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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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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7/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3名曾處理本案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0825荃灣

林(27)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交替控罪]

背景:
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兩項控罪都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主要理據如下:
(一)  答辯人是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的,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而相關警務人員 (PW1) 亦有充足的機會可輕易地把身分證拿走作查閱但沒有這樣做;和
(二)  答辯人的行為未達致阻撓或妨礙。

—————————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並就以下的法律問題徵求意見;而法庭就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結論如下:

(一)  有關阻撓
問題 (A)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而言,在本案不爭議的背景和答‍辯‍人沒有質疑警方的身分的情況下,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大聲重複要求PW1出示委任證 (共9‍次) 之後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B)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阻撓」警務人員的行為,裁‍判‍官只考慮答‍辯‍人在PW1作出要求的43‍秒後便開始從錢包中拿出身分證,而忽略答‍辯‍人之後將身分證緊握在手而未有交到警員手中並有間斷地大聲要求PW1出示委任證,而裁斷答‍辯‍人未有阻撓警務人員,法律上是否正確?
是否構成阻撓,須看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因此,本‍席認為,就這條只針對案中部份情況而提出的問題提供簡單的正確與否的答案,並不適宜。

問題 (C) 在本案的情況下,答‍辯‍人在PW2出示委任證後,手持身分證,但仍然大聲指責PW1「你冇出示委任證」,而最終都沒有把身分證交到PW1手中,裁‍判‍官裁斷這不是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情況和問題‍ (B) 一‍樣。

問題 (D)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時,是否充分考慮到PW1要求答‍辯‍人出示身分證的案件背景、答‍辯‍人當時的反應、態度和其行為對於警務人員當時執法的影響,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整體情況,故此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不正確。

(二)  有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問題 (E) 就《入境條例》 第 17C(3) 條而言,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將身分證緊握在手露出一‍半的內容,在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F)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手持身分證的一‍半於大約胸前位置,PW1有充足機會可輕易把身分證拿走査閱但沒有這樣做,所以不能構成答‍辯‍人沒有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法律上是否正確?
答案是:於本案的情況而言,不正確。

案件處理:
發還重審,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控罪‍一。

定罪上訴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32_2022.doc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8/7]

上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35] 開庭

***
繼續D1盤問PW6 處理證物警員 鄭家聲(音)
核對口供, 8項證物。#4 證物 - 2本法庭記錄的筆記。搜查完畢沒有其他可疑物品,共19張相片。

D1指出當日被拘留在警署時有分開2個地點來拍攝,但PW6不同意。

鄭官提醒D1面對2條控罪,簡稱煽動罪,煽動啲人去憎恨司法機構,但對"D1為拍攝程序順利以祈禱","國安不比佢聯絡家人"等其餘事情,D1盤問的事對案不相關。

官說他只針對第三庭發生乜事,與youtube內容是否有煽動。

控方原本無用D1的筆記薄做呈堂證供。現D1想有幾頁想呈堂,休庭與控方相討安排。

[10:10 - 10:50] 休庭

主控讀出剛才與D1商議的承認事實,呈堂2本記錄筆記薄是在D1家中搜出的。

***
繼續D1盤問PW6

D1向PW6讀出筆記薄十幾處有記錄D1聽庭的記錄,有記下不同法庭有拍掌的情況發生。 PW6回答全部無印象有睇過。

D1指出過往有好多拍手掌情況在庭出現,而官是沒有處理過。

D1指國安說有睇過他的頻道2千幾條片,為何只抽出9條片?PW6說行動內容不便說出。

D1詢問PW6是否有專家有解鎖開D1的電腦及手機檢取資料?PW6回他只負責搜取不負責後續安排,所以不清楚。

D2辯方律師及主控沒有問題。

PW6警員的盤問完。

控方檢控部份完成。

[11:14 - 11:53] 休庭,給D1準備陳詞。

***
D1中段陳詞,D1指出控方兩項控罪的證供表面證供不成立原因如下:

***
2020年理大片段
整個內容為香港祈禱,發出時代呼聲,求神憐憫避免審判。 毫無煽動意圖。 D1指出法例或司法的缺點是想糾正。

指出現況用法律做工具,表面上係依法但實際殘害司法。 D1希望在法律可以作改變。

D1用南華早報英文報紙中一篇是羊村案,是國際人權組織指出用煽動成武器去限制言論自由。 D1指同他用的詞語非常相同。

D1說控方用這些片段作指控不成立,整個片段為香港祈禱, 出於善意出於愛。

***
第二段片47案
D1在片中指3大策略,現實情況係咪出現這人個情況,拉左唔比保釋等排期特別是國安案,是真實情況何來煽動。
47安審到深夜醜出國際,引用作者"不魯林"(音譯)的說法[歐洲變第三世界,歐洲這個經濟體已成為西方的第三世界]。 D1指當時47案情況似第三世界毫無煽動意圖。 希望改變現狀可以有公平審訊。

***
第三片段光城者案散庭後
提到黃口罩事件,是基於D1聽回來的事實,是高等法院把帶淺色黃口罩被請離開法庭但無給予理由,D1是作出質詢,法官行為指引的第5點,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整體信心,一次法官的失當行為可能造成對整體司法機構造成傷害。D1的質疑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冇法律的根據,只是使用法官的權力是不能服眾,法官應持有高標準。

***
第4段姜牧師出庭東區法院直播
也是因黃口罩事件引伸到聖經經文的口罩。 法官話唔畀就唔畀,沒有畀理據。 杜麗冰法官將一位女士著黑色衫印有傘仔如何與政治有關係,有傘仔品牌的衫如何同政治有關?D1對杜麗冰法官有質疑,提出是希望這類司法問題得以改善,動機是維護香港司法的權威。

***
另一段關於黃子悅保釋的直播
也是提及杜麗冰法官請帶黃口罩人士離開法庭,當時D1直播與網民互動時有提及有機制可以去投訴,D1指提出向有關機制向法官進行投訴是依現時制度。

***
沙田暴動判刑後區院直播
D1指謝沈智慧在退庭時指出辯方律師的法律觀點不對,還用眼睛向辯方似發火,D1指出法官應該有一定的質素,法官在處理事時需慎言慎行通情達,在庭內言行舉止應以禮待人,法官無理責備律師,可能引起觀感問題,D1向謝沈智慧法作出的是事實陳述,希望她能改善。

D1指法官對某人的批評,均可能造成傷害,法官需小心作出的批評是必要及合理要謹慎。

D1指出散庭時謝沈智慧作出的是不必要的批評,當時被批評的律師無法做回應。

D1指出問題是希望能糾正。

***
第7段2022年鄒幸彤判刑後的直播
D1指出陳慧敏法官作出判刑期的問題,因當時已知鄒幸彤沒有在保釋期間再犯,但繼續加3個月刑期。

拍手不是煽動,捍衛言論自由不是齋講,有拍手就要承認,完全是承擔自己的行為的責任,沒有煽動意圖。

D1反而鼓勵別人去守法去承認有拍手的行為。

***
第8段2022年2月16日東區法院直播
關於強硬路線,D1請鄭官看控方指出是觀眾留言"指搞到香港..."是觀眾講,同時當時直播內容D1說"搞到一鑊粥"是指疫情,只是突出香港現在面對的問題,不是煽動。

另說"因著呢疫情保護年青人,無再受法律打壓"出於善意,是希望香港能夠有糾正,不再是用法律令香港繼續撕裂。

用客觀用理性來看相關煽動控罪,連表面證供不成立。 D1指作為牧師,良好市民,以愛心以勇氣面對而家時代轉變,做直播是出於愛希望香港能夠改變成更好。 愛之心,沒有任何煽動的意圖。

***
第二項控罪 - 作出煽動文字
D1之前上庭提及中文翻譯不當,英文是Seditious words但中文是文字,D1只是表達verbal words每一句沒有任何煽動。 第一句"我有拍手"是回應官的要求。 "良知,你跌左閣下" 同樣是依法官行為指引,[決定每件事情的責任落在法官身上,慎言慎行是最妥善做法] ,今早D1在庭指出過往好多例子都有拍手情況,但之前官也沒有作出處理。

當陳官打斷鄒幸彤的陳述時,說鄒幸彤是作政治宣傳,D1指出陳官個人的評語,希望她重拾返司法良心得以改善。

另說到"你咪抄"D1指承擔行為的表現。

說向在庭"有拍手就起身唔洗驚"是鼓勵拍手嘅人承擔責任。

"有拍手做乜唔敢認"這句是鼓勵公眾人士去守法。

之後D1的在庭上的說話也是鼓勵他人要去勇敢承認,如果50個拍手就拉50個, 陳官當日的行為沒有表現司法良心。 香港人拉唔晒係事實的陳述。

D1總結他的說話是希望 正香港司法問題,出錄音聽到D1說話後都無人作出擾亂法庭的行為。

D1沒有引起公眾對司法的憎恨。反而不斷鼓勵公眾去遵守法官的指示。

D1中段陳詞完

***
D2辯方指D2沒有中段陳詞

***
主控回應D1的中段陳詞
不受爭議證據包括有法庭錄音及證人供詞及第8段片。 警誡下的會面D1講述他在第3法庭的行為,也有youtube片作證。

指出背景是否薄弱到無法支持?主控指現時背景已足夠。

***
D1回應主控
有拍手有講野,當時承認是鄙視法庭下的默絡。但不是對煽動罪。

D1有拍中是屬於言論自由一部份,基於對香港有善意不是有惡意。 叫人要守法叫人要尊重,是深愛香港的香港人,作為牧師沒有煽動或引起公眾有判離。

13:00散庭

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指警方調查及化驗需時,並需索取法律意見,故申請把案件押後;辯方不反對押後,但促請控方盡快調查。

被告沒擔保申請,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上午9:30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文浩正大律師
D3: 何俊仁律師行
—————-
[16:15] 開庭

羅官豁免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限制。知悉D1表示沉默,D2 & D3 不認罪。

法庭作出階段性指示,會正式轉介CFI, 高等法院原訟庭,提醒各被告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現階段可以提出不在場證據和申請傳召證人,可以向CFI申請無表面證據。

D3以同樣條件保䆁,D2無保釋申請。

========
按:鄒幸彤有列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0] - 上午進度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D19 #曾敏怡大律師

——————
[10:54開庭]

D15法律代表今早快測呈陽性無法出席聆訊,因已接種三針故預計最早下週三才可列席。法律代表已索取指示可暫時由junior counsel和事務律師hold papers,亦不反對先開始PW1播片、主問和盤問,而有關D15盤問順序將押至最後。

而檢測陽性的D19億聯絡衛生署,確認最早要9月26日才完成隔離,法律代表已向被告索取指示不反對從本案分拆並與其他案件合併,其意願是排儘早的審期,不介意有機會會更換律師。郭官回應指「想快啲就應該打針。如果唔打針,人地打針隔離七日,佢就廿日。」法庭視分拆申請為控辯雙方的共同申請,批准申請,另令D19於9月29日14:30在區院法院進行提訊,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擔保。

郭官特提醒未打針的D4和D11,區院每日都有人感染,出入密集地方有一定危險性,雖然唔打針是個人選擇,但也會勸諭二人打針,就算唔打都要加倍小心。因為一旦確診會影響之間、影響其他與案人、法援署請律師會用到公帑,一押後就不知會審到何年何月。另外提醒要日日做RAT,在用箱頭筆在檢測棒上寫上日期、時間、名字,每支都要寫低。

[11:13控方開始呈述案情]
控方將會根據開案陳詞附件中列表順序播放片段,當中有36條警方片段、8條CCTV和1條傳媒片段,總長約7小時。

首先播放P0014,拍攝位置為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交界,左方為拔萃女書院,右方為伊利沙伯醫院。現場警員以不同顏色分辨小隊,有橙色線就是女警。負責拍攝警員口述拍攝時間為22:03,實際是當晚22:20。

播放P0015,緊接片段P0014,拍攝地點到油麻地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左方為文明里,右方有間麥當勞。

播放P0016,是P0015的延續,實際時間是當晚22:37。

[11:54早休15分鐘]

[12:14早休後開庭]

繼續播放P0016,從畫面可見有藍色雷射光束,播放器時間06:42截圖為MFI(3)。郭官指影片已截圖,稍後控方要著PW講述當時情況以正式呈堂;控方回應澄清應該冇PW會再講返,只係就咁得個MFI。

繼續播放P0016至播放器時間07:08暫停,從畫面可見藍色雷射光束,截圖為MFI(4)。

繼續播放P0016至播放器時間08:38暫停,從畫面可見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有綠色雷射光束,截圖為MFI(5)。

播放P0017,是P0016的延續,實際時間是當晚約22:54。控方申請截圖以顯示警方防線第一次退後,播放器時間為15:16,截圖為MFI(6)

[12:54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0] - 下午進度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4:35午休後開庭]

播放P0018,是P0017的延續,實際時間是當晚23:57。

控方申請截圖以顯示警方防線再一次退後,播放器時間為08:57,截圖為MFI(7)。

畫面顯示位置近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安利大廈與in & out之間有小巷,播放器時間為13:07,截圖為MFI(8)。

播放P0030,拍攝時間約為當晚22:54,拍攝角度從彌敦道南行線向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D3要求播放器時間03:21截圖,畫面右方有一堆人看似看熱鬧。郭官詢問法庭要關注的事項,另指那些人應該是記者。D3回應指著反光衣未必是記者,控方道「睇落似」。截圖為MFI(9)。

P0030播放器時間為16:42,截圖為MFI(10),畫面顯示有汽油彈在警方位置爆開。

預備播放P0031,有律師要求小休如廁。

[15:19小休10分鐘]

[15:32開庭,甫開庭有小插曲]
D17指出郭官一出庭把風扇就熄咗,希望申請有多兩部風扇。
郭官:我唔知我哋啲設備咁不堪
D17:我一路sweating
郭官:我試下幫你班一把強力啲嘅風扇。
D17:隔籬庭開咗又冇人去...
郭官:公眾人士喺度睇,我唔可以逼佢哋過去...
D10:或者可唔可以開住門口?
郭官:Mr Iu,如果太熱,我批准你除咗呢嘅假髮。
D17:我唔知做唔做到嘢喎咁
郭官:今日散庭後,我會同物業處反映。度門試下開開,睇下有冇幫助。支持唔住嘅,你哋舉手。

[16:16休庭]
審訊明天不早於10:15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8/7]

下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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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裁判官裁定D1兩項控罪及D2的第2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14:40 - 15:04] 休庭

***
D1出庭作供

鄭官協助D1作供給法庭知,一般將個人資料背景講出來,再講證供。 D1回答係基督教網上教會,網媒有YouTube頻道。

D1講自己是院牧,是自發做,並沒有同法院有任何關係,成日去法庭旁聽,無正式收入,有講過YouTube廣告費約低於$1蚊,沒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以積蓄過活加上子女家用。

官問: 8段影片有乜野想講? (影片1-7,9)

答: 是國安從2千多條影片抽出來,是選擇性抽出,完全不同意,出庭作供去澄清這些影片。

一開頭兩頁是講背景主要是聖經的訊息,其後是D1的體會,香港是越來越崩壞,民主越來越敗壞,講出來不是有惡意,當法律變成武器,最終損害香港嘅法治。

D1說原本在英國居住近十年,熱愛香港,特別2019年香港嘅撕裂,特別理大圍城拘捕超過1千人,有累積1萬人被捕,係史無前例,D1指佢嘅祈禱的重要性,帶出祈禱真係要向神侮改,落係神到將會好恐怖(意思係被神審判),目的求神憐憫香港,在影片中D1是雙腳跪下向神為香港祈禱,當時收睇有百幾人,直到現在2百幾人,影響好細,D1指自己發出先知的呼聲,發出時代的呼聲。

祈禱內容除了審判外,為著香港人去禱告。 對控方第一段就播出話有煽動的行為,是屬於宗教性質,諗唔到控方會揀左第一段作為控告D1煽動,但D1睇唔到有煽動。 目的是為了香港不要面對一個審判。

第二段片講47人案,D1所指三大策略是牧師去左咁多旁聽的觀察,特別是47人案,好多人不被保釋,進程被押後,是現實的觀察。 只是講出一個現況,全部無俱煽動的字眼,提到國安法第42條,是法官個人信唔信你會否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有此門檻就令很多人不被保釋,依D1自己為例,自己都是用國安法嘅條件不被保釋。

世紀怨案,D1印象中應該網民貼文,記憶中是網民的言論,D1好清楚他的言論要人注意唔好做一些違法或觸犯法網,提醒自己或網友唔好犯法。

47人案第一晚搞到有人入醫院,醜出國際,衰過第三世界,在國際媒體也有報導,因D1過去十年去世界各地做扶貧,是親身體會,好少咁樣47人案咁審訊,背後含意想有改善,想指出司法上的缺點。 見到香港咁嘅情況痛心。

法官責任唔應該影響到司法,法官有乜法例唔畀戴黃口罩,是D1轉述返聽來的消息,後面是D1向法官提出的質疑,作為一個牧師一個良好公民會有質疑。 是對法庭要解釋左原因才有公信力。 而鍊錦鴻法官是D1的親身的經歷,執法人更加不能濫用權力,法庭或法官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有可能損害法律精神。 是D1對法治精神的回應,希望糾正法官的不足的地方,出於善意。

第4段的回應,承接緊高等法院戴口罩的問題,D1特別強調是他自己親身向高院的職員追問 ,什麼原因上星期唔畀戴黃口罩入法庭,他以善意去問原因,得到答案不理想,引述職員回應是"不同你講原因"。 D1表示訝異,D1與職員的親身對話也變成煽動。

更嚴重是當日有位女士已入法庭,是杜麗冰法官親自要求該位女士著黑色有傘仔衫。 D1說他只是講述該女士的經歷,不明點解成為煽動。

如果著傘仔品牌的衫,質問是否當做政治宣傳,D1是提出質問。 法治是特別限制有權力的人避免濫用權力,法官的權力是法庭給予,法官有審訊的權力,要有法律根據公正。 否則就會濫用左權力,故此D1強調要有法律根據。 D1唔想睇到有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可能損害法治,聖經說在小事上粗心,在大事上也會粗心。 唔好小看小事,唔想口罩等事件,有可能損害香港法治,希望捍衛香港法治。

而家無依據官大晒,D1指是網友留言,但顯出不公義。 D1就說法官唔講法是什麼世界,同D1以上說的是連接,是講出捍衛自由。

D1講明不是要挑動仇恨,是真係有個機制去處理,去投訴,完全無煽動。 D1說明現有機制可以透過機制去投訴,符合現行法制,沒有煽動意圖。

雖然D1說自己是蚊型網台,只是想講真實事情,將庭內發生的事情真實地講出來,有感而發,以為躺平就OK,D1無講任何政治口號,只係講有愛心有正義有guts都被告煽動,表明是得寸進尺。 呢個可能係司法上的一個洞,像堤壩有裂,要補返避免堤壩出事。

官問:以上關於口罩被拒或黑色衫有傘仔的事件,D1是不在場?是D1稍後親身去高院詢問職員?D1綜合他是質疑法官沒有法據及捍衛言論及表達的自由?

答:D1是同意官的理解。

鄭官與主控及辯方相議,如果星期五D1作證完,要準備結案陳詞的日期。

[16:30] 完

明天09:30繼續D1作證。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4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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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廖(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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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3/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15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4)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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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楊(21) #進度報告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24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9/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陳(53)🛑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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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9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3/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8/3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9/7]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22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2荃灣 #進度報告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24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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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被告無出庭,法庭不會處理,留待社工跟進。
#高等法院笫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游德康法官在2022年7月16日判刑考慮D5在 #0930灣仔 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另外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10個月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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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及 張姓政府律師

A5沒有法律代表,呈上親自撰寫申請陳述。

📌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3/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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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 傳召PW1督察 陳家豪(音) 作供 -
現時為九龍城警區助理行動主任,案發時任西九龍機動部隊y3隊指揮官。
案發當日14:40去到夏愨道守衛,駐守在添華道面向夏愨道方向,見到有示群者聚集,約500人,穿著黑衣黑褲頭盔,手持鐵通、汽油彈等,叫光時口號、黑警死全家,以及不斷敲打硬物叫囂。
大約1615-1620,開始有人向我們投擲汽油彈、磚頭、硬物,有些投擲入到防線,155x-1600已用揚聲器畀口頭警告,警告現正進行非法集結,立即散開否則使用武力,直至1630左右都一直連續口頭及舉旗警告(黃、橙、藍、黑旗都有舉),我站在黃色高台上畀警告,同事負責舉旗。但示威者無散去,繼續向我們投擲物件。
1630後有部隊到現場支援,不同的警員作驅散行動。

(播放HK01新聞片段)
片中錄到水砲車內警員作出口頭警告,以及錄到我用英文作警告。當時我中英文都有使用,大約意思是「散開否則會使用催淚煙」。
片中錄到同事高舉黑旗,以及我叫橋底聚集的人士離開。叫示威者離開,否則作拘捕,現場人士四散,回復平靜。

D1律師盤問 -
夏愨道一邊是添華道,一邊是添美道?
示威者較多的是添華道方向?
警告要求在場人士散開或離去?

以上PW1均同意。

問:期待他們向添美道離開?
答:想他們向遠離添華道的方向離開。

D3律師盤問 -
問:夏愨道和添美道交界無人舉旗?
答:應該無,不確定。

- 傳召PW2警長吳澤龍(音)作供 -
案發時駐中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當時在政總警察行動室內,透過監察系統見到現場情況,有人投擲已點火汽油彈,擊中水馬及地上起火。1624開始,我斷續多次透過廣播系統向夏愨道行車天橋一帶人士警告停止投擲汽油彈、衝擊警方防線、停止使用武力,音量是較到最大。
但衝擊政總防線去到1639都未有停止,直至有警察出去拘捕人才停止。
我亦有留意網上媒介,留意當時外圍情況。

沒有律師盤問。

- 傳召PW3警員11954李凱豐 (音) 作供 -
駐守水警北分區,案發時駐水警北分區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大隊。
1630左右,我在政總內守衛,政總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穿黑衫褲蒙面,投擲汽油彈、縱火、破壞。
1648時我們作驅散及拘捕行動,由政總貨物起卸區衝出添美道,右轉向夏愨道,我見到兩男子在我前方大約5米,他們見到警察就轉身跑向夏愨道方向,去到夏愨道和添美道交界他們入了公廁,我在公廁門口叫他們返出來,沒人答話,入面無聲。警員10568來到幫我,10-20秒後兩男衫褲男子走出來,我控制其中一名男子,10568控制D1,我們各自搜查兩人。

當時我穿綠色防暴裝,頭盔有寫警察字樣。我見到兩名男子時他們已正在轉身,之後跑得好快,我跟住他們跑了4、5秒。我因為只有自己一人,沒有跟入公廁。直至他們入公廁我都沒移開過目光。
之後我們在公廁門外做初步搜查,我處理的男子姓張,其後問才知10568處理的男子名字是D1的名字。
搜查完之後我搜到張身上有物品,有其他刑偵人員到場協助入了廁所說clear無其他人在內。我帶張返政總處理,10568處理D1,我無再處理過D1。

第一眼見到兩男子時,兩人一樣衣著:黑衫褲、戴黑cap帽(不記得帽有冇圖案)、藍色外科手術口罩。其中一人揹背囊,但不知道是哪一人。
到兩男子在公廁出來時衣著有不同:我處理的男子無戴帽,D1有戴帽,兩男都無戴口罩。之後我們一起行返政總。(庭上播放片段確認,PW3在影片截圖圈出自己及D1)

- D1律師盤問 -

D1律師指,PW3在19年10月1日的證人口供中,以及姓張男子案件審訊時都有作供,提到兩男子入廁所前的觀察。但以上兩次及剛剛,他都冇提及有人手持雨傘,亦沒提及兩男有戴豬咀、面罩,只是說戴藍色外科口罩。在廁所外PW3看不到廁所內的情況,這時就對兩男失去視線。PW3亦無留意到有冇其他警方以外人士行經公廁以外的行人路。
PW3同意。

D1律師指:張出來時無戴帽、除了口罩。所以兩男有可能在廁所內轉換了裝束。PW3在之前另一案件審訊說過他當時一直在處理張,冇留意有冇其他男子在公廁走出來,他根本冇睇,亦不能否定可能有其他人從公廁出來。
PW3同意。

D1律師播片段,指出當時有白衫黑褲非警方男子移離公廁方向。PW3說當時無留意到此人,聽不到有同事提到有此人。
D1律師指出:當時PW3見到跑入男廁的兩男,一位是張,另一位是片中此白衫人,D1當時在公廁內,見到張及此白衫人跑入廁所。當D1走出公廁時,他戴的帽的鴨舌是向後的,手上拿著水樽,PW3問D1還有無人在內,D1答「仲有兩個喺入面」,PW3說「係你喇,戴頂CAP帽走入去」。
PW3指無印象,不記得。

D1律師指出:D1說「唔係我,仲有兩個喺入面」。兩名跑入公廁的男子,無一個是D1。
PW3不同意。

11:45~12:00 休庭

- PW4警員10568丘達興(音)作供 -

駐水警北分區,案發當日1653時在添美公園公廁外拘捕D1。
當日在卸貨區衝出夏愨道時,見到同事11954面向公廁,因見得佢一人而前去,我問佢咩事,11954說有兩黑衫褲人見到警察就逃跑入公廁內。等咗一陣,有兩黑衫褲人走出來,我捉到D1,他穿著黑衫褲及戴住cap帽。兩人是緊接走出來,但不記得D1是行前或後。
我在公廁外右邊處理D1,無留意有否其他人士走出。處理期間有同事來支援,亦有其他人士在附近,但不清楚是什麼人士。我負責搜D1身,不記得D1走出來時有否戴口罩,但在其褲袋搜到一藍色口罩。之後帶D1返政總處理。

- D1律師盤問 -

律師指,從公廁出來後,警方要求D1蹲下,鎖上膠手扣。在鎖手扣前,D1亦不能變更其衣著裝備,但從片段可見D1 cap帽的鴨舌是向後的。PW4沒有目擊到兩男子跑入公廁,但由走到公廁開始,PW4就一直留意住公廁門口,直至D1及另一姓張的人走出來期間,PW4觀察到無任何人進入男廁。之後就無再留意到有無其他人從廁所走出來。

PW4同意,但補充聽到有同事大叫clear,他理解為廁所內無人。PW4說,之後有些著反光衣的記者在公廁外的行人路出現,但同意D1律師說除此以外無其他人在路上穿插。

律師指出:D1和張是一前一後走出,D1行先。11954問D1「仲有冇人喺入面」,D1說「仲有兩個喺入面」,11954:「係你喇戴頂cap帽走入去」,D1:「唔係我,仲有兩個喺入面」

PW4對以上各項全部回答不記得。

今日休庭,明早0930續審。

(按:因為進度良好,之後要處理嘅亦唔多,所以聽日先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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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開庭

速報:
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詳細案情:
警方發現telegram使用者「marshall maral」,是公開頻道「hongkong up coming war of independent」的管有人,寫有「不可使用支那表情包」,直至案發日期有516個使用者加入,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曾發佈23則煽動貼文,內容包括塗污國旗的圖片、指所有疫情和戰爭都係中央做成、警方/黨鐵/三合會合作、展示香港獨立、武裝革命、軍事訓練…一堆分裂國家、引起仇恨、煽惑他人不守法的段落。

在2022年6月26日12:24,PW1在太古城某單位拘捕被告,在家中搜獲證物:兩部電腦、七部電話、三隻USB、兩部對講機、三把刀和兩把鉗。

PW3對一部電腦做數碼法理驗證,發現裝有Telegram 程式,由同一戶口管理該頻道。

PW4 檢查兩部對講機的功能,PW5 證實電訊管理局無發牌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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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及背景:

被告在內地出生,年少來港,曾經留學,結婚/離婚,家人離世,身體患病,性格良好,有好朋友好情人,連幼稚園朋友也願意寫求情信。

在社交媒體有五百多個人訂閱,是不算多,只有23則煽動貼文,連同其他貼文全部只有40多則,頻道幾乎每個月只有2個帖文,是不活躍頻道,也不知訂閱者有沒有看。

該頻道在被告被捕前,在2020年11月已轉為私人頻道,而且所有帖文都是「轉發」,無加評論,所有轉發嘅貼文都係發生咗嘅事,唔係煽動去做,只係叫人關注。

辯方引用羊村案、曹女手足案、古思堯案、蔣手足案、初凝芝茶案,以示本案性質不嚴重。建議法庭考慮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非常有悔意,還押期間有反省,被告已經被還押82日,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時,免得被告坐凸。

裁判官需時考慮判刑,休庭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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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判刑

裁判官重複案情、控罪、被告背景、求情因素等。

量刑考慮
煽動他人的行為,不同程度有不同危機,對心平氣和嘅人,危機係低,對情緒高漲嘅人,係火上加油,在平靜嘅環境之下,可以死灰復燃。

《刑事罪行條例》第9 & 10條嘅煽動意圖,暫時無與本案相同嘅上訴案例,伍巧兒案中史案件不同,都係煽動性行為作為參考。

羅官到本案有以下觀察,發放貼文不多,但持續時間不算短,顯示被告係堅持嘅人,不是說了就算,當時社會氣氛平靜,不少人尚未平復,發放貼文有潛在危機,死灰復燃。本席同意兩點:
(1) 貼文模式似自言自語,回應少感染力低,無正式煽動;
(2) 貼文全部都係轉發
以上兩點對被告有利,考慮給予額外減刑折扣。

控罪一以七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變為五個月,再因兩項有利因素扣減一個月,總刑期為四個月監禁

控罪三考慮到被告係在2017年購買兩部對講機,無證據顯示在社會運動中使用,判處罰款二千元

控方撤回控罪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8/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 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4, 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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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MFI 3 報告
約1040時,控方朗讀完證人背景報告及其較早前測試雷射筆報告。王官確認接受證人警司可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控方指證人較早前報告內所檢視5枝雷射筆為Q1-9,但法庭上會另有編號,所以想證人再確認相關編號。但證人已發現Q3錯誤標示為p129,實為P131;而剛才另一件證物實為Q5,因跟據報告有2條鎖匙。因此休庭10分鐘讓控方尋找及重組相關證物編號。

1110再開庭
睇Q3:確認為P131,同第3被告有關。
睇Q5:確認為P129關於被告4
睇Q7:確認為P30 (另有電池為Q8)
睇Q9:確認為PP134
基於整體性控方指Q1與案無關

報告內每枝雷射筆均分做4題目:物理檢驗,激光波長 ,激光功率,輪廓
報告指Q5為3B類激光產品,Q9屬3B類激光產品(sorry miss左Q7🙇🏽‍♂️

關於3B類:
證人於報告內說明會引起皮膚/易燃物品構成危險。
對眼睛有咩影響:thermo and photochemical (熱力及光化學傷害)
會對視網膜造成損害。直接照射或反射都可造成損害。直射亦不安全。
純粹短時間接屬都有危險性,不理是否意外。
60825標準內有寫….但都以人眼標準0.25秒為標準,足以造成傷害。
如持續望,造成傷害會更大,視乎望幾耐及激光級別。

關於激光輪廓:
測試方法是以格仔顯示當激光距離目標唔同距離所顯示的輪廓

激光特性:
會有擴散,但比起電筒非常有限,而且光束好集中

控方主問完成。

—————
第4,7被告代表盤問

辯方請證人回答係或者唔係(大概意思)
-無受專業/正式訓練? -係
-自己未受過雷射筆對眼嘅傷害? -係
-雷射筆係俗稱,正名係激光? -雷射應該係laser嘅譯名,而激光本身係原理/特性
-使用激光不需攞牌? -唔知
-由邊個管? -(sorry聽唔清楚佢答乜🙇🏽‍♂️
-(e句唔記得係邊個講👉🏽由機電工程署管,有發出指引)
-有無喺機電工程署工作過? -(sorry聽唔清楚佢答咩🙇🏽‍♂️
-以下日常/家庭工作都會用到激光:laser printer,711畀錢果d條碼,地盤平水都有用到激光? -是
-平水所用邊類激光? -無資料,但機身會標示
-知唔知直線較準器alignment laser ???(sorry聽唔清楚問乜) -(證人類似話唔知咩係直線較準器)
-(辯方意思大概指以證人經驗應該曾接觸/知道關於直線較準器作用及操作等,但原來證人未見過3r級別產品)

睇p131,class 3 laser product, 辯方指如果未受訓會唔知是 3r定 3b
證人指香港用IEC分類(機電工程署用)
證人同意一般人無辦法得知。

(唔肯定是否睇P139) 2條匙果枝
證人指應該唔係用相同標準,因為(??)不是用羅馬數字分類

睇P30 ,為class 2A ,證人指應為complied with 21CFR 。經他專業驗過之後實為第3類 。
辯方指cfr21應用為foods n drugs?
證人指去到(??)會集中講產品。

證人指在檢驗時,需要用到鎖匙作調較,但檢驗前已經轉到綠點。
證人亦指如轉到紅點,就着不到激光。
證人同意使用者需知道點用先識用。

王官問買果時係咪都有說明書?
證人指有d有,但一般自己都會試下點用。

—————
由代表被告5-6辯方盤問

證人指檢驗時都是用同一方法。計算功率。量度方法分3部份:搵波長,會用光譜儀。由4個方盒內有球體,開左窿,將激光射入個窿,觀察波長,唔同色激光有唔同波長。量度功率器材,觀察溫度改變。量度功率,將雷射筆置於1米同10米距離照於格仔紙上睇激光擴散。

辯方問波長同功率關係。
證人指可以無關係。(有解釋.. 但聽唔切抄唔切🙇🏽‍♂️)
波長影響顏色。
功率越大所接收能量會多。

證人指儀器需輸入波長。
辯方問證人關於檢測時的環境。
證人指需要無干擾環境下進行。不是完全漆黑,會有暗光,證人同意不像現時環境。
證人指暗光對測試無影響,因會自動扣除offset左

(大概意思,不是完全一樣)
Q1:在10cm及20米位置量度激光功率
Q3:在10cm及40米位置量度激光功率
Q5:在10cm及60米位置量度激光功率
Q7:在10cm及10米位置量度激光功率
Q9:在10cm及40米位置量度激光功率
證人指所用字眼「位置」跟「距離」意思一樣。

量度距離唔同因為:
-10厘米是功率分類
-而測試距離是預先設定,例如10m,20m,40m,60m。
辯方問是否越長距離相對越高(功率)?
證方指不是完全可以咁講,如果好散但功率高,(後面聽唔清楚..🙇🏽‍♂️
視乎10厘米的結果再以大概認知再測試。

辯方問是否睇到nohd (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眼的標稱危害距離)就唔會對眼睛做成傷害?
(Sorry聽唔切證人回應🙇🏽‍♂️

辯方指根據報告p4第14段,p19第38段.. 知唔知Q1比Q7強幾多倍?
證人指無辦法就咁比。因為過唔到7豪米.. (sorry聽唔切🙇🏽‍♂️
辯方指即是量度不能反映實際功率。
證人同意。

辯方問Q7係5枝中最弱?
證人指可以就咁講。

證人指MPE指最大可容許照射功率。
眼睛最大可容許為(?? ..聽唔切🙇🏽‍♂️)超過左就會造成傷害。

辯方問報告內提到直射,問打斜算唔算直射。
證人指以過得到曈孔計。

證人回應指「短時間」指: 0.25秒。

證人指報告內nohd,mpe應用於報告其他部份。

辯方問點解Q7句式唔同? 是否因Q7nohd一定在20米內, 所以不能用同樣句式寫?
證人指Q7是3R級。直視Q7光束而受傷風險較低。
證人指長過0.25秒為之「長時間」。

證人報告指受到激光照射可能引致目眩,眼盲及殘障。
入左黑,曈孔放大,激光入眼機會大。
證人同意平時晚上有充足街燈,不算微弱(光線)。

證人指唔止遠一半距離就弱一倍,講唔到。光越散,能量越弱。
同意越遠越散。

證人指Q8本身包括3粒電,是連同Q7的。
其後3粒測試所用是自己提供。

辯方問證人量度時是用自己電,是否因Q8無電所以開唔着?
(Sorry聽唔清楚證人回應🙇🏽‍♂️

證人指所用新電,伏特高過原本3粒,但不會強d。

—————
被告8代表盤問:
-關於界定級別情況:
證人指如量度功率低於5毫瓦又高於2,就是3R級別。
3b 級別上限500毫瓦。
第4級別聽唔清🙇🏽‍♂️

證人2019年至今先開始檢驗共69枝雷射筆。
證人同意雷射筆有用於教學/簡報上。但對於都會用作觀星,同竉物玩等表示唔知。
證人指唔知有無法例監管。
亦指一般用無咁大枝,但無留意深水埗等地方有無,亦唔知價錢。

證人指(雷射筆上)羅馬數字代表級別。
對於CFR同IEC點配對就無資料。

辯方指證人於Q3所測試嘅結果同雷射筆標示唔吻合。
證人指自己所用方法為將雷射筆光線通過7豪米洞,但標簽上測試方式側不清楚。

證人同意只看標簽數字/級別等不理解實際功能。

5枝筆上均有”danger”警告字眼,證人同意對於唔識英文的消費者沒意思。

-關於量度方法:

辯方指數據做左幾多次無喺報告提。只睇到最終結果。證人同意喺記錄上睇唔到數據。

證人指波長特性穩定,驗幾多次亦一樣,所以只做一次。10厘米測試亦只做一次。

辯方問Q9為何有裝置
證人指Q9為內置充電池,驚運送途中開着。
證人同意按着才有光,鬆手就無光。

證人指用自己電測試因有穩定電池完成測試。
不同v.數無影響。電本身有穩定裝置,例如電話,同Q5-6相似,電壓對光度由穩定裝置處理左。所以低電量時螢幕亮道亦不變。
證人指功率越大光度越強。但電壓高低唔影響功率。
因為做測試所用時間要好耐,一般唔知證物可否維持咁耐。

證人指iec測試無要求用新電。

證人指Q9因是充電池要拆開才量度到,所以無量度。
只以本身電量測試。
一般不會為佢充電,除非要測卜電池。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未問完但被5-6被告代表反對,王官同意反對,控方無其他覆問。

4,7被告代表recall 第2證人李樂軒:
睇P126 片 ,辯方指片段時間005030-005220 加23小時37分49秒為真實時間。
從片段中可見有強力電筒照向街上,但並非雷射光,辯方指出是證人射。
證人回應自己就是用電筒照射的人。
證人指照射目的是觀察有無人襲擊佢地。
辯方指並非襲擊他人。證人同意。
辯方指其行為亦沒有危險及破壞社會安寧。證人同意。

辯方盤問完成。

[13:1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上午進度 1/2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D1出庭作供

昨日D1對影片1-4作供, 現在是對影片5-7,9作供(影片1-7,9是關於D1的第1項控罪)。D1根據主控的謄本中紅色部份是主控的指控內容作出解說。

***
第5段片是黃子悅保釋冬至日
講返杜麗冰法官一而再將旁聽人士請離開法庭去延伸庭, 當日D1是在區院, D1是透過被請離庭的人士講述, 如高等法院可以做。

無法律根據憑法官個人喜好是很大問題, D1認為一個自由嘅司法機構是香港的基石cornerstone, D1不斷提及捍衛香港司法, 法官不是政府委任, 依法官指引是社會大眾所委任法官有獨立權力, 但法官不作理由去解釋為何請旁聽人士離開法庭。 法官宣誓有講其中法官需要有[無懼]同[無欺]。 法官應該實行公義, 普通法最大原則, justice must not be don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D1認為法官無比理據為何請旁聽人士離開法庭, 看不到公義如何被看見。

認為捍衛個人權利及司法機構是法官的責任, 剝奪公開審訊旁聽的應有權利。 帶出背後一連串的問題。 D1按法律去提出些問題反而被控告, 律政司反映更大問題, 法治公義如何張現出來。 反映律政司的檢控是不合法, 就像堤壩一樣, 穿左個洞, 良好公民有負任去指出這個穿左個洞。 目的不是挑起市民對司法機關的憎恨或離叛 。 反而希望司法機構去正視問題去作糾正。

***
沙田暴動案裁決後的直播
D1在影片中對謝沈智慧法官在散庭後在公眾人士面前大聲指摘辯方律師法律觀點錯成咁, 仲在當眾用眼睛及身體語言去對律師, D1只是把在法庭上謝官的行為作如實陳述, D1認為謝官有違反法官行為指引的第34點, 法官要小心作出不必要的批評, 謝官在公開對辯方律師作出不必要的批評, 謝官作出單方面的批評, 因是散庭, 律師沒有機會作回應, D1認為謝官違反左法官行為上述的第34點作出不必要的批評。 D1是親眼看到謝官用眼形容為凶神惡煞的眼光對住律師, D1強調要尊重別人, 不管對方的意見不合也好, 法官也需保持尊重的態度。 D1已經在之前已見過謝官在另一案件是旺角搶槍案, 謝官在庭上不斷質問辯方律師為何不替被告作請求, 但律師已說明是被告的意願。

在場旁聽都擔心同一謝官審判的熊仔餅。 當時裁決時D1在還柙中, 聽返謝官在裁決時用了大篇幅去替開槍警員說話。 法官行為應受到公眾的監督, 作為牧師及良好公民, D1是做緊對法官的監察, 也作為傳媒工作者把法官在法庭內的行為報導出來, 是D1親眼看到的事實如實報導。 希望這些問題可以作糾正。

主控標誌D1講述法官不比帶有聖經的話語寫上[公平公義]的口罩的人士入法庭, 這句話為其中的檢控煽動的其中一個證供, 突顯呢個指控的荒謬性。

D1說聖經話語不是法官認為的政治宣傳, D1在直播時更正這是聖經金句, 認為法官沒有提供法律根據連帶聖經話語的口罩也不能入法庭。 D1指他是提出法官的言行提出質詢的人, 現在把提出問題的人帶上法庭, 公義何在?

當D1看到涉及聖經話語是其中控方指出的指控證供時, 作為牧師一定要指出, 對宗教的不尊重, 對牧師的冒犯, 請問經文如何作為政治宣傳的含意? 聖經的說話必須尊重, 法官的權力不能濫用。

D1對官說他說的話沒有煽動之意, 是捍衛言論自由, 是對監督法庭法官的責任, 如果這樣做都是煽動, 就是把香港法治摧毁了。

對聖經話語成為檢控的證據, 被帶上法庭控告煽動罪, 如果D1不抗辯, 為了扣減1/3來認罪, D1就無面目去面對神。

D1一直重申向法官提問用什麼法理去不比人帶聖經經文的口罩入法庭。 再講述D1親身去問高等法院的職員詢問什麼原因不比人士帶某些口罩或某些衣著入庭(之前提及是黃色或帶有聖經文的口罩)。 職員回覆是法官不准, 沒有給予理由。 D1指出法官嘅行為可能造成對法制的傷害。

在口罩事件未發生之前, D1對杜麗冰法官是尊重的, 因她也有批准47案某些人士的保釋申請, 但其後杜官因一連串請戴黃口罩, 或黑衫有傘仔的衣著人士離開法院, D1對杜官的質疑。

D1的對法官的言論是質疑法官的質素, 作為牧師的執著是對人與人之間要互動尊重, 在民主社會應有質素, 質素不論學歷, D1的質疑是善意對希望法官有法官的質素, 對人的尊重。

作為犯人也要活出尊嚴, D1多謝西九的庭警好尊重, 稱呼他為牧師, 當你無左質素時, 即是貴為法官, 不是你的法官身份來尊重, 是看你的言行來尊重你。

D1語重心長希望法官有法官的質素, D1訝異控方指出連D1說"犯人也需尊重"也是檢控的證據之一, 何來煽動成份?

D1對面對這些指控時非常訝異, 原來而家律政司不用尊重國際公約? 不用尊重人? 這突顯香港司法穿的洞更大, D1今日的作供為香港人嘅自由, 捍衛香港法治。

D1說他只有善良的呼聲。

***
1月4日鄒幸彤判刑散庭後直播
D1講返捍衛言論自由正正就是不能只是齋講, 指面對的威嚇是指陳官在庭內對拍掌有可能被告鄙視法庭, D1昨天呈交的筆記中有記錄在不同法庭內也有拍手嘅情況, 但之前法官也沒有理會拍手的人士。

但1月4日當日陳慧敏裁判官只有她對拍手掌的人士作出警告可能有法律追究, 但之前在其他法庭有拍手的情況, 法官也沒有用法律追究。

D1指他自己個人面對威嚇(威嚇晒指拍手有可能被告鄙視法庭), 他承擔自己的行為, 當時D1是坐在記者席是作為傳媒工作者, 作為牧師作為基督教的基本原則是做過就認, 無做過就認。 講左做左就要承認, 不是煽動。 講緊是要行出來捍衛言論自由。 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何煽動? D1沒有叫人去破壞法庭秩序, 反而去叫人承擔責任, 何來有煽動的成份?

官暫時截停D1說話, 官向控方確定控方沒有選擇去告鄙視法庭罪。 官向D1解釋任何人在證人台有時帶來檢控, 法庭對證人提出警告。 官說證人在證人台上多番說出有拍手掌, 有可能犯左鄙視法庭罪。可能有機會被告鄙視法庭罪。 現實上控方不會因D1在證人台上的說話而告D1鄙視法庭。

D1說他是尊重法庭的紀律, 寧願冒著被告鄙視法庭之下, 也要盡責對法官作監督的責任, D1也要捍衛他的言論自由, 無懼, 捍衛自由是要行出來, 這就是牧師和你顛。 做事不是草率去做, 同樣地法官更加需要為他們的言行去負責任, 不能盲言。

在法庭上不單子是煽動審訊, 更是一場守護良知之戰, 屬靈之戰, D1作為光明的戰士, 因他相信黑暗不能勝過光。

大聲承認自己的行為點樣挑起市民對司法的不滿或叛離呢?

所以我地一定要撐鄒幸彤因她活出良知及正義, 她可能選擇收聲, 但她今日不去求情。
D1在直播講左良知論, D1認為陳慧敏裁判官不斷叫鄒幸彤求情, 彤的證詞是希望法庭聽到六四死難的聲音, 對她個人我求情就無野講。 從彤的證詞聽到3位六四死難者的遇難經過及其家人的心聲, 陳官突然間不比彤講, 陳官理由話法庭不是宣揚政見的地方。 D1認為陳官說法無理由, 彤說這不是政見, 是六四死難者的聲音, 是這場六四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的背景, 比起她個人的求情, 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更加需要讓法庭說出, 接著就受到在場人士的拍掌。這就是法庭的真實情況, D1陳述法庭內的事實又何煽動?

我不會被你嚇是D1指自己的性格, 是講他自己, 何來煽動。 D1敬畏的只有萬軍的耶和華, 比你嚇倒就不是和你顛。

以上講的是法庭實況, 陳官打斷鄒彤的發言, 之前陳官也有在鄒幸彤案有人拍手也沒有理會。 但在1月4日當日就由陳官開始因拍人而警告有可能作出法律追究。

D1說香港需要就是在不同崗位守護良知及公義, 盡香港公民的責任。

D1說比你嚇倒就不是和你顛, 即使這句會是檢控之一的證據。

11:40 - 11:55 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上午進度 2/2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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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法院直播
D1指"強硬路線搞到香港死路一條"根據控方謄本資料呢句話係網友留言。

官詢問D1是否有回應以上網友留言, D1答唔記得有冇講 "吓, 強硬路線搞到香港死路一條"作為回應網民。

D1指出唔係去解決問題, 而係去解決問問題的人。 用當時2019年用3個口號作根源, 由6月開始(1)「香港人 加油」, 是和平發表市民的心聲, 但沒有解決市民的問題; (2)用禁蒙面法, 口號轉為「香港人 反抗」, D1指出想用另一個法例去解決問題, 是識得其反。 而蒙面法就激起第二波, 都是解決唔到根源問題。 (3) 是周子樂去世, 當時D1趕去醫院問職員能否探望, 得到回應是不適合, 當晚出現第三句口號是「香港人 報仇」。

要做的是應該探究根本的問題, 2019年如何發生及一連串的問題, 如逃犯條例無去即時處理, 不是去煽動人對司法憎恨, 是質疑沒有解決根源的問題, 只是用法律去解決違法問題, 但解決唔到撕裂的問題。 用法律真係可以令香港繁榮安定由亂變治嗎?

另一句"搞到一鑊粥"是D1講疫情, D1由疫情未爆發前及醫療設備未爆, D1分享在非洲的經歷當時伊波拉病毒爆發時, 當地人死亡不一定是死於病毒, 好多人是死於其他病, 因醫療崩潰已沒有人醫而死。 當時D1去醫院作祈禱。

當時疫情有7千幾宗, 當時有出來排隊檢測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D1憶述當時病人要瞓街, D1去尼泊爾救災時提供帳幕好暖, D1憶述感受是香港身位金融中心的感受。

死左咁多人都無人負責, 咁唔係搞到一鍋粥? 咁提出來都叫煽動?

由2019年到現在問題都未解決過, 幾十萬人移民, 最需要勞動力, 香港係咪有亂入治, D1說他睇唔到。

香港嘅問題請大家注意, 法庭判人入獄後有冇考慮更生問題? D1在還柙時做緊更生的工作。

D1說自己發出自由及時代的呼聲。

根本無解決問題, 逐一提出問題的人被送入監獄。

在獄中見到立場及羊村男士也是被告煽動, 另一公務員也是被告煽動, D1也是被告煽動, D1為他們作祈禱。

香港而家進入煽動的時代, 一個以愛心良知被控煽動, 他是提出唔同法官的問題, 疫情的問題就被帶上法庭。

D1指他有外國永久身份, 要走一早走左, 但留在香港就是做時代嘅見証, 作為做香港進入煽動時代的見証。

香港不再是繁榮安定, 是真正有感而發。

提出問題背後的動機是希望糾正問題, 出於愛心出於善意。

用另一角度去睇疫情係保護年青人不再受到法律上嘅打壓。 D1指睇返由2020年疫情開始到而家, 仲有冇人因暴動或上街而被捕?

鄭官打斷D1對929案件相關人士的講述, 是因鄭官是其中一個負責審訊類似案件。

D1說會尊重鄭官。

D1指事實是一班年青人真是被保護左, 冇再上街。 之前引用國際人權組織講過"打壓"言論自由等用字, D1也是用相似用詞就被指煽動, 難度國際人權組織也是煽動嗎?

如果咁樣都成為煽動指控, 公眾可以對司法可以監督的責任如何實行? 法治不單子司法機構去維護, 公眾也要維護。

今日嘅香港面對疫情問題, 撕裂嘅問題, 進入煽動的年代, D1沒有解決方法, 但希望由他能無罪釋放。 D1鼓勵人民要守法不是去犯法。

***
D1作供回應第2項發表煽動文字的檢控

官解釋控方不是告D1拍手掌, 是針對文字, 即是講左嘅野。 有冇拍手掌可以係背景, 控方告D1的說法。

官問: 有d證人講D1有拍枱?
答: 不記得

下午14:30 -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下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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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引用鄒幸彤被煽動所寫的文章一樣, 法庭也是讀者之一, 無論法庭判決如何, 作者可以不用理會, 只有作者才知寫作的意思, D1意思是無論係法官及控方, 法庭如何裁決, 都是其中一位讀者之一, D1是最清楚自己當時在法庭內所講的背後意思。

D1對鄒幸彤所講的話感欣賞而拍手, 陳官講法庭是有規矩的, 有機會被控告鄙視法庭, 會轉交比警方或律政司處理。

如陳官沒有用警告來處理拍掌情況, 之前同樣是鄒幸彤案也有拍掌情況, 陳官也沒有警告處理, 而陳官講鄒幸彤是在作政治訴求, 但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 是證詞是六四死難者的聲音, D1同意彤的說法。 認為如果沒有陳官打斷彤講述證詞, 沒有說要用法律追究拍掌人士的話, 也沒有D1所說的話的情況。

法官有權作出干預,但不能作出不公義的干預, 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庭造成不公義的觀感。

法官干預鄒幸彤就顯得不公義, 是否沈默或是憑良知去監督法官作出不合當的干預行為, 運用良好公民的責任作出一個提醒或表證, 目的是為了司法機關或相關人士可以糾正。

正正是回應鄒幸彤所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要繼續說話。

決定每件事情如何處理落在法官身上, 法官應慎言慎行是最妥善的做法, 陳官當日說政治訴求, 沒有慎言慎行,沒有通情達理, 不合符司法良心, 所以D1才向陳官提出閣下跌左良知。 D1對陳官的評語及監督所指出的問題。 所以D1講話的背景很重要。 當D1在捍衛言論自由時, 已準備好承擔責任。

運用D1的自由去拍手, 運用良知去指出法官的問題, 也會承擔自己所作的行為。

有愛心, 有正義, 有良知, 有guts 四有是D1的原則, 絕無煽動之意。

沒有呼籲在場人士去破壞法庭秩序, 只是叫人去承擔自己拍手的行為。

D1表示一方面有自己意志去行使自由, 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免於恐懼去承擔責任, 只是指不需逃避拍手的責任, 沒有煽動的意義。 不是煽動其他人去責罵法官或是煽動其他人去起哄。 D1只是按陳官要求離開法庭。

D1所說有拍手就起身, 是方便庭警抄資料, 起身方便庭警識別。

D1叫人夠膽拍手就夠膽認是鼓勵他人承擔責任。 講出按自己的自由拍左手咪承擔責任, "香港人拉得幾多過"是指有幾多人起身咪拉幾多過的意思。 希望法官能糾正。

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 要守法, 故鼓勵其他人去有勇氣去承擔, 所以叫其他人洗乜驚, 即是叫他人不要感害怕來承認拍手責任,去捍衛香港嘅法治。 完全沒有鼓勵他人不守法, 相反是鼓勵他人守法。 "香港人拉唔晒" 呢句話是事實的陳述, 確實是拉唔晒, 香港特首, 法官, 國安警察, 庭警也是香港人,世界各地當地的公民也是點會拉得晒。

D1指出正是因為陳官打斷鄒幸彤的證詞是影響左法庭的公正, 也是影響外界對法庭是不公正的觀感, 才會有D1所說的一番話。

中國人有句說話是[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必須按著良知而抗辯, 為著言論自由而抗辯。沒有挑起他人對司法憎恨, 反而D1是指出司法嘅問題, 希望能糾正。

應該切消國安法及煽動, 即使正在還柙, D1繼續關心其他囚犯, 也關心香港, 國際人權委員會提及特別是法院如何執法的問題,已引起國際上的關注。

定立指引的目的是一個獨立並維護法治的司法機構,是香港的基石, 社會大眾委以法官有獨立司法的權力。

D1正正受煽動罪控告, 依國安法條件下十次申請保釋被拒, 就是法官不相信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D1名聲受損, 面對兩項煽動罪的指控, 在各大報章報導。

D1即使提到不同法官及法律問題, 是想問題得到糾正。希望法官以終審法院對法官的指引,作出公正及獨立的審判。

法官向D1綜合說法是D1認同謄本上指出是D1所說, D1是同意的。

D1說庭內穿短䄂黑色衫, 手帶的衫是灰色長䄂外套, 庭內所帶是白罩。 錄良知的影片時轉戴黑色口罩。

D1說無其他補充。

16:00 - 1612 休庭

***
D2辯方律師盤問D1

問: 是否知道有職員要求不要在3庭門口不要阻住門口出入?
答: 有時有。

問: 當日有冇見到十幾個人出入法庭門口?
答: 不清楚, 因警員帶他到另一地方查身份證。

***
主控盤問D1, 其中問題:

問: 是否好認同鄒幸彤的說話?
答: 大致認同

問: 如裁判官無制止是否會拍得更長更大力, 無視法庭的莊嚴?
答: 無必會。 基於陳官不公正地打斷鄒幸彤的證詞, 才打破過往尊重法庭。

問: 你有無企係身?
答: 同意

問: 大叫有拍手?
答: 同意

問: 法庭公眾席無咪, 在律師席收音都聽到D1的聲音?
答: 習慣公開大聲說話(因他是牧師經常發言)。

問: 正義, 良知, 有拍手 係鄙視?
答: 不同意, 只是作為監督法官去發聲, 毫無鄙視。

問: 有轉身向身後大眾講過夠膽拍手, 係製造強烈對立面?
答: 不同意。

問: 其他人應該抵抗?
答: 不同意。

問: 當時好多公眾
答: 同意。

問: 當時一個演說發表係一個鼓動?
答: 不同意。

問: 香港人拉唔晒語帶諷刺?
答: 不同意。

問: 同意已經無心尊重法庭?
答: 不同意。

問: 恐嚇語調是無良知, 是你散播公眾對香港司法鄙視?
答: 唔同意, 動機是善良, 是想糾正裁判官不慎行不慎言。

問: 你同意鄙視法庭就是散播鄙視法庭?
答: 不同意, 無激起任何鄙視的意思。

問: 鼓動他人繼續拍人?
答: 不同意, 在他講完都無人再拍手。

問: 沒有人再拍手或擾亂法庭因已離庭?
答: 不同意

問: 如人人都拍掌拍枱, 法庭就運作唔到?
答: 不同意, 如果無陳官打斷, 無人會拍手。

問: 拍手, 拍枱, 大聲對公眾宣言, 製造左對立面?
答: 不記得有拍枱, 不同意是宣言declaration, 不同意製造對立面。

盤問未完

16:40完庭

明早09:30主控繼續盤問D1。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30] - 上午進度 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書記向在場各位確認9月29日審訊只開上午。

[10:27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P0032,拍攝時間約當晚23:28,長約2:40,位置大約是天仁茗茶外。

播放P0019,拍攝時間約當晚23:28,位置在彌敦道與碧街西面交界的寶寧大廈外。控方指出畫面最左方手持水樽的是D3,有關已知會D3佘大狀。佘大狀回應確認有被知會,但睇唔清楚是D3,立場是「睇唔清楚」,未攞指示。法庭提醒D3要記住這個畫面,因稍後律師會問D3攞指示:如果確認是自己需告知律師,否則要否認。D3佘大狀要求記錄為MFI,截圖片段P0019,播放器時間02:39,記錄為MFI(16)。

播放P0047,拍攝時間約當晚23:30,長約1:57,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

播放P0045,拍攝時間約當晚23:43,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

播放P0048,拍攝時間約當晚23:42,位置是油麻地港鐵A1出口外近寶寧大廈。在片段00:56暫停,畫面可見A1出口與寶寧大廈之間有條巷,稱為「巷仔(1)」,有人坐在該處地上。繼續播放至01:44,安利大廈 in & out 與A1出入口之間有條巷,稱為「巷仔(2)」。從彌敦道方看,較窄的為巷仔(1)。

播放P0020,拍攝真實時間為23:42。拍攝警員背向尖沙咀,面向旺角、太子,身處彌敦道北行線;畫面左方可見黃色的是日本城,右方有棚架。控方指出畫面位置是昨日D17要求記錄MFI處。D15要求畫面看到真實長度的MFI,即窩打老道望向碧街的實景。郭官指如果見到綠色招牌就是天仁茗茶,該處就是碧街。控方補充是「右邊光啲嗰度」。片段01:45暫停,截圖記錄為MFI(17)。繼續播放至01:49,畫面可見警方鎮守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截圖記錄為MFI(18)。

播放P0033,拍攝時間約當晚23:45,長約2:40,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

播放P0024,拍攝實時約23:48,從畫面可見警察背向尖沙咀面向太子,左方有交通銀行,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亦可見警察的燈是黃色。法庭詢會否記錄MFI,控方指不需要。D3要求就剛才控方介紹過的咸美頓街行人過路處記錄MFI,並會就此陳詞。截圖為播放器時間00:45,記錄為MFI(19)。

繼續播放片段,控方指出畫面顯示登打士街與彌敦道交界,法庭指出已超出了範圍。控方回應「係超出咗,得個『知』字」。

播放P0025,拍攝時間約凌晨12點,畫面顯示警方身處於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

播放P0026,拍攝時間約1點,控方闡述地理環境:鏡頭下方是警方身處彌敦道碧街西邊,即A1出口處;面向砵蘭街,背向彌敦道。D15要求記錄MFI,截圖為播放器時間00:43,記錄為MFI(20)。

控方問會否先放早休?因為稍後會播放有被告進入臨時羈留區(THA)的畫面。

[11:20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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