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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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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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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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下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4:35] 開庭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引用鄒幸彤被煽動所寫的文章一樣, 法庭也是讀者之一, 無論法庭判決如何, 作者可以不用理會, 只有作者才知寫作的意思, D1意思是無論係法官及控方, 法庭如何裁決, 都是其中一位讀者之一, D1是最清楚自己當時在法庭內所講的背後意思。

D1對鄒幸彤所講的話感欣賞而拍手, 陳官講法庭是有規矩的, 有機會被控告鄙視法庭, 會轉交比警方或律政司處理。

如陳官沒有用警告來處理拍掌情況, 之前同樣是鄒幸彤案也有拍掌情況, 陳官也沒有警告處理, 而陳官講鄒幸彤是在作政治訴求, 但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 是證詞是六四死難者的聲音, D1同意彤的說法。 認為如果沒有陳官打斷彤講述證詞, 沒有說要用法律追究拍掌人士的話, 也沒有D1所說的話的情況。

法官有權作出干預,但不能作出不公義的干預, 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庭造成不公義的觀感。

法官干預鄒幸彤就顯得不公義, 是否沈默或是憑良知去監督法官作出不合當的干預行為, 運用良好公民的責任作出一個提醒或表證, 目的是為了司法機關或相關人士可以糾正。

正正是回應鄒幸彤所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要繼續說話。

決定每件事情如何處理落在法官身上, 法官應慎言慎行是最妥善的做法, 陳官當日說政治訴求, 沒有慎言慎行,沒有通情達理, 不合符司法良心, 所以D1才向陳官提出閣下跌左良知。 D1對陳官的評語及監督所指出的問題。 所以D1講話的背景很重要。 當D1在捍衛言論自由時, 已準備好承擔責任。

運用D1的自由去拍手, 運用良知去指出法官的問題, 也會承擔自己所作的行為。

有愛心, 有正義, 有良知, 有guts 四有是D1的原則, 絕無煽動之意。

沒有呼籲在場人士去破壞法庭秩序, 只是叫人去承擔自己拍手的行為。

D1表示一方面有自己意志去行使自由, 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免於恐懼去承擔責任, 只是指不需逃避拍手的責任, 沒有煽動的意義。 不是煽動其他人去責罵法官或是煽動其他人去起哄。 D1只是按陳官要求離開法庭。

D1所說有拍手就起身, 是方便庭警抄資料, 起身方便庭警識別。

D1叫人夠膽拍手就夠膽認是鼓勵他人承擔責任。 講出按自己的自由拍左手咪承擔責任, "香港人拉得幾多過"是指有幾多人起身咪拉幾多過的意思。 希望法官能糾正。

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 要守法, 故鼓勵其他人去有勇氣去承擔, 所以叫其他人洗乜驚, 即是叫他人不要感害怕來承認拍手責任,去捍衛香港嘅法治。 完全沒有鼓勵他人不守法, 相反是鼓勵他人守法。 "香港人拉唔晒" 呢句話是事實的陳述, 確實是拉唔晒, 香港特首, 法官, 國安警察, 庭警也是香港人,世界各地當地的公民也是點會拉得晒。

D1指出正是因為陳官打斷鄒幸彤的證詞是影響左法庭的公正, 也是影響外界對法庭是不公正的觀感, 才會有D1所說的一番話。

中國人有句說話是[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必須按著良知而抗辯, 為著言論自由而抗辯。沒有挑起他人對司法憎恨, 反而D1是指出司法嘅問題, 希望能糾正。

應該切消國安法及煽動, 即使正在還柙, D1繼續關心其他囚犯, 也關心香港, 國際人權委員會提及特別是法院如何執法的問題,已引起國際上的關注。

定立指引的目的是一個獨立並維護法治的司法機構,是香港的基石, 社會大眾委以法官有獨立司法的權力。

D1正正受煽動罪控告, 依國安法條件下十次申請保釋被拒, 就是法官不相信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D1名聲受損, 面對兩項煽動罪的指控, 在各大報章報導。

D1即使提到不同法官及法律問題, 是想問題得到糾正。希望法官以終審法院對法官的指引,作出公正及獨立的審判。

法官向D1綜合說法是D1認同謄本上指出是D1所說, D1是同意的。

D1說庭內穿短䄂黑色衫, 手帶的衫是灰色長䄂外套, 庭內所帶是白罩。 錄良知的影片時轉戴黑色口罩。

D1說無其他補充。

16:00 - 1612 休庭

***
D2辯方律師盤問D1

問: 是否知道有職員要求不要在3庭門口不要阻住門口出入?
答: 有時有。

問: 當日有冇見到十幾個人出入法庭門口?
答: 不清楚, 因警員帶他到另一地方查身份證。

***
主控盤問D1, 其中問題:

問: 是否好認同鄒幸彤的說話?
答: 大致認同

問: 如裁判官無制止是否會拍得更長更大力, 無視法庭的莊嚴?
答: 無必會。 基於陳官不公正地打斷鄒幸彤的證詞, 才打破過往尊重法庭。

問: 你有無企係身?
答: 同意

問: 大叫有拍手?
答: 同意

問: 法庭公眾席無咪, 在律師席收音都聽到D1的聲音?
答: 習慣公開大聲說話(因他是牧師經常發言)。

問: 正義, 良知, 有拍手 係鄙視?
答: 不同意, 只是作為監督法官去發聲, 毫無鄙視。

問: 有轉身向身後大眾講過夠膽拍手, 係製造強烈對立面?
答: 不同意。

問: 其他人應該抵抗?
答: 不同意。

問: 當時好多公眾
答: 同意。

問: 當時一個演說發表係一個鼓動?
答: 不同意。

問: 香港人拉唔晒語帶諷刺?
答: 不同意。

問: 同意已經無心尊重法庭?
答: 不同意。

問: 恐嚇語調是無良知, 是你散播公眾對香港司法鄙視?
答: 唔同意, 動機是善良, 是想糾正裁判官不慎行不慎言。

問: 你同意鄙視法庭就是散播鄙視法庭?
答: 不同意, 無激起任何鄙視的意思。

問: 鼓動他人繼續拍人?
答: 不同意, 在他講完都無人再拍手。

問: 沒有人再拍手或擾亂法庭因已離庭?
答: 不同意

問: 如人人都拍掌拍枱, 法庭就運作唔到?
答: 不同意, 如果無陳官打斷, 無人會拍手。

問: 拍手, 拍枱, 大聲對公眾宣言, 製造左對立面?
答: 不記得有拍枱, 不同意是宣言declaration, 不同意製造對立面。

盤問未完

16:40完庭

明早09:30主控繼續盤問D1。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30] - 上午進度 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書記向在場各位確認9月29日審訊只開上午。

[10:27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P0032,拍攝時間約當晚23:28,長約2:40,位置大約是天仁茗茶外。

播放P0019,拍攝時間約當晚23:28,位置在彌敦道與碧街西面交界的寶寧大廈外。控方指出畫面最左方手持水樽的是D3,有關已知會D3佘大狀。佘大狀回應確認有被知會,但睇唔清楚是D3,立場是「睇唔清楚」,未攞指示。法庭提醒D3要記住這個畫面,因稍後律師會問D3攞指示:如果確認是自己需告知律師,否則要否認。D3佘大狀要求記錄為MFI,截圖片段P0019,播放器時間02:39,記錄為MFI(16)。

播放P0047,拍攝時間約當晚23:30,長約1:57,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

播放P0045,拍攝時間約當晚23:43,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

播放P0048,拍攝時間約當晚23:42,位置是油麻地港鐵A1出口外近寶寧大廈。在片段00:56暫停,畫面可見A1出口與寶寧大廈之間有條巷,稱為「巷仔(1)」,有人坐在該處地上。繼續播放至01:44,安利大廈 in & out 與A1出入口之間有條巷,稱為「巷仔(2)」。從彌敦道方看,較窄的為巷仔(1)。

播放P0020,拍攝真實時間為23:42。拍攝警員背向尖沙咀,面向旺角、太子,身處彌敦道北行線;畫面左方可見黃色的是日本城,右方有棚架。控方指出畫面位置是昨日D17要求記錄MFI處。D15要求畫面看到真實長度的MFI,即窩打老道望向碧街的實景。郭官指如果見到綠色招牌就是天仁茗茶,該處就是碧街。控方補充是「右邊光啲嗰度」。片段01:45暫停,截圖記錄為MFI(17)。繼續播放至01:49,畫面可見警方鎮守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截圖記錄為MFI(18)。

播放P0033,拍攝時間約當晚23:45,長約2:40,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

播放P0024,拍攝實時約23:48,從畫面可見警察背向尖沙咀面向太子,左方有交通銀行,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亦可見警察的燈是黃色。法庭詢會否記錄MFI,控方指不需要。D3要求就剛才控方介紹過的咸美頓街行人過路處記錄MFI,並會就此陳詞。截圖為播放器時間00:45,記錄為MFI(19)。

繼續播放片段,控方指出畫面顯示登打士街與彌敦道交界,法庭指出已超出了範圍。控方回應「係超出咗,得個『知』字」。

播放P0025,拍攝時間約凌晨12點,畫面顯示警方身處於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

播放P0026,拍攝時間約1點,控方闡述地理環境:鏡頭下方是警方身處彌敦道碧街西邊,即A1出口處;面向砵蘭街,背向彌敦道。D15要求記錄MFI,截圖為播放器時間00:43,記錄為MFI(20)。

控方問會否先放早休?因為稍後會播放有被告進入臨時羈留區(THA)的畫面。

[11:20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30] - 上午進度 2/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1早休後開庭]

控方表示會播放被告入THA的片段,期間會有申請截圖作MFI。

播放P0046,拍攝實際時間大約為當晚00:30,片段影到D9,即D9正面,想記錄片段為MFI(21)。D9郭大狀確認,並指出只係穿著一隻鞋。播放器時間暫停在05:55,截圖記錄為MFI(21)。控方透露會播放片段05:49至06:24,當中拍攝到其他被告。

郭官問控方就剛剛MFI(21)片段會否同意只得一隻鞋?控方要求重播,因為畫面較黑。重播後郭官表示「左腳好似冇,右腳有」,控方表示有些困難,只見到兩隻黑色。

郭官再問「佢左腳係唔係冇鞋?」
D9郭大狀:左腳冇鞋,而右腳本身有這鞋,有鞋帶,片段像素唔高...
郭官:運動鞋?有鞋帶?
D9:工業鞋。
郭官:左腳嗰陣唔見咗?
D9:唔係唔見。係警察叫佢除咗佢(左鞋),之後叫佢踩玻璃,之後執咗隻鴛鴦俾佢。
郭官:呢個階段冇鞋啦?
D9:係俾警察特登除佢隻鞋。
郭官:你稍後可以盤問下,但你同唔同意而家睇得唔清楚?
D9:但係都係有比對,右腳有啲線條,似安全鞋...
控方:但我都見到一個打橫嘅...
D9:可以播多幾格。而家係6分03秒嘅畫面,我相信冇人用左膊頭去孭右邊背囊帶,見到係上咗索帶,我哋嘅講法呢個背囊係執上嚟,箍上去左邊膊頭。

郭官建議記錄為MFI,D9同意。播放器時間暫停在06:03,截圖為MFI(22)。

郭官指出事後在警署應該有拍攝全身相,應該有影到鞋。控方表示沒有呈堂。D9透露剛才問到沒有拍攝全身相,只有一般拘捕程序系統(APS)的相片。郭官再問不是一般都會影全身?控方表示只有上半身的正面和側面相。D9協助法庭,部份會拍攝全身相是因為有俗稱full gear,而當事人並沒有。

繼續播放P0046,控方要求截圖記錄,暫停在06:05,截圖記錄為MFI(23);再暫停在06:08,截圖記錄為MFI(24)。D9要求截圖記錄06:09,觀察到畫面顯示右腳有鞋,左腳冇,得隻襪;截圖記錄為MFI(25)。

播放P0039,將會播放兩段分別與D11和D15有關片段,播放器時間為08:23至08:51和07:00至07:29。

片段暫停在08:25,為被告正面,截圖記錄為MFI(26);再暫停在08:34,為被告背面,截圖記錄為MFI(27)。法庭請D11起立,D11馬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片段暫停在08:39,截圖記錄為MFI(28)。

片段暫停在07:07,截圖記錄為MFI(29);又暫停在07:12,截圖記錄為MFI(30);再暫停在07:19,截圖記錄為MFI(31)。法庭請D15起立,D15張律師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

播放P0040,將與D4有關,播放器時間為03:25至04:04。片段暫停在03:25,截圖記錄為MFI(32);又暫停在03:40,截圖記錄為MFI(33);再暫停在03:45,截圖記錄為MFI(34)。法庭請D4起立,D4藍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

播放P0041,將與D10有關,播放器時間為12:08至12:29。片段暫停在12:20,截圖記錄為MFI(35),繼續播片...播放器時間00:00:00。D4要求就住後一秒截圖,畫面顯示轉身後兩隻手都冇戴手銬。郭官詢問為何剛才時間是00:00:00,控方解釋至片段跳至P0042。

返回片段P0041,播放器暫停在12:29,截圖記錄為MFI(36)。D10潘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法庭請D10起立確認。

播放P0042,與D3、D5、D7、D17有關,相關時間記錄在附件四,不再重複。以下與D3有關:片段暫停在06:08,截圖記錄為MFI(37);又暫停在06:21,截圖記錄為MFI(38);再暫停在06:33,截圖記錄為MFI(39)。法庭請D3起立,D3佘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郭官留意到片中D3疑似受傷,其中一隻腳有繃帶包住。D3受到指示為被告於事件中在現場跌倒受傷,未知為其包紮是急救員還是警員;另回應較早前P0019的MFI(16)確認是D3。

片段P0042,播放器暫停在01:26,為D5正面,截圖記錄為MFI(40);又暫停在01:36,為D5背面,截圖記錄為MFI(41);再暫停在01:39,為D5側面,截圖記錄為MFI(42)。法庭請D5起立,D5吳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

播放器暫停在03:33,為D7正面,截圖記錄為MFI(43);又暫停在03:38,為D7背面,截圖記錄為MFI(44)。D7吳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

播放器暫停在07:00,為D17正面,截圖記錄為MFI(45);又暫停在07:13,為D17背面,截圖記錄為MFI(46);再暫停在07:15,為D17側面,截圖記錄為MFI(47)。法庭請D17起立,D17姚大狀表示就身份沒有爭議。郭官留意到畫面中人士隻腳趷下趷下,D17表示收到指示是無關痛癢,沒有受傷。郭官指出觀察到趷下趷下,而律師指沒有受傷,將記錄在案。

播放P0021、P0022、P0023,控方沒有闡述片段內容或截圖。控方透露將會播放下一階段的片段,保守估計需時20分鐘。

[12:39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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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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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開庭]

控方甫開庭講解下午聆訊流程:先播放上午提及的20分鐘警察拍攝片段;然後讀出14份以65B呈堂的證據,主要講述暴動引伸的影響等。若法庭批准,明天才開始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和香港電台片段,估計需時3至4小時。週一才開始傳召證人PW1。郭官顧慮D15黃大狀星期一未能列席,控方理解黃大狀將會週三才能出席,而D15有事務律師和junior counsel在場,有關其部份會安排到眾被告最後。故按進度打算週一才傳召證人,法庭同意。

[14:39控方繼續播片]

控方宣會由P0054開始播放9條片段,拍攝時間由2019年11月19日05:39時開始。接著播放P0055,沒有就片段內容作出闡述或截圖。

播放P0056,播放器時間約00:36,畫面顯示位置於油麻地站A1出口,可見較早前定義的「小巷(1)」。

播放P0057,控方沒有就片段內容作出闡述或截圖。

播放P0058,播放器時間約00:38,畫面顯示位置於碧街西邊和電話亭,可見較早前定義的「小巷(2)」。

播放P0059、P0060和P0061,控方沒有就片段內容作出闡述或截圖。

播放P0062,播放器時間約00:22,畫面顯示位置於窩打老道東邊近油麻地消防局。


播放P0062,播放器時間約00:22,畫面顯示位置於窩打老道東邊近油麻地消防局。

[15:05控方播放片段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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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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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8-PW91 共14位證人之供詞以65b呈堂並由檢控官讀出

PW78 彌敦道530號大廈保安員
案發晚上22:45返到工作地方,門外有百多人包括警察及黑衣人士對峙。2300閘口外不停有火光及爆炸聲,情況持續至2300才轉平靜

PW79 彌敦道530號大廈住戶
2130見到街上多人聚集,亦見到警察戒備,有人以粗口叫駡。其後有黑衣暴徒投擲疑似汽油彈,自己很驚及害怕,23:00後警方展開拘捕後情況轉趨平靜

PW80 彌敦道525 號 店舖員工
上午九時返工,當日有黑衣人堵路,店舖提早下午5時收工,但店舖沒有受過暴徒破壞,形容街道似打完仗咁亂

PW81 彌敦道530號 店舖售貨員
返早更,下午大量示威者在道路上,情況混亂,1250落閘提早收工

PW82 彌敦道碧街藥房員工
晚上2200有人投汽油彈,不時有火光及爆炸聲,情況混亂,街坊向他說很驚,擔心安全並建議提早落閘 ,自己於是提早關店從後門離開。
(🔸有被告代表律師指會要求此名證人出庭作盤問)

PW83 時發時油麻地地鐵站站長
返早更,當日地鐵站曾經闗閘,之後有再新開閘,1425及1433再以安全理由關閉車站,之後警報系統因有煙霧嚮起消防員到埸處理,列車其後也不停站。

PW84 地鐵公司維修工程師
負責油麻地及附近5個站維修,口供敍述下屬報告案發日油麻地站閘門被噴油、縦火、用鐵鏈鎖住,CCTV及其人設施受損情況

PW85 地鐵公司維修經理
重覆工程師報告損毀之情況及指出站內外各設施維修及清理之明細費用

PW86 外判街燈維修公司工程師
負責油麻地、旺角及尖沙咀維修,當日公司評估後發現油麻地有街燈及電箱受損,有街燈被鋸可能倒下要移除,另外也有電線被剪斷

PW87 EMSD助理工程師,外借路政署,當時負責管理街燈外判維修公司
維修公司通知彌敦道515號,窩打老道8號分別有街燈在案發時破壞受損毀需要維修

PW88 運輸署總技術主任
敍述案發日於旺角、油麻地、佐敦一帶交通燈受到破壞,有電纜切斷及其他破壞所引起故障事故

PW89 運輸署員工
斜述彌敦道道路系統 因公眾活動之封閉狀況,發放消息通知傳媒公佈

PW90 運輸署員工
斜述彌敦道道路系統 因公眾活動之狀況,道路之後重開發再放消息通知傳媒公佈

PW91 富裕公司小巴運輸公司管理人員
管理43M小巴,由奧海城行走至旺角,案發日因道路混亂及堵路由每日收入2萬跌至2019年11月18日之$0收入,是公司1997創立後從來未試過。

1617 今日審訊完

明天0930 繼續,控方將播放CCTV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5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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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符(28)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定罪上訴於2022年7月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29-30)🛑陳已還押逾19個月,李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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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阮,蔡(16-20)🛑已還押逾11個月 #求情 (#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阮,蔡,*,梁,陳,蔣周,郭(15-25)🛑郭已還押逾14個月;除蔣周外的被告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爭議 #求情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4/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4)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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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關,*(15-17) #續審 [5/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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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10/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陳(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14:45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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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45 高等法院第五庭 陳,魯,吳,楊子俊(24-51) 訴 🐶警務處處長;記協 訴 🐶警務處處長 和 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記協及7名市民就以下事項入稟提出司法覆核:(1)速龍和防暴警員在反修例事件的行動中多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2)政府沒有設立能有效調查關於警員施虐投訴的獨立機制。在2020年11月19日,原訟庭裁定事項(1)違反《人權法案》第3條;事項(2)現行投訴機制不符合《人權法案》對獨立調查的要求,又指政府有責任設立並維持獨立機制,以有效調查關於警員因涉嫌施虐而違反《人權法案》的投訴。)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36-54) #判刑 #賭檔無間道
【09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4/30]
(上午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7]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10: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1:0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9個月
D2: 李宇軒(30) /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D1, D2)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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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2021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高等法院排期本年12月開始審訊至2023年1月,辯方代表建議李官把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再訊評估該案進度才考慮判刑安排。

李官亦指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有被告因被判最低5年刑期正申請上訴許可,而認罪扣減三份一應否在最低刑期扣減也受爭議。明年1月估計會有結果,故同意押後再訊。

案件再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 1000再訊,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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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為案件第二次審前覆核,7月28日第一次審前覆核內容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55

控方修訂案情摘要。被告為前警員,於7月21日曾出席一個有關誠信管理大使活動;警長5986表示被告FB內容公開,未登入帳戶亦可以查閱,貼文中被告與「Pat Lee」帳戶互有回應。控方證人總督察陳偉軒(音)將會出庭作供。

辯方爭議被告不自願提供密碼給警方查閱,手機呈堂不具爭議,但其內容(如截圖)具爭議。辯方建議以案中案處理,控方建議使用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預計需要5天進行審訊。

(其後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
今日辯方收到懲教處醫務官通知, 被告因為疫情問題不適合出庭, 最少要隔離14日。 今日原本會處理答辯, 昨天辯方已fax了書面陳詞到法庭, 因今日被告不在席不方便作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日1030, 如有新消息辯方會盡快通知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0/7]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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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盤問D1

問: 你經常旁聽,1月4日前都見過你?
答: 係

問: 公眾可以聽到你大聲,激起公眾情緒?
答: 不同意激起公眾情緒,平靜只是大聲,因是牧師而習慣大聲說話。

問: 鼓勵別人跟從、激起情緒,就是D2被你激起?
答: 不同意,只是個人表達,沒有叫人跟從的意思。 

係咪D2講不確定,謄本只是說有女聲,有男聲及女聲都有,沒有鼓勵別人拍手。

問: 牧師是自稱院牧,對於社會撕裂有認知,在法庭是旁聽者身份?
答: 在法庭內角色是傳媒工作者去報導事實。

問: 2020年5月設立youtube頻道,當時社會有殺靈魂?
答: 不同意,同當時社會氛圍無關,頻道是引述耶穌基督經文。

問: 面對而家香港嘅環境?
答: 指法庭內的環境是指可能面對法律追究 (指法官警告有拍手人士有可能轉交警方或律政司有法律追究)。

問: 頻道有廣泛觀眾?
答: 一開始不多,慢慢多d但都係唔多。

問: 有中學生觀眾?
答: 有但唔多,一兩個。

問: 「顛」字係咪諷刺意味?
答: 面對顛倒是非時,要反顛倒。

問: 香港以法治獨立為榮?
答: 當然。

問: 描繪司法制度係醜陋?
答: 不是司法制度,是針對47人案審到夜晚。

問: 47人案存在不公?
答: 不批准保釋、程序延期,存在不公。

問: 黃子悅有保釋?
答: 係

問: 影片中講述「47人案審到夜晚,咁樣仲衰過第三世界」是引起司法被鄙視?
答: 不同意,警誡會面有解釋過個人在西非的經驗,是憑個人經歷之談,是衰過第三世界。

問: 上述說話引起市民對司法不滿?
答: 不同意,陳述事實。

問: 為何用「醜出國際」誇張形容?
答: 連終審都有批評過47人案審到夜晚是不理想。

問: 提及不要重複不人道的審訊 ?
是指47人案審到好晚,當晚是無飯食,講無飯食的安排。

D1說法官已有逐步改善,到D1受審時已沒有審到夜晚無飯食。

問: 如果想糾正司法錯誤,拍片會有法官收看?
答: 不知有乜人會收看。

問: 拉咗成千人好離譜?
答: 根據警方數據係拉咗成千人。

問: 特別在理大一年後直播,其中講述「當法律成為工具」等,是以為香港祈禱之名,實則指出崩壞才是主題?
答: 不同意,用聖經先知搵唔搵到有正義的人、避免被神審判才是主題(詳細經文內容是第一段片在理大圍城一周年的直播)。

問: 點解揀當日?
答: 一年前登記後入理大搵留守者,為他們祈禱,協助警方化解當日危機,才會揀理大圍城一年後在理大做直播。

講道主要是解釋經文,當一段訊息解釋後就有應用,主題是解釋聖經的話。

問: 具意圖引起居民不滿或引起司法憎恨?
答: 不同意,是為了香港人祈禱,希望避免被神審判。

問: (關於光城者片段) 聽到其口罩事件在直播提出質詢,事件可真可假,你有冇去求証?
答: 當事人講述後自己在直播報導。

問: 老人家及學生都有聽?
答: 一兩個中學生好少。

問: 直播呢件事出來你都有不滿?
答: 香港法官嘅權力係社會大眾委任佢,要捍衛法律精神,當法官沒有給法律根據,這是提出質疑。

問: 知道有渠道去投訴法官?
答: 有打過給平等委員會話唔會處理呢d野。

問: 你在庭上才提出有法官指引,但在影片無講過。你在法庭上才知道有渠道投訴?
答: 不同意,法庭上是將脈絡有條理地陳述。

問: 引起居民不滿?
不同意,完全無意圖引起。

問: 引起對司法的鄙視?
答: 不同意,我們有責任去監督及質疑,希望有改善。

問: 你而家在法庭的解釋沒有在影片提出?
答: 不同意,當時只是提出質疑,要有獨立思想、批判精神。自己提出質問是Open question,讓他人去自行判斷。

問: 捍衛法治不是拍片時講?
答: 不同意,作為牧師一直提醒守法,不是每一段影片都要講,但睇晒我咁多影片就知我成日提醒人要守法。其他影片有提及我向政府部門申請批文也是守法。

問: 所有影片不是茶餘飯後講,是為了觀眾入去你youtube頻道,入去睇你影片?
答: 好多突發性消息,不是我選擇在法庭開庭或散庭時直播報導。網媒著重時間性,在休庭間報導是最快把消息報導出去。

問: 你所報導係大事?
答: 未必係大事,按照聖經意思如在小事上粗心,大事上也會粗心,小事上不義,所以不小看小事,像堤壩裂痕一樣。

問: 有人做錯是不需要向當事人指出,選擇去廣播、去互聯網講出來?
答: 不同意,嘗試親身去問職員,但得到回覆是法官的意思。無渠道親自見到杜麗冰法官;主控說法是不切實際。

問: (關於黃子悅保釋片段),你有偏頗 ?
答: 不是,我對杜麗冰法官並無偏頗。杜麗冰法官挑起香港市民對司法仇恨,因為法官沒有提供法律根據;這是我個人覺得。

問: 散播偏見,引起對司法憎恨?
答: 只是想法官去糾正,作為公民有權利、責任去監督。

問: 你指47人案不批保釋? 但有人可保釋。
答: 是有幾位人可以保釋。我所指「三大策略」是依個人客觀的觀察所得,一般不批保釋、還柙及程序延期。

問: (關於沙田暴動案片段) 為咗吸引注意?
答: 是讓人知道法庭內發生的事實。我無話到謝沈智慧法官不尊重人權,只話謝官作了不必要的評論,希望謝官可以糾正。

問: 引起居民間的不滿?
答: 不同意。

問: 短片無講法官指引,只有在庭上才講?
答: 短片內容短,直播中乜話題都會講,是講出我在庭內親眼睇到的事情。

問: 鄒幸彤女士是良知模範,相反法官對她的批評就是缺乏良知?
答: 當時鄒幸彤不是講政見,是指出法官的言行。

問: 唔係淨係齋講,面對威嚇唔可以驚? 法官警告威嚇公眾?
答: 對我是威嚇,但不是對公眾。

問: 將呢個威嚇廣播出來? 製造一個強烈對立面?
答: 不同意,在影片中無講陳官所言,因知道有機會法律追究,只是講我自己不會驚。

問: 面對威嚇只可以縮? 引起居民就司法不滿?
答: 只是講我自己。

問: 慫恿他人不守法?
答: 不同意,我的宗旨叫人守法。

問: 觀眾留言一句「強硬路線搞到死路一條」,你同意這句?
答: 謄本上的寫法。

問: 口號的三個轉變沒有在影片講,只有在法庭上講?
答: 唔可以將直播同法庭講嘅野混為一談。

問: 疫情保護年青人點解用「打壓」,專登用一些字眼去影響觀眾,呢d說法引起對司法憎恨?
答: 因疫情無上街、無得塞路,對年青人是好事,是善意。

問: 引起憎恨?
答: 不同意。

問: 47人案描繪司法制度所謂醜態?
答: 不同意,每件事都是講法官個人的事件,我非常尊重司法制度;法官如濫用權力就造成破壞司法制度。我沒有引起居民間不滿,反而在影片提醒要互相尊重。

問: 慫恿他人不守法?
答: 叫人守法,也提醒網民小心貼文,也提醒人避免犯限聚令。

問: 你聲稱「捍衛法治,愛之心責之切」,但影片搵唔到呢幾個字?
答: 呢個係我動機。

問: 明顯有煽動?
答: 這是主控意思。

11:00-11:35 休庭

問: 以記者身份去散播你個人偏見?
答: 不同意,只是將庭內看到的事情如實報導。

問: 根據控方證人警員及保安,確定你是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
答: 不同意,當日是穿黑色短䄂衫、黑色口罩。

問: 同意當日1月4日在場同謄本上所指你所講的說話?
答: 同意。

🌟裁判官向D1確認有冇答漏地方? D1說沒有但有補充。

對於主控提及「醜態」,D1引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講過:「唔尊重他個人是接受,因法官可以更換,但要尊重制度。」D1補充,對杜麗冰法官的個人評語不代表對司法制度,自己完全尊重司法制度。D1指出主控剛才提問有揣測性,將自己原本意思更改,類似陷阱。

控方盤問D1完畢

D1完成作供,沒有其他證人。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12:05-12:25 休庭給雙方定結案陳詞日期。

備註:
1)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只需要證明有意圖、有發布過、文字本身有煽動;犯罪意圖方面,控方立場不需要被告有煽動意圖。對此D2辯方有爭議。

2) 裁判官說之前合憲決定時沒有考慮區域法院也有合憲的決定;不會改變法官的合憲決定,只是提出該讓雙方知悉。

3) 裁判官提出最近區域法院指控罪元素要具有煽動意圖。雙方結案陳詞需要著重以下要點:
-控罪元素
-根據9(2)(B)是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到? 意圖是否有煽動性。9(2)(B)指出司法錯誤或缺點,如有個人真誠但用錯誤想法,搞錯咗但以為真的情況下以為真、錯信是真,在此情況下是否符合指出法律錯誤? 是提證責任? 是否超越法理? 有冇例子? 舉證責任要由控方提出或是辯方有責任提例子?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225九龍灣

D1:符(28)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符其後之定罪上訴申請於2022年7月15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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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聘請法律代表

速報:🟢高等法院不會處理申請,被告可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法官指申請書內陳述內容重點全是事實爭議如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自己參與集結,自己也沒有打算出席等。黃崇厚法官指出如果有重要法律爭議高等法院才會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建議被告可以直接去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黃官指十天內會將今日判決書寄出,被告收到後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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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開庭]

由於D19被分拆,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辯方確認不反對。法庭批准第2次修訂控罪書。

控方開始播放P0063香港電台片段,長約1小時26分鐘,拍攝時間約2019年11月18日22:42。

[播放約半分鐘]

郭官建議mute片段聲音,因聲音與畫面不乎,以免被理大事件聲音騷擾。控方同意,並轉以靜音播放。撥放器時間03:54:38,畫面顯示右方有些綠色黃色光線射向警方。控方要求截圖,記錄為MFI(48)。

播放至03:59:40,位置大約是文明里與彌敦道交界,即警察防線後方。

播放至04:01:07,位置大約是P01C方格右邊。實際時間約是當晚23:23,長約一分鐘左右,亦是警方開始向前衝作出拘捕前。地理位置大約是康佑大廈香港數字資產交易所。

D17要求倒帶至04:02:20,畫面顯示大廈門口有群人,當中有D17當事人。

[13:1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9月19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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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主控指今日處理D3的截停及拘捕,庭上播放辯方要求呈堂的現場錄音。

傳召PW5 前警員12168 陳智明(音)

🔹控方主問

PW5現時在運輸署工作,不在警隊工作。案發時他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政總門外一批示威者集結,拿著汽油彈及雜物攻擊政總門外。1642左右,警方從夏愨道2號走火通道走出去作驅散。PW5穿深色長衫長褲、戴頭盔,速龍裝扮。

一出去他見到大批示威者向海富中心方向逃跑,追截一名女子(後知D3),追到上去時她跌倒,隨後將她拘捕。PW5第一眼見到D3時,她在夏愨道近中央分界石壆的行車線上,與他相距大約十米,背向他跑緊,步速正常,她附近的人都向同一方向跑緊。PW5加速急步,追停她,她跌在地上,他說「警察咪郁」,她想起身再走,他再叫「咪郁」,用膠索帶將她反手鎖上。PW5有用力將D3按在地,她起不到身,但叫完第二次「咪郁」都仲有郁,大約10-20秒後才成功制服。鎖上手扣後起返身,帶她到行人路旁,交給一位女同事,後來知道是女警17057。

🎥播放片段
主控指片中見到D3被追截,問PW5追截者是不是他。PW5說片中看得不清楚,但追截她的人是他。

PW5指D3當時穿深色衫褲、揹背囊,無印象是否有戴黑色口罩,因為她當時背住他和趴在地,無印象有否戴證物、像片中顯示的口罩。由於從其外貌特徵看出是女生,他不親自做快速搜身而交給女警。

🔸D3法律代表盤問

律師指D3當時的衣物不是全件深色,是有花紋,PW5參考證物上衣,同意是有花紋有深淺色。律師指,當日PW5衝出的政總逃生門出口外有兩個巴士站,PW5同意。

PW5推翻自己早前證供,指第一眼見到D3時,D3在夏愨道大約第三條行車線,最終截停時才在石壆附近。

律師指,截停D3時PW5附近仲有好多警員,根據截圖所見至少有4個速龍,而PW5截停D3時,PW5已留意到D3手肘有擦損,PW5同意。

律師指出,事實上當時D3是被警員㩒低,PW5說無見到。律師指出,PW5在早前筆錄口供無提過D3有想起身繼續逃跑的跡象,PW5同意無寫過。

律師說,當時D3手拿著手提電話,問PW5可否幫她放返手提電話入袋,而PW5當時無叫過她不要反抗,只叫她唔好郁,PW5說無印象。

律師向PW5展示證物背囊,指背囊上有紫、紅、粉紅等花形花紋,PW5同意。PW5同意當時自己說話大聲,現場環境嘈吵。

律師指出:D3被制服時無想逃離。
PW5:有反抗,手郁。
律師:剛才主控問你時你冇提過她反抗。她手已擦損,手郁動應該不是大件事?
PW5:擦損了就應該不需要郁。
律師:根據口供,你為她上手扣是避免她逃跑,從無提過她有反抗,究竟是為避免逃跑還是反抗才上手扣?
PW5:兩樣目的都有。

🔹主控覆問

主控要求澄清,PW5在書面口供中有提及過關於D3想逃離。主控讀出PW5筆錄口供有提及D3「手舞足蹈」,雖然無提「逃走」兩個字,但不是如此狹義去理解。PW5澄清有記載,寫了她有掙扎、手舞足蹈。PW5說D3同佢鬥力,手想撐地下起身。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女警周曉蕙(音)

🔹控方主問

PW6現隸屬財富情報科聯合財富情報組第四隊,案發時駐守總部應變大隊。

案發當時PW6去到一個位於政總外夏愨道東行線旁巴士站的臨時警察拘留位置,總督察劉浩德(音)指派她接手處理D3。D3當時有戴口罩,她沒有做快速搜查,移師到添華道政總外後,她認為是安全地點才搜查。她在花花背囊搜到兩部電話、一張記憶卡、一張八達通,以及除低D3面上的灰色口罩,檢取作證物;另外有水樽、銀包、鎖匙包、上衣,但無檢取做證物。1655她在臨時拘留位置拘捕D3,罪名是「非法集結」。

[1055-1115] 小休

控方將拍攝了當日D3背囊內物品的相片呈堂。PW6指出相片內見到其他物品有環保袋、水樽、衣物、食物包裝。

🔸D3法律代表盤問

律師指,背囊內的衣物是花恤衫,另有hand cream、頸巾,而PW6決定不檢取,因為她判斷這些物件與拘捕D3的原因無關係。PW6同意。

PW6同意律師指,當日D3於1944-1945時在值日官批准下,打電話給她妹妹,無要求打給其他人。

👨🏻‍⚖️陳廣池法官特意詢問PW6,D3背囊內的兩部電話是否分別放不同地方、有否開機、放背囊內哪一間格、有否查過電話有什麼內容、銀包內有無錢或其他野。PW6指兩部電話都是開著,一起放在背囊最大格,無看內容,但見到入面有SIM card及SD card,銀包內有錢但忘了有幾錢。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指原先下一位要作供的證人(拘捕D9的警員)昨晚確診。法庭決定下周審多半日後,案件押後到26日1000才繼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月19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9/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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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駐守深水埗警員)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向證人確認以下內容:證人案發時駐守深水埗,當日行動的訓示為深水埗防守工作,當日全港有公眾放映會,消息指係深水埗站D出口 (PW在地圖確認D1出口位置),消息指電影為Winter on Fire,包含烏克蘭警民衝突片段。證人當日收到的指示為去現場觀察環境,於放映會開始一段時間之後去到,安全理由所以便衣,大概7:50pm到達並逗留10分鐘,現場有放映機及喇叭,約50人觀看Winter on Fire, 有不同年齡街坊,當時環境平靜,之後證人就返回深水埗警署參與特遣隊防守。

證人作供完畢。

[10:05] 控方需要時間準備播放影片及文字表述一些無爭議內容,休庭15分鐘

📌更新承認事實
-控方及各被告承認以下事實:本案部分片段的截圖顯示並標示D1,D2,D5,D6,D7,D8
-控方及D8 承認以下事實:9月14日審訊時展示的證物P129 鐳射筆實際為P131

📌傳召PW 警員10216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證人現隸屬西九龍公眾調查隊,案發時為西九龍重案調查隊。2019年8月30日00:45- 7:30他在深水埗警署調查,得知18名人士被捕,當時有觀察被捕人外貌、髮型、服裝。9月6日他翻睇cctv片段,有交替咁到現場確認位置,cctv包括響車仔麵、海港冰室等。證人透過睇片段 能夠辨認當日18位被捕人士任何一位,之後再有睇FB不同片段,包括高登、立場新聞等,之後分別在片中發現上述被捕人士及記錄時間和次數。

👩🏻‍⚖️法官訊問證人觀看片段時間,證人表示由8月30日至12月中總共觀看約600小時, 片段總長度大概為 300小時。

🎥庭上播放片段,由證人指認各被告
(未完)

12:59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5/6]

D1 關(17)
D2 * (15)

🔺同案D3現年16歲,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其判刑待審訊完結時再視進展決定,期間批准D3保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因應辯方陳詞補上一案例,主要想指D3有向其他五人說Adidas內有何物品會再交別人。而D2代表指各人心智不成熟,不能以成年人心智考慮。然而法庭需留意各人有更換衣物及逗留長時間避開警方,並非如辯方所指。D2庭上作供亦說1823剛剛入大廈時D3已經告知各人Adidas袋內物品。

🔸辯方
D1代表
採納陳詞,立埸是從未管有控方所指Puma袋內火槍物品,沒有證據是D1放入袋。更換衣物控方也沒有證據黑色衫是D1換了白色衫後自己放入Puma袋。

D2代表
採用陳詞。裝有火槍背囊是棄置後梯,控方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被告身上找到文宣同被告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法庭不應予以比重。王官反問如有人身穿「光復香港」上衣參與示威,法庭也不應考慮其政治理念?

法庭早前已經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期間批准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3下次裁決需要出席處理其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於Insta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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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休庭1小時後處理判刑

📌案情

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其中一個instagram公開帳戶是具有煽動意圖的,而從這個帳戶發現另一個公開的帳戶也有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關注者;第一個帳戶有44則具煽動性貼文,而第二個帳戶有1則具煽動性貼文。

警方從帳戶中發現了由醫院管理局發出的早餐單據、有被告容貌及紋身的相片等等,確認被告的身份。

被告於住所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平板電腦等,被告於被捕當天簽署同意書,自願讓警方檢取證物,並承認兩個帳戶由他登記及使用,貼文是由他發佈,但被告亦同時表示自己雖發佈貼文但不完全明白貼文的意思。

📌求情

被告為西餐廚師,於內地中學畢業後,即約13、14歲移居香港。被告犯案的原因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其出發點只是寫給朋友看,天真地用不當的方法表達想法,對事件感到非常懊悔,亦對父母奔波而感到擔心。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並冀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發出所具煽動性的字眼只是標籤,而非完整句子,而圖片大部分則是引用網上圖片,而非被告自行製作,不涉及具體的行動、計劃及組織,影響力、感染力有限,亦沒針對任何組織。被告於2021年已關閉貼文的回覆功能,即沒人可以回應其貼文,只是似自言自語地表達個人想法;另外,被告被捕時已在警方監察下刪除帳戶。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羅官指出,挑起他人的情緒分三類,包括1.向心平氣和的人煽動所引起的危機較低,2.向情緒高漲的人煽動會令情況火上加油,3.即使在較平靜的環境下煽動亦有機會致使死灰復燃。

羅官提及馬俊文案,指上訴庭所提及的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即使本案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但煽動的意圖屬同類別,而被告的貼文內容提及抗爭、獨立等具相當煽惑性的字眼,引用的圖片亦觸目驚心,加上被告個人陳述,重複地表達相關訊息,可顯示被告鍥而不捨。就算貼文未必有人回覆,接收訊息的人仍可默默地被挑起情緒,致使死灰復燃。

量刑為七個半月,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五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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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上週審訊:法律爭議、D1-3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7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8
https://telegra.ph/%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5%85%89%E5%9F%8E%E8%80%85-09-09

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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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10月8日早上9時30分作進一步求情,如有時間會處理判刑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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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7/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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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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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續審 [3/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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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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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7/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8/30]

(09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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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