為穩妥,因為被告申請緊法援,現時法律代表未必適合係短時間再提堂,因為唔會協助到法庭及法庭都處理唔到有關申請,以及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係被告會白白浪費左16號提堂嘅訟費及時間。

郭官建議辯方應該有立場反對或唔反對押後,黃大律師休庭處理
(直播員按:不解辯方處理手法…)

[15:43]再開庭,辯方指無反對修訂控罪
郭官建議被告決定會唔會反對合拼同反對嘅理由,以及到時提出會唔會希望等待法援先處理案件,要向法庭清楚表示自己取態。
郭官亦向控方表示需要問清楚另案被告嘅取態,如果兩案被告都反對嘅話就需要分拆案件處理。張卓勤表示明白。
[15:55]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如另外合拼案件一同處理,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特別事項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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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開庭

沈大律師代表張專員道歉及申請張專員缺席今天下午的聆訊,由沈大律師代理。因張專員在27庭有另外一個聆訊要出席,張專員此前已向法官申請,只是上午忘記再次提醒法庭。

裁決理由:

8名被告共同面對同一項控罪。
暴動罪: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D3及D4否認控罪
控方呈上多條片段,可以見到案發人的情況。D4大律師爭議以上片段納入證物,控方傳召多名證人支持證供的真確性。

本席就爭議呈堂性考慮要點:

(1)並非原片
(2)片段曾被更改/刪改,以及可以被刪改
(3)控方沒有傳召拍片者
(4)政總CCTV鏡頭曾在不明情況下移動過

控方認為片段表面真確,因為片段已拍攝到現場情況,可以證明事情發展經過。張專員引用案例,指出片段是「實質證據」而非「傳聞證供」,因此可被接納為呈堂證供。

就片段呈堂性的考慮:

就政總外的CCTV流暢性及連貫性:
本席認為片段流暢,3小時的片段中,間中沒有錄影,有4秒缺失,在不同時間都有出現這個情況。

但本席認為缺失的時間不長,被拍攝的人物亦沒有移動,與文家健的GoPro片段情況相符。


現場證人警員表示追截D3的片段符合他的記憶,其證供沒有受到任何爭議。
張專員比對爭議片段,找到與沒有爭議片段的相同地方,亦符合控方的對比標記。

其次,片段拍攝到重要關鍵時刻,1648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


本席認為4條片段都顯示夏愨道被人群佔據情況,而道路被行人佔據的情況是非常罕有的。

本席見到行人天橋有寫上三個黑色字的直幡,這個直幡支持四段片段為同一地點、同一時空拍攝。

至於GoPro片段,控方並非非法取得。雖沒有傳召拍攝者,但控方可就法庭發出的追緝令及搜查令,申請GoPro片段作證物。本席不同意GoPro片段是非法獲得。

根據最佳證據原則:
沒有傳召拍攝者代表片段可能被非法干擾,即
控方沒有傳召控制政總CCTV的人出庭、控方沒有傳召網絡片段的人、沒有傳召GoPro拍攝者文家健。

控方其他證人只可以說出他們如何處理GoPro的記憶卡及製造副本。

根據案例,沒有傳召拍攝者不代表片段不真確,控方可以提供很多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

政總CCTV會自動拍攝、停止及儲存,資料不能被刪改及加減。

警員燒錄後把相關片段成4隻光碟交給警方,燒錄期間該系統運作正常。

政總保安主任表示有其他人在他不知情下進入保安室的可能性,而拍攝者是否出庭作供並不干擾片段的呈堂性。政總外有一定的程度保安,本席認為有人進入政總保安室刪減影片是虛幻的疑點。

至於由互聯網下載的影片,本席看不到任何刪減的痕跡,也找不到上載者干擾影片的理由,因此本席認為片段被刪減或更改是虛幻的疑點。

警員PW6在樂禮街拘捕文家健,搜出他身上的GoPro,警員PW6確認自己沒有干擾GoPro內的記憶卡,他亦確認片段顯示他截停文家健。

PW6同意不知道是否有人在他拘捕文家健前干擾記憶卡。PW6-8都沒有非法干擾記憶片的行為。
本席接受他們的說法,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GoPro片段沒有刪減的痕跡,即使文家健不出席證供,也找不到文家健非法干擾片段的理由。D4不爭議的片段與爭議片段GoPro拍攝的影像有吻合之處,因此本席認為沒有人干擾爭議片段。

相關片段只有一小時空洞,本席不認為有人干擾拍攝內容,因此本席認為警方內有人非法干擾證物是虛幻的疑點。

在沒有出現違犯規則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若本席接納4段影片成為呈堂證供會對D4造成不公的話,法庭應該基於最佳證據原則接納影片成為呈堂證供。

本席確認爭議片段與本案有關,警方證人從片段認出D1及D3,亦有認出自己,因此可證明片段表面上真確。

以上為本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的理由。

就D4的裁決,由於D1與D3有下星期未能完成答辯的可能性,所以所有認罪被告的求情及裁決有可能押後,屆時法官會予寄信各辯方法律代表告知新的裁決日期。若果各辯方法律代表未能於該日期出席,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將盡力遷就各方時間。

D4大律師確認D4的書面求情會在裁決前三個工作日提交。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一)1100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2]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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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1
2022.08.10-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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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18) #不服定罪上訴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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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3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余(20-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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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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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黃,岑(25-30)🛑黃已還押14日;岑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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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戴(19) #提堂 (#0924沙田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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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蕭(51) #審訊 [3/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08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5/2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9/15]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52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29旺角

D2 黃(30) 🛑已還押14日
D6 岑(2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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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現需要強制隔離, 今日沒有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到8月19日0930, 希望法庭批准如D2下次身體狀況仍不適合上庭可以讓他不用上庭, 法庭批准。 D2的背景報告辯方已收到及看過, 提到D2相信他只是一個旁觀者, 雖然沒有參與在非法集結中, 但知道自己不應該逗留在現場。 辯方指根據D2的指示, 他同意自己身在現場, 穿著有鼓勵非法集結。 施祖堯質疑D2是否有意圖參與, 如果意圖只是站著旁觀, 似乎不是承認控罪元素。 施祖堯要求辯方代表在下次上庭前與D2會面討論, 下次聆訊需要明確回應。

D6的背景報告指他的鐳射筆本身有在工作上用到, 但不否認他當日帶去時有攻擊性意圖。 D6有另一宗案件 #0825荃灣 , 而本案是在違反該案警署擔保後犯的, 另一宗案件日前已在屈穎雯裁判官席前被判5個月監禁。 報告已解釋予D6, 他明白並同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 並指D6即時認罪, 家人希望法庭注意D6被捕後成熟了, 有悔意, 已有打算與女朋友結婚。 父親工傷後一直沒有工作, D6現需幫補家計, 亦因此案令結婚延期, 對家人及女朋友感到內疚。 D6會向工程方面進修, 希望將來可以對社會有貢獻。 上司指被告在公司工作兩年多, 工作表現良好。 D6的女朋友有情緒及身體毛病, D6還押期間她頓失所依。 兩件案件的時間性比較接近, 都是在社會事件的背景底下, D6這幾年來都有照顧家庭, 希望法庭輕判。 當年D6守法意識薄弱, 但經過這次的教訓, 以及現時社會風氣與當時已不同, 相信他不會再犯。 另一宗案件的鐳射筆不是同一支, 兩支鐳射筆都是在鴨寮街買, 他不清楚是什麼級別。

判刑理由
D6在非法集結現場管有級別四的鐳射筆, 現場已有人使用鐳射筆及縱火, 他管有鐳射筆有很大的風險會使用。 D6自小有過度活躍症, 畢業後從事過很多不同工作, 上司認為D6工作表現良好, 會繼續聘用被告。 看過求情信後,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 但判刑需反映案件嚴重性, 以180天監禁起步, 因違反保釋犯案加刑30天, 認罪扣減至140天監禁。 因兩案都與反修例有關, 當中15日與另案同期執行, 其餘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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