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3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1午休後開庭]

[D9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5:09 D10潘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5代表陳詞]
希望保留盤問,並解釋黃大狀現況,樂觀估計週三便可列席,預計有2至3名PW受影響。控方同意D15代表建議,又指稍後有需要都會再傳召有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D17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有關PW1盤問暫告一段落]

控方澄清PW83證人供詞是以65B形式呈遞,當中附件包含案發地點一帶地鐵站資料。控方有意再呈遞相關附件,D17解釋早前將附件抽走的事宜。

控方透露對PW1沒有覆問,明天將會傳召PW2警司張嘉豪。

D10潘大狀及D11馬大狀明午需出席同屬另一宗案件的求情,屆時將由D4藍大狀hold papers。郭官建議調換盤問次序,先由D10和D11作盤問。

最後,D15申請今日審訊的錄音獲法庭批准,郭官利申未知需時多久,如有數碼錄音檔案會儘早通知。

[16:3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答辯

蔡(32)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陳(23)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兩名被告選擇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6月26日晚上,有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示威,行動延續至27日淩晨,被告以噴漆於警總外牆壁上作出塗污。
0525時被告與90人於修頓球場被截停搜查並指下過程。警方比對開源片段(東網)後發現拍下了被告的犯案行為。

求情:
同時代表兩名被告的 #邱治瑋大律師 指兩人早於19年8月時被捕,控方卻在毫無理由下延至本年4月才作出檢控,對兩名被告不公。對案發時才20歲的陳的判刑選擇也改變(減少)了。兩人的破壞時間短(蔡約噴了十數秒左右), 內容不具挑釁性,亦非不可逆轉損傷,事後已被清潔兩名被告亦願意作出賠償。案後兩人已經有反省,明日用了錯誤方式表達訴求。過去3年積極面對人生,現有穩定工作,幫助弱勢及推廣本地滑板運動有一定貢獻,希望法庭以社會服務令或援刑作兩人的最終判刑。

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
①案發地點為警總,具象徵意義,因此比其他地點犯案嚴重 。
②案件於大型集結中發生,易激發起他人犯案。
因此量刑起點必然是監禁。
損毀方面,法庭同意破壞涉及範圍細小損毀輕微,內容不具侮辱性及挑釁性。(控方同意蔡只是寫了個A字及把牆上原有的粗口字眼油去)
因此法庭對蔡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判刑,認錯扣減至3個月;而案發是更年輕陳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

最後,即時監禁還是援刑處理?
考慮到控方「非常嚴重」的三年延誤起訴,兩人在延誤問題上沒有任何責任。
兩名被告亦於過去三年確積極重整人生,因此法庭酌情以援刑方式處理。

蔡(32)  判刑
法庭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3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1670.4。

陳(23)  判刑
法庭以3個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2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賠償$1670.4。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8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符(28) #宣布判決理由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定罪上訴於2022年7月15日被駁回;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2022年9月16日不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審訊 [1/20] (#1118尖沙咀 6項非法集結 5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2/5]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盧(19-24)🛑王已還押逾14個月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鍾(29) 訴 懲教署署長 #傳票 #根據聲明的同意令 (PDSL3) (鍾認為懲教署堅持要女囚在夏天穿長褲,涉性別歧視和違反人人平等的憲法權利,故提出司法覆核。)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審訊 [1/10]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被指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陸(57) #原訴傳票 (#電話滋擾 藐視法庭;陸被指於2021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令2名區域法院的書記收到與法庭工作無關的電話,干擾司法運作的妥善執行。 )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09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上午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8/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2/19]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20]

(14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高登煽惑炸軍營
#審訊 [2/5]

👤陳(31)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
[09:55] 開庭,早前法庭書記和控辯雙方傾咗好耐。

被告有出庭,律師稱被告還未收到衛生署的檢測結果。昨日10:00休庭後,律師和被告開咗會,被告感到非常不適,返回上水區睇家庭醫生,被診斷患上支氣管炎,有兩日病假,延至下午三點去做檢測。

鄭官怒指為何不先去灣仔做檢測,要拖延至三點?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律師表示,審期安排咗有五日,相信有足夠時間,因為辯方案情簡短,對PW1(心理專家,對被告在高登的貼文作供)的盤問不長。

鄭官奇怪辯方為何要傳召PW1作盤問,承認事實已經講咗,幾年前嘅事,唔知證人畀唔畀到證供,就算畀到,法庭只係考慮比重,更有可能削弱辯方證供,叫辯方考慮傳召PW1的利弊。

鄭官睇咗辯方心理專家報告,稱被告心理有問題,問辯方有無申請被告不適合答辯,控辯雙方同意被可以答辯。休庭讓律師索取指示。

[10:35] 開庭
律師表示相議後不用傳召PW1,控方可以用65B形式呈堂,現控方只需傳召一名專家證人。

鄭官詢問下午可否由控方先作開案陳詞。

辯方律師表示因為被告食咗藥,有眼瞓作用,有輕微飄飄然的感覺,不適合審訊。鄭官接受。

案件押後至明日(21/9) 09:30 再訊,有待檢測結果,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09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11:00前資料,歡迎補充

D2律師表示被告確診,須隔離至9月27日,辯方為免影響審訊進度,申請拆案處理,安排被告至餘下兩宗同類案審訊。但練官指「無可能就咁推畀人」,決定一同處理。

D4, D7, D8 & D9 承認控罪一,餘下控罪獲存檔法庭,還押至10月11日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提出申請後,練官會再為D4 & D9增加索取勞教報告,為D7增加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D3隔離中,同樣未能上庭,擬對控罪認罪,押後至9月26日答辯。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詳情後補)。

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一事,下午作「案中案」(Voir dire)處理,其餘被告押後至 9月28日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約1015時:

被告4代表關大律師繼續盤問負責睇片證人中:

睇截圖見時間為233143,實時為234201。
辯:當時是見d人跑返轉頭時見不到D4?
證:冇印象。
辯:如果有,你應該都指左出嚟。
辯:有另一支鏡頭指向基隆街,方向同相59一樣。
證:無印象有冇見到。
辯:你睇左600個鐘,如果有你一定見到?!
證:唔一定有。
辯方指P61第60號相,實時234228。同59號相差51秒。
再播P127地圖,基隆街有天橋橫過欽洲街,下一條平排是汝洲街(向上來說),欽洲街同桂林街距離約80.5米(之前王大律師用下面比例計過。),是由欽洲街邊量度至桂林街邊。辯方指,若果59號相圈住的人,如快跑經過海港冰廳,經過隔離條後巷,跑到桂林街,再向基隆街跑,再跑到橋底,估算時間約57秒做唔做到?!證人指總共距離大概300米,我自己一定跑到,我相信其他人都應該跑到。冇留意後巷有冇雜物。唔同意考慮埋街上警察行人等跑唔到。
王官對於辯方以證人同普通人來分別,指證人都係普通人。辯方指因警察體能一般較好,王官指未必。

證人指見不到被告有背囊。證人同意喺差館從無見過一個被指稱是被告4的背囊,有2條螢光繩的頭盔,防毒面具,及揸住的長遮。
用相片59同60相比:證人同意相同地方似是衫同褲顏色,及黑口罩。
辯方指入面是男定女都唔知。
證人是於警方作出拘散及拘捕後,一日至2日後才到現場,是找尋cctv,觀察現場環境,冇收指示需搵證物。
證方指考慮時間因素,冇背囊的事實,相59,60並非同一人。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片段/截圖被告衣物顯示並非黑色。證人指片段/截圖並非反映真實顏色。
辯方指實物是深色。但片段顯示為1深色1淺色。
證人指實物是黑色,但片/圖顯示的顏色會及衣物質料吸光性影響。

控方問:
控方指辯方用硬照問辯認問題,但確認證人當時是睇活動影片,同意類似用快鏡睇截圖。
控方澄清距離問題:證人指暫時世界紀錄跑100米約9秒,自己是13-13秒半,指如果20秒已經好慢,而57秒好慢嘅人都跑完。

王官問有冇第2個人着同一件衫。
證人以觀察片段計,冇2個穿同一件衫嘅人出現過。

證人指以cctv計,用P128睇,顯示了有關cctv位置及方向。另仲有深水埗地鐵站及2間7-11未有於P128顯示。

睇P127,D5-6被告代表跟證人確認,D5-6只出現過喺一間7-11.

控方冇覆問。證人完成作供。

餘下安排:辯方想等d4在場時才作供。又因想待事實證人作供後先安排另一位證人出庭。
並指唯一專家可認同嘅傳聞證供是建基於大部份人都同意的專家意見。
辯方亦提出申請該證人出庭陳詞,經考慮後王官批准。

辯方指最快星期4才可傳召醫生。

經一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明天9月21號1430開始。如開始會處理辯方證人。或第7被告餘下證供事宜。另第5-6被告被建議不宜出庭,因此明天將會缺席。(sorry聽唔到咩原因)
約11:25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4

今日結案陳詞完畢,下次裁決日期改為2022年12月16日 09: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開庭]

[傳召PW2]

PW2 警司張嘉豪,現時隸屬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

PW2講解D連基本架構:
D連有4個小隊,即platoon,分別是D1至D4。每隊platoon均有1至2名小隊任督察級的指揮官,而每隊platoon會再細分為4個縱隊,即column。每隊column有8人,一般齊人時有2名警長和6名警員。每隊platoon根據編制有41人。Delta 1至4可以頭盔顏色分辨。

[10:43 D3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1:13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2/2 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33早休後開庭]

[D4藍大狀無盤問]

[D10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D11馬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00 D5/D7吳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26 D9郭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32 D17姚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A1:王(24)🛑已還押逾14個月
A2:盧(19)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
—————————————
控方表示有三項重點,分別為:
1.經各考慮因素後,不會增加新的控罪;
2.經修改後的控罪,只針對第一被告;
3.第一被告會認罪,押後至23年處理答辯事宜。

法庭詢問經修訂後的控罪沒有包括第二被告,是否撤銷其控罪?控方表示是。辯方律師確認。法庭批准新的控罪書,只針對一項縱火罪,第二被告當庭釋放。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930進行答辯,會以中文聆訊,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各辯方代表收到背景報告, 已解釋予當事人, 各被告同意內容。 D14有少少更正, 有關職業以及家庭背景。 D14出版了3本書而非2本。 D18職業方面資料也有更改。

謝沈智慧讀出D14的背景報告內容, 指他在場睇熱鬧,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解釋因為D14最初是睇熱鬧, 但之後逗留在現場沒有離開, 鼓勵了暴動者, 所以算是參與了暴動。 謝沈智慧指D14身上有剪刀, 士巴拿, 索帶, 生理鹽水, 質疑他睇熱鬧的說法, 提出要做紐頓聆訊, 指案情會影響判刑。 辯方指需要索取指示。

謝沈智慧先讀出D18報告內容, 指D18在電視看到事件, 很可憐在理大困住了的人。 謝沈智慧質疑但是他不是去理大, 而是去了彌敦道, 又提及他坐巴士到油麻地, 下車正在油麻地沿彌敦道行走, 突然見到有人跑就被捕。 謝沈智慧質疑他只有意圖, 什麼都還沒有做, 不算參與暴動,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指因為他出去是想去支持暴動者, 所以認罪。 謝沈智慧反駁, 指他是想支持理大內的人, 不是油麻地那裡的人。 之後謝沈智慧表示片段應有清楚的事情經過, 要搞清楚可以看片段, 之後突然起身離開。

D14代表指他當日是第一次到這些地方, 想看看社會運動是怎樣, 有人派物資, 他領取了也算是支持暴動, 而且他留在現場, 參與了暴動。

D18當日在深水埗下車, 因為油麻地已經封了, 沒有車可以到達, 他一路行到油麻地, 到達時是2200。 他在現場走動, 因為想支持那裡的人, 物資是別人派的。 謝沈智慧指太多東西不明白, 整個求情簡直胡言亂語, 質疑辯方指D18沒有衝擊防線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這樣做, 而不是沒有。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指D18未料事件發展到後來的狀況, 但條防線由加士居道推進到他們被捕的位置, 事情發展到這個狀況已經1小時, 他也沒有離開。 辯方解釋當晚他在家裡食飯看到電視, 臨時決定去支持, 當時沒有想過件事會這麼嚴重。 謝沈智慧質疑為何他到現場看到條街爛曬, 也留在現場及領取物資。 辯方指物資是一套派發的, D18領取後便放入背囊, 他承認自己是不應該索取的。 謝沈智慧質疑父母頓失經濟支柱不是這種控罪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這只是交代他的個人背景。 謝沈智慧又指責辯方稱D18沒有回應或發起號召, 是當晚看到新聞才突發出去; 指應該考慮整件事件是否突發, 而非對被告而然是否突發, 事件已發生整個星期, 對所有人都不是突發, 此事件是香港歷史上最多人扔汽油彈, 而加士居道到窩打老道都是磚頭, 令人無法上班上學, 家庭主婦無法落街買餸, 質疑辯方指事件晚上發生影響較小。 辯方解釋不敢指事件不嚴重, 只是發生在晚上比發生在早上影響較小。

謝沈智慧又痛罵此事令住在附近的人及收日薪的人受影響, 店舖要早關門, 責問知不知道油麻地的鋪租多少, 又指有警員手筋被割斷, 又指事後要找人收拾垃圾, 維修街燈, 路牌等, 損失不計其數。

謝沈智慧再三提醒各辯方代表個人背景不是求情理由, 判刑在於阻嚇和懲罰多於改過自新, 而且地院案例都不算是案例, 又指辯方提出的案例暴動人數不同, 沒有一宗案件像此案汽油彈如雨下。 謝沈智慧又批評林偉權量刑起點過低, 並指其他法官也有相同意見。 之後指D5代表誠實寫出有1500人示威, 正如庭上所述及片段所示。 謝沈智慧又指不是只有當晚交通受影響, 是整個星期油尖旺都不能通車。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說D5參與程度低, 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扔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 而他的參與程度也不是最低, 因為最低程度是不需要有索帶或戴手套。

關於3位被告的證物根據上次遞交的清單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630判刑。

直播員按: 精彩內容不能盡錄orz 為唔關自己事的事情發脾氣, 何必呢~ 浪費曬全世界時間:)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午休後開庭]

[D17姚大狀繼續盤問PW2]

姚大狀向PW2索取其小隊傳令員資料(姓名及/或警員編號),PW2回應指是現職警司的曾霆斌(當時是總督察)。

PW2表示不太熟時油麻地一帶,當時亦沒有留意附近環境大廈店鋪。

(詳情候補)

[15:19 D5/D7吳大狀再度盤問PW2]

(詳情候補)

[15:28 小休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2/2 控方覆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41小休後開庭]

[控方覆問PW2]

控方簡單總結D17午休前盤問時指出PW2夾口供,而PW2否認。

(詳情候補)

[15:44 PW2離開法庭]

(詳情候補)

控方證人透露明天傳召PW4溫,暫時未能確定PW3曾警司明天能否出庭。預計PW4主問不會太長。

D9及D11明天分別全日及下午有其他案件事務需要處理。

[15:52 休庭]

明早(21/9) 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0]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3/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15-20) #審訊 [1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41)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09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17/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3/19]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8/30]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01終於開庭]

[11:09裁決]

D8案情有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有關判詞已派予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今午12:30再訊。

[11:11休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36A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上午10時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D4和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要在10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一次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