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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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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9,本審訊第19證人]

PW9黎家樂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警察總部。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2小隊副指揮官。PW9晚上約22:00連同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確認地圖P001B]

推進時制服5名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10: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9指沒有硬性規定催淚彈可攜數量,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其小隊攜帶的橡膠子彈數量。

(詳情候補)

本案暴動範圍劃至咸美頓街,D17就登打士街情況沒有提問。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33 PW9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3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 開庭]

[傳召PW37,本審訊第23證人]

PW37 偵緝警長34974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PW37主要職責是在暴動現場搜證,有份負責設立THA,擔任THA主管,監察THA運作。

(詳情候補)

該THA有約190人進入了,其中有些需要進入MA。

[14:48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曾刑事偵緝隊主管於大約23:35指示PW37設立THA,設立至清晨解散期間曾主管或上級均沒有指示PW37向被控制人士解釋。

[14:50 D9 郭大狀盤問]

按PW37警員記事冊和供詞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要求將上述供詞列作MFI(76)。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1/3 重召PW64盤問及主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再傳召PW64 鍾家傑(音)]

[D9 郭大狀盤問]

D9在昨日完庭後想起PW64,故重召證人補充案情。

(詳情候補)

[09:43 傳召PW73]

PW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2019年11月19日便衣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當日早上9時許收到指示,要處理一宗油麻地一帶暴動案件。同日下午從將軍澳報案室提取被捕人,對其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後,交回報案室看管,上訴記錄在PW73口供紙和調查報告中。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1/4 主問及盤問PW6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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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67,本審訊第30證人]

PW67 偵緝警員7466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將軍澳軍裝巡邏第二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當日下午從值日官提取本案D4和處理有關證物,晚上將證物交予另一名警員。

(詳情候補)

[09:50 D4 藍大狀盤問]

PW67是2007年加入警隊,12年的警務生涯期間大部份時間都做刑事調查工作,2011年開始做偵緝警員,至2019年案發當日都在做偵輯警員,直至 2021轉軍裝。11月19日處理了3名被告,D4是第二個。

(詳情候補)

[10:52 D9 郭大狀盤問]

確認貴重財物帶新舊款之別。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PW58、PW10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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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PW58,本審訊第33證人]

PW58 偵緝警員1490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7日均有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負責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拍攝被捕人相片。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4:43 傳召PW104]

PW104 警員 27112 現駐守機動部隊。2019年11月19日有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兼任觀塘第三梯隊第三小隊成員,負責協助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進行羈留搜查。清晨時從訓示室提取D9,進行搜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30] - 是日進度 1/5 PW82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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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82,本審訊第35證人]

控方應辯方D17姚大狀要求傳召PW82,其證人供詞較早前以65B形式呈堂,證物編號P00109。

PW82 周先生為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旁藥房老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藥房有營業,證人當日有開工。

[09:40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為西藥房,旁邊有田記粉麵茶餐廳。藥房在上址開舖大概廿年,附近有其他中西藥房,但處其他街道上。PW82於2020年2月3日落P00109證人口供,篇幅約一版紙。一般情況下,藥房於大約11時後關門,案發當日較一般早半小時關門。就證人所知,附近的中西藥行約晚上8、9時關門。

[09:45 D17 姚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並非PW82自己的物業,租賃該舖20年,即由2002年開始營業。PW82表示自己熟識碧街、砵蘭街、彌敦道等位置,而PW82並非住同區。PW82案發當日早上11、12時返舖;藥房另有聘請2個員工,其一早上8、9時上班,另一下午約3時上班。藥房一般正常營業時間早9晚11,早班會一早上班。

PW82已忘記案發當日乘坐甚麼交通工具上班,下班則步行至旺角先達廣場乘小巴。當晚見到有小巴經營,不見有巴士。步行至先達期間沒有經過砵蘭街或上海街,而是直接出彌敦道去西洋菜南街。

PW82午飯有時買外賣,有時外出用餐。好少好少會幫襯藥房旁的田記茶餐廳。案發當日藥房兩旁均有茶餐廳,PW82沒有為意另一旁的翠華當日有否營業,知道佐敦翠華會通宵營業,而藥房旁的翠華則不會。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1/3 中段陳詞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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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控方證人,並完成控方案情。

[D9 補充]

較早前提出P0046片段06:44拍攝的是同事件2023年開審的另案D2:翁(19),控方確認。

[D3/4/9/10均沒有中段陳詞]

[D15 黃大狀作中段陳詞]

呈上書面陳詞,當中第4、5個案例均是區域法院案例。

中段陳詞段4覆述控方立場:D15在B點被圍堵;及依賴段36證明參與暴動時間地點、並非住附近。另外不爭議D15被捕時身穿黑外套黑褲。

現階段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但辯方立場是仍無足夠表證。

有關法例原則參段5至11,其中段6引述Archbold R v Shippey,法庭需考慮控方有利或者不利嘅證供,以整體去考慮。另外參盧建民案:單是在場仍不足夠,要考慮有否任何言語、動作、手勢、配帶標誌或徽章等等以證明被告人不是僅在現場出現。

(詳情候補)

郭官質疑2019年未爆發疫情,一般人不如現時般戴口罩;如果無需配戴,為何要隨身攜帶?D15狀回應指可能有好多原因,但無需猜想個原因,立場是身上物件的證供價值是非常薄弱,應考慮整體衣著,D15當時身穿紅白藍間條t-shirt,是一般衣物平平無奇。

郭官想參考依賴案例對黑衣的看法,D15狀提出典據4 (#練錦鴻法官)和典據5 (#陳仲衡法官)。

[D11 馬大狀採納 D15 黃大狀中段陳詞]

由於D11與D15情況非常相似,故採納D15陳詞。D11狀指出當時身上有一支好細支的生理鹽水,辯方立場不屬於裝備。另外頸上掛有白色醫學口罩。身穿黑衫黑褲,黑色運動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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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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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D3 佘大狀確認D3會出庭,但由於D5證人關係會稍後處理。

D5/7 吳大狀作出兩項申請:
(一)如D3所言,由於辯方證人安排時間方面有困難,故希望先呈遞D5和D7案情。D5兩名證人只有今日可以作供;而D7有一名品格證人明午才能作供,現尚與控方商討能否以65B呈遞。

辯方D3和控方已同意先呈遞D5和D7案情。

(二)申請在展示D5和D7案情時有另一名大律師列席,以監控住我播放的片段等。

控方對上述兩項申請無異議,法庭批准。

[09:41 D5主問]

確認D5現年25歲,與父親兄長一同居住葵青區某屋邨。除了做幕後工作,亦有在爸爸的成立跌打醫館幫手,而本人持有有關商業登記,商業登記證呈堂為D5(1)。爸爸有傳授跌打知識,故D5工作時也會用到醫療用品,如生理鹽水、消毒酒精、繃帶、口罩等,這些物品一般會放在腰包,方便工作。

其實D5是希望投考警察,因為可以從事一份有使命感、有抱負的工作,希望職業能成為一門可以服務社會的專業。與家人商量都得到他們的贊成同意,此外他們都認為警察是公務員有鐵飯碗。2019年10月收到警隊電郵回覆要求儘快填寫GF340申請表及提供學歷證明,電郵呈堂為D5(2)。

後來親身到新界南交通總部索取一份GF340申請表,但由於中五畢業而不符合資格。縱使被捕後都有報讀全日制毅進文憑,繼續追求成為紀律部隊一員以回饋社會的理想。於2022年7月收到VTC新生入學註冊完成電郵通知,院校:工商資訊學院,課程全名:毅進文憑—紀律部隊,電郵呈堂為D5(3)。毅進文憑畢業證書呈堂為D5(4)。畢業後報考不同紀律部隊唯沒有報考警隊,因為毅進有一名退休幫辦的導師認為D5身份尷尬,應等候案件完結才投考。2021年5月起分別收到懲教、入境、救護的申請通知電郵,呈堂為D5(5)。

案發當晚食飯期間看電視時見到旺角一帶有人受傷,作為醫者不忍心見人受傷,想去為傷者急救包紮。醫館有預約,但不夠材料預備,故試碰運氣到旺角一帶藥方採購。約晚上10時離開醫館乘地鐵到太子,徒步途徑旺角道觀察到沒有藥房開門營業,當時旺角橋仍在維修,路上無車有一兩塊磚頭,有途人。

(詳情候補)

[10:38 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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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盤問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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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詳情候補]

D5澄清有關報考急救牌,修讀毅進期間有報名學校開設的急救課程,但因名額有限需要抽籤,但落選。

案發當晚約10時彌敦道馬路上沒有行車,沒有想太多。沿豉油街、登打士街、彌敦道徒步行走都沒有看到有在豉油街5至6人口中的傷者。到碧街附近看到彌敦道好多人,有穿黑衣的、應該有些有頭盔。前方有2、3千人向後跑時沒有跟隨人群一起跑,因為當下想離開現場所以企立在原地,約10秒。同意情況很危險、很混亂,因為現場充滿催淚煙,不想逗留只想立即走。

經過較闊的巷仔一時見到好多人所以沒有選擇跑進去,之後聽到右前方近兩點鐘方向有爆炸聲便好驚慌,也放棄了向彌敦道北面跑。

[控方播放片段P007G 51:xx至52:xx]

控方指出D5其實在警方推進前站在示威者群較前排位置。

D5吳大狀質疑控方有何基礎向被捕人提供這個案情。郭官指推算的時間應該脗合。控方重申只是控方立場。吳大狀認為時間全部都是估計,然後就用時間鎖D5...(打斷)控方重申是用估計的時間。

控方指控D5講了兩個大話:
(一)D5事實上站在示威者較前位置。
(二)D5根本沒有原地等候10秒才開始逃跑,而這個大話是用作掩飾第一個大話。

D5表示不同意。

控向D5指出:你身上邊嘅醫療用品係俾你同參與暴動嘅人用
D5:唔同意
控:你最起碼透過提供呢啲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和支持參與暴動嘅人
D5:唔同意
控:你亦有意圖及確實參與咗本案嘅暴動
D5:唔同意
控:最後,其實23:05至23:10期間已經身處介乎窩打老道彌敦道一帶
D5:唔同意
控:當時你已經參與緊暴動
D5:唔同意
控:你頭先話去旺角要買嘢係講大話
D5:唔同意
控:呢個只係你講出嚟想法庭接納你唔係參加暴動
D5:唔同意

[15:43 覆問D5]

(澄清時序和觀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D5/7 吳大狀在開始呈述D7案情前,希望澄清昨日控方播放片段指有人從小巷跑出的實時與控方檢控基礎有出入。控方引述PW1和解釋因為不同傳令員之間不會核對,所以有偏差情況。郭官建議現階段不要糾纏或留待結案陳詞才聽錄音處理,因為現在最主要是聽取證人口供。

確認控方同意D7證人陳述書以65B引入。

[09:44 D7主問]

確認D7現年28歲,未婚,與父母和妹妹一同居住西貢區,2012年赴英修讀BA,2015年畢業後回港從事滅蟲工作。D7畢業證書列為D7(1)、而D7(2)(1)-(3)為不同公司為D7寫的推薦信。離職後從網上修讀全日制神學碩士,神學院文件列為D7(3)。... D7基督教背景。2019年成立了團契,當時弟兄姊妹共約6、70位,定期每週日聚會。(略)

郭官打斷主問重申已表達過關注要好好善用法庭時間,D7吳大狀作法令郭官想起較早前YouTube有片段關於個龍舟扒下扒下去咗隔離,冇咗方向。

(主問加速)案發當日D7帶同裝著平時滅蟲時的用品的背囊,用品如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濾罐、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帽子等等。當日約傍晚8時從家中離開去旺角一酒吧,抵達旺角時約8時半。有關衣著打扮,D7解釋衣櫥內的都是黑白灰色,黑褲方便工作。與其他人碰面後在酒吧中拿出眼罩等物品,討論應該可以作為道具用於講道時講述「屬靈裝備」,當時酒吧老闆問「搞乜嘢啊」,便向其解釋是講道道具。D7和有人大約11時離開酒吧後便分道揚鑣,而D7則徒步往處於窩打老道的教會,大約23:15到。後來到彌敦道近碧街便發現是示威現場,當時不打算逗留只想快些離開。突然有大量人群跑走,去到碧街小巷附近被推撞,但離開不了,之後就被警員拉去彌敦道,按指示面向鐵閘坐下、雙手擺後面,就被上膠手扣。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的地方做記錄和拍照。

(詳情候補)

[11:30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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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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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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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繼續控方盤問D7]

當晚有嘗試以電話check Google Map但完全收到不到信號,然後向油麻地方向行,視線範圍約200人聚集,多數身穿黑衫黑褲蒙面,少數有豬嘴。當時沒選擇沿路折返,最後被捕。

控方指出所講關於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時間和路線都是捏造的、而去搵小巴返西貢不果就去窩打老道找父母的路線都是虛構、講大話是希望將到現場時間推後、講大話是希望法庭接受當日無參與暴動、D7根本有意圖亦確實參與了暴動、D7身上檢取的裝備和物品都是用於參與暴動...(略n項指控)

D7一一否認。

(詳情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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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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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吳敏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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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D11 馬大狀透露D11在審訊期間已接種疫苗,現呈藍碼;書記確認後不需再提供RAT結果。

[09:40 傳召D7-DW2]

確認D7-DW2 黃先生是上週五案情提及的酒吧之創辦人,該酒吧於2017年創立,並於2021年末結業,一般營業時間約下午5、6時至夜晚凌晨1、2時。DW2因D7是酒吧常客而認識。通常都是一群人光顧,每次10至15位,通常逢星期日飯後約9時後光顧,逗留兩三小時。因為他們人數眾多,一般會由D7和另一人落order。

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酒吧有營業,當晚上述二人都有光顧,便安排他們坐平時張枱。由於只有二人來比較特別,便落柯打時問「點解今日會嚟?」。DW2預備落杯時,二人的工具放滿枱面,便問他們「搞咩啊」,因為阻礙了自己落杯。記得有眼罩、口罩、手套......有一大堆東西,只記得眼罩口罩手套。他們挪出位置後,就解釋是會再教會用。

DW2知道當時2019年11月18日,社會上發生好多事;也會有聯想到枱面上出現的物品是關於牽涉暴動的東西。DW2雖然有聯想,但不怕他們會涉嫌參與暴動,因為以酒吧客源而言,以印象和經驗判斷二人屬比較斯文、書卷味重的客人。而且酒吧是餐廳酒吧,亦即清吧。據DW2所知,他們逢禮拜日光顧其酒吧,是教會聚會後的,所以會一大班人前來。落杯之後也沒有追問有關眼罩口罩的事,因為不想阻礙客人傾談。二人逗留約兩小時許便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往何處。

之後的禮拜日,他們如常一大班人光顧酒吧,唯獨D7沒有一同前來,友人有講述D7發生甚麼事而缺席。D7 吳大狀表示應該沒有爭議,當晚(11月18日)就是D7被捕當晚,DW2認同。2019年11月18日之後,DW2便再無見過D7。DW2與D7只是酒吧東主與顧客的關係。DW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沒有警司警誡,亦都沒有簽保守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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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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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W3]

DW3從網上得悉另一個教會在2019年11月18日的祈禱會。其實該段時間有好多祈禱會,陸續都有不同教會舉行。全家都很虔誠,兒子D7跟修讀神學。

忘記去完祈禱會去了廣華街吃甚麼,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子女有否出街,嘢沒有趁機告訴子女,夫婦預備回家。飯後徒步出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好多磚頭,位置近廣華醫院附近,沒有留意聲音,也沒有聞到不尋常氣味。因為廣華醫院登打士街向窩打老道行,見路面沒有車,不知道有甚麼事發生,覺得不尋常,便向南行至廣華醫院門口,二人停下來祈禱。

控:見到不尋常唔會驚?你哋有冒險精神?
DW3:我哋係想祈禱。我哋就係想為嗰陣嘅社會事件祈禱。所以見到有唔尋常我哋就係廣華醫院門口停低,跟住祈禱。
控:就算要祈禱,都唔需要去到廣華醫院門口?
DW3:我諗係每個人選擇。我哋行過啲想睇清楚少少。

至於控方問及二人認為不尋常事有否了解子女狀況,DW3表示「我哋相信佢哋係安全」。

DW3解釋根據MFI(86)的「各位肢體自行評估風險」:
|教會的信徒會稱為弟兄姐妹,而弟兄姊妹亦都屬於教會同一個身體,肢體、手腳眼耳口鼻。
|當時因為社會事件令政府同市民對立,如果弟兄姐妹出街就有機會遇到風險或危險,那麼外出時應自行評估。

當晚十時許回到家,兒子不在家,認為仔女大夜返都正常;依DW3判斷,十點幾都算好早,超過十二點才算晏。當晚未見D7返屋企有擔心,嘗試問妹妹能否問其他人D7在哪。

DW3不知道D7何時在案發現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如何抵達現場、身上帶備甚麼、為何外出、為何出現案發現場、有否參與暴動等等。

郭官問及有關夫婦二人祈禱、MFI(86)和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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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30] - 上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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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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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D3 佘大狀主問]

D3現年28歲,中六程度,單身未婚,與父母同住黃大仙區單位,無任何刑事紀錄。自18歲起開始從事不同工作,主要做舞台和幕後工作。2019年11月18日做舞台相關的技術員,月入大概三萬,當日應該是在港島東上班,約21:30下班。首先揸電單車返公司處觀塘的倉工作,然後到油麻地和朋友共赴晚飯。選址油麻地因為收工時間不定,所以要約去開得夜的食肆,而油麻地有好多。

揸電單車去到廣華醫院附近泊車,大概11點1左右泊車。接著行出登打士街時見到路上有磚頭、雜物。如夜晚的旺角般不適特別多人,有人行來行去。沿著巷仔一路行過去,途經碧街,穿過東方街,就去到見到最多示威者聚集的地方,大概窩打老道東邊。當時位置前面全部都是示威者,看不見警察。

後來有班身穿黑衣、戴頭盔、手持棍的人衝過來,D3感到驚怕就向後走。跑入了示威者人群後被推跌兩三次,起身就去到小巷一但被警察封鎖了。有警員持棍,指向D3著他進去,沒有制服他。現在知道是D連大隊的防暴警察。

D3隨示威者撤退期間有跌倒,形容當時事態發展好急。當時身上揹背囊和有電單車頭盔。確認小巷一堆出精品酒店位置有警察圍封。D3入去後發現水泄不通,行不到,而人群爭前恐後、互相推撞。

[播放P0306]

畫面可見D3右腳有包紮,行路一拐一拐的。

D3指這個包紮應該是第一次被推跌時受傷,坐在地上時右腳尚未包紮,是事後有救護員為其包紮。

D3前面有條好長的繩子吊著頭盔,雙手有索帶綁在身後,右手拿著背囊。不爭議身上所有物品最終都有帶去警署作記錄,部份是呈堂證物。

證物中有反光背心,是公司免費派的,與記者背心完全無關。

D3指沒有參與案發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3M口罩、3M手套、豬咀(沒有配戴完扔掉)、生理鹽水、望遠鏡、電單車手套、藥水膠布、噴漆。當日因工作需要而身穿黑衫、深色底衫、深色鞋。

[11:10 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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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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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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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吳敏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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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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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要求剔除有關八達通證供,因為之前未送達予辯方,故不要有不必要證據。D3明白。

郭官再解釋底線是:若控方在結案前未送達辯方,有關證據則不能用。現在好像有ambush(埋伏突襲)的情況出現,恰當的做法是法庭剔除有關問題。

D10 潘大狀詢問已送達的文件會否有將213人有關的都一併送達,剛剛才得悉有些記錄與當事人有關,而控方若將依賴用的要先與辯方提出。最低限度應該透露會否依賴與當時人有關的八達通和電話紀錄。控方回應指D10沒有電話記錄,因為「爆唔到電話」;而八達通則有一項好早的記錄。 D10重申希望結案之前不要再發生。

D9 郭大狀指採納剛才提議,透露剛剛收到的八達通記錄對辯方案情有利,若接著是D9便需要時間索取指示。

D17 姚大狀希望控方確認當事人有沒有電話紀錄,控方回覆沒有。D17指出電話仍然由警方保管,會影響辯方案情。控方指D17與D10情況相似,因為是iPhone,所以「爆唔到」。D17續問「即係你哋試過爆,但爆唔到係唔係?」控方答因為是iPhone。

[14:40 控方向D3致歉後繼續盤問]

D3當晚約了一位友人吃飯,任職電梯維修員。(描述赴約路線)

(描述在案發現場的觀察)

[15:32 小休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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